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对寿险公司的影响及应对策略研究
2024-04-09彭晓
摘要:基于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原则,财政部于2020年修订印发了新的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国内所有保险企业最晚应于2026年实施该准则。新准则实施将对保险行业,特别是寿险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具体而言,新准则实施将直接影响会计处理、精算评估、财务报告与披露,也将导致保险企业的产品设计思路、风险管理措施、信息系统搭建、预算考核体系、组织架构及人员管理等方面发生变化。基于此,分析新准则实施对寿险公司产生的影响,并提出可行性应对策略,为寿险公司更好地应对挑战和机遇提供参考。
关键词: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保险合同负债;经营管理;寿险公司
0 引言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旧准则”)是基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IFRS4”)制定的,自2007年起实施至今。但IFRS4存在一些弊端,如数据不可比、可读性不强等,因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IFRS17)。在此基础上,2020年12月,我国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准则”)。该准则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与旧准则有较大差异,因此,深入分析新准则的具体内容、操作层面细节,研究新准则对保险企业各方面的影响并提出应对策略,是非常有必要的。
1 国内外研究评述
从新准则制定到正式发布的整个过程中,不少学者基于不同角度指出了该准则可能产生的影响。
从会计实务角度看,新准则下,寿险公司提高保险收入可以通过开发保障型产品来实现。各寿险公司在确认保险业务费用与收入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在合理的基础上也应该更加谨慎。以此为基础不难预测,对于含有大部分投资成分的保险产品,剔除投资成分后,保费收入将下降。为实现利润,寿险公司将提供更多保障性产品和服务,有利于优化产品结构。折现率及其他经济假设变动,最终也会影响寿险公司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促使寿险公司利润表更加平滑,更好地反映企业的业绩水平[1]。此外,郭振华[2]详细分析新准则中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单拆分与分组、合同边界、负债计量模型的不同后认为,新准则的实施会彻底将“准备金负债黑匣子”打开。届时,各公司质量不高的保险业务将彻底暴露,营业收入的拆分将使保费收入泡沫破裂,损益表最后会以利润来源列式。
从其他经营管理角度看,有研究从业务销售、风险管理、产品设计等多个方面指出了新准则给保险业带来的影响。同时,准备金评估、财务预算等会因新准则的变化而被重塑,保险企业的资产负债管理也面临较大考验。这反过来促使保险公司进一步改善资产负债管理,以缓解不同风险因素对其利润或损失波动产生的影响[3]。还有研究从其他方面探讨新准则对寿险公司管理产生的影响。组织架构方面,新准则下,需要多部门参与会计工作,这对寿险公司的组织架构提出更高的要求[4];工作流方面,会计核算工作已经进入精算领域,而新准则下,现在的工作流已不再适用,所以应建立会计精算互辅机制;信息系统方面,新准则对财务数据质量与颗粒度的要求明显提高,只有优化、整合信息系统,才能使新准则的核算要求落地[5];产品策略方面,新准则下,寿险公司利润轨迹发生了变化,产品设计与管理应更加精细化;绩效考核方面,新准则下,保费收入的计量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寿险公司考核通常依靠保费收入,该考核体系也需进行较大调整[6]。
2 新准则实施对寿险公司的影响分析
2.1 新准则实施对寿险公司会计实务的影响分析
本文从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3个方面对新舊准则做对比,具体见表1。
由表1可知,保险合同确认时间的变化会导致寿险公司特有的“开门红”业务受到影响。新准则还要求拆分“非显著的投资成分”(即一部分返还型年金险也面临被拆分)并重新分类至投资业绩中,会间接影响保险业绩收入的确认。保险业务收入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由合同服务边际(CSM)的摊销、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非金融风险调整的摊销及预期赔付金之和来确认的。如果实际经验与预期不符,新旧准则下的利润计算在金额和期间划分上都不一样。在旧准则下,预期赔付的改变直接被作为当期损益,利润的变化会因此更加突出。在新准则下,预期赔付提高对合同组利润产生的影响,会被合同服务边际(CSM)吸收,并在后续服务期内逐步释放。这就使得当期损益因为预期变化而变动的幅度在很大程度上得以降低,也即利润浮动幅度减小。可以预见,寿险公司未来经验假设发生变化产生的影响,会使当年的损益波动幅度变小。新准则实施后,寿险公司折现未来现金流所使用的折现率,应当符合各报告日市场上可以观察到的信息。寿险公司可以选取无风险收益率加上非流动性溢价作为折现率,抑或采用与保险合同类似或相同的金融工具的内含收益率作为折现率。新准则下的即期折现率浮动幅度相对旧准则大,因此对于履约现金流影响明显。尽管这更准确地呈现了合同负债现值,但却导致保险合同负债出现了更大的震荡。
