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职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培育新质生产力的对策研究
2024-06-03盛一名
摘要:职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一环,对推动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以苏州市为例,总结了国内外职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的实践探索,分析了苏州职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的探索和挑战,提出优化苏州职务科技成果的具体对策。优化职务科技成果分配应激发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改革的主动性,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内部制度;借鉴上海改革创新经验,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试点工作;鼓励科研事业单位细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具体流程和分配结构;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尽职免责制度。
关键词:职务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新质生产力
中图分类号:F273.1;F204文献标志码:A
0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指出,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完善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职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合理与否,将对科研主体的积极性、科研活动的活跃度、科技成果的质量和转化效果具有重要影响,是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新质生产力的关键环节。作为国内科技发达和经济总量位居前列的城市,苏州市坚持“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发展理念,对科技成果转化和职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与改革。特别是2023年7月开始实施的《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对包括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在内的有关活动进行了系统安排。该条例在总结借鉴全国先进经验基础上,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改革实践经验进行了固化,强调应当将不低于80%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作为对研发和成果转化做出主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当前,《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已经颁布实施,在苏州市科研机构和高校数量不断提升的情况下,优化职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对推动新质生产力培育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对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具有积极示范效应。
1国内外实践探索与发展的启示
1.1国外职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实践的启示
20世纪80年代美国特殊立法“拜-杜法案”颁布以来,国外对职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问题进行了持续深入的研究和探索实践。根据“拜-杜法案”,美国政府将财政性资金支持获得的科技成果所有权授予大学享有并由大学自主实施转化,建立了“法人优先”的职务成果权利配置规则[1-2]。除“拜-杜法案”外,美国普通立法《发明法案》和《联邦技术转移法》也对职务成果转化前权力配置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些法案实施之后,美国大学专利申请和转化数量大幅增长,有效激励了大学转化职务成果的积极性,提升了大学科学研究对创新创业、经济发展的贡献。学术界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有关研究成果对苏州职务成果收益分配的启示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
第一,合理的职务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是职务成果转化权利配置规则的重要环节,是促进职务成果转化的必要条件,对提升创新驱动力具有重要路径意义。职务成果转化权利配置规则包括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国有企业同政府主管机构、科研人员、转化服务人员之间申请权、所有权、实施权、转化收益权等多个方面。为了实现国家战略目标和优化资源配置,需要对有关各方的多种权力均衡优化。其中,对发明人而言,利益分配是其职务成果转化的定价机制,是有关各方各种权力最终价值的体现,构成了职务成果供求和转化市场发展的关键变量。
第二,“单位优先”的职务成果处置权和“研发人员优先”的收益分配权是职务成果管理模式的基本原则。职务成果转化需要“拜-杜法案”基础、《发明法案》和《联邦技术转移法》类似的顶层设计,通过立法将职务成果所有权赋予研发机构、高等学校或国有企业,而由有关机构、高校或國有企业制定具体收益分配规则和组织实施。以“单位优先”的职务成果处置权和“研发人员优先”的收益分配权优化为原则,优化“单位、研究人员、转化服务机构”三方的委托代理关系,能够发挥科学技术研究研发机构、高等学校或国有企业主导作用,激励研发、辅助人员的积极性,形成管理激励兼容的权利配置机制。
第三,分配比例、实施流程和司法服务具体明确是有效落实职务成果收益权分配的3个重要环节。法律和制度两个层面对职务成果在具体实施技术方面,优化职务成果收益分配制度还需通过法律和制度两个层面明确规定分配比例、计算方法、分配流程与实施办法。此外,为了保障职务成功发明人、转化人的收益分配权,美、日、欧等多数国家还制定了仲裁或诉讼条款,赋予职务成果发明人司法救济权力。
1.2国内职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实践的启示
第一,法律和制度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改革不断深化。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从立法层面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了明确界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改革进入实质性深化发展阶段。该法律从4个方面奠定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依据。一是明确界定了职务科技成果和转化活动的范畴。职务科技成果的主体单位包括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职务科成果包括上述单位执行工作任务或利用其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各类科技研发创新成果。该法律还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包括“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以及“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产业”等。二是确定了“单位优先”原则。该法律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注:尽管职务成果包括企业,但这里没对企业进行规定)科技成果转化全部留归本单位,遵循了“拜-杜法案”单位优先原则。为促职务科技成果的实施和运用,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再次对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处置利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三是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比例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法案还规定除另有规定或约定的分配比例外,职务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可以以净收入中或出资比例中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对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也对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分配比例做出了规定。四是对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总额基数管理进行了法律原则性规定。
第二,以“权责明确、对象明确、方式明确、奖励比例提升”为主线,中央和地方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分配制度的优化改革不断推进。2016年中办、国办《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再次提出,加大对作出突出贡献科研人员和创新团队的奖励力度,提高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实施,国务院于2016年发布了若干规定,财政部等三部门2018年发布了《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财政部2019年修订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于2021年发布了《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科技部等9个部门为了“破解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政策制度瓶颈门”,2020年还制定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选择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进行分领域试点。
