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2024-04-29王子硕
[摘要]为了规制日益严重的信息网络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运而生并增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之中。但是该罪自增设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较好的适用,直到陆续出台的配套司法解释以及2020年10月“断卡行动”开展后,其适用率开始在实务案件中呈逐年攀升甚至呈井喷态势。然而该罪在司法实务中仍面临不少争议,在“明知”的认定、“情节严重”的认定等构成要件上存在认知分歧,本文对以上两个问题进行归纳、展开论述,以期厘清其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避免沦为“口袋罪”。
[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情节严重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20122/j.cnki.2097-0536.2024.02.006
一、问题的提出
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有效回应了司法实务的诉求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对我国的网络犯罪规制体系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旨在从源头上遏制该类帮助行为,有效减少网络犯罪。但在该罪名设立之初,适用裁判的案件数量并不多,原因在于与其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的争议。因此,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曾多次围绕“帮信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力求达成共识、形成规范,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2019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020年《关于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22年《关于“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自这些文件陆续出台以来,“帮信罪”案件数量迎来了爆炸性的增长,以山东省为例,2020年案件数量仅为68件①,2021年案件数量1632件同比上升2372.73%②,2022年案件数量4415件同比上升170.53%③。
虽然有两高一部的会议纪要作为指导,但由于关于“帮信罪”相关解释繁多以及该罪本身罪状存在的表达模糊等问题,导致该罪的适用不甚明确,并无一个相同的标准。
目前在司法办案中,各地检察机关对“帮信罪”入罪仍存在不同理解。本文拟通过研究帮信罪的司法适用问题,并结合该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剖析“明知”的认定、“情节严重”的认定等构成要件,以期为帮信罪的规范适用提供参考。
二、帮信罪的适用困境
(一)“明知”的认定问题
1.“明知”理解的模糊
在我国出台的司法解释之中,通常认为“明知”指的是行为人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一般而言,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况:一是的确知道,二是应当知道,三是的确不知道。从我国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来看,故意犯罪中所要求的行为人“明知”通常是指其的确知道以及应当知道,只有的确不知道这一种状态需要被排除[1]。
如果将“明知”等同于应当知道,无疑是扩大了主观归责的范围,而且有利于帮助者对自己不具有明确认知进行辩解。因此考虑到目前存在主观“明知”理解的模糊问题,现有的司法解释慢慢转向认为“明知”不包括应当知道的情形,例如《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侵犯商业秘密罪”本来对主观故意的表述是“明知或应知”,但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该表示,统一了《刑法》中对主观“明知”的表述[2]。
结合《解释》对于“明知”的规定进行判断,《解释》中也没有规定主观明知包括“应当知道”,而是采取了主观明知的推定规则。部分专家反对推定明知,认为推定明知的纳入使得一些没有形成确信的犯罪嫌疑人接受处罚,导致“帮信罪”犯罪圈的扩大。但不可否认的是,鉴于网络犯罪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公安机关收集犯罪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的直接证据比较困难,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也过于严苛,推定明知有存在的必要。司法适用中以推定的方式来证明行为人的明确知道,需要经过客观证据加以佐证,加强印证其事实上知道,几乎可以无限接近于明确知道。
回归到“帮信罪”本身,可以确定的是“明知”不仅包括明确知道,也可以通过推定来认定,推定是一种常见的司法证明方式,并非客观归罪。
2.“明知”适用的模糊
“明知”作为“帮信罪”的构成要件是其能否构成重点,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帮信罪”的定性、个罪解释、司法运用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充分细致的梳理,但基本聚焦于学理论证,缺少实证支撑;大多从规范角度展开解释,较少从司法实践角度进行分析;即使关注了司法适用,也多为罪名的定性分析,缺乏对定量问题的关注。因此,本文从山东省xx市100份有效判决书着手,剖析“帮信罪”论证中对“明知”的适用情况,以期厘清“明知”适用的问题。
在本次抽样的100份有效判决书中,除去8件未提到“明知”,有146名被告人被认定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但其中仅有3份判决书中对“明知”进行了完整的论述。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在“帮信罪”司法适用中的“明知”认定存在着“明知不明”的问题,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判决书中未提到“明知”直接定罪量刑。在“王某某帮信罪刑事一审判决书”中,全文都没有提到“明知”两字,在“本院认为”部分没有论述王某是否明知被帮助对象实施了信息网络犯罪,同时公诉机关在指控中也并未提到王某明知有人租用银行卡进行犯罪活动④。在“胡某帮信罪刑事一审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直接表述为“被告人胡某构成帮信罪”,未对胡某是否明知作任何说明⑤。包括上述举例说明的案卷在内,共有8份判决书法官未在判决说理部分提到帮信罪所要求的“明知”要件,但该类案件数量较少。
