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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助力湖北高校专利成果转化的逻辑机理及优化路径研究

2024-06-03范萌董文波

江苏科技信息 2024年8期
关键词:优化路径

范萌 董文波

摘要:湖北高校专利转化面临专利价值度偏低、供求信息不对称、谈判复杂成本高昂以及专业转化平台和人才队伍供给不足的问题,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基于成本效益理论和利益平衡理论基础,可以为高校专利成果转化提供助力。目前,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还面临开放许可信息整合不够细致、开放许可专利价值评估不够准确、开放许可激励政策不够明确、许可纠纷解决手段不够高效及许可交易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的问题。文章认为可以从建立开放许可前置审查机制、完善开放许可信息服务平台、完善许可费确定和变价机制、明确开放许可的全过程激励政策、增加行政裁决、行政仲裁手段及构建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体系方面进行优化。

关键词:专利开放许可;高校专利成果转化;逻辑机理;优化路径

中图分类号:DF523.2文献标志码:A

0引言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要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便是顺应我国经济社会创新发展所需的政策选择。我国每年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稳居全球第一,但专利成果转化率低一直是制约我国创新发展的“顽疾”。专利开放许可是实现“纸变钱”的重要一环,是推动我国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力量,对进一步提升专利实施转化率、整体推进我国创新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高校一直是专利转移转化治理的“重灾区”。《2022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显示,2022年全国高校有效专利实施率为12.5%,仅为全国(58.7%)的1/5。全国高校有效专利产业化率为3.5%,仅为全国(45%)的1/13。高校作为不具备专利实施条件的创新主体,所申请的专利通过转让和许可实现产业价值是其主要路径和重要使命,相比企业来说专利转化的需求更迫切,而现实情况是高校的专利转让和许可率远低于企业。因此,研究高校的专利转化优化路径是政策所需,也是时代所需。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案)第50~52条作了专门规定,并在2024年1月20日修订实施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5~88条作了细化规定,通过梳理学者们的研究可以看到该项新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2022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显示,高校专利权人对开放许可的运用意愿更高,达到88.4%。目前还没有专门围绕高校这一群体应该如何开展专利开放许可的研究。湖北作为科教大省,有130多所高校,已成为中国重要的创新资源富集地和科技创新策源地。但在专利成果转化应用方面,其专利转化指标表现得极不协调。2012—2020年湖北高校专利的转化一直维持在全省转化量的10%~20%。因此,研究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助力湖北高校专利成果转化的逻辑机理和优化路径具有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1湖北高校专利转化存在的困境

1.1高校部分专利价值度低,与市场融合度不高

incoPat数据库会从技术稳定性、技术先进性等多角度对专利进行综合评价后给出专利价值度星级,该价值度能够反映专利质量,星级越大,专利质量越高。通过在该数据库中检索湖北高校2015—2023年专利转化数据可以发现,转化的专利中价值度在8~10级的占比为93%左右,而湖北高校获得授权的价值度在8~10级的专利占比为50%左右。由此可见,较多授权专利本身价值度低,无法实现“纸变钱”。而像华中科技大学这样的研发创新强校,专利授权量常年稳居湖北高校第一,7~10级价值度专利占比将近90%,专利质量较高,但专利转化率排名全省倒数,其症结在于“闭门造车”和基础研究过多,难以跨越走向市场应用的“死亡之谷”。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高校研发专利脱离市场、目的异化,这也是导致专利转化率低的前提[1]。部分科研人员在研发立项之初缺乏市场调研,缺乏市场所需的技术信息,导致研发专利脱离市场。部分研发人员申请专利的目的在于评奖评优、完成科研考核指标、职称评定等,不考虑专利质量。高校长期的重学术轻市场思维潜在影响了高校专利转化效率和效益。

1.2高校专利与产业信息不对称,供需对接不充分

专利转化交易需要供需双方精准对接,而现状是高校苦于大量专利无法交易却需付出巨大成本维持,企业苦于技术难题无法攻克,无法找寻到解决产业问题的有效专利,高校专利与企业信息不对称导致高校转化率低,也导致产业链发展后劲不足。对高校而言,其对企业技术需求调研不够,本身又缺乏营销方法和手段,导致大量专利的市场化前景无法挖掘出来。而对于大量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而言,受制于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技巧及文本表达的局限性,专利技术能够顺利实施的场景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因此,企业要在浩如烟海的专利文献中分析筛选出能够攻克其技术难题的需求专利也非易事。能够准确充分提供供求信息的专利交易市场不发达也导致了高校专利转化率的低下。

