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宗之法不可变:宋高宗朝法制源流考释
2023-12-06薛逸飞
摘 要|宋代的法制抑或政治存在三个阶段的转型,太祖开创、神宗变革、高宗中兴。宋高宗在建立南宋时,出于时局形势的需要,效法祖宗进行法制建设。关于高宗朝是如何效法祖宗建立法度,学界少有论述。通过对高宗朝明确提及“祖宗”的立法和政令的考察,可以看出在高宗朝“祖宗家法”不但是一种政治口号和道德标榜,更是一种具体措置层面的遵循。高宗在法制建设上“法祖效仁”,即效法宋太祖和宋仁宗,在因循中奠基了南宋法制。
关键词|宋高宗;祖宗家法;法祖效仁;南宋法制
作者简介|薛逸飞(1998-),河南开封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202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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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史料的记载以及学术界的通说,宋代的法制(抑或说政治制度)存在三个阶段的转型,首先宋代的法制建立于宋太祖和太宗,宋太祖革五代之旧弊,“以神武定宇中,肇基王业”[1],创业垂统,设范立制。“凡开物务,尽立规绳”[2]。
宋太宗绍袭基业,端拱而治。“以睿文化天下,光开宏图”[1]。太祖太宗开基立业,创立了有宋300年的“祖宗家法”。而后宋神宗熙宁、元丰,面临宋朝立国百年之积弊,任用王安石改革,在变革与承袭中创立了“元丰法制”。后至靖康之变,宋高宗建炎南渡,于内忧外患中再造宋朝。高宗根据时势,一改徽宗崇宁、大观之法,变革熙宁、元丰之制,复祖宗法度,开创南宋近200年的法制(政治)传统。宋高宗是如何绍述前王的进行立法和政治改革的?南宋初期的法制又是如何创立的?南宋初期法制又与祖宗朝的法制又有何异同呢?这些问题都是南北宋转变之间的关键问题,是研究南北宋法制和政治的关键所在。近些年学界往往是从宏观角度来考察南宋初年的法制抑或政治制度[1],或者是仅就高宗朝的某个时段来分析考察[2],少有从高宗一朝具体的法制角度加以考察和分析。本文拟从具体的法制角度出发,对宋高宗朝法制的承袭源流试做一番小考和发微,顾及学力和积累,恐多有舛误,还请诸位老师和同学批评指正。
一、绪论:问题提出和材料选择
如前所述,南宋初期法制建构是考察南宋政治和南北宋政治和法制转变的关键。所以若想要探究南北宋之间的转型和变革,就需要从南宋初期的法制入手,考察南宋法制是如何因循和继承北宋法制的。而南宋法制又以高宗朝为要,正是高宗开创了南宋的法制传统。通过阅读史料,笔者发现高宗朝的法制建设,少有创新,多是因循。因此,本文拟以南宋高宗朝(建炎元年1127年——绍兴三十二年1162年)间的法制建设为考察对象,包含敕令、诏令、御笔、手诏、申明、指挥、法典类编、政事措置等。以此为中心考察高宗朝的法制源流,并作简要的分析。
本文所选取的材料,主要是以宋末元初的两本不著人编著的典籍《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宋史全文》为主,并辅之以宋宁宗时期成书的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念要录》,以及宋代的官修会要《宋会要辑稿》为参考。因为,经考证今本《皇宋中兴两朝圣政》的资料来源主要是原本的《高宗圣政》《高宗日历》《高宗实录》《高宗会要》并参考了私人著作熊克的《中兴小记》和李心传的《建炎以来朝野杂记》[3]。《宋史全文》和《建炎以来系念要录》中高宗朝资料的主要来源,也包括《高宗实录》以及原本《高宗圣政》[4]。虽然《高宗实录》《高宗圣政》《高宗会要》等书已经轶失。但《皇宋中兴两朝圣政》(下文简称《圣政》)、《宋史全文》(以下简称《全文》)、《建炎以来系念要录》(下文简称《要录》)保留了大量的辑录自高宗实录等书中的史料,其较为“真实”,能够较为全面的反映本文所要探究的高宗朝的法制。
二、祖宗之法:宋高宗朝立法源流考证
首先,本文从高宗一朝的成文法典的修立来考察高宗朝的法制渊源。限于学力,本文主要以《宋史》《宋会要辑稿》《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宋史全文》中所载的高宗一朝的立法进行考察。南宋高宗朝的立法有很多,这里并不能穷尽,况且相较于真实的南宋立法,史料中所载的不过是冰山一角而已。因而本文从现存史料中能够搜集到的高宗朝立法出发进行研究,相信也具有一定的价值。
宋高宗建炎二年三月丁酉,初立《大小使臣呈试弓马出官格》,先阅试,然后奏补[1]。《宋史》没有介绍此格所立的过程,但揆诸史料,这一《大小使臣呈试弓马出官格》的前身有可能为宋神宗元丰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制定的《大小使臣呈试弓马艺业出官试格》[2]。对大小使臣进行阅示,然后根据考核的等级任命不同级别的官员。除神宗时期外,并没有其他时期有设立此格。因此,高宗朝的《大小使臣呈试弓马出官格》或许以神宗朝的《大小使臣呈试弓马出官试格》为底本进行修订的。
高宗绍兴元年八月戊辰,张守等上《绍兴重修敕令格式》[3]。该《绍兴重修敕令格式》是以嘉佑、政和敕令格式对修成书[4],其对修嘉佑政和敕令格式一百二十三卷,看詳六百卷,诏以《绍兴重修敕令格式为名》[5]。《宋史·刑法志》中称“高宗播迁,断例散逸,建炎以前,凡所施行,类出人吏省记。三年四月,始命取嘉佑条法与政和敕令对修而用之。嘉佑法与见行不同者,自官制、役法外,赏格从重,条约从轻。绍兴元年,书成,号《绍兴敕令格式》,而吏胥省记者亦复引用”[6]。又,《宋会要辑稿》中称“(建炎)三年四月八日,敕:自今并遵用嘉祐条法。内拟断刑名,嘉祐与见行条制轻重不等,并从轻;赏格即听从重。其官制所掌事务格目及役法等,有引用窒碍,或该载未尽事件,并令有司条具以闻,既而刑部侍郎商守拙条具:欲将斗殴盗博引用嘉祐条外,其余将嘉祐与政和敕参酬相照,合从轻,……其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在京、海行,及嘉祐所不该载,如免役、重禄、茶盐、香矾、六曹通用等事,并合依见行条法。若事干军政边防机密,漏泄、听探,情理深重,并修书未成间,《嘉祐敕》与见行条法相照引用,窒碍者并合取自朝廷指挥。从之”[7]。从中可以看出,此次对修是以《嘉佑条法》为主,只有在《嘉佑条法》与见行不同者(按:此时的见行法应该是人吏出入省记的《政和敕令格式》),除《嘉佑条法》所不载的官制、役法外,而其他方面的法律以“赏格从重,条约从轻”为原则,参照《政和敕令格式》修立。因此,可以认为,总体而言该《绍兴敕令格式》是以《嘉佑条法》为蓝本进行修订,并参照了《政和敕令格式》。这些可以体现出,高宗法制效法仁宗的倾向。
