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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参与有组织犯罪的预防与治理

2023-09-17刘连峰

华章 2023年2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摘 要]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中明确规定了要预防未成年人参与有组织犯罪。这是我国扫黑除恶斗争中的重要一环。 不断完善与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宣传,不断加强落实各方责任,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环境,美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能够有效地防止有组织犯罪在青少年之间滋生,间接地遏制了有组织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反有组织犯罪法;法制应对

一、未成年人参与有组织犯罪的研究背景

在我国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涉及有组织犯罪的多起案件中,都有着未成年人的身影,他们有的是被胁迫,有的是被欺骗,甚至是自愿加入其中。这不仅严重地侵害了我国未成年人的权益,更直接导致了有组织犯罪的滋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施行,将扫黑除恶转为常态化。预防与治理未成年人参与有组织犯罪是治理有组织犯罪的重要一环,对中国新时代青年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重要影响。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已经不仅仅是简单的个体犯罪,或者是偶发性犯罪,而是出现了组织性犯罪,很多涉及有组织犯罪的案件中有未成年人参与。目前一些有组织犯罪者意识到发展未成年人甚至是在校生为自己的成员将有利于自己实行犯罪行为。因此,将魔爪伸向校园,以此壮大自我势力。未成年人涉及有组织犯罪这种现象,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11条第一款主要规定了哪些主体具有责任来防范未成年人接触有组织犯罪,其中明确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都应当确实落实责任,并与有关部门一同确保青少年的身心安全。第二款主要规定了责任主体应当如何采取有效的制止与防范措施,并在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以及行政部门报告。此外,《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了对组织犯罪的人员对未成年人侵害后的刑事责任,加大对犯罪组织向未成年“伸手”后的刑罚力度,其中包括:第67条规定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第69条规定,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从重处罚。

二、未成年人参与有组织犯罪的原因分析

未成年人是我国未来的栋梁,如何保护未成年人茁壮成长,远离犯罪,是法律的责任之一,为了研究为何未成人会参与到有组织犯罪之中,我们必须对其自身做出剖析,从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进行研究,深层次地发掘未成年人所处的现状与面临的困境,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参与到有组织犯罪之中。

(一)未成年人心理分析

未成年人所处的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处于社会化形成和塑造阶段,是个体由无知走向成熟、由无责任能力到履行相关责任能力的过渡、转折时期,也是未成年人生理与心理急剧发展、变化的时期,生理发育与心理发展之间的矛盾冲突、情感的复杂多变,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稳固确立,这些特点容易使他们的心理状态极不稳定。刺激、紧张和困惑成为这一时期未成年人的心理关键词。其中,未成年犯罪人的认知还包含基础知识贫乏、认知观念不正确、认知结构不成熟、认知水平低下、任职过程异常等不同于一般未成年人的特点,他们(多处于14周岁~18周岁)对于某种“社会地位”有着一种特别的追求。尤其在初中高中阶段,会有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以与社会人士结交、组成小团体为荣,这也体现了未成年人渴望被人理解的特点,他们对于“义气”十分看重,认为可以为义气做很多事情,甚至包括伤人,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此外,未成年人容易被人引导以及教唆,对于“义气”的渴求,在有心之人的引导与教唆下,就会很容易参与到有组织的犯罪当中,并以此为傲,认为自己是勇敢之人,在学校的生活中以此为荣,恃强凌弱。最后,按照心理学中的交互效应的观点,未成年人之间的暗示与鼓励,会无形中给予未成年人参与暴力犯罪的胆量,少数的不良少年相互壮胆暗示,就会参与到有组织犯罪中去[1]。

