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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新业态劳动者支持起诉论

2023-12-21朱卫明冯庆俊滕艳军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3年11期
关键词:综合治理

朱卫明 冯庆俊 滕艳军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型业态层出不穷,也催生了新业态劳动者的出现,该群体相对于互联网平台公司较为弱势,检察机关可启动支持起诉程序予以倾斜保护,针对新业态劳动关系认定的复杂性,检察机关可从新业态劳动者的起诉条件、与平台公司从属性以及双方的合意性三方面作实质审查,准确支持起诉。同时,检察机关对在办理新业态劳动者支持起诉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可做分析研究推动新业态社会综合治理。

关键词:新业态劳动者 支持起诉 综合治理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业态劳动者[1]大量出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也催生了新型的用工模式,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中给检察机关对新业态劳动者支持起诉工作提出了全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应当予以重视。

一、检察机关开展新业态劳动者支持起诉的必要性

(一)新业态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

民事诉讼法第15条对民事支持起诉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检察机关是民事支持起诉的重要主体,以往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主要是帮助传统业态劳动者如农民工、妇女儿童等,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新业态,但国家对于该群体劳动保障等配套制度方面相对滞后,以外卖员职业群体为例,调研数据表明[2]:外卖员职业群体工作时间长,工作压力大,经常遭遇职业歧视,甚至因“差评”而扣工资,另外因其工作性质遭遇交通事故的概率较高,劳动保障不足,该群体在社会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对此检察机关作为应当将新业态的权益保护纳入到自己的职责范围给予支持。

(二)新业态劳动关系模糊依法维权较为困难

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有提案认为[3],新业态劳动者身份与雇主关系出现模糊,劳动关系属性趋于灰色地带,新业态劳动者目前面临着劳动合同签订比例低、社保缴存比例低、商业保险缺少保障等问题。同时,据相关调查数据[4]可知,外卖员职业群体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其遭遇侵权及劳动保障方面问题时,依法维权困难。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机关为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有必要针对这一新业态群体发挥其专业优势,对该群体涉及的法律问题予以研究,与人民法院加强沟通依法认定民事法律关系,引导其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起诉延伸推动新业态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

2022年1-7月,广东法律服务网涉新业态劳动者的咨询为9139次,同比增长50.3%,退押金难、被欠薪、职业伤害等是困扰新业态劳动者的“烦心事”。[5]近年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涉新业态用工劳动争议案件亦呈逐年上升趋势[6]。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社会的“法律稳定器”。 面对新业态用工等问题持续增长的趋势,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关键在于以司法办案为抓手,积极能动履职,立足职能定位参与新业态社会治理,与人民法院共同研究准确认定劳动关系,推动行政机关完善新业态劳动保障政策,推动工会组织建立新业态行业集体协商机制等,形成新业态社会治理大格局,促进新业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新业态劳动者支持起诉申请审查要点

检察机关对于新业态劳动者支持起诉案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实质审查:

(一)实质审查新业态劳动者是否符合支持起诉条件

新业态外卖员分为专职外卖员和兼职外卖员两种。专职外卖员是指与平台订立劳动合同,以送外卖为业。兼职外卖员是指在平台如美团等自行注册申请,抢单外送,根据外送数量和顾客评价取酬。对于专职外卖员,平台的经营方式分为自营和代理商模式。自营模式指平台公司自行招聘外卖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按照平台公司安排工作。代理商模式指平台公司与代理商签订劳务外包协议,由某代理商招聘外卖员完成配送业务。但平台公司对外卖员有一定要求,如要求外卖员穿统一服装、统一外卖箱、并纳入公司顾客评价机制等。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对起诉案件有明确规定,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起诉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诸如外卖员以劳动争议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应结合外卖员的诉讼请求及民事争议类型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外卖员属于专职抑或兼职,对于兼职的一般不支持劳动争议的法律关系,根据情况可考虑系劳务关系;审查专职外卖员与互联网平台公司、代理商、劳务公司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正确认定的适格的被告,提出有事实根据的诉讼请求。另外,实践中外卖员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申请达成协议,可能存在平台公司注册地、实际经营地与外卖员工作地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检察机关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规定审查认定适格管辖法院,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支持起诉。

(二)实质审查新业态劳动者的人格和经济从属性

要准确认定新业态劳动关系,关键在于查明用人单位对新业态劳动者在人格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可将其分为正向属性和反向属性。正向属性指双方具备劳动关系下所应具备的特征。而反向属性,指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具体时间自行决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无约束力或仅具有较弱的拘束力等。然而,因新业态用人性质的复杂性有时会导致劳动关系认定模糊,一个案件中可能存在着正向属性与反向属性相互交织的情形,导致从属性较难认定。检察机关可结合正向与反向两个属性,采用高度可能性标准予以认定。

(三)实质审查新业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真实合意

审查从属性,是从客观、外观方面审查。对双方达成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的审查,则是对双方主观方面的审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必然有协商的过程。司法实践中,有些新业态用工形式从属性特征较为模糊,介于正向属性与反向属性之间,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有时难以认定。对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调取互联网平台等用人单位招工登记表、用工协议、了解规章制度或询问当事人进而探求雙方在用工洽谈时的真实意思。对签订有“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的格式条款,检察机关可重点审查用人单位是否是向劳动者进行充分释明,以醒目的方式提醒劳动者注意此条款,据此判断劳动者是否完全了解自己与企业达成用工协议的性质。诚然,如果经调查双方形式上虽然约定建立非劳动关系,然而在用工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却按劳动关系的明显特征用工,则检察机关仍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以防止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检察机关对新业态劳动者支持起诉延伸路径

(一)建立支持起诉审查中和解机制

民事检察和解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检察案件过程中,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以解决纠纷的制度。[7]新业态劳动者大多系青年人,青年人的沟通能力和理解能力较强。检察机关要运用“枫桥经验”,对新业态劳动者支持起诉案件可探索运用支持起诉公开听证制度,对双方充分释法说理,使双方在明确案件事实、明确法律适用的前提下打消疑虑、促进达成共识,亦可创新在审查民事支持起诉过程中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对达成协议的,向引导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获得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和解调解结果的刚性。

(二)落实支持起诉审查司法救助机制

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依据国家规定[8]在审查新业态劳动者支持起诉案件时,若发现新业态劳动者家庭生活困难,应主动向本院或有关司法救助部门移送线索,形成“支持起诉+司法救助”双向支持的模式,为新业态劳动者中需要救助的人员应当予以救助。目的是由检察机关给予新业态劳动者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厚植党的执政根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体现司法的温情。践行党和国家机关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让新业态劳动者感受到国家的温情,更有利于新业态新行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新业态社会综合治理机制

有学者呼吁,对新业态问题检察机关应深入推动民事支持起诉制度的顶层设计,加强与有关机关沟通联系,注重协同联动,保障特殊群体依法行使诉权,促进社会和谐。[9]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已发生的案件暴露出明显的管理监督漏洞,应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管理监督工作。网约车、外卖配送等新业态属于新兴事物,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支持起诉案件后,要分析归纳总结目前新业态行业存在的问题,推动政府加强监管服务力度,为新形态劳动者申请劳动权益维护、参加社会保险、认定职业伤害提供支持,保障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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