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视角下的个人信息保护
2024-04-29廖刘义
[摘要]个人信息的公共特性不只是与个人利益有关,它还与其它公共利益紧密相连,广泛地利用这些信息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可回避的时代趋势。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信息泄露的风险也随之增加,因此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在个人信息保护的实际操作中,我们应当深入应用比例原则,从适当性、必要性和衡量性三个方面入手,确保保护手段、目标和效果之间的和谐统一,并努力实现信息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均衡。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比例原则;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20122/j.cnki.2097-0536.2024.02.016
一、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
1968年,联合国人权大会首次提出了“个人信息”这一概念,随后又提出了“信息保护”的相关建议。在这个背景下,诸如“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和“个人数据”等术语逐步浮现,这些术语在学术领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许多国家也采取了各种方法来确保这些信息得到适当的保护。1974年美国发布的《隐私权法》、1987年加拿大的《隐私权法》以及我国的《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章节,都为个人信息的民事权利构建了对应的法律结构。2021年,我国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民法典》中关于个人信息的性质、定义、种类、处理准则以及在处理过程中的权益、职责和义务的条款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使其变得更为实用。
然而,在“个人信息”权益的性质方面,公众的观点并不统一。从根本上说,个人信息可以被视为一种数据,这些个人信息和他们自己的数据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似的,它们都是用于识别个体身份的独特标识。对每个人而言,他们的私人资料被认为是私有的;但对于国家而言,这些个人资料被看作是公开的,并且在法律层面上展现出独特的属性。
二、比例原则的具体定义及在个人信息保护的应用
(一)比例原则的具体定义
比例原则的三个核心观点是适应性、必需性和狭义上的比例。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原则要求其与行政职能目标保持一致,必要性原则要求其在多种途径中选择最少介入公民权利的途径,而狭义比例原则要求其介入公民权利并受到损害的范围不应超过本行政行为所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行政部门在执行其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循比例原则,以确保行政目标的实现和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能够得到适当的平衡。
(二)比例原则在个人信息保护的应用
随着法治社会在当代社会的持续进步,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变得越来越关键。比例原则清晰地表明,在制定法律和法规的过程中,立法者必须确保最小化对公民利益的损害,以实现国家设定的目标,这一要求为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提供了理论支持;同时在履行其行政职责的过程中,行政实体也应当确保对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降至最低水平,但我国现行的法律架构尚未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他们应当负担的义务。
作为行政法的核心理念,比例原则在保护个人信息时,也应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展现其主导作用。这意味着,在行政部门进行个人信息的收集、管理和分享时,仅限于收集、处理和分享与其职责一致的特定目的的个人信息,而越界地收集、处理和分享其他无关的个人信息则失去了其合法性。因此,在维护个人资料的过程中,遵循比例性原则变得尤其重要。
三、个人信息保护现状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权利尚未明确
在编写《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章节时,第六章的标题曾被引用来阐述“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定义,这一条款被视为个人信息保护从“隐私保护论”向“权利保障论”转型的明确标志。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直至《民法典》获得最后的投票认可,它依然保持其不变的地位,确保个人信息保护不仅仅是权利,而是被视为人的基本权利。探究其背后的原因,在《民法总则》制定之前,我国没有一部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专门立法,而只是通过一系列的规定来限制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鉴于以上的理解,我们需要学习国外的先进做法,并通过制定专为个人信息保护设计的法规来确保其规范性和保障性,而仅仅依靠声称“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和“维护个人信息权益”来实施个人信息保护,实际上很难达到具有说服力的法律预期。
(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缺乏统一和独立的监管体系
考虑到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专业法律发布时间相对较晚,并且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规定相当分散,各个行业都已经建立了对应的监管机构。为了使各部门能够有效地进行信息交流和协作,实现对个人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需要制定一个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体系。鉴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多层次、复杂性和立法的经济考量,《个人信息保护法》决定采纳一种将统一管理与分工合作融为一体的管理策略。在此制度框架下,监管机构承担着具体的职责,肩负着关键的任务,并以信息交流为核心,通过出台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来达成这一愿景。然而,在大数据的背景下,个人信息的保护呈现出多种特殊性质,这给监管机构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也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标准要求,即在确保信息能够有效共享的同时,也要保障用户的权益不被侵犯。
(三)个人信息保护私益救济存在困难
在当前大数据的背景下,个人信息的私权性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为个人数据提供的私人利益保护和救济依然面对诸多挑战。我国在私人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这使得个体在民事诉讼中难以获得应得的经济利益。当处理个人信息的实体受到非国家机构信息处理者的侵害时,他们在追求个人利益的法律诉讼中往往会遇到困难,这主要归因于:在传统的私人法律诉讼中,个人资料被看作是一种资产,而不是具有个性的身份标识,这使得确定个人资料的法律属性变得困难。