(二)客观环境分析

对于青少年来说,影视文化有着极强的吸引力,这也注定影视文化会对其产生影响。得益于广电总局等国家政府机关的管控,目前我国的影视传播趋于稳定,价值引导积极向上,尤其是对于青少年来说,他们正处于思维发展的重要阶段,影视文化又是生活中频繁接触到的文化,优秀的影视文化作品能够陶冶青少年情操,帮助其树立正確的价值观念,推动其健康成长。但对于充斥着“黄”“毒”“赌”“暴”的影视作品若没有得到很好地管理与监督,也同样会给青少年带来不利的影响,如前文所言,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价值观,因而可能会出现对于一些影视作品的负面形象有着追捧的现象,例如,《古惑仔》等涉黑暴力影视作品,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看到的不是打打杀杀的危险,而是向往其中的江湖豪情。这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未来发展。此外,由于我国普法力度的不断加大,全民法律意识都有所提升,不少有组织犯罪的成员意识到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因而利用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政策来从事违法犯罪,即有意地引导未成年人参与到其有组织犯罪中完成“犯罪任务”,以达到既能完成犯罪事实又能降低法律制裁的目的。最后,因为我国是九年义务教育,有很多不良少年即使不想读书,也会迫于家长的压力与社会的引导在初高中就读,这些不良少年的一些行径,就会影响到很多未成年人,致使他们可能会因为报复、崇拜,甚至是被物质引诱或是强迫而去了解,接触甚至参与到有组织犯罪中。

三、预防未成年人参与有组织犯罪的措施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11条规定了对学生等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其中包括两个方面,首先,要不断地给予学生相关的教育与帮助,让未成年人知法、懂法、守法、敬畏法律,自觉地防范有组织犯罪。其次,要不断地采取有效的阻断设施,一旦发现有任何学生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人接触,或者是有可疑人员试图接触学生,学校等教育部门都应当立刻向公安机关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来保护学生,以免受到这类有组织犯罪的侵害。不同的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责任,尽到应尽的责任。

(一)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价值引导

未成年人的教育主要阵地在学校,学校内部的氛围与态度,对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组织犯罪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但实际上,实践中有较多的困难,首先是此类教育与学校的目标并不完全统一,尤其是高中,很多学校的主要目标仍为升学率,对于很多不好管理的学生多较为放纵,而将大部分精力用于培养拔尖的学生。往往就是被忽视的所谓“差生”才最容易接触到社会闲散人员,又因为在学校的不被重视,往往对于有组织犯罪的所谓义气更加向往,因此误入歧途,参与到有组织犯罪当中。所以,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学校更多地关注在学校表现不是很优秀的学生,对他们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与教育,学校领导与教师应当加大对此类学生的帮助,让此类学生在学校中有更多的归属感与成就感,远离社会闲散人员,远离有组织犯罪[2]。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家长的引导作用是一切的教育的起点。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学校对学生的家长进行集体教育,尤其是上述类型的学生家长,帮助他们共同教育与引导学生走上正途。对于家庭不健全,或家中监护人有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给予更多的关注与帮助[3]。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手机以及电子产品的普及,未成年人很小就接触到了他们难以辨别好坏的事物,尤其是短视频以及各种暴力游戏直播等视听资料会潜移默化地引导未成年人。但是,这绝不代表应该让未成年断绝与互联网的接触,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两点进行预防与管制。第一要继续加大对各种平台的管制力度,对于短视频平台或直播平台中涉及“暴力”“黄”“赌”“毒”等元素的内容进行监制,必须符合社会相关的法律规范,对其展示应当有分寸和限度,尽可能减少其负面影响;第二是建立年龄划分制度,将各种影视作品以及游戏划分年龄区间,例如,禁止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观看《古惑仔》等其他类似影视作品、禁止8周岁以下儿童接触涉及暴力的游戏或影视作品[4]。

(二)坚决打击有组织犯罪向未成年人“伸手”

目前我国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犯罪的意见》。其中明文规定了对于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犯罪应当从重惩罚,且与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原则结合起来,但其主要的关注重点是对已经引诱未成年人参与到犯罪中的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对于那些意图引诱未成年人参与到犯罪中,但是未成年人并未参与到有组织犯罪中的犯罪行为人,只是限制了其自首、立功、坦白等量刑情节的适用,没有对其行为单独评价。此种行为应当认定为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未遂。对此种行为单独量刑并限制其自首、立功、坦白等量刑情节的适用。

加大对各类娱乐场所的管制以及扫黑除惡力度,并限制未成年人在特定场所的出入,例如舞厅、KTV、网吧、游戏厅等娱乐会所。加大对此类场所接待未成年人的处罚力度,实行高压政策,发现一例,处罚一例,让此类场所不想、不敢让未成年人进入,并禁止此类会所在学校周边开设。严查学校周边学生聚集地,例如,学校门口的奶茶店、咖啡馆、小饭馆、小超市等营业场所,对于其中有售卖、宣传黑恶思想产品的经营场所予以坚决取缔。