1.3专利转化谈判复杂成本高昂,高校相关经验匮乏

由于专利市场化涉及专利技术、专利制度、合同技巧、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和管理、法律纠纷的解决等,一项专利转化谈判和合同的签订往往需要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专利律师共同参与,拥有众多专利的高校在这方面心有余而力不足[2]。高校研发人员往往在技术领域理解更深,而在专利价值评估、专利合同条款法律风险评估、专利转化法律訴讼应对方面经验不足。研发人员在转化环节也会出现是否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单位和个人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担忧。《2022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也印证了这一点,高校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变现环节中,对“专利成果转化过程中决策失误导致的法律和纪律责任”的担忧比例为25%。可见高校囿于专利转化的高昂成本也会严重影响转化效率。

1.4高校专利转化平台和专业人才队伍供给不足

《2022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显示,50.8%的高校设立了专利转移转化机构。重点高校达到86.0%,从湖北高校情况来看,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等重点高校都设立了专门的专利转移转化机构或中心,但运行效果差强人意。关键在于专利转化工作还需要有专业的人才队伍,而且是懂法律、懂技术、懂市场、懂管理的复合应用型高端人才,但高校中设立的专利转化机构一般很难配备这类所需的人力资源。还有更多的高校中并没有设置或者对接专门的专利转化机构,只是交由科研管理部门的1~2个行政人员负责专利申请、年费缴纳等常规管理工作。可见缺乏专业的专利转化平台和转化人员也大大影响了高校的专利转化成效。

2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助力高校专利转化的逻辑机理

2.1理论逻辑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在国外已经运行了一百多年,我国引入该制度的初衷是要尽可能降低专利许可交易成本,极大促进专利转化效率,实现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成本效益理论和利益平衡理论就成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运行的理论基础[3]。而这一理论基础也正是高校专利转化工作的根本遵循和价值追求,两者一脉相承,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可以成为高校专利转化的助推剂。

成本效益理论是指一项财务决策要以效益大于成本为原则,该项理论是通过整体的所有成本和能够产生的全部效益来评估整体价值的一种原则[4]。根据交易过程本身所包含的不同阶段,交易前准备、交易中协商、交易后监督和执行3个阶段分别对应3种不同类型的交易成本:搜索和信息费用,谈判和决策费用,监督和合同义务履行费用[5]。开放许可制度在制定时均是以降低这3种成本为核心要义。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设计的多个条款,如明确专利许可费支付方式和标准、明确开放许可声明法律性質为“要约”等,都是致力于降低交易成本,并让专利权人更有机会获得更多的许可收益,增加双方交易的安全可靠性,由此便可以解决高校专利转化过程中的成本高昂和转化高风险问题。高校通过获得年费减免以及更多的许可收益和潜在的企业合作机会,也能进一步减少维持专利权的成本,获得更多研发收益。

利益平衡理论是知识产权领域居于核心地位的理论,因为知识产权天然的垄断性以及由垄断性所带来的负外部性,某种程度上会异化为阻碍创新的商业工具,脱离知识产权制度设置的初衷。因此,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私权及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是知识产权领域的永恒话题。专利开发许可制度通过明确开放许可声明的“要约”性质,本质上是对专利权垄断性的限制,其自治性强于公权力所干预的强制许可,弱于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自由意志的普通许可。通过对垄断性的有限限制及对专利权人设置诚信条款,能够更好地平衡专利权人和潜在被许可人之间的利益,减少许可谈判时的双方博弈,从更宽广视域范围内来看,既是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也是提升高校专利转化效率的工具,能够进一步实现高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双赢局面。

2.2制度逻辑

目前《专利法》第50条是对专利权人声明和撤回开放许可的程序和要求的规定,其中明确提到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开放许可必须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6条还专门对实施开放许可的禁止性条款作了规定,由此便可以提高专利开放许可的门槛,过滤高校部分低价值专利和瑕疵专利进入开放许可平台,将有限的管理资源投入与产业链联系更为密切的高价值专利上。这是化解高校专利价值度不高影响转化效能困境的关键。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5条对开放许可的声明内容配套作了更细致规定,包括专利许可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要求对这一双方颇为关注的核心条款作出清晰明确的公示,更多的是考虑到要简化双方许可谈判过程,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同时许可声明的作出和撤回都要求国家平台进行公告,增加了专利交易信息的权威性和可靠性。《专利法》第51条将专利开放许可的声明明确为“要约”性质,也是为了降低双方的谈判成本。《专利法》第51条还规定了年费减免制度,进一步激励专利权人开放许可的积极性,减少许可谈判的博弈。因为有了国家平台的介入,让有技术需求的企业有了寻找专利技术的权威窗口,化解了高校专利与产业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也解决了高校专利转化欠缺专业平台的问题。由于许可平台更为统一,谈判程序和要求也被进一步简化压缩,对专利转化专门人才的需求也进一步降低。通过以上分析,便可以给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助力高校专利转化的逻辑机理(见图1)。

