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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尔斯的家庭教育观对中国家庭教育的实践价值

2024-04-15陈波

当代家庭教育 2024年1期
关键词:实践价值正义感家庭教育

陈波

摘 要:罗尔斯在阐述其正义理论时,针对家庭教育在正义观念中的地位与作用,提出了基于自身理论体系的家庭教育观。在新时代中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家庭教育是重要的一环,有着其他教育形式所不可替代的独立性与特殊意义。而罗尔斯对家庭教育的观点对中国家庭教育有着重要的实践价值。

关键词:家庭教育;实践价值;良序社会;正义感

【中图分类号】G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7-2539(2024)01-0008-04

罗尔斯构建正义理论的目的是确立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良序社会),而社会成员的正义感则是维护良序社会稳定的根本条件。罗尔斯进而指出,正义感作为一种道德情感,与家庭教育有着结构性关联。在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整体构造中,家庭教育是道德发展不可或缺的环节,在构建良序社会的理论设计中有着特殊的地位与作用。我们可以认为,罗尔斯的良序社会理念能够对应当下中国正在努力实践的正义社会形制,而家庭教育是树立集体性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罗尔斯的家庭教育观对中国家庭教育具有社会与家庭的双重实践价值。

一、罗尔斯家庭教育观的由来及其与中国社会的共性

在阐述社会成员的道德情感如何形成,以及道德情感与家庭教育的关系之前,罗尔斯首先讨论了西方道德与政治哲学史上关于家庭教育的两种传统观点。由此出发,罗尔斯引出了他自己基于社会正义问题的家庭教育观。通过罗尔斯的阐述,我们可以比较清晰地看到,家庭教育在东西方不同的社会背景和文化传统下有着很大程度的共性。而正是这些共性使得罗尔斯的家庭教育观对中国家庭教育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罗尔斯论两种西方传统视角下的家庭教育观

按照罗尔斯的总结,第一种观点来自经验主义,尤其表现在从休谟到西季威克的功利主义传统中,也就是所谓的道德动机论,即探讨人在社会中做出正当行为的动机来自何处。其基本看法是,道德训练的目标是提供失去的(行正义之事的)动机,由于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单元,所以这种“训练”自然就指向了家庭教育。在此,家庭教育被定义为某种权威行为,父母(有权威的人)的各种教育手段会随着未成年人各种各樣的心理过程,在他们身上发展出某种道德动机,即行正当之事的欲望以及对不正当行为的厌恶和拒斥。

另一种传统观点来自理性主义思想,它早期表现在卢梭、康德以及密尔的道德与政治理论中。这一传统观点认为,遵循道德准则并非因为获得了失去的动机,而是人的理性自由发展并作用于情感的结果。正如罗尔斯所概括:一旦理智力量成熟,一旦人们开始承认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并能够考虑他人的观点,他们就能够正确评价订立公平的社会合作条件的互利性。罗尔斯还说:一旦我们能够从一种恰当的一般观点清楚地理解我们同我们的伙伴的关系,这些本能力量就提供着道德情操的感情基础。[1]

(二)基于良序社会理念的家庭教育观

综合上述两种传统观点,罗尔斯认为,只有在人的成熟阶段才能具备充分理解道德观念的能力,儿童的理解只是初步的,所以家庭教育既是人进行道德学习的第一个阶段,也是社会道德后续发展的基础。由此可见,罗尔斯的家庭教育观并非一种孤立的见解,它最为突出的特征就是把家庭教育放到社会正义的视角下来理解与考察。

具体来看,罗尔斯构建正义理论的目标是确立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良序社会),但一个社会仅仅秩序良好还不够,它还必须具有持续的稳定性。如何解决良序社会的稳定性问题?罗尔斯的思路是把正义感这种道德情感设定为确保稳定的根本性条件,而社会成员的正义感的形成又有赖于他们终其一生所要经历的几个道德发展阶段。这样一来,正义感作为一种道德情感就与家庭教育之间有了某种结构性关联。在正义理论的整体构造中,家庭教育是发展社会成员的道德情操和维护正义社会稳定所不可或缺的环节。

(三)人的共性使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家庭教育具有趋同性

由于人类在生理和心理发展上的同一性,罗尔斯的家庭教育观对中国社会道德建设中的家庭教育环节同样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这尤其表现在家庭教育与社会正义之间相辅相成的实践关系上。

对公平与正义的追求不分国界与社会制度,中国的家庭教育也需要罗尔斯所设定的两个前提:正义且秩序良好的社会和社会成员的道德感。在中国努力促进新时代社会正义的大背景之下,这两个前提既是现实基础,也是实践的目标。因此,罗尔斯的家庭教育观对中国家庭教育的实践价值就在社会与家庭这两个方面得以展现。