2.2 新准则实施对寿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分析
新准则实施后,由于保险合同确认时间、投资部分的拆分、负债的计量及披露要求发生改变,寿险公司出现收入大幅下降、资产减少、负债波动等情况。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变化不仅对寿险公司的会计实务产生实质性影响,而且给其经营管理层面带来较大变动。特别是当前寿险公司热销的年金险、增额终身寿险等产品,面临大量投资成分被拆出的情形。如果寿险公司未来不改变产品策略,只能确认很少一部分保险业绩收入。在旧准则框架下,投资和业务所对应的绩效或预算都依赖于利源分析,投资相关财务业绩和保险服务业绩无法直观地在财务报表中呈现,二者是混同的。所以,寿险公司对内部不同部门的考核和预算目标是否完成相对模糊,部门之间存在扯皮现象,不同部门之间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相互推诿和博弈行为。新准则对负债的评估基于公允价值,与资产端大部分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匹配。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会计错配,但是也会导致寿险公司风险管理难度加大。同时,新准则对数据颗粒度的要求较高,信息系统之间的交互频繁。而大部分寿险公司信息系统是不能满足数据颗粒度细、数据量大等新准则要求的。设计一个适合寿险公司的通用技术方案,改造信息系统,也迫在眉睫。因此,未来寿险公司的工作流程会随着系统的变化而变化,精算、财务、IT部门之间的联动也会更加紧密。最后,新准则的实施会落到具体人员身上,而纵观整个保险行业,相关复合型人才较少,各寿险公司人才储备也不足。未来,相关人才抢夺将成为寿险公司面对的难题。
3 新准则实施对寿险公司影响的应对策略
3.1 会计准则的衔接
3.1.1 衔接的方法
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在新准则首次执行之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与新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若上述方式针对合同组无法有效施行,则应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若仍然不可行,则采用公允价值法进行处理。此外,首次采用新准则的年度期间的起始日为首次执行日[7]。但新准则下过渡方法的不同会明显影响存量保单在过渡日的合同服务边际余额,从而影响其在未来各期可以释放的利润总量。寿险公司可以根据历史数据质量、公司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新旧准则衔接方法。
3.1.2 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新准则适时规定了保险公司可以采用更为灵活的会计政策。寿险公司为了降低市场利率变化对其自身损益的影响,要综合研判并选择更合理、有效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应对市场利率变动导致的收入、费用波动。
目前,市场利率波动导致的保险业绩收入及费用波动主要有两种应对方式。第一种是把市场利率波动导致的保险业绩收入及费用波动总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二种是通过其他综合收益(OCI)选择权操作,主要分三步:首先,采用合理的方法,将合同金融变动总额分摊到保险当期及未来各期;其次,将合理分摊至当期的部分确认为保险财务损益;最后,将合同金融变动总额减去当期分摊金额后的余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所以,不难发现,在第一种应对方式中,利率波动会严重影响保险公司当期利润,而第二种应对方式较为灵活。故寿险公司可以选取第二种应对方式的会计政策(OCI选择权)。该方式实际上是将保险业务收入或费用分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和当期损益,能够较好地降低市场利率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鉴于监管要求,寿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时间可以与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保持一致。一般来说,寿险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占比较高,因此选择二者合并实施最合适。首次执行时,资产端的计量可以较好地匹配负债计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寿险公司会计错配带来的利润波动风险。
3.1.3 会计科目及记账规则的改变
根据新准则的要求,未来科目设置可参考如下:
(1)设置“未到期责任负债”科目,可以核算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未到期责任资产或负债,明细科目可以设置“非金融风险调整”“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合同服务边际”等。
