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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是一种“平等主义”的学说吗?

2015-04-11

关键词:平等主义边沁密尔

董 金 柱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 思政部,郑州 450011)

自从边沁和密尔明确而系统地阐述了功利主义学说以来,功利主义迅速成为一种重要的道德与政治学理论,特别是它逐渐取代了之前自启蒙运动以来西方政治学理论中自然权利学说的基础性地位,使西方的政治学理论基础有了一个重大的改变。毫不夸张地说,它在西方政治学理论的发展长河中开创了一个崭新的时代。徐大建在其翻译密尔《功利主义》的译者序中对此评论道:“功利主义作为一种真正的现代思想,其精神已经渗入到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各个领域,对人类的实践活动起着任何一个学派都不能比拟的巨大影响。”[1]2但是,伴随着功利主义理论影响迅速扩张的同时,有关功利主义的一个重要议题——功利主义是否是“平等”的这一争论也随即兴起。毕竟,“根据德沃金的看法,任何一种具有一定可信度的政治理论都分享着同一种根本价值——平等。这些具有一定可信度的不同类型的政治理论都是‘平等主义’政治理论”[2]7,它们只是以不同的方式表达平等的理念罢了。那么功利主义是否是“平等”的呢?或者,它在何种意义上可能是“平等”的呢?笔者认为,要较好地回答这一问题,首先需对“功利主义”和“平等”这两个核心概念做清晰界定,因为长期以来,关于这两个概念自身内涵的界定和理解都存在着诸多纷争。下面,我们首先对“功利主义”和“平等”这两个概念进行厘定,明确其在本文讨论中的意涵,然后再讨论本文的中心议题——功利主义能否“平等”以及何以可能?

一、功利主义的两张面孔及“平等”的四个维度

功利主义的起源和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有学者认为,西方公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和公元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以及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代功利主义的先驱。近代英国的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坎伯兰、法兰西斯·哈奇森与休谟等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边沁也“充分承认自己得益于前人,例如普里斯特利、贝卡里亚和爱尔维修,特别是得益于休谟”[3]12。徐大同等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也指出:“休谟用现实功利代替理性的先验原则的政治解释,影响了19世纪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政治思想流派。”[4]271但是,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主要是由边沁及其学生密尔进行系统阐释和弘扬而成。其基本思想是:把趋乐避苦视为人的行为的唯一动机;把能否增进幸福作为评价是非善恶的价值标准,一种行为如果有助于增进幸福,则是正确的,而如果导致产生与幸福相反的东西,则是错误的;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因为功利主义的宗旨是要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即“最大幸福原则”。

功利主义在近代经边沁和密尔的阐发,如徐大建所言成为一门显学,但其思想内涵并未就此止步,而是因受到了更多的关注而得到了进一步的挖掘和发展,特别是在与其反对者的争辩和论战中,其内容有了诸多新的修正与更新,从而形成了当今众多的功利主义流派,如情境功利主义、普遍功利主义、规则功利主义和边际效用学派,等等。但是,不论其在发展流传的过程中衍生出了多少分支或流派,功利主义的核心内容和主张意图依旧如故——它把趋乐避苦视为个人一切行为的动机,把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根本的道德原则;而各种流派只不过是关于如何行动,才能更好地实现这一宗旨或目标的争论。

当然,现实中之所以存在着诸多对于功利主义的非难,也折射出功利主义理论自身是存在瑕疵和内在张力的。如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或者说个人的与集体的快乐(幸福)之间的关系,二者能够完全协调一致吗?如果不一致,那么功利主义到底是赞同何者优先,又该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呢?答案显然是难以大而化之的。

众所周知,边沁和密尔的功利主义思想是存在很大差异的。其中,表现在个人的快乐(幸福)与集体的快乐(幸福)二者之间的关系之上即是其一。边沁认为,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一个想象的群体,社会利益是组成社会的成员利益的总和。他说:“共同体的利益是道德术语中所能有的最笼统的用语之一,因而它往往失去意义。在它确有意义时,它有如下述: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被认为可以说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那么,共同体的利益是什么呢?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3]58接着他强调说:“不理解什么是个人利益,谈论共同体的利益便毫无意义。”[3]58显然,边沁是以个人利益来立论的,他强调的是个人的利益或幸福。并且,由于他认为“共同的利益”就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所以,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他认为二者是天然和谐一致的,只要每个人都实现了自己最大的利益或幸福,社会自然就实现了整体的最大利益或幸福。因而,按照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每个人仅需要追求和实现自己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就足够了。

