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对出口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
2023-05-30张海玲李漫兮
张海玲 李漫兮
关键词 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出口企业;绿色创新;激励效应
低碳城市试点作为中国积极践行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尝试,正逐步显示出在协同推进污染防治与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的驱动优势,尤其是在激励企业绿色创新方面[1]。随着中国进一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绿色创新已然成为中国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抓手。出口企业立足于国际大市场,紧随全球低碳发展趋势,紧贴国际绿色技术前沿,需要不断通过绿色创新以满足国际买家的环保需求。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的实施作为一种外部推力,恰好为出口企业的绿色创新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及必需的要素资源,因此相比只服务于国内市场的企业,出口企业应该具有更加敏锐的绿色创新意识及更加活跃的绿色创新行为。该研究以2004—2020年中国A股上市出口企业为研究对象,以2010年和2012年实施的两次低碳城市试点政策作为准自然实验,剖析了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对出口企业绿色创新产生的影响及其内在机理,以期为中国进一步优化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协同推进“双碳”目标实现及“双循环”发展格局构建提供经验证明与政策建议。
1 文献综述
与该研究密切相关的文献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文献着重评估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的实施效果,又大致分为减排效应与绿色创新效应两大研究方向。Gehrsitz[2]的研究发现,德国实施的低碳区政策可以有效地减少细颗粒物排放水平,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国内学者的研究也显示,中国实施的低碳城市试点政策显著降低了碳排放与空气污染[3-4],提高了碳排放效率[5],但这种净碳减排效应在省级层面存在差异[6]。除了减碳效应,低碳城市试点政策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企业开展绿色技术创新[7],尤其是对于高碳行业、非国有企业、中小城市企业的绿色创新激励效应更加明显[1,8-9]。在作用机制方面,试点政策可以通过增加政府科技投入与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推动绿色技术创新[10],也可以通过完善创新环境与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提升绿色创新效应[9]。此外,低碳城市试点有利于提高绿色全要素生产率[11],推动产业结构升级[12]。总体而言,低碳城市建设本身有助于实现污染防治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双赢”目标[3]。
第二类相关文献是有关出口企业绿色创新行为的研究。出口不仅意味着产品销售市场的扩大,还会为企业带来额外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收益,这种“ 出口引致创新”[13]的效应大多与“出口中学”现象有关[14]。现有研究显示,出口企业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过程中,能够及时模仿学习竞争对手的技术信息[15]。同时出口企业需要不断地适应国外市场标准与消费者偏好[16],推动企业持续开展技术创新与产品创新。此外,出口企业可以从国际贸易中获得丰厚利润弥补其创新支出[17],进一步鼓励了创新行为。上述研究大多未对创新的绿色属性加以区分,专门以出口企业绿色创新为对象的研究并不多见,在少数几篇相关文献中,也大多强调环境规制的驱动作用,环境贸易措施可以激励出口企业加强绿色技术创新,以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18],但也有学者提出不同的观点,认为环境规制对出口企业,尤其是高污染出口企业的绿色创新具有抑制作用[19]。
第三类相关文献围绕低碳政策影响出口企业绿色创新的研究展开。关于环境规制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学术界主要存在“促进说”[20]、“抑制说”[21]与“不确定说”[22]三类观点。在讨论低碳政策对于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时,学者们也大体沿着上述三类观点展开,同时侧重于异质性分析[1]。在纳入出口维度后,学者们大多将绿色创新作为一种中介变量,在此基础上探讨节能低碳行动、清洁生产标准等政策通过创新渠道对企业出口数量[23-24]、出口质量[25]或出口绩效[26]产生的影响,肯定了上述低碳政策对于出口企业绿色创新产生的正向驱动作用,但是缺乏对于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的关注。
