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波普尔的“消极功利主义”
2022-03-17徐鏖,李果
徐 鏖, 李 果
【哲学天地】
论波普尔的“消极功利主义”
徐 鏖, 李 果
(西南政法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渝北 401120)
功利主义追求的是人的最大幸福。然而,波普尔认为,幸福对于人来说是不确定的,痛苦对于人来说是确定的。他用“最小痛苦原则(消极功利主义)”代替“最大幸福原则(功利主义)”来作为处理伦理问题的原则。由于波普尔的伦理思想长期受到忽视,加之斯马特提出的世界末日论证,消极功利主义作为波普尔伦理思想的重要部分,很少得到讨论。现有的研究者对消极功利主义原则的理解还不够深入,消极功利主义的相关阐释还不够全面。通过对消极功利主义的系统梳理,可以重构波普尔对功利主义的批判,可以对其形成全面认识,有助于挖掘其深层内涵。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消极功利主义做出系统的反思,可以发现其无法应对功利主义存在的问题,且自身还存在其他问题。因此,波普尔试图用消极功利主义代替功利主义的策略并不十分成功。但这并不意味着消极功利主义不能继续发展,它与功利主义一样,还具有许多值得挖掘的潜在可能性。
波普尔; 功利主义; 最小痛苦原则; 消极功利主义; 伦理
1873年密尔的逝世宣告了功利主义鼎盛时期的结束,继之而来的是功利主义①的反思时期。[1]19世纪末期,西季威克在论证功利主义合理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了功利主义的困境。而1903年,摩尔在《伦理学原理》中指出了功利主义存在“自然主义谬误”,给了功利主义致命打击。正是由于功利主义自身存在的困境,推动了波普尔对功利主义进行批判性考察,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最小痛苦原则”。
一、被忽视的消极功利主义
“最小痛苦原则”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从痛苦出发对功利主义进行了反思。虽说功利主义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理论家族,它包含了丰富的学说和论证,但其理论基础都是从幸福的角度去思考伦理问题,都指向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与此相反,“最小痛苦原则”从痛苦的角度进行伦理思考,它旨在消除人们的痛苦。然而波普尔的这个原则是否也是功利主义的一种形式呢?这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以菲利普·贝内希(Philip Benesch)[2]为代表的学者认为,波普尔拒绝功利主义,他对功利主义的修改,不是对功利主义简单的修正,而是对功利主义的根本否定。第二种看法是认为波普尔在批判功利主义中所建立的“最小痛苦原则”依然是功利主义的一种形式。②但不论从哪种看法出发,我们都通常将波普尔的这个原则称为“消极功利主义(NegativeUtilitarianism)”。
尽管消极功利主义具有独特之处,然而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波普尔的消极功利主义还是很少被讨论。这种情况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个方面是因为波普尔的伦理思想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消极功利主义作为其伦理思想的一个重要部分,自然关注者也不多。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学界对波普尔的研究都集中在他的科学哲学和政治哲学,而对其伦理学思想的关注不多,更少有研究者对其伦理思想进行系统研究。其理由有三:一是波普尔的学术地位是建立在他的科学哲学与政治哲学上,这两方面的成就掩盖了他的伦理思想的光芒;二是波普尔从未写过一部能系统地、完整地表达其伦理思想的著作,其伦理思想容易被忽视;三是有研究者认为波普尔的伦理思想对于其思想内部和解决现实问题的意义都不大,没必要对其伦理思想进行系统研究。[3]第二个方面的原因是斯马特③(Smart, R. N)在1958年对消极功利主义的批判被视为对消极功利主义的致命打击。[4]许多学者认为消极功利主义不是一个适当的伦理原则。
在现有的消极功利主义研究文献中,研究者主要分为三个阵营。第一个阵营是消极功利主义的批判阵营,代表人物是斯马特、西科拉(R. I. Sikora)[5]、卢风[6]、杨和英[7],这个阵营代表了对消极功利主义的主流看法;第二个阵营是消极功利主义的辩护阵营,代表人物是市井三郎[8]、赵(R.Chao)[9]、阿克顿(H. B. Acton)[10]、沃特金斯(J. W. N. Watkins)[10]83-114以及西蒙·克努特森(Simon Knutsson)[11];第三个阵营是消极功利主义的中立阵营,代表人物有布赖恩·马吉[12],小河原诚[8]331-333,他们对消极功利主义的态度是不明确的,通常只是对其简略提及和评述。关于消极功利主义的争论,主要是围绕前面两个阵营而展开的,其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第一是消极功利主义如何回应斯马特的“世界末日论证”;第二是如何证明痛苦具有优先性。
