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拍”复仇案件探析
2023-12-06李亚铎
李亚铎
摘 要|本文通过明代文学著作“二拍”中的复仇案件对复仇这一法律史上的经典问题进行探析。根据“一般到特殊”的逻辑研究方法,“二拍”中的复仇案件可分为一般复仇、血亲复仇、冥灵复仇三类。一般复仇案件涉及《大明律》中“杀伤”“犯奸”“贼盗”等法律规定,结合《大明律》对这些案件进行分析可以得出明代司法存在漏洞、老百姓乃至官员私力复仇漠视司法、明代对“强盗”罪进行严厉打击等结论;“血亲复仇”的背后是“礼法冲突”这一两难问题。民间对血亲复仇的态度一贯是理解与支持,官方对血亲复仇的态度则因历史的发展在不同朝代有所不同,明代的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与鼓舞了血亲复仇行为,官方对血亲复仇的态度相比以往朝代更加宽容,与民间对血亲复仇的态度趋于一致,这是明代之前历朝历代都不曾出现的新情况,与明代资本主义经济萌芽的出现以及明代社会转型与文化变迁有着紧密的联系,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明末亦出现了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等批判君主专制的启蒙思想;“冥灵复仇”离不开冥间审判,冥间审判反映出的“因果报应”等法律观念在现世中具有着“教化百姓,减少社会犯罪;维持秩序,助益社会治安”的社会功能。“二拍”复仇案件在明代社会起着惩恶扬善的积极社会效果。
关键词|复仇;“二拍”;明代司法;法律观念;冥间审判
作者简介|李亚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21级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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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復仇作为法律史上的经典命题,长期以来深受学界关注,且研究成果颇丰。以“二拍”复仇为主题的研究成果亦数量繁多。但毋庸讳言,对“二拍”复仇的研究,无论是在数量上、范围上抑或是深度上,目前仍有很大的空间。
“二拍”是明代文学家、戏曲家凌濛初所著的两部拟话本小说,它们所展现的基本上是明代市民阶层的生活,虽是属于文学的小说,却也能真切地反映明代社会中出现的种种复仇现象以及明代的有关法律规定。
复仇案件的类型与分类标准不一而足。通过对“二拍”复仇案件进行统计,根据“一般到特殊”的逻辑研究方法,本文将复仇分为一般复仇、血亲复仇与冥灵复仇三类,尝试结合《大明律》的有关法律规定对一般复仇案件进行探析;阐述“血亲复仇”背后的“礼法冲突”问题,对“血亲复仇”进行溯源,探析明代官方与民间对“血亲复仇”的态度,对官方民间之态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同时探析其趋于一致的原因;对冥界的发展溯源、对冥间审判的审判官以及审判工具进行探析并进一步分析冥间审判反映出的法律观念及其发挥出的社会功能,以期对明代复仇的有关问题有所个人的见解,同时希望本文能对解决当前社会中仍然存在的复仇问题有所帮助。
二、“二拍”复仇案件及其分类
“二拍”复仇案件经统计如下:
考虑到学界常用的“一般到特殊”的逻辑研究方法,依据阅读与梳理得出的“二拍”复仇案件总体所体现出的特点(血亲复仇案件、冥灵复仇案件在“二拍”复仇案件中占据较大的比例),结合客观的情况(“血亲复仇”与“冥灵复仇”是中国古代官方与民间常常争议与讨论的对象,且往往被学者作为研究的对象),本文将“二拍”复仇案件分为“一般复仇”“血亲复仇”“冥灵复仇”三类。“一般复仇”即指普通的、常见的涉及杀伤类的报复行为;“血亲复仇”与“冥灵复仇”,则因其各自具有独特的内涵,故均属于具有特殊性质的复仇类型。
“一般复仇”,具体而言,是指对他人伤害、杀害或者侮辱到己身的行为采用伤害或者杀害的方式予以反击的复仇,是比较普通、常见的复仇类型。“二拍”中的一般复仇案件有《初刻拍案惊奇》卷六的“贾秀才复仇案”、《初刻拍案惊奇》卷二十七的“王氏落发为尼复仇案”、《二刻拍案惊奇》卷三十四的“杨太尉复仇案”,共三个。“一般复仇”的特点是在案件中存在着杀伤行为,如“贾秀才复仇案”中,贾秀才与其妻巫氏用计复仇,咬断了卜良的舌头,使其在官府被杖决而死,并杀死了赵尼姑;“王氏落发为尼复仇案”中,王氏与丈夫崔俊臣遭遇强盗抢劫,家人尽被杀害,丈夫不得已跳水,下落不明,王氏时刻准备复仇,最终强盗顾阿秀兄弟等一伙人被官府捉拿归案,不分首从,均被判死罪;“杨太尉复仇案”中,任君用与杨太尉的姬妾通奸,杨太尉深感受辱,便用计酒诱,阉了任君用。
