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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研究:理论内涵、多维特征与突破路向

2024-02-19于迪扬李荣日

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治理效能多元主体精细化

于迪扬 李荣日

摘 要:加强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推动体育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更快更精准回应社区居民体育服务诉求,是促进城市社区体育基层治理效能全面提升的关键抓手。采用文献资料和逻辑分析等研究方法,在系统阐释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的理论内涵基础上,针对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的多维特征进行深入挖掘与分析,并结合时代发展特征和治理实践变化针对性地提出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的突破路向,即搭建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运行新机制;延伸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制度新层级;优化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转型新思路;塑造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主体新关系,旨在为丰富城市社区体育基层治理体系和提升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精细化水平提供理论借鉴与启示。

关键词: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精细化;多元主体;治理效能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808(2024)01-0036-07

Abstract:Strengthening the micro-governance of urban community sports, promoting the focus of sports governance to the grassroots level, and responding to the demands of community residents sports services faster and more accurately are the key to promoting the overall improvement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urban community sports grassroots governance. By using the methods of literature and logical analysis, on the basis of systematically explaining the theoretical connotation of urban community sports micro-governance, this paper deeply explores and analyzes the multi-dimensional characteristics of urban community sports micro-governance, and puts forward the breakthrough direction of urban community sports micro-governance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development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imes and the changes of governance practice, that is, to build a new mechanism for the operation of urban community sports micro-governance; extend the new level of urban community sports micro-governance system; new ideas for optimizing the transformation of micro-governance of urban community sports; the purpose of shaping the new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ain body of urban community sports micro-governance is to provide theoretical reference and enlightenment for enriching the grassroots governance system of urban community sports and improving the refinement level of urban community sports micro-governance.

Key words:Urban community sports; Micro-governance; Refinement; Multiple subjects; Governance efficiency

建立健全城市社區体育基层治理体制机制,推动政府、市场、社会和社区居民等多元主体良性互动,提高城市社区体育基层治理社会化、数字化和专业化水平,既是推动城市社区体育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内容,也是扎实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治理共同体”[1]。由此可见,基层治理既是国家治理的“最后一公里”,也是人民群众感知公共服务质效和温度的“神经末梢”。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作为一种强调在较小规模治理单元范围内,以满足社区居民需求为导向,以多元主体协同参与和深度融合为动力,通过协商、调解和监督等方式有效处理和化解各类微事件、微服务和微项目等的持续性过程,是城市社区体育基层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治理问题正逐步成为当前城市社区体育基层治理领域研究的热点议题与方向[2-3]。有鉴于此,本研究在系统厘清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内涵要义基础上,深入探究当前我国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的多维特征,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的实践路径,旨在为进一步丰富和拓展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研究提供理论指导与有益借鉴。

1 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的理论内涵

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语境下我国城市社区体育基层治理领域极具本土化特色的专业术语,其既具备一般治理的普遍特征,又兼具区别于其他治理模式的独特属性。具体而言,城市社区体育作为在基层街道辖区范围内,以活动空间和基础设施等为重要基础,以社区全体居民为参与主体,以提升社区居民身心健康为根本目的,满足城市社区居民多样化和个性化体育健身需求,丰富社区居民运动生活体验而就近组织和开展的区域性群众体育活动,是建设社区居民精神文明的重要载体和提升社区居民实现健康的重要手段,其除开具备一般社区活动的公益性、草根性和多元性等特征以外,还能够下沉至社区基层领域覆盖不同年龄和不同层次的人群,带动社区基层群体参与体育锻炼的积极性,为社区居民提供丰富的体育锻炼空间,提升居民运动健康意识和水平[4]。微治理强调以内生资源为主和外生资源为辅的理念,通过内外部力量驱动社区居民集体行动来实现治理目标和任务,并侧重居民社会身份的认同与共同体意识的培养,并且这种治理模式一般倾向于在较小规模治理单元范围内开展,以满足社区居民需求为导向,以多元主体协同参与为动力,通过协商、调解和监督等有效途径处理和化解各类社区微事件、微服务和微项目等,其与社区体育倡导公平开放自由、管理重心下沉和活动根植于民等底层逻辑相吻合,较为契合城市社区体育在微观领域的具体实践[5]

