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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正义视角下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探究

2023-12-02黄晓斌李红飞

北京城市学院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城市治理

黄晓斌 李红飞

摘 要:当前我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存在理念上认知不清晰、程序上主体缺位、内容上不均衡等问题,其实质是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在空间生产和空间资源配置中未能有效兼顾和平衡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未来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要推动儿童友好理念成为社会共识、探索儿童参与公共事务的新模式、构建普惠型适儿化城市空间载体,将空间正义融入到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全过程。

关键词:空间正义;儿童友好城市;城市治理;儿童权利;

中图分类号:C 912.8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4513(2023)-05-047-06

收稿日期:2022年12月13日

作者简介:

黄晓斌(1999-),男,广东揭阳人,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公共管理现代化。

李红飞(1991-),女,广东湛江人,助教,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基层治理、社会组织。

引言

儿童友好城市(Child-Friendly City, CFC)是指致力于保障《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明确规定的儿童权利实现,改善城市、城镇或社区等管辖范围内儿童生活环境的集体倡议[1]。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成为当前加强民生保障和社会建设的重要议题[2]。2021年3月,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将儿童友好理念深入渗透到城市建设当中。同年9月,国务院印发《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旨在将儿童友好理念融入社会发展大局。同年10月,国家发改委联合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等22个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预计到2035年在全国范围内启动100个儿童友好城市示范点,让儿童友好理念在社会政策、公共服务、权利保障、成长空间和发展环境等方面得到充分体现,推动儿童友好理念深入人心[3]。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赴地方考察少年儿童成长环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儿童的殷切关怀。与传统城市建设有所不同,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是成人视角的自我反思,也是整个城市规划行业的反思,最终是全社会的集体反思[4]。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是对儿童特殊需求的切实回应,实质是对边缘群体权利和地位的重视,也反映了城市规划重点从效率导向到兼顾公平正义的重大转型。因此,基于空间正义视角审视现阶段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实践困境,并探究其作用和进路,对促进城市建设转型和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一、实践动态与理论视角

(一)国内外儿童友好城市的实践动态

儿童友好城市这一概念源自西方的城市儿童问题1946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正式成立,将儿童友好的内涵界定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而后,1989年联合国发布《儿童权利公约》,作为世界上第一部保障儿童权利的公约,正式提出要将儿童的权利作为城市建设的核心要素。1996年,儿童友好城市这一概念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人居署联合发布的儿童友好城市倡议(Child Friendly Cities Initiatives, CFCI)中首次被正式提出,该倡议主张城市建设中应当将儿童的权利纳入城市公共决策的程序中。自此,国外以城市规划为主的多个领域开始了以“儿童友好”为中心的实践和研究。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分别于2004年和2018年发布的《构建儿童友好城市行动框架》和《儿童友好城市规划手册》的共同作用下,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开始变成一项全球运动。截至2022年,世界范围内有57个国家响应儿童友好城市倡议,其中以发达国家为主,覆盖城市和社区达3000个[5]。国外学界的焦点也随着城市建设的实践发生了转移,首先是挖掘和肯定了儿童视角的价值,推动这一群体逐渐融入到社会和城市的发展研究中。总体而言,国外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焦点从关注儿童对物质空间的需求转移到儿童在城市空间的独立活动性,再到儿童的空间权益[6]

国内关于儿童友好城市的建设起步较晚。我国于1990年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并在联合国儿童发展基金会的指导下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国际运动牵引和国家儿童事业发展规划的共同作用,形成了推动我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宏观动力[7]。2021年以来,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试点被正式列为国家“十四五”期间的重大工程,伴随着《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的相继出台,儿童友好城市的建设开始走进大众视野。当前我国仅有北京、广州、深圳等城市启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愈加凸显了当前城市治理中引入儿童视角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总体而言,我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开展较晚,尽管政府对其重视程度有所提升,但仍处于物质空间的建设阶段,较少涉及对儿童友好理念的落实、空间权益的保障等问题。新时代下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是涉及城市规划、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和公共管理等跨学科领域的系统工程,如何在全国范围内科学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成为当前我国城市建设和社会民生发展的重点问题。

