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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

2024-01-01何军

百科知识 2023年24期
关键词:缔约过失中介费钱某

何军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讲诚信,不仅是老百姓普遍认可的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诚信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编”的重要原则之一,《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不仅能保证合同的履行、维护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权益,而且在实际的合同签订与纠纷解决中,诚信原则也是当事人和法院裁判需要重点考虑的依据。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民法典》中涉及诚信原则的几项法律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信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这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进行谈判、协商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根据诚信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对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情况负有告知义务。当事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和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诚信原则要求的互相协助、照顾、保护、通知等义务,实施了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并造成对方损失的,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以受损害的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为限,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如谈判中发生的费用),还包括受损害的当事人因此失去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损失。具体的损失额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计算,但不得超过合同履行利益,即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后所获得的利益。

合同诚信履行原则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根据诚信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至少应做到以下几点:

债务人不得履行自己已知有害于债权人的合同,否则,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在以给付特定物为义务的合同中,债务人于交付物之前,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该物;在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预定条件履行时,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以便双方协商处理合同债务;在合同就某一有关事项未规定明确时,债务人应依公平原则并考虑事实状况合理履行。

根据诚信履行原则,则可产生履行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李某所有房屋的采暖使用的是户式中央空调系统采暖,漏水是原告房屋内的供暖设施的软连接处漏水所致。但该供热公司称,李某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且公司已在11月3日下午张贴了试供暖通知,公司不应该承擔相关赔偿。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某虽未与该供热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但该供热公司为李某房屋所属小区提供供暖服务,所以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按照国家和当地的相关规定,该供热公司应该履行供用热力以及相关的附随义务。虽然该供热公司张贴了试供暖通知,但张贴通知的时间明显过晚,履行义务存在瑕疵。即该供热公司未完全承担诚信履约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造成李某的财产损失。最终,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判令该供热公司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另外,根据诚信原则的要求,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仍要履行合同未作而应当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比如,一方当事人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处理与原合同有关的事务等。对于保密期内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合同中约定保密的其他特定事项,合同当事人均无权向第三者泄露。

“跳单”仍需支付中介费

严某系某房产经纪公司员工。2021年1月20日,严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帮助朋友孙某发布了一条售房信息。当晚,李某通过微信向严某询问该房屋具体信息。次日,严某开车接李某和房主孙某一起看房。1月29日,李某的妻子钱某通过微信委托严某与房主孙某洽谈房价。后经多次沟通,孙某同意以160万元出售该房屋。当严某要求与李某、钱某签订居间合同时,李某、钱某却认为,严某通过朋友圈发布“帮同学卖房”的信息,说明该信息仅代表严某个人言论,严某不能按照房产经纪公司的规定收取中介费。双方对中介费问题产生分歧,沟通陷入僵局。

一个月后,严某得知李某已与孙某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于是多次向李某、钱某追讨中介费,但二人均未理睬。严某遂将李某、钱某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支付相关中介费。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经常发生“跳单”的情况。买方通过房产经纪公司找到房源,或者出卖人通过房产经纪公司找到买家后,房产经纪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信息资源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但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支付中介费的义务,从而跳过房产经纪公司私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种行为被称为“跳单”。“跳单”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民法典》第965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本案中,虽然原被告未签订书面的居间服务合同,但他们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发布涉案房屋信息时,原告已表明其某房产经纪公司员工的身份,并向被告提供了房屋详细信息、看房、磋商价款等服务。这证明原告履行了主要服务义务,被告也接受了其服务,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居间服务关系。被告利用原告提供的售房信息,绕开原告而直接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已违反诚信原则,需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钱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介费8000元。后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诚信原则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平衡多方当事人的不同利益起着重要作用。对于规范交易秩序、构建诚信社会、引导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针对信用缺失现象,我国从各方面加大了对失信行为人的处罚力度,比如对于利用欺骗甚至欺诈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组织或个体,我国法院会通过强制执行、变卖其财产、限制其高消费、司法拘留等措施要求其遵守诚信原则,对其失信行为进行改正。“言不信者行不果”,愿每个人都能做到诚实守信,为彼此构筑信任的桥梁。

【责任编辑】谌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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