据此,结合社会发展和具体微观实践情况,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在较小规模治理单元范围内,以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和个性化的体育服务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体育企业、体育社会组织、社区居民体育自治组织和社区居民等多元主体共治力量,通过民主协商和协调合作等方式,共同平等地参与社区体育各项微事件和应对社区体育发展中的各类小微问题,以实现社区体育公共利益最大化,提升城市社区体育基层治理精细化能力,提高城市社区体育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可持续性发展过程。

2 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的多维特征

2.1 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的自治特征

以社区居民自治唤醒城市社区体育活力,是推动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的有效路径和提升社区居民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的重要举措。在具体城市社区体育各项基层工作开展实践过程中,既要善于从细微之处着手,也要侧重从源头和堵点等方面寻求突破,打通社区体育治理梗阻和强化社区居民体育自治。具体而言:

(1)从能力提升方面来看,随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城市社区体育治理领域的不断深入,社区体育建设的重点逐步转向社区居民体育自治组织建设,作为社区体育微治理的源动力,社区体育居民自治有助于扩大居民有序参与社区体育公共决策与公共事务,提高居民体育活動参与度,实现对于社区体育各项公共事务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这不仅是城市社区体育建设发展的重要任务,更是提升社区凝聚力和向心力的重要举措[6]

(2)从权益保障方面来看,有关社区居民体育权益保障主要与广场舞扰民、运动场地争夺等类似事件紧密相关,随之所带来的群体性冲突和健身利益分化等问题较为复杂多变[7]。面对该类问题,不能仅仅依靠思想道德予以约束,而应明晰社区邻里之间的权利界限,明确社区居民体育锻炼和健身休闲的具体时间、地点和音量等限定,既要保护参与者的权利,也要保护非参与者的权益,营造良好的社区体育氛围[8]

(3)从管理模式变革方面来看,现阶段依靠政府单一主体处理解决城市社区体育各项基层工作问题已难以为继,更多需要依靠社会力量发挥共治功能,才能有效弥补社区体育基层治理存在的诸多短板。而通过采取项目制治理模式可以有效简化社区体育基层工作原本科层制治理模式步骤冗杂等问题,促使单一治理主体向多元治理主体转变,真正实现自下而上的项目推进,可以极大地减少各级各地体育主管部门之间、社会体育团体之间和社区居民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与潜在风险,提升社区体育微治理效能[9]

2.2 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的运行特征

促进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的高效有序运行离不开相应治理机制的完善与发展。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的过程本身就是对原有治理机制的持续完善和各种新治理机制适应发展的过程,通过不断完善和发展这些治理机制,社区体育多元治理主体才能够在微治理的基础单元内发挥各自优势和形成良性互动。具体而言:

(1)从资源整合方面来看,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并非单纯依靠社区居民自治解决实际问题,而是依靠多元主体之间的优势互补和资源整合来处理社区体育各种基层问题的共治体制。一般来说,不同治理主体往往具备不同的资源禀赋、治理能力、人员构成和目标追求,这就要求治理决策者在实际治理过程中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匹配策略,通过整合社区党委、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体育社会组织、体育企业和社区居民等多元主体力量,构建城市社区体育公私合作治理网络[10]

(2)从赋权约束方面来看,微治理作为一种特别强调自主性的治理模式,在同一社区内和不同小区或院落间往往会存在多种不同的社区体育微治理方式。对于自主性较强的社区,其往往会形成许多不同运动项目类型的社会体育团体和民间体育组织,这些组织一般是由社区居民自发或基层政权指导下所成立,虽然大都未经政府部门正式赋权,职能定位较为模糊和社会认可度较低,但是组织数量和分布广度方面占据绝对优势,对于满足基层社区居民多样化、个性化体育需求和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全民健身等方面具有直接的主导作用[11]

(3)从集体协商方面来看,社区体育微治理涉及多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采取集体协商机制可以实现多元主体在参与社区体育微治理过程中的利益相对平衡状态,有效避免因未能满足某一治理主体利益诉求而导致的治理决策失败等问题[12]

