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数治税”背景下高校个人所得税风险防控及税收筹划研究
2023-04-08王璟璇
摘要:2019年个人所得税改革至今已4年有余,随着智慧税务的数智化改造升级和“金税四期”的正式启动,税收征管机构将实现“以数治税”,让个人偷逃税行为无处遁形。因此,在新税收环境下高校如何防控个人所得税风险并完善税收筹划,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基于高校独有特点,全面分析新形势下高校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的难点,深入挖掘高校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最终提出针对性的风险防控和税收筹划策略,为高校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提供有益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高校;风险防控;税收筹划
0 引言
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蹄疾步稳,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至今4年有余,从税制和征管等诸多方面都发生了巨大革新,大幅降低了居民税收负担,更好地实现个人所得税进行收入再分配的社会职能。随着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和“双一流”高校建设推进,高校教职工的收入来源渠道更广、收入项目更多、收入逐年提高,因此税务机关将高校高收入者作为重点纳税人进行重点管理。与此同时,智慧税务进行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金税四期的正式启动,税收征管机构将实现“以数治税”,能够更全面地掌握个人涉税信息,有效防范和杜绝个人偷逃税行为。在这种新形势下,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产生新的涉税风险,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不断完善的进程中,如何有效防范和应对高校个人所得税税务风险,如何在规范高校合法纳税的同时提出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对于保障高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提升高校教师的幸福感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1 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难点
1.1 人员数量众多且类型复杂,管理权限分散于不同部门
随着招生规模扩大和“双一流”建设,各大高校加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力度,高校人员主体是师生且数量众多。据笔者统计,全国“双一流”高校的教职工人数基本在1 500人以上,顶尖的综合性大学教职工人数甚至会达到1万余人;本科、硕士、博士生人数(含留学生,不含网络及成人等其他学生)2万~8万不等。高校师生基数大,加之教职工用工方式多元,人员类型复杂,主要包括正式在编人员、长聘人员(人事代理人员)、临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离退休人员、外籍人员、校外专家学者和学生。高校目前普遍实行院校两级管理,在编人员、长聘人员、离退休人员和部分临聘人员的管理一般集中于人力资源处,而劳务派遣人员、外籍人员、校外专家学者、部分临聘人员等管理权限分散于高校不同院系、部门或项目组,给人员管理带来很大挑战。多元的人员类型和分散的管理权限导致人员经费发放的来源、时间、方式差异较大,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主体和类型随之更加复杂,给高校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带来较大涉税风险。
1.2 收入来源和个人所得税涉税种类繁多,计税和预扣预缴难度升级
同一人员单月产生多频次多种来源渠道的不同收入,既包括人力资源处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又包括科研项目经费发放的科研奖励、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评审费、专家咨询费等,还包括不同学院和部门发放的课时费、监考费等,收入来源渠道多元化极大增加了高校个人所得税计税管理工作难度。高校作为扣缴义务人,必须确保高校全体人员的全口径收入都是通过唯一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系统累计计税和预扣预缴,这无疑给高校财务处带来财务系统融合性和扣缴税款的巨大挑战。收入来源渠道多样直接导致个人所得税涉税种类繁多,高校的涉税个人所得主要有工资薪金所得(含年终一次性奖金)、劳务报酬所得(含学生实习劳务)、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然所得等。另外,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计税方式不同,财务人员需对高校外籍人员的纳税人身份进行界定,根据对应的身份类型判定收入所得类型、涉税种类和计算方法。高校繁杂的个人所得税涉税种类对高校财务人员进行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工作带来不小的挑战。
1.3 人员经费相关财务系统衔接环节繁多,对财务信息化水平要求高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数字化转型,高校信息化建设初显成效。但是高校与人员经费相关的财务系统较多,以H高校为例,主要包括工资管理系统、收入管理系统、网上申报系统、接单管理系统、账务处理系统、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等。因各个系统之间衔接环节繁多、计税公式设置复杂、信息化水平要求较高,高校财务人员对不同财务系统的项目设置和参数设定需要全面掌握并熟练运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历经7次修订,近几年《个人所得税法》变化较大且更新频繁,比如2019年开始实施的6項专项附加扣除,2022年又增加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等。个人所得税法律更新速度快要求人员经费相关的财务系统必须及时更新参数设定和公式设置,实时满足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的实务要求,否则会造成个人所得税扣缴错误。