(二)理论视角:空间正义理论

所有对空间正义的研究均基于对空间“不正义”行为的批判和反思[8]。面对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中的现实问题,空间正义理论提供了一种新的研究视角。“空间正义”一词最早可以追溯到英国城市设计者Bleddyn Davis提出的“领地正义”,指城市空间设计规划要为社会公众的需要服务。随后,随着西方城市化快速发展引致的一系列“城市病”及利益冲突带来的不同主体利益诉求的嬗变,更多学者把关注点聚焦到空间的社会性上。如大卫哈维、列斐伏爾等学者把空间正义理解为“一种社会资源公正的分配方式”,其中列斐伏尔突破性提出 “空间三元辩证法”,认为空间正义由物质空间、精神空间和社会空间三个维度构成。作为新马克思主义空间理论的奠基人,列斐伏尔主张城市化过程究其实质是一种空间生产的过程,即城市空间具备物质性、社会性和精神性三重属性[9]。即是说,空间正义中的“空间”不仅涵盖传统的物理、地理等自然科学领域,也涵盖社会学、公共管理等社会科学领域。一言以蔽之,空间正义的核心理念是指在空间生产和空间资源的配置领域中,通过注重社会公平保障少数边缘群体的基本权利,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换言之,空间正义不仅仅是大部分人的正义,而是一种倾向于保护特定群体基本权利的正义观,是对社会关系在空间上的表达。

公平正义是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伦理准则,也是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逻辑延伸[10]。城市治理本身就是基于空间再生产之上的社会活动[11],有别于客观的、现实的空间,作为社会空间的城市具备政治属性。城市治理可以理解为公共空间的建设活动,也是重塑儿童友好的物质、精神和社会三重空间的动态过程。鉴于公共空间的资源属性,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同样需要处理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复杂利害关系,且在上述空间更新或者重构过程中势必形成对部分群体权利保护的呼唤。城市发展中的公平生产和分配是当前我国城市建设的重要政策议题,需要空间正义理论作为核心价值导向[12]。把视线拉回到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中,表现为存在将儿童和老年人视作“相对弱势群体”的固化思维现象,表现为在儿童参与城市政策议程中的“缺场”和话语权不对等,在治理内容上凸显出多方面协调性不足的公平正义实现瓶颈。

二、空间正义视角下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实践困境

基于空间正义视角中列斐伏尔的“三元辩证法”审视我国在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中面临诸多现实难题。需要从“精神-社会-物质”三个维度分析并直面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中的空间正义实现瓶颈。

(一)精神空间:建设理念上的社会认知深度不足

当今社会缺乏对“儿童友好”理念的认同,而对“儿童友好”的深入理解是更高维度的理念友好[13]。一是理念窄化,将儿童友好片面地等同于儿童保护。我国有着“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保护儿童的观念深入人心,社会普遍认为儿童属于弱势群体,将儿童友好片面理解为保护儿童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儿童友好不仅是出行安全等物质空间的保障,也包括儿童的精神空间和社会空间友好。当前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仅停留在人身安全的保障和舒适环境的营造阶段,对儿童较少尊重与理解。二是理念滞后,低估儿童在城市建设当中的主观能动性。相对而言,我国城市建设对老年人、残障人士的关注度较高,例如在公共空间中增设无障碍设施等。但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调整,未来五到十年将会有更多儿童居住在城市。如果无法认可和意识到儿童在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甚至对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态度较为消极被动,与2035年全面建成100个儿童友好城市试点的目标在质量上仍有一定差距。三是理念短视,忽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长期效益。由于城市更新成本高且在短期内很难见到实效,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理念短视的问题愈加凸显。实质上,儿童培养也是为国家社会建设提供优质劳动力的过程,我国城市长期处于效率导向的快速发展“惯性”状态,导致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产生阻力。