“血亲复仇”是因他人伤害或者杀害自己的血亲(指祖父母、父母以及子女等与己身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而对他人实施的复仇。在中国古代,人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是家族血缘关系,家族的利益高于一切。因而对某一个人的人身伤害,被认为是对一个家族全体成员的侵害;对某一个人的人身伤害行为的报复,针对的是加害人的家族成员。“血亲复仇”就发生在这样的背景与人们的观念之下。“二拍”中的血亲复仇案件有《初刻拍案惊奇》卷十九的“谢小娥为父夫复仇案”[1]、
《二刻拍案惊奇》卷四的“张珍、张琼兄弟为父复仇案”[2]、《二刻拍案惊奇》卷三十一的“王世名为父复仇案”[3],共三个。“血亲复仇”的特点是因自己的血亲受到伤害或者被杀害而为其复仇,如“谢小娥为父夫复仇案”,谢小娥的父亲和丈夫被强盗所杀,她为父亲和丈夫复仇;“张珍、张琼兄弟为父复仇案”,张珍、张琼兄弟因父为人所杀而为父复仇;“王世名为父复仇案”,王世名因父被杀而为父复仇。
“冥灵复仇”指依靠冥界、幽灵的力量而为的复仇。“二拍”中的冥灵复仇案件有《初刻拍案惊奇》卷十四的“杨化复仇案”[4]、《初刻拍案惊奇》卷三十的“王大使复前生之仇案”[5]、《初刻拍案惊奇》卷三十七的“牛马众生复仇案”[6]、
《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一的“焦文姬复仇案”[7]、《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三的“刘念嗣冥灵复仇案”[8]、
《二刻拍案惊奇》卷十六的“陈祈复仇案”[9],共六个。“冥灵复仇”的特点是复仇依靠冥界、幽灵的力量。“杨化复仇案”中,杨化被于大郊杀死后,魂附于得水妻李氏之身诉于官府,最终于大郊被判处死刑;“王大使复前生之仇案”中,王大使前生为一少年时被李参军所杀,后转世投胎为王大使,杀掉了李参军;“牛马众生复仇案”中,牛马等众生在阳世被屈突仲任以各种巧样吃法吃掉,残酷至极,后来屈突仲任至阴间对理,牛马等众生皆欲复仇,屈突仲任遂在阴间判官与明法人的指引要求下还牛马等众生之债;“焦文姬复仇案”中,文姬因被满少卿抛弃而亡,后来在冥间得到冥府的批准,至阳世索满少卿之命于阴间对理;“刘念嗣冥灵复仇案”中,刘念嗣因儿子被妻子无情抛弃而借尸还魂向妻子复仇;“陈祈复仇案”中,陈祈已经给付了毛烈赎田银,毛烈却赖道没有,不肯还原券。陈祈遂至东岳行宫祷告,而后陈祈、毛烈以及高公三人一起到阴曹地府对理了结此案,王者最后判道:陈祈、僧人智高还未至死期,让他们在阳世受报。毛烈罪恶较多,押入地狱受罪。
三、“二拍”一般复仇案件探析
“二拍”中的三个一般复仇案件,都涉及杀伤行为,下文将结合《大明律》对这些案件中的杀伤行为进行探析。此外,“杨太尉复仇案”与“贾秀才复仇案”两个案件均涉及到了《大明律》所规定的“犯奸”罪,“王氏落发为尼复仇案”则涉及到了《大明律》所规定的“贼盗”罪,下文将以此为分类对这些案件中的“罪与刑”问题以及其它有关问题作进一步地探析。
(一)涉“犯奸”一般复仇案件探析
“杨太尉复仇案”与“贾秀才复仇案”颇有相似之处,首先,在复仇缘由上,前者是馆客任君用与姬妾通奸,后者是妻子被人强奸,在法律上均牵涉到《大明律·刑律》中规定的“犯奸”罪;其次,在复仇方式上,杨太尉与贾秀才、巫氏均未走告官这一渠道,而是动用私刑或者用计;最后,在复仇结果上,馆客任君用被阉,卜良被咬断舌头,后被官府杖决而死。
“杨太尉复仇案”中,任君用与姬妾之通奸行为属于《大明律·卷第二十五·刑律八·犯奸》中规定的“和奸”罪:“凡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依据该规定,任君用与杨太尉之姬妾均应受到“杖九十”的刑罚。此外,杨太尉阉割任君用的行为亦触犯了律法,属于《大明律·卷第二十·刑律三·斗殴》中规定的“斗殴”罪:“……若断人舌,及毁败人阴阳者,并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将犯人财产一半,断付被伤笃疾之人养赡。”“毁败人阴阳”,即指断去男子阴茎,破损外肾的行为。依据该规定,杨太尉应受到“杖一百,流三千里”,将自己的一半财产交给任君用以供其养赡的刑罚。比较对“和奸”罪与“斗殴”罪的处罚可以得出,有权势的杨太尉对与其姬妾通奸的任君用施加了比律法规定的刑罚更加严重、更加惨酷的私刑。该案从侧面也反映出,明代的司法在權势面前显得苍白无力,这是中国古代“司法与行政合一、司法依托于行政”这一情况导致的必然结果。
“贾秀才复仇案”中,卜良强奸巫娘子,按