综上,目前研究已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但仍存在以下局限:一是现有研究大多将绿色创新作为一种中介变量,探讨环境政策通过该渠道对企业出口行为产生的一系列效应,缺乏对于低碳政策影响出口企业绿色创新行为的直接探讨及其内在机理的深入剖析,以低碳城市试点政策为例的研究更是少见。二是从企业层面探讨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创新效应的研究大多只关注所有制性质、碳密集度等异质性特征,缺乏对于出口与非出口企业的区别讨论。与非出口企业相比,出口企业身处国内国外两大市场,能够充分利用两种创新资源,可能表现出更为活跃的绿色创新行为。针对上述局限性,该研究尝试从以下方面进行探索:①以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的实施作为一次准自然实验,采用多期DID方法全面考察了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对于出口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②以出口企业作为研究对象,探讨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的绿色创新效应,期望为中国协同推进“双碳”目标的实现及“双循环”发展格局的构建提供新的视角及操作路径。
2 理论机制
2. 1 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对于出口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
出口具有正向的外部性,体现为规模经济效应、竞争效应及“出口中学”效应[27]。出口企业服务于国际大市场,存在较为明显的规模经济效应,可以降低绿色创新的风险和成本,促进创新活动。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有利于敦促出口企业逃离惰性,提高生产与管理效率,并通过自主创新获得先发优势。另外,通过“出口中学”效应,出口企业可以从国际市场获得前沿的技术知识、先进的管理經验、及时的产品信息反馈[14],这些都是开展绿色创新必备的优质资源。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的实施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国内环境,推动企业以更加环保的产品与形象嵌入国际分工与生产网络中,顺应全球的绿色发展趋势,迎合了国际买家的环保要求,充分激发出口的正外部性效应,为企业加快绿色创新积累丰富的要素资源。
但另一方面,中国出口企业拥有比内销企业更低的加成率和利润率[28],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实施后,出口企业的环境遵循成本被抬高,可能会导致企业压缩研发资金投入。此外,一些出口企业通过购买减排生产设备应对低碳达标要求,可能进一步挤占企业的绿色创新资金[29]。同时,出口企业嵌入全球价值链是一把“双刃剑”,发达国家可能通过贸易“虹吸”发展中国家的优质资源,打压和阻碍发展中国家企业的绿色创新,迫使其被锁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低端环节[17]。鉴于此,提出假说1。
假说1: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的实施可能有利于出口企业开展绿色创新,但也可能会产生抑制效应。
2. 2 低碳城市試点政策推动出口企业绿色创新的作用机制
2. 2. 1 研发资金投入增加
低碳城市试点政策主要从两个方面推动出口企业加大研发资金投入:第一,低碳城市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30],包括发展规划引领、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变革、交通运输结构优化、技术革新与推广、绿色贸易体系构建、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的形成及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出口企业处于一场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条的“低碳革命”中,为了在生存与发展中获得先动优势,在产业链重构中占据主导地位,会主动增加绿色导向型研发资金投入。第二,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要求,被选为低碳试点的城市应制定支持本地区低碳发展的配套政策,如对绿色创新企业进行财政补贴[31],落实税收返还政策,为出口企业注入绿色研发支持资金,降低研发风险。试点城市也会进行绿色金融政策的相关部署[1],鼓励商业银行发放绿色信贷,开发绿色发展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工具,有效地弥补了出口企业的绿色创新资金缺口。
研发要素如研发资金和研发人员是保障创新活动顺利实施、推动可持续增长的重要战略资源[32],其中,研发资金投入与创新产出高度相关[13],两者之间的正向因果关系已经得到了大量的验证与支持[33]。绿色创新主要指绿色技术创新,相较传统的技术创新,绿色技术创新具有前期资金投入大、获利周期长、风险难以预估的特征,需要投入更多资金进行方向转变性革新[1]。出口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或者在现有研发活动基础上加大绿色研发投入,或者将研发资源从非绿色创新部门转移到绿色创新部门[34]。无论哪种情形,都将有效地促进出口企业改进绿色工艺,开发绿色产品,推动绿色技术进步,获得绿色创新收益。综上分析,低碳城市试点政策通过内部激励和外部扶持的方式鼓励出口企业增加研发资金投入,有效支撑了出口企业的绿色创新行为,基于此,提出假说2。