但是,密尔对此问题却与边沁有着重大区别。密尔看到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存在着并不总是一致的差异性,进而他认为,虽然追求个人利益(幸福)是人的本性,但人应该限制自己的无限企求,必要时为了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幸福)是可以牺牲个人的利益(幸福)的。他说:“构成功利主义的行为对错标准的幸福,不是行为者本人的幸福,而是所有相关人员的幸福。”[1]17。他还认为,“人们如果能够放弃自己个人的生活享受,由此对增进世上的幸福总量作出可贵的贡献,那么他们的确值得崇敬。”而“只有当世界的安排处于一种很不完善的状态时,绝对牺牲自己的幸福才会成为增进他人幸福的最好办法,可是既然这世界就是这样的不完善,所以我完全承认,准备作如此的牺牲是在人身上所能见到的最高美德。”[1]16—17由此可见,密尔相较于边沁而言,更多地强调社会群体的利益(幸福),或者说是以社会群体的利益(幸福)为核心来立论的。这一差别也是引起对功利主义理论自身争论不休的一个焦点话题,许多争论者都各倚一方,各执一词,从而产生了对立。

“平等”或“平等主义”是一种注重平等、以追求平等为目标的思想,它具有多个方面的意涵。一般而言,人们认为平等有起点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和结果平等四个维度或面向,也有人更简洁地把平等区割为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两个方面。

所谓起点平等,即是指所有的当事者应当处在同一起跑线上,任何人不得抢占先机和占有其他优势,以此来保证所有的当事人在起点上的公平性。它主要关注的是当事人的身份、财富和社会地位等背景是否同等。机会平等是指所有的当事人在可选择的机会面前是平等的,或者说有着完全相同的选择。它与起点平等紧密相连且极其相近,以至于有人把它们等同起来混用,但实际上它们是有区别的:起点平等关注的重点是当事人的来路和背景,而机会平等则聚焦于未来的面向,一个是向“后”看,一个是向“前”看。二者共同之处是:都还处在“开赛”的起跑点上。规则平等则是强调所有的当事人要适用同一的规则,不允许有例外。这是在“赛程”中保证公正性的关键措施,相对而言,它也是“平等”意涵中最受重视和最少受到批评的一个维度。尤其是法治文明风行天下的当代,人们推崇的平等实质上最主要的就是规则平等,以此来确保所有的人都在同一规则下行事,从而产生一种公正的程序。结果平等关注的是“赛程”结束后的最终结果或结局,要求所有当事人的所获应该是相同或同等的。基于此,它又被称为实质平等,而前述三个平等,尤其是规则平等则被视为是形式平等。

二、功利主义是可以“平等”的吗?

基于上述功利主义的两张面孔——以边沁为代表的强调个人为核心的功利主义和以密尔为代表的注重社会集体的功利主义,以及平等的四个维度——起点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和结果平等,我们接下来对“功利主义能否平等”这一主题进行讨论。讨论的实质是看何种功利主义在哪种平等的维度上是可能的。下面,我们即以功利主义的两张面孔为主线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以个人为本位,关注和强调具体个人幸福的功利主义。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认为,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一个想象的共同体,个人是社会的根本,社会的存在依赖于个人,社会的利益即是个人利益简单相加的总和,所以,功利主义的终极目标——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可以化约、还原为每个单独的个人自由地追求各自最大的幸福、快乐或利益,只要每个人都实现了自己的最大幸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自然就实现了。

依此观点,功利主义就是要求每个人都要能够自由地追求自己的最大幸福,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赋予每个人自由追逐自身利益或幸福的权利。如此一来,功利主义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问题,就转化为每个人的权利问题。由于权利至少在形式上是可以完全平等的,而前面所论及的平等主义中的起点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三个维度,在当下也都被视为权利平等的具体体现,因而,它们都是可以实现或做到的。所以,以个人为本位、关注和强调具体个人幸福的功利主义在这些层面上是可以实现平等主义的理想的。近现代以来人们为了平等而努力的结果,也已逐渐把平等的这三个维度都基本上外化成了现实中的各种规则和制度,也就是说,在当今法治的前提下,以个人为本位、关注和强调具体个人幸福的功利主义的平等主义在这一层面算得上已基本实现、不再是问题了。