学校应该建立专门的管理行政部门,由年级主任与班主任共同组成。定期对那些处于社会边缘的所谓差生进行教育与谈心,一旦发现他们参与到有组织犯罪中,就及时上报公安机关与教育部门,并将此纳入考评之中。

四、对已经参与犯罪的未成年人处理措施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目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也多着重于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人身权利。在处理未成年人参与有组织犯罪时也应当以此为基础,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保护。

(一)建立追究未成年人犯罪中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刑事责任制度

我国《刑法》规定了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第一,肩负有作为义务,这种作为义务不仅仅是简单的某种行为,更是包括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二是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就这方面来说,如果法定监护人对于自己所监护的未成年人参与有组织犯罪,或者是有意接触有关人员的行为视而不见,其就违反了对于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法益对象则是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第二是作为可能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存在不能管教被监护人的情况,即使存在无法管制住未成年人的强制力量,也可以寻求民政部门以及公安的帮助。第三是不履行。有很多涉及有组织犯罪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对待自己的被监护人是采取放纵的态度,不履行自身应当履行的监护人责任。第四是具有等价性,因为监护人的管理缺失,主观上具有放纵的态度。导致未成年人参与到犯罪中,不仅严重影响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更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在处理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的案件中,应当对其监护人比照不作为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此种责任不应过重,因为处罚目的是帮助未成年犯罪人回归正常的生活,但是也绝不能过轻,否则将无法让有责任的监护人提起重视。对于监护人的处罚,应是处以一定的罚金,并强制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共同参与亲子教育,严令要求监护人监督被监护人的行为以及习惯,并由社区矫正机构予以监督管理[5]。

(二)继续加大对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有组织犯罪人员的刑罚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67条明确,对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教唆、诱骗其参加有组织犯罪、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均应当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刚刚处于认识社会的阶段,容易受到蒙骗,甚至是被迫地参与到有组织犯罪当中,导致未成年人即使想主动地离开有组织犯罪,也会因受到威胁等原因不得不继续在有组织犯罪中发挥作用。未成年人的个人意志相对于成年人来说会更弱一些,因此,未成年人若长期无法脱离犯罪组织,会导致其被潜移默化地“同类化”。因此,对于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有组织犯罪的,应当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进一步从重打击。例如,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犯罪人,减小对于此类人的认罪认罚从轻处罚力度,以及对于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有组织犯罪的人员,即使其有立功、自首、坦白等情节,也应当不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执行强制措施以及刑罚方面,严苛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对于缓刑、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的适用也应当有诸多限制。全方面地加大对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有组织犯罪人员的惩罚力度。

(三)对未成年人进一步从宽处理

是对于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具体过程、主观意愿、造成后果等多方面进行研判,对于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后果的,或者是被组织犯罪的人蒙骗、强迫等原因被动加入有组织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并加强对其的教育与帮助,让其更好更快地回归到生活当中。对于只是偶尔参与到犯罪当中的未成年人,应当保持刑法的谦抑性,从轻从宽处罚,应当以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处理思路来处理。

结束语

未成年人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源头之一,未成年人的未来就是中国的未来,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做出特别规定,有目的地阻止有组织犯罪的“罪恶之手”伸向未成年人 ,在实践中应当更加细化其中的实施细则与实施方法,不断加强各个责任主体对有组织犯罪的监管力度。做好针对反有组织犯罪的各种措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远离有组织犯罪,此举也将间接地阻止有组织犯罪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骆婧.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特征分析[J].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学报,2021,39(6):125-130.

[2]李轩甫,陈疆红.防止未成年人涉黑犯罪刻不容缓[N].检察日报,2021-09-16(7).

[3]张垚,严露婕.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处遇困境及应对出路:以我国近5年90件未成年人涉罪新闻报道为研究样本[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9,31(4):75-83.

[4]王燕.大数据与未成年人犯罪心理预防模式变革研究[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1,36(6):79-83.

[5]胡洪贤.关于未成年犯罪中监护人刑事责任的探讨[D].南京:南京大学,2020.

作者简介:刘连峰(1998— ),男,汉族,天津人,信阳师范大学,在读硕士。

研究方向: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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