但无论是哪个阵营,它们在这一点上达成了共识,那就是将消极功利主义理解为“让所有人遭受最少量的可避免的痛苦”[13]。当然,他们对消极功利主义的这种理解是粗糙的,因为波普尔对消极功利主义做了更细致的阐释。但由于以往的相关研究者没有对消极功利主义的内容进行系统梳理,以至于他们对消极功利主义的批判与辩护也是不全面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消极功利主义进行系统梳理,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更系统地思考,以便我们能深入探究消极功利主义是否是一个适当的伦理原则。此外,伦理学的目标是提供关于如何做人和如何行事的学说。更具体地讲,伦理学关心道德价值和正确的行动。[14]展开对消极功利主义的系统研究,有助于我们发现新的伦理可能性,以便当人们面临道德困境时,能够为其提供更多的理论选择。
二、波普尔对功利主义的批判与“最小痛苦原则的确立”
最早将功利主义进行系统化阐述的是边沁。边沁认为:“自然将人类置于两个至高无上的主人的统治之下,痛苦和快乐。”[15]14他从人们趋乐避苦的事实出发,提出了“功利主义”原则。他认为快乐和痛苦是可以进行换算的,通过幸福的计算,我们就可以确定快乐或痛苦的总量。在边沁看来,当一个事物能够倾向让我们增加一个人或一个团体的快乐,或减少一个人或团体的痛苦时,我们就认为这个事物是符合功利的。他认为共同利益就是个人利益相加之和,因此最大的功利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15]15
然而边沁在计算快乐与痛苦的时候,只考虑到了快乐的量,而没用考虑快乐和痛苦的质,为此有人反驳边沁,认为按照边沁的计算方法,那么一头小猪能够过一种完全满足的生活,而像苏格拉底那样的一个具有道德关注、富有思想的个人,却从未有这样的满足,由此就可以说猪的生活是更好的吗?这显然不符合我们的直觉。因此,密尔在此基础上做出改进,认为快乐和痛苦在质上是有区分的。他从两个方面区分了快乐与痛苦的质。首先,高级的快乐和痛苦是所有对高级快乐和痛苦都有体验的人坚决选择的;其次,享受高级快乐需要高级的官能,这种享受通常比低级的享受更难达到。密尔以此修正了功利主义。然而随着西季威克、摩尔等人对功利主义的反思,推动了波普尔对功利主义的批判与修正。
消极功利主义建立在对功利主义的批判之上,波普尔认为它能够克服功利主义遇到的问题。如果我们要审视消极功利主义是否是一个适当的原则,首先需要考察它是否能成功地克服功利主义遇到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了解波普尔对功利主义的批判,以便揭示消极功利主义是如何建立的,它要应对哪些问题,它们是否成功应对这些问题。
波普尔对功利主义有四个批判,其中第一个反驳实际上不是直接针对功利主义的,而是针对伦理学理论中存在的“自然主义谬误”。[13]123-150由于功利主义自身存在“自然主义谬误”,所以这个反驳间接适用于功利主义。波普尔认为,自然法则与规范性法则有着根本性的区分,自然法则是指一些严格的、不会变更的法则,如四季更替,万有引力;而规范性法则是一些人为的(这里所说的人为不是说它们被有意识地设计出来的,而是说人们能够评判和改变它们——也就是说我们对它们负有责任,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人为的)可以改变的法则,例如法律和道德戒律。自然法则关乎的是事实,规范性法则关系的是决定,我们做出的决定虽然都关乎事实,但是这些事实却都可以让我们做出不同的决定。④因此,这两种原则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从自然法则中推出规范性法则。然而,一些伦理理论(如生物自然主义、伦理实证主义、心理自然主义)认为决定能够从事实中推出,即犯了“自然主义谬误”,而功利主义就是一种典型的心理自然主义。它建立在人们趋乐避苦这个心理事实之上。但是,功利主义原则和人们趋乐避苦这个事实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即不能从人们趋乐避苦这个事实推出功利主义原则。因此,功利主义犯了“自然主义谬误”,它的论证是不成立的。⑤
波普尔对功利主义的第二个反驳集中在快乐与痛苦的对称性问题。在功利主义看来,快乐和痛苦是对称的,即二者之间是可以换算的,增加一个单位的快乐可以理解为减少一个单位的痛苦。而波普尔认为功利主义在“原则上假定了一种连续的快乐——痛苦标度,这种标度允许我们把痛苦的程度作为负的快乐程度”。[13]304这样的预设会导致一些不好的后果。第一,如果我们把痛苦的程度作为负的快乐程度,那么实际上,我们关注的是快乐的重要性,而痛苦的重要性就会被忽视。然而从我们的道德直觉来看,痛苦的重要性显然不能被忽略,当人们遭遇到苦难的时候,便会提出“直接的道德诉求,即获得帮助的道德诉求,而无论如何不存在增进一个处境不错的人的幸福的类似要求”[13]304,因此我们不能将快乐与痛苦进行换算,从而使得痛苦的重要性被快乐的重要性所取代,以至于痛苦的重要性被忽略;第二个,假定我们承认一个人的痛苦和另一个人的快乐可以相互抵消,那么我们可以设想,如果一个集体决定做一件事,这件事能够给集体带来最大份额的快乐,却会给一个人带来少量份额的痛苦,而根据功利主义原则,将集体的快乐值与一个人的痛苦值进行换算,最后得到一个最大的正值,那么这个集体会认定这件事情是符合功利主义原则的,因此是可取的。但是这就承认了我们的快乐可以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这显然是不符合我们的道德直觉的。所以,波普尔认为,一个人的痛苦和另一个人的快乐不能抵消,快乐与痛苦并非是对称的,也正因为如此,功利主义关于“快乐与痛苦相对称”的假设是不合理的。
