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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互动:死因调查制度转型的信任逻辑

2023-05-30吴子越邓都

关键词:程序正义

吴子越 邓都

摘 要: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死因调查制度面临争议频发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困境,而死者家属的不信任是核心原因。基于“主体—结构”的二重性分析角度,这种不信任的产生既源于制度存在的固有弊端,也是基于死者家属的理性选择,并在双方的互动交往中得到具体形塑。具体来看,不信任产生的原因包括法律规范的真空化、死因调查的侦查化、公力救济途径的虚弱化三个方面,并在“异步互动”模式的影响下,推动双方的信任关系从信任转向不信任。基于“权利本位、程序导向以及互动建构”的思想,应将“同步互动”作为制度转型的基点,将赋予当事人同步参与权、设立死因听证制度、以及强化“自己人”的身份认同三个方面作为重建死因调查制度公信力的基本策略。

关键词:同步互动;死因调查;程序正义;塔西佗陷阱

作者简介:吴子越(1998- ),男,湖北咸宁人,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司法文明;邓都(1999- ),男,河南周口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认知法庭科学。

一、问题的提出:死因调查如何跨越“塔西佗陷阱”

2021年5月9日,成都中学生林某某在校坠楼身亡,5月11日,联合调查组发布通告,“认定林某某系个人问题坠楼致死,排除刑事案件,同时未发现存在体罚、辱骂学生等失德情况”。但死者家属基于“案件的关键监控视频缺失、请求查看监控视频被拒以及被禁止入校”等疑点,坚信林某某之死另有原因,该案经由舆情持续发酵,一度造成了网络群体性事件,对调查机构的公信力造成了损害。古罗马学者塔西佗在《历史》中指出:“一旦皇帝成了人们憎恨的对象,他做的好事和坏事会同样引起人们对他的厌恶”[1]。习近平总书记对此进一步进行阐发:“当公权力失去公信力时,无论发表什么言论、无论做什么事,社会都会给以负面评价。我们当然没有走到这一步,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可谓不严重,必须下大力气加以解决。如果真的到了那一天,就会危及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2]。无独有偶,在贵州瓮安“李淑芬”案以及北京“雷洋案”等非正常死亡案件中,死因调查结论都出现了与成都“林某某案”类似的信任危机,这就不得不对现行的死因调查制度进行反思。

首先在宏观层面,既有研究已经关注到死因调查在制度结构上的失衡、程序逻辑上的悖论以及调查手段上的片面等宏观制度上的弊端[3],并主张设置专门的死因裁判法庭[4]、法院[5]或检察院序列的死因调查委员会[3],亦或者在民事诉讼法[7]和刑事诉讼法[8]上确立死因调查的特别程序地位,从而实现死因调查活动的“司法化”[4]或“准司法化”,为形成一个有公信力的死因调查结论提供充分的制度补给[5]。其次在微观层面,既有文献对死因鉴定意见(死因调查结论的主要形式)及其产生机制进行了研究,指出“死因鉴定意见隐含的经验性、知识性以及传闻性要素表明其具有不自证其可靠性和间接证明的独特属性,无法单独证明与死亡相关的事实”[8],揭示了刑事司法对鉴定的高度迷信及其危害[9],主张通过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关经验[10],优化刑事鉴定意见的审查机制和认定规则,从而增强死因调查结论的可信任性。

相较于理论界的积极探索,死因调查制度的改革实践却显得停滞不前。究其原因,乃现有研究仍未脱离将死者家属及其利益相关人(为方便表述,以下称“当事人”)视为治理客体的传统思维,偏好对静态制度建构展开分析,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作为治理主体的当事人在此类案件中的差异化需求,对策建议高屋建瓴但未能直达“病灶”,而不能指导改革实践。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对于身处中国语境的刑事司法制度,死因调查的司法化不能必然提升死因调查结论的可信任性;二是着力于死因鉴定意见的事后审查认定机制的优化,并不能化解在死因调查过程中出现的信任危机;三是主张移植在英美法系地区施行的死因裁判制度或死因陪审团与我国稳定的刑事司法制度不兼容,这种颠覆性制度建构所需的高昂成本难以承受;四是既有研究鲜有关注当事人与调查机构之间的互动过程,对制度构建的分析体现了国家法律的规制功能,但未能足够彰显死因调查制度所因蕴含的道德性,无法满足当事人对个案公平正义的期待。