《大明律·卷第二十五·刑律八·犯奸》“犯奸”条“强奸者,绞”[1]之规定,其应被判处绞刑。赵尼姑为卜良行奸创造条件,与卜良当属共同犯罪,根据《大明律·卷第一·名例律》“共犯罪分首从”条“凡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之规定可知,卜良“造意”为首犯,赵尼姑协助为从犯。从犯“减一等”,根据明代“五刑二十等”的刑罚体系,赵尼姑应被判处流刑,流三千里,杖一百。贾秀才与妻巫氏杀死卜良、赵尼姑与小尼的行为属于《大明律·卷第十九·刑律二·人命》规定的“谋杀人”罪:“凡谋杀人,造意者,斩;从而加功者,绞”,根据案件可知,贾秀才为“造意人”,巫氏为“从而加功者”,依律两人均应判处死刑,但最终该案未被官府发觉。比较“强奸”罪与“谋杀人”罪及其各自的刑罚规定可以得出,贾秀才与巫氏对犯“强奸”罪的卜良与赵尼姑实施了比律法规定的刑罚略为严重的私刑。
众所周知,在中国古代,妻妾与人通奸或者被人强奸,于男子而言都是极不光彩的事情,在复仇方式的选择这一问题上,杨太尉与贾秀才毫无疑问都考虑到了个人的名声,选择了“私了”,这反映了明代乃至整个中国古代人们对于涉奸之事的看法与处理态度:耻辱,尽量不告官,不被人知晓。杨太尉与贾秀才的私力复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震慑坏人、惩恶的结果。同时,这两个案件也折射出明代司法的漏洞,对于案件的检验过于简单、草率,以致案件真相被淹没,凶手逍遥法外;折射出老百姓乃至官员对于司法的漠视与不信任,在发生刑事案件时,一般采用私人的力量解决,而不诉之于官府。
(二)涉“贼盗”一般复仇案件探析
“王氏落发为尼复仇案”的最后,薛御史将顾阿秀等一众强盗押解归案,将所查到的赃物一一核对完毕,然后作出判决。最终的判决结果是:“凡是在船之人,无分首从,尽问成枭斩死罪,决不待时。”这一结果虽仅寥寥数笔,却颇有意味。
“凡是在船之人,无分首从,尽问成枭斩死罪”,这个判决结果,正与《大明律·刑律》对“强盗”罪的规定相同,《大明律·卷第十八·刑律一·贼盗》“强盗”条规定:“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同时也足见明律对“强盗”罪处罚之重。
“决不待时”,四字含义颇深,可以说,在中国古代,对某罪行刑的时间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该罪的严重性以及统治者对该罪的打击力度。中国古代有“秋冬行刑”之说,认为春夏是万物萌生、生机勃发的季节,不宜行刑,而秋冬则万物凋零,此时人主应“顺天道肃杀之威,而施刑害杀戮之事”,体现了统治者的恤刑原则。然而,对于一些严重危害封建统治者统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则不适用“秋冬行刑”。回到“王氏落发为尼复仇案”的判决,对顾阿秀等强盗“决不待时”,更是表明了“强盗”罪的严重性与明代官方对“强盗”罪严厉的打击。其实,对“强盗”罪的严厉打击是每个朝代都非常注重的,因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稍不加防范就可能威胁封建统治者的统治。
四、“二拍”血亲复仇案件探析
“血亲复仇”是中国古代官方与民间常常争议与讨论的对象,也一直是当今学界关注的主要复仇类型。之所以“血亲复仇”受到如此广泛的关注,是因为其背后存在的“礼法冲突”两难问题。对“血亲复仇”的探析,可以从前法制社会与法制社会两个时期出发。前法制社会,因为还是以血缘为中心的原始氏族部落社会形态,不具备政治组织形态与司法运作程序,因而血亲复仇被看作是解决仇恨的常见且正当的方式。此时自然也就没有所谓“礼法冲突”问题。而在进入法制社会后,在法律“杀人者死”的原则下,血亲复仇成为了挑战国家法律权威的非法行为,但另一方面,中国古代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思想日益成为封建统治者治理国家的指导思想,而以“孝”为核心的儒家思想是支持和鼓励复仇的(“血亲复仇”是诸多复仇类型中最典型最核心的类型,故一般所言“复仇”二字,皆为“血亲复仇”之义。本文“‘二拍血亲复仇案件探析”章节亦如之)。《礼记·檀弓上》记载了子夏与孔子对于复仇问题的讨论,“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曰:‘请问居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仕弗与共国,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曰:‘请问居从父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不为魁。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孔子的复仇态度,他支持复仇,同时又表达了复仇方式需要因亲疏而定的态度:有父母之仇,则与仇人不共戴天,不做官、睡草苫、枕盾牌,随身佩戴武器,时刻准备复仇;有兄弟之仇,便不和仇人在同一个国家做官,如果奉君命出使,即使相遇也不能决斗;有堂兄弟之仇,不做复仇的领头人,如果堂兄弟家的主人能带头报仇,就拿着武器在后面陪着去。孔子是儒家学派的创始人,他对复仇的态度深深影响着儒家复仇思想的形成。如此,“礼法冲突”的两难问题形成,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在处理复仇案件时都不得不面对这一两难抉择。
