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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纳斯鲍姆能力进路的尊严观

2024-12-31周展

宜宾学院学报 2024年7期
关键词:尊严

关键词:能力进路;尊严;核心能力清单;纳斯鲍姆

中图分类号:B82-0

DOI:10.19504/j.cnki.issn1671-5365.2024.07.07

人因何具有尊严?为何应当平等地尊重他人?如果将尊严归因于人的某种特性,那么在伦理学上,人的理性抑或动物性就成为解释尊严概念的起点[1]。康德遵循自斯多葛学派传承而来的理性主义,肯定人作为自主的理性存在者而具有尊严;与之相对,另一条理论进路将尊严奠基在人的脆弱性、动物性之上,纳斯鲍姆提出的能力进路(capabilities approach)①就是其中重要的代表。她以亚里士多德主义的视角重新审视康德尊严观中的理性要素,进而发展了一种新的能力进路的尊严观。然而,纳斯鲍姆定义的“尊严”概念具有直觉性,需要置于与“能力”的关系语境中加以理解,这就导致关于她的尊严观、关于能力如何促进尊严的研究相对缺乏。在尊严与能力之间,纳斯鲍姆的尊严观念具有哪些特征?能力何以促进、实现符合人性尊严要求的生活?这是本文致力于回答的问题,以期能让读者对纳斯鲍姆能力进路的尊严观有较为清晰的认识。

一、一种新的能力进路的尊严观

玛莎·C·纳斯鲍姆(Martha C. Nussbaum)是当前美国最杰出、最活跃的哲学家之一,她与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合作研究了旨在促进人类发展的能力理论。1976年,森在一场题为“什么方面的平等”的演讲中最早提出了“可行能力”的概念。他指出,罗尔斯提倡的是“基本善”②(basic goods)的平等,而能力理论所关注的是人的选择或自由。例如,即使富人与穷人拥有同样的善资源,二者将资源转化为自由的能力也是相异的。因此,应当得到关注的是某种善品与人的实践的关联程度——“一种实现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的实质性自由”[2]62-63,即选择有理由珍视的生活方式的自由。

对实质自由的坚持是森和纳斯鲍姆共同的理论追求,在此基础上,纳斯鲍姆将尊严概念视为能力进路的出发点与目标。一方面,她通过区分内在能力、混合能力来阐释实质自由的概念。“内在能力”(internal capabilities)是指经过训练形成的个人状态,譬如身体健康、性格品质等。“混合能力”(combined capabilities)指的是个体的内在能力和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结合后,所创造的选择或行动的机会,它与实质自由相等同;另一方面,纳斯鲍姆援引人性尊严作为核心概念,把能力与尊严结合起来,以尊严为导向发展出十项人类核心能力清单,“虽然森显然承认人性尊严概念的重要性,但他在理论建构中并未将此概念作为核心要素”[3]15。能力清单是一道底线意义上的“能力门槛”(threshold level of each capability),跨越它就意味着在生命、情感、实践理性等方面具备了相应能力,能够过上符合人性尊严要求的生活[4]。

过有尊严的生活是能力培育的目标,能力应当以尊严的特征为发展指向;同时,能力是尊严的基础,可以作为衡量人在社会生活中是否有尊严的依据。这里有两个核心问题,首先,如何理解纳斯鲍姆的尊严概念?其次,她是在何种意义上将尊严与能力联系在一起的?

什么意味着享有尊严?如纳斯鲍姆自述,“能力进路将从直觉起点开始……要求把每个人作为平等的人和目的加以尊重”[5]41。尊严是一种不完全明确的直觉观念,在不同的宗教、道德观念中有多样的解释。不过,纵观她在各个时期的著作,不难发现,能力进路的尊严观主要立足于亚里士多德式的而非康德式的立场,涵盖如下特征:

(1)保护核心自由领域的目的性;

(2)把理性与动物性看作完全统一的;

(3)关注个体尊严的普遍平等性;

