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中的男性权益研究
2023-04-29肖世杰
[摘要]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女性就业、保护母婴健康和分担企业风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我国生育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就一直将女性作为生育保险的对象,而忽略了生育保险中的男性权益。本文从我国生育保险制度面临的现状出发,探索其中的内在规律,总结已有的经验,对生育保险中的权益性质进行分析,并结合当前特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为生育保险中的男性权益保护提出合理的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生育保险;男性权益;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随着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这与近年来逐渐凸显的低生育率以及日益严峻的老龄化有着直接的关系。目前,随着“三孩政策”的出台,生育保险制度也面临着新的需求和挑战。
生育保险制度建设直接关系到母婴健康、优生优育、女性就业保障和人口可持续发展,国际社会和中国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当前,中国面临着一系列如人口、就业和性别平等的现实问题。中国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生育保险政策改革和生育配套服务的推进有利于促进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完善人口结构并缓解家庭养老压力。然而,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一直以来都着眼于女性的生育价值和作用,将女性作为其保障的对象,而弱化了生育过程中的男性生育角色,忽视了生育保险中的男性权益。[1]
在经济高度发展的当今社会,生育保险制度不应该只注重保障女性,还应该重视男性在生育过程当中的角色,使其充分发挥生育作用,保障男性在生育保险当中的基本权益。
(二)研究意义
经过不断探索和改革,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当前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在保护母婴健康、平衡企业负担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从我国生育保险实施的效果来看,仍然还有许多方面需不断完善,尤其需要重视和保护男性在生育保险中的权益,强调男性在生育过程当中的角色,使其充分发挥生育作用,保障男性在生育保险当中的基本权益。
生育保险政策是特定时代背景下经济、社会、文化和观念变更的产物。重视生育保险中的男性权益并加以完善和保护,不仅能凸显男性的生育价值和生育角色,还能缓解女性就业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生育保险中男性权益的理论分析
(一)生育保险中男性权益的权利基础
1.生育权
生育权是人权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权利,男性和女性平等地享有生育权,任何人不得剥夺。“生育”一词包含着“生”和“育”两个方面的内涵,“生”即生产,“育”即哺育和抚育,“生”和“育”互为权利和义务。笔者认为,对生育权的保护就不得不围绕“生”和“育”两个方面来讨论,在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下,生育保险制度无疑是保护生育权的重要屏障。对于男性的生育权保护,首先要注意处于生育准备计划中的男性的身体健康,其次就是保护男性“育”的权利。
当今社会仍是双系抚育模式,男女双方在生育上的作用和责任是相当的。[2]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男性在新生儿的生产过程中承担的角色不如女性那么明显,因此,在新生儿降生之后,男性在一定程度上应当更多地承担起哺育和抚育的责任及义务。同时,我们也应当尽可能地保障男性“育”权的实现,那么,生育保险中的假期制度对此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这也是笔者在后面提出增设“父育假”的理论基础。可见,注重和保护生育保险中的男性权益也是人权法的必然要求。
2.平等权
平等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 第四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根据人权学理论,男性和女性都平等地享有生育权。保护和实现生育权必须以相应的制度基础为保障,如前所述,在现行社会保障模式下,保护生育权的制度之一便是生育保险制度。因此,要保障两性平等地享有生育权,就应当让男性和女性共享生育保险权益。[3]
另外,在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女性的部分生育成本实际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女性在生育期间既不能给单位带来效益,而要单位还要给付津贴,因此,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会尽量避开女性。让男性和女性共享生育的权利,共担生育的义务,重视和保护男性在生育保险中的权益,有利于缓解女性就业歧视,保障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享有平等的就业权。
综上,笔者认为,维持男女两性在生育方面权利义务的平衡,就需要在生育保险制度中加以体现。
(二)生育保险中女性权益的特殊性
如前文所述,笔者认为生育保险中男性权益的权利基础为生育权和平等权,这与女性所享有的权益不同,生育保险设立之初所保障的对象便是女性,这是基于《宪法》所规定的物质帮助权。《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4]女性在生育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中断劳动,无法依靠劳动获得生活来源,并且还可能面临与生育相关的健康问题。