波普尔的第三个反驳集中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确定性问题。功利主义认为人们应当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这必然要求人们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确定为一个需要实现的目的,然后朝着这个目的而奋斗。但是在波普尔看来,最大幸福原则存在着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我们对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难以达成共识。波普尔主要集中说明的是代际之间的共识难以确定。不同时期的人对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能存在完全不同的理解,因而设立不同的目的。而要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我们往往需要很多代人的努力才能实现,但是,如果“继任者们并不追求同一理想,那么,其人民为了这个理想而遭受的所有苦难将全是徒劳无功的”。[13]308第二个方面是实践的不确定性,我们无法保证一定能实现这个目的,我们也无法知道实现这个目的会不会引起其他更大的苦难(正因为痛苦比起快乐更容易确定,所以波普尔认为“幸福的增进在任何情况下都比不上为那些受难者提供帮助和努力防止苦难更为紧迫”[13]134)。正是这两方面的不确定性,使得功利主义自身在实践的可能性上面临着重大困境。
波普尔的第四个反驳集中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问题。波普尔认为,一个良好的目的不能为不好的手段的正确性提供辩护。他的反驳是基于对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考察。首先,他认为具体的行为是确定的,而目的通常是遥远的,因而目的是不确定的。所以,就实际而言,我们无法保证手段一定会导致预期的结果,因此手段与目的之间假定的因果关系的可靠性值得怀疑。其次,波普尔采用归谬论证的方式,来论证手段与目的之间所假定的因果关系将会导致一系列不合理的后果。第一,他假定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那么就会出现在“两害——打算采取的手段造成的恶与假如不采取这些手段必然带来的结果造成的恶——二者之中选择较轻者的问题”。[13]310然而,事实上我们无法对这两害究竟谁轻谁重做出正确评估。第二,假定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我们也不能就此认为,目的比手段更重要,即认为“结局好,一切都好”。它很可能产生其他的后果。例如,为了战争胜利使用各种杀伤力强的新式武器(如原子弹),但是在“胜利”这个目的实现后,也许会产生许多新问题。目的(即使是个良好的目的)的实现不能为手段的正当性进行辩护。所以我们“不得不权衡的不是这种(过去的或者现在的)手段与(未来的)目的的比较,而是一个行动过程的在其能被预见的程度上的全部结果,同另一个行动过程的全部结果的比较”,[13]311即对手段本身的正当性进行全面的考察。为此,我们可以得出,手段与目的之间假定的因果性是不可靠的。上文提到,如果功利主义要求人们要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确定为了一个奋斗的目标,那么,问题来了,为了实现某个良好的目的,是否能用不好的手段来实现呢?在波普尔看来,功利主义存在用不好的手段来实现目的的可能性。因为功利主义可能会以最大幸福的目的为不好的手段做辩护。在这种情况下,为实现目的而“采取的行动都是为了可能带来的认为是善的一个间接结果(被称为‘目的’),而首先要导致被认为是恶的一个更为直接的结果(被称为‘手段’)”。[13]309功利主义在这里假定了手段和目的之间存在一种因果关系,即手段能保证达到预期的结果,所以功利主义认为一些不好的手段能保证达到预期的结果。基于这样的逻辑,功利主义可能会导致将不好的手段合理化,或者说,会导致为了目的而不择手段。正因为功利主义存在这种风险,波普尔认为功利主义存在潜在的不合理性。
基于对功利主义的批判,波普尔试图对功利主义做出修正,提出了“最小痛苦原则”。通过文献梳理,我们可以将“最小痛苦原则”总结为六点:第一,让所有人遭受最少量的可以避免的痛苦。⑥[13]134第二,不可避免的痛苦⑦(诸如食物短缺时代的饥荒)应该尽可能地平等地分摊开来。[13]304第三,它可以成为公共政策的基本原则之一(应承认不是唯一的一条)。[13]134第四,它“不可能是无拘无束的,或者说它必须被限定到‘较小的问题’⑧上”。[13]305第五,它能应对何种复杂程度的苦难,是由我们的经验所决定的。[13]305第六,痛苦比起快乐具有优先性,二者是非对称的。幸福的增进在任何情况下都比不上为那些受难者提供帮助和努力防止苦难更为紧迫。