2 高校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高校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大户,因个人所得税涉税人员众多且涉税金额较大,成为税务机关重点税源监控对象。同时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依据和具体要求不断变化,使得高校财务人员对个人所得税的管理难度增加,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持续增大,从信息化系统、财务专业人员、教职人员等方面分析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包括以下4个方面:
2.1 纳税遵从风险
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包括及时申报、准确申报、按时缴纳。对高校来讲,及时申报和按时缴纳一般可以做到,而纳税遵从风险主要体现在能否准确申报。一方面,高校与人员经费相关的财务系统较多,大部分高校人员收入计税完全依从信息化系统已设置好的扣缴公式;另一方面,近几年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法规变化频繁,高校教职工和财务人员对个人所得税政策法规的掌握不够全面深入,因此个人所得税税款计算的准确性极大依赖于高校信息化系统的精准程度。然而财务信息化系统管理员或第三方财务软件公司工程师本身不是财务或税务专业出身,对个人所得税政策理解不到位或者与财务人员沟通不畅等原因均会导致内部财务系统公式设定偏差,同时财务信息化系统因技术限制无法及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法规变化实时更新。所以,高校未能及时更新最新适用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财务系统、未能对自身内部发生的新变化做出适用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正确判断均会导致高校面临纳税遵从风险。
2.2 税款流失风险
高校教师的收入来源渠道多元、涉税种类繁多,要求高校财务处税务工作人员全面细致地掌握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从而保障高校能够实现精准纳税。但是高校财务人员一般身兼数职,负责税务的财务人员同时承担除税务之外的其他财务工作,无法将精力完全专注于个人所得税法规研究上,这种人员精力的分身乏术和个人所得税法规更新迅速形成无形的矛盾。因此财务人员的税务专业知识更新不及时、理解个人所得税政策认知偏差,对于不应免税的收入予以免税处理,如学生勤工俭学资助、非国家统一发放的安家费等,从而造成少缴纳税款。另外2021年以前建立的跨省异地办学的高校,主管机关所在地和税款缴纳归属地在不同省份导致个人所得税法规政策差异,纳税项目的免税标准、免税金额的不同导致税款缴纳归属地的税款流失。
2.3 纳税申诉风险
2019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个人所得税”App远程办税端,其作为官方税收管理、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手机应用,开启我国个人所得税透明化时代。通过“金税三期”实现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的管理端、扣缴端和个人端的实时信息传输。纳税人可以通过快速操作“个人所得税App”,随时随地查询任职受雇信息和实际纳税情况,如果发现信息有误或收入不符的纳税异议情况可以进行申诉。税务部门个人所得税相关管理人员能够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的身份信息异议申诉端口调取纳税人的异议申诉记录[1],进行申诉疑点数据筛选。高校涉税人员成千上万、涉税种类繁杂、人员流动性较大、涉税金额巨大等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的特点和高校财务人员身兼数职、税务专管度低的现实情境,均可能导致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信息录入有误或信息更新时间滞后,引发纳税申诉增加,这会影响高校整体的税收信用评级,对高校税务工作产生一定的负效应。
2.4 过度筹划风险
税收筹划是指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涉税事项做出事先筹划和安排,从而降低税收成本,享受最大税收利益的一种管理活动[2]。但在实务中,高校师生对税法的认识不足、纳税意识淡薄、纳税人主体责任意识较差,部分高校教师将税收筹划片面理解为少交税,进而采用打政策擦边球[2]或与税法背道而驰的做法分摊收入或虚列扣除[1]。比如将个人收入通过学生或其他个人所得税低税率人员收入分摊后改变实际纳税人来实现税负转嫁;将个人收入通过经济业务发票报销达到虚列支出、少缴税款的目的;将一次性劳务报酬所得分月发放规避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对不符合免税规定的安家费或奖金进行免税处理等,这些过度纳税筹划的做法都会给高校带来税务稽查风险。
3 高校个人所得税风险防控及税收筹划策略
针对上述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难点和风险,从思想上认识风险、从专业上防范风险、从智能化助力管控、从管理上税收筹划,提出高校应对个人所得税风险、进行税收筹划的4个方面策略。
3.1 从思想上认识风险
加强校园宣传力度,提升全员纳税主体责任意识和纳税遵从度。
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之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长期以来主要由任职受雇单位代扣代缴,导致高校师生不关注个人所得税涉税信息和扣缴金额等税法规定,而且存在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仅是财务处的工作而与个人无关的理解误区。在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4年间,单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仅是综合所得课税新税制下扣缴的一环,后续已预缴个人所得税款汇算清缴、查遗补漏、多退少补等都需要纳税人本人完成,高校师生成为保证个人所得税扣缴信息真实完整性的第一责任人。一旦抽查发现违规报送虚假纳税信息情节严重的,应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施联合惩戒。因此,为了促进高校师生及时了解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所得税要素、计算方法、扣除信息填报要求、年度汇算清缴要点以及违法案例和处罚后果等内容,高校应当加强个人所得税法的校园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财务处可以采取税法讲座、学校协同办公网、社交软件公众号消息推送、税法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税法宣传,提升全员纳税主体责任意识和纳税遵从度,降低高校税收风险。
