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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档案开放鉴定与档案开放审核工作

2024-04-03刘淑环

兰台内外 2024年9期
关键词:档案馆

摘 要:档案开放鉴定和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是档案开放的必经程序,直接关系到档案开放的质量和效率,也是确保档案安全保密的重要手段。本文首先分析了档案开放鉴定与档案开放审核概念,详细阐述了二者之间的异同。其次,讨论了各地档案馆在档案开放鉴定与档案开放审核中的机制创新、制度探索和技术应用等实践探索。最后,从细化标准、技术运用、完善机制和加强学习等四个方面,提出新时代进一步做好档案开放鉴定与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路径内容,为深化档案开放鉴定与档案开放审核工作必要性认识,推动档案开放鉴定与档案开放审核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指导意义。

关键词:档案开放鉴定;档案开放审核;档案馆

概述

从“鉴定”的本意来看,有鉴别、确定之意。具体到档案领域,鉴定就是指根据档案有关标准或规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判定档案的真伪及其价值。而开放具体到档案领域放专门指各级档案馆将馆藏的档案资源中那些已经馆藏一定年限、无需限制其利用而向社会不特定公开,提供公众查询、检索、复制等利用。2020年新修订的《档案法》首次提出“档案开放审核”这一专业术语,并将档案封闭期由30年缩短为25年,其中为保障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公益事业的发展,这些领域的档案资料对外开放的限制时间还可以更短,即可以低于馆藏25年便可以通过档案开放鉴定与审核,对外部开放。为进一步推动全国各级档案馆档案开放的广度、深度,统一档案开放的流程,规范档案开放行为,2022年国家档案局发布《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就推进和规范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开放主体和范围、程序和方式、利用和保护以及保障和监督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此外,部分省份也陆续出台了档案开放鉴定和档案开放审核地方性规则,如福建省档案部门出台《福建省档案开放审核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档案开放审核定义、适用范围及工作流程。随着我国科学文化日新月异的发展,各个领域内的档案利用需求量持續增加。要处理好档案开放与保密、开放与安全的关系,就要认真贯彻落实《档案法》《保密法》《档案法实施条例》《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等法律法规,扎实做好档案开放鉴定及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满足档案利用需求。

1 档案开放鉴定与档案开放审核概念辨析

《“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十四五”全国档案工作要“坚持人民立场”,提出到2025年,档案工作“走向开放”取得实质性进展,努力建设好“档案资源体系”和“档案利用体系”。因此,开放是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的目标和要求。

1.1 档案开放鉴定

《档案工作基本术语》中明确“档案鉴定”的定义,确立档案鉴定的“真伪”和“价值”两个方面的内容。档案鉴定既要鉴定其真伪,也要鉴定其价值。涉及档案开放鉴定,更多的侧重于其价值的假定。《军队档案条例》以正式文件形式规定“档案开放鉴定”。该《条例》规定档案鉴定的具体时间、具体组织部门和实施部门。档案鉴定应在开放之前完成,具体组织档案开放鉴定的部门为军委机关部门或者大单位具体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具体实施档案开放鉴定的单位是各级档案馆、档案室以及档案形成单位、档案移交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档案开放工作,2022年国家档案局发布《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在该《办法》中,进一步明确“档案开放”的主体、依据、范围、要求及目的。档案开放是由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依据的是法定的权限。开放的档案范围主要是馆藏中达到一定年限且无需限制利用的档案资源。档案开放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利用。但目前还没有从法律法规或规章条例中确定“档案开放鉴定”的概念及其内涵,但从“档案鉴定”“档案开放”的定义内涵以及档案开放鉴定的实施主体、客体及要求来看,档案开放鉴定应指各级国家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移交单位,按照法定权限将形成时间达到一定年限、无需限制利用的馆藏档案,按照一定的标准、原则、要求及流程进行审查,鉴别档案合规及具体内容,判定其是否可以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

1.2 案开放审核

首次提出“档案开放审核”的原则是在新修订的《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条例》中。《档案法》第30条规定移交与尚未移交两种情形,进一步细化移交、尚未移交进馆档案审核开放主体,以及移交后原档案形成单位或移交单位发生变化时档案开放审核主体,也进一步细化尚未移交进馆的档案审核开放的内容,即除了“移交时附具到期开放意见”外,还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密级变更情况”。因此,档案开放审核则是指国家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移交单位,对馆藏档案中即将达到保管期限、不需要控制使用的档案,按照一定的标准、原则、要求及流程进行审查,判定其是否可以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1]。