假说2: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的实施通过研发资金投入增加机制促进出口企业的绿色创新。
2. 2. 2 海外业务拓展
出口企业既处于国内产业本地化大规模集群的生产体系中,也处于全球价值链错综交织的生产体系中[35]。作为嵌入到国际分工与全球生产链条中的出口企业,往往面临更加严格的国外环境标准,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过于宽松的排放标准可能使其沦为碳排放的“污染避难所”[36],有悖于发达国家温室气体减排的初衷,因此呼吁通过征收“碳关税”抬高发展中国家高碳产品的进口门槛,直接打压中国出口企业的海外业务。低碳城市试点政策有助于出口企业从两个方面突破困局:第一,低碳城市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发展绿色低碳贸易,通过持续优化贸易结构,加大高技术、高附加值绿色产品的出口,有利于突破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提高国际市场参与的广度和深度。第二,低碳城市建设过程中,加强了清洁生产标准、节能低碳技术标准、碳足迹评价标准体系的建设,探索建立低碳产品标识、产品碳标签制度,积极推进国内环境标准与国际环境标准的对接,为出口企业顺应全球低碳技术革命与低碳产业变革的发展趋势,满足国际买家的环保要求提供支撑与保障,进一步促进了出口企业海外业务的拓展。
出口企业海外业务拓展将会产生“出口中学效应”[27],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13]。具体而言,这种创新收益主要源于三种效应:一是知识溢出。出口企业通过接触国外竞争产品、竞争对手与供应商,获得各种有关产品特征、绿色技术、清洁生产工艺及清洁管理的知识[14],这些新知识与企业现有的知识储备发生碰撞与融合,有利于企业实现知识更迭与绿色技术创新[16]。二是市场适应[16]。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的实施推动出口企业不断进入环境标准更高的市场,同时也意味着企业要持续面临愈加严苛的环保要求、更为清洁的技术标准及更加绿色的消费者偏好,这些新的市场环境要求出口企业及时更新技术标准,调整产品结构,推动企业持续开展适应性创新。三是竞争效应。随着海外业务的升级,出口企业面临的竞争对手更加强大,产品绿色技术密集度更高,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能够准确地获悉产品品质的不足与差距所在[15],从而倒逼企业加快绿色创新。综上分析,低碳城市试点政策通过打破国外绿色壁垒、加快国内外环境标准对接鼓励出口企业拓展海外业务,而海外业务拓展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溢出、市场适应与竞争效应又对出口企业的绿色创新产生正向激励效应。基于此,提出假说3。
假说3: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的实施通过拓展海外业务机制推动出口企业的绿色创新。
3 研究设计与数据说明
3. 1 研究设计
2010年7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了第一批低碳省份和低碳城市的试点名单,涉及广东、辽宁等五省及天津、重庆等八个城市,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进,国家发改委又分别于2012年和2017年下发了第二批和第三批低碳省份和低碳城市的试点名单。由于政策实施的效果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对于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在短期内并不能完全显现出来,因此主要选取前两批被纳入试点范围的92个城市作为实验组,其余城市作为控制组,通过构建多期DID模型评估政策效果。借鉴蒋灵多等[37]的做法,模型构建如下:
其中:ln patit 表示出口企业i 在第t 年的绿色创新情况,核心解释变量treatc × postct 为虚拟变量,用于衡量企业i 所在的城市c 在第t 年是否被纳入低碳城市试点,X 代表一系列控制变量,γ'为待估计的参数向量。此外,μt 为年份固定效应,用于控制各年份不因企业而变化的冲击的影响,λi 为企业固定效应,用于控制不随年份而变化的企业特征,εit 代表随机扰动项。
为了更好地检验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影响出口企业绿色创新的作用机制,借鉴温忠麟等[38]的研究,尝试构建中介效应模型。中介效应模型中的因果关系都要有理有据,因果链中的每一个关系都要在提出假设和建模之前得到支持[38]。江艇[39]进一步强调,在因果推断经验研究中,要通过挖掘研究情景的制度蕴涵和理论蕴涵进行因果关系的论证。该研究严格遵循这一原则,在前文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选取研发资金投入增加和海外业务拓展两个作用渠道作为中介变量,构建如下模型:
其中:ln medit 分别代表研发资金投入增加(ln rdit)和海外业务拓展(ln overit)兩个中介变量,其余变量定义与模型(1)一致。模型(2)—模型(4)中的系数β0 表示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对于出口企业绿色创新的总效应,β1 衡量了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对于中介变量的影响,β2 表示在控制了中介变量的影响后,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对于出口企业绿色创新的直接效应,β3 表示在控制了自变量的影响后,中介变量对于出口企业绿色创新的效应。中介效应的判定依据为:如果系数β0、β1 和β3 同时显著,则表明存在中介效应,在此基础上,如果系数β2 不显著,则表明存在完全中介效应,如果系数β2 显著,且与β3 同号(异号),则表明存在部分中介效应(遮掩效应)。
3. 2 变量选取
3. 2. 1 被解释变量:绿色创新(ln patit)
以出口企业历年绿色发明专利与绿色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之和的对数衡量。对数值越大,表明出口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越高。
3. 2. 2 核心解释变量(treatc × postct)
treatc 代表处理组虚拟变量,postct 为处理期虚拟变量,如果企业i 所在的城市c 在第t 年被纳入低碳城市试点,则变量treatc × postct 取值为1,否则为0。系数β 是关注的重点,若β 显著为正,则表明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出口企业的绿色创新。
3. 2. 3 其他变量
该研究选取了企业年龄、规模、资产负债率等微观指标及人均GDP、实际利用外资占比等地级市指标作为控制变量,同时设定了研发资金投入与海外业务规模两个中介变量,各变量的详细说明见表1。
3. 3 数据说明
该研究以2004—2020 年中国A 股上市公司为主要研究对象,同时借鉴邵丽丽等[40]的研究,以有无出口收入区分是否为出口企业。上市公司的专利申请数据主要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借鉴徐佳等[1]的研究,通过匹配201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国际专利分类绿色清单”,筛选并提取样本企业的绿色专利申请数据,其他企业层面的控制变量均来自国泰安数据库。城市层面的数据来自历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由于2021年的年鉴不再统计各城市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因此手动搜集各地级市2021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公报提取2020年实际利用外资数据,部分缺失数据采用拟合法进行补充。为了提高样本的可靠性,进一步对基础数据进行处理:①剔除股票标识为ST、SST、* ST和S*ST的样本;②剔除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净值超过总资产的样本;③剔除金融、房地产等行业的样本,只保留了工业部门的上市企业;④对连续型变量在1% 和99% 分位数上进行缩尾处理,最终得到20 143 个企业样本,其中出口企业样本10 600个,非出口企业样本9 543个。
4 实证结果分析
4. 1 基准回归结果
表2报告了基准模型(1)的回归结果,其中绿色专利申请总量及绿色专利申请总量并控制时间固定效应和个体固定效应的回归结果中,核心解释变量treatc × postct 的回归系数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总体而言,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推动出口企业的绿色创新,从而验证了理论假设1。出口企业身处国内与国外两大市场,紧随全球绿色低碳发展趋势,具有“出口中学”的机会优势与绿色创新的前瞻意识,试点政策的实施恰好为出口企业创造了良好的倒逼环境,也为出口企业绿色创新提供了必需的研发资源。该研究将以绿色专利申请总量并控制时间固定效应和个体固定效应作为基准回归结果,各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如下:ln age 和ln sta 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表明经营时间越久、规模越大的企业,创新要素积累越丰富,绿色创新能力越强;从财务指标看,debt,tq 与cfo 的回归系数均不显著,表明这些变量并不是影响出口企业绿色创新的关键要素,而roa 与cap 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说明企业经营净利润越多、总资产越雄厚,用于绿色创新的资金越充分,创新产出就越大;从公司治理结构看,独立董事比例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回归结果均不显著,表明这些因素对于出口企业绿色创新行为的影响不大;从城市层面看,出口企业所在地区的人均GDP越高,企业开展绿色创新的积极性就越大,但是地区利用外资水平对于出口企业的绿色创新尚未表现出明显的激励效应。