上述“二拍”中的三个血亲复仇案件,都是为父复仇(“谢小娥为父夫复仇案”是为父亲与夫君共同复仇),为父复仇是中国古代诸多血亲复仇案件中最普遍最典型的类型,这应当受到了儒家思想“居父母之仇”“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的影响。下文通过对“二拍”中的血亲复仇案件进行分析,探析明代官方与民间对血亲复仇的态度。
(一)从“二拍”案件看明代官方对血亲复仇的态度
有关官方对于复仇规定的记载,可追溯至西周。《周礼》对于复仇作了种种规定,设立的有专管复仇事务的官吏,复仇需要走法定的程序,即只要事先在朝士处登记仇人的姓名,将仇人杀死即可无罪。秦经商鞅变法,国家明令禁止复仇:“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西汉由于律法的遗失,官方对复仇问题的态度无从得知,不过,瞿同祖根据桓谭的上书推测,西汉末年或者更早就已有禁止复仇的法令。东汉和帝时根据以往的“决事比”定成《轻侮法》(即杀死侮辱父母者不获死罪),在中国历史上非常罕见地对复仇予以宽纵,不过《轻侮法》仅仅适用了很短的时间。东汉的“赵娥复仇案”广为人知,该案中赵娥的言语以及福禄长尹嘉欲弃官与赵娥一起逃走等行为,可明证当时的法律禁止复仇——欲救赵娥,福禄长除了弃官与赵娥一起逃走外,别无他法。魏晋南北朝时期统治者一般禁止复仇,且三令五申,屢加严禁。唐律虽没有复仇的规定,但有犯同谋故斗杀,即处以绞或斩,因而也是禁止复仇。宋代亦然。唐代发生了徐元庆复仇案、张瑝张琇兄弟复仇案、梁悦复仇案等复仇案件。徐元庆案发生在唐朝武后年间,最终的处置采用了右拾遗陈子昂的建议,“诛之而旌其闾”,即杀掉徐元庆却又对其进行旌表。后世柳宗元不赞同陈子昂的观点,撰《驳复仇议》驳之,认为礼与刑均是为了防乱,二者本合用异,旌表与诛杀不能同时施加在一个人身上。张瑝、张琇兄弟后被判处死刑,据史料记载,该案在当时引来了很多批判。梁悦最终被减轻刑罚,时任职方员外郎的韩愈以此案为引撰《复仇状》,阐明了处理复仇案件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观点。宋王安石撰《复仇解》,大胆质疑《周礼》中“凡复仇者,书于士,则杀之无罪”的做法,独辟蹊径地阐述了自己的复仇观念,几近于现代法治社会之观念。元朝对于复仇的规定在中国法律史上显得尤其特别,父为人所杀,子殴死仇人,不但不用抵罪,杀父仇人那边还需支付烧埋银五十两。这与元朝统治者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密切相关。及至明代,官方对复仇又有其别样的规定。
明代延续以往朝代禁止复仇的一贯态度(元朝除外),律法中虽无关于复仇的明确规定,但《大明律·卷第二十·刑律三·斗殴》“父祖被殴”条规定:“若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意思是说,如果祖父母、父母被人所杀,在当时立即便杀死了行凶人的,无罪,若事后擅自杀害行凶人,则要处以杖刑六十的刑罚,可见明代之处罚相较以往朝代为轻(如前文所述,唐宋律没有复仇的规定,但有犯同谋故斗杀,即处以绞或斩),对血亲复仇表现出了更为宽容的态度。这样宽容的态度在“二拍”复仇案件官吏乃至皇帝的态度中亦可见一斑。在“谢小娥为父夫复仇案”中,太守将小娥复仇之事备细向皇帝上奏,言多恳切,而皇帝最终也明旨批下,免除了谢小娥的死罪,且令有司旌表其庐。在“王世名为父复仇案”中,陈、汪两大尹皆欲简尸而轻世名之罪,而世名最终竟出乎众人意料地撞阶自决。之后世名与其妻亦受朝廷旌表。
“王世名为父复仇案”中王世名最初与王俊私和的行为涉及到中国古代法制历史上的“私和罪”。在中国古代,子孙私自与杀害父祖的仇人达成和解而不告官处理,是一种非常严重的“不孝”行为,因其败坏了“孝”道,而“孝”乃是封建统治者藉以治理国家的儒家思想之核心,以至于唐代以后国家律法中直接出现了“私和罪”,对私和行为进行刑法上的严厉打击。在统治者看来,受害者子孙的复仇行为虽不是一件好事而须严格限制或禁止,但他们与仇人私和、隐匿其事而不报官却更坏、更可怕。因为复仇虽然损害了国家司法权,却弘扬了孝道,有得有失;而私和则既让有损国家司法权威的奸贼逍遥法外,同时又败坏了“孝”道,给统治者竭力维护的统治秩序以双重打击。