当然,这种平等只能是形式上的平等,如同现代市场经济展现给我们的现实一样,每个人都平等地拥有着各种权利,在相同的规则下努力地追逐和实现着各自的私利,但最终却并没有形成社会整体的最大利益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实质的平等不仅未能实现,反而却是背道而驰。因此,以个人为本位、关注和强调具体个人幸福的功利主义虽然能实现形式上的平等,但却是无法实现实质性平等主义的理想。学者杨伟清曾在《功利主义:平等主义抑或目的论》一文中就支持功利主义是平等主义的金里卡评析道:“当金里卡认为功利主义是一种平等关照的理论时,他所着眼的其实是功利原则的应用程序(功利主义要求我们在运用其正当原则时要平等地计算每个人的利益),但应用程序不同于功利原则的内容本身。”[5]以个人为本位、关注和强调具体个人幸福的功利主义在个人追求各自幸福的规则上可以是平等的,但在达成最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目标上却无法体现出平等,这一话题可以说也是不同于“情境功利主义”的“普遍功利主义”流派所思索的一个问题:如果每个人都按照我现在遵守的道德律例作出行为,这个世界会变成什么样子?

(二)以社会为本位,关注和强调社会整体幸福的功利主义。作为边沁的学生和功利主义的传人以及功利主义的著名代表人物密尔在许多方面修正了边沁的功利主义。其中,最为显著的一个方面就是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密尔明确强调了社会相对于个人来说的优先性。虽然密尔也重视和强调每个人权利平等的重要性,比如他在其《功利主义》一书中的第五章就专门讨论了与个人相关的五种公正观或正义观,并指出“与公正这个观念密切相关的观念,便是平等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平等常常都是正义的组成部分”。但同时他也指出,“每个人都坚持认为,平等是正义所必需的,但当他认为利益需要不平等的时候,便另当别论了。坚持认为正义意味着所有人的权利都应得到平等保护的人,也可能支持最骇人听闻的权利不平等。”[1]46所以,他实质上并不认为平等是正义的必须要素。杨伟清在《功利主义:平等主义抑或目的论》一文中也认为:“至少在密尔看来,功利主义理论的核心主张并非平等待人。”[5]更为重要的是,密尔明确指出了“构成功利主义的行为对错标准的幸福,不是行为者本人的幸福,而是所有相关人员的幸福”,而且明确声明,为了他人和社会的幸福而能做出自我牺牲的人身上体现出了“最高美德”。他看到了个人利益并不总是与社会利益是相一致的,因而他也就必然不承认社会利益是所有单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的总和。在此意义上,尽管他也使用和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作为功利主义追求的目标,但这一概念的内涵显然已大不同于边沁。这一概念在密尔这里是个整体性的概念,它是应该优越和优先于单独的个体的,而且更重要的是:这一功利主义关注的焦点是整体或社会,而不是单独的个体。

由于现实中个体之间的利益很多时候往往是相冲突的,整体主义的观念在整合整体的利益时,必然会牺牲部分个体的私利,照密尔的观点来看,他是鼓励个人为了社会更大的幸福而牺牲个人利益的。如此一来,在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时,必然会是部分人失利,而另一部分人则有可能更多地获利,因而,其结果就可想而知:以社会为本位、关注和强调社会整体幸福的功利主义的平等主义,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是根本不可能的。这也是功利主义遭致一些反对者批评的原因。内格尔就指出:“为了一个人的生命而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或者,为了一个人的幸福而牺牲另一个人的幸福,与在一个单一的生命中为了一个满足而牺牲另一个满足是截然不同的。”[6]138因为“个人为了一些对他而言至关重要的利益而放弃其他利益,可以被看作是理性的;而社会仅仅为了总体利益的最大化而伤害某些个人的利益,这样做是否合乎理性就不是那么清楚了。因为,在前一种情况下,个人所做的牺牲从长远看是可以补偿的;而在后一种情况下,这样的牺牲无法得到补偿。”[7]

其实,我们把功利主义视为是一种目的论而非注重平等的道德学说是更为合适的,正如杨伟清所言:“功利主义理论中的确包含平等待人的方面,但这远不足以将功利主义看作一种平等主义理论。功利主义的目的论阐释因其可能的实践后果固然容易引发人们的责难,但却是一种更为自洽的解释,并同时具有相当的说服力。金里卡的平等主义阐释未能切中功利主义的内核,而通常的目的论阐释则更具解释力。”[5]笔者基本认同这样的观点。

[1] (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M].徐大建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2] (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M].刘莘译.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2004.

[3]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4] 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M].天津: 天津教育出版社,2002.

[5] 杨伟清.功利主义:平等主义抑或目的论[J].社会科学研究,2010,(1).

[6] Thomas Nagel. The Possibility of Altruism.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0.

[7] 任俊.制度功利主义:一个批判性的考察[J].哲学分析,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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