相较于理论研究的结构面侧重,部分刑事实务部门在办案中逐渐摸索出一条侧重于增强死者家属主体地位的改革道路。例如:在“雷洋案”中,“北京警方开创了由死者家属自行挑选鉴定机构的先例;家属有权委托专家辅助人代表家属在场见证死因鉴定的过程;在死因鉴定报告出具后,由相关专家通过媒体对报告做全面解释,从而提升了死者家属的参与感”[11]。这些地方性试验为死因调查制度的改良和优化储备了丰富的经验素材,需要进行理论总结和概括,并进行详实的论证,以推动经验事实到一般理论完成“惊心动魄的跳跃”[12]。

基于此,本文采用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以社会学研究中的信任理论为支撑,引入安东尼·吉登斯的“结构—主体”二重性理论作为分析框架,关注死者家属在死因调查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描述当前死因调查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演化机制,根据办案部门在实践中自生自发的改革经验,提炼“信任”作为死因调查制度转型逻辑的核心命题,同时将“同步互动”作为信任重建的基石,以期助力我国死因调查制度跨越塔西佗陷阱,提升公信力。

二、死因调查争议与不信任

尼克拉斯·卢曼指出,“信任问题就在于这样一个事实:……人类不得不生活在与这种永远过度复杂的未来相伴的现在。因此,他必须消减未来以适应现在,也就是说,减少复杂性”[13]17。基于对救济措施有效性的渴求,当事人采用诉讼外的救济途径,选择将“小事闹大”形成公案,从这一方面来看,死因调查争议是当事人理性选择的产物;另一方面,当事人的不信任经过“某种因素的议论、诉说和加工,从而形塑成公共事件”[14],进而对个案主体的心理活动和选择偏好造成影响,“最后也成为‘惯例,外化成一种结构性因素”[15],逐渐演变成社会民众对死因调查结论不可信任的普遍认识,反过来又加剧了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由此可见,死因调查活动的争议冲突既是結构因素影响的产物,也是当事人能动的理性选择,是在主体与结构的二重互动中产生的,而信任正是这种互动过程的核心。基于此,本部分尝试从信任的视角观察死因调查争议中主体和结构的互动过程,揭示死因调查争议频发的深层原因。

(一)主体与结构之间的双向不信任是死因调查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方面,当事人不信任调查机构,存在“把小事闹大”的救济思路。有学者认为,我国民间传统中存在“把事情闹大”的诉讼习惯,“在帝国时代,在‘把事情闹大的动机的驱使下,势单力薄的百姓采取了以谎状和聚众为代表的诉讼策略,以耸动官府”[16]。这与近年来利用静坐、下跪、诉诸网络舆论甚至发动群体性事件解决死因调查争议的方式在观念上心意相通。

另一方面,调查机构也不信任当事人,往往对其申请权利救济进行“消极处理”。个案的成功为激励当事人采取诉讼外措施实现权利救济提供了示范效应,催生了“谋利型救济”等维权的异化形态,强化了部分当事人“小事闹大”的心态,给调查机关带来了政治和舆论上的压力,使其将当事人申请权利救济的行为视为在无充分理由和依据情况下的抗争策略。这种认识不仅逐渐解构了诉讼外救济措施的正当性基础,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调查机关对法定救济途径的“消极处理”。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43条之规定,重新鉴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才可以开展重新鉴定工作;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但该规则未给予当事人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申请救济的途径,公安机关甚至无需对不予重新鉴定的决定说明理由。

(二)诉讼外措施的有效性是不信任蔓延的催化剂

以当事人诉诸媒体舆情为例,在它的催化作用下,“原本是一个小范围的地方性、私人间的诉讼小案,不经意之间演变成众所周知的公共事件,成为民众竞相表达的公共话题,出现了所谓‘舆论法庭”[17],个案当事人的不信任随着案件讨论群体的扩大而蔓延,进一步加速了公权力机关公信力的下滑。正如有学者指出,“办案部门信誉度的流失,通过典型案例被当事人感同身受,并在媒体的放大中,沉淀并塑造为民众的深层认知结构,进而影响到涉案个体的行为选择”[18]。

(三)死者职业结构和社会地位的特殊性成为不信任产生的社会基础。

有学者指出,“公案的生成,与其鲜明的主题有关,这个主题反映了它所发生的当时社会的基本矛盾和社会问题”[14]。经验材料表明,“多数死者的社会地位并不高,弱势群体占大部分。有的是收入低微的个体户、农民或者是社会闲散人员以及学生”[19]。一般来说,弱势群体在认为自身利益遭受不公对待且认为难以救济后,“更可能采取体制外的非合理的比较激烈的利益表达方式,如:缠访、闹访、越级上访以及群体性事件等”[20]。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遭遇和经历在媒体的渲染和传播下,更易获得社会民众的支持,引起大范围的愤慨和质疑,加深了当事人与公权力机关之间的信任隔阂。

