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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大学生法治教育保障规则的构建探究

2023-12-11杜文

文教资料 2023年16期
关键词:法治教育

杜文

摘 要: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法治教育对于残疾大学生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及其综合素质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本文通过阐明残疾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必要性,以及基于残疾大学生的特殊性,探讨相较于普通大学构建差异化法治教育保障规则的理论基础;指出残疾大学生公共课程学习、融合教育专业学习和实践活动中法治教育保障规则的现实困境;提出构建差异化教学、增加专业学习法律内容比重、多主体参与法治教育等具体保障规则的对策,以期增强残疾大学生法治教育实效性,提高残疾大学生的法治素养,促进其受教育权及发展权的实现。

关键词:残疾大学生 法治教育 保障规则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是新时代法治追求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保障[1],坚持全民普法、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大学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开展大学生法治教育是学校培养和提高大学生法治意识、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主要途径。[2]残疾大学生作为新时代大学生的代表有其特殊性,面向残疾大学生群体开展法治教育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促进社会融合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3],残疾大学生的法治教育相较于健全大学生更应受到重视。近年来,残疾大学生高等教育及融合教育得到了广泛重视和发展,高等融合教育支持体系也不断完善。[4]目前,残疾大学生教育保障支持体系的研究主要从物质、观念、制度以及残疾大学生能力建设方面开展,主要内容包括心理健康教育、社会融合能力,如于娣等指出心理健康教育应与社会适应性教育并重[5],张九童等认为公共品格培育促进残疾大学生社会融合。[6]其他众多研究集中在残疾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性研究,包括成效、路径、改善策略等。然而当下以思政课为主要路径的法治教育研究关注度不高,少数研究论述法律意识对残疾大学生成长的意义,如邸鹏提出听障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需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7],关于法治教育的保障及保障规则研究更是少之又少。健全的法治教育保障规则有利于残疾大学生法治教育水平的提高,基于此,本文结合残疾大学生学习、成长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探究构建法治教育保障规则。

一、残疾大学生法治教育保障规则的必要性

我国宪法规定了残疾人财产和人身权利的保护内容,有效的法治保障是实现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实质公平和促进劳动就业等权益的基础条件,也是其完成社会融合的重要保障。赵树坤等的调查显示,残疾人涉民事、行政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2020年涉及残疾人的案件数量达到18894件[8],运用法治寻求权利救济成为残疾人维权的重要手段。残疾人权利意识逐步提高,法律知识需求不断增加,但总體而言残疾人运用法律维权的能力还比较有限。残疾大学生是残疾人中综合素质较高的代表,但他们的法治观念和风险意识并不强,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当前高校电信诈骗案件多发,听障大学生遭受诈骗的现象时有发生,该群体中甚至有部分学生参与网络赌博,涉嫌违法犯罪,自身财产安全和人身权益受到影响。其他残疾大学生群体中,视力障碍学生对于受教育权的法律学习能力较弱,肢体障碍大学生对无障碍出行权益维护的参与度较低。面对残疾大学生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和阻碍权益实现的因素,学校需要加强残疾大学生法治教育,解决他们法治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用法能力较弱等问题,促进其法治素养的提高、保障其法律权益的实现。

加强残疾大学法治教育,不仅要重视解决残疾大学生与健全大学生法治教育存在的法治教育路径单一、教学方法创新度不足等一些共性问题[9],还要重视因为学习障碍、差异化保障制度缺失等导致的个性问题,在观念上尊重残疾大学生的特殊性,促进其需求被学校制度或其他社会主体充分重视和理解。残疾大学生自身的学习障碍容易造成意思表达困难,因而权益诉求能力欠缺,为自主学习和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容易出现各种环境认知偏差或遭遇法律风险,同时目前高校普遍采取与健全大学生法治教育相近的模式,法治教育内容和形式同质化,缺乏法治教育保障规则,未能充分保障残疾大学生接受教育的特殊性,构建差异化的保障规则对于残疾大学生法治教育非常必要。

二、残疾大学生法治教育保障规则建构的理论基础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讲到“自然的不平等”,即出生伊始所享有的天赋、身体状况等难以通过提供均等机会的方式消除,而差别原则就是为了消除自然偶因所造成的不平等。保障残疾大学生法治教育目标实现,要在尊重差异化基础上构建一套完善的相较于健全大学生差异化的保障规则。

(一)法律能力的特别保护

保障规则的构建的法理基础是基于“法律能力”的特别规定,具体在于拥有权利的能力、行为能力和依法承担责任的能力。健全大学生和残疾大学生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但权利能力平等并不意味着一定实现权利平等,残疾大学生在行为能力、责任能力方面具有特别的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残疾人行为能力的解释,在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其中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在解释中适用老年人,是否涉及其他成年残疾人没有明确说明。虽然未做进一步的法律解释,但是残疾大学生存在听力障碍、视觉障碍、言语障碍或其他障碍,这些障碍影响了他们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基于这种生理差异,有学者提出了行为能力的功能补偿理论[10],以及完全行为能力人基于生理差异在责任能力提出的“第三种责任能力标准”说[11],这些都对残疾人行为能力进行了有益的补充。残疾大学生的特殊责任能力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能力、行政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关于行政责任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行政责任中并没有对听障、盲人责任能力相应的规定,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在刑事责任能力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关于残疾人法律能力的特殊规定也反映出对其权利的特别保障,这为法治教育差异化的保障规则建立提供了法理依据。