波普尔认为他的“最小痛苦原则”能够弥补传统功利主义的缺陷。第一,功利主义不合理地预设了痛苦和快乐的对称性,这会导致对痛苦的忽视,并且存在将获得快乐建立在痛苦之上的隐患。而波普尔的“最小痛苦原则”取消了快乐与痛苦之间的对称性,他认为痛苦与快乐是不同质的,并将痛苦置于比快乐更优先的位置,从而使痛苦得到重视。也因为我们要优先消除痛苦,所以使得快乐不能建立在痛苦之上。第二,功利主义设定的“最大幸福”具有认识上和实践上的不确定性,而“最小痛苦原则”关注的痛苦却更容易在认识上被确认,在实践手段上达成一致。第三,功利主义允许用良好的目的为不好的手段的正确性提供辩护,这些不好的手段会给人们带来苦难,但是“最小痛苦原则”旨在消除人们的苦难,它不允许在增加快乐的同时增加苦难,因此不允许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增加苦难。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正如波普尔没有用“自然主义谬误”直接反驳功利主义一样,他也没有直接说明自己的最小痛苦原则是否克服了“自然主义谬误”,这一点在后面会进一步阐释。
波普尔认为他的“最小痛苦原则”⑨为人们解决道德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选择。的确,如波普尔所认为的那样,我们“针对苦难、不公正和战争的有系统的斗争比为了实现某种理想而战,更能获得广大人民的认可”。[13]305因为“社会恶行的存在,也就是人们遭受苦难的社会条件的存在,比较而言能够较好的加以辨认”。[13]305比起我们的理想,我们的苦难更加具体和确定。[16]因此,比起追求我们的理想,解决人们的苦难对于人们来说也更加具体和确定。
三、对消极功利主义的系统反思
然而,在“最小痛苦原则”诞生不久,它便遭到了以斯马特为代表的严厉批判,当然,这些批判要么只是集中于消极功利主义的某一方面或零散的几个方面,要么没有提供一些适当的理由去反驳消极功利主义。基于上文对波普尔消极功利主义的梳理,我们可以对消极功利主义进行系统反思,并为这些反思找到适当的理由。这种反思将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考察消极功利主义能否成功应对功利主义存在的问题;二是考察消极功利主义在应对功利主义遇到的问题之外(无论应对成功与否),是否存在其他问题。
(一)消极功利主义无法应对功利主义存在的问题
波普尔反驳功利主义的第一点是功利主义存在“自然主义谬误”。波普尔明确指出“所有道德决定都涉及某种或他种事实,特别是涉及某种社会生活事实,而且所有(可以改变的)的社会事实都可能让我们做出许多不同的决定。这证明了,各种决定从来不可能从这些事实或是对这些事实的某些描述当中推导出来”。[13]129然而,消极功利主义的建立就是诉诸于一个社会事实,即社会恶行的存在,也就是人们遭受苦难的社会条件的存在,比较而言能够较好的加以辨认。而根据波普尔的说法,“社会恶行更容易确认”不能推出消极功利主义,二者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消极功利主义仍然存在“自然主义谬误”。⑩
波普尔反驳功利主义的第二点是功利主义不合理地假设了快乐与痛苦的对称性。首先,我们假设快乐与痛苦是不对称的,且痛苦相对于快乐具有优先性。这样的假设虽然保证了苦难的重要性不被忽视,但是事实上,他在重视痛苦的同时忽视了快乐。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快乐比起痛苦具有优先性。西科拉做了一个思想实验:假设有A和B两人,A和B都不痛苦,但A的快乐却比B少时,出于公平考虑,A的快乐比B的快乐更重要。在这种情况下,显然获得快乐更具有优先性。[5]587-588其次,假设我们快乐与痛苦不能相互抵消。我们可以设想一种情况,一个小镇发生了一件骇人听闻的案件,但是嫌疑人一直没有落网,这对民众和警局都很痛苦,民众对警局非常失望,并扬言如果在限定时间内没抓到罪犯,就会举行暴动,这将带来更大的痛苦,警局局长知道短期内无法捉到罪犯,为此决定找一个人当替罪羊,使小镇得以稳定。这个行动虽然使痛苦降低到最小,但是它同样是将痛苦建立在无辜者
的新痛苦之上。因此,即使消极功利主义否定快乐与痛苦的对称性,它仍然无法避免功利主义遇到的问题。
波普尔反驳功利主义的第三点是最大幸福具有不确定性。但是“最小痛苦原则”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人们对于痛苦很难达成共识。[7]61-63其理由在于:第一,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说,痛苦具有相对的特征,社会很难达成对痛苦的普遍认识。例如,写论文对于有些学生来说是痛苦的,但是对于有些学生来说就是快乐的。第二,从实践的角度来说,首先,个体之间的所有痛苦相加具有不可操作性,我们无法通过将个体的痛苦相加而形成一个普遍性的痛苦,因此无法就痛苦达成一致;其次,痛苦的解决方式不具有共识。基于这两点理由,批判者认为:“与波普尔的设想相反,对于社会问题并不具有多少共识,而在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上共识就更少。”[17]根据波普尔“最小痛苦原则”的第四点,他将“最小痛苦原则”的运用范围限定在较小的问题上,并认为在这些较小的问题(它们风险较小,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较少引起争议[13]305)上,我们是比较容易达成共识的。但是,这样的想法显然与我们的直觉相违背,即使是一些小问题,我们同样很难达成共识。例如,我们想象在读大学期间,某门课老师因为有事,将某一周的课程调到了某周六的白天,一些学生会因为影响自己周末安排而痛苦,一些学生却因为没有失去学习的机会而快乐,我们很难就“这次调课是否是痛苦的”达成共识。因此,就这个问题上,对功利主义的批评同时也适合波普尔的消极功利主义。