另一方面,对复仇者与私和者自身而言,复仇者往往被认为尚不失孝子之心,复仇行为情有可原,得到社会上的赞许与法外宽宥;而私和者则被认为是大悖孝道之不孝之子,其行为为社会所不齿,为法律所不容,将受到社会和法律双重制裁。从原文可知,世名在私和之后,便受到了周围人们的不齿,社会的“制裁”,“外边人不晓得备细,也有议论他得了田业息了父命的,世名也不与人辨明。”《大明律》中亦有对“私和罪”的规定,《大明律·卷第十九·刑律二·人命》“尊长为人杀私和”条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长为人所杀,而子孙、妻妾、奴婢、雇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在本案中,世名在手刃仇人王俊之后将私和所得全部入官时说:“今既已杀却仇人,此项义不宜取,理当入官。”
综上,明代官方对复仇的态度可总结如下:首先,禁止复仇;其次,宽容复仇行为,对复仇行为规定了相较以往朝代更轻的处罚;最后,禁止私和。在统治者看来,宁愿发生复仇行为,也必须严禁私和。总而言之,明代的律法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与鼓舞了复仇行为。
(二)从“二拍”案件看明代民间对血亲复仇的态度
历朝历代,老百姓往往以内心中最朴素的情感出发,给予体现着孝义精神的血亲复仇行为以支持鼓励,明代自然也不例外。
“谢小娥为父夫复仇案”中,“地方(人等)”出现了多次,颇具意味。是“地方(人等)”帮助谢小娥擒住申春、押解人犯、阐明事由……这“地方(人等)”,正是老百姓的象征。复仇者谢小娥与他们共同生活在社會的底层,观念认同使得他们对谢小娥复仇行为有着强烈的共情,进而为谢小娥的复仇提供帮助。复仇之后,“地方(人等)”并没有因此而畏惧谢小娥,相反,因复仇而身上闪烁着孝之光芒的小娥仿佛成了“地方(人等)”争先守护的心中之神,“张公命花红鼓乐,送他归本里”,“小娥父夫之族,还有亲属在家的,多来与小娥相见问讯”[1],“里中豪族慕小娥之名,央媒求聘的殆无虚日”[1]。老百姓的这些行为反映了他们对谢小娥复仇行为的理解与支持,体现了他们对复仇者谢小娥的尊重、敬佩与仰慕。
“王世名为父复仇案”中,老百姓对复仇者王世名的守护、敬佩、仰慕展现得更加淋漓尽致。在得知世名报父仇杀人、拿头首告后,老百姓的行为如下:
“一传两,两传三,哄动了一个县城。但见:人人竖发,个个伸眉。竖发的恨那数载含冤,伸眉的喜得今朝吐气。挨肩叠背,老人家挤坏了腰脊厉声呼;裸袖舒拳,小孩子踏伤了脚指号咷哭。任侠豪人齐拍拿,小心怯汉独惊魂。”
在县堂问讯世名之时,“看的人恐怕县官难为王秀才,个个伸拳裸臂,候他处分。见说申详上司,不拘禁他,方才散去。”[2]如此守护,与“谢小娥为父夫复仇案”中一般。及至后文,诸生认捐三十两,从厚治世名之丧,两学生员为文祭世名,诸生读罢祭文,放声大哭,山摇地动,听说的人都流下眼泪。
综上,明代民间对复仇的态度可总结如下:老百姓与复仇者有着强烈的观念认同,因而守护、敬佩、仰慕复仇者,对复仇者的复仇行为往往表现出深深地理解与支持。
(三)明代官方与民间对血亲复仇态度之趋近及原因
明代官方对复仇的态度总体来说虽然禁止复仇,但在复仇行为的处罚上与其他朝代相比明显宽容了许多,可以说,明代官方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与鼓舞了复仇行为。将明代官方与民间对复仇的态度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明代官方与民间对复仇的态度竟然趋于一致,均表现出了理解、肯定与支持的态度。
之所以会出现官方与民间对复仇的态度趋于一致的情况,有着诸多方面的原因。概括地说,即明代社会转型与文化变迁。具体而言,首先是明代等级划分的松动与国家与社会二元分立格局的变化。“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明代经济有了自古以来从未有过的新变化,资本主义经济萌芽出现且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从事工商业者愈发增多,传统的等级划分如“士农工商”出现了较大的松动,“工商”两者的地位较以往有了明显的提高,统治者已不能像之前的朝代那样,实实在在彻底地贯彻“重农抑商”原则。民间力量逐渐强大了起来,因而统治者在处理复仇问题时,比以往朝代更加注重从民间的角度思考问题,对复仇的态度遂比以往的朝代更加宽容,其实等级松动的结果就是国家与社会二元分立格局发生了变化,官方不再像之前的朝代那般高高在上,老百姓亦不像之前那般卑微渺小,官方与民间相比以往的朝代有了更多的来往,两者固有的矛盾冲突隔阂等因而得以化解,二者的发展趋势前所未有地由对立转变为了协调融合并进;其次,老百姓权利意识的觉醒。“明律‘轻其所轻,反映了社会历史的演进与风俗民情的移化,传统伦理道德的约束力有所松弛”,明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冲击着传统伦理道德,使传统伦理道德在老百姓心中的神圣地位动摇,老百姓自然就慢慢地不再将传统伦理道德奉为圭臬。