(二)残疾大学生受教育权的特别保障

为了实现残疾人接受教育的实质平等,残疾人受教育权有特别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予以保障。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旨在全面保障和促进残障人权利的专门法律,在残疾人教育教材、无障碍交流保障方面作了规定。以《残疾人教育条例》保障教育权的规定为例,在第二条明确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除此之外,合理便利原则也是权利保障和融合教育的依据,教育规则的公平性在于尊重并承认残疾人法律能力的差异。尊重法律原则和规则对保护残疾大学生权益既是学法、用法、守法的基础,也是法治教育实施差异化保障的理论和依据。

目前《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在中国落地生效,进一步保障了盲人、视力障碍者和其他阅读障碍者平等欣赏作品和接受教育的权利。“十四五”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提出高校要落实融合教育,进一步强化残疾人高等融合教育,不断加强高校无障碍和专业支持体系建设,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保障视障和听障人群更加便利地接受高质量教育,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这些规定都为完善残疾大学生接受教育提供了法治保障规则的指引和依据。

(三)社会融合目标实现的需要

在新时代,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实现我国残疾人的社会融合是残疾人事业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必然要求。基于社会融合目标和残疾人特殊的自身条件,给予其必要的特殊关怀与保障,有利于残疾人更平等地在实质上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权,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支持和鼓励残疾人自强不息。实现残疾大学生社会融合是高等教育目标的使命,这就要求全社会正确认识和对待残疾大学生,尊重他们的价值,肯定其地位与作用。社会融合要求残疾大学生充分理解法律、教育、信息、就业及社会保障、媒体、无障碍等方面的制度规则和保障办法,需要残疾大学生在社会生活中有融入社会和环境的积极意识,以及做好专业学习和能力提升的主动性。这些能力的取得尤其是法治素养提升依赖于残疾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充分开展,因此在制定法治教育保障规则时要充分尊重残疾大学生实现社会融合的能力需要和特殊关怀。

三、残疾大学生法治教育保障规则的现实困境

残疾人高等教育不断发展,在融合教育理念推动下,在入学支持、学业支持方面已取得了诸多成绩。通过“单考单招”招生政策和《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制度保障,残疾学生进入高校学习的機会大大提升。但招生简章和大学章程中并未体现出法治教育保障规则,在公共课程学习、融合教育学习和实践活动中也未细化规定、落实具体措施。

(一)法治教育公共课程的保障规则有待完善

残疾大学生法治教育与其他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路径和方法相近,主要包括新生入学法治教育、思想道德与法治课程、学院门户网站发布相关法治教育信息,其中以思想道德与法治课程中的法治教育部分为主。课程为法治知识的学习、理念的获得提供了重要渠道,但是法治教育实际效果不显著,残疾大学生同样面临法治课时不足、教学手段不新颖等问题。受身体因素的影响,残疾大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无法像普通学生一样直接有效地接受学校的课程教学。[12]学校法治教育公共课程无障碍交流保障规则欠缺,差异化的教学模式和方法不健全,学习障碍未能有效解决,不能适应残疾大学生的差异性和特殊教育需要。无障碍教学及信息交流时,残疾大学生的专业教师、辅导员及其他教育管理人员缺乏有效的手段,存在手语能力普及度不高、无障碍信息获取困难等现象,影响了教学效果。

(二)融合教育专业学习中欠缺法治教育保障规则

现代大学的管理是以大学章程为核心、学校基本制度、治理机制等“校内法”作为运行的制度保障。融合教育支持体系应该在大学章程的指引下坚持尊重残疾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残疾学生的个性化和多元发展,提高特殊教育的针对性。

2019年12月举办的“高等融合教育试点工作总结大会”中指出,教育支持改革在教学机制、人才培养方案、资源中心建设等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好的进

展[13],但是从大学章程层面进行融合教育制度及法治教育支持体系的顶层设计尚不充分。佘丽等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高等学校对残疾大学生教育支持的总体情况处于中等水平,支持内容主要涉及入学、出行与奖助学金等方面。[14]开展融合教育的高校尚未普遍建立融合教育支持体系,一些残疾大学生学习与生活比较困难。[15]法治教育中缺乏无障碍出行保障规则,不具备独立出行能力的视障大学生存在校内校外行动困境;高校给视障大学生提供的阅读和学习条件有限,图书馆在无障碍阅读服务视障读者时针对性也不足。在高等融合教育不断加强立法、立规的同时,专业学习和法律学习结合不够紧密[16],融合教育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法治教育比重不高,融合教育支持体系中对具体的法治教育制度、教育路径和保障规则的设置较少。

