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运河文化带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024-06-03张钰洁凌曦
张钰洁 凌曦
摘要:大运河作为中国历史上最为宏伟壮丽的运河工程之一,不仅令人惊叹于其工程规模,更因其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内涵而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为其保护与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然而,在这一过程中,江苏省大运河非遗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也逐渐引起关注。文章深入探讨了其保护与发展现状,并进一步研究其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对策。
关键词: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支持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志码:A
0引言
大运河作为中国历史上最为宏伟壮丽的运河工程之一,不仅令人惊叹于其工程规模,更因其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内涵而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在这片沃土上,千百年来形成了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近年来,国家逐步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为其保护与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然而,在这一过程中,江苏省大运河文化带非遗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也逐渐引起关注。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种维护创新、激发创意的手段,对于大运河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深入探讨江苏省大运河文化带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发展现状,进一步研究其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创新路径。通过对这一课题的深入研究,将更好地认识、理解和保护大运河地区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1江苏省大运河文化带非遗保护及发展现状
截至2023年6月10日,江苏省现有各类非遗资源项目超2.9万个,其中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的项目11个,入选数量居全国之首;国家级非遗项目162个、国家级非遗传承人178名,入选数量居全国前列。江苏省政府正式印发《关于公布第五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共有421个项目入选第五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目前,江苏省共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1166个。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立法,国家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以下简称《非遗法》)1部法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2项部门规章[1]。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江苏省各级部门着力加强江苏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顶层设计。2020年1月1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开始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同时,江苏省文物局牵头编制了《江苏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规划》,将江苏全省各类遗产资源分为大运河核心遗产、关联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此外,江苏省各市也做出了相关举措。2023年3月1日,《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保存、传承等保护活动和相关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2023年5月1日,《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正式实施。此外,在昆曲入选世界大运河非遗后,苏州市即制定了《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对昆曲的保护对象、政府责任、传承人保护等作出详细规定,该条例早于《非遗法》多年,其中多项保护条款,如对传承人的保护举措、资金保障以及法律责任等,均被《非遗法》吸收或借鉴,为中央立法工作提供了地方立法经验[2]。2023年6月22日,《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将每年的6月22日确定为“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日”。
虽然当前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但该领域仍存在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本文将从3个角度进行深入探究,从而构建一个更为完善的江苏省大运河文化带非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2江苏省大运河文化带非遗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2.1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
2.1.1法律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
现行法律在保护江苏省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方面存在覆盖面不足、地方性法规匮乏、界定范围模糊等问题,需要更具针对性和灵活性的法律措施来应对其特殊性。(1)当前法律覆盖面不足,地方性法规不全面。目前,江蘇省大运河带仍有部分地区尚未出台相关法规来保护本市的非遗项目。(2)《非遗法》并未对非遗传承人赋予足以用来制止侵权的权利,在立法上存在权益归属不明确、权益边界不清晰的问题。非遗项目的产生是一定地域的民众长期以来的智慧成果,其权利主体具有天然的不明确性,难以确定到某一具体的个人[3]。(3)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独创性”要求的规定往往难以达到,而有无独创性,是作品能否得到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关键因素[4]。由此可见,传统知识产权概念已经不适用于目前的情况,它无法充分涵盖大运河地区特有的非遗项目,因此需要更灵活、特殊的保护机制。
2.1.2专利法律保护机制欠缺