(4)从组织协调方面来看,在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过程中,各主体与主体之间由于立场、职能、能力和目标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化,其参与治理往往会以自身利益为先导,盲目追求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容易引发社区体育服务供需失衡、错配和缺口,难免会产生利益上的冲突与矛盾[13]。通过建立由体育非营利组织成员、社区居委会相关人员和社区体育指导员等组成的体育治理网格员,专门承担社区居民体育需求信息的收集整合、体育场地设施维修管理、体育利益冲突协调和上级体育政策执行等任务,以及时掌握并满足网格内部居民实际体育诉求,化解居民体育利益冲突[14]。进而,可以说社区体育微治理多元主体协调机制的构建不仅有助于缓解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推动不同主体之间加强沟通交流和协同合作,还有助于实现政府、市场、社会、社区和居民等多元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提升社区居民满意度和社区体育自治意识[15]

2.3 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的要素特征

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作为迎合国家下沉资源有限和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体育服务需求的实践模式,其构成要素主要涉及微治理主体、单元、动因和路径等,不仅能够有效克服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缺位和越位等现象,还能够更为高效合理地释放社区居民日常体育服务需求压力、协调多方利益和弱化社区体育潜在治理风险,促进社区体育健康可持续发展。具体而言:

(1)从治理主体方面来看,目前国家和政府已不再作为相关治理制度与规则制定的主要来源主体,社会力量和各类社区体育团体的不断涌入为社区体育基层治理结构带来强劲创造力,并且伴随着社会分工的多样化、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和价值形态的丰富化,将逐步分散社区体育基层治理权力的赋能主体,助力党建引领和共同体构建等成为社区体育治理的核心引擎[16]

(2)从治理单元方面来看,传统社区体育治理单元主要以地方体育主管部门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为主,治理方式较为碎片化,所能触及的治理层级相对局限,特别是在针对细微的、局部的社区体育基层治理问题时,往往显得捉襟见肘,例如社区业余赛事肢体冲突、社区空地搭建体育设施纠纷和运动场地抢占纠纷等。而社区体育微治理模式在治理单元上有效弥补了传统社区体育治理单元侧重整体效益和忽视局部效益的结构短板,能够将原有社区体育治理单元进一步细化至某一楼栋、院落等更加小型的网格单元之中,形成由下而上的微治理行动网络,有效解决社区体育各类小、急、难问题[17]

(3)从治理动因方面来看,采取微治理模式可以转变社区体育基层治理的动因,促使原有依据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支配性行政指令实施各项社区体育措施的治理形式逐步转变为依据社区体育自治组织内部需求采取相应措施的导向式治理形式。进而,可以说微治理模式不仅能够更加精准地挖掘出社区体育基层治理的核心节点和利益分歧,还能动态识别社区居民不断变化的体育服务需求和更好引发社区居民的情感共鸣和集体认同[18]

(4)从治理路径方面来看,社区体育微治理模式不同于过往各级各地政府体育部门赋权所具备的规范性和指令性,而是依靠社区居民自发形成的各类社会体育团体、自我选拔体育活动组织领导者和制定相关社区体育治理行动准则,以及基于社区居民自身体育服务需求难以满足时而产生的一种集体性行为[19]。通过社区体育自治组织内部自主赋权,不仅可以改变社区居民体育服务需求的传递路线和提升居民自治体育组织内部治理行动的能动性,还能帮助社区居民更为直接地表达自身体育服务诉求,快速进入协商沟通状态并达成一致认同迅速反馈至上级体育主管部门予以确认,提升社区体育基层治理效率[20]

2.4 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的显化特征

社区体育微治理的显化特征作为反映政府部门、体育企业、体育社会组织、社区体育自治组织和社区居民等多元主体治理目标实现过程的重要体现,是把握社区体育治理重心下沉和构建社区体育微治理共同体的关键抓手。具体而言;

