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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功利主义分配制度

2023-04-29刘珺旸

秦智 2023年6期
关键词:功利主义

[摘要]追求幸福是现代人的重要需求,现代社会风气鼓励通过个人奋斗,以得到的回报成果衡量个人的幸福多少,这种模式实质是将幸福的指标单一化的体现。罗尔斯反对功利主义的此种观点,提出了差异原则对社会分配进行指导,也在道德层面完成了对差异原则的论证。同时,差异原则也提供了一种新的正义观点,这对人应该如何追求幸福提供了可能的路径。

[关键词]差异原则;功利主义;根本计划;个人幸福

一、当代社会追求的迷思

现代社会要建立什么样的分配制度?什么样的人才能促进社会的自由?这是当今世界要面对的问题。不同的人拥有着截然不同的生活状态和心理境遇,其对社会的理解和需求是截然不同的,这往往导致了人和人之间的冲突。而当代政治原则与经济制度的构建就是竭力避免这些冲突,希望人们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能选择合作的处世之道。

在寻找合适的社会模式之前,首先应厘清我们追求的到底是什么?近两年有一个网络流行语叫“鸡娃”,形容的是家长在孩子的教育上“打鸡血”,时常干预孩子生活的一种现象,这种密集养育(intensive parenting)导致的最终结果往往是孩子缺乏自我意识,而不知道“我是谁”的这一困境。[1]这样的教育导致的是孩子所追求的东西是单一的、年轻人的追求很多并非是内心自由生发的,其对价值的理解更多源于父母和全社会的赋予,所谓的“有追求”无非是追求更高的薪资或者更大的权力。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如是说:“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2]资本主义追求的就是收益的最大化,以效率作为头号大事。在市场经济中,一个人的人生价值都被转化为经济价值,社会对一个人的认可与尊重,往往基于其所拥有的权力与财富,自由市场和竞争似乎是自然而然的正义。有人说伴随着经济迅猛发展的是各种生活成本,在这样一个社会里,如果不去追求资产增值,似乎要立住脚跟是不可能的;只有拥有了更多的财产,市场中的人们才能获取自由。但这种理解真的是正确的吗?自由通常指一个人不受法律或旁人限制而活动,现在社会对人的要求,往往是基于功利主义的看法,它只是将人视作满足整体利益的工具,而没有看到每个人的尊严和人生所求。[3]所谓的有用更多是指经济上的成功,哪怕是本不能用经济衡量的文化艺术科学,也都以能否赚取更多效益为指标,很多所谓大作、大片等都是以这样的逻辑筛选出来的。可以说现代的教育观念和社会认同中对人的理解是对个人的一种贬低,它不鼓励人们和谐相处,而是把掠夺经济资源放在了首位。一个重视经济发展的社会,常会将经济增长的模式运用到各个领域,无视其他领域的独有评判标准。

二、反对功利主义对幸福的观点

为什么要反对这样的努力,正因为幸福并非是这样的一个产品,从合理多元的视角来看,[4]人的理想不可能通过一定的标准排一个高低。一个社会对于“你幸福吗?”这样的问题不能去定义一个一尘不变的标准。一个现代社会对于人民要学会放手,家长制的价值划定是不可取的。[5]但施特劳斯对于这种观点提出了犀利的批判,他认为这种对幸福的理解是一种价值虚无主义的展现,既然我们无从获得有关什么才是内在地便是善的(good)或正当的(right)的知识,我们便不得不容忍各种关于善的或正当的意见,又或承认所有的偏好和文明,都同样值得尊重。因此,唯有漫无限制的宽容才合符理性。[6]这实际上是对自由主义的一种曲解,自由主义对于生活方式虽然多有宽容,但是这并不是容许一切的偏好与主张,罗尔斯其实有如下的表述,即“正义优先于善”的理念。[7]因为人们对“善”的追求并不总是与正义的要求相吻合,罗尔斯的这一观点与功利主义有着本质不同,功利主义在效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并不对追求进行区分,而只考虑效益,甚至这些追求包含着对他人权力的限制与否定,如果能使得所有的追求达到最大的增幅,那么便是成功的。罗尔斯对于这种观点是持完全反对的态度,目睹他人的自由受到剥夺却引以为乐的人,应该知道他根本没有享受这种快感的权利。从剥夺他人的自由中感到快乐,这本身便是错的。[8]

