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气候治理背景下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实现路径
2023-05-30聂芳范姣艳
聂芳 范姣艳
摘 要:全球气候变暖仍在持续,气候的变化是人类共同面临的挑战,为此,全世界广泛关注并积极采取治理措施。其中在全球气候治理领域,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体现最明确规则,该规则还存在如何落实以及相关的条约如何去实践,各国之间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等主要困境,通过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理论深入剖析,对“区别责任”中的减排义务以及相关资金机制落实进行探讨,引导各国积极参与全球共同沟通和技术合作,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更好地完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相关规则研究。
关键词:气候治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路径选择
作者简介:聂芳(1995- ),女,湖北咸宁人,三峡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范姣艳(1968- ),女,湖北应城人,三峡大学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国际劳动法。
一、问题的提出
2021年12月10日,省科協住办,省国际民间科技交流中心、余杭区科协联合承办的科技咖啡馆项目——“全球气候治理背景下的碳达峰和碳中和”主题交流会在余杭举行。中德科学家们进行深入的交谈,两国在节能减排和碳中和领域技术方面通过线上的方式进行合作交流,共同为全球气候治理贡献出力量。人类活动对环境影响较大,气候变化对不同地区国家造成不同的影响。全球气候变暖可能影响到降雨和大气环流的变化,使气候反常,极易造成旱涝灾害,这些都可能导致生态系统发生变化和破坏。全球气候变化将对人类生活造成一系列重大影响,更为甚者会对一些国家造成毁灭性地打击,当然也会给一些国家带来益处。全球气候变化波及全球各地,总体来说是不利于全人类社会发展的。全球气候问题急需气候治理主体共同的认识和行动,现今全球气候治理主体的内涵和外延在持续变化,其中最关键的就是治理主体走向共同体化,相信这将会逐步形成一种规范。但现今气候治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存在诸多问题难以落实。
由于气候问题的产生具有复杂性、长期性、国际性等特性,全球气候治理有各种问题,需要全人类各方多元主体参与治理。其中气候环境的国际性这个特征决定了我们须从长远考虑,环境和气候不仅仅是只有我们这一代人享用,全人类的后代都有权继续享有其权利。全球气候治理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不同于一国国内治理易落实,全球治理在一个国家内部产生了中央管理的政府机构,并由政府进行全方位地管理和治理,只要有社会就会有法律。法律制度是一个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必备条件,其对于当今社会也具有非凡意义。面对全球气候治理存在全球环境规则的执行力不足、联合国系统的效率不高等困境,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背景下,需要设立一个全球协同治理和管理的组织机构,以便世界各国规范地更好地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工作。诚如美国法哲学家博登海默所言:“任何值得被称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特定社会结构和解决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在这些价值中,较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巴黎协定》建立了以国家自主贡献为核心的全球气候治理新秩序。新秩序促使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从主体、内容和区别方式三方面有了新的发展,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相关的规定进行研究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协同治理思维进行全球气候治理将会是大势所趋。
二、全球气候治理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法理内涵
(一)引用气候正义理论,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奠定正义基础
气候正义是在全球气候变化后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并付诸行动中产生的理论。说到气候正义必须回归到环境正义,环境正义运动早在20世纪在美国开始兴起,随后非政府组织借着环境正义的精神,开始对气候变化进行审视,其实气候正义是环境正义的在气候变化的领域的具体体现。该理论既关注全球气候问题的整体性和普遍性,又关注气候问题在时间上的代际性,通过气候矫正正义和气候分配正义来实现。不同于分配正义,气候矫正正义更加侧重于实质公平的实现,而全球气候治理正义困境实质是治理主体之间利益和责任的矛盾。全球气候治理观念存在各个国家对正义分配原则的分歧,具体体现在:其一是国际上对平等的减排责任分配原则缺乏共识;其二是公平的碳排放权分配原则也存在共识性缺失。众所周知,气候资源公共资源的属性,具有非排他性和外部性的特点。根据学者李志的研究,全球气候治理正义的困境包括客观层面的困境和主观层面的困境,其中客观上气候资源本身作为一种“公地”属性的资源,会导致气候治理的主体只愿意享受权利而不愿意承担相应义务。主观上主要是各国对气候治理责任主体一直还存争议以及世界各国国民价值诉求不一致。在气候正义的理论中,关于正义分配原则有分歧,还有发展中国家的气候治理话语权不足,气候治理决策的程序也存在不公平,相关的气候治理的减排目标分配不公平等,以上均可以表明共同但有区别原则没有更好地贯彻执行气候正义理论。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号召下,全世界人民都是一个整体,应该团结一致共同商议全球气候变化的难题。
(二)重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强化理论基础
2021年4月22日,习近平在“领导人气候峰会”上讲话,指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是全球气候治理的基石。”人类来自自然,在地球生态系统中,人类是一个生物种群,在面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用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看待问题,首先强调处理全球性环境问题是全体人类共同面对的事件。据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宣言》第7条规定,尽管导致全球环境问题因素不同,但是责任主体却是全人类,从宏观具体落实到各国,包括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是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研究成果,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强调,在处理全球性问题时,注重采用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法治观念。该理论具有丰富、广泛的内涵,论述深刻、逻辑严密、影响深远。其中全球气候协同治理中,成本效益分析理论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有着进一步深刻发展。从经济学视域下,成本效益分析理论有助于更好量化和评估各国的“区别责任”,细化责任具体范围和方式。作为成本效益分析理论给参与国际谈判决策者提供一项辅助性工具,在各国国内强化落实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这一顶层设计,推进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全球气候变化等领域协同治理能力和水平,明确相关具体工作部门,更好地助力于落实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各国执行。