上述三个方面既包含死因调查方式和救济途径的不可靠、死者职业和社会地位特殊等结构性因素,也包含了对救济途径有效性的渴求等主体因素。从而表明当事人对死因调查疑虑不仅来源于不完善的制度安排、程序设计抑或是技术层面的落后,也是当事人基于理性的能动选择,这正如卢曼所言,“不信任并非只是信任的反面,它也是信任在功能上的等价物”[13]93,所以当事人表示对死因调查活动不信任,也是为减少其复杂性所采取的理性决策。据此,我们发现,内含不可信风险的结构性因素会促使当事人基于理性博弈作出不信任的选择,作为对这种选择的回应,结构因素在具体运行中又强化了这种不可信,就在反复地互动中,不信任作为研究死因调查转型的核心命题被提炼出来。

三、不信任的来源以及演变机制

在重建信任之前,有必要对复杂、多样的实践抽丝剥茧,对不信任的来源和演化机制进行分析。卢曼认为,“在任何情况下,信任都是一种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本身从属于特殊的规则系统。信任在互动框架中产生,互动既受心理影响,也受社会系统影响,而且不可能排他地与任何单方面相联系”[13]7。那么,我们同样可以将作为“信任”功能等价物的“不信任”视为互动的产物。基于此,将首先从静态角度总结和提炼不信任产生的关键因素——制度结构因素,再从动态角度描述“信任—不信任”的演化机制。

(一)不信任的来源:死因调查的缺陷

1. 法律规范层面的真空化

根据案件属于“有罪不究型”还是“无罪而究型”,发生场所是在法定羁押场所外还是法定羁押场所内,可以将非正常死亡案件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无罪而究型”案件(也称为“典型意义上的错案”);二是发生在法定羁押场所内的“有罪不究型”案件(在押人员的非正常死亡案件);三是发生在法定羁押场所外的“有罪不究型”案件(一般被认定为意外事件)。

对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高度警惕的典型性错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死因鉴定意见的审查认定规则予以事后的规制和纠偏;而对于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案件,2008年颁布的《看守所检察办法》和2011年颁布的《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对非正常死亡的在押人员尸体的鉴定权和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权”以及“死者近亲属的知情权、到场权、听取意见权以及另行委托鉴定的权利”。可见,此两类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法律规范处于相对完善的状态。

但当非正常死亡案件被认定为意外事件时,死因调查争议解决和救济的法律规范则处于真空状态。有研究指出,“现行对死因调查结论的审查认定主要是以诉讼的模式展开,但当案件被认定为意外事件时,非罪化的案件就不会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那么所产生的争议就将进入‘规则真空的状态,引发预期之外的后果”[5]。可想而知,面对此类案件,当事人将承受死因调查结论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也将对死因调查产生不信任。

2. 死因调查程序的侦查化

死因调查程序的侦查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侦查机关在死因调查程序中占主导地位。经验表明,作为我国法定侦查机关的公安机关往往是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初始调查机构,倘若其做出案件为“意外事件”的调查结论则直接阻止案件进入刑事程序,那么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就难以参与死因调查程序,这实际上形成了侦查机关对死因调查程序近乎排他性的主导权。二是死因鉴定成为死因调查高度依赖的手段。“当科学哲学家抛弃传统,转而以一种更为务实的方式描绘科学时,法律界仍然在坚持旧观点”[21],这就使得司法高度依赖鉴定。鉴定作为我国法定的侦查行为在“增强司法人士解读实物证据的能力,提升司法裁决的客观性和权威性”的方面有其重要意义,但死因鉴定也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其一,死因鉴定意见具有经验性、间接性以及知识性等属性,“这表明其不自证其可靠性”[8],即死因鉴定意见无法单独证明与死亡相关的事实;其二,“鉴定人的认知结构偏差,可能导致死因鉴定意见非故意心理致与案件事实不相符合”[22],将不准确的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死因的主要根据,容易导致错案的发生。三是秘密性成为死因调查程序的典型特征。死因调查程序秘密性的观念基础是“職权信赖”,其预设公权力机关能够履行客观公正义务,注重职权行使的独立性和专属性,隔离外界因素对公权力行使的干扰,进而排斥当事人的参与。综上,死因调查的侦查化所引发的侦查机关独占性和鉴定手段的高度依赖性,排除了当事人的程序参与,引发了不信任。