高宗绍兴元年十一月辛丑,续编《绍兴太常因革礼》[8]。《绍兴太常因格礼》共八十六篇,七十二卷[1]。根据王美华的考证,此次的《绍兴太常因格礼》其修纂的原本和对象应该是宋英宗治平二年修成的《太常因革礼》[2]。
绍兴三年六月丙辰,刑部侍郎章谊言《绍兴敕令格式》去取之间不午舛错,欲望监司郡守和承用官司,参考祖宗之旧典,各摭绍兴新书之遗阙,条具以闻,令官司删去讹缪,从之[3]。而在上一年,绍兴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臣僚言:“自颁降《绍兴新书》之后,恐官司申请创立条禁或增重刑名,寖失祖宗立法之意。乞令有司如遇臣僚续有申请,并检会昨用《嘉祐法》参酌修书元降指挥,参照修立施行。从之”。由此可知,章谊提出的参照祖宗旧典,很可能也是《嘉佑条法》,可见高宗朝对仁宗法度的效法。
绍兴三年冬十月癸未,朱胜非上《重修吏部七司敕令格式》[4]。根据《宛委别藏》版《圣政》记载,该吏部七司敕令格式共188卷,以元丰元佑吏部法为底本,参考省记旧法和续降指挥修
订[5]。根据孔学先生辑校的《圣政》记载,绍兴元年十一月壬戌,监察御史刘一止言六曹百司所用法令,类以人吏省记,便为予夺,欺弊丛生,希望令敕令所立法刊定,杜绝奸吏弄法受脏之弊。于是高宗“诏如其所请,既而广东转运司以元佑吏部法来上,乃命参以七司所省记元丰至绍兴条例,参酌修立,再踰年而成”[6]。两相对照可知,此《重修吏部七司敕令格式》基本上是以《元佑吏部法》为蓝本,参照省记的元丰至绍兴条例和指挥进行修订的。
绍兴四年八月庚辰,诏吏部编《七司例册》[7]。宋史中对《七司例册》并没有记载,而据《宛委别藏》版《圣政》载,该七司例册是将敕剳批状指挥可以为例者各编为册,故推测应为建炎以来的敕剳批状指挥的汇编。
绍兴五年立《对带法》。(按:此时间是笔者推测,《宋史》和《圣政》中没有明确提及,但是在后来绍兴六年五月高宗的话语中得知此法已经施行两年)。根据绍兴六年五月癸亥,高宗与赵鼎的交谈可知,对带法已经施行两年[8]。该《对带法》的仿效的前身应为北宋徽宗崇宁年间实施的盐法《对带法》[9]。
绍兴五年五月,立《守令垦田殿最格》[10],宋史《高宗本纪》中称之为《残破州县守令劝民垦田及拋荒殿最格》[11]。该《守令垦田殿最格》规定了对官员积极组织农民垦辟荒田的奖赏,揆诸史料,并无其参考的蓝本。不过其立法之意应取自太祖。太祖在乾德四年八月的《劝栽植开垦诏》中明确提及“自今百姓有能广植桑枣开荒田者。并令只纳旧租,用不通检。其诸县令佐。如能招复逋逃。劝课栽植。旧减一选者。更加一阶。凡尔蒸黎。当体朕意”[1]。高宗与太祖面临同样的乱世图景(战争、流民和荒地),因此效法太祖制定《守令垦田殿最格》。
绍兴六年八月丁亥,吏部侍郎晏敦复、权户部侍郎王俣上《绍兴重修禄秩新书》五十八卷、看详一百四十七卷,乞镂版施行[2]。绍兴八年冬十月丙辰,尚书右仆射、提举详定一司敕令秦桧上《绍兴重修禄秩敕令格》及申明、看详八百十卷[3]。馬端临《文献通考》记载,“中兴俸禄之制,参用嘉佑、元丰、政和之旧,少所增损”[4]。根据《玉海》卷一〇三,《绍兴重修禄秩新书》条记载“八年十月三日丙辰,右相绘等续上《重修禄秩》一卷,《禄令》二卷、《禄格》十五卷,《在京禄秩》一卷、《禄令》一卷、《禄格》十二卷。诏自九年正月朔行之,以《绍兴重修禄秩敕令格》为名,及《申明看详》八百十卷。先有诏,将嘉祐、熙宁、大观《禄令》并《政和禄令格》及续降旨挥编修,至是续修上之”。可知,《绍兴重修禄秩敕令格》是参考《嘉祐禄令》《熙宁禄令》《元丰寄禄格》《政和禄令格》修订而成的。根据龚延明教授的考证,熙宁、元丰《禄令》大体上保留的《嘉祐禄令》的旧制,《政和禄令》则是在遵用元丰禄制基础上,大幅度增加官员的俸禄,越是高官,俸禄沾利越优厚。而《绍兴重修禄秩敕令格》又一改政和之制,参照《嘉祐禄令》大幅度减少了增加的高官俸禄[5]。由此可以推断,《绍兴重修禄秩敕令格》更多的取法《嘉祐禄令》。
绍兴六年九月辛卯,立《贼徒相招首罪赏格》[6]。
绍兴九年十一月戊寅朔,命大理寺评事何彦猷等编集《刑名断例》,刑部郎官张柄等看详[7]。这些是因南宋初年的时政而制定的法律。
绍兴十年十月戊寅,秦桧上《重修绍兴在京通用敕令格式》[8]。冬十月戊寅,尚书右仆射秦桧上
《绍兴重修在京敕令格式》四十八卷,《申明》十二卷,《看详》三百六十卷[9]。根据《宋会要辑稿》的记载,先是“敕令所言:欲乞将《崇宁在京通用条法》,自崇、观后来至绍兴八年六月终应受续降指挥,修为《绍兴新书》。检会一司专法内又各厘正在京通用,并大理寺又有《崇宁续附在京法》。缘昨来所得圣旨内未曾有前项厘正、续附二件条法名色。”有旨令编写修入。至是上之”[10]。由此可知,该《绍兴重修在京敕令格式》是以《崇宁在京通用条法》为蓝本,并参考崇宁、大观后来至绍兴八年六月终应受续降指挥而修立的。
绍兴十二年十二月壬申,秦桧上《六曹寺监通用敕令格式》[11]。壬申,太师秦桧上《重修六曹寺监通用敕令格式》四十七卷,申明六卷,看详四百十卷,诏颁行之[12]。揆诸史料,这种尚书省六部的专法,首先出现在宋哲宗元祐朝,元祐元年“修成《六曹条贯及看详》共三千六百九十四册”[13]。
之后宋徽宗大观年间编有《大观六曹寺监通用条
法》[1]。并且根据《宋会要辑稿》记载“先是绍兴六年六月一日,大理正张柄言:《大观六曹寺监库务通用法》内有已经冲改,乞送修立官司逐一看详。诏下敕令所重别删修颁降。后本所言:欲将《大观六曹寺监库务通用条法》自崇、观后来至绍兴八年六月终应受续降指挥,修为《绍兴新书》。至是上之”[2]。由此可以推断,该《重修六曹寺监通用敕令格式》是以《大观六曹寺监库务通用条法》为蓝本,参考崇宁、大观后至绍兴八年六月的续降指挥修订的。