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实施中困境及分析
(一)总体困境
尽管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已经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确立下来,但是一些国家在意识认同和遵守履行上存在各种问题,例如全球环境治理面临着全球发展不平衡和传统的发展模式尚未改变、全球层面缺乏环境与发展的统筹协调、对国际竞争的顾虑成为全球环境治理的瓶颈、全球环境治理缺乏推动力量等挑战。具体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相关的角度进行分析,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最明确的领域就是全球气候变化领域,学者程谧认为,尽管世界上一些国家不赞同这个基本原则,或是对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基本理解不同,究其原因更多的是站在自己的利益去解析其内涵,从而导致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比较凸显。作者认为更为重要的是如何更好切实可行地适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这一概念,从较为容易入手的全球气候变化治理领域上开始,从《全球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巴黎协定》(具体的原则)变动就是一大进步。她认为应该在相关的条约议定书中即使不用明白无误的文字写下来,但是在具体的权利义务中,在国际社会长期的应用上必须体现其实质精神,就相关的国际法律文件的落实应该注意抓住重点,比如怎样更科学地分配附件一国家的具体减排义务,以及如何落实区别责任之中的资金机制和技术合作机制,即落实气候治理具体数额以及技术转让方式。同时为了体现发达国家之间的区别、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区别,不同的发达国家提供各种帮助的条件、手段、内容不一样,发达国家对不同发展中国家提供各种不同种类不同程度的帮助等。
(二)发达国家减排义务落实困境
在碳中和碳达峰大背景下,实现碳达峰是一个技术问题,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才可达到的。现如今,发展中国家面临着气候变化应对、经济发展等多种挑战,实现碳达峰有一定困难。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要求,发达国家需要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以便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可以有所提高。但是根據相关的研究数据可知,国际上一些国家在坐拥高科技技术的优势下,意图向发展中国家高价转让,漫天要价,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难以承受这一笔购买资金,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积极性以及能力。根据气候变化国际资金机制相关的数据表明,到目前为止发达国家没完成其在公约中的资金承诺义务,或者是说不完全地履行资金援助义务,发达国家享有的技术,尽管在公约之中对资金支持和技术支持相关的制度有所规定,但由于国际环境法与国际法具有相类似的特性,可以说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学科分支,因受国家主权原则的影响均缺乏一定的强制性。众所周知,美国历届总统多数都是“谈气候即色变”。为此,有的学者就指出从美国的人文因素了解,世界强国和大国,在气候变化的应对上,依然是坚持“冰山一角”的观念。具体表现在公约第十一条“资金机制”以及第二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发现,公约规定应当建立一个“在赠予或转让基础上提供资金,包括用于技术转让的资金的机制”并将全球气候基金作为临时资金机制,但是对于缔约方大会和资金机制的关系却含糊不清,况且,该条并未说明资金机制是否可以资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这些不利影响的费用。《京都议定书》同样对于资金机制的规定也是不清楚的,不仅是发达国家的自愿,而且对金额等方面也没有规定。资金机制这个部分主要是该原则具体实现中的实施困境,以上所有论述表明难以督促发达国家履行资金机制上的义务,也就是对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的国际法律文件缺乏可执行力以及执行过程中固定的监督机制,不利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全球气候治理过程中的贯彻落实。还有一个很大的痛病就是国际环境法的软法性质相关的理论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发达国家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个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一些发达国家不愿遵守公约的气焰。
(三)发展中国家发展与保护选择之困境
对发展中国家而言,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矛盾是一直难以调节的难题,如何兼顾二者,实现双赢,是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抉择。世界上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较贫穷,有些国家国民温饱问题都难以解决,由于经济发展落后,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社会发展、文化素养、科学技术水平等能力方面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是发展还是要环保是一个对于部分发展中国家来说重大的问题。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是统一的,两者的最终目的是满足人类美好的生活需求,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良好的生态环境也会促进经济绿色可持续发展,两者在此情况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各个发展中国家都需要思考的事情。
就世界上发展中国家来看,由于发展中国家实际发展情况、科学技术水平、人文素养以及所追求的利益不一致,为此各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气候治理之中的表现有所不同。其中就有学者表示可能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其一主要是全球气候容量资源本身有限,有些发展中国家已经或者有可能是全球气候变化的受害者,例如全球气候变化一定程度上就会影响一些小国(如非洲一些国家)的利益,一定程度上发展中国家阵营里对于参与全球气候变化治理存在难以相对统一的意见。其次,国际资金支持上和新型能源革新上也存在有限性,会导致发展中国家之间因本身就存在分配不均的问题而产生分歧。最后,也存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因为受到某些发达国家的经济援助,不免会出现暂时的阵营变动。广大发展中国家受全球气候变化影响最大,因此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这一个全球性的挑战时有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目标追求,为此一些学者主张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应该在协调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四、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实现的完善思考
