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申明亭基层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2023-04-29孙可旺
[摘要]在明刑弼教与程朱理学的影响下,诞生于明初的申明亭是基层社会纠纷化解的重要机制,在中国古代法律实践中具有深远意义。申明亭具有地方基层司法组织的性质,其在“里老人”的主持下受理当地普通民间纠纷以及轻微刑事案件,有效提高了基层司法效率、宣传普及了朝纲政令、巩固了明王朝统治。申明亭在明代并没有一直辉煌延续下去,但其在实践过程中蕴藏的思想理论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当今,我国基层社会纠纷化解机制应充分挖掘中国古代优秀司法理念与传统文化,积极探索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纠纷化解民主监督机制,推动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申明亭;基层社会;纠纷化解机制;和谐
引言
在中国古代历史的长河中,基层社会治理往往是统治者密切关注的问题。基层社会的和谐安定对巩固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秩序意义重大。明代是中国封建社会一个重要的时期,明太祖朱元璋以法律作为治国之工具,采用重典治国,治理明初乱世。为了使法令上通下达,朱元璋亲设申明亭将国家权力向基层延伸。其中,申明亭的民间调解模式与其它朝代相比独具特色。研究申明亭纠纷调解机制,对了解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法律习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挖掘出申明亭纠纷调解中有益于当今社会发展的部分,为解决当下现实问题开启了新的视野。
一、申明亭产生的历史背景
(一)明刑弼教的推行
“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出自《尚书·大禹谟》,强调能够正确运用五刑来辅助五教,[1]后人将其概括为“明刑弼教”。申明亭制度的产生是明代立法指导思想下的产物。朱元璋借“弼教”之口实,推行重典治世,以此达到巩固统治之目的。在宋朝以前,“明刑弼教”与“德主刑辅”是紧密联系的。到了明代,“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得以提高,以实现借“弼教”之口实力推重典治国。朱元璋明确提出要“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以求预防犯罪,实现明王朝的长期稳定。在重典治世的指导思想下,朝纲政令的传达需要一个行之有效的载体,才能及时流转下达到基层社会。申明亭由此被推上了历史的舞台。
(二)程朱理学的影响
随着程朱理学思想日益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法律的约束力也越来越大,这为基层民间调解制度的诞生创造了可能性。明代的法律与唐朝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所谓“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正如《大明律》中规定的刑罚与《唐律》来说在政治经济领域加重,而礼教风化类犯罪有所减轻。轻微的案件是可以通过基层进行化解的,国家集中力量打击重罪即可。所以,在程朱理学的影响下,明代的法律对纲常伦理类犯罪有所减轻,以集中力量打击盗贼大案。而申明亭是利用基层社会力量来解决纠纷的制度,让矛盾在基层化解,无疑是一个较好的制度选择。
(三)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明王朝建立之初急需要社会的稳定,以恢复和发展当时的社会经济,一套行之有效的中央管理基层社会的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朱元璋在吸取元朝灭亡的教训后推行重典治吏,更是禁止官员随意下乡,但这种规定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在庞大的国家中,地方官员不能随时与百姓接触,很难保证中央与地方基层之间的政令畅通。于是,朱元璋便下令在各个州县衙门附近和广大乡里间设置申明亭,以进行法令申明、法令宣传和教化。由此可见,申明亭最初的建立也有着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二、申明亭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模式
(一)申明亭的司法属性
“申明”二字有着郑重说明、公开发表的意思,有再强调,以示重要的含义[2]。“申明亭”从字面上进行理解,就是建于各州县乡间用来张贴榜文、申明教化的亭子,具有地方基层司法组织的性质。在申明亭里,有树立的板榜,会定期张贴榜文,公布本地有过错的人以及他们的过错,从而达到“以示惩戒,而发其羞恶之心”。对于公布以后以积极行动改正的人,则有“能改过自新则去之”的规定。在申明亭的板榜之上还会公布榜文,这是明代法律体系中一种特殊的形式,类似于今天的单行法规,榜文通常是皇帝的旨谕、批准的法令,这些榜文写于申明亭的板榜之上,如同宣传栏上张贴的告示。《大明律》中还对榜文的张贴位置作出了规定。综上可见,申明亭具有法制宣传、申明教化、调解争诉的功能。