3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助力湖北高校专利转化的问题挑战

2022年7月,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印发《湖北省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部署了四大试点任务,涉及信息发布渠道平台建设、供需对接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深化改革创新服务能力提升、政策配套激励机制完善。“知慧桥”湖北专利运用公共服务平台作为湖北省指定的开放许可信息发布平台,截至2024年2月,专利开放许可储备池中共聚集1265项专利,其中免费开放许可专利共398项,一次性总付许可费的开放专利701项,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中高校占比超过90%。这也与《方案》中规划的鼓励专利权人免费许可专利,使国有大中型企业、高校院所科研创新成果更多惠及省内中小微企业相符。开放许可的所有专利均依托“知慧桥”平台进行智能化价值评级,共评为A~E五级,其中A级专利价值最高。从目前运行情况来看,在专利开放许可方面还面临以下问题挑战。

3.1专利开放许可信息整合不够细致,不利于与产业需求精准对接

从“知慧桥”平台上可以看到,开放许可的专利信息主要显示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仅是一种简单的信息展示,并没有对专利技术进行进一步分析,列出其专利技术应用领域、专利技术要点、专利应用的产品等,导致潜在被许可人难以检索到目标专利,背离了专利开放许可平台为技术许可交易提供精准对接服务的初衷。平台上的检索界面智能化不够,对专利开放信息也只从行业领域、专利类型、费用标准、开放范围进行统计分类,信息不够全面细致,精准检索难度较大。

3.2开放许可专利价值评估不够准确,不利于许可使用费的确定

能够进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有其自身特点,一般是技术足够成熟容易应用,需求广泛适于推广的技术,如此才能实现专利开放许可“一对多”。“知慧桥”平台虽然能够对开放许可专利进行智能价值评价,但其评价体系主要侧重于是否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专利技术是否先进等,并没有从适宜开放许可的角度进行评价,由此导致该评价形同虚设。同时,该评价等级也没有与开放许可费用挂钩,专利开放许可费用的确定没有规律可循。在“知慧桥”平台上可以看到,一些D级专利,一次性总付许可费定为5万元,而B级专利,一次性总付许可费仅为2万元。如此也不能通过专利价值等级对许可费进行指导和调整,不能给专利权人和潜在被许可人提供参考。

3.3开放许可激励政策不够明确,不利于激发专利权人的积极性

湖北《方案》给予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年费减免,但对于减免幅度并没有明确。从目前进入开放许可专利池的情况来看,大部分为免费或一次性总付较低许可费的模式,不排除部分高校主要是为了年费减免或者完成省市考核任务而进行开放许可,进行开放许可的专利质量还需提升。免费开放许可的模式不可持久,而一次性总付许可费的方式又会让潜在被许可人出于风险考量而望而却步。《方案》中提出鼓励对进行专利开放许可的高校进行人才评定、资金资助等方面的支持,但上述政策如何能够真正激发专利权人开放许可热情还不够具体明确。

3.4许可纠纷解决手段不够高效,不利于降低开放许可实施风险

《专利法》在第52条明确规定发生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调解或者提起诉讼。但是调解协议仍需要在开放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如果当事人之间分歧过大,则调解程序可能变得冗长甚至失败[2]。因调解不具备强制性,无法达到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追求的高效便捷。而知識产权诉讼向来因“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让专利权人维权意愿不高。因此,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虽然可以用来解决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但都不够高效。湖北《方案》中也创造性地引入了湖北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参与纠纷调解,甚至包括引导产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调解工作,但上述想法都会面临跟行政调解同样的低效问题,甚至还会被当事人质疑其权威性和专业性。