而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保障女性的基本权益,还能够有效地使女性安全健康地度过生育期,并且生育保险为女性提供孕期检查,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带薪假期,这些都极大程度上给予了女性一定的帮助,并且能够进一步保证女性在生育期间的心理健康,以及基本生活。因此,笔者倡导保护生育保险中的男性权益,但并不反对女性在生育保险中的特殊性权益和生育保险对女性的倾斜性保护。
三、我国法律关于生育保险中男性权益的规定及存在问题
(一)男性缺少生育假期
“父育假”也称带薪护理假,是指母亲产假期间的父亲育儿假。如前所述,保护男性的生育权,必须充分保护男性“育”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生育保险中为男性增设父育假,让其享受哺育权利,承担哺育义务。而且,男性职工与女性一样缴纳生育保险费用,那么男女职工都是生育保险保障的主体。既然女性享有生育假期,那么男性也应该同等地享受生育假期。[5]
目前世界范围内不少国家都规定了“父育假”,如丹麦和卢森堡都规定了男性享有一定的生育假期。由此可见,男性享受“父育假”已成为国际趋势。然而,我国《生育保险法》及相关法律中只有针对女性的产假规定,虽然越来越多地方性法规规定了男性的生育假期或男性护理假,而男性的生育假期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
(二)男性缺少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即在法定的生育假期对生育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在不少国家和地区,生育津贴覆盖的对象不仅仅是女性,如丹麦、芬兰和挪威等国家就规定了男性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享受一定的生育津贴。[6]然而在我国,大多数地区生育津贴的对象都还只是女性,而只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男职工,才能领取一定的假期津贴。
随着经济发展和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完善,有些关于生育保险的地方性法规中,也制定了类似的“男性生育津贴”,如上海、北京和四川等地区,但受地域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各地对男性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和数额差异较大。且由于缺乏法律支持,很多地区对此还并无规定。
四、我国生育保险中男性权益的完善
(一)从法律上明确生育保险中的男性权益
国外部分国家或地区已经赋予了男性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而我国目前只有部分地区规定了男性享受一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笔者认为有必要从国家层面的立法上赋予男性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从法律上明确男性在生育保险中的权益,让男女两性共享生育保险制度发展的成果和收益,这不仅能充分发挥生育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促使生育保险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不断走向成熟和完善,也是男性的生育权和生育角色得到尊重和保障的体现。[7]
(二)明确生育保险中男性权益的内容
如前文所述,我国在生育过程中已经考虑到了男性生育角色的重要性,部分地区已经规定了男性在生育保险当中享有一定的权益,但这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首先,应当将男性生育假期纳入法律。法律规定女性可享受一定的生育假期,而男性的生育假期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男性享受“父育假”已成为国际趋势,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将男性职工的生育假期纳入法律。[8]
其次,男性职工有权领取生育津贴。同时,在生育津贴中,需要规定男职工能够在配偶生育期间享受生育假期,进一步肯定男性的生理角色,利用法律来加强其认可性,同时,能够有效地增强男性的生育责任,也能够保证男性在生育保险当中的权益。
五、结语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妇幼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作为人类社会共同进步和两性共同努力的结果,生育保险制度不应该只着眼于女性,还应该重视男性员工在生产过程当中的生育角色,使其充分发挥生育作用,包括男性在生育保险当中的基本权益。只有让男女两性共享生育保险制度发展的成果和收益,才能使男性的生育权和生育角色得到尊重和保障,才能充分发挥生育保险的功能和作用,才能促使生育保险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不断走向成熟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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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郑辰煜.“三孩政策”下生育假期的制度困境与法律完善[J].山东工会论坛,2022,28(02):100-110.
基金项目:青海民族大学创新项目,项目名称:生育保险中的男性权益研究,(项目编号04M2022074)
作者简介:肖世杰(1999.4-),男,汉族,四川达州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