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助项目的科技成果权属及转化评价
2024-06-06成峥张生颖
成峥 张生颖
[摘要]科学技术实现实际生产力转变的重要环节为科技成果转化,其可以促进科技和经济的有效结合。而科技成果权属对科技成果转化有直接影响,倘若没有明确权属问题将会增加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影响科技成果的实际价值体现。对科技成果转化评价能为理清权属问题提供依据,促进科技成果权属管理的有效性、合理性,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不足的问题。因此,本文深入分析财政资助项目的科技成果权属及转化评价,通过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的策略,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关键词]财政资助;科技成果;权属;转化评价
[中图分类号]D922.17 [文献标识码]A
[DOI]:10.20122/j.cnki.2097-0536.2024.05.041
财政资助项目所产出的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深刻反映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介入与影响。由于财政资助本质上是公共财政资源的投入,所以科技成果带有公共产品属性,使这类科技成果权属有特殊性。通过《科技进步法》中第20条与第21条的内容来看,财政资助项目科技成果权属具有科技成果原始权利为国家、授予项目承担者科技成果权属、项目承担者享有权利和相应义务、项目承担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时也受到一定的限制等特性。近年来,我国不断增加财政在科技领域的投入,以此为科技创新提供坚实的资金支持。然而由于财政科技投入的过程较长、涉及环节复杂、科技成果的所有权问题,使得科技成果难以更好地实现转化,不仅造成国有资产的浪费,而且对科技创新、技术转移以及科技成果的转化产生了不利影响。
一、财政资助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评价
(一)财政资助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在市场应用与推广程度的重要指标为科技成果转化率,针对财政资助项目而言,转化率能够直观地展现出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率和产生的回报[1]。当科技成果的转化率较高时,表明该成果在市场上的应用和推广更为广泛,从而能够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通过对近几年财政资助科技成果情况(见表1)分析,近年来,863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的项目登记成果数量都有了显著的增长;尤其是863计划,其数量增幅特别大。这就表明,国家主体科技计划的重大成果得到有效管理。然而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越发突显,导致国家资助项目占比难以提高。
(二)财政资助科技成果转化周期
科技成果转化周期,即从科技成果的研发结束到其真正投入应用并带来实际效益所需的全部时间。在财政资助的项目中,这一周期的长短直接关系到财政资金运用的有效性以及项目的总体收益:转化周期如果较短,就意味着科技成果能更迅速地进入市场并开始盈利;而周期过长,则可能导致资源的无效使用和收益延迟产生。2020年,财政资助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周期为27个月;2021年,财政资助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周期为25个月;2022年,财政资助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周期为20个月;这就表明,近年来随着政府对科技创新支持力度的加大,以及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合作机制的完善,财政资助科技成果的转化周期有所缩短。
(三)财政资助科技成果转化效益
科技成果转化效益是衡量财政资助项目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之一,主要体现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个方面:经济效益方面,科技成果转化应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提高产值和利润;社会效益方面,科技成果转化应能改善人民生活、促进就业、提升国家整体科技水平等。通过对近年来财政资助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效益分配比例(见表2)分析,财政资助项目的科技成果收益不断提升,但是在收益分配方面存在不合理问题,科技研究个人权益占比较少,单位或国家权益占据较大比例,这种情况导致科研人员获得的回报与科研贡献不成正比,打击科研人员的参与积极性。
二、财政资助项目的科技成果权属存在的问题
(一)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不清晰
在财政支持的项目中,由于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和相关法律的不健全,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常常难以确定其归属。例如一些科技成果,如创新的专利技术或计算机软件,原本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规定项目执行者有权获得知识产权,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权益经常归项目负责单位所有,而非直接参与科研的个体或团队。另外,关于职务型知识产权,如职务发明和职务作品等的归属权问题,目前仍存在不少争议,这种权属不明确的现象,无疑会对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实际应用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削弱这些科技成果在市場上的商业价值[2]。
(二)科技成果的权益分配不合理
财政资助项目中存在一个显著问题,即科技成果的权益分配不尽如人意。科技成果的转化牵涉到多个利益相关方,如项目执行单位、科研人员以及投资者等,然而由于当前的权益分配机制存在不足,各方利益常常难以得到充分保护。比如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研人员的努力和贡献经常被轻视,他们很少能得到与其付出相称的回报。此外,由于当前的风险共担和利益分配机制尚不完善,投资者在对待科技成果转化时通常持保守立场,这种不合理的权益配置会削弱各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热情和参与度,从而对科技成果的广泛传播和实际使用构成障碍。
(三)科技类国有无形资产管理不足
传统的国有资产管理方式主要是防止资产流失并确保其保值增值,然而这种方式并不完全适用于科技成果这类无形资产。科技成果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转化应用的效率和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上,但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专利管理以及公司法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规之间存在不协调的问题,这使得科技成果的权属管理显得模糊且不一致。更为关键的是,目前还缺少专门的管理规范来指导财政资金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如何转化为股权。此外,科技成果转化的整个流程管理机制也存在诸多不足,从科技成果的产生、评估到转化和应用等各个环节都有待完善,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和应用。