绍兴十三年冬十月己丑,秦桧上《监学敕令格式》[3]。《圣政》载“冬十月己丑,太师、尚书左仆射、提举详定一司敕令秦桧等,上《国子监太学武学律学小学敕令格式》二十五卷”[4]。又根据《宋会要辑稿》记载“是年二月二十三日,国子司业高闶言:监学在京日应合行事务,并遵用宣和新修法。昨缘兵火散失,目今别无遵照。虽见存元祐、绍圣条令,皆系旧法窒碍不同。欲下修法官司,将元祐、绍圣并见行条法指挥一处详定修立。又言:昨降指挥,太学并诸路科举取士,依遵元丰成宪。所有学法在宣和间用元丰以来条件参修,自合以元丰法为主。今来本监有先省记到《元丰学法》,及取到秀州《元丰学令》,并系祖法,乞送敕局参修。敕令所言:元祐、绍圣监学条法,照得系国子监、太学、武学、律学等法,共成一部,合一就参修。其武学、律学条法等包括小学法在内,兼小学条件不多,系在太学法之后附载。既而高闶复言:敕令所一就修武、律学法,本监见存建中靖国新法,武、律学法具载详备,乞将与元祐法参修施行,庶不抵牾。并从所请。至是书成上之”[5]。由此可知,绍兴《监学敕令格式》是以《元祐学法》为蓝本,参考《建中靖国监学条法》修订的。
绍兴十七年十一月丙寅,秦桧上《重修免役敕令格式》[6]。丙寅,秦桧上绍兴常平免役敕令格式四百九十九卷,诏镂板颁之[7]。根据《宋会要辑稿》载“先是绍兴六年六月一日,大理正张柄言:绍圣常平免役条内有已经冲改,愿送修立官司看详。诏送敕令所参照删修。后十四年二月十六日,敕令所言:绍圣法修书后来续降指挥,除政和三年四月以前系昨修《政和续附法》已参用去取,更不合引用外,欲从本所将政和三年四月一日修《政和续附》已后至今应干续降,与绍圣、政和舊条一处参修。从之”[8]。由此可知,《重修免役敕令格式》是以《绍圣常平免役法》为基础,参照《政和续附法》及政和三年四月一日后至今的续降指挥修订的。
绍兴十九年六月戊午,秦桧上《吏部续降七司通用法》四百三十五卷[9]。《宋会要辑稿》称之为《绍兴看详编类吏部续降》。先是“敕令所言:吏部法昨已修至绍兴三年四月终,今来合自绍兴三年五月为头编修。本所逐一取会看详得其间有事干海行者,有合属七司者,有系一司或一路专法者,即难以一衮修为吏部七司法。兼海行及吏部等法各已修为敕令格式,亦难别为卷帙。今来吏部具到续降指挥约二千七百余件,若不逐一分别编类,窃恐官司引用疑惑。今欲将前项吏部具到指挥,于内将冲改不行,或重复及事干海行等条,不合收入吏部法者,并别用册编载外,将其余事干七司合存指挥,并随事分门,分为七司及通用编类。又言:编类续降至绍兴十一年终,所有自绍兴十二年至绍兴十五年六月终,接续编类。并从之”[10]。据此可知《吏部续降七司通用法》以绍兴三年五月以来至绍兴十五年六月的吏部续降指挥类编。
绍兴二十一年八月辛未,秦桧上《重修诸路茶盐法》[1]。秋七月辛未。提举详定一司敕令秦桧等上《重修江湖淮浙京西路茶盐敕令格式》二百六十卷[2]。根据青木敦教授的考证,这部《重修江湖淮浙京西路茶盐敕令格式》,是以朝廷从各处搜集来的《元丰江湖淮浙路盐法》《元丰修书后来应干茶盐续降指挥》为基础而编纂的[3]。
绍兴二十三年八月己酉,令敕令所编中兴以来,省刑罚,薄税敛,恤民宽厚之诏令,类编成书,以赐守令[4]。绍兴二十四年九月丁巳,秦桧上《绍兴宽恤诏令》二百卷[5]。绍兴二十六年十月辛亥,尚书省请以去年十月二十二日以后朝廷所行宽恤事件,编类成册,镂板颁降。从之[6]。
绍兴二十三年十一月甲辰,班《大宗正司条
令》[7]。揆诸史料,宋神宗熙宁年间第一次编修过
《大宗正司条例》[8]。且,马端临言南宋初期“熙宁、元丰、绍圣法制,无所偏循,善者从之”[9]。因此,该《大宗正司条令》很可能是以熙宁《大宗正司条例》为蓝本编修而成的。
绍兴二十六年八月戊寅,班《元丰、崇宁学制》于诸路[10]。高宗直接将《元丰学制》和《崇宁学制》作为现行法颁布。
绍兴二十六年九月丙午,立《互易荐举坐罪法》[11]。
绍兴二十六年癸丑,万俟卨上《重修贡举敕令格式》[12]。根据《宋会要辑稿》记载“后敕令所言:科举取士,一宗条令尽载《贡举法》。系自崇宁元年七月修立,经今五十余年,其间冲改及增立名件不少,前后所降申明,州县多不齐备。欲将上件《崇宁贡举条法》逐一取索,重修施行。从之”,可知此《重修贡举敕令格式》是以《崇宁贡举条法》为蓝本,并参考崇宁七月至今五十多年的申明所修立的。
绍兴二十七年九月丁亥,制定《绍兴正祠录》[13]。
绍兴三十年八月丙辰,尚书右仆射、提举详定一司敕令陈康伯上《参附吏部敕令格式》七十七卷,《刑名疑难断例》二十二卷[14]。《宋会要辑稿》中称之其为《绍兴参附尚书吏部敕令格式》,具载“先是绍兴二十八年九月十九日,权吏部尚书贺允中言:比年以来,臣僚奏请,取便一时,谓之续降指挥,千章万目,其于成宪不无沿革。舞文之吏依倚生奸,可则附会而从权,否则坚吝而沮格。惟是吏部七司见今所用法令最为急务,若无一定之法,革去久弊,而望铨曹之清,不可得也。愿诏敕令所严立近限,将吏部七司祖宗旧制与续降指挥参定异同,先次条修纂,立为定制,庶免用例破条之患。后详定官黄祖舜言:见修吏部七司条法,欲将旧来条法与今来事体不同者立为参附条参照。上谓辅臣曰:祖宗成宪不可废也,存之以备用甚当,但令所修法须与祖宗法意不相违背。仍谕诸详定。既而权吏部尚书周麟之言:吏部诸选引用续降指挥,前后不一,或臣僚建明,或有司申请,皆经取旨,然后施行。今以续降条册观之,乃有顷年都省批状指挥参列其间,亦曰‘续降,诚未为允。诏令诸选具绍兴二十五年以前批状指挥,如有类此者,仰敕令所可削则削之”。据此可知该《参附吏部敕令格式》是以吏部七司祖宗旧制为蓝本参考续降指挥修订的,且与祖宗法意不相违背。而据本文上文的考证,南宋第一次修订吏部法《重修吏部七司敕令格式》时,便是以《元祐吏部法》为主并参考元丰至绍兴的条例和指挥进行修订的。那么,修订《参附吏部敕令格式》时,高宗所言的《吏部七司祖宗旧制》有可能是渡江以来所省记的《元祐吏部法》及元丰至绍兴的条例和指挥。