波普尔反驳功利主义的第四点是功利主义允许用良好的目的为不好的手段的正确性提供辩护。然而,上文所提到的警长的那个例子,他的目的是良好的,他为了消除小镇的痛苦而诬陷一个无辜者。这样的做法是能够被消极功利主义所允许的。但这样的做法显然是不道德的。因此,消极功利主义也允许用良好的目的为不好的手段的正确性提供辩护。
(二)消极功利主义导致的其他问题
我们看到,消极功利主义无法应对功利主义遇到的问题。而消极功利主义还有更多值得反思的地方,它还存在着其他困境。
第一个困境是消极功利主义存在我们的直觉相冲突的地方。首先,斯马特做了一个思想实验:假设一个统治者控制着一种武器,这种武器能够瞬间、毫无痛苦地摧毁人类。现在,根据经验可以确定,在任何能够设想的世界末日,所有活着的人都会在自然过程中死亡之前,一定会有一些痛苦。因此,使用这种武器必然会减少痛苦,并将是统治者的责任。[4]542-543也就是说这样的一个杀人无数的统治者成为了救世主。在这之后,一些学者对这个反驳进行了推进[9]55-66,认为如果世界毁灭了,所有东西都不存在了,那么就没有任何痛苦了。按照“最小痛苦原则”,这样的状态是最好的状态,但这显然是违背我们的直觉的。其次,波普尔认为快乐与痛苦是不可抵消和换算的。但是事实上,我们在大多数时候会认为二者是可以换算的。例如,某人生了一场大病,当他病情痊愈的时候,即痛苦消失的时候,他就会感到快乐。在这个意义上,消极功利主义也是反直觉的。
第二个困境是“最小痛苦原则”会陷入保守主义立场。第一,按照波普尔的原则,快乐对我们是封闭的,我们只能去消除痛苦而不能去追求快乐。正如布赖恩·马吉认为的那样,这一原则将诸如国家对人文科学的补贴、市政府为民众提供运动场、游泳池等设施之类的适度慷慨措施也排除了,所以波普尔的激进的哲学思想会导致一个不自然的结果,即极端的保守立场,至少在富裕的社会里是这样。[12]72也就是说,我们可能由于强调消除痛苦而漠视增加个人的福利。但是毫无疑问,增加人民的福利显然是符合我们的道德直觉的。第二,它否定了长远目标、理想、长期规划的存在。“最小痛苦原则”使我们锁定在当下的苦难,让我们关注当下,而不关注未来。因为未来目标、理想及其实现都具有不确定性,所以我们不该冒险去做不能保证完成
的事情。但是许多伟大的科学实验都无法保证其一定成功,正因为科学家有提出新的目标、不怕失败、勇于探索的勇气,经历过多次失败,才最终使实验成功,为人类造福(如爱迪生发明灯泡)。如果我们因为不能保证完成目标而就不去尝试,不去探索,那么我们的社会将局限于当下的经验,而对未知的领域封闭。即使我们会做出一些零星的修补,也不过是维持现状,而不会对现状进行实质性地超越。第三,它无法应对新的困难。波普尔认为“最小痛苦原则”处理苦难的方法是由我们的经验决定的,因此,我们只能在我们经验所及的范围内消除苦难。但是事实上,社会与生活中的许多苦难往往都是以前没有出现过的新苦难(例如一种从未见过的高破坏性极端天气出现时),这些困难是我们目前的经验没有触及到的,那么对于这部分苦难,“最小痛苦原则”应该怎么处理呢?它的解决策略是将苦难平摊给社会成员。但这样的做法只是将苦难公平地分配给每个人,而没有消除苦难,它对新苦难的态度是沉默的。
第三个困境在于,消极功利主义处理不可避免的苦难的方案具有不合理的地方。波普尔将苦难分为可避免的和不可避免的。可避免的苦难是指我们的经验已经确认过且有能力处理的苦难。对于这类苦难,波普尔认为我们能够将其消除,使人免受其危害。波普尔这类苦难的解决方式,是符合我们直觉的。而不可避免的苦难是我们经验无法处理的苦难。当我们遇到那些不可避免的苦难,如在食物短缺时代的饥荒,波普尔认为我们应该将这些苦难尽可能平等地分配给社会成员,即让社会成员平等地分担这类苦难。但是这种处理方案同样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首先,我们如何对这些苦难进行平等地分配呢?这是波普尔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但这本身是一个不好解决的问题。其次,我们设想,如果一个人得了一种不治之症,这种病是医学史上从未出现过的,目前也没有任何治疗的方法,医生们束手无策,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苦难,难道我们应该将这种病散播给所有人吗?这显然是不行的。那消极功利主义将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答案是不清晰的。
波普尔用“最小痛苦原则”代替“最大幸福原则”,他力图去解决功利主义的问题。我们看到,他虽然对功利主义进行了强有力的批判,但是他所提出的替代性策略是失败的。消极功利主义无法很好地应对功利主义存在的问题,波普尔对功利主义的批判同样适合于消极功利主义,同时它自身还会产生一些新问题。因此“最小痛苦原则”相对于“最大幸福原则”并没有明显的优势。[5]587-588事实上,当人们面临道德困境时,功利主义作为一种规范伦理学理论,仍然是一种明智的理论选择。一方面,功利主义是一种后果主义理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后果是人们进行道德思考的一个重要维度。人们经常通过考虑后果来思考、评价和做出行动。另一方面,它容易与应用伦理学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这里的争议在于功利主义把最大幸福的考虑当作道德考虑的唯一因素。但是同样的争议也适用于“最小痛苦原则”。那么我们为何不选择功利主义而选择消极功利主义呢?