(1)从细微化方面来看,社区体育微治理的细微化主要体现在治理单元和治理事务两个方面。从治理单元来看,社区体育微治理相比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治理单元范围更加细小,主要聚焦于小区、单元楼和院落等单元范围,通常是为应对社区居委会无法有效解决居民参与社区体育过程中存在的各种现实问题而自发形成的在较小单元范围内的治理模式。从治理事务来看,社区体育微治理所需处理的事务通常具备碎片化和复杂性等基本特征,这些事务往往飘忽不定,处理起来费时费力,缺乏统一的评价标准,需要各级各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体育企业和体育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介入耗费大量精力才能有效处理[21]

(2)从精细化方面来看,社区体育微治理的精细化主要体现在治理方式和治理过程两个方面。从治理方式来看,社区体育微治理本身较为强调治理方式的精细化,侧重加强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的精准性,主要依据社区居民的实际体育需求决定供给内容,以最大程度地满足社区居民的切实需求[22]。从治理过程来看,具体体现在多元主体协调和治理问题处理上。主體协调层面,为促使多元主体之间能够相互协调和互利合作,建立明确细化的社区体育治理协调机制,有助于社区体育微治理提质增效[23];困境纾解层面,面对各种复杂多变的社区体育公共事务和公共管理问题,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体育微治理工作流程和制度规范,有助于提升社区体育发展过程中对于各项复杂问题化解的精细化[24]

(3)从直接化方面来看,社区体育微治理的直接化主要体现在社区体育治理层级和民意表达两个方面。从治理层级来看,社区体育微治理实质是对原本社区体育基层治理层级的充分下沉,原本的社区体育基层治理层级主要包括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等,而微治理下的社区体育基层治理层级主要细化为街区、小区和院落等[25]。从民意表达来看,随着治理层级和单元的不断下沉,社区居民的体育诉求和意见表达可以越过社区居委会、社区党组织和体育协会等多重中介直接被体育行政部门所获悉[26]

3 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的突破路向

3.1 多元协同:搭建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运行新机制

推动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有序高效运行离不开行政力量、社会力量和体系力量的支撑与保障。从理论层面看,随着政府部门大力实施简政放权,从国家层面和社会层面来探究城市社区体育基层改革,往往忽视或排斥了各级各地体育主管部门在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过程中的功能作用。体育行政组织力量的过度干预治理容易造成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出现“悬浮化”问题,片面指出全面实施去行政化措施,显然没有剖析行政化与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之间的内在联系。从实践角度看,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的出现实质是由行政化而生,难免不具备一定的行政化色彩,且该治理模式虽然能够在较小治理单元范围内通过社区居民自治在处理许多琐碎和细小社区体育公共事务上相较于行政体制存在不熟的比较优势,但是碍于其自身资源禀赋和治理能力的有限性,想要完全脱离体育行政部门的干预几乎不切实际。以深圳盐田社区模式为例,该社区居委会在实施完全去行政化情形下,出现动员能力不足和资源供给不足等问题,始终无法调动社区居民参与治理的主观能动性,导致逐漸被边缘化和空心化。因此,各级各地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运行过程中,体育行政力量与居民体育自治组织力量的内在统一性,加速形成以行政力量为牵引、以居民自治力量为中心和以市场力量为补充的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新格局,助推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政民互动向纵深发展,赋能城市社区体育基层治理提质增效。

3.2 体系完善:延伸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制度新层级

基层治理事关民生幸福,打通城市社区体育基层治理的“最后一百米”,不仅有助于激活城市社区体育基层治理的末梢神经,还能够有效纾解城市社区居民体育服务急难愁盼问题。然而,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作为一种在国家法定最低层级治理单元以下开展的治理实践,其本身具备非正式性。而当前许多治理决策者更多关注的是社区体育治理相关政策及措施能否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党委等一级治理单元有效落地和落实,普遍认为这些治理单元是城市社区体育治理的最基层治理单元,社区体育相关政策及措施能够被切实落实到这些治理单元即算完成任务。但是于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而言,作为非正式性的底层治理实践,其难以脱离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等组织机构的制度支持,单独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社区居民所存在的各种复杂问题,容易造成社区体育微治理出现无人问津和越忙越乱等现象,导致社区体育资源浪费和治理无效率。据此,在应对解决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各类公共事务和公共管理等问题时,应更为注重城市社区体育相关政策及措施向更深层级和范围不断延伸,无论是针对正式性的社区体育治理实践,还是非正式性的社区体育治理实践,都应侧重制度保障并在基层体育行政力量理顺社区体育相关治理主体权力关系和职能定位条件下,加强各级各地体育主管部门与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层面问题的动态对接与精准适配。