揆诸史料,可以发现,高宗一朝的立法,基本上都是以南渡之后搜集和省记北宋的祖宗旧法为基础,参考建炎以来颁布的指挥、申明、条例进行编订的。根据上述粗略的统计,在载诸史籍的南宋初期宋高宗朝的立法中,效法太祖法度1次,效法仁宗嘉祐法度3次。效法神宗熙宁法度1次、元丰法度3次。效法英宗治平法度1次。效法哲宗元祐法3次、绍圣法1次。徽宗崇宁法3次、大观法1次建中靖国法度1次、政和法度1次。由此可知南宋初期高宗朝的立法基本上是效法仁宗、神宗、哲宗、徽宗。其中对徽宗朝法度的取法最多(但都是专法和特别法),这可能是由于南渡以来典籍丧失,而官吏省记和保存的多是年代较近的徽宗法度,受资料的限制,因而较多的效法徽宗朝的原因。但南宋初期最重要的海行法和根本法《绍兴敕令格式》《吏部七司敕令格式》却分别是以嘉祐和元祐法为蓝本参考现行法和条例指挥修订的,据笔者推测,这种根本法的修立并不是因为嘉佑、元佑的法度保存的更加完整(按:相对而言南渡后政和法度保存的最为完整,但并没有以此作为根本法修订的蓝本),而是宋高宗有意为之,即高宗和群臣考虑南渡后的时局,在法制建设层面上有意的效法嘉祐和元祐。这一点,可以由高宗亲口证明。绍兴元年十二月丁酉“圣训尝云:朕仰惟仁宗皇帝当时立政用人之事,当置之左右,朝夕以为法”。绍兴二年六月戊子,“艺祖以圣武定天下……朕若不取法仁祖,为天下计,何以慰在天之灵?”。绍兴三年五月癸亥,“吕颐浩奏事,因论祖宗兵制。上曰:祖宗制度,自朕家法,至于仁宗临御最久,恩泽及人心,朕于政事间专以仁祖为法”。绍兴九年秋七月丁亥“秦桧留身论治道……陛下承祖宗之德,为仁政可怀远尔。上因历述古今帝王治迹,专以仁祖为法”。绍兴十二年二月辛未,上谓大臣曰“上谓大臣曰:诗、书所载二帝三王之治,皆有其意而不见其施设之详。太祖以英武定天下,仁宗以兼爱结天下,此朕家法,其施设之详,可见于世者也。朕当守家法而求二帝三王之意,则治道成矣。秦桧等曰:陛下英武如太祖,惠爱如仁宗,其致中兴必矣”。绍兴四年八月戊寅朔,范冲与高宗论王安石坏祖宗法度,范冲认为“天下之乱,实肇于安石”,高宗回答“极是,朕最爱元佑”。在史籍中高宗表达效法仁宗的话语和论述数不胜数,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从这些高宗的亲口表述中,可以得知高宗对仁宗嘉祐法度、制度的向往和追求,并且连带着对意在恢复嘉祐之治的元祐时期也颇为热爱。前文所论证的高宗南渡后立法建设上也恰恰证明了这一点,这并不是高宗的政治作秀,而是南宋初年的时代环境和高宗个人心性作出的选择。
通过对南宋初年立法的考察,得知了高宗朝对仁宗嘉佑朝法度的遵循。那么,下面从散见在史籍中的行政法抑或是专门法(御笔、手诏、敕令、诏令、申明、指挥等)角度来加以考察。
三、祖宗故事:宋高宗朝政令(敕令)源流考证
下面我们以《宋史》《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宋史全文》《建炎以来系念要录》中所载的高宗朝政令法度(手诏、御笔、指挥、申明、敕令、诏令等,或许可以视作当今的行政法或专门法)来进行一番考察。以下材料,是选取了上述史籍中所有效法(或者是提及)祖宗的政令,加以考察并分析其源流。
建炎元年七月乙巳,复祖宗转搬法。“乙巳,同知枢密院张悫言:户部财用,惟东南岁运最为大记。自奸臣误国,变祖宗法转运般仓良法,每岁失陷粮斛,不可胜记。望依旧法,责发运司官分认逐季地分,各行检察催促。从之”[1],《转般法》是在宋太祖开宝五年设立的,在宋神宗熙宁年间逐渐被《直达法》所替代。在南渡后,朝臣鉴于转运的困难,建议恢复转办法,高宗同意,可以认为是效法太祖的法度。
建炎元年冬十月己卯,复大观之前的《市舶旧法》。“李纲言:旧制,闽、广市舶司抽解舶货,以贵细者计纲上京,余本州打套出卖。大观后,始尽令计纲,费多而弊重,望复旧法。从之”[2]。据考证,宋朝在元丰年间第一次出台《市舶条法》,史称《元丰市舶条》[3]。那么此次南宋时复原的旧法很可能是元丰时制定的《市舶条法》。
建炎二年春正月壬子。“詔后族自今不得任侍从官,著为令”[4],留正对此评论道“以为祖宗之制,不可以私恩废也”[4]。这里留正所言的祖宗应为宋太祖,太祖开创宋朝时就设立内侍、后族、戚里不得干政的家法。故高宗此诏令是效法太祖。
建炎二年十二月壬午,罢福建《茶钞法》。“壬午,言者论福建路茶之所自出,祖宗以来,商贩自便,望罢钞法,令都茶场照本路岁额,印照茶引,付茶事司,广行招诱商任人……从之”[5]。揆诸史料,宋徽宗崇宁元年,在东南地区改行《茶引
法》[6]。故这里恢复的法度应为徽宗崇宁年间的
《茶引法》。
建炎三年四月庚申,合三省为一。“及是,尚纳颐浩等言,始合三省为一,如祖宗之故”[7]。这里的如祖宗之故,应该是宋代前中期的中书门下制度,三省和一后改革了元丰以来的三省分立的官制[8]。所以,宋高宗将三省合一,便于政令的施行,是效法太祖朝的法度,从而应对南渡初年的时局。太祖承袭五代建立三省合一的中书门下制度,使得中枢政务流程简便,务行高效。
建炎三年六月癸酉,置检详官两员,减编修官四员。“癸酉,枢密院言:自军兴至今,军政事务,倍于平时,欲依祖宗朝,置检详官两员,序位在左、右司之下,编修官四员,止存一员,依旧看详条法”[9]。揆诸史料,检详官在宋神宗熙宁四年设立,此处的依祖宗朝旧法设置检详官,应该是依照熙宁旧法。
建炎三年七月辛卯,谏院始不隶后省。“诏谏院别置局,不隶后省,许与两省官相见议事,元丰初,用唐制置谏官八员,分左、右隶两省,至是始复之,如祖宗之故”[10]。这道诏令一改元丰改革以来的“置谏官八员,分左、右隶两省”的制度,恢复了宋代前中期太祖太宗设立的旧法。
建炎四年五月壬子,因殿中侍御史沈兴求言,诏举行开宝故事,使参知政事与宰相轮日知印。“殿中侍御史沈兴求言:仍举行开宝故事,使参知政事得与宰相轮日知印”[1]。此处是恢复宋太祖朝开宝年间的的旧制。
建炎四年五月戊午,诏复置权侍郎。“戊午,诏复置权尚书六部侍郎,如元祐故事,满二年为真,补外者除侍制,未满除修撰”[2]。“时宰相范宗尹言:自崇宁罢权侍郎之后,庶官进用,有不可任以给、舍者,则正除侍郎,超擢太甚。请复旧制,以待资浅新进之人。故有是命”[2]。根据《圣政》的记载可知,高宗朝复置尚书六部侍郎,是革崇宁以来的法度,效法宋哲宗元佑故事。
建炎四年五月,复御前亲军诸班直。“初,上在明州,诸班直为乱,既诛其为首者,遂废其班。……赵鼎因事奏言:祖宗于兵政最为留意,盖自艺祖践祚,与赵普将明利害,著为令典,万事守之,不可失也。……今诸路各总重兵,不隶三衙,则兵政已坏,独卫兵仿佛旧制,亦扫荡不存,是祖宗之法废于陛下之手,臣甚惜之。上悟,寻复旧制”。高宗复御前亲军诸班直,是法太祖朝法度。
建炎四年五月甲子,诏建荆、淮、京畿藩镇。“甲子,诏曰:……是用考古之志,权时之宜,断自荆、淮接于畿甸,岂独植藩篱于江表,盖将崇屏翰于京师,为辍按廉之使”[3]。此处,高宗在湖北、淮南、京东西、江西等边境建立藩镇,是法太祖在河东河北建立藩镇以御北方。