表2中以出口企业绿色发明专利申请量和绿色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作为被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显示,核心解释变量treatc × postct 的估计系数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为正,且大致相等,表明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同步提升出口企业的绿色创新质量及实用水平。此外,各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与绿色专利申请总量并控制时间固定效应和个体固定效应的回归结果基本保持一致,不再赘述。
4. 2 稳健性检验
4. 2. 1 平行趋势检验
使用DID方法得到无偏估计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平行趋势假设,即假设在实施低碳城市试点政策之前,实验组与控制组企业的绿色创新具有相同的变化趋势,但在试点政策实施之后,实验组和控制组的平行趋势被打破,试点城市与非试点城市中出口企业的绿色创新趋势出现了显著的差异。借鉴蒋灵多等[37]的研究,构建如下平行趋势检验公式:
其中:ryearct 为相对年份虚拟变量,具体而言,若某年份为低碳城市试点设立当年,则ryearct 赋值为0,若为低碳城市试点开始前1年(2年),ryearct 赋值为-1(-2),试点开始后的1年(2年)赋值为+1(+2),以此类推。平行趋势检验结果如图1所示,可以看出,在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实施之前,各期的估计系数均在0附近波动,且置信区间包含0,表明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出口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基本保持平行趋势,并不存在明显差异。但在试点政策实施一年之后,两者间的平行趋势被打破,各期的估计系数均大于0,说明在试点政策的冲击下,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出口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呈现出显著的分异特征,基准模型的平行趋势假定得到支持。
4. 2. 2 考虑其他环境政策的影响
考虑到出口企业的绿色创新行为可能受到其他环境政策的影响,该研究以二氧化硫排放情况表征其他环境治理措施,将各地级市历年单位经济产出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取对数后(ln so2)作为控制变量纳入基准模型,回归结果见表3考虑其他环境政策列。可以看出,加入ln so2变量后双重差分项treatc × postct 的符号及显著性水平均未发生变化,表明基准回归结果是非常稳健的。回归系数略有下降,表明低碳城市试点之外的其他环境政策也对出口企业的绿色创新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这一结论也可以从变量ln so2 的回归结果中得以验证。
4. 2. 3 安慰剂检验
该研究参考曹翔等[41]的研究,采用非参数置换检验法进行安慰剂检验。通过不重复地随机抽取与当年处理组同等数量的企业,构造虚假处理组进行回归,并将上述随机过程重复200次,提取交互项回归结果的t 统计量,将其绘制于图2中。可以看出,大部分随机抽样结果的t 统计量都位于零值附近,呈正态分布,且与代表基准回归结果t 值的垂直虚线存在明显差异,表明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对于出口企业绿色创新的效应并未明显受到其他潜在未观测到的因素的影响,基准回归结果是非常稳健的。
4. 2. 4 以绿色创新效率为被解释变量
衡量出口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需同时考虑创新数量与创新效率,借鉴温军等[42]的研究,构建出口企业的绿色创新绩效指标(efit)作为被解释变量进行稳健性检验。回归结果见表3绿色创新效率列,可以看出,核心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在1%的置信水平显著为正,表明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在促进创新产出增加的同时,也提升了出口企业的绿色创新效率。
4. 2. 5 以绿色专利授予为被解释变量
考虑到一项专利从申请到授权需要耗费较长时间,因此采用绿色专利申请量而非授权量可以更具时效地考察试点政策对于企业绿色创新行为的影响[1],但为了全面评估试点政策效应,该研究以出口企业历年绿色专利授予量(ln grait)作为被解释变量进行稳健性检验,数据同样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回归结果见表3绿色专利授予列。可以看出,交互项treatc × postct 的回归结果在5%的置信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无论是以绿色专利申请量衡量,还是以绿色专利授予量衡量,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均促进了出口企业绿色创新水平的提升。
4. 2. 6 剔除中美贸易摩擦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