四、对消极功利主义的展望
上述困境使得波普尔的消极功利主义策略显得不那么成功,它似乎并没有实现波普尔的期望,我们或许应该因此而抛弃它。或者说,它是不是一个值得让我们辩护的伦理原则呢?我们有没有什么理由继续为它辩护呢?或许有这样的一些理由。
第一,消极功利主义对我们仍具有吸引力。首先,它试图为人们设置做人和行事的最低伦理限度。这样的限度对于人们的伦理生活来说当然是重要的,我们需要给自己的生活设置伦理底线。其次,消除苦难去帮助受苦之人脱离苦海,它体现了对受苦之人的同情,将同情作为道德的基础。[10]83-114所以,有学者认为,波普尔与佛陀具有同样的道德直觉,即认为苦难比起幸福具有优先性。[18]佛陀处理人类苦难的最高形式,就是尽力去帮助那些处于危难之中的人。在这个意义上,波普尔具有一颗“慈悲之心”。
第二,消极功利主义虽然有力地批判了功利主义,但是无法很好地替代“最大幸福原则”。或许正是这个原因,从20世纪中叶开始,功利主义开始遭到以罗尔斯、诺齐克和威廉姆斯为主要代表的当代哲学家的各种持续批判,功利主义因此失去了其显学的地位。杨和英认为,波普尔为功利主义到正义理论的转换奠定了基础。[19]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功利主义并没有因为遭到批判而消失,它正处于发展之中,当代功利主义的新版本也不断涌现。⑪然而,消极功利主义并没有那么幸运,它在未被重视的时候就已经被淡忘。但消极功利主义可能同样蕴含着许多新的可能性,需要研究者去挖掘。正如德特马·多林所说:“如果说《开放社会及其敌人》还总是显示出一些漏洞和前后矛盾之处的话,那只是意味着,波普尔由此给他的学生和追随者留下了继续研究的任务。”[13]8
事实上,现在还是有零星的学者在为消极功利主义进行辩护,他们集中关注的都是斯马特论证和痛苦的优先性,而消极功利主义的其他困境还很少被它的辩护者所触及。具有代表性的辩护者是赵(R.Chao)⑫和西蒙·克努特森。赵(R.Chao)认为可以将消极功利主义修正为“消极平均偏好功利主义(Negative Average Preference Utilitarianism)”以解决斯马特问题,并同时应用于解决人口伦理问题(尽管他认为这个想法在细节上还值得继续讨论)。[9]55-66他认为人有惧怕死亡的“偏好”(Preference),所以斯马特的世界末日论证表面上看是消除了所有痛苦,实际上给人们带来了更大的痛苦。事实上,这种“偏好”是很难证明的,毕竟我们社会中有大量不惧怕死亡的人。西蒙·克努特森认为,斯马特的世界末日论证不仅适用于消极功利主义,同时也适用于功利主义,因为那时候人们认为很可能最幸福的事情就是尽快结束生命。显然,斯马特这个论证无法体现功利主义相对于消极功利主义的优越性。他又接着论证痛苦的优先性,认为我们之所以会觉得快乐,是因为我们经历了一些痛苦,所以快乐是以痛苦为参照物的。然而他的辩护却也是不理想的,因为在斯马特论证的问题上,其实消极功利主义和功利主义只是打成了平手,消极功利主义同样没有优势。而关于痛苦的优先性论证,我们同样可以说,我们之所以感到痛苦,是因为我们经历了一些快乐的事情,那么我们也会得出痛苦是以快乐为参照物的。因此,这也不是一个很好的辩护。我们可以看出,当前对消极功利主义的辩护不能令人满意。
我们可以继续思考这样一些问题:上述的困境对于消极功利主义原则来说,是不是致命的呢?我们能不能对其修正,使其能够完善,又能否成为一个更有吸引力的规范理论呢?抑或我们应该彻底地抛弃它呢?这些问题需要研究者继续去探究,以便寻找新的伦理可能性。这些探究或许不能给我们提供最终答案,甚至我们会跟以前保持同样的伦理困惑。但是从稀里糊涂的无知到见多识广之后的困惑,这一过程中所取得的进步我们一定不要低估。[20]
五、结语
20世纪,哈耶克、波普尔和柏林被称为自由主义大师。然而,与哈耶克、柏林的命运相比较而言,“波普尔的命运显得格外悖谬:几乎没有人像他那样获得过如此显赫的声誉,却又如此迅速地被人淡忘。”[21]毋庸置疑,波普尔是20世纪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但是他的伦理思想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当前国内外关于波普尔“最小痛苦原则”的研究还非常薄弱。希望通过对“最小痛苦原则”的介绍让读者了解波普尔的伦理思想,并吸引更多的研究者关注于此。
对于研究者而言,对“最小痛苦原则”关注可以使我们推进对波普尔的思想研究;对于我们来说,我们每个人都不可避免地会遭遇痛苦,我们也会面对不确定的未来,那么当我们面对痛苦和不确定的时候,我们应该怎样去生活呢?波普尔就是用他的“最小痛苦原则”去处理这些问题,他为我们提供的或许不是一个完美的答案,但足以启发我们去思索这些问题。正如罗素所说:“教导人们在不能确定时怎样生活下去而又不致为犹疑所困扰,也许这就是哲学在我们的时代仍然能为学哲学的人所做出的主要事情了。”[22]正因为研究与生活的双重意义,波普尔“最小痛苦原则”值得更多的关注并引发更多的哲学思考。
① 本文所用的“功利主义”是指以“最大幸福原则”为基础的传统功利主义和“最大幸福原则”为基础的功利主义新版本。