建炎四年六月甲戌,罢御营司归枢密院,令宰相兼领枢密使。“甲戌……议者以为,宰相之职,无所不统,本朝延五代之制,政事分为两府,兵权付以枢密。比年又置御营使,是政出于三也,望罢御营司,以兵权归之密院,而宰相兼知,庶几可以收兵柄,一赏罚,节采用。于是罢御营使及其官署,而以其事归枢密院……自庆历后,宰相不兼枢密者八十余年,其复兼,盖此始”[4]。高宗罢免御营司,以宰相兼枢密,复太祖朝旧制。
建炎四年六月壬午,复祖宗治脏吏之法。“权直学士院汪藻言:今欲恤民,莫大于去贪残之吏,祖宗时,吏犯脏者,无大小,皆弃市,故人重犯法,官曹为轻。今从未能举祖宗之典,姑择其一二大小者,真决黥配,以戒其余。仍令台谏官以上,岁举郡守一人保其终身,如后奸脏,与之同罪,不得以自首原免,而郡守、监司于内部有脏吏,不闻朝廷而为他人劾者,罪亦如之,疏奏,诏坐条申明行下,其后卒施行如藻请”[5]。高宗根据汪藻所言,复祖宗治脏吏之法,让台谏、监司、郡守互相监察,申明行下。此处的祖宗根据文意应为重惩奸吏的宋太祖。
绍兴元年冬十月壬午,印见钱关子。“壬午,尚书省言:‘契勘便钱之法,自祖宗以来行于诸路,公私为便,比年有司奉行,不务经久,致失信于民。今来军兴,调度与寻常事体不同,理当别行措置。诏户部印押见钱关子,降付婺州,召入人中,执关子赴杭、越榷货物请钱,每千搭十钱为优润。有伪造者,依川钱抵罪。东南会子法,盖张本于此”[6]。高宗朝的契勘便钱之法,其前身应为宋太祖取唐飞钱故事设立的便钱务[7]。因此,这里的祖宗应为宋太祖。
绍兴元年十二月丙寅,诏复置枢密院都承旨。“诏依祖宗故事,复置枢密都承旨,以两制为之”。根据韩冠群的考察[8],疏密都承旨是在宋太宗太平兴国七年设立,高宗此诏令是效法太宗。
绍兴元年十二月戊寅,诏效法祖宗重惩脏吏。“诏三省备坐祖宗朝真决脏吏旧制。镂板行下。自今有犯,依法行遣,仍籍没家财。上以军兴民困,吏缘为奸,故盗贼蜂起,乃下此诏焉”。此诏令中的祖宗应指宋太祖、太宗,《宋史·刑法志》中有言“宋兴,承五季之乱,太祖、太宗颇用重典,以绳奸慝”。不过揆诸源头,宋代重惩脏吏的法度应该还是太祖所开创。高宗此诏令应该是效法太祖。
绍兴二年正月丁巳,诏推祖宗限田之制,“右司谏方孟卿言,今权户部侍郎柳约请推祖宗限田之制,凡品官名田数过者,科敷一同编户……(高宗)从之”。
绍兴二年二月丁卯,诏复元佑旧制,寄禄官分左右。“诏选人七阶并分左右,时用元佑旧制,寄禄官分左、右,而脏吏不与焉”。高宗此诏是复宋哲宗元祐旧制。
绍兴二年三月乙卯,诏恢复吏部堂除官员。“诏寺监丞以下,并令吏部擬除,时吕颐浩秦桧言,祖宗旧制,内外差遣,并赴审官。士大夫自有调官之路,故请谒本竞之风熄,近世堂除阙多,侵占注擬,士人失职,廉耻道丧。欲外自监司、郡守及旧格堂除通判,内自察官、省郎以上馆职、书局编修官外,并令吏部依格注擬。从之”。這道诏令要求恢复祖宗的旧制,令吏部擬除官员,减少堂除。这里的祖宗应指太祖、太宗,高宗此处意在建立常规,恢复祖宗朝轨仪有序的任官制度。
六月癸巳,效法太宗颁布戒石铭。“颁布黄庭坚所书太宗御制戒石铭于郡县,命长吏刻之庭石,置之座右”。高宗效法太宗,颁布戒石铭于郡县。
六月庚午,效法祖宗,以馆阁兼在京釐务。“御史中丞沈兴求言,祖宗故事,许令馆职兼在京釐务官,所以蓄养人才,自今剧曹郎官并繁冗,职务有阙,乞于馆职、编修、删定官、太常丞、博士、国子监、丞内随才选差,亦可试其能否。从之。自是职事馆复权郎矣”。这里高宗恢复令馆职人员兼任在京釐务官,是效法太祖太宗重用文儒之士,以官阁兼任釐务,储备人才。太祖继承唐末五代的馆阁旧制,太宗进一步发展,建立崇文馆,并令馆阁之人兼人庶务,蓄养天下人才。
绍兴二年八月丙申,诏复太祖之法,郡守除授赴阙引对。“左司谏吴表臣言:……望用艺祖、汉宣帝、唐太宗、明皇故事,应郡守初自行在除授,及贷归赴阙者,并令引对。……上曰:郡守,民之师师,若不得人,千里受弊,宜从之”。
八月乙亥,诏考祖宗(太祖)选择禁旅之法,令三衙分掌亲军。“己亥,给事重兼侍读胡安国言:‘……本朝鉴观前代,三衙分掌亲军,虽崇宁间,旧规犹在。及至高俅得用,军政费驰,遂以陵夷。……伏望考祖宗选择禁旅之法,修明军政,威服四方,上严宸翰。(上)诏三衙措置”。
十一月庚午,效法祖宗,规范御笔和诏旨,批复三省则合称为御笔,三省奉而行之,则合称圣旨。“庚午,诏自今御笔并作圣旨行下。时右谏议大夫徐俯言:祖宗朝应批降御笔,并作圣旨行下。自宣和以来,所以分御笔、圣旨者,以违慢往滞,科罪轻重不同也。今明诏许缴驳论列,当依祖宗法,作圣旨行下。方其批复三省,合称御笔。三省奉而行之,则合称圣旨,然后明正言顺。祖宗御笔不少,王广渊在仁宗朝,尝类编成书,以为后法。乞依故事施行,上从之”。这里的祖宗是指恢复仁宗朝之前的制度(可以视为恢复仁宗嘉佑年的制度,因为其最为典范),即将御笔内批下中书省后,以中书札子或者枢密院扎子行下。
十二月甲午,效法太祖,禁将佐鬻盐。“言者论:……近浙西安抚大使司统制官乔仲福、王德市私盐……尚书省言:茶盐之法,朝廷私柄,他司不敢侵紊。乃诏令刘光市诘仲福与德之罪,后有犯者,捕送台狱,重行贬窜”。
绍兴三年十一月丁丑,效法祖宗杖黥脏吏。“丁丑,诏宣谕官所劾脏吏,罪至死者,令刑寺摘出情理巨蠹之人三两名,令所在留禁俟旨,时议举祖宗杖黥之制,故有是命”[1]。这里的祖宗杖黥之制,应为宋太祖时法度。
绍兴五年五月乙未,效法太祖太宗,规范宦官转官出职。“上曰:内诸司转官出职,祖宗皆有格法,朕遵守之甚严,但付之有司,依法施行”[2]。宋高宗令内诸司转官出职的意义在于防止年长阶高的宦官继续留在宫内,干涉朝政。这一制度的源头来自太祖太宗,太宗朝规定宦官的官资升到一定阶位,须转归吏部,注授宫外差遣。因此高宗此诏效复太宗旧法。
绍兴五年八月甲辰,效法太祖,增馆职为十八员。“甲辰,诏增馆职为十八员。时言者论唐太宗当兵戈抢攘之际置文学馆学士凡十有八人,其后皆为名臣。祖宗朝辟三观储养人才,盖本于此。……如乞如祖宗故事通以十八人为额,故是有旨”[3]。
绍兴五年九月戊申,高宗效法太祖,降指挥申饬有司稽考祖宗义仓之法。“戊申,殿中侍御史王缙请严义仓之法以备水旱……上曰:朕闻江湖岁歉,夙夜为忧,常平法自汉以来行之乃是救荒之政。祖宗专用义仓赈济最为良法,比年多有失陷,可降指挥申饬有司稽考之”[4]。义仓之法是太祖首创,因而这里的祖宗应为太祖。
绍兴五年十二月庚申,效法太宗令称职者久任。“庚申,太府少卿沈昭远请久任计相,上曰:祖宗时三司使如陈恕最为久任,号称职。今内外计臣倘能称职就加爵秩以褒宠可也,不需数易”[5]。陈恕任太宗朝的三司使数十年,高宗此诏意在效法太宗。