(二)申明亭纠纷调解的重要角色
洪武五年,初设申明亭,并主要由当地推举的老人主持。“里老人”是整个申明亭制度下的核心人物,行使着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里老人要满足四个要件:第一,应该是50岁以上的老者;第二,长居乡里熟悉乡里情况,他们与“乡里人民,住居相接,田土相邻,平日是非善恶无不周知”;第三,德才兼备、公平正直;第四,具有民间权威地位,为公众认可与敬重[3]。洪武三十一年四月发布的《教民榜文》,是朱元璋推出的关于治理乡村的法令,该法令的宗旨就是要努力发挥“里老人”的自治调解作用。此外,为进一步扩大基层纠纷化解的能力,《教民榜文》对里老人的司法审判权又进行了巩固和扩大。
但相比于当地官府的调解,里老人调解有独特的优势。由于里老人与当地百姓更加熟悉,在调解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下,调解结果得到公众的认可度更高,更有利于民间普通纠纷的及时化解。中国古代社会深受儒家思想的熏陶影响,里老人的调解为最大限度维护邻里间的和睦创造了可能。此外,除了纠纷的调解,里老人还承担着宣传朝纲法令、进行道德教化、劝课农桑等职责。
(三)申明亭纠纷调解的受案范围
申明亭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有关户籍、婚姻、田产、信仰、家庭伦理、社会道德、经济往来、民间冲突、牲畜管理等民间纠纷,几乎关系到乡里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此外,除非是有关国家统治的重大刑事案件,“里老人”在乡里都有一定的裁决权,如对“奸盗诈伪人命”案的调解处置。《教民榜文》中还规定,如果不听里老人的告诫,而直接到官府告状则属于“越诉”,可见,这种调解类似于今天的诉讼前置。但如果调解以后双方仍然不和,则可以向官府起诉。
三、申明亭纠纷调解机制的历史意义
(一)提高了基层司法效率
明代府、县两级仍实行行政司法合一的传统制度,由知府、知县统揽行政、司法权力。府县两级机关在日常的工作中不仅要处理繁杂的行政事务,还要应对大量的案件裁判。同时,古代人们的出行并没有当今社会这样便利,为了一些小的纠纷就前往官府诉讼,延误了纠纷的解决时间、增加了诉讼成本、加重了百姓的经济负担。通过里老人调解这种前置程序,不仅对案件起到了“过滤”的作用,还将许多轻微的纠纷化解在基层,缓解了官府的审判压力,提高了诉讼效率,体现了“便民”的思想。
(二)宣传普及了国家法律
自先秦以来,法律的宣传教育形式丰富多样。“西周有‘悬法象魏之制,即将法令悬挂于宫门之外,公告天下;另外还设有‘布宪之官,负责手持木铎,巡行四方,在各地宣传法律禁令。汉代将律文书于扁上,悬挂于人群聚集之处。唐宋时期,地方官会抄录一些法典条文,向百姓宣讲或张贴”[4]。申明亭在进行基层纠纷调解的同时,也起到法律宣传教育的作用。申明亭也是明代重要的普法载体,在日常化解纠纷的过程中以“记恶”、“揭恶”的方式推动人们法律意识提高,通过“读律”、“张贴”等活动宣传国家法律。
(三)有效巩固了明王朝统治
申明亭作为一种官方建筑,是国家权力的象征,代表着国家威严的形象。自秦始皇建立秦帝国,并确立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以来,可以说历代王朝都追求中央集权下的大一统国家结构形式,这种中央集权观念,无疑对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明代颁布了众多法令,国家要将法令传递至地方,将普法、教育融入申明亭的调解中,实现国家权力的基层渗透,并将纠纷化解在基层社会,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申明亭纠纷调解机制的当代启示
(一)挖掘中国古代优秀司法理念与传统文化
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是生搬硬套、盲目照抄国外的经验,而应充分挖掘中国固有的优秀司法理念与传统文化,充分借鉴中国古代优秀的法制精华,并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基层调解制度。“调处息争,无讼是求”理念贯穿中国古代法制建设,同时也是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通过申明亭将轻微案件化解在基层,维护了乡里邻居间的和谐关系、地缘关系,体现了“礼法结合,综合为治”的优秀法制传统。同时,丰富的纠纷解决手段,调解手段的多样,也是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征。申明亭里老人理诉的模式,以比较温和方式处理民间纠纷,秉乘尽量以调解的手段解决争议的原则,减少诉讼解决争端的方式,充分表明了申明亭对无讼思想的追求[5]。