因而对于传统的一些观念,诸如《周礼》中所体现的“亲亲”“尊尊”原则有所批判和质疑,对“忠君”“事君犹事父”“三纲五常”等观念亦有所淡化。如明成化时九卿因为国家出现灾害与异变而向皇帝陈言,其中一项就提及,当时“军民服色器用,近多僭越”;再如明代通俗文学的兴盛,出现了一些很大胆的甚至冲击封建礼教的作品,像许仲琳所著《封神传》,其中哪吒逼父、杨戬反殷皆是传统礼教所不容之事,作者在小说中却言之津津;再如本文所探析之著作“二拍”,其中不乏有悖传统礼教精神的淫亵之作。可以这样说,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明代老百姓权利意识的觉醒,老百姓不再一味遵从儒家伦理,不再一味服从统治者。甚至于在明末,出现了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等启蒙思想家,他们以先秦时代传统的民本思想为基础,前所未有地对延续千年的君主专制政治法律制度进行猛烈抨击,提出了诸如“天下为主,君为客”“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等激烈的具有强烈批判性质的主张,在当时称得上惊世骇俗、振聋发聩。这与当时的资本主义经济萌芽的产生与发展是有着密切的联系的。明朝统治者正是意识到了这一点,因而对复仇表现出更加宽容的态度,以顺民心。
五、“二拍”冥灵复仇案件探析
“二拍”中的冥灵复仇案件共六个,几乎占据“二拍”全部复仇案件的半壁江山。为什么比例如此之高?实际上,这跟古人的善恶正义观与因果报应观有关联,古人认为,在阳间无法实现的正义,死后在阴间即可实现。古语也说:“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诸多冤假错案的发生、现世正义无法实现根源在于中国古代各个朝代司法漏洞的广泛存在、官僚体制的缺陷等因素,老百姓对这些无法改变、无能为力,遂求助与寄希望于幽冥世界的力量。在这六个案件中,一半都是因为自身在阳世被杀,转而通过冥界力量进行的复仇,自身被杀,怨气最重,即便成为冥界之鬼魂,亦要枕戈寝苫、磨刀霍霍,竭力完成复仇,故而此类案件最多;除此之外还有因男子负心自身被抛弃而亡的、因身死孩子被妻子抛弃的、因自身被欺诈且在现世无法求取公道的。
对冥灵复仇案件进行探析,需要对“冥界”的发展进行溯源。冥界,全称是幽冥世界,它是人们对现实世界于冥间的投射。因而研究幽冥世界的发展时,颇可借鉴与参照现实世界的发展历程。幽冥世界的发展历程可分为“无政府状态”“有政府组织状态”两个时期。“有政府组织状态”时期又可分为“本土政府组织状态”时期与佛教传入中国后的“融合政府组织状态”时期。幽冥世界“无政府状态”时期近似于现实世界的原始社会时期,在该时期,冤魂复仇行为还相当素朴、原始,停留在个人仇恨个人的复仇行为,没有人许可、同意或支持他的复仇行为。这一特点,在墨子的鬼故事杜伯复仇案中可得到佐证:被周宣王冤杀的杜伯,临死之际立下了要对宣王复仇的毒誓,后来果然应验。这一时期的冥灵复仇行为,虽然没有冥界的审判,没有谈及后世的因果报应之说,但冥界审判之意已存,因果报应之观念已在。从秦汉开始,中国本土幽冥世界的建构,依循现世的官僚体制原则次第展开,幽冥世界开始进入“本土政府组织状态”,相继出现了“地下主”“主藏君”等冥界之主,及至后来,形成了北方以“泰山府君”为幽冥教主的和西南以“酆都大帝”为幽冥教主的两大幽冥世界体系。这是地道的本土幽冥世界架构。佛教约在两汉之际传入中国,此后,幽冥世界的素材更丰富,也更加复杂,并且时代越晚越显得精致细腻。幽冥世界的组织架构不断扩编,幽冥教主从单一的“阎罗王”走向联合共治的“十王”,后来又形成了地藏菩萨统御阎罗“十王”的庞大组织架构,“特别是本土地狱又与印度地狱结合,形成后世所熟知的‘十殿阎王统辖十八地狱说。”下文将通过分析“二拍”中的冥灵复仇案件,对冥间审判进行探析。
(一)从“二拍”案件看冥间审判
在“二拍”冥灵复仇案件“牛马众生复仇案”“陈祈复仇案”“杨化复仇案”中涉及到了许多冥界官职,诸如“冕旒兖袍的王者”“判官”“城隍”“明法人”“牛头夜叉”“鬼卒”“狱卒”“青衣人”“黄衣人”等。下文将着重探析“王者”“判官”“城隍”等审判官角色,并对其中出现的冥间审判工具“业镜”进行探析。
1.冥间审判主:阎王与地藏
“陈祈复仇案”中,出现了“冕旒兖袍的王者”这一角色,原文中写道:“只见旁边列着兵卫甚多,也不知殿上坐的是甚么人,远望去是冕旒兖袍的王者。判官走上去说了一回,殿上王者大怒,叫取枷来,将毛烈枷了”[1],王者与判官相较,一个是“坐”,一个是“走上去说”,地位高下不言自明,且“王者”“冕旒兖袍”,正是现世中的唯我独尊之皇帝形象。那么,这里的“王者”,是指“阎罗王”,还是后来取而代之的幽冥教主“地藏菩萨”?