3. 公力救济方式的虚弱化

死因调查的权利救济方式的虚弱是导致不信任产生的重要原因。有学者指出,“当各种制度化纠错的可能性都被大打折扣的时候,理应受到广泛尊重的权威就会分崩离析”[2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规定,被害人就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据此可知,首先在被认定为是意外事件的非正常死亡案件中,如若当事人就调查机构的不立案决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只能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而无法直接启动新的死因调查程序,救济方式的力量有限;其次,由于死因调查结论的主要形式和依据是死因鉴定意见,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人民检察院仅依靠对鉴定意见的书面审查很难推翻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综上,由于死因调查公力救济方式的虚弱化,容易引发当事人对调查程序的不信任,进而转向寻求私力救济手段。

(二)不信任的演化:从信任到不信任

1. 死因调查的信任基础

在描述当事人“从信任到不信任”的演变过程之前,我们有必要对死因调查的信任基础进行分析。既有关于政府信任来源的研究给予了我们启发。有研究指出,“政府信任的基础主要包括互相影响、缺一不可的三个层面:其一是基于情感和价值认同而无关利益的道德基础(被视为信任关系的本源);其二是基于知识、经验而构筑的认知基础;其三是基于互动交往的直观体验而形成的行为基础”[24],作者对上述分类和归纳基本认同。但作者认为,信任既然是主体与结构之间互动的产物,是当事人理性的选择,良好满足的直观现实互动体验感将是打开信任大门的第一把钥匙。基于此,作者认为政府信任的道德基础、认知基础和行为基础或许处于一种三维的垂直结构中,并应当将行为基础作为死因调查信任的本源基础进行分析。如图1所示。

如图1所示,代表当事人直观互动体验感的行为基础如同大树的根部一样负责吸收养分,代表当事人与公权力机关互动中产生体验信息的过程。当根部获取了良好的体验感时,作为主干部分的认知基础会将“诉求得到满足或体验感良好”等经验进行储存并转化为固有认知,并最终输送给作为枝叶的道德基础,从而使公民对政府的情感认同和价值信仰不断加深,道德基础也枝繁叶茂。

2. 异步互动:从信任到不信任

(1)信任关系的建立

当事人与调查机构之间信任关系的建立来自政治引导、教育感化和基于情感的信仰,来自对调查机构能够履行客观公正义务,为自己“主持公道”的信念和期待。“这种信任关系具有抽象性和相对稳定性”[24]。这种基于情感道德所产生的抽象信任关系会由于调查机关的具体行为而发生变化,因而又具有易动摇性。

(2)信任关系的瓦解与不信任的产生

基于上述静态的制度原因,当事人缺乏参与死因调查的机会,从而导致当事人与调查机关之间在信息上的不对称,当事人与死者之间的特殊关系(亲属、恋人等)又加深了对死因调查不确定性的猜疑和焦虑,从而引发抽象信任关系的逐渐瓦解。

在实践中,面对死因调查结论,“当事人常常采取一些容易被观察、看起来客观、具有一定说服力以及操作起来得心应手的因素作为替代性测度机制,以此作为判断是否可信的重要标准”。例如,在“成都林某某案”中,当事人将案件的可疑情况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引发网民的热烈探讨,其中一些猜测性言论无疑为当事人的质疑提供了心理支撑,进而导致在救济途径无力和外部因素支持的双重作用下,当事人与调查机构之间不信任的产生。

上述分析表明,在当事人与调查机构的互动过程中,信任关系经历了“从信任到不信任”的演变,而从微观考察其演变过程,我们可以发现,“异步互动”成为推动信任向不信任转变的核心因素。“异步”(Asynchronous)原本是计算机编程领域的概念表述,与“同步”相对,指的是“当一个调用发出后,调用者不能立刻得到结果,当被调用者得到结果后会主动通知调用者”。换句话说,异步的双方在互动的時间上存在间隔,在互动的意思表示上存在先后顺序。例如,当事人无法参与死因调查的过程,只有调查机构出具调查结论后,才能对调查做出反应和行动;又如,当事人不满于调查结论,但公力救济渠道不畅,再使其转而诉诸上访、媒体等救济方式,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后,公权力机关一般才会迫于社会压力和政治压力采取类似重新鉴定、重启调查等方式,吸纳和安抚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如此看来,“异步互动”的产生或许与我国惯常的以响应社会诉求为功能“回应型”司法文化有关。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异步互动的间隔中,在当事人等待司法回应的焦虑中,不信任也产生了。