(4)基于必要的外在支撑的社会性。

具体而论,第一,纳斯鲍姆认同康德将人作为目的加以尊重的观点。“人是目的”的命题源自康德的“目的公式”,要求我们对待人格中的人性(无论是自身还是他人),在任何时候都当作一种目的,绝不仅仅视为一种手段。康德的“目的公式”也被称为尊严原理,可以从两个层面加以理解:其一,把握该命题的关键在于理解“人格中的人性”这一术语,它是说,人因为拥有自由能力而享有尊严,凸显为目的自身,“人格性(理性主体设定道德目的的能力)则是人性最完善的表达” [6];其二,“目的公式”之所以主张尊重人性尊严,在于尊严对于每个自由的理性人来说是平等的[7]。那么,纳斯鲍姆是在何种意义上继承康德“人是目的”的尊严观的?如前所述,坚持实质自由的理念是能力理论者的共同追求。能力进路认同人是目的性的存在,强调对核心自由领域的保护,正是这种自由行动的能力赋予了人类特殊的尊严。康德尊严观中的“自由”是确立道德法则的根据,而能力进路将“自由”等同于混合能力,指的是人在政治结构支持下所具有的选择和机会。

第二,在能力进路的尊严观看来,人类的道德、理性与动物性紧密相连。理性进路的尊严观以人之理性作为享有尊严的根据,譬如,康德将尊严表述为“理性存在者的尊严”,认为唯有理性人能够进入道德自由领域,按照实践理性为自己确立的法则行动。对于持有脆弱性、动物性立场的能力进路而言,理性进路的尊严观忽视了理性亦会走向衰亡的生命事实,切断了人性与动物性的联系,呈现出对真正的人的活动的片面理解[8]。对此,康德主义者反驳称,康德的尊严理念并非完全忽视理性的变化、人性中的脆弱面,人的理性能力也有从不成熟走向完善的过程[9]。然而,在上述观点中,理性、动物性仍有明确的主次之分,纳斯鲍姆则将理性视为动物性活动的一种形式,把能力进路的尊严观奠定在理性和动物性的统一之上,“具体的人的确时常包含理性特征,但理性并没有被理想化并跟动物性对立起来;它是动物在活动上具有的一种手段”[5]111。

第三,以动物性和脆弱性为基础,能力进路的尊严观关注个体尊严的普遍平等性。能力进路是社会契约理论的近亲,它的出发点之一在于拓展尊严的概念,从而回答罗尔斯遗留的三个正义问题(残障者、动物和跨国正义)[10]。受到经典社会契约论、康德的个人观影响,在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下,制定契约的主体是理性的成年人。由此,生理或精神残障者的平等权在社会规则制定之初便被剥夺,其根源是理性进路尊严观的影响。相较而言,能力进路的尊严观关注人的依赖性、脆弱性以及在各个生命周期的需要,使生理或精神残障的人也能够平等地享有尊严,并获得他人的尊重;而在动物尊严的问题上,能力进路陷入一定的困境。一方面,纳斯鲍姆肯定每一种动物都自有一种尊严,人类尊严与其平行一致;另一方面,她主张动物尊严是人类尊严的拓展[11]。但总的来说,在能力进路的尊严观中,享有尊严的主体自理性存在者向世界整体延伸,力图保障每个个体平等地过上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12]。

第四,能力进路的尊严具有社会性,需要一定的外部环境支持。这种尊严观念的建构不仅取决于人自身的需求和依赖性,更取决于现实的人际、社会状况。我们可以通过两组对比深化对它的理解,其一,在与社会环境的关系上,理性进路的尊严理念否认“尊严需要X”的公式,相对削弱了外部世界与偶然因素对人的影响;从能力进路的角度来看,尊严与人的社会需求紧密相关,具有文化、经济、政治等丰富的现实内涵,“包含关怀需求、生理需求在内的是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的特征;它是尊严的一个方面,而非与之相距甚远”[5]111。其二,对待外部环境的消极、积极态度反映出二者对尊严性质的不同界定。康德从“目的公式”的尊严原理推导出人的义务,强调遵循道德法则对待自身与他人;纳斯鲍姆虽然认同康德将人作为目的的观点,但她将自己的尊严观看作是政治的,认为维护人性尊严的最终落脚点在于实现社会的公正[9]。

以上分析说明,能力进路将尊严归因于人之脆弱性、动物性,认同并发展了康德的“人是目的”学说,同时要求给予尊严外部条件的支撑。明晰纳斯鲍姆的尊严观,将有助于我们厘清尊严和能力的关系,实际上,“尊严是理论的一项要素,但是理论的所有观念都是互相联系的,在彼此之间得到启示和阐释”[3]21。接下来,本文就转向对第二个核心问题的讨论:在尊严与能力之间,能力与尊严是在何种意义上发生关联的?换言之,能力何以成为促进尊严的必要条件?