在大数据环境的影响下,人们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的管理和控制能力正在逐步下降,受到维权成本和其它多重因素的制约,受害者往往不太倾向于在侵权法的框架内进行独立的法律诉讼。同时,由于缺少适当的法律保护,个体很难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有效的救济,这导致了“打官司无门”“官司不断”等多种困境。在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仅仅依靠个人的力量是不足以确保个人信息权益得到全面的保护,只有通过法律制度的构建才能有效地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四、从比例原则角度如何完善个人信息保护
比例原则旨在对公共权力的实施方式和工具进行标准化,以指导国家机构在执行公共权力时应持审慎和适当的态度。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了一些有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具体制度,但这些制度往往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应有作用。比例原则作为一种制度性的安排,不仅要求立法者遵守其通用的规定,还要求被立法的主体遵循其特定的规定。因此,如果比例原则得以实施,那么一旦它被整合进法律体系中,就具备了规范法律与行政行为间关系的能力,从而能够有效地约束行政活动。比例原则,作为一项关键的立法手段,不仅为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提供了方向,同时也为政府在执行管理策略时提供了指引,旨在达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一)划清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
在个人信息保护的范畴内,我们有必要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有清晰的界定。过分抽象地探讨公共利益,这样做有可能使得公共利益的定义变得不那么明确,进而导致更多的个人利益被纳入到公共利益的考量范围内。公共利益代表了个体对信息的一种权益,它不仅涵盖了国家在管理公共事务时所需的各种公共权利,还包含了为满足社会需求而产生的经济、文化等非公共利益。在处理信息的过程中,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碰撞时,首要任务是明确什么构成公共利益,这样才能判断这种公共利益是否在某种程度上优先于个人利益。根据最小侵害的严格标准,当个人的利益与公共的利益发生碰撞时,大多数时候都需要做出相应的妥协。因此,比例原则强调,在明确目标和设定限制的前提下,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个人利益的损害,以防止个人权益被不恰当地削减。
(二)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多元化监管
1.成立专业化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监管机关
鉴于当前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建立一个专门负责信息保护和监管的机构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能确保国家的信息安全和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还可以避免信息被滥用。我国为确保公民的私人信息得到合法的管理和保护,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管理部门都必须建立专门的机构,以确保能够公正、独立地执行监管职责。
因此,我们需要清晰地确定应该建立何种类型的管理机构,以及如何进行具体的组织安排。首先,要确保监管机构维持其独立性,建立一个既不受政府干预,又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约的独立机构,并确保与政府之间没有任何形式的利益关联,同时也应与受监管的一方保持适当的距离。其次,在进行监管活动时,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实体,都应确保信息的合理传递和数据的科学验证,并在工作流程中不断进行优化,以确保监管工作的高效执行。
2.加强行业自律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各类新兴企业的迅速崛起推动了企业管理模式的多元化,强化行业内部的自律监管和管理显得尤为关键。信息产业由于其固有的高技术、高风险和高度信息化的特性,导致该行业难以有效地管理风险并确保信息公开的高品质,因此可以借鉴美国在加强行业自律方面的战略,通过相关法律的引导使各个行业能够独立制定行业标准,确保信息产业的从业人员能够正确利用他们的信息资源。在此过程中,我们应当最大限度地利用行业协会的影响力,企业有能力通过建立行业协会来达成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目标,进而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3.提升公民的信息保护意识
提升公民的维权意识常常会导致人们忽视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因个人或他人因素导致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并不罕见,因此有必要构建一个健全的信息保护体系,包括出台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并成立专门的机构来确保个人隐私信息的安全性;专门负责个人信息管理的机构有责任向公众普及信息侵权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并加强对大众的教育和培训活动。此外,公众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了解与个人信息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媒体也应对那些可能导致损失的事件进行实时报道,以此作为对公众的警示。
五、结语
法治建设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建立行为规范来引导人们预见自己和他人行为可能产生的影响。作为一种创新的权益,个人信息权的立法应当建立在比例性原则之上。比例原则在处理个人资料时的标准化应用,为那些处理和审查个人资料的人员提供了一个可预见且实用的手段。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首先应当确认比例原则的重要性,并把它作为制定个人信息法规的基础;按照比例原则制定的策略,帮助找到个人信息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的平衡点,从而促进数据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李晓东.比例原则视角下网络远程勘验中的个人信息保护[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1-8.
[2]李雷.论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平衡的展开路径[J].行政法学研究,2024(1):111-122.
[3]杨婕.论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必要原则:法律理解、实践困境与化解思路[J].信息安全研究,2023,9(7):675-680.
[4]王少权.自动化行政中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J].河北企业,2023(6):131-137.
[5]李恒.论必要性原则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适用[D].吉林:吉林大学,2023.
[6]高扬.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江西:江西财经大学,2023.
廖刘义(1998.8-),男,傣族,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