绍兴五年十二月辛酉,申严中台六曹长二郎官守祖宗格法。“辛酉,起居郎潘良贵言,中台者,出纳王命,赋政四海,喉舌之司也,伏望申严六曹长二郎官凡朝廷送下堪当事理,并需据格法是非,供报辅臣进呈。上曰:祖宗以来,自有格法,有司但能遵守即为称职,格法既定谁复有侥幸之心,唯其因事陈请,人思幸得,此法之所以寝废也,可依良贵所请,更切申严”[5]。高宗效法祖宗,申严中台官守格法。(据前文考证,高宗朝的《吏部七司条法事类》是以元佑吏部法为蓝本修订的。这里的格法,应该是以嘉佑、元佑为代表的吏部法。)
绍兴六年二月甲辰,高宗仿效仁宗,置行在交子务。“甲辰,置行在交子务……中书言:交子钱引并沿边籴卖文钞,皆系祖宗旧法,便于民间行使。自军兴以来,未尝检举,今商贾虽通,少有回货。已仿旧法,先樁一色见缗,印造交子,分给诸路,令公私并同见缗行使,期于必信,决无更改。(高宗)诏诸路漕司榜谕,遂造百五十万缗充籴本,将悉行之东南焉”[6]。
绍兴七年三月乙酉,效法太祖,复置枢密使、枢密副使。“诏宥密,本兵之地,事权宜重,可依祖宗故事,置枢密使、副,宰相仍兼枢密使,其知院以下如旧”[7]。此处的祖宗故事,应为太祖继承唐末五代以来的传统,置枢密院掌管兵权。
绍兴七年五月丁亥,高宗法太祖,“诏诸路监司除授依祖宗法,即不避本贯。诏如故事,仍止避置司州”[8]。此诏令中的祖宗法,应为太宗创立的监司除授的法度。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十三,十一月戊寅条载,太宗下诏御史台“诏御史台:应见任文武官悉具乡贯、历职、年纪,着籍以闻,或贡举之日解荐於别州,即须兼敍本坐乡贯,或不实者,许令纠告,当置其罪。自今入官者皆如之,委有司阅视。内有西蜀、岭表、荆湖、江、浙之人,不得为本道知州、通判、转运使及诸事任”。高宗效法太宗,令监司止避州一级知州、通判,以及路一级的提点刑狱。
绍兴十年十一月辛亥,高宗“颁真宗御制文武臣僚七条于州县”[1]。高宗法真宗吏制法度。
绍兴十一年八月甲申,高宗申严义仓良法。“甲申,上曰:祖宗置义仓以备水旱,最为良法,而州县奉行不虔,妄有支用,寝失本意,可令监司……”[2]。义仓为宋太祖乾德四年设立,高宗申严此太祖法度。
绍兴十二年十一月乙亥,高宗法仁宗,诏“太学养士,权于临安府学措置增展。……先是言者屡请复太学以养人才,上以戎事未暇。至是,谓宰相曰:太学教化之源,宜复祖宗旧法”[3]。揆诸史料,宋代初期仅仅设立国子监,直到仁宗庆庆历四年始以东京开封锡庆院兴办太学,并采用胡瑗的湖学法制订《太学令》。可见,这里的祖宗旧法是指仁宗法度,高宗此措置是效法仁宗。
绍兴十三年二月乙卯,高宗定太学课试之法。“(国子司业高闶)闶又言:今比岁郡国虽有学,而与选举不相关,今参取祖宗旧制,通以当今之宜,补太学生,以诸路住本贯学满一年、三试中选,不曾犯第三等以上罚,或虽不住学,而曾经发解,委有士行之人,教授保委申州,给公据,赴国子监补试。诸路举人,以住本贯学半年,或虽不住学,而两预释奠,及齿于乡饮酒礼者,本学次第委保,教授审实,州县取应,仍自绍兴十四年为始。(高宗)皆从之”[4]。此处的祖宗旧制,揆诸史料,应为仁宗制定的《太学令》。高宗在南渡安定后,需要逐渐的恢复秩序,于是先恢复太学,再参酌当今之制,定立太学课试之法。
绍兴十三年五月庚申,诏令皇宫南门外置生监牧马。“五月,庚申,帝谕大臣曰:人言南地不宜牧马,昨朕自创行,虽所养不多,方二三年,已得驹数百,此后不患不蕃。与自川、广市来,病不堪乘而沿路所费不少计之,一匹省数百千缗。秦桧曰:俭以足用,宽以爱民。《鲁颂》专言牧马。帝又曰:国家自有故事,京城门外便有孳生监,每年所得甚多。祖宗用意可见也”[5]。揆诸史料,这里的祖宗故事,应为宋真宗祥符二年设立孳生监牧马。
绍兴十三年六月戊戌,高宗效法太祖诏令禁止乐人出官。“上曰:乐人无出官法,……昔有教昉官求为郡者,太祖以唐庄宗为监,只令于乐不迁转。此祖宗之良法也”[6]。
绍兴十三年秋七月戊午,效法太祖太宗,置国子监书库一员,诏令诸州求遗书。“上谓大臣曰:昨访遗书,今尤未有至者,朕观本朝承五代之后,文籍散逸。太宗留意于此……盖教化之本,莫先于此也”[7]。
绍兴十四年十一月壬申,诏令宗室任职只侍从,并依旧制置宗学。“上曰:……祖宗以来,不用宗室作宰相,其虑甚远,可用至侍从而止。秦桧奏乞依旧置宗学教育宗子,上可之”[8]。此处的祖宗应为宋太宗,宋太宗规定禁止宗室成员担任任何重要的职位[9]。
绍兴十六年三月庚午,高宗效法太祖,诏有司建武学。“三月庚午朔,诏有司建武学。先是,士大夫上书者多以为言,上数谕大臣,以文武之道不可偏废,祖宗自有故事。至是,乃考上焉”[10]。这里的祖宗故事,是太祖在北宋初立时仿效唐朝建立武科。
绍兴十七年九月丙午,减民间折博钱。“丙午,诏江浙见输折博钱太高,虑民难出,自今紬帛各减价……自明年始……桧曰:如民间折帛钱太重,理宜蠲减。上曰:朕久有此志,祖宗时每缣价值八百,官司仍以一千合买,民间既免举债出息,及丝蚕收成之后,并皆乐输……至是行下”[1]。此处,高宗诏减民间折博钱是效法仁宗,仁宗在位时便多次裁减折博钱[2]。
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丙申。高宗遵从祖宗之法,罢州县的添差官。“祖宗旧法,只是宗室,戚里添差差遣。及比年因军中立功人离军将校例与添差,除此外当尽罢去”[3]。这里的祖宗应指的是太宗,太宗规定了宗室任官的方式,厚养宗室,不使其干政。而在高宗南渡后,添差官秩序混乱,高宗尽罢去。
绍兴二十六年春正月辛亥,高宗效法太祖,严格规范科举考试制度,维护公平公正。“殿中侍御史汤鹏举言:如今科举之法,名存實亡,或先期以出题目,或临时以取封号,或假名人以入市场,或多金以结代笔。故孤寒远方士子不得预高甲,而富贵之家子弟常窃巍科。又况时相预差试官以通私计,前榜省闱殿试,秦桧门客、孙儿、亲旧得占科甲,而知举考试官皆登贵显,天下士子归怨国家。伏乞申严司,革去近弊。如知举、参详、考试官,乞临期御笔点差,以复祖宗科举之法。从之”[4]。此祖宗科举之法,应为效法宋太祖,例如宋太祖严格规范格局制度,令形势之家子弟别试。
绍兴二十六年二月丙申,高宗效法太祖,严惩脏吏。送脏吏秀洲通判王曮建昌军居住,“上曰:此不可不痛治,在祖宗朝,革去五代苛法,专以仁恕为本,未尝真决一士大夫,唯犯脏者不贷,可令刑部约法,重于行遣”[5]。
绍兴二十六年三月壬子,效法仁宗增太学生,措置太学名额。“三省言,太学生系两千人为额,闻在学校不及是三百人,欲令礼部措置。上曰:学校人才所出,元佑中名臣最多,实由仁宗养育之有素也。近来學校虽设,教育有所不至,每患人才难得,可如所奏”[6]。