二、能力何以促进尊严

在能力进路中,一个具有充足人性的完全的人,要过一种与人类尊严相匹配的生活,应当满足发展核心能力这一必要条件。纳斯鲍姆对此进行了严密的反证,通过批判以GDP为指挥棒的发展路径、以效用衡量一国发展水平的功利主义等理论,回应了为何选择能力作为衡量尊严生活的标准的问题。

一种可能的质疑是,纳斯鲍姆在将能力视作尊严的基础、由跨越“能力门槛”推论至尊严生活的论证路径中,似乎存在一些模糊之处:在对立理论的有力批判之外,缺少关于能力本身何以促进尊严的正向论证。本文以纳斯鲍姆所认同的三种与人相关的重要事实为思想来源,阐释以能力促进尊严的内在理据。

(一)自然意义上的人:物种能力、尊严与动物性

基于脆弱性、动物性与理性的统一,人能够通过培育相应的能力以获得尊严。在人的自然意义上,本文从人与动物的相似性出发,主要探讨两个问题:第一,能力促进尊严的依据是什么?第二,虑及人的脆弱性、动物性特征,能力促进尊严的条件是否是不充分的?

第一,纳斯鲍姆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伦理思想,主张每个物种通过运用符合其活动形式的能力来获得尊严。譬如,与人类一样,海豚对于特定的“好”有自主的认定,构成了它们为获得幸福而行动的理由。每个物种都具有独特的能力,运用能力、实现繁荣使得它们成其所是,也成为该物种受到尊重的依据。由此,纳斯鲍姆将能力与尊严联系起来,并且认为尊严、能力与繁荣同时存在于动物和人类之中[13]。

第二,作为依赖性、脆弱性的理性动物,人的自然状态影响了能力的运作。亚里士多德主义者将人归于动物的“属”。部分哲学家论证称,人类的特定能力(譬如语言)是我们区别于动物的本质特征,但这些能力也是从动物性的阶段演化而来的。具有动物性提醒我们,一方面,在生命的某些时刻,来自生理或心理方面的影响使我们无法充分运用自身的能力,很难获得尊严和他人的尊重。因此,应当针对人的脆弱面、具体需要进行能力增强,实现从动物性向完整的人性(理性动物)的转变;另一方面,动物性和脆弱性本身也为能力进路的尊严观奠定基础,“依赖性、理性和动物性必须被置于相互关系中来理解……承认脆弱性和苦难,以及由此导致的依赖性在道德上非常重要”[14]111。譬如,感知性的识别、反应、表达情感的能力在纳斯鲍姆的核心能力清单中具有重要地位,有助于人们实现尊严的生活。

(二)作为目的性存在者:保护选择和机会的自由

基于人是目的性的存在者,具有自主选择、形成人生观的能力,能力进路要求政治原则提供选择机会的自由,正是这种自由赋予了我们尊严。在目的性的层面,要想探究能力促进尊严的依据,关键是厘清“ 能力→自由→尊严”的论证思路。这关系到能力进路中的两个重要概念:选择、功能性活动。

首先,能力进路提供人的选择和机会,其实质是对核心自由领域的保护。选择是亚里士多德伦理思想中的重要概念,为纳斯鲍姆所继承和应用。它的本义是,人的思想和行为都受控于自身,能够在善的目的指引下实现良好、快乐的生活。在能力进路中,自由是自主选择的前提,选择是自由的体现或展开,这种选择与自由并非为了既定目标选择最佳手段,而是去选择目的本身。由此可知,培育能力意味着创造选择的机会,从而实现人的自由。