当然这并非意味着功利主义默许“善优先于正当”,任何道德理论都不会同意个人所求凌驾于他人,无视道德考虑。因此,功利主义也对个人欲望进行了限制,即危害效益最大的行为都是不正当的,更是不会容许个人的对美好的追求凌驾于社会整体之上。功利主义和罗尔斯的争论之处在于,对于正义的界定有所差异,功利主义追求的是所有追求加和的最大化,对于任何人的追求都应该一视同仁,将这些欲望进行简单的相加,这样才能体现公平,因为任何人的追求都被考虑在这样的设计之内了;而罗尔斯则认为所谓的正义并不是在于加和的最大,强调正义才是社会的首要德行。

既然反对欲望总量的盲目增加,以正义为核心的社会才是好的,那究竟何种社会才能被称为是正义的社会呢?也即国家该以何种方式行使强制的权力才是可行的?[9]韦伯认为正义源于被统治者的相信,并不用关注在道德层面是否能被证成。[10]罗尔斯则更愿意从道德层面谈论正当性,道德上可证成就能决定政治上是正当的,尤其在证成的过程中借鉴了康德的观念,所谓正义即是得到了每个公民的同意。[11]这种契约论式的同意,关心的是在一定环境中,订立契约的人有足够的理由去接受这些规则,而非霍布斯式的只关心个人追求最大化的契约,或是洛克的基于每个公民真实表达的契约,关键在于环境和订立这类契约的理由。所谓的正当规则,并非是基于外来的赋予,必须是整个社会的全体成员通过理性思考,在社会生活中能为每个人所接受的一种规则。

传统的自由主义者对于社会的构想,也并非不在乎每个人的幸福,任何一种关心社会的观点都旨在增进个人福祉。而在经济领域自由主义者为资本主义的辩护,往往认为有一个最少干预的市场经济制度是最好的,只要为每个人提供最低限度的机会平等即可,或者以效率为最核心的追求,对于社会福利往往是出于同期或社会稳定的考虑。

罗尔斯则反对这种辩护,提出了独创的差异原则作为分配正义理论的重要一环,可以容忍的不平等只能是为了改善受益最小者的境遇,这一理论无疑是富有争议的。他主张将自然禀赋和社会地位都排除出去,[12]而这一考虑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天赋较高的财富较多的人总是更容易获得机会和优势,在这样的背景下,差异原则更像是迫不得已的一种妥协。罗尔斯并不如此看,如果是单纯的磨平社会的不公,那么则属于补偿原则,要求补偿因偶然因素造成的不利条件。但是差异原则并不是如此运作的,差异原则并不追求消除差异,可以处理的方式是利用这些偶然因素,为那些受益最小者谋求好处。这样的论证还是有不足之处,虽然看似有优势地位的人分出了自己的一部分资源,并为最弱势群体带来了最大的好处,但是也并未指出为何容许具有优势者,可以较最弱势者享有更多的资源与机会。罗尔斯并没有试图将填平差异作为正当的根据,他并非关注更彻底的机会平等,而是为这种不平等正名,这也是科恩等学者对其提出质疑的重要因素。[13]

三、差异原则的道德正当性是对平等的关切

那么究竟是什么让差异原则有了正当性?如果说没有正当性,社会构建又该诉诸什么模式呢?罗尔斯摒弃了用任何应得理论去论证差异原则的合理性,但是他却利用自然禀赋在“道德上不应得”来批驳自由主义的平等观念,他曾指出这是不证自明的一种观点。[14]但是这很难从常理去认知,将个人天赋和道德应得相互分离这与传统的诸多论述是不相符的,因而并不能从正义的内部去得出这是合理的。他实际上是以共同资产的视角来解决差异原则的正当性,自然禀赋的分配被视为一种共同资产,拥有自然禀赋的人只有在为了促进共同利益的情形下才可以获得益处。可见罗尔斯的出发点在于利用社会的整体资源,利用博爱精神使得有优势者为弱势者提供好处。