第三,有关单位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案例不断丰富。近年来,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不断健全赋权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对优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其中,清华大学连续多年名列全国高校科技成果合同总金额和科技成果转化合同金额第一。具体实践探索中,清华大学形成了以下借鉴经验:一是建立专业的组织体系。围绕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构建,清华大学成立了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技术转移研究院,负责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借鉴国外技术转移办公室(OTL)经验,技术转移研究院又下设知识产权办公室、技术转移办公室、对外合作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5个部门。二是建立了系统的制度体系。早在2015年清华大学就制定了《科技成果评估处置和利益分配管理办法》(注:2016年正式实施),就明确成果发明人或团队可以获得处置收益的70%。后续又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科技成果处置尽职调查规范》《专利管理实施细则》《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科技成果评估、处置和利益分配办法》等系列性文件,对职务科技成果分配进行了创新探索与规范。三是建立了专业的管理队伍。自技术转移研究院成立以来,清华大学通过外部招聘、内部选派等组建了一支通晓法务、知识产权、技术、商务、谈判的专业队伍,建立了明确的培训和激励制度。
2苏州实践探索路径与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苏州市属及在苏科研机构和高校数量不断增加,层次也实现了质的飞跃。国内外经验表明,科研院所、高校、新型研发机构是国家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苏州市属及在苏科研机构和高校应该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中承担重要使命,但从全市发展情况来看,苏州市市属高校发明专利以及科技成果轉化贡献率还相对有限,在全市科技成果供给和成果转化占比还亟需大幅提升。
2.1苏州职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的探索
首先,苏州科技成果转化条件不断成熟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供求市场与机制优势加速凸显。苏州市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总量位居全球前列,具有门类相对齐全的制造业生产体系,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市场规模和经济实力基础,奠定了苏州科技成果转化的全球竞争力。多年来,江苏省镇长团、苏州市科技服务中心和苏州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积淀了包含职务科技成果在内的科技成果转化经验。国家技术转移苏南中心、先进技术成果转化长三角园区等高层次技术转化服务机构的设立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更专业的平台。随着“科技服务业发展先导城市”建设深入,苏州市技术合同成交额持续快速增加,其中,2022年同比增长38.9%,已达860亿元。活跃且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交易市场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高效率的交易机制。《苏州市打造科技服务业发展先导城市三年行动计划》《苏州市科学技术促进条例》等法规文件的出台也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其次,部分研发机构、高校院所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了积极探索改革,积累了丰富经验。近年来,苏州市部分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抢抓机遇、勇担使命,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进行了积极改革探索。其中,苏州大学、中国科学院苏州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苏州医工所”)、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苏州高等研究院(以下简称“高研院”)、苏州实验室等单位都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出台了专门管理办法。例如,2021年高研院制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明确了科技成果许可或转让所获得的收益。高研院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对转化地进行了区分,加大对在苏州市转化的支持力度。无论是在苏州市内进行转让、许可收益,还是作价投资所得的股权,高研院规定职务成果发明人员可以获得80%收益或股权。高研院获得的20%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中,对有贡献人员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对于在苏州市外进行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75%的收益分配给发明人员,股权分配比例则为70%。
2.2苏州职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的挑战
首先,从研发机构、高校院所层面看,苏州市职务成果数量和转化成效同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示范城市建设、数字时代产业创新融合发展需求存在较大差距,也没充分发挥苏州科技成果转化的条件优势。如上文所述,在新格局发展阶段,研发机构、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是实现“四链”融合、产业创新融合的重要驱动力量,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条件优势不断强化。但从西交利物浦大学、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苏州城市学院和55家研究院所统计数据看,这些单位发明专利总量和占比数量都非常有限(见表1)。其中,主要贡献单位为西交利物浦大学、中国科学院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中国科学院苏州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研究所和苏州市计量测试研究所。从近年全国1400多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TOP50来看,苏州长期没有入榜高校,而江南大学、江苏大学长期榜上有名。苏州大学在2023年6月公布的2021年排行榜中名列36,是苏州高校第一次上榜,但排名仍旧位列江苏大学、南京大学和扬州大学之后。
其次,地方有关部门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认识和重视还需进一步提升。根据《中国科技成果转化报告》和《中国专利调查报告》,当前高校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3.9%,远低于企业的48.1%。调查报告也显示,高校发明专利实施率仅为16.9%。为了提升包括高校在内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率,职务科技成果赋权与收益分配相关立法和文件陆续出台,包括职务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改革不断深化,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创造了条件。2022年全国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成果转化合同同比增长10.3%,单位合同平均已近百万元。其中,制造业领域和中小微其他企业成果转化是最为活跃的领域。转化单位对成果发明人员的现金和股权奖励金额同比增长43.2%,总额也已经达到80.7亿元。但作为全球制造业体系和规模均居全国前列城市,苏州市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氛围还远未形成,不少政府部门对有关政策的熟悉和宣传还需大力提升,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改革的主导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3优化苏州职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的对策研究
实现职务科技成果从有数量到有贡献的跨越,不仅是苏州市科技体制改革的必答题,也是全国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与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的关键,对新质生产力培育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苏州市还需秉承“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价值理念,重点关注以下方面的工作,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制度与方案。
3.1激发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改革的主动性,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内部制度
高校院所是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主体,也是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改革成败的关键[3]。苏州大学、苏州医工所、高研院、苏州实验室等单位都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进行了实践探索。苏州市科技局应牵头有关单位对相关经验进行系统总结,形成推广举措,全面落实《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有关要求,在市属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在苏科研事业单位等进一步扩大试点单位。苏州市应出台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转化收益具体有关指导文件,进一步夯实试点单位主体责任,对转化制度、机构健全和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作用突出单位进行了奖励。除了资金、名誉奖励,可以考虑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市级各类科技项目、奖项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提升参与试点的主动性。
根据国家和省市科技体制改革精神,试点单位应加强组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各类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应成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或专项领导小组,加强科研事业单位内部科研、财务、国资、人事、纪检、审计等部门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过程中的协调,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尽职免责清单等。推广苏州大学和国内其他科研事业单位经验,明确职务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转化决策机制、收益分配比例、赋权申请审批公示、协议签署、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流程。
3.2借鉴上海改革创新经验,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试点工作