(一)培育全球气候治理的正义观念
从人权的角度上来看,国家在保障其管辖区域内的居民生存权,即不受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利的影响。但是国家在保障个人人权的同时,也兼顾着维护国家的公共人权,一定程度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是相一致的,但在某些时刻,国家实现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仍然是值得我们继续去深入探讨的论题。地球是一个整体,我们是一个共同体,均属地球的一部分,从国际人权的层面,面对全球气候变化关系到各地各人之间的生存利益,尊重自然、保护自然,不仅仅是各国的义务,也是人类生命共同体的义务和价值追求。
气候变化是环境问题,但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气候变化尽管涉及科学技术问题,但是其自始至终都存在正义因素考量问题,故也是伦理问题和价值问题。为此,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发挥其作用的时候应该要注重关注正义的价值分配,同时确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树立“世界公民”意识,以便更好地构建全球气候治理的正义制度。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正义理念的贯彻在该原则上十分有必要,培养全人类气候正义观念,激励多主体参与构建公平的气候治理框架、探索超越国家主权的治理机制,可以更好地履行全球气候治理的正义实践,积极实施《巴黎协定》的全球气候治理部署。通过正确的理念的形成,思想上强化部分发达国家责任意识,尽早由“强制遵约”逐步走向“自主遵约”观念。思想决定行为,树立共识,共同抱团解决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一系列事件刻不容缓。
(二)强化软法规则原则的运用
全球气候治理存在主体上的多种挑战,其中关于温室气体排放,在涉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责任划分、气候差异导致的敏感脆弱区域、部门和团体等方面,国际社会上认知不一致,严重的不平等往往使得各国内部和各国部门之间在遏制全球气候变化的集体行动变得更加困难,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规则指引下,呼吁世界各国一起商议气候治理的相关的法律文件地制定和执行。学者张金晓就认为,在全球气候变化法中,相比较《京都议定书》靠硬法治理,《巴黎协定》采取软硬相结合的方式,但是全球气候治理相关的国际法律文件和条约大部分是缺乏强制性效力的,大部分是软法,而软法存在过度依赖于国家的自觉,因此相比硬法来说,软法难以充分确保其实施的效果。软法相较于硬法更具有灵活性,但也存在例如松散抽象以及义务内容较为空等缺陷。建议通过制定针对性的协作框架协议和实施机制来实现气候减缓、适应和融资等效果,法更加具体有针对性,一定程度上会有助于相关权利义务落实,更具有可操作性。尊重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环境治理的一项重要的前提,根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相关内涵,对发达国家在全球气候治理之中的减排义务有着更为严格地规定,但是仍然需要在相关的全球气候治理大会中拟定国际法律文件,活动中也要充分尊重世界各国的意愿,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因此需要更加注重发挥软法相关规则的功能,给软法加上相应配套实施机制,保障软法落实。
(三)发挥相关国际组织的作用
全球治理缺乏有效的权威性组织,多中心是全球气候治理的现状。國际组织是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主体,它们在全球气候治理之中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国际组织本身既是国家间谈判、协调与合作的重要参与者,其运行规则也是国家关系行为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载体。正如习近平在《生物多样性》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的讲话,他指出:“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趋势,让我们携手,秉持生态文明理念,站在为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共同构建地球生命共同体,共同建设清洁美丽的世界。”充分发挥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法治化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推进国际合作,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促成国际法治和全球治理。例如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长期以来在推动发展中国家环境保护,其中世界卫生组织在气候变化方面发挥重要的领导作用,还有全球环境基金、绿色和平国际组织、世界自然基金会等一些国际环境保护组织。充分发挥它们各自的功能,有利于在全球气候治理之中形成典范作用,在国际组织的推动下,不断完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四)加强国际技术合作
气候变化已经成为最具有影响力的风险之一,它的紧迫性和不可逆转性促使世界各国不得不应对它所带来的巨大挑战。发达国家拥有大量的资金和较高的科学技术水平,在履行资金援助和技术相关的规则上,发达国家应该积极主动帮助发展中国家提升气候治理能力和水平,发展中国家应该就气候治理过程中存在的具体技术难题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在气候治理领域与发达国家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共同面对全球气候难题。全球气候变化是一个动态过程,其中可能出现的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存在,在各个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前提下,世界各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中,不仅仅只是形式上的关注,在国际合作方面,要在事项商议之中注重事前风险的预测,充分利用国际世界组织收集的信息资源以及各国上报的相关的数据。
五、结语
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是人们共同面临的难题,全球气候治理需要考虑气候正义相关的理论,以便更好地落实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鼓励各国积极贯彻资金援助机制和技术的国际合作形式,同时加强共同体意识宣传,引导多主体参与全球气候治理活动。对于全球气候治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实现路径还存在一些未解决的难题,这方面的理论研究还需要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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