(三)实践活动中缺乏法治保障规则

残疾大学生的法治教育也是权利教育,它既是依法行使自己权利的教育,也是受教育权真正实现的“基础教育”,应是学会自主用法、开展实践、行使权利的自我教育。残疾大学生在校内实践时合法合理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是法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残疾大学生法治教育实践活动中主体能动性不强,在学习和社会交往中往往比较被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有权对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活动的同时也在接受法治教育。目前残疾大学生在校内只能通过学生会、申诉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校管理活动。法治活动最集中的司法机关和基层社区在残疾大学生法治教育实践中发挥的主体作用并不明显,联合公检法机关、社区等开展的残疾大学生常态化社会实践活动较少。残疾大学生家庭与学校联系不紧密,信息不畅通影响学生教育和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残疾大学生多数均已成年,不具备监护条件,但残疾大学生家庭与学校的交流不同于健全大学生,仍需建立交流机制,发挥多个主体在法治教育中的作用。

四、残疾大学生法治教育保障规则的构建

(一)保障公共课差异化教学机制,建立无障碍交流保障规则

残疾大学生法治教育主要依赖公共课实现,差异化教学机制需要从学校机制、教师队伍和教学方法上予以保障,并完善无障碍交流保障规则,以克服沟通障碍对教学效果的影响。优化法治教育公共课教学机制,在课程设置方面,建议增加“思想道德与法治”课程法治部分的课时量,合理设计法治实践课程;完善学习保障条件,满足残疾大学生对教材、教辅资料的無障碍转化需求;创新教学设计,实行由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手语或盲文教师、法律专业教师组成的集中备课、教学的团队化授课模式,发挥各自优势保障教学效果;注重案例教学形式,建立视听资料库,通过法治情景剧或法治焦点案例使学生更直观地理解法治和法律规则的运用;完善听障大学生、视障大学生的无障碍交流保障规则,以听障大学生学习为例,结合手语专业学习和听障大学生学习需求,建立听障大学生与手语专业学生“互学、互帮”的学习模式;重视视障大学生无障碍交流规则建立,从技术和人员方面保障信息无障碍交流。完善教师队伍培训保障规则,应加强教师法治素养和专业能力的学习,同时注重“双师型”教师技能的培养,建立教师进修激励机制和保障措施。通过完善教育机制和方法、细化保障规则以保证法治教育教学效果。

(二)完善学校章程中残疾大学生的特殊教育地位,增加法治教育保障规则

现行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以宪法为核心,以部门法中关于残疾人权利保障的特别规定及残疾人保障法为主体,并由无障碍环境、教育和就业等相关条例为共同组成。但体系中法律的位阶较高、规则未细化,对残疾人高等教育的规范和调整作用有限。高等融合教育及法治教育完善的自主权源于大学章程为核心的校内制度规则建设。所以在融合教育学习过程中,尊重残疾大学生差异,注意顶层设计和具体规则制定,不仅需要注重与健全大学生融合学习,也要完善法治教育保障规则。

首先结合融合教育专业学习,增加残疾大学生专业培养体系中法律教育的内容,充分满足残疾大学生的学习需求。通过开设法律专业课程,增强法律学习和专业知识的结合,提高用法能力。其次,培养残疾大学生对法治的尊崇和社会责任感,使其不仅是法律的保护者,更成为法律的传播者,能运用法律帮助更多的人。再次,结合“宪法宣传日”,完善法律专题学习规则,制定“大学生法律风险防范提示”“无障碍设施法律指南”等法律手册。最后,在融合教育专业学习中建立法治教育评价规则,形成闭环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三)保障残疾大学生参与实践活动,健全学校与非教育主体的合作规则

学校在制定学生管理规定时,应依据合理、比例原则对残疾大学生进行保障,激励残疾大学生发挥主体作用,保障其参与学校管理和运行的规则。例如,学校可规定残疾大学生按照一定比例参与到办学和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体性,培养行使该权利的意识和能力,实现法治教育目标;建立残疾大学生家长参与的法治教育机制,制定类似“监护人”规则,向家长及时反馈受教育状况和信息,实现家庭沟通、学校教育、自我管理相互配合的良好状态,在法治教育交流机制上实现常态化。学校可加强与公益机构的合作,完善群团和社会组织参与法治教育的规则,开发残疾人法律频道、公益法律服务咨询工作室。学校牵头建立同法院、公安机关、残联、社区等多主体参与的法治教育保障规则,通过多方面努力不断完善法治教育实践规则。

五、结语

提升残疾大学生法治素养任重道远,需要不断加强保障规则的构建与完善,这不仅需要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具备法治观念,突破目前面临的困境,还需要科学、合理地来落实法治精神内涵,从而保障教育目标的实现。残疾大学生这个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他们实现社会价值、成就精彩人生不仅可以改变自身命运,还可以给更多的残疾人以榜样的力量和方向的指引。对于他们学识素养和发展能力的提高,需要凝聚法治保障教育的共识持续给予特别的重视,需要更多的研究者和教育者投入实现残疾人人权保障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大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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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2020年度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题项目“残疾大学生思政课法治教育实效性的提升路径研究” (2020SJB

0231)。

(责任编辑: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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