阎罗王,简称阎罗、阎王,“是幽冥世界的审判主,诸鬼中的大王。”[2]他并非中国本土产物,而是在汉魏六朝时期,随着佛教进入中国,并且很快就在中华大地上生根、开花、结果,挑战本土的冥界权威“泰山府君”“酆都大帝”,逐渐成为家喻户晓的冥界之王。他代表不讲人情、公正无私、永不妥协的酷吏形象,让人望而生畏、不敢亲近。因而在现世人们看来,地狱是个充斥着各种惨酷之刑、到处充满惊悚恐怖的幽暗世界,是个到处弥漫着残酷与死亡气息、没有希望、没有出路的场域。
地藏菩萨,俗称“地藏王”。大约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地藏信仰传入中国,但并没有得到广泛的传播。“一直到玄奘翻译《大乘大集地藏十轮经》及三阶教的大力宣扬,地藏菩萨才开始在中国佛教信仰中有了一席之地。”[2]在唐朝前期,地藏菩萨还只能称得上是一个普通的头陀沙门,在一生中经历诸多苦行,只为达到自己救济众生的理想。而在死后的世界里,其最多与阿弥陀佛的净土结合,成为祈福与许愿的对象。唐代中叶以后,地藏菩萨的信仰开始有了大的转变。他逐渐以救赎者的姿态出现。因不忍见地狱之苦,便到地狱中与阎罗王共同一处,别床而坐,试图凭借自己的力量拯救所有地狱罪犯。最后地藏菩萨以解救地狱众生之名,取阎罗王而代之,入主幽冥世界,统御冥界十王,约在晚唐五代,成为新一任幽冥教主。
“陈祈复仇案”中的“王者”应当指“十王”之一,很可能就是阎罗王,而非“地藏王菩萨”。“王者大怒”,“叫取枷来,将毛烈枷了”,从原文中“王者”的这些粗暴言行可以得出该结论。阎罗王代表着不讲人情的酷吏形象,地藏王菩萨对待罪犯则无疑以慈悲为怀。他的鸿愿,“地狱不空,誓不成佛”,是对此最好的佐证。
2.冥间审判官:判官与城隍
“牛马众生复仇案”“陈祈复仇案”中均出现了“判官”。“牛马众生复仇案”中,屈突仲任被两个青衣人套走。至阴间见到判官,却是仲任之姑夫郓州司马张安,仲任忙向姑夫求情,张判官遂与明法人商量对策,最后取仲任血与牛马等众生吃,且告知仲任其罪孽深重,需刺血写一切经,才能抵罪。“陈祈复仇案”中亦是由判官先行审判,后将案件情况告知“王者”,最终由“王者”裁决。
判官,应该是中国古代幽冥世界的组织架构中让世人印象最为深刻的、冥府最重要的幕僚。在判官之中,名氣最大、最为人们所熟知的莫过于《唐太宗入冥记》中给唐太宗添寿还阳的崔判官。该故事在《西游记》中也出现,使得崔判官更加广为人知。至宋朝,冥界判官已发展为宋、王、崔、赵“四大判官”。判官的职掌,根据上述“二拍”案件以及《唐太宗入冥记》等史料,显然是辅助阎王断案,兼总理冥界杂务。陈登武在《从人间世到幽冥界:唐代的法制、社会与国家》一书中说:“‘判官的角色,在地狱审判发展史上,非常重要,特别是宋元之后,‘判官更是冥判文学著作中的灵魂要角。”“二拍”冥灵复仇案件正是这一论述的鲜明体现。
“杨化复仇案”中涉及“城隍”的部分很少,“李知县斋戒了到城隍庙虔诚祈祷,务期报应,以显灵佑”,此句之后,下文即是杨化魂附之事。在全文看来,此部分虽只寥寥几行字,却颇有意味,完全可以认为正是李知县的虔诚祈祷打动了城隍,杨化遂得到城隍允许,有了这一魂附复仇的机会。
城隍这一角色,在中国古代冥灵复仇案件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中国古代民间信仰中,他是非常著名的阴间司法官,执掌审判世人善恶是非。众所周知,即便当今,各个地方也几乎都有城隍庙的存在,城隍庙中即供奉着城隍。然而,城隍并非一开始就是具有审判职能的阴间司法官。最初的城隍大约只是与农田相关的沟渠之神,后来可能随着农业的进步和聚落的拓展,城隍逐步转化为村落保护神,成为日后信仰的原型。目前学界大致同意,约在唐朝,城隍入主冥司,成为阴间的司法审判官。
3.冥间审判工具:业镜
“陈祈复仇案”中有这样一段对“业镜”的描述:“……指着毛烈的心道:‘我阴间只凭这个,要什么执照不执照!毛烈道:‘小人其实不曾收他的。判官叫取业镜过来。旁边一个吏就拿着铜盆大一面镜子来照着毛烈。毛烈、陈祈与高公三人一齐看那镜子里面,只见里头照出陈祈交银,毛烈接受,进去付与妻子张氏,张氏收藏,是那日光景宛然见在。”从这段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幽冥世界的断案,已经摒弃了现世中断案依靠执照等证据俗物的那一套,而是凭人的良心,凭借业镜来还原案件的真相,从而进行断案。