3.2 从专业上防范风险
完善财税业务培训,提高财务管理人员专业水平和知识更新度。
近几年的个人所得税法规政策持续更新且变革较大,高校个人所得税财务管理人员在财税专业知识方面也需要持续学习。一方面,高校财务管理人员从自身职业发展和学校服务角度出发,及时调整心态和克服负面情绪,积极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等税务相关政策变化,主动学习个人所得税改革新政策法规条例,提高自身财税工作的应变力和掌控力;另一方面,高校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財税业务培训,借助外部财税专业培训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的培训和帮助,不断提升和完善财务人员自身的税务理论知识、政策解读能力和专业职业判断,从而有效防范纳税遵从风险和税款流失风险。另外,高校财务主要负责人和税务负责人员应与主管税务机关建立并保持稳定良好的双向关系,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相关工作,落实规范高校师生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工作,体现高校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以便税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3.3 从智能化助力管控
推进智能化统一平台建设,优化数据精准度和税收筹划。
“金税四期”系统的应用加快推进我国智慧税务建设和税局的统筹监管,使得个人所得税信息在大数据的支持下真正做到透明化、智能化、便捷化。针对高校人员众多且结构复杂、收入来源广泛且涉税金额较大等特点,如果缺乏与“金税四期”相适应的智能化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高校很难精确计算和精准申报。因此,伴随我国智慧税务建设和“金税四期”上线,高校财务也需与时俱进,加强财务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系统建设。针对部分高校与人员经费相关的财务系统较多,各大系统之间衔接不畅等特点,高校迫切需要构建集工资管理系统、收入管理系统、网上申报系统和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为一体的统一平台,依据个人所得税政策适时更新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或参数设置。通过统一不同性质收入发放平台、统一发放渠道、统一进行发放前个人所得税准确扣除、实时对接税务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一方面可以将高校人员个人的所有收入纳入平台,提升数据准确性,避免因身份变化或收入未合并导致税款计算错误,最大限度地减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诸多漏洞,使税务管理更加规范;另一方面便于高校师生及时了解和掌握个人收入总体情况和个人所得税扣缴动态,通过平台智能化分析和方案建议,有利于进行个人税收筹划。
3.4 从管理上税收筹划
实行部门统筹和分项规划,推动筹划方案落地和实现减税效果。
在提出具体的税收筹划方案之前,重中之重是加强高校各部门统筹协调,做好全校全员前期规划。人力资源处、科研院、财务处、学生处和各院系等部门在统筹考虑年度绩效奖金、科研奖励、课时费等各类收入分配和因素变化,各部门形成工作合力[3],对各类收入进行合理规划和有效分配,实现筹划目标。针对高校师生的实际情况,根据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要素(见以下公式)和其他个人所得税涉税项目提出高校个人收入具体纳税筹划方案。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4.1 基于税前扣除项目的税收筹划方案
根据以上公式,税前扣除项目包括基本扣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几项,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部分,通过合理利用税前扣除项目的减除项来达到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的目的。
1.基于专项扣除项目的税收筹划方案
专项扣除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统称“三险一金”。其中,住房公积金的占比最大且具有可操作性。我国规定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有些高校如果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12%,可以通过足额缴存公积金至最大比例12%,短期来看高校教职工的实际收入减少,但是长远来说既可以达到降低实际缴税额的目的,还能够在未来购房或退休时提取个人缴存额的双倍余额,达到强制储蓄的目的。
2.基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税收筹划方案
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持续扩展,从2019年的六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增加到2022年的七项(新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对于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婴幼儿看护等都以家庭为单位,扣除标准可以一方100%扣除或夫妻双方各扣50%二选一,这就为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提供税收筹划空间。经过对夫妻双方的收入水平和税率级次进行不同情形测算,从家庭整体税收负担考虑,选择税率级次较高的一方100%扣除可以达到更显著的减税效应。但需注意严禁出现赡养老人、住房租金、继续教育3项专项附加项目的夫妻混用,其中,赡养老人支出金额在多子女家庭中可以合理分配给收入较高的子女,已经退休的子女可以不参与分配[4]。