2018 年以来,美国政府使用国内贸易法201 条款、301 条款、232 条款和337 条款对中国不断制造贸易摩擦[43],并逐渐演变为关税战和技术战。贸易摩擦的直接后果导致中国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被人为抬高,影响了贸易利益。但同时,美国对中国的技术打压可能会倒逼出口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尤其是在试点地区,出口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试点政策红利,通过更加积极的绿色创新突破西方国家的技术封锁。另外,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对中国出口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但随着疫情在全世界的蔓延,中国政府对于疫情的有效防控及复工复产的激励措施反而为企业出口创造了极佳的窗口期。在全球贸易整体萎缩的情况下,中国出口逆势增长,拉动中国成为2020年全球主要经济体中唯一实现经济正增长的国家,极大地增强了出口企业开展绿色创新的信心。为了剔除上述影响,该研究将研究周期回溯至贸易摩擦升级之前,以2004—2017年的企业样本进行稳健性检验,结果见表3剔除贸易摩擦及疫情影响列,可以看出,核心解释变量treatc × postct 的回归结果仍然在5%的置信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基准回归结果是非常稳健的。
4. 3 异质性分析
4. 3. 1 企业所有制类型
根据所有权属性将样本划分为国有出口企业与非国有出口企业两类,回归结果见表4。从核心解釋变量treatc × postct 的回归结果看,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的实施对于国有出口企业绿色创新行为的影响不大,但却非常显著地激发了非国有出口企业的绿色创新行为。其原因可能在于,国有企业承担了更多政府赋予的社会责任,在减污降碳方面按照政府设定的目标逐步推进,具有很强的路径依赖性,因此受试点政策的影响较小;而非国有企业在逐利目标的引导下,很难不计成本地自觉进行绿色研发,试点政策的实施一方面规范非国有企业的创新行为,另一方面又通过财政扶持弥补其创新资金缺口,因此总体而言对于非国有出口企业的影响更加明显。
4. 3. 2 企业污染程度
原环境保护部在前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环保核查的基础上,于2008年制定了《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将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14个行业列为重污染行业,凡属于上述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均被列入核查范围。该研究据此对样本企业进行分类,将被列入核查范围的上市公司认定为重污染型企业,其余为非重污染型企业。实证结果见表4,可以看出,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对于重污染型和非重污染型出口企业的绿色创新均产生了促进效应,但是从核心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看,试点政策对重污染型出口企业的激励效应更大。这可能是因为,重污染型企业是环境规制的重点作用对象,具有更强的环境遵循诉求,在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的约束下,可能释放出更强的绿色创新活力。
4. 3. 3 企业技术水平
创新是长期技术积淀的结果,在试点地区,由于出口企业本身的创新基础存在差异,高技术存量的企业可能具有更大的创新优势。为此,根据国泰安数据库中上市公司的资质认定情况将样本企业分为高新技术企业与非高新技术企业,然后分别进行检验,回归结果见表4。从核心解释变量treatc × postct 的回归系数大小及显著性水平来看,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确实在更大程度上促进了高新技术出口企业的绿色创新行为。
4. 4 进一步分析:同时考察非出口企业
理论分析显示,在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的影响下,与非出口企业相比,出口企业可能具有更为活跃的创新意识和更加积极的创新行为,为验证这一结论,该研究继续利用模型(1)对试点政策和非出口企业绿色创新之间的关系进行检验,回归结果见表5的绿色专利总量、绿色发明专利及绿色实用新型专利列。可以看出,无论是以绿色专利申请总量,还是以绿色发明专利申请量作为被解释变量,核心解释变量treatc × postct 的回归系数均不显著,表明整体而言试点政策对于非出口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并未产生明显影响,但绿色实用新型专利的回归结果显示,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非出口企业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衡量的绿色创新行为。此外,继续针对不同类型的非出口企业开展异质性分析,回归结果见表5。可以看出,企业所有制类型对于回归结果的影响不大,但是试点政策显著地促进了重污染型非出口企业的绿色创新,这表明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对于重污染型企业的绿色创新具有普遍的激励效应。此外,是否为高技术企业对于回归结果的影响并不明显,受篇幅所限,这里不再汇报。
4. 5 机制检验