“业镜”,它是一种彰显罪犯罪恶、使罪犯心服的工具。“……罪人被判定罪后,经常会有所不服,心有未甘,于是阎罗王就会以‘业镜让他们各自观看自己所造的罪业。”后来,以镜子作为彰显罪恶的工具,成为法文化中具有高度象征意涵的一个器物。众所周知,在古代衙门中,往往悬挂着“明镜高悬”的大匾,这与“业镜”思想的传播就有着紧密的联系。
(二)冥间审判反映出的法律观念
冥间审判反映出了“复仇公道观”“地狱惩罚观念”“因果报应观念”等法律观念。
复仇公道观,是指复仇者可以依靠冥间审判达到复仇目的、实现公道的观念。“二拍”中的冥灵复仇案件体现出了这一观念,复仇者们或是受到残忍对待(如牛马等众生),或是被男子负心抛弃(如焦文姬),或是被欺诈(如陈祈)……他们在阳世无法为自身讨得公道,遂向阴间求告,经过冥界的准许或审判,最终得到了公正的结果。
地狱惩罚观念,即因人在阳世中有恶的行为而在阴间地狱给予其惩罚的观念。“牛马众生复仇案”中屈突仲任在阴间遭受“放血”的惩罚,小偿牛马等众生些债;陈祈复仇案中,毛烈因罪恶较多,被判“押入地狱受罪”。
因果报应观念,即种什么因、结什么果,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观念。这个观念在“二拍”每个冥灵复仇案件中都有体现,是上述观念的核心,可以说,“复仇公道观”“地狱惩罚观念”均根植于“因果报应观念”。
(三)冥间审判观念发挥出的社会功能
冥间审判观念发挥出了“教化百姓,减少社会犯罪;维持秩序,助益社会治安”的社会功能,对于许多长久生活在乡村社会里的老百姓而言,冥间审判、鬼神之说、因果报应观以及地狱惩罚观念等等常常可以发挥比国家律法更大的吓阻效果。如《太上感应篇》中所说:世道变化,人心莫测,礼教劝化不了,刑罚亦无法禁止。只有“感应”二字,可以令人有从善远恶的想法,老百姓不畏惧王法,但没有不害怕鬼神的。这些观念的存在,等于是告诉现世中的老百姓,在阳世中为善,那么在阴间亦将有善报,能进入“快乐之
处”[1];在阳世中为恶,那么在阴间亦将遭受恶报、遭受仇人的复仇、遭受冥界的审判,将进入地狱受到无尽刑罚。老百姓在心中有了这些观念之后,在为恶之时心头自然有所顾忌,担心遭受仇人在冥间的控告,担心冥间的审判与惩罚,担心因果报应的发生,如此,社会犯罪现象必然有所收敛,社会秩序与国家法秩序得以更加稳定,社会治安状况得以进一步提高。可以说,“因果报应观念”以及“复仇公道观”“地狱惩罚观念”常常可以发挥“王法所不及”的社会功能。因此,封建统治者常会利用冥间审判说以及因果报应观念来实现对国家与社会的治理。
六、结语
通过以上对“二拍”复仇案件的分类、简介以及对“二拍”一般复仇案件、血亲复仇案件、冥灵复仇案件的探析,可以管窥明代社会中出现的种种复仇现象。对“二拍”一般复仇案件的探析,本文主要结合《大明律》中涉及杀伤、“犯奸”以及“贼盗”等犯罪的有关法律规定,得出明代司法存在漏洞、老百姓乃至官员私力复仇漠视司法、明代严厉打击“强盗”犯罪等结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明代资本主义经济萌芽的出现,使明代社会转型,文化发生较大变迁。在社会转型与文化变迁的背景下,明代等级划分松动,国家与社会二元分立格局发生变化,老百姓权利意识逐渐觉醒,甚至于明末出现了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等对延续千年的君主专制政治法律制度进行猛烈抨击的启蒙思想家,本文对“二拍”血亲复仇案件探析得出的明代官方与民间对血亲复仇趋于一致的理解、肯定与支持态度是上述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冥间审判角色包括冥间审判主与冥间审判官,冥间审判主有阎王与地藏,冥间审判官有判官与城隍,冥间审判主的地位高于冥间审判官。冥间审判工具是业镜。冥间审判反映出了“復仇公道观”“地狱惩罚观念”“因果报应观念”等法律观念。这些观念在现世中发挥出了“教化百姓,减少社会犯罪;维持秩序,助益社会治安”的社会功能。“二拍”复仇案件总体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对民众有一定的教化功能,在明代社会起到了惩恶扬善的积极社会
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