二、家庭教育与社会正义的关系及其对中国家庭教育的实践价值

(一)正义感的形成始自家庭教育

罗尔斯在《正义论》一开始(第1节)就指出:一个良序社会是一个被设计来发展它的成员们的善,并由一个公共的正义观念有效地调节着的社会,而这个社会的稳定与长治久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成员的道德能力,也就是他们的正义感。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双向设定:假如不存在一个为正义原则所规范与约束的秩序良好的社会,人们的善就无法得到发展,进而道德情感也会失去目的;同样,如果人们在一个良序社会中不具备正义感,那么这样一个社会即便是正义的,也无法保持稳定并长久延续。正如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所言:社会的制度形式影响着社会的成员,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他们想要成为的那种个人。[2]

为了解释社会成员的正义感的形成过程,罗尔斯阐述了一个三阶段的道德发展序列:权威的道德、社团的道德、原则的道德。权威的道德即家庭教育阶段,它处于这个序列的第一步。这个序列被限定在一个特定的理论框架中,即在一个实现了公平正义原则的良序社会中,其成员的道德情感可能的发展过程。道德情感的养成从家庭教育开始,在后续阶段逐步发展为良序社会成员所共有的、公共的正义感。因此,从可持续的正义保证来看,为了维护良序社会的稳定,正义感这种道德情感是必须的。

由此可知,罗尔斯的家庭教育观并不涵盖人们通常理解的家庭教育的方方面面,而是直接指向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日后成为社会成员所需的道德情操的训练和培养。

(二)社会正义与家庭教育的相互關系

罗尔斯指出,道德态度的世代接续和传承是人类生活的必要条件之一:家庭的本质作用之一就是世代相继地实现社会及其文化之有序的生产和再生产。[3]

罗尔斯通过人类生活的两个基本事实来阐述家庭教育与社会正义的关系,这种关系体现在家长权威的合法性以及父母对孩子施以权威教育的合理性。

第一,家长权威的合法性源自家庭这种基本单位处于受正义原则规范的良序社会中。假如一个社会是不正义的,比如奴隶社会,那么家庭的合法性、父母地位的合法性及其对儿童的权威的合法性都将受到质疑。因此,在讨论权威道德时,罗尔斯首先确认,一个(无论何种形式的)良序社会的基本结构中必然包含着家庭这种组织单元,且社会的正义性则保证了家庭和家庭教育的合法性。孩子从一开始就处于父母的合法权威之下——作为儿童,我们成长在一种很小然而亲密的群体里,在这个群体中,长者(通常是我们的父母)具有某种道德权威和社会权威。[4]

第二,由于未成年人缺乏必要的知识与理解能力,所以孩子在家庭教育阶段往往无法考察和估价父母所施加的规则与命令的正确性和正当性,因而也不可能从理智和观念上反抗父母的权威,这也正是罗尔斯把家庭教育称为道德教育的权威阶段的原因。罗尔斯对于这一事实的解释是,由于已经设定了家庭处于良序社会中,因此就可以认为这一社会的道德准则的正当性能够传递到其内部的家庭单元中。也就是说,规范社会的正义原则与其所要求的家庭义务和家庭道德教育的标准是相一致的。

(三)家庭教育与社会正义的关系对中国家庭教育实践的启发

由于人类生活条件与道德潜能的同质同构,无论何种社会与文化背景下的家庭教育都需要与该社会的道德要求相符,并成为社会道德建设的基础。因此,罗尔斯的上述设定同样适用于当下中国的家庭教育。这不是某种抽象的推论,而是基于人类生活共同的基本事实所作出的结论。

从实践上看,相较于罗尔斯笔下的西方社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正义具有自身的独特性与先进性,中国的家庭教育所承担的对未来社会成员的道德教育就必须适应中国社会正义的内涵。因此,从社会目标来看,家庭教育不是一个孤立的领域,不是家长仅仅根据自身经验和个体特殊利益对孩子施加的教育,而是要结合中国社会制度的实践,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开展针对未成人的道德教育。

三、罗尔斯家庭教育观对中国家庭教育实践在两个方面的启发

(一)家庭教育自身的实践要点

1.家庭之爱在实践上的双向性

家庭之爱首先表现为孩子的本能和欲望与父母的爱之间所产生的效果。罗尔斯提出了一条心理学原则:孩子对父母的爱来自父母在先对孩子的爱。由于人最初的无意识和本能,孩子的行为与目的由某些本能和欲望驱动,并由它们带来的自我利益所调节。因此,当父母对孩子的爱表现为他们去做孩子的本能和自我利益倾向于去做的事情上,孩子就会在父母的这种表达中受益,进而感受到父母对他们的爱。