3.基于其他扣除项目的税收筹划方案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可以依法扣除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支出。因此,高校教职工购买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金或补充商业保险,可以通过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另外,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将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也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4.2 基于税收减免优惠项目的税收筹划方案
个人所得税的优惠类别包括免税项目和减税项目,高校教职工和财务人员应充分了解高校所在地区的相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目前与高校教职工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包括省级以上獎项奖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津贴、补贴和安家费等;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延长离退休的高级专家工薪收入;外籍个人有关津贴、补贴(至2023年12月31日)等。与高校教职工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减税项目包含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按50%减征。高校教职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时向财务处提供享受减免税收入相关证明材料,落实优惠税收政策进行税收合理筹划。
3.4.3 基于综合所得内部项目转换的税收筹划方案
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以实际额作为收入总额,没有费用扣除,而其他3项所得均有费用扣除的加成。比如劳务报酬所得是以收入减除800元或者20%(以收入所得与4 000元的大小关系区分)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收入额在减除800元或者20%基础上再减按70%计征。因此相同收入下,高校人员取得收入的优先级排序应该是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尽可能利用前三者各自的定率减除额来降低税负。
3.4.4 基于工资福利化的税收筹划方案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高校可以将教职工的部分工资收入转化为非货币性的学校福利,从而降低教职工名义工资,达到节税的筹划目的。例如,高校为教职工免费提供上下班通勤交通设施[5];不可兑现和转让的工作餐;各种培训机会、旅游机会和体检机会;定期发放的物质性福利等。将该部分福利费用从原先支付给高校教职工的货币性工资中扣除,保持实际待遇和消费水平不变的基础上,通过工资福利化提高高校教职人员归属感的同时减少税负压力。
3.4.5 基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筹划方案
我国税法规定,居民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27年底。居民可以自主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两种计算方式,一是并入工资薪金计税;二是单独计税。两种计税方法适用税率和计算出的税额可能存在差异,高校教职工可以对二者进行测算并按低税额的方法计税。因此,针对不同收入层次,通过统筹考虑将可预知的全年收入在工资薪金和全年一次性奖金之间合理分配,使二者最大限度地享受低税率来达到税负最小化。经过手工测算[6],可以按照下表1的测算范围进行工资薪金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高效分配和税收筹划。
另外,筹划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时还需关注负效应区间的临界点问题,就是全年一次性奖金多发1元会导致高校教职工多缴纳上千元不等的个人所得税,被称为“年终奖税收陷阱”。通过个人所得税公式可以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六大“年终奖税收陷阱”,分别为:(36000,38566.67]、(144000,160500]、
(300000,318333.33]、(420000,447500]、(660000,706538.46]、(960000,1120000][7],因此还要关注跨税率级次上限,将多于上限的奖金按工资薪金计税或分次发放,避开年终奖税收陷阱。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时间同样影响税负水平,如果在年终奖发放月份同时发放较高的其他收入会导致纳税额畸高。因此,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最好在智能化税务平台的运用下,结合不同教职工扣除项目和税负情况,选择最合理的发放方式来减税。
4 结语
高校教职人员在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的这几年中享受到税收政策带来的实惠,但国家“以数治税”的积极推进,也使高校财务部门面临的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不断增加。高校肩负社会教育和培养人才的使命,在高校构建积极纳税和税收筹划的良好内控环境,对提高我国经济社会整体纳税主体责任意识、防范高校税务风险,增强高校财税管理水平和教职工的归属感、幸福感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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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3-06-07
作者简介:
王璟璇,女,1988年生,硕士研究生,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主要研究方向:高校财务管理、管理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