江苏省大运河带的非遗项目往往承载着深厚的传统文化内涵,其中的技艺、表演形式等往往是代代相传、口口相传的,更强调传统的技艺和文化。专利法规是现代法律制度的产物,在专利的申请和审查过程中,更侧重于技术的新颖性、创新性,而非遗项目可能不同程度上偏离了这一理念。换言之,传统非遗项目在口传心授、无形传承的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技术特征和创新要素,使得难以按照专利法规的标准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同时,在专利保护中,非遗项目的商业利益可能会被过分强调,而忽视了非遗项目背后的文化价值。此外,专利权通常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而传统非遗项目的传承是长期的,非遗项目的非物质性质使得其文化价值难以被传统的专利标准所量化,法律标准与非物质性文化的价值体现之间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
2.2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
2.2.1各部门协作机制不健全
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和文旅部门之间协作存在一系列难题,一方面,由于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涉及文化、法律、执法等多个领域,双方在案件处理中存在工作流程不协调、责任划分不清晰等问题,导致了案件处理流程的延误和效率的降低。其次,知识产权部门和文旅部门分别涉及不同的专业领域,因此存在专业知识不对接的问题。另一方面,信息共享不足导致执法机关在侵权行为查处中无法及时获取必要的信息。非遗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大量的文化、历史等方面的信息支持,而这些信息可能分散在各个相关部门和机构中,文旅部门可能无法及时向知识产权相关部门提供有关非遗项目的详细信息,从而制约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此外,两者间的合作项目缺乏明确的合作协议和项目推进机制,导致双方在具体合作项目中可能存在不同的期望和要求,进而影响合作项目的进展,使得协同效果不尽如人意。
2.2.2数字化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挑战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大量非遗文化资料和作品以数字形式存在,容易受到网络侵权和盗版的威胁。而网络上的侵权行为更为隐蔽,使得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难以被及时察觉和制止,加大了执法的难度,制定有效的虚拟空间执法手段,加强对数字平台的监管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其次,社交媒体的快速传播使得侵权行为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扩散,加快了知识产权侵害的频率。此外,制作和伪造数字水印技术的发展,使得侵权者更容易通过技术手段篡改、伪造、删除原有的数字标识,非遗知识产权的数字化形式需要更为专业的技术手段进行鉴定,以证明其真实性和独创性;同时,数字化使得信息传播的范围更为全球化,知识产权侵权可能跨越国界。
2.3非遗知识产权的公共意识薄弱
一方面,江苏省非遗传承人缺乏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许多非遗传承人对非遗的认知过于世俗化。有些传承者一心钻研技艺,仅仅把非遗资源看作是一种简单的文化符号;有些把继承下来的传统手艺当作养家糊口的工作,他们对知识产权法律概念存在认知盲区,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法律保护形式了解不深,从而难以准确把握自己的创作成果在法律层面的保护方式。这种认知盲区可能导致传承人在非遗传承过程中对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缺乏,容易面临知识产权侵权和盗用的风险。另一方面,群众缺乏对非遗知识产权的认识。一些群众将传统文化视作公共资源,认为非遗应该属于所有人共享,忽视了非遗传承者在创作和传承中的努力。这种认知偏差可能导致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忽视,容易使非遗项目遭受侵权和盗用。同样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参与在非遗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渠道相对狭窄。一些非遗传承人、文化团体或普通市民缺乏直接参与的途径,从而限制了他们更主动地投入知识产权保护中。
3江苏省大运河文化带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3.1构建非遗保护新框架
3.1.1制定专门法规或修订现有法律
首先,通过制定专门法规或在现有法律中明确定义非遗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对象,如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习俗等。其次,明确权益归属和边界。一方面,将非遗项目的权利主体确定为传承者、创作者或相关群体,明确他们在非遗项目中的权利地位和权益,包括表演者、传统手工艺人员、口头传承者等。同时,区分非遗作品的私有性和公共性,将权利主体扩展至涉及非遗项目的社区、文化团体或相关组织,鼓励非遗传承者、相关群体和组织之间的协调合作。另一方面,定义非遗知识产权的内容和边界,包括权利人对其非遗项目的使用、传承、修改和商业化利用等权利,同时明确这些权利的限制和保护期限。此外,细化知识产权保护类型,设立非遗保护名录,根据产品的稀缺性、私有性、公共性等特点进行产权设计,将需要受到特别保护的非遗项目分类别列入清单,实现效益与效率的最大化。
3.1.2将非遗纳入专利保护体系
将非遗纳入专利保护体系,(1)要设立简化的非遗知识产权登记流程,适当降低非遗技术改进的创新程度要求,调低其知识产权保护准入门槛[5],从而鼓励更多的非遗传承者或相关团体参与。(2)设立专门的咨询机构或服务窗口,协助非遗传承者厘清知识产权登记的流程和要求,以确保登记申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3)针对非遗项目的长期传承特点,考虑相应延长非遗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保障非遗传承者及其后代在更长时期内享有对非遗项目的专属权益。推出登记费用的优惠政策,通过财政资金或非遗保护基金支持,减轻非遗传承者或相关团体的负担。(4)建立定期审核和更新机制,鼓励非遗传承者在非遗项目有实质性变化时主动更新登记信息,以保持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
3.2创新执行机制与数字化升级
3.2.1建立多层次、跨部门的联席工作机制
(1)建立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和文旅部门的联席工作机制,确保双方在非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有明确的合作流程和协作方式。(2)推进专业化队伍建设。一方面,引进一批兼具非遗与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才,减少申报工作一系列疑难问题。另一方面,加强对现有执法人员、文化从业者等的专业培训,定期开展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和文旅部门的共同培训活动,提高双方对于非遗知识产权的专业理解,促进专业知识的对接。在已具备以上基础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在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组建专门从事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化团队,维护文化产业的合法权益。(3)要加强中央和地方的协作,针对不同类型的非遗项目,制定多层次、灵活性的手段,以实现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形成一体化、协同化的执法网络。