2 档案开放鉴定与档案开放审核之间的关系

档案鉴定与审核是馆藏档案依法向社会开放前必须履行的程序[2]。档案开放鉴定与审核是保证馆藏档案资源开放安全、可靠、有效的重要环节。

2.1 二者的相同点

首先是客体相同。无论是档案开放鉴定,还是档案开放审核,其鉴定或审核的客体都是移交进馆的馆藏档案或者未移交进馆的馆藏档案。前者是指已经达到一定年限、无需限制利用的馆藏档案;后者是指由档案形成单位或保管单位负责鉴定或审核。其次是目的相同。无论是鉴定还是审核,直接目的都是“开放”。即确定能否开放以及开放的范围和途径。间接目的都是利用。即为满足社会不特定群体档案利用提供服务。此外,二者都是保证档案开放有序且安全的重要途径。

2.2 二者的不同点

“档案开放鉴定”与“档案开放审核”二者之间既有相同点,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同。首先是主体的不同。《档案法》《档案法实施条例》均提出“国家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进行档案开放审核”。而档案开放鉴定主要是由档案馆及其下设专门机构进行。其次是内容的差异。总体来看,档案开放鉴定的内容外延要广于档案开放审核。鉴定除了审核其解密情况、保管期限等是否满足开放外,还涉及档案开放的真伪及价值鉴定。

3 档案开放鉴定与档案开放审核现实探索

3.1 档案开放鉴定探索

3.1.1档案开放鉴定机制探索。北京市平谷区档案馆施行“双初审”(区档案馆、立档单位)档案开放鉴定制度。初审采取“一审二核三同议”工作机制,区档案馆鉴定工作人员对馆藏档案开放鉴定进行初审,初审结果交档案形成单位与移交单位征求意见;对移交单位有疑义的内容,鉴定工作人员与基层档案员一同对照档案原文,将确需延期开放的档案内容进行逐条复核,并做出相应调整。驻马店市档案馆档案开放鉴定实行“三审”制:工作人员初审、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小组组长复审、鉴定工作委员会终审。

3.1.2档案开放鉴定制度探索。《山西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全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成立档案开放鉴定委员会,主任由档案馆馆长担任。下设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组,由分管档案馆工作的副馆长任组长。确定了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程序:制定方案、开展鉴定、编制与审议鉴定工作报告、报批报告。按照“初审—复审—终审”步骤进行。此外,平阴县、奉贤区等地也陆续颁布了档案馆档案开放鉴定实施办法。

3.1.3档案开放鉴定技术探索。江西省档案馆综合运用关键词匹配技术、数据挖掘技术、COR和中文分词工具、DFA搜索算法、t-SNE算法、深度学习感知器二分类算法等数据分析算法技术,构建由递进式辅助开放鉴定双模块、算法模型和档案知识库组成的辅助档案开放鉴定模型(见图1), 模型总精确率为67.6%,极大地提高了档案开放鉴定内容得效率。

3.2 档案开放审核探索

3.2.1档案开放审核机制探索。天津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审核采取“初审-复审-终审”制。漳州市档案馆档案开放审核包括前期准备、“三审一会”到公布目录信息共8个流程,实行“档案形成单位或移交单位初审、档案馆复审、档案馆领导小组终审”的“三审”工作机制。邹平市档案馆采取档案形成单位或移交单位初审、市档案开放审核小组复审、市档案开放审核工作委员会终审和备案的“三审一备案”档案开放审核程序。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档案开放审核流程是初审、抽检、复审、终审到馆务会议审议,审核流程更加精细化。

3.2.2档案开放审核制度探索。2023年,天津市档案局出台《天津市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细则》,明确了档案开放审核与解密审核同步开展,使档案开放与档案解密无缝衔接。内蒙古档案局先后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區档案开放审核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档案馆档案开放审核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档案馆档案开放审核工作场所管理制度》,涵盖档案开放审核安全保密、人员及场所管理制度。

3.2.3档案开放审核技术探索。漳州市档案馆运用计算机辅助档案开放审核系统,建立档案开放审核敏感词库,突出敏感词及频度表,提升档案开放审核质效。

4 档案开放鉴定与档案开放审核工作路径

立足新时代新情况新要求,面对新形势新变化新任务,档案开放鉴定与档案开放审核的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档案开放鉴定与审核工作量大、专业素质要求高[3]、协同性强,需要认真做好档案开放鉴定和档案审核鉴定,满足日益增长的档案开放需求。