3.5许可交易监督机制不够完善,难以预防交易中的非诚信行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8条对专利权人设置了诚信条款,要求专利权人不得提供虚假资料以获得专利开放许可的年费减免,这只是专利开放许可中可能发生的一种情形,只限制了专利权人,并且只有一种后果就是取消年费减免,难以保证交易的公平合法性。随着未来激励专利开放许可的政策逐步完善,有可能会出现其他为了拿到政策奖励的非诚信行为,而且不限于专利权人。因此,有必要完善专利开放许可的监督机制,为此湖北《方案》中明确提到对出现套取补贴、发生不良影响等异常行为的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该项监督机制如何落地则语焉不详。

4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助力湖北高校专利转化的优化路径

4.1建立开放许可前置审查机制,对高校存量专利进行筛选评估

2024年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等8部门专门联合印发《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方案》,要求对高校存量专利进行全方位盘点摸底。湖北高校可以借此契机,建立开放许可前置审查机制,确保进入开放许可专利池的专利没有权利瑕疵。更重要的是,要将存量专利从利于开放许可的角度进行筛选评估,从技术的成熟度、技术的可应用性、技术的先进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剔除没有开放许可价值的专利,以此将平台资源集中于有价值专利,也利于降低企业的搜索成本。同时,湖北省要加强对“51020”产业体系中上下游企业的对接工作,了解他们的技术需求,也更有利于对开放许可专利的价值评价。专利开放许可可以采取打包形式,将一系列相关联专利画出知识图谱,这样有利于企业识别专利的应用场景和价值。

4.2完善开放许可信息服务平台,精细化扩充智能服务功能

因为信息服务平台功能过于单一简陋,只限于专利基本展示,不利于需求企业进行精准查找,因此,在对高校专利进行评估筛选的基础上,要将专利技术信息进行进一步整理,将专利的应用领域、实施要点、适用产品等进行全方位精细化解读,并增加智能检索服务,让企业能够精准查找需求专利,快速了解专利内容。服务平台除了提供专利开放许可的基础数据,还应开发实现开放许可中的其他活动,如信息流、商业洽谈、备案、合同签订等,以使交易双方能够依托该服务平台“一站式”完成交易,类似于“电商模式”[6]。平台上还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专利数据与其他信息(如经济信息、技术信息、法律信息等)的综合运用,将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孤立数据连接起来组成有机的生态系统,突破知识产权“信息孤岛”的困境[7]。

4.3完善许可费确定和变价机制,增强交易公平合理性

目前,湖北高校开放许可的专利支付方式主要为免费和一次性总付模式,这两种模式均不能持久,且不能随着市场变化进行调节变动,这会影响到潜在被许可人的接受意愿。因为开放许可的技术专利会随着市场情况变化、技术更新迭代等出现价值浮动,且理论上能接受同一专利开放许可的企业均为竞争对手,开放许可得越多,各企业通过应用该专利的获利会受到影响。因此,许可费一次总付的方式不具有公平合理性,应增加许可费的变动机制,比如双方在专利开放许可实施过程中,如果出现市场的变化导致许可费不够合理,双方均可以提出调整意见。专利许可交易本质上是一种合同行为,这种调整也符合《民法典》合同编中情势变更原则的理念,不存在制度上的障碍。另外,平台上通过专利开放许可合同备案,可以实时进行许可费统计,也能够为许可费的指导确定提供参考依据。

4.4明确开放许可的全过程激励政策,激发高校开放许可积极性

从过程性视角出发,专利开放许可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都需要进行激励。在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前,我国也确立了年费减免的激励政策,但在减免幅度的确定上可以再精细化些。比如年费减免不是一刀切,可以与专利实施收益方面联动进行动态调整。对于实现“一对多”许可且实施效果好,具有示范效应的开放许可专利可以给予更大的减免幅度。在开放许可实施过程中,对于实施专利开放许可效果好的高校可以进行项目资金资助,对科研成果成功实现开放许可且收益较好的科研团队给予评优评先、职称晋升方面的奖励。进行政策奖励时不能只关注开放许可费的收取规模,更重要的是要看到高校是否与企业产生了联动。激励高校不是以“一锤子买卖”的心态进行开放许可的,而是以专利开放许可为契机,加强高校对被许可企业的技术扶持和持续追踪,通过产业链布局创新链,实现高校科研创新充分融入产业链,最终达到可持续发展的良性互动。在开放许可实施后若出现对专利价值低估等问题,要建立尽职免责容错机制和高校豁免机制,进一步给高校和科研人员“松绑”,充分激发其积极性。