3.3 数智融合:优化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转型新思路

微治理作为城市社区体育基层治理体系下沉和精细化的有效治理模式,既需要在理论体系方面不断优化完善,也需要在具体实践中把握数字技术先发优势,大力推进治理转型升级。但是从理论体系方面来看,过往研究主要聚焦于运用多中心治理和跨部门合作治理等理论对我国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展开深入剖析,但是却忽视了我国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的具体实践与本土特点,多采用国外较为成熟的理论框架套用研究内容,导致研究内容较为牵强,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欠佳。例如:多中心治理理论最早起源于美国,侧重将相互制约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权分配给无数的数量众多的管辖单位,所有公共治理主体的官方地位都是有限但独立的,没有任何团体或个人作为最终的和全能的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但是这种多中心显然与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所强调的多元主体共治关系并不紧密,多主体不能等同于多中心,且不同治理主体均能够以自身作为中心形成不同的关系行动网络。因此,在后续研究过程中,要重视理论体系构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能随意嵌套使用,而应结合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的本土实践和目标要求,构建极具中国特色和区域本土化特征的社区体育微治理理论体系。在具体治理实践方面,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新兴数字技术迅猛发展,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更应积极响应和顺势而为,紧密围绕微平台重点突破,借助数字技术优势加快社区居民体育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对社区居民体育需求信息的精准感知、精准聚类和精准测量和精准监测,以充分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个性化和多元化的体育服务需求,大力提升社区体育微治理的精细化、数字化和专业化水平[27]

3.4 创新实践:塑造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主体新关系

形成多元主体参与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共治的治理格局一直是城市社区体育基层治理领域的热点议题之一,其侧重强调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体育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等多元主体在体育行政部门主导下实现人人参与、人人尽力和人人享有的社区体育治理目标。在此过程中,我们往往会将这些治理主体视作拥有同等地位的社区体育治理参与者,但却极大地忽略了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职能关系、责任关系和地位高低。特别是对于许多体育社会力量而言,在此方面的治理关系较为模糊,缺乏明确的权责边界,容易混为一谈。以项目制形式开展的社区体育治理实践为例,无论是理论派,还是实践派,社会各界虽然都已意识到厘清相关社区体育治理任务主体责任边界对于提升治理整体质量和效能的重要作用,但是在具体社区体育基层治理工作落实方面始终停滞不前,即便在社区体育相关政策文件中有所标注涉及的具体责任单位,但是仍未明晰这些治理主体的具体角色定位和任务分工,导致不同治理主体之间存在何种合作关系、支配或被支配关系以及利益冲突关系模糊不清,极易造成机会主义和责任推脱等现象,大幅降低社区体育相关政策执行的实施效果和协同效应。进而,在大力推进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进程中,不能过分强调通过去行政化或单独依靠体育社会自治力量进行盲目治理,而应在厘清多元主体联结关系基础上,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定位和分工领域确定治理权责范围,形成社区体育微治理合力,为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精细化水平提升提供中坚力量。

4 结 语

大力推进城市社区体育微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是助力城市社区体育基层治理水平全面提升的优质路径。通过采取“微治理”模式有效纾解社区居民在体育活动过程中反映相对集中的民生问题,有利于大幅降低和化解社区体育基层治理潜在风险。面向未来,在城市社区体育基层治理发展进程中,既要重视持续推动社区体育基层治理重心下移,将人财物和权责利等治理要素向社区、向乡村、向街道等基层单位充分下沉,不断规范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供给内容、标准、方式和程度,切实增强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效能,又要注重积极培育和全力扶持社区基层公益性、服务性和互助性体育社会组织或民间体育团体,通过多措并举切实解决社区居民在参与社区体育过程中的小急难问题,真正做到民有所呼和我有所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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