(二)社会空间:建设程序上的儿童参与程度不足

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过程中,儿童既是客体,更是主体。需从社会维度丰富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内涵,在城市规划中尊重儿童的空间权利,以人本主义为导向筑造儿童精神家园[14]。但当前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过程中,主体参与程度显然不足。一是儿童在城市多元治理主体中的协同作用被弱化。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是一个涉及政府、社会组织、学校等多方治理主体的集体活动。实质上,治理格局形成重点不在其多元性,而在其协同性,但当前诸多地方的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仍以政府单方面的财政投入为主。但在公共事务管理中常以个人为单位表达诉求,鲜有以家庭或集体为单位参与公共活动,这就引致了家庭、校园及其背后代表的儿童在政策议程中无意识地“缺场”,在政策议程中难以“被想起”。二是儿童参与城市建设的渠道和形式单一。例如城市规划的听证会通常需要年满十八周岁才有资格参与,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社会常常低估儿童的参与意愿和参与能力。普遍认为儿童既不需要表达自己,也不能够合理地提出自身的意见,儿童的真实诉求难以“被听见”。三是儿童与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造成行动壁垒。两者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中实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儿童处于信息相对劣势的委托方,很难直接影响到代理方的直接行为或者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反馈。尽管政府不会做出逆向选择,但信息流通屏障将大幅度降低城市更新行动的效能,儿童的切实意见难以“被采纳”。

(三)物质空间:建设内容上的多方面协调性不足

鉴于我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仍处于初期阶段,诸多试点城市仍然忽视儿童空间弱势问题,甚至与儿童友好初衷相去甚远。一是地方政策供给的碎片化导致城市间的建设标准异质性明显。我国城市类型多样、空间资源分布差异明显,地方政策供给也存在差异[15]。当前我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以经济较为发达的大城市为主,且仅有深圳市发布了全国首个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地方标准[16]。目前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水平在不同城市间存在较大差距,建设标准也呈现碎片化现象。二是公共服务供给与市场投入不协调带来的过度商业化现象。实质上,涉及公共事务的任何行动都始终交织着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依据空间资本化法则,坚持效率优先的导向模式往往会导致突出效率而忽视公平,是一种空间不正义行为。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依托儿童需求产生的良莠不齐的游乐场所、活动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中的过度商业化问题突出。三是面向不同特征儿童间的公共空间供给不均衡带来的同質化现象。因不同年龄段、性别的儿童心理状态和活动倾向不同,其对公共空间的供给需求也存在差异[17]。正如童装在设计生产时先根据性别在主色调、款式上进行初步划分,再由年龄特征进行婴儿、幼儿、大童等服装市场细分,因而在城市建设中不同儿童的多样化需求也应当纳入适儿化公共空间供给改造的综合考量指标。

三、空间正义下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作用进路

城市建设的过程实质上是一种空间生产地过程。现实困局迫切需要解决空间正义的实现问题,进而将儿童友好城市从一个概念变成全城共识和集体行动。

(一)精神空间友好:推动儿童友好理念成为社会共识

城市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行动更新需要观念更新先行。不仅要体现物质层面的保障,也要达成精神文化层面的关怀。首先要实现观念深化,拓宽儿童友好的理念面向。由于不同人群所处特定空间可强加给其文化、经济、政治上的偏见,其空间表象实质上是空间不正义生产的映射。当前社会还需强化对儿童友好理念的认知。实际上,无论是儿童友好还是老年友好都不能仅靠年龄来划分,对于特定群体更需关注精神空间的公平。其次要促进思维转变,树立积极的儿童友好理念。党的二十大报告再一次明确强调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该群体的高度重视。另外,联合国人居会议发起的“儿童友好城市行动”倡议认为儿童有能力去影响关于他们的城市决策。社会各界应当对儿童友好持积极态度,共同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把积极的儿童友好理念融入到城市社会发展全过程。最后要打破短视偏见,肯定儿童在城市社会发展中带来的长期宏观效益。儿童是社会的宝贵财富,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要冲破思维僵化带来的理念短视禁锢。当今社会对儿童要给予关注,更要给予期望。要将发展的眼光嵌入城市建设当中,为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提供更多优质的储备力量,提高城市韧性。