②在直接论述的“明知”中,法官对143名被告人是如何“明知”都没有进行论证。通过阅读判决书,只能发现其在“本院认为”的部分以一句话认定被告人存在“明知”,没有列举任何告人主观心态上属于“明知”事实。在“刘某某、晏某等帮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陈某向沈某咨询赚钱较快的方法,沈某告知其办理公司手续出售可以赚钱,但是在判决书中并没有其他地方表明陈某对于犯罪行为是知情的,而法官直接在论证说理部分将其认定为“明知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并提供帮助”,缺少论证的前提,无法推寻出陈某明知的结论⑥。
③极少数判决书对“明知”展开了详细的论述。在“程某帮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法官认为程某将自己购买的银行卡套件有偿出售给他人,其对银行卡被用于犯罪行为具备主观上的明知,由此顺利论证了符合帮信罪构成要件的明知⑦。在司法实践中对“帮信罪”所要求的“明知”进行完整梳理论述的判决少之又少,仅有3件。
综上所述,法官在大多数情况下直接认定行为人构成“明知”,没有展开详细的论述与说明,相当于缺少必要的论证过程,导致论证逻辑不严密。
(二)“情节严重”认定问题
根据《刑法》第287条之第二款规定,构成“帮信罪”的一项前提是帮助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但在司法实践的个案中存有对“情节严重”理解的模糊问题。
1.“情节严重”在我国刑事犯罪构成体系中处于何种定位,学界仍存在较大的分歧。我国《刑法》传统理论指出,“情节”是一个综合概念,而非单一概念,其涉及到主客体以及主客观四个内容。随着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进步和深入,有的学者对该观点表示质疑并提出情节严重是一个整体评价因素,而不是指某一情节,只是一个从客观上显示犯罪行为对法益侵害严重程度的情节。[3]
2.“情节严重”的规范标准仍较为模糊。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适用条文较为机械,认为只要实施了帮助行为就满足“情节严重”的要求。《解释》出台后,通过列举情形以及最后兜底的方式对“情节严重”这一要素进行了细化。在此后的判决书中,司法机关对“情节严重”的论证程度有所加深,但从具体实务案件看,审判机关在判决书认定部分仍旧没有详细说明行为人是哪种行为构成帮信罪中的“情节严重”,也并未指出帮助行为的严重程度。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问题解决路径
(一)“明知”在司法适用问题解决路径
1.“推定”认定主观明知
按照本文的观点,现有的司法解释逐渐转向推定确定主观“明知”,《解释》第11条所明确的“可反驳的客观推定”标准[4],能够解决仅听取犯罪人的一面之词就认定其主观层面上是否构成“明知”的司法困境。故而在以客观推定为依据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时候,应当以社会一般公众的认知水平为标准,再结合具体行为人的认识和辨别能力进行综合判断。[5]这样一方面可以对犯罪人进行较为精准的打击,保护了部分对受助者实施犯罪却不知情的行为人;另一方面对司法机关的证明责任进行了降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资源紧张的问题。
2.加强判决书对“明知”的论证
根据判决书对“帮信罪”“明知”的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陷入了因为“明知”所以“明知”的说理怪圈。对于“明知”的论证是体现“帮信罪”裁判文书说理性是否充分的重要一环,在裁判文书中应对“明知”的认定过程进行充分的论证。只有被告人和辩护人以及其他观看裁判文书的第三人能够从心理信服论证逻辑时,才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刑事司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才能塑造一个和谐公正的司法环境。
(二)“情节严重”司法适用问题的解决路径
规范“情节严重”的标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明确情节严重是构成该罪的必要要素。具体应用该罪名时,应当科学把握“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防止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
为减少该罪适用范围被错误扩大,导致同案异判形成等问题的出现,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选取与“帮信罪”有关的典型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进行发布,为下级司法机关的罪名适用提供指导。这种做法有助于建立一致的刑事裁判标准,减少司法实践中的巨大判断差异。
四、结语
“帮信罪”的增设是出于打击网络犯罪的初衷,将帮助犯单独量刑、设置较低的入罪门槛,实现对网络犯罪的“打早打小”。针对“帮信罪”司法治理中存在的一些急需关注、解决的现实问题和困难,深入剖析、对症下药,不断优化完善、凝聚合力,帮助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的适用。
注释:
①2020年山东省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分析.
②2021年山东省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分析.
③2022年山东省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分析.
④参见山东省XX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6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书.
⑤参见山东省XX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6刑初602号刑事判决书.
⑥参见山东省XX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7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书.
⑦参见山东省XX区人民法院(2021)鲁1302刑初1135号刑事判决书.
参考文献:
[1]刘宪权,房慧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疑难[J].人民检察,2017(19):9-12.
[2]孙运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核心问题研究[J].政法论坛,2019,37(2):80-91.
[3]陈洪兵.“情节严重”司法解释的纰缪及规范性重构[J].东方法学,2019(4):87-100.
[4]李贤春,肖德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以江西省生效裁判为样本[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23(4):153-155.
[5]吴情树.如何理解帮信罪主观“明知”[N].检察日报,2020-11-10.
作者简介:王子硕(2002.5-),男,汉族,山东临沂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