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法院查封后能否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2020-07-17
某市登记机构员工询问:我市有一家企业经银行批准贷款展期,现在来我单位申请抵押权的变更登记。经查,该企业用以抵押的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22条规定:“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问:《通知》这一规定里的“变更、转移登记”是否就是指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房屋被法院查封后,还能不能办理抵押权的变更登记?可否为该企业办理变更登记?
金绍达:《通知》中“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中间使用的标点符号是顿号,如果将“变更”和“转移”作为并列词语,即可理解为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都在限制之列;如果将“权属变更”和“转移登记”作为并列或是重复的词语,规定所限制的就不是变更登记,而是转移登记和其他权属变更行为。从该条规定的全句和立法本意来看,这一规定所限制的是转移登记和其他相关的权属变更行为。理由如下:
一、“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其中提到了“不得办理抵押”。而抵押权的设定既不属于变更登记也非转移登记,只是抵押权的设定会影响日后法院的执行,所以将抵押列入了限制的范围。因此,这里的“权属变更”并不是指变更登记,而是指包括抵押权的设定在内的权属变更。
二、“变更”是变化和更改,“权属变更”应当包括所有权属情况的变化和更改。规定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目的是防止因这类权属变更影响法院日后的执行。所以,这里所说的权属变更,不同于不动产登记中的变更登记,而是指所有妨碍执行的权属变更行为。
因此,在法院查封后,还能不能办理抵押权的变更登记,要看变更的具体内容。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抵押权的变更登记有抵押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和担保范围的变更等情形。其中: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的增加和担保范围的扩大会一定程度影响查封房屋的执行,而本例中的债务履行期限的变更则没有这种影响,不应在限制之列,登记机构可以予以办理。
当房屋被法院查封以后,虽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只限制了对不动产的处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26条规定了:“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因此,对于可能影响法院执行的权属变更,登记机关应当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