(二)社会空间友好:探索儿童参与公共事务的新模式

儿童参与空间建设是儿童能否平等利用和塑造城市空间的一种“城市权利”[18]。换言之,尊重并鼓励儿童行使其在城市治理中的权利,实现儿童在城市治理中从“缺场”到“在场”的转变,其本质是社会文明的体现[19]。首先要形成政府主导的“家校社”多元主体共治格局,强化儿童在城市治理中的作用。政府应探索联动各级部门与校园、家庭和社会组织,构建长效工作机制。与此同时,社会组织也应释放活力,积极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要从社会整体性视角去看待儿童,通过多元主体的广泛协同参与,让儿童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其次要科学评估参与意愿及参与能力,拓宽儿童参与渠道。儿童本身具备无限待开发的潜力,在看待城市问题方面更存在成年人常常忽视的角度。可通过问卷、访谈等工具评估儿童的参与意愿及参与能力,适当调整城市建设听证会的门槛,或通过搭建儿童议事会等平台,提高儿童在城市规划中的话语权,以儿童融入城市公共活动促进儿童发展与城市共同发展。最后要突破信息茧房束缚,构建长期有效的双向对话机制。借助教育、媒体等渠道对适龄儿童进行信息公开和意见收集,建立儿童需求从表达到落实再到反馈的全流程、长效性机制。

(三)物质空间友好:构建普惠型适儿化城市空间载体

当前城市规划不仅要以“1米高度看城市”来体验儿童视角,更要直面各类发展不均衡的客观现实,使得物质空间建设实现由片面到全面、由基础化到精准化的转变。首先要确立标准和因城施策,完善区域性正义政策供给。基于我国城市发展水平差异的现实,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试点要避免全盘复制推广。在坚持顶层设计和城市特质相结合的前提下编制各类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和指引,因地制宜确立具备可行性的建设标准。其次要发挥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积极作用。政府作为“掌舵者”,要发挥资本推动城市社会发展的优势。针对过度商业化现象,要构建良好的儿童宜居环境和营商环境,优化公共服务供给,并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最后要系统布局差异化儿童公共空间,满足不同儿童群体的多元化空间诉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要尊重儿童的年龄差异和性别差异,如依据年龄特征,通过差别化为婴幼儿提供摆弄实物的趣味化场所,为学龄前后的儿童提供技能锻炼、社交启蒙的活动场域。还可通过性别特征,如路径感知力、环境偏好等构建精细化的城市空间载体,让儿童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

针对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需要“精神-社会-物质”三位一体共同落实推进,通过强化儿童友好理念深度、提高儿童在城市社会治理的参与程度、扩大适儿化空间改造范围的覆盖广度,更好地解决空间正义的实现问题,最大效度提升儿童幸福感和城市竞争力。值得注意的是,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不仅需要以空间正义矫正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走向,更需要做好接力建设、久久为功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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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Exploration on the Construction of Child-friendly Citi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patial Justice

HUANG Xiaobin1, LI Hongfei2

(1.School of Law,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Guangzhou, Guangdong 510520, China;

2.School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Guangzhou Xinhua University, Guangzhou, Guangdong 510520, China)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construction of child-friendly cities in China has problems such as unclear conceptual cognition, lack of procedural subjects, and unbalanced content, and its essence is that the construction of child-friendly cities fails to effectively take into account and balance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hildren as a special group in the spatial production and allocation of spatial resources. In the future, the construction of child-friendly cities should promote the concept of child-friendliness as a social consensus, explore new modes of childrens participation in public affairs, build child-friendly urban space carriers for the benefit of all, and integrate spatial justice into the whole process of child-friendly city construction and social development.

Keywords:spatial justice; child-friendly cities; urban governance; childrens rights

(责任编辑:崔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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