另一方面,父母之爱不能仅仅被狭隘地理解为对孩子本能欲求的单方面满足,还应该看到,父母对孩子的爱在更高层面上体现为对孩子人格价值的肯定。假如孩子对父母的爱只是某种工具性的手段,即对利益满足的回报,那么孩子就无法从最初的本能和欲望中产生出爱父母这种新的欲望,家庭教育也就无法包含任何道德要求。因此,只有父母对孩子的爱是无条件的,才能使孩子确认自己作为一个人的价值,才能从最初的无意识本能中升华出道德情感。当孩子意识到自我价值源自父母无条件的爱,他们才会反过来产生对父母的爱,这种爱摆脱了自我利益,是一种肯定自我与他人的道德能力。所以说,父母对孩子无私的爱仅仅是家庭教育的天然前提,通过它所获得的父母与孩子之间的互爱才是家庭教育的基础。

2.家庭之爱与父母权威的实践关系

仅凭父母与孩子之间双向的爱,还不足以完成权威道德教育。因为假如仅仅通过父母与孩子之间的互爱就能完成家庭道德教育,那家长的权威就是多余的了。事实是,即便孩子因为父母的爱而爱父母,进而倾向于接受父母所教导与施加的规则和命令,但他们仍然是孩子。这就意味着,孩子在这一阶段并不具备应有的判断力,他们对家庭教育的接受或拒绝并不建立在合理的根据之上,他们的欲望和需要也往往会超出可允许的程度,否则他们也就不需要父母所施加的规范与准则了。所以,父母在家庭教育中所施加的规则就是一种约束,对孩子而言这种约束是专断的,这也是家庭教育中权威的意义之所在。因此,家庭之爱只是家庭教育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这表明,在家庭教育的实践中存在着两个交互作用的要素:父母和孩子之间的互爱、父母对孩子的权威。如何合理运用这两个看似矛盾的要素,是父母在家庭教育的实践中必须面对的一个核心问题,也是家庭教育取得良好效果的一个关键方面。

3.家庭教育实践对家长的要求

如何从上述两个看似冲突的要素中达到家庭道德教育所需的效果?罗尔斯提出了家庭教育对家长的几个实践性要求,它们同样也是中国家庭教育实践对家长的要求。

第一,父母应该按照孩子的理解水平清楚地指出孩子能够执行的规则。第二,在孩子能理解的基础上,父母应当清楚地表达出执行这些规则的理由。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在要求孩子遵守或执行这些规则与命令的同时,只要它们对父母也适用,父母就应该以身作则,成为孩子的榜样。这一点之所以最为重要,是因为父母的榜样力量不但是孩子爱父母、更是孩子敬重父母的重要条件,因为敬重本身就是最为基本的道德情感。

(二)家庭教育对社会正义的实践价值

1.培养遵守规则的道德动机

由于家庭教育是社会成员完整道德发展历程中的第一阶段,所以从社会的观点来看,家庭教育的权威道德只是一种暂时的道德。但从实践上看,虽然社会正义所要求的规则与家庭教育所施加的规则有所不同,但遵守规则的意愿和动机却具有相同的道德基础。因此,假如由权威施加的规则来自正义社会的道德标准,那么家庭教育的作用就在于使未成年人养成遵守规则的良好习惯。就持守正义而言,遵守规则的意愿与动机都应首先来自道德目的,而不是出于利益的考量。一个纯粹由利益驱动的规则体系难以包含道德要求,因而也难以达致保障利益所需的正义制度。即便未成年人无法完全理解,父母的权威所施加的道德教育也能够在早期阶段发挥应有的作用,这就是家庭教育培养未成年人遵守规则的实践价值之所在。

2.个体的善观念与社会正义的和谐发展

正义的社会为个体的幸福与善观念提供着制度性保障,因而个体的利益也有赖于正义制度的持久稳定,这就需要社会成员具备共同的正义感。家庭教育是道德发展序列的第一阶段,是在后续道德发展阶段中形成正义感的前提和基础。这就要求家庭教育既不能与未成年人的个人利益相悖,又要为他们后续的社会性道德发展奠定基础。这样,当他们成为独立的社会成员之后,他们的个体善观念才能与社会的正义要求和谐一致。正如罗尔斯所言:“在(这个观念得到实现的)秩序良好社会里成长起来的这些人通常养成了某种形式的思想、判断、性格和情感,而这些思想、判断、性格和情感将引导他们出于它自身的原因而支持这种政治观念:它的理想和原则被认为拥有很好的理由。”[5]

这就是罗尔斯在良序社会理念中赋予家庭教育以重要意义的原因。由于人的发展阶段和道德潜能的趋同性,罗尔斯的家庭教育观也对当下中国的家庭教育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责任编辑:刘婷婷)

参考文献

[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363.

[2][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249.

[3][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196.

[4][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197.

[5][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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