绍兴二十六年六月甲午,高宗效法太宗,诸路派遣监司,遍历郡县,寻访廉察,条具以闻。“甲戌,宰执进呈秘书省校书郎黄中面对札子,言:自顷大臣用事,屏弃忠良,私昵险人,布在郡县,不复以民为意。自陛下一新百度,监司、郡守出于亲擢,谓宜取法祖宗,精选公忠明敏之臣。每道分遣一人,令遍历郡县,凡百姓之疾苦、狱刑之冤滥、财用之蠹耗、官吏之贪污苟且,与夫利之未兴、害之未除者,皆得条具以闻。上纳之。乃诏诸路监司躬历所部,询访廉察,条具以闻,当议黜陟”[7]。此处的祖宗应为宋太宗,太宗淳化三年设立路一级的提点刑狱司,开始遣官分往诸路按决刑狱,监察地方。
绍兴二十六年九月甲寅,尚书省检会天圣、绍兴真决脏吏指挥,诏刑部镂板行下。“上曰:朕观祖宗时,脏吏多真决,尔来殊不知畏,卿等可令有司检坐祖宗朝行遣脏吏条法,下诸路先行戒谕,使之晓然皆知祖宗立法之严”[8]。高宗效法太祖太宗治理脏吏之法意,检会天圣、绍兴等真决脏吏指挥行下。
绍兴三十年三月辛巳。诏“自今除授馆职,并先召试,学官依格选除”,“议者言:儒林册府之官,祖宗以来,必试可而后授。比年召用人才故事寝费,使得州县小吏皆有侥幸超窜之心,望特命大臣举行召试之典。事下吏、礼部议,故是有旨”[9]。高宗这道诏令要求馆阁人员的除授按照仁宗法度,召试并依格选除。据《宋会要辑稿·职官十八》所载,“仁宗嘉佑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诏今后大臣举馆职,令中书且与籍记举状,候在馆员数稍少,即于数内选实有文行、为众所称者取旨与试。仍令学士院精加考校,公定优劣,不得假借等第”。故高宗此诏中的祖宗应为仁宗。
据以上的观察,本文可以统计出高宗朝政令中效法祖宗朝的具体对象和频次。在有史籍记载的高宗朝提及祖宗之法(效法祖宗)的51条政令中,其中效法效法太祖28条诏令(按:将效法太祖太宗两朝的措置,也归为了太祖,因为是太祖开创的制度,太宗守成,结合高宗自己的论述,倾向于效法太祖多一些)、太宗8条、真宗2条、仁宗7条、神宗2条、哲宗2条、徽宗1条。
将高宗诏令指挥敕令等政令(行政法令)中所有提及祖宗之法的内容整理后,发现高宗在措置事务之时,以恢复祖宗旧制为任。其主要效法太祖、太宗、真宗、仁宗、神宗、哲宗。其中对太祖、太宗和仁宗的取法最多,这或许是当时南宋的时代环境所决定的。高宗南渡后,面临的是一个残破的家国,地方藩镇林立,遭贼横行,中央官员腐朽。同时,外部也有女真强敌环伺。这几乎和太祖立宋后面临的五代旧弊相同。因此,或许是基于时势的考虑,高宗选择了取法太祖进行措置。然而,在政局缓和之后,宋金合约签订,内部盗贼也悉数被镇压招抚。这时,高宗面临内部百废待兴的局面,选择了放弃恢复旧时祖宗基业的志向,而是务在整顿内部,屈己求仁,受内虚外。因此,这时高宗更多的取法太宗和仁宗进行法制建设,恢复南宋的社会秩序。
对于高宗效法太祖和仁宗,不但可以从上述法制政令看出,还可以对高宗的亲口论述中证明。绍兴十二年二月辛未,“上谓大臣曰:诗、书所载二帝三王之治,皆有其意而不见其施设之详。太祖以英武定天下,仁宗以兼爱结天下,此朕家法,其施设之详,可见于世者也。朕当守家法而求二帝三王之意,则治道成矣。秦桧等曰:陛下英武如太祖,惠爱如仁宗,其致中兴必矣”。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太祖和仁宗的向往,也可以进一步印和高宗措置相印证。高宗面临南渡后的局面,采取了法祖效仁的法制措置。在有关军政、吏治等制度上面效法太祖,而在民政、治道、学政、考课、财税上面效法太宗和仁宗。既法太祖之英武,又效仁宗之惠爱。以此开创了南宋朝廷,保存赵氏政权。那么接下来要讨论是的高宗为什么要这样法祖呢?这样的政策又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或许可以从高宗本人的言辞和性格入手进行探讨。
四、法祖效仁:南宋初期的法制复古
由上文的高宗朝的法制建设可知,高宗在立法和法律实际运行之中是严格遵守祖宗法度的。根据本文的研究,高宗多效法太祖太宗和仁宗嘉佑及哲宗元佑时的法度,凡是布政施令无不以效法祖宗为名。其中高宗尤其喜爱太祖和仁宗朝的法度。这或许是由于高宗自己的法制取向和建国策略所决定的。
在南宋建国初期,高宗面临内有盗贼乱兵外有强虏虎视的局面,这种时局和太祖建立宋朝时内有藩镇外有敌国,“卧榻之侧皆是呼呼大睡的敌人”此种情况非常类似。因此一方面为了借助宏观的“祖宗之法”表明南宋的正统性和高宗统治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为了借鉴太祖的措置(具体的祖宗法度)整治天下。那么我们就不难理解高宗建国初期对法制的复古以及对太祖的效法。并且随着时局的转变,高宗慢慢的丧失了收复中原的信心,加之其性格怀柔仁慈,易受众臣所影响。因此出于与金国求和及仁治天下,恢复天下社会正常秩序的需要,高宗选择了效法仁宗,其法政举措也多法仁宗法度。
下面以高宗具体的言行为出发点,考察其效法祖宗的法制复古,与上文制度复古相印证。
高宗在靖康二年五月庚寅即位于南京(今商丘)后,不久,便手诏表明效法祖宗之意。“己亥,手诏天下曰:朕将谨视旧章,不以手笔废朝令,不以内侍典兵权,容如直言,斥去浮靡,非军工无异赏,非戒备无孱工。若群臣狃于故习,导詍讳过,大臣弊贤,所举非实,台谏纠嬺有言非公,凡此之属,必罚无赦”。高宗申明要遵循“不以手笔废朝令,不以内侍典兵权,察纳直言,恭谨简朴,赏罚分明”的祖宗旧章,即在即位之初就表明了绍述前王之政。一方面,这是高宗维持其新建政权合法性的表述,另一方面也是高宗面临和太祖仁宗时代相似的时局,以及其息兵仁民的偏安之志所选择的当然道路。
绍兴元年四月辛巳,上令进累朝实录,曰:“初令进累朝实录,盖欲尽见祖宗规模。此是朕家法,要得遵守”。
绍兴二年六月庚午,上览大理少卿李曦所上论太祖皇帝明谨狱事奏章言:“此太祖皇帝德泽也,朕敢不遵承?”。
绍兴三年八月癸亥,臣下论及令后族任官之事,“上谓辅臣曰:祖宗待戚里皆有常宪,朕不敢逾”[1]。
绍兴三年十一月乙丑,高宗与殿中侍御史常同论及令尚书省便宜行事,“殿中侍御史常同言,六曹尚书侍郎拘执绳墨,愿少假以权使随事裁决。上曰:国朝以法令御百执事。故凡有司以奉法为能,而不敢以私意更令祖宗成宪,朕不敢改也”[2]。
绍兴三年十一月壬申,高宗论不变祖宗之法。“上曰:祖宗法不可易,今如易之后将轻言变祖宗成宪者众,故不可不慎也”[3]。