② 这种看法主要是认为消除痛苦就是获得幸福,可详见杨和英:《析波普尔政治哲学之困境》,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9-70页。
③ 斯马特对消极功利主义的反驳,被视为一个经典的版本。他使用归谬论证来说明,如果消极功利主义成立,那么将会得出非常荒谬的结论。在他之后,对消极功利主义的讨论都绕不开它。尤其是消极功利主义的辩护者,都必须正视斯马特的反驳。对于斯马特的反驳,详见本文第三部分的第(二)点。
④ 波普尔关于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他自己称为“批判的二元论”(详见卡尔·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陆衡,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25-150页)。而杨和英等学者(详见杨和英:《析波普尔政治哲学之困境》,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54-55页)认为波普尔的批判二元论将事实与价值截然对立,在笔者看来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波普尔明确说了决定是要受到规律的约束,波普尔并不是否认二者具有联系,而是否认二者具有一一对应的因果关系(详见卡尔·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陆衡,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30页,第134页)。
⑤ 实际上,最早对自然主义论证提出质疑的并非是波普尔,而是休谟,休谟认为我们不能从是(to be)推论出应当(ought to be),休谟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休谟之后的哲学家将此称为“休谟问题”。后来19世纪末期,西季威克也严厉批判了自然主义论证,认为功利主义不应该从“所欲求的”推出“值得欲求”的。后来摩尔、石里克、韦伯等人也对自然主义论证进行了严厉的批评。而波普尔提出的“批判的二元论”也是对自然主义论证的批判。在这个方面,国内一些学者给予了波普尔很高的评价,他们认为虽然是休谟最先发现了自然主义论证的问题,但是全面梳理事实与价值的逻辑矛盾的则是波普尔(详见阳建国、曹志平:《开放社会的伦理——波普尔伦理思想评述》,《江西社会科学》2002年第8期,第12-15页)。
⑥波普尔认为,对于人们来说,获得快乐不是人们最直接的诉求,消除痛苦才是人们最直接的诉求。消除痛苦相对于人们来说,更加紧迫。并且人们在痛苦上面更容易达成共识,更容易确定解决方案。基于这些考虑,他认为我们应该将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们苦难作为伦理学的任务(详见卡尔·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陆衡,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34页,第304-306页)。
⑦ 这里的“不可避免的痛苦”与“可避免的痛苦”相对应。前者是指我们目前的经验还无法解决的痛苦,因此不可避免,后者是指我们目前的经验内可以解决的痛苦,因此是我们可以避免的痛苦。
⑧这里的“较小的问题”就是指可以避免的问题,所以其实最小痛苦原则旨在消除可避免的苦难,而对于不可避免的苦难,它选择将其平等地分配给社会成员。
⑨有趣的是波普尔认为:“我发现在这种伦理学观点和我在我的《研究的逻辑》(笔者注:《科学发现的逻辑》)一书中倡导的科学方法论观点之间存在某种相似之处。如果我们消极地阐释我们的主张,即假如我们要求减少痛苦而不是增进幸福,那么在伦理学领域中,这就会更加清晰。同样,把科学方法的任务阐释为(从尝试提出的各种不同的理论当中)消除错误的理论而不是获得既定真理,这也是有益的。”(详见卡尔·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陆衡,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304页)但是笔者认为这里的相似性只是表面的相似性,而不是结构上的相似性。
⑩ 事实上,波普尔对“自然主义谬误”定义太过宽泛。他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123页至125页认为自然法则(这些自然法则是对自然事实的规律性描述)和规范性法则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从前者无法推出后者。但是在129页到139页,他认为在社会领域也存在着一些社会事实(波普尔举的一个例子是,没有人生来就戴着锁链),这些社会事实与自然法则一样不会变更。这种社会事实与规范性原则之间同样不具有一一对应关系。因此,他所说的“自然主义谬误”既指“从自然法则推出行为规范法则”,又指“从社会事实推出某种社会规范理论”。(详见卡尔·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陆衡,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23 -125页,第129 -139页)