(2)设置“已发生賠款负债”科目,可以核算签发的保险合同的已发生赔款资产或负债,明细科目可以设置“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非金融风险调整”等。
(3)设置“获取现金流量资产”科目,可以核算保险合同组初始确认前已付或应付的、分摊至相关保险合同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
(4)设置“保费服务收入”科目,可以核算保险合同确认的保险服务收入。
(5)设置“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科目,可以核算保险合同已付或应付的给付款项和相关费用,明细科目可以设置“保险服务费用”。
(6)设置“亏损合同损益”科目,可以核算亏损保险合同产生的损益,明细科目可以设置“保险服务费用”科目。
(7)设置“承保财务损益”科目,可以核算保险合同所产生的与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相关的损益,明细科目可以设置“未到期责任负债”“已发生赔款负债”等[7]。
旧准则与新准则记账规则对比见表2。
3.2 产品设计及策略
考察目前的保险市场不难发现,储蓄型投资受到国内消费者的普遍欢迎。所以,寿险公司不仅要站在自身角度考虑,开发适合自身风险偏好的相关产品,而且要站在消费者角度考虑,在充分认识各细分市场需求的基础上做好产品设计推广,满足不同细分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从而使保险产品既能确保利差,又能抓住消费者偏好。
新准则下,寿险公司未来要让保险产品更多地回归到风险保障功能上来,但为了继续增加保险服务收入、不断扩张承保规模,仍要满足消费者对保险产品兼具储蓄功能的要求。所以,在设计保险产品时,既要让其增加保险保障功能,适当降低投资和储蓄成分,又要充分考虑投资利润因素。
新准则要求合理拆分和处理保险合同,所以,在各类偏重投资作用保险产品的研发上,寿险公司应该更加谨慎,找到投资成分和保险成分的合理平衡点。尤其是进行“保险+服务”相关产品开发时,若考虑引入服务成分,就要让“服务”和“保险”的关系尽量贴近,以防止在新准则下被拆分。
短期险为1年期及以下产品,且全是风险成分,不含投资成分,使用保费分摊法在1年内可以确认保险业务收入。所以,新准则实施后,寿险公司可以增加销售该类产品的比重,以此作为短暂过渡期内提升收入的一个途径。
3.3 资产负债管理
新准则实施后,不管是资产还是负债,只要市场利率波动,就会导致财务报表结果的波动幅度被放大。对寿险公司来说,资产久期一般都比负债久期短,当资本市场长期处于利率下行趋势时,久期错配将直接反映在财务报表中。因此,寿险公司未来需要格外重视资产负债管理,可以做如下应对:
首先,寿险公司应优化精算部门、资管部门、财务部门等之间的协作及各项工作流程,进而做好久期合理配置。寿险公司前端业务与中后端业务是以资产负债管理作为中间桥梁的,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将直接影响保险准备金的保值增值情况和公司风险敞口情况。所以,应根据保险准备金的不同属性,合理匹配不同的金融资产投资。资产与负债的久期匹配更重要,收益率反而没有那么重要,只要能达到内含价值假设即可。建议寿险公司未来采用负债驱动的投资策略。
其次,寿险公司应谨慎投资,加大稳定资产配置,持续、有效地拉长资产久期,不断提升风险管控能力。通常情况下,投资业绩会受到国家政策变化、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市场利率波动、金融市场行情不稳定等因素的影响。寿险公司应正视上述情况,严格把控或防范各种风险,全流程管理好自身的各种资产,从而迅速应对市场的各种变化。
最后,寿险公司应加大对固定收益类稳定资产的配置力度,主动把握利率波动产生的机会,并适时加强配置长期地方政府债、国债等优质且长久期资产,以便实现投资收益率的持续稳定并拉长资产久期,有效防范、化解市场利率下行情况下的资产再投资风险。同时,寿险公司可以恰当地采用衍生工具对资产敏感度进行调整,以实现其与负债价值变动的一致性,起到抵抗风险的作用,提升市场竞争优势。
3.4 信息系统设计
未来寿险公司构建的信息系统可以拆分为三大平台和三大系统,分别为数据处理平台、计量平台和现金流量平台,子账系统、费用分摊系统和总账系统,具体见图1[8]。
3.4.1 三大平台
(1)数据处理平台。未来数据处理平台自身的功能大致有:保险合同边界的识别、合并、分组和拆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等。其跨系统功能大致有:子账系统数据的准备、业财核对和计量平台的数据准备等。
(2)计量平台。数据处理平台可以提取总账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中的实际现金流量数据,以及现金流量平台的预期现金流量数据,然后根据所选计量模型的计量规则,将实际现金流量与预期现金流量通过某些算法产生负债及有关利润表项目,再将处理结果传输给子账系统,用于记账。计量平台还具有对GMM(高斯混合模型)、VFA(浮动收费法)和PAA (保费分摊法)计量下的合同服务边际选择摊销载体后进行计算并对贴现率进行管理等功能。
(3)现金流量平台。数据处理平台处理完基本的合同信息后,将数据推送至现金流量平台,输入相关精算假设后,会生成预期现金流量数据。其主要功能集中于对保险合同负债的评估方面。
3.4.2 三大系统
(1)子账系统。子账系统的主要作用是进行规则转换和生成会计语言,并对子账凭证进行管理。在此基础上,子账系统也具备一般财务系统功能,如会计记账期间管理、手工记账和冲销主数据维护、凭证管理及权限分配管理等。
(2)费用分摊系统。该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将不能归属于合同组的获取费用和维持费用分摊到保单级别,并将计量结果分摊到各个险种。根据寿险公司的实际需求,分摊系统也可以囊括准备金分摊与费用分摊两项功能。