可以说差异原则背后的这种精神,与自由主义视角的观念是有着很大差异的,这种助人为乐的心理有赖于人与人之间的强大信赖关系,这就要求人不能作为一种工具。每一个人都是社会的组成部分,[15]对于自我的认知不能再局限于个体,整个社群都是单独个体的延伸,因为当今世界不存在能够自足的自我,与人的相处也不尽然是利用的关系,但是这种解释就要求对传统的自由主义社会的个人主义进行矫正,对于自我有重新的理解,要视他人利益为自身福祉一部分。[16]

可是为什么要如此做呢?如果要使得一项规则内化为人们的生活,首先要使人们有自然遵循这一规则的理由,原则和人们动机两者之间总要通过某种方式调和。当公民扭转追求个人利益的动机系统,生发足够的正义感才有可能实现。这种观点有些天真,因为人类道德水平的进化并非是一蹴而就的,期待未来公民个人生发强烈的公益心,在今日看来有些过于理想化了。

差异原则并不是完美的解决方案,但是任何社会规则都不是建立在乌托邦上的,而是能服务当今社会。科恩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批判不是指向差别原则本身,而是指向罗尔斯对差别原则的错误应用,他反对将不严格解读的差别原则视为正义原则,但不拒绝将其作为公共政策的原则。[17]也就是说罗尔斯对平等的追求仍然是值得肯定的,虽然其更多寄托于对个人道德水平的理想化追求,不能避免对于社会差异的扩大,但是其核心内涵仍是一种平等的观点。在当今世界中,妄图将社会治理的希望寄托在公民的道德水平的陡然提升上,这本身就是一件不可能实现的任务,但是不能就以此认为不用谈论道德、政治等宏观问题。公民本身就是一种政治身份,赋予每个人平等的政治权利,在现实社会中每个公民都或多或少会建立与他人的联系;如果每一个公民都不在乎道德,否认自己的政治人身份的话,那么任何人的行为都会是利己的,这也是与事实不符的。虽然罗尔斯在制度构建上受到了诸多争议,但他却十分强调分配制度的构建基础,公民在政治上和道德上是平等的。

四、个人追求的根本计划都是平等的

罗尔斯承认差异原则的重要基础就是承认每个人在道德上都是平等的,他反对将人进行三六九等的排序。[18]而作为道德平等的人必须具备两种能力,第一个是关于所谓的善观念(conception of good)的能力,另一个即是根据正义原则行事的能力。而所谓的善观念就是指人能够依照自己的理性来安排自己的生活,与威廉斯曾经提出过一个概念——根本计划(ground project)十分相似。根本计划是指一个人的人生指南,其所有行为的正当性都是由这一计划所赋予的。那么我们必须探究,这种所谓的人生追求,是否能通过单一的努力,追求社会主流目标就能实现,例如积累财富、获得权利等。个人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古今中外的文人雅士有诸多远离尘世谪居的高人,如果用庄子的评论“子非鱼,安知鱼之乐”,他们的行为是为了追求自己的快乐,而不是以登入庙堂、经世济民而快乐。

这并不是一种自我麻痹,现代社会在定义什么是好的、是人们应该选择的生活方式时,最忽略的就是根本计划是否是可以被批量化定义的。人们能不能把不追求财富,不选择“内卷”的人当成合理的,为什么很难就是因为视角的单一化。正义的观点绝不是批量化的,“拿着锤子的人看什么都像钉子”。回到现实中,我们不得不承认现代的中国人都很急于获得财富,这种对生活的经济追求往往与个人的幸福观划了等号。