⑪ 当代功利主义的版本有很多,例如规则功利主义、多元主义功利主义、偏好满足功利主义等。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学界对于当代西方功利主义的研究还较为薄弱。刘舒杨、王浦劬:《当代功利主义主要流派论析》,《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7年第11期,第87-94页,可以作为了解当代功利主义的一篇参考文献。
⑫赵(R.Chao)对消极功利主义的辩护不是简单地接受波普尔的观点,并给出一些辩护的理由,他的策略是将波普尔的观点进行改良和细化,在弥补波普尔消极功利主义原则的缺陷的同时,对消极功利主义本身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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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Argument of Popper’s “Negative Utilitarianism”
Xu Ao, Li Guo
( School of Marxism,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Yubei 401120, Chongqing, China )
Utilitarianism pursues people’s greatest happiness. However, Popper believes that happiness is uncertain for people, and pain is certain for people. He used “the principle of minimum pain (Negative Utilitarianism)” instead of “the principle of maximum happiness (Utilitarianism)” as the principle to deal with ethical problems. Because Popper’s ethical thought has been ignored for a long time, coupled with Smart’s argument of the end of the world, negative utilitarianism,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Popper’s ethical thought, has rarely been discussed. The existing researchers directly equate the principle of negative utilitarianism with the least avoidable pain for all, which makes the relevant research not comprehensive. By systematically sorting out negative utilitarianism, Popper’s criticism of utilitarianism can be reconstructed, a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f it can be formed, and it is found that it has six connotations. On this basis, through systematic reflection on negative utilitarianism, it can be found that it cannot deal with the problems of utilitarianism, and there are other problems of its own. Therefore, Popper’s alternative to utilitarianism does not appear to be very successful. But this does not mean that passive utilitarianism cannot continue to develop. Like utilitarianism, it also has many potential possibilities worth exploring.
Popper, utilitarianism, the principle of minimum pain, negative utilitarianism, ethic
B82/B151
A
1673-9639 (2022) 02-0039-11
2022-01-09
徐 鏖(1994-),男,四川资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分析哲学,教育哲学。
李 果(1986-),男,四川达州人,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分析哲学,现代西方哲学。
(责任编辑 薛 娇)(责任校对 李昌礼)(英文编辑 田兴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