此外,从里老人的选任到纠纷的解决体现出了儒家思想,这种纠纷解决机制将封建伦理与家族伦理结合,将国家部分司法权力让渡给申明亭来处理地方争讼,以达到息讼止争的目的,在维护伦理风化和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探索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在明代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申明亭已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而被历史所淘汰。当今社会,随着纠纷类型的多样化、复杂化,基层纠纷调解模式也要及时顺应时代变化,不断探索基层社会矛盾多元化解机制。“调解”被称为我国基层社会的“减压阀”,是我国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要方式,一方面是出于人们对中国传统以及中国文化的偏爱,另一方面是由于调解具有灵活、简易、低成本、非对抗等特点,能够巧解各类社会纠纷,可以有效避免矛盾外溢和升级[6]。例如,在基层纠纷调解主体上,充分发挥乡贤的调解作用,引入乡贤改进基层调解的效率与效力。当今社会已步入数字时代,在调解的方式上,应充分发挥互联网在基层调解中的作用,打造“互联网+调解”平台,使其成为基层调解的另一种形式。在降低调解成本、提高调解成效的同时,也充分发挥了数字技术在基层调解中的作用,对基层治理体系创新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三)完善纠纷化解民主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基层社会纠纷调解监督机制,减少纠纷调解过程中腐败违规行为的发生,对纠纷调解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是纠纷调解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在明代申明亭纠纷调解机制下,对里老人调解的公平性、廉洁性要求很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让渡给里老人的权力被地主阶层所掌握,里老人与地方势力勾结,以权谋私,使得申明亭制度逐渐走向没落。缺少民主监督环节,调解行为就很难在阳光下运行。为此,加强对调解的民主监督,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能够有效规范调解主体的行为。一方面,需要培育群众民主法治意识,加强对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宣传,让群众用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对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让群众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从根本上规范调解员的行为,保证调解的公平公正。此外,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要加强监管力度,实施调解的全程监督,实现监督权与调解权的分离。
结语
本文通过分析申明亭产生的历史背景与纠纷化解运行模式,得出了申明亭纠纷调解机制的历史意义与当代启示。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确保纠纷解决的公平公正,是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措施。近年来,我国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新的类型和特点,这给矛盾纠纷化解带来了新的挑战。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博大精深,应加强研究并挖掘出其中的优秀成分,不断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参考文献:
[1]贾太宏.尚书[M].北京:金城出版社,2012:18.
[2]刘春梅.论明清申明亭的起源、兴废及功用[J].成都师范学院学报,2016,32(04):112.
[3]萧放.“老人”制度与基层社会治理——从《教民榜文》看明代的乡治方略[J].社会治理,2015(03):94.
[4]杨练.明代乡村治理中的国家治权与社会力量——以申明亭为视角[J].中国行政管理,2020(09):145.
[5]罗祥.申明亭普法所蕴藏思想的现代启示[J].山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25(04):65.
[6]曹海军,鲍操.系统集成与部门协同: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流程再造与治理效能——以浙江省A县“矛调中心”为例[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20,22(06):23.
作者简介:孙可旺(2000.06-),男,汉族,四川绵阳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