4.5增加行政裁决、行政仲裁手段,高效解决开放许可实施纠纷

当行政调解失灵时,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不失为更高效的解纷手段。行政裁决由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主导,保证了专业性,同时可以解决双方当事人利益冲突无法调解的僵局。行政仲裁与民事仲裁具有相似性,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都选择仲裁时才能启动,且一裁终局,可以保障纠纷的高效解决。行政裁决也可以设置与行政仲裁类似的规则,但行政裁决在一方当事人选择或者双方当事人都选择时即应启动。在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时,若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再通过一审二审再审程序解决纠纷,依然会出现司法诉讼的周期长问题,还是无法契合专利开放许可所追求的高效理念。一种比较可行的办法是:改变行政裁决的救济路径,即只给当事人上诉审的机会。较之“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模式,“行政裁决→上诉审”模式既保证了纠纷解决的效率,又能够避免“行政裁决终局”的缺点,同时也未违反《TRIPS协议》项下的义务[8]。

4.6构建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体系,确保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平稳运行

从2018年提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到2020年全国12个省、市知识产权局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试点,知识产权领域的信用监管体系正在逐步建设完善中。专利开放许可领域的不诚信行为势必会对该制度的平稳运行产生负激励作用,因此,开放许可实施中涉及的专利权人欺诈行为、被许可人的欺骗行为等不诚信行为,应当纳入知识产权信用体系进行监管[7]。该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设可以以开放许可信息服务平台为载体,强化多部门多主体参与,既有国家行政部门为主导的监管惩戒,还可以有高校主体自发的诚信约束,也可鼓励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监督。通过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对专利开放许可中涉及的经济行为和非经济行为进行动态的信用采集、评价、积累和传播,从而对行为当事人的现实信用水平作出综合评价,并将其向社会开放[9]。以此确保营造一个诚信、高效、公平的专利开放许可场景。

参考文献

[1]张金福,李哲婷.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症结及其化解逻辑[J].科技管理研究,2022(22):103-109.

[2]罗莉.专利行政部门在开放许可制度中应有的职能[J].法学评论,2019(2):61-71.

[3]罗蓉蓉,刘洁颖.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适用程序的完善[J].时代法学,2023(2):24-32.

[4]周晓光.高校专利价值实现浅析:以交易成本为视角[J].河南科技,2020(12):33-35.

[5]张扬欢.责任规则视角下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J].清华法学,2019(5):186-208.

[6]苏沛华.专利开放许可市场化运营模式探析[J].电子知识产权,2022(11):79-87.

[7]陶然.大数据技术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的应用研究[J].中国发明与专利,2022(1):66-72.

[8]蔡元臻,薛原.新《专利法》实施下我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确立与完善[J].经贸法律评论,2020(6):83-94.

[9]林江鹏.和谐的科技诚信体系运行机制研究[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71-74.

(编辑编辑何琳)

Research on the logic mechanism and optimization path of patent open license system to help the transformation of patent achievements in Hubei universities

Fan  Meng, Dong  Wenbo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stitute, Hubei University of Automotive Technology, Shiyan 442000, China)

Abstract:  The patent transformation in Hubei universities faces problems such as low patent value, asymmetric supply and demand information, complex and costly negotiations, and insufficient supply of professional transformation platforms and talent teams. The patent open license system is based on cost-benefit theory and interest balance theory, and can provide assistance for the transformation of patent achievements in universities. At present, the patent open licensing system still faces problems such as insufficient integration of open licensing information, inaccurate evaluation of open licensing patent value, unclear incentive policies for open licensing, inefficient means of resolving licensing disputes, and inadequate supervision mechanisms for licensing transactions. The article suggests that optimization can be achieved by establishing a pre examination mechanism for open licenses, improving the information service platform for open licenses, improving the mechanism for determining and adjusting license fees, clarifying the incentive policies for the entire process of open licenses, increasing administrative rulings, arbitration methods, and constructing a credit supervision system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Key words: patent open license; university patent achievement transformation; logical mechanism; optimization path

基金項目:2023年度湖北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项目名称: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助力湖北高校专利成果转化的逻辑机理和优化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3Y101。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2023年度课题;项目名称:“双链”深度融合视角下湖北理工类高校专利转化的现状、问题及优化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23GB031。2022年度湖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项目名称:知识产权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生态体系与政策优化研究;项目编号:22D083。

作者简介:范萌(1990—),女,讲师,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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