对于中国的当代社会而言,要坚持经济建设“一百年动摇不得”,[19]近四十年来的论述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如何在全球竞争体系中获取最大的竞争力。那么,在这一大方向指导下,接下来的任务就是要用什么制度实现它?人们不应该过多的谈论社会应该是怎么样的,只需要把蛋糕先做大,怎么切分的问题都不需要过多的考虑。但是到了今日,个人的财富量确实获得了巨大的增长,可人们却常常感到更加不快乐,我们理应对中国社会有更多的想象。人们常言“幸福是奋斗出来的”,但是没有合理的制度设计,努力则不能促进幸福。尤其中国的情况与西方“小政府”的情况不同,并没有采取放任自由主义的政策,政府的功能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不能将市场经济看成是一个超脱于管辖的空间,很多时候还是肩负着重要的道德责任,将平等的追求放在社会建构中的首要位置,而不是单纯的追求埋头苦干,以财富的增长为核心目标。

五、结语

回到每一个具体的公民身上,应该鼓励其成为一个有着自由精神的人,对于自己该怎么活着要有自由的意识,而不是受到外来限制,每个人都要认识到没有人在价值上优于别人,将平等视作自己应追求的事。在生活中,不能否认一个人的人生是深受外部环境的影响,渴望人生目标得到外来的认同,但是人的个人观点也是不能否认的。作为一个独立的人,对于人生目标的理解,既不是单纯的主观任意,也不能采用决定论的视角。人生目标是对自身,对所处世界的认知不断探索和反思的成果。

每个人都是去过自己认为值得过的生活,而不是被单一的标准所定义。借用威廉姆斯的看法,“关键是其行为被认为是源于自身的计划与态度,在最深层次上认真对待这些计划与态度,并将之视为自己的生活。”[20]如果从人生目标的角度而言,现代人更多的选择用外在评判替代了自己的个人视角,就当下社会而言,幸福就是通过努力获取名利的模式。而这正是我们应摒弃的,以单一的同质化的对财富的努力,首先是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政治人的反对,其次是对个人的根本计划没有高低之分的反对。这种盲目按照社会大潮流走的社会大势,最终获得的不是全民的幸福,而是每个公民对自我的矮化,。我们更多应把自我放在和每个个体平等的地位上,考虑自我真正所需要的是什么,而不是用他人期待混淆了自己内心的愉悦。

参考文献:

[1]王芳.《小舍得:“鸡娃”时代的主体性发展困境》[J],学术学刊,2021,53(11):168-176.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253.

[3]See 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 (revised edition)[M],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26.

[4]See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revised edition)[M],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

[5]See Ronald Dworkin. Liberalism in Public and Private Moralityedited by Stuart Hampshire[J],Cambridge, M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8:127.

[6]See Leo Strauss.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J],Chicago &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3:5.

[7]“the right is prior to the good”,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revised edition)[M],Cambridge,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27.

[8]See 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 (revised edition)[M],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27-28.

[9]See Max Weber.Politics as Vocation[J],in From Max Weber: Eassys in Sociology, eds. H. H. Gerth & C. Wright Mills,London: Routledge,p.78.

[10]See Max Weber.Economy and Society[M],eds. G. Roth and C. Wittich, Berkeley &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8:212-214.

[11]See Kant.Political Writings[M], eds. H. S. Reiss and H. B. Nesbi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9:79.

[12]See 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 (revised edition)[M],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64.

[13]段忠桥.《再论 G. A. 科恩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批判》[J],江海学刊,2022(3):27-33.

[14]See John Rawls.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J], Cambridge, MA: Belknap Press,p.74.

[15]See Michael Sandel.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M], Cambridge, MA: Cambridge Universality Press,1982:79-81.

[16]周保松.《自由人的平等政治》[M],北京:三联书店,2010:73.

[17]段忠桥:《再论 G. A. 科恩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批判》[J],载《江海学刊》2022(3):27-33

[18]余露:《个人观念、正义及其证成——论罗尔斯个人观念的嬗变》[J],伦理学研究,2019(5):75-81.

[19]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70.

[20]J. J. C. Smart & Bernard Williams. Utilitarianism: For and Agains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M], 1973:116.

作者简介:刘珺旸(2000.1-),男,汉族,江苏常州人,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法律语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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