三、财政资助项目的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策略
(一)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
1.厘清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界限
尽管我国的《专利法》和《著作权法》都对知识产权有所规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与此相关的争议却屡见不鲜。因此,首先在具体的实践中应改变以往将所有基于隶属或雇佣关系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笼统地视为职务成果的错误做法,而要规划更加细致、精确的判断方式,结合科技成果的资源使用情况、合同协议、工作内容、公司支持等因素,再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合理界定科技成果是否属于职务成果,以确保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权益分配更加公正合理;其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致力于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增强全局观念,需有能力在国家和集体的长远利益之间做出权衡和深思熟虑;最后,为了更精确地规范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配,需要对《合同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更深入的完善,还要明确国家在投资和监管方面的具体权力和责任。通过以上这些措施,我们可以从制度层面预防纠纷,确保其从根本上得到避免[3]。
2.明确项目完成人和参加人的权利分配
虽然我国的《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为对项目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规定了署名权,但这些法规的相关条款相对笼统。在具体实践中,由于各种利益因素的考量,项目负责人与一般参与者之间关于署名权的问题变得极为微妙和复杂,具体应该由谁署名以及署名顺序如何安排,往往成为争议的核心。为了保障科研团队的高效协作,团队内部的权利分配应依据各成员在项目中的实际贡献来公平合理地确定,在分配过程中应遵循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确保每位成员得到应有的权益;若团队内部无法达成一致,虽然可以采取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但优先建议通过调解的方式来化解分歧,以维护团队的和谐与稳定。
(二)建立特定条件下科技成果权属个人,利益反哺单位的制度
在平衡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时,应考虑在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的立法上进行精心设计。相关部门应遵循“多方参与、均衡各方利益”的基础原则,既要激励那些积极行动者获得应有的回报,即“谁积极投入,谁就获得相应的利益”;同时也要确保在科技成果的协同转化过程中,各方能够公平分享所带来的好处,实现“共同转化成果,共享由此产生的利益”。这就需要建立双向激励制度(见图1),不仅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进行有效督促,以此调动单位积极推动成果转化的热情;并对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权属加以明确,可以极大地激发他们的成果转化热情,从而达成单位和个人权益的均衡与协调。在构建具体制度时,应明确规定单位对其科技成果的所有权,确保其有权优先进行成果的转化工作;同时规定科技成果转化后所获收益的60%应作为奖励,直接分配给科研团队或科研工作者个人,以资鼓励他们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努力和贡献。构建一种对冲机制以保护国家和单位的集体利益,即当科技成果成功转化为实际收益时,其中的30%必须上缴给国家或单位;若单位在既定期限内未能成功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该任务将转交由相应的研究团队或个体来负责完成。通过这样的制度可以创建一个公平、透明且激励充分的科技成果转化环境,从而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4]。
(三)优化科技类国有无形资产管理体制
根据科技成果的固有属性和其转化应用的内在规律,应当加速构建和完善关于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管理机制和制度体系。在价值取向上,需要打破传统的以物质资产为核心的国资监管方式,不再仅仅局限于防止资产流失和保持资产价值,相反应该以转化效率和实现价值最大化为新的目标。在评估科研机构成果转化效果时,不应仅仅看重单一成果转化项目的价格或收益等单一指标,而应更关注其所能带来的整体经济和社会效益;这样的评估方式能更有效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外溢效应,同时也能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在体系协同上,需要调和当前国有资产监管、专利权管理、公司法规与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之间的法律制度冲突;对于由公共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若是以股权形式进行转化,应专门制定符合技术类无形资产特点的管理标准。这些规范应聚焦于科技成果的价值实现过程及其对企业成长的影响,同时与公司法等相关法规相结合,共同形成一个完善的资产管理循环体系[5]。
四、结语
综上所述,财政资助项目的科技成果权属及转化评价是科技创新活动中的关键环节。为了确保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和应用,需要明确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建立科技成果权益平衡制度、優化科技类国有无形资产管理体制,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推动财政资助项目的科技成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参考文献:
[1]马波,何迎春.国家财政资助项目科技成果权属的历史沿革、制度障碍和解决方案[J].中国科技论坛,2020(11):48-55.
[2]杨军,杨煜.科技成果转化纠纷的实证分析及对策建议[J].知识产权研究,2019,26(2):11-30+257-258.
[3]骆大进,王雪莹,常静.关于科技成果转化中成果权属问题的研究与思考[J].中国科技论坛,2019(10):164-170.
[4]李政刚.科技成果所有权的概念辨析及其展开[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21.
[5]宗倩倩.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现实障碍及其破解机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23,40(4):106-113.
基金项目:本文为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名称:地方财政资助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的法治促进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21QN016)
作者简介:成峥(1992.9-),女,汉族,河北正定人,博士,讲师,研究方向:民法;
张生颖(1990.2-),女,汉族,甘肃兰州人,博士,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