其次,自由构成了尊严的核心内容,能力进路正是通过对个体自由的尊重、保护来促进人的尊严,“能力进路关注的是对核心自由领域的保护,所谓核心可作如下理解,如果没有这些自由,就无法实现人性尊严所要求的生活”[3]21。自由是人作为目的性存在者的内在价值,未经选择就得到的满足是不符合人性尊严的;反之,能力进路在自由发展的道途上走得越深远,愈能凸显人的尊严和价值。

最后,人作为一种目的性存在者,具有选择的机会的自由——能力而非功能性活动才是促进尊严的必要条件。功能性活动(functioning)指的是能力的积极实现,但也部分地消解了内置于能力中的选择自由。这是因为,要求每一个人运用所有能力固然会导向良好的结果,但人们无法确定在这样的过程中是否能得到同等的尊重。政治环境应当为人在思想和行动中的自由提供支持,尊重个体对生活方式的选择[3]。

(三)社会意义上的人:提供外部条件的支持

纳斯鲍姆的个人观也结合了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于“真正的人”的理解,主张人只有置身于社群之中才能发展出更为完满的能力,政治结构为培育能力提供条件,从而维护尊严。那么,在外部条件的支持下,能力为何能促进尊严? 我们又该如何具体理解“ 外部条件的支持”?

对于社会意义上的人而言,能力之所以能够促进尊严,在于尊严具有社会性,而能力进路本身就要求外部环境提供现实的支持。作为具有多种需求的政治动物,“需求与能力、理性与动物性是完全交织在一起的,而人类的尊严也就是处于困苦之中的血肉之躯所具有的尊严”[5]195。此处,纳斯鲍姆是从社会层面来谈论需求、能力与尊严的概念。为了使尊严不会因为饥饿、暴力或政治的不平等而遭到破坏,能力进路强调,良好的政治结构应当关注每个个体在复杂情境下是否具备选择与机会,从而维护人性尊严。

然而,“外部条件的支持”还是显得有些抽象,它并没有告诉我们培育何种能力才能促进尊严的实现。本文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培育混合能力。混合能力是个体在现实生活中选择、创造机会的总和,与尊严的社会性相契合。譬如,一个人有阅读和计算的潜在能力,但是缺少接受教育的社会条件,对此,我们可以说,外部环境没有为他提供实现能力的途径,进而阻碍其尊严的实现;二是设置“能力门槛”。设想一个贫富差距颇大的社会,其中势必存在尊严不平等的现象。此时,人们需要凭借一定的社会条件去发展能力,共同跨越一个相对较低的“能力门槛”,使每个人都具备相应的能力以维护尊严,而这需要国家、政府和社会机构的共同努力。

三、以能力路径实现有尊严的生活

上述论证说明,人的目的性、动物性、社会性构成了能力促进尊严的依据;进一步地,在具体的社会情境中,能力又作为何种形态的现实路径,助力人们实现符合人性尊严要求的生活?纳斯鲍姆提出十项人类核心能力清单(表1)。

能力进路的基本主张是,要使所有人的尊严得到尊重,就要求公民(至少)在十个领域内均发展出最低限度的核心能力,关于何为最低限的探讨则是开放的。一种体面的政治秩序应当帮助公民们跨越“能力门槛”,保障每个人具备相应的能力以过上尊严的生活,最终实现积极的社会正义[15]。清单细目如下:

第一,具备健康、健全的生理能力(清单1-3项)是尊严生活的基础。自然意义上的人是动物性的,时常经历生、老、病、死等生命脆弱面的考验,它们会影响人所期望的体面的而有尊严的生活。譬如,我们往往将安乐死与“有尊严地死亡”的论题联系在一起。因此,在纳斯鲍姆看来,具备生理基础能力是实现尊严生活的起点:维持正常的生命状态,包括生命的长度和质量;拥有健康、健全的身体,既包括身体内部的营养充足、生殖健康,又包括外部的环境保障和自由迁徙的能力。