职务科技成果收益權改革是以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改革为前提开展的,需要建立贯穿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的成果管理制度[4]。职务成果处置权“单位优先”和收益分配权“研发人员/团队优先”是职务科技成果治理原则之一。近年来,国内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在明确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前提下,对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权、让渡以及长期使用权进行了多种模式的实践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5]。科研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确认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任务。如何兼顾职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改革与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是相关工作的难点之一。
2019年修改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进行了改革。区别一般国有资产管理,2023年上海市出台了《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探索建立切实可行的单位职务科技成果专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确保不会造成重大违法违规风险和资产损失风险,优化管理流程。苏州市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要求,借鉴上海经验,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对成果披露、审核登记、分类管理、资产价值确认、资产处置、包容监管等进行明确,指导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规范化管理,建立与科技成果转化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
3.3鼓励科研事业单位细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具体流程和分配结构
《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规定,应当将不低于80%的转化收益作为对研发和成果转化做出主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奖励范围包含了研发和转化服务人员。这里还有多方面的问题需要具体明确:第一,明确转化收益计算办法。有关部门应明确该收益为净收益,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财税制度,对净收益计算进行明确。第二,对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人员激励做出原则性指导。《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对研发人员和转化人员分配做了合并规定,而苏州大学和高研院则对成果转化服务人员范围、分配比例或上限进行了专门规定。相关问题如何衔接处理,在实践中还需提前论证考虑。第三,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收益分配问题也需要进行明确。第四,对成果转化收益税收缴纳与优惠内容进行明确,取得税务部门支持。例如,根据2016年《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关于转制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等条例和文件分别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税收管理进行了规定。但有关内容比较分散,科技和税务部门应协同标准具体操作指南进行指导。第五,明确不低于80%包括全部分研发和有关人员或单位。《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规定“试点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或部分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其中,“全部赋权”给科研人员,避免了部分赋权带来的评估备案复杂事项。第六,明确80%的转化收益分配和使用方式。《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全部留归试点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由单位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建议苏州市试点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参考国内有关实践经验,对研发和成果转化做出主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获得的80%的转化收益使用提出指导意见。
3.4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尽职免责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是容错的边界,是发展干事的“三条底线”。政府主管部门和科研院所事业单位要以“三个区分开来”为指导,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尽职免责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免责范围、免责方式、负面清单。政府主管部门应指导试点单位建立尽职免责启动程序和规则,熟悉尽职免责调查业务,坚持应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收集证据材料,认真细致开展调查,科学作出尽职免责认定结论。实施过程中,建议苏州市参照上海经验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指引”深化改革。
4结语
本文基于“背景介绍-实践启示-苏州现状-对策建议”的思路展开研究:(1)指出苏州优化职务科技成果分配的必要性和重要性;(2)回顾了国内外职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的实践探索;(3)分析了苏州职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的探索和挑战;(4)提出优化苏州职务科技成果的具体对策。本文指出优化苏州职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需要多角度、全方位的努力,进而推动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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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编辑姚鑫)
Research on strategies for optimizing the distribution of benefits from job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and cultivating new quality productive forces: taking Suzhou city as an example
Sheng Yiming
(Tianping College of Suzho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uzhou 215100, China)
Abstract: The distribution of benefits from job related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moting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and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promoting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leading the development of new quality productive forces. The article takes Suzhou city as an example to summarize the practical exploration of the distribution of benefits from job related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at home and abroad, analyze the exploration and challenges of the distribution of benefits from job related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Suzhou, and propose specific strategies for optimizing job related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Suzhou. Optimizing the distribu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positions should stimulate the initiative to deepen the reform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and improve the internal system for the distribution of benefits from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positions; drawing on the experience of reform and innovation in Shanghai, we will carry out pilot work on single column management of job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encourage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ions to refine the specific process and distribution structure of the distribution of benefits from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their positions; improve the due diligence and exemption system for the distribution of benefits from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Key words: job technology achievement;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new quality productivity forces
作者簡介:盛一名(1990—),男,总会计师,硕士;研究方向: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