根据前文构建的模型(2)—模型(4),采用逐步回归法对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影响出口企业绿色创新的研发资金投入增加机制与海外业务拓展机制进行实证检验,检验结果见表6。表6中研发资金投入和海外业务规模列的回归结果显示,核心解释变量treatc × postct 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表明低碳城市试点政策不仅提高了出口企业的绿色研发资金投入,而且通过全产业链条的“低碳革命”及国内外环境标准的对接,拓展了出口企业的海外业务。那么,试点政策引致的研发投入增加及海外业务拓展对于出口企业的绿色创新究竟会产生多大的效果?对于研发投入增加机制:首先,其核心解释变量treatc × postct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正,绿色专利总量+研发资金投入列与绿色专利总量列相比,回归系数值明显下降。其次,表6绿色专利总量+研发资金投入列的中介变量ln rdit 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与核心解释变量的回归符号相同。根据前文设定的判断标准,上述结果说明存在部分中介效应,试点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激励出口企业增加研发资金投入推动绿色创新,理论假说2得到验证。对于海外业务拓展机制,按照同样的步骤也可以判断出存在类似的部分中介效应,理论假说3得到验证,判定过程不再赘述。
为进一步验证部分中介效应的存在,还分别进行了Sobel检验和Bootstrap检验,两种方法都是检验假设H0:β3 × β1 = 0,区别在于后者是进行有放回的重复抽样,如果拒绝原假设,表明中介效应显著,反之不显著。检验结果显示,对于两种间接影响机制,Sobel检验和Bootstrap检验的P 值均小于0. 05,说明至少在5%的水平上显著,中介效应成立。
5 结论与政策建议
基于2004—2020年沪深两市A股出口上市公司的数据样本,采用多期DID方法实证检验了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对于出口企业绿色创新产生的影响,并进一步探究了其中的作用机制和异质性表现,得出的主要结论如下:①低碳城市试点政策显著激发了出口企业的绿色创新行为,包括平行趋势检验、安慰剂检验在内的一系列稳健性检验结果均支持这一结论;②异质性分析结果显示,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对于非国有出口企业、重污染型出口企业与高技术出口企业的绿色创新激励效应更加明显;③进一步考察结果显示,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对于非出口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要远远小于对于出口企业的影响;④机制检验结果显示,低碳城市试点政策一方面增加了出口企业的研发资金投入,另一方面拓展了出口企业的海外业务,两种作用机制均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出口企业的绿色创新。
上述结论有利于重新審视并优化调整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同时对于协同推进“双碳”目标的实现与“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构建具有一定的政策启示。
(1)继续优化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并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研究结论显示,试点政策具有很强的绿色创新激励效应,而绿色创新对于中国实现“双碳”目标、建设低碳社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因此应及时总结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的经验,从中提炼出一些示范案例和典型做法,在更多地区推广实施。需综合考量试点政策的环境、经济与社会效应,从减碳目标、创新激励、绿色生产和低碳生活等多个维度对试点政策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估,为进一步优化试点政策提供依据。另外,要结合当前“双碳”目标及国家有关经济社会绿色转型的重要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扩大试点范围,在推广过程中要尊重各地发展特点,发挥各地禀赋优势,“因地制宜”地创新低碳城市建设的思路、模式与方案。在扩大试点的过程中要加强监督和指导,及时化解各试点城市出现的新问题,不断推动形成“扩大试点-反馈总结-调整优化-进一步扩大”的良性循环。
(2)激励出口企业加快绿色创新引领“双循环”发展新格局。研究结论显示,在试点政策的作用下,出口企业表现出更为活跃的创新意识和更加积极的创新行为。绿色创新是出口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实现全球价值链攀升的核心要素,也是驱动外贸创新发展、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重要引擎,因此要及时关注试点过程中一些能够有效激励出口企业绿色创新的中介要素,探索激励出口企业加快聚拢研发资源的新思路、新方法。要把握恰当的创新补贴力度,在精准识别的基础上对出口企业开展精准补贴。要加快发展绿色低碳贸易,通过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优势及分工地位。同时,要构建涵盖碳足迹评价、低碳产品认证等内容的国内环境标准体系,加快与国际环境标准的对接与互认,为出口企业深度嵌入全球价值链,获得更多的逆向技术溢出与绿色创新收益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