(3)总账系统。该系统的主要功能是新准则核算、报表披露、报表分析、报表管理等。
寿险公司可以参考以上新准则下信息系统的设计思路,对现有内部系统进行集成与优化,以保证各项会计核算的要求得以落实。
3.5 预算管理
3.5.1 预算管理精细化趋势
旧准则体系下,保费收入预算的方式就是根据整体市场态势及寿险公司历史经营情况,综合判断保费收入,相对比较粗犷。而新准则实施后,保险业务方面的预算管理态势会发生改变,寿险公司需要重点考虑如下3个方面:
(1)新业务合同在未来全部承保期间内预期赔付保险成分的释放,以及合同服务边际的摊销速度和总额,在各种保险产品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各期的保险收入必将受到直接影响。所以,寿险公司对新业务合同进行管理时,不能再跟往常一样,仅仅关注其对當年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而要更加关注其对未来具体现金流的影响。
(2)原有存量业务的管理需要得到加强。由于当期赔付中保险成分的经验偏差是保险服务最主要的业绩来源,所以,对于存量业务的保险收入来说,可以更容易得以预测。未来存量业务退保支出及赔付方面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也需要加强。
(3)履约现金流和保险收入之间的关系不同以往,呈现更加复杂化特点 ,而且不同产品所对应的履约现金流和收入之间的关系也存在较大的差别。所以,寿险公司要重视精细化操作,尤其是预算与考核管理;要将预算延伸到产品层面,对具体的某个产品要做好经营规划。只有如此,才能有效控制预算与考核。
3.5.2 预算考核指标参考
新准则下,寿险公司未来对当期业绩质量、盈利情况等做评价考核时,可参考如下指标[2]:
(1)保险服务业绩相关指标。
(2)当期业务保障程度指标。
(3)投资业绩相关的盈利指标。
(4)寿险业务的长期盈利指标(新单业务)。
(5)存量业务的长期盈利指标。
3.6 组织架构及人员管理
旧准则下,寿险公司各个部门是相对独立运行的。精算部门评估准备金,将该数据通过精算系统或核心系统传输给财务系统即可。新准则的实施将极大地提高会计工作的烦琐程度。数据交互更加频繁,收入确认、费用分摊、现金流评估等都需要IT部门、精算部门深度参与。在此基础上,财务部门至关重要,既要做好各个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又要做好月结工作的职责分工。除前述方式外,寿险公司也可以将精算评估等人员直接编入财务部门。目前,寿险公司可以通过成立项目组来专门研究新准则,重点分析新准则实施后可能面对的技术难点,提前磨合各部门的协作和配合意识。只有通过积极、灵活的组织架构调整和组织配合,才能有效消除内部各机构之间的沟通屏障和协调难点。
未来新准则重塑信息系统后,IT人员需要为财务核算和精算评估提供更多技术支持。当前,各流程中人手不足问题非常突出,再抽调额外人员深度参与到新准则的学习、实践中更显困难。所以,寿险公司需要从人力资源市场招聘4~6名有相关经验的IT人员、精算人员和财务人员,专职负责新准则落地工作。考虑到目前行业内缺少具有新准则相关经验的人员,寿险公司也可以从内部挖掘和培养骨干人员。寿险公司需要提前关注内部IT人员、精算人员和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不断拓宽其知识领域,加深其对新准则的理解。寿险公司要提前布局,做好高端复合型专业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工作,增加复合型人才储备,以应对新准则实施后的人才需求。
4 结语
新准则全面实施带来若干问题,使寿险公司面临一定的压力。对于部分寿险公司来说,尚有过渡期。尚未实施新准则的寿险公司可以结合上述方法提前布局,逐步调整自身经营管理策略,积极应对各种变化,适应市场新趋势。
参考文献
[1]周琴琴.重新解读保险公司利润表:基于IFRS17综合收益表列报[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8,32(5):66-69.
[2]郭振华.IFRS17内在原理及新财务报告[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22.
[3]张逸群.IFRS17保险合同准则评析及影响分析[J].中国总会计师,2017(8):98-100.
[4]刘佳楠.IFRS17保险合同准则对寿险公司的影响研究[J].今日财富,2021(9):31-32.
[5]赵小克,邹芮,李惠蓉.新保险合同准则下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探讨[J].财会通讯,2022(13):91-94,110.
[6]张栢睿.浅析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下的财险公司财务管理[J].财经界,2020(35):180-181.
[7]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2022[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22.
[8]方胜.ABC保险公司IFRS17准则实施研究[D].南宁:广西大学,2022.
收稿日期:2023-07-31
作者简介:
彭晓,女,1990年生,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主要研究方向:会计准则、公司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