第二,具有感知和思考能力(清单4-5项)使我们能够以一种“真正的人”的方式实现尊严。对于尊严生活而言,如果将具备生理基础视为物质层面的条件,那么培育感知、思考和想象能力便提供了精神层面的支持。纳斯鲍姆主张,教育是培育精神层面的能力的实践途径,涵盖了自然情感和理性两个方面。一方面,学会感知愉悦、爱、适度的悲伤和愤怒,能够对自我之外的人与物怀有一定的情感态度;另一方面,积极运用想象和思考能力,从事出于自身选择的实践活动(如文学、宗教、音乐等),且思想的表达应当以言论、宗教行为自由的制度保障为前提。

第三,实践理性和归属(清单6-7项),被称为“组织并扩展至其他种类能力”的架构性(architec⁃tonic)能力。在纳斯鲍姆处,实践理性意味自主规划人生的机会,使人能够自由地选择其所珍视的生活方式;归属则是在内容上唯一直接提及自尊、尊重的能力,它包括人与他人的良好交往、(作为社会存在)自尊并得到他人的平等尊重两个层面,在实现尊严的现实路径中扮演了“关系性的善”的重要角色[16]。理解架构性能力的关键在于理解它们与其他能力的关系:当其他能力以一种符合人性尊严的方式被实现时,实践理性与归属必然也内在其中。譬如,一个身体健康的人,自然会就维持健康的状态进行思考和规划,对于摄取适量营养、从事健身活动等有益的生活方式做出选择;与之类似,一个从事爱国主义教育的人受到多数人的尊敬,但他如果缺少对于家乡故土的依赖感、归属感,这一情形也是不尽合理的,未曾指向一段完满的尊严人生。

第四,与社会环境保持互动的能力(清单8-10项)关注到尊严生活的整体性、丰富性,要求人们能够关心生活世界中的各类活动主体。一是动物、植物和自然界本身。纳斯鲍姆认为,世界上的各个物种都因其运用了符合自身活动形式的能力而获得尊严,“社会合作的目的应当是:有尊严地一起生活;在这个世界上,许多物种都要繁荣”[5]247。人类作为自然世界的一员,也应当具备关心、尊重每一种动植物的独立的善的能力;二是他人与人类共同体。一方面,政治环境是人类生活的宏观背景,具备政治参与、言论和结社自由的能力,有助于人们形成并运用世界视野,共同商讨诸如人权、尊严等公共议题;另一方面,拥有财产权、工作权指向具体的人类关系,在实际的契约中,维护这些能力能够减少人与人之间的争端或不平等,保障每个个体的尊严生活。在这一意义上,具有娱乐、游戏、休闲的能力同样重要。如纳斯鲍姆在《寻求有尊严的生活》中所举的瓦莎蒂的例子一般,女性工作者的休闲时间是一项重要的议题,社会应为全体公民提供休闲时间的保障。

纳斯鲍姆提出的十项人类核心能力是一种基于交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形成的多元政治理论,其内容可根据具体的地域、社会文化等加以调整。纳斯鲍姆没有对尊严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因此,清单保持开放的状态,仅规定相对充裕的社会最低限水平,始终与多元的尊严要求相契合。人们应当审慎对待各项能力的内容和意义,而在每一次的解读、修改过程中,需要确证的原则是:根据清单所指向的能力路径,每一个人都可以过上一种符合人性尊严要求的生活。

四、批评和反思:直觉主义、完善论的质疑

行文至此,我们可以看出,纳斯鲍姆的能力进路始于对人类平等尊严的承诺,而有尊严的生活正是由(或部分由)清单上的核心能力构成的[16]。但是,该理论内部也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困境,涉及直觉主义、完善论的问题。

(一)直觉主义的质疑

对于“何为有尊严的生活”,纳斯鲍姆始终从培育能力的视角回答这一问题,并没有对尊严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这就为学者们如何理解她的尊严概念留下很大的思考空间。相较于程序进路,诉诸尊严理念能够推动人们生活品质的改善,这对于注重结果导向的能力进路而言是一个合理的选择[17]。然而,纳斯鲍姆的尊严观依然受到了直觉主义在以下两个方面的质疑:

第一,尊严作为“一种直觉观念”,引发了身份尊严(status dignity)和成就尊严(achievement dig⁃nity)[9]的矛盾。对身份尊严来说,享有尊严的依据是特定的身份,与性别、财产、社会地位等外界要素无关;对成就尊严来说,享有尊严的依据是良好的行为和活动,而非某种生来具备的道德资格。在纳斯鲍姆的尊严观中,一方面,她部分地继承了康德的“人是目的”尊严原理,主张所有人类(甚至非人类动物)都具有同等的身份尊严;另一方面,她将能力与尊严联系起来,认为只有发展核心能力才能过上有尊严的生活,从而肯定了成就尊严的意义。由此,纳斯鲍姆的尊严概念内部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混乱,对直觉理念的亲近造成尊严的主体、性质的不明。

第二,人类核心能力清单囊括了十项有着独立价值的能力,它们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价值冲突,此时,直觉观念在每个人处的差异容易导向核心能力的选择性发展。对此,纳斯鲍姆反驳道,清单上的十项能力作为十种目的,全部指向尊严生活的最低限要求,它们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得到实现。但在现实中,例如,一些贫困地区为了供养孩子的成长,父母不得不放弃自己接受教育、参与公共活动的机会,一生碌碌为家业生计操劳。对能力进路而言,两种选择代表着人们应当得到发展的两项独立的能力,均有其内在价值与意义,只要二者之间发生冲突,就会造成损害人性尊严的悲剧性困境。体面的政治结构应提供外部条件的支持,使每个公民的能力水平都达到“能力门槛”的要求[18]。

(二)政治自由主义与完善论的张力

在实现尊严的目标指引下,纳斯鲍姆设定了十项人类核心能力清单,并将政治自由主义视为能力进路的基本理念之一。能力进路肯定每个社会所包含的多元的人生观、世俗观和宗教观,对每一人所持有的整全性学说③都予以平等尊重,并致力于成为它们之间的一种交叠共识的对象。核心能力清单只在政治领域对公民提出要求,而非提供整全性的人生指南,旨在充分保护个体的自由领域,从而促进尊严;同时,受到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影响,纳斯鲍姆在列出十项核心能力时,实质上已经依托她关于“最高的善”的理解,预设了以能力为基础的好生活图景[19]。她主张,充分运用清单上的每一项能力是获得尊严的必要条件,而此处的尊严本身就意味着某种“内在善”。

由此,在能力的运作过程中,可以发现完善论与政治自由主义之间的内在矛盾。一方面,保护核心自由领域是发展能力进路的关键,尊严源于能力,而不是趋向完善的运作,后者超出了多元理念的交叠共识范围。然而,如果能力清单上的某些条目无法得到实现,人们似乎只能过一种不尽完满的尊严生活;另一方面,提倡完善论虽然指向了真正意义上的尊严人生,为个体的繁荣提供了能力保障,但个人的选择自由在这一立场下难免遭到贬值。在这一困境下,这份基于交叠共识生成的能力清单是否应当适度“瘦身”?除却通过能力促进尊严,纳斯鲍姆是否需要界定尊严的具体内涵,为能力清单的完善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引?再者,或许人们应当考虑,在何种程度上实现能力(于运作和自由之间择取一条中道)是一项恰当的标准?纳斯鲍姆能力进路的尊严观有待发展自身,以期由哲学上的实践路径进一步延伸至人们的政治与生活世界之中。

结语

自1990年起,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办公室定期发布该年度的《人类发展报告》,能力进路作为一种现实的发展指引,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地区接纳并实践。纳斯鲍姆创造性地将能力与尊严联系在一起,发展出保护核心自由领域的能力清单,为人们实现体面而有尊严的好生活提供向导。在尊严与能力之间,能力在人的动物性、目的性、社会性等意义上与尊严的特征相契合,从而促进了纳斯鲍姆的尊严观;进而,作为一项现实路径,在具体的社会情境中,十项人类核心能力在社会、政府的支持下走向现实,助力每个人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此外,来自直觉主义、完善论的批评为这一理论预留了宽阔的发展前路。人是充满需求又具有尊严的政治动物,总是置身于汹涌的生活海潮之中。能力进路为人类发展的多种可能性创造了空间,协同我们的自由、脆弱、理性、团结等一切复杂的品质,坚毅地行走在寻找有尊严之生活的道途上。

【责任编辑:王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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