绍兴五年五月庚辰,高宗与秘书省正字论祖宗体貌大臣,“上曰:祖宗体貌大臣,恩意甚厚,与庶寮不同,此朕家法。每奉以周旋”[4]。
绍兴八年九月戊申,高宗与宰执论论法度,宰执言:“自时多艰,朝廷四驱群策,以济庶务,缘此法度多有改易。上因曰:经久之制,不可轻议。古者利不百不变法,卿等以萧规曹随为心,何忧不治?”[5]
绍兴十一年六月壬申,高宗论户部上奏赎刑文字。“上曰:……赎刑既非祖宗法,似未可用也”[6]。高宗以非祖宗法度而禁用赎刑,不采纳户部的建议。
绍兴十四年二月癸未,高宗与宰执论榷货物茶盐推赏事,“朕常思祖宗立法,无不善者,岂可轻易变易?”[7]。高宗认为祖宗之法有其善处,不可轻易变易。
绍兴十四年八月癸巳,高宗与秦桧论不变旧法。“上谕大臣曰:言者多劝朕变法。朕思祖宗之法已经善,岂宜轻改?秦桧曰:遵先王之法而或过者,未之有也。上曰:然”[8]。
绍兴十四年九月庚戌,高宗又论法祖。“礼部员外郎陈鹏飞面对,言:凡有献利害者,乞加讨论,必合于祖宗之旧。如已试无成,必加黜责。上谓大臣曰:祖宗之法,思虑已精审,讲究已详备,不必改作,天下自治。秦桧曰:天下本无事,宜遵成宪为善。上曰:小人更喜法,往往谓朝廷无所建明,不知本无事,然法至于弊,乃不得已而更之”[9]。
绍兴二十六年,高宗与大臣论及吏治,高宗谈道:“祖宗旧法未易轻改,在祖宗朝凡事悉本仁恕,未尝真决一士大夫,惟于脏罪则不贷”[10]。
绍兴二十七年冬十月乙未,高宗对宰执言:“近臣僚献利害,往往各抒己见,未必知有无见在之法,自今宜令有司将究详备,无轻改祖宗成宪”[11]。
绍兴二十八年五月甲戌,“宗正少卿杨偰乞将取应宗子比府监进士,理年免举。上曰:此自有成法,遵守可也,祖宗以来,若可行,不至今日矣”[12]。
绍兴二十九年十月癸酉,上论祖宗之法必有深意。“同知枢密院事王纶言:密院大事,每与三省同议。枢庭虽五代之制,疑太祖太宗曾入思虑,五代弊法,祖宗扫除略尽,惟存此一二大者,必有深意”[13]。高宗对祖宗之法十分信任,认为能够留存下来的祖宗法度,必有其深意。
绍兴三十年,三司申明逃亡军人自身之限,高宗与宰执与同知枢密院事王纶言:“朕始见此法,未晓其深意……因顾王纶曰:卿解之否?盖不如此,即此曹聚而为盗。始知祖宗用意深远”[14]。
绍兴三十年十二月丁巳,上与大臣论秦桧擅改章程时言:“朕无一事敢违旧章”[15]。
综上所籍,高宗的言论表达了其对祖宗法制的遵守,一方面在宏观上“信仰”祖宗之法,将其作为立国的基础,另一方面具体层面上因时效法祖宗之制。何俌的《中兴龟监》对高宗的法制复古有这样一段总结:“我高宗之法祖也,论兵制则曰:祖宗制度,自朕家法。进实录则曰:祖宗规模,此朕家法。吏部条法创之可也,而曰:祖宗成宪不可废也。尚书绳墨,宽之可也,而曰:祖宗成宪不敢改也。谓仁祖临御最久,德泽在人最深,朕于政事专以仁祖为法”。此论虽有颂圣谄媚之嫌,但一定程度上可以反应南宋时人对高宗法祖的看法及高宗朝的法祖举措。
由以上高宗自述和后人评论可知,高宗在言行和立制层面都是谨守祖宗法度。高宗认为祖宗制定的法度,自有其深意,不可擅变,并且认为前朝王安石和蔡京的新法是北宋的灭亡之源。结合前文所述,高宗基于维护其继承政权的合法性、重建南宋的时势以及其中兴宋朝开创国家的需要,选择了效法太祖和仁宗的法祖之路。结合高宗朝和南宋后来的整治情况来看,高宗的此番法制建设确实保存了赵宋政权,安定养育了南方百姓。但也正因为高宗的法制复古,在政治上表现为守内虚外的建国方针,也使得南宋不可抑制的走向内向化。
五、余论:祖宗之法的二重维度——规则与原则
通过前述的考察,可以得出高宗朝的法制是对祖宗朝的承袭因循。高宗不但在统治话语的表达上效法祖宗之法,更是在具体立法和法制的施行上效法祖宗。通过对高宗朝有籍可查的效法祖宗的政令进行考察,可以发现高宗实际上是效法太祖和仁宗来进行法制建设和國家建构。虽然有些法度,高宗也会因时而损益,但总的而言还是承袭大于变革,或许可以以“因循中的重构”来形容南宋初期的法制。南宋初期以恢复祖宗朝的旧制为基础,根据具体的情况和政策选择来改变祖宗的法制,实施相应的法制制度。至于南宋初期是如何重构法制的,则是我们另外要研究的。
高宗的的法制建设证明了,宋代的祖宗家法并非只是一种类似“皇天无亲,唯德是否”的有关统治合法性的道德论述,而是能够切实的约束皇权,切实的进行制度建设的具体法律制度。在宏观层面上的“祖宗之法”类似于当今的宪法原则,而在微观层面上的祖宗之法则是一个个法律规则。对此,邓小南教授有过一番精彩的论述,“宋代的‘祖宗之法,不是由固定条款构成的成文法典,而是一组动态累积汇聚而成的综合体:其中既包括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包括统治者应该循守的治事态度;既包括贯彻制衡精神的政策措施,也包括不同层次的具体章程……宋代的‘祖宗之法既有其僵滞的一面,又有其弹性的一面。既非真正至高无上而不可逾越,亦非一成而绝然不变;其内容既时而有所补充,即在一定程度上对以往的成规定制有所变更。但总体上说,保持纲纪稳定少变,从而保持政治局面乃至整个社会的安定,无疑是宋朝‘祖宗之法的题中之义”。
宋代的“祖宗家法”包含对君主的约束,这种对皇权的约束是中国历史上绝无仅有的。这种太祖朝开创,历代皇帝继承的“祖宗家法”造就了宋代“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皇帝制度(非皇帝专制)。由宋代皇帝和大臣共同营造的“祖宗家法”,成为制约宋代“中央权力”专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不论是大臣还是皇室,对于天下都没有所有权,就如枢密院编修官胡铨在谏言高宗抗金时所言:“夫天下者,祖宗之天下也,陛下所居之位,祖宗之位也,奈何以祖宗之天下为犬戎之天下?”。这表明,在宋代天下归于“祖宗”,没有人能够代表他人处分这个祖宗的天下,即使是皇帝。因此,在中央权力的运作上,任何人都不能任意专权独断,只能按照够在祖宗家法规定下的行政法规进行依法行政。或许这也是有宋300年以来无昏君独裁、戚宦干政,政治清平的原因。
最后本文以高宗朝监察御史方庭实上书高宗的疏论作结,“天下者,中国之天下,祖宗之天下,群臣万姓三军之天下,非陛下之天下!”。这就是“祖宗家法”在臣民心中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