3.2.2引入数字化手段提升效率
利用先进的数字化监管技术,建立非遗知识产权的数字化监管系统,使相关部门和机构能够更加高效地管理和跟踪非遗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该系统可以涵盖案件登记、调查、处理和结案等全过程,实现对非遗项目的实时监测和数据分析,一旦发现侵权迹象,系统可自动报警,提醒相关部门和机构及时采取行动。同时,利用区块链技术建立非遗知识产权的可追溯性系统,引入智能化的取证工具,如数字水印技术、区块链技术等,对项目进行数字化标识和溯源,确保非遗项目的版权、来源和传承记录不可篡改。其次,利用虚拟现实技术建立非遗项目的虚拟展示和数字化档案。工作人员可以通过VR技术在虚拟环境中了解非遗项目的特征和历史,更好地理解案件背景,有助于制定更为精准的执行方案。
3.3加强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宣传教育
(1)面向非遗传承人,定期开展培训和研讨会,介绍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法规、保护方法等,提高他们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理解。制作易于理解的宣传材料,以图文并茂、生动形象的方式展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以及如何保护自己的非遗项目。在培训或研讨会上,通过分享成功案例或一些典型的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案例,让非遗传承人能够更具体地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效果。同时,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咨询平台,为非遗传承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相关法律问题,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面向群众,政府可以联合各大高校、村委社区、工作单位等,通过开展知识产权宣讲会、非遗文化周、非遗知识产权宣传日等宣传教育活动,以展览、讲座、体验等形式,让非遗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进入校园、进入社区、进入大众。(3)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平台,制作生动有趣的宣传片、广告等,向大众普及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培养他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除此以外,在关键的非遗知识产权案件中,可以开展公开庭审,吸引社會公众和媒体关注,促使法律活动更加透明,并通过庭审向大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社会的法律素养。
4结语
在江苏省大运河文化带非遗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本文提出了一系列问题,深刻反映出当前法律体系的不足、协作机制的不健全、执行手段的滞后以及公众意识的薄弱等方面存在的挑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策略。通过这些策略的实施,有望在江苏省大运河文化带非遗知识产权保护中构建更为健全和高效的法律制度、协作机制,从而更好地保护和传承这片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一个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目标,需要政府、企业、学术机构和公众共同参与,共同守护这份宝贵的文化遗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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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黎黎.“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误区与矫正:基于四川省立法与实践的对比[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4):61-67.
[5]聂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及其边界研究[J].文化遗产,2023(3):24-33.
(编辑编辑姚鑫)
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the Grand
Canal cultural belt in Jiangsu province
Zhang Yujie, Ling Xi
(Faculty of Humanities, Jinl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Nanjing 210038, China)
Abstract: The Grand Canal, as one of the most magnificent canal projects in Chinese history, is not only stunning in its scale, but also an important carrier of China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due to its long history and rich cultural connotations. The country has successively introduced a series of relevant policies, providing legal support for its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However, during this process,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related to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the Grand Canal in Jiangsu province has gradually attracted attention. The article will delve into the current status of its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and further study the problems and related countermeasures in i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Key words: Grand Canal;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legal support
基金項目:2023年江苏省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省级一般项目;项目名称:江苏省大运河文化带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项目编号:202313573053Y。
作者简介:张钰洁(2003—),女,本科生;研究方向:非遗知识产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