4.1 细化标准,规范档案开放鉴定与审核工作

从全国各地的成功实践来看,无论是国家级、省级层面,还是市级、县级,都陆续出台了档案开放鉴定与审核的规章制度,这也有利于规范档案开放鉴定与审核工作。因此,要根据《档案法》《保密法》《档案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具体的档案开放鉴定与审核的细则或办法,加强档案开放工作顶层设计,推动档案开放鉴定与审核工作规范转型升级。要密切关注新修订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及时跟进和调整档案开放鉴定与审核具体流程规范,明确档案开放鉴定与审核的主体客体、开启程序、工作时限、方法步骤等。做好档案开放鉴定、审核与档案保密制度的衔接,适应新形势新变化。

4.2 技术运用,提升档案开放鉴定与审核水平

从全国各地的实践探索情况来看,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应用,应升级档案开放鉴定与审核手段,积极引入数据挖掘技术、创新档案开放鉴定与审核模型,积极运用关键词匹配技术、数据挖掘技术、COR和中文分词工具、DFA搜索算法、t-SNE以及人工智能、虚拟现实、档案利用场景等,不断提升档案开放鉴定与审核工作的准确性、高效性[4],使科技赋能档案开放鉴定与审核全流程、全流域。要持续完善动态敏感词库,运用数据预处理,解析档案原文,把档案开放鉴定与审核功能嵌入档案管理系统,推动协同治理、跨界合作,升级档案部门技术应用能力[5]。

4.3 完善机制,形成档案开放鉴定与审核合力

档案开放鉴定与审核需要由各个部门共同完成,发挥各部门组织、具体鉴定审核的落实。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档案开放鉴定与审核工作体制机制,建立档案开放鉴定与审核工作的常设领导机制,推动构建档案开放鉴定与审核协同机制。要注重该机制作用的发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当前档案开放鉴定与审核工作实践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健全完善档案开放鉴定与审核协同机制,有效整合一定区域范围内各档案馆和档案形成单位或档案移交单位以及档案领域专家骨干等档案资源、审核专业力量、开放成果、利用信息等,全面客观分析评估开放利用效果,优化配置审核力量,合理确定审核任务,共享使用审核成果,不断提高档案开放鉴定与审核工作成效。

4.4 加强学习,增强档案开放鉴定与审核能力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6],不断提升档案开放鉴定与审核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加强国家档案馆之间的馆际交流、学术研讨,拓宽档案开放鉴定与审核人员的思路、视野。常态化开展标准规范知识的学习,熟练掌握最新的档案鉴定与审核标准,对一些职能部门形成的专门档案保管期限、利用范围的规定要做到心中有数。如婚姻档案、社保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多为100年,限制使用等等。此外,还要加强计算机信息技术的知识学习,熟练掌握前沿技术应用,注重运用技术赋能档案开放鉴定与审核工作,提升档案开放鉴定与审核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档案开放鉴定与审核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守住业务底线、红线,自觉遵守档案开放鉴定与审核工作的要求。

结语

新时代我国档案事业发展迈入了新阶段,新时代是一个开放、包容与协作的时代,在新时代背景下,档案工作面对的是一个开放的环境、开放的世界,档案开放鉴定与审核要始终坚持“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走开放之路,以档案工作开放促进档案事业发展,切实发挥档案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应有作用。

参考文献

[1]卞咸杰,黄杨.“档案开放审核”与“档案开放鉴定”概念辨析[J].档案管理,2023(5):36-39.

[2]晋平,问宪莉,庞莉.档案开放鉴定方式检视及其改进[J].北京档案,2019(9):34-37.

[3]钱海峰.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北京档案,2016(4):19-20.

[4]丁英萍,王艳丽.新形势下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对策探索与路径思考[J].办公室业务,2023(1):133-135.

[5]岳靓,王芹 ,李志娟.数据治理下的档案开放鉴定现状及优化策略研究——以苏州市为例[J].档案与建设,2023(5):57-60.

[6]谭洪杰.《档案法》修订对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档案天地,2020(12):44-46.

作者简介:刘淑环(1976.10—),女,大学学历,郓城县档案馆馆员。主要从事综合档案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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