四、重建死因调查的公信力

卢曼指出,“在这种社会复杂性不断提高的当下,人们能够而且必须能够发展出简化复杂性的方式”[13]1-10。对于此,许多研究从死因裁判制度的移植、死因鉴定制度的优化以及死因调查结论的审查认定机制着手,提出了诸多富有见地的建议和设想。但事实上,“与法律相比,信誉是一种成本更低的维持交易秩序的机制。特别是在许多情况下,法律是无能为力的,只有信誉能起作用”[25]。基于社会治理成本和有效性的考量,作者认为,应当将重建死因调查的公信力,增强当事人对死因调查程序的信任感作为推动死因调查制度转型的根本逻辑。

结合上文论述,作者提出“同步互动”的理念,意图通过提升当事人与调查机构的互动及时性,关注当事人在互动过程中的直观体验,打破以往调查机构针对当事人诉求的“被动回应形态”,构建一种双向、主动的互动模式,并尝试以“权利本位、程序导向以及互动建构”的思路构建可信任的死因调查制度。

(一)公民参与:当事人过程同步参与权之赋予

“人类司法欲完成在社会中定分止争的使命,就不仅仅必须是公正的,而且必须看上去就是公正的”[26]。目前,当事人无法参与死因调查程序,更谈不上对调查机构进行监督和制约,当出现死因调查结论与当事人的期待不一致时,就会引发后者对调查机构的怀疑甚至是不信任。但当我们扩大关注的视野,会发现,例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225条、第233条以及第359条等条款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聘请自己的技术顾问参加鉴定工作,向鉴定人提出疑问并获得解释,并发表评论和保留性意见的权利[27]。又如在“雷洋案”中,当事人聘请了法医学专家张惠芹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临场见证了死因鉴定的过程,这也导致当事人对结论的认可度较高。因此作者认为,当事人的同步参与权可以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由其委托的律师来行使,再由其向当事人进行概括式的转述,因为这二者都受到职业伦理的约束,需要履行保密义务,由此类主体行使同步参与权可以在强化当事人参与和保障侦查秘密性之间找到平衡点。

(二)信息透明:死因听证制度之设立

吉登斯指出,“传统的信任机制不过是被动地对于制度化角色的依赖”[28],属于单向的、静态的信任。在现有制度中,这种传统的信任体现在案件社会影响力扩大后才以发布情况通报的方式回应当事人以及社会民众的诉求和质疑,基于异步互动的消极影响,这样的回应往往面临信任危机。既如此,调查机构应“变被动为主动”,提升死因调查的透明度,对于社会民众普遍关注的信息和争议予以及时主动地回应。在“雷洋案”中,公权力机关在出具死因鉴定报告后,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王居生主任法医师通过媒体对报告做全面解释[11],对当事人的疑惑进行了解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此作者认为,应当在死因调查活动尤其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非正常死亡案件中建立死因听证会制度。该听证会由调查机构主持,在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以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场的情况下,对死因调查过程的信息予以披露,并对当事人的疑虑进行合理解释,消除其不信任。

(三)互动体验:“自己人”身份的强化

在重建死因调查公信力的过程中,既要关注上述制度、规范层面的因素,还要关注“人”的因素。那么,在当事人与调查机构的互动过程中,让前者对后者产生“自己人”的身份认同应是公信力重建规划的重要内容。“在中国,‘自己人的概念一般隐含着‘信得过‘靠得住等信任或被信任的含义,而‘外人则有相反的内涵”[29]。公务人员是与当事人的直接接触者,公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态度将影响互动过程中当事人的直观体验,也将在很大程度上对于“自己人”的信任关系的构建产生作用。

作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强化当事人对调查机构“自己人”的身份认同感。一是提升死因调查机关公务人员服务的质量和态度,前者关乎“专业素养”的增强,后者关乎“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在专业有效的工作方法以及真诚友好的服务态度的交织下,当事人容易产生被尊重以及可以依赖的情绪和满足感,为当事人对调查机构进行信任评价施以积极影响;二是以“群众为导向”,关注不同当事人在不同案件中的差异化需求。与死者的职业结构以及案件的特殊隐情相关联,死因调查中的公民往往也具有差异化和个体特征的需求,公权力机关据此“因人而异”地开展死因调查,将很大程度上提升公民的主观体验感和双方的互动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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