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案件审查要点及庭审答辩策略
2023-03-15李申徐菁赵晓炜
李申 徐菁 赵晓炜
摘 要:得力于国家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传统毒品犯罪受到了有效遏制,但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作为传统毒品替代品的新型毒品犯罪却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因麻精药品兼具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涉及专业的医药学知识,对于检察官的专业化知识储备和运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庭审中,检察官应克服在审查相关案件中习惯用代称、黑化指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不良习惯和误区,对于其制剂成分要有正确认识,准确识别和把握麻精药品种类名称。对于不同的辩护意见,要进行针对性准备,运用专业知识做好预案,以维护和捍卫法律尊严。
关键词:贩卖毒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案件审查 庭审答辩
《2021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显示,我国境外毒品输入数量和国内制毒产量“双减”,毒品走私贩运和制毒物品流失问题得到遏制,毒品滥用规模和涉毒犯罪案件呈现连续多年下降的良好态势。但报告又指出,受“双降”影响,吸毒人员转而寻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替代惯用毒品,滥用品种更加多样。一些吸毒人员滥用替代物质后出现狂躁症状甚至诱发精神障碍,肇事肇祸的风险增加,我国禁毒形势依旧严峻复杂。
因麻精药品兼具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如何指控和证明犯罪,对检察官的专业化知识储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将结合案例,围绕贩卖麻精药品案件审查要点及庭审答辩策略展开论述,期望能抛砖引玉共同提高新时期检察官专业化能力。
[案例一]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惠某某滥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氟硝西泮片,仍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惠某某氟硝西泮片10粒。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马某某后,在被告人马某某住处扣押到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氟硝西泮片38粒、阿莫达非尼片272粒、哌醋甲酯胶囊60粒、曲马多片200粒,一并计入贩卖毒品数量。被告人马某某被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1]
[案例二]被告人刘某明知董某某等人滥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氨酚羟考酮片(泰勒宁),仍以人民币2002元的价格多次贩卖给上述人员氨酚羟考酮片370粒。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后,在被告人刘某住处扣押到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氨酚羟考酮片710粒。被告人刘某被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
一、审查麻精药品案件时的不良习惯和误区
贩卖麻精药品案件属于专业化要求较高的案件,如果检察官不加强自身的专业化能力建设,一味依赖侦查机关的意见和证据,养成不良的办案习惯,便容易在审查相关案件时陷入误区。
(一)习惯于用代称、黑话指代麻精药品
枯燥的药品学名除了从业人员,其它人员鲜有兴趣关注,而为容易理解,提高宣传效果和影响,禁毒宣传稿件中常用代称、黑话指代麻精药品,如案例一中提及的氟硝西泮片、曲马多片,案例二中提及的氨酚羟考酮片(泰勒宁),常被指代为“蓝精灵”“多多”“512”。不法分子使用代称、黑话是为了逃避侦查及快速筛选交易对象。侦查机关熟悉代称、黑话是为了有效侦破案件及固定证据。但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必须秉承专业严谨的态度,从案件中剥离出麻精药品学名,再结合相应的鉴定意见,与对应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照产生联系,最后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后续的定罪量刑工作。根据司法实践,习惯于用代称、黑话指代麻精药品隐患有三:一是同种麻精药品很可能存在多种代称、黑话,表现为“多”,如γ—羟基丁酸,就有“液体快乐丸”“神仙水”“G水”“咔哇潮饮”“小白瓶”等名称。二是代称、黑话的命名无既定规律,过于随心所欲,表现“乱”,如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代称“摇头丸”,根据服用后人体的行为命名)、4-甲基甲卡西酮(代称“喵喵”,根据服用后人体产生的气味命名)、土制海洛因(代称“黄皮”,根据麻精药品性状命名)、可待因(代称“紫水”,根据麻精药品颜色命名)、地索吗啡(代称“鳄鱼”,根据服用后人体体表产生的变化命名)等。三是代称、黑话无法区分单一物和混合物,表现为“杂”,如“麻古”“开心水”“奶茶”等,这些都是含有两种以上麻精药品的混合物,无法对应具体麻精药品种类。过于依靠代称、黑话,会分散检察官精力甚至对检察官办理案件产生误导。
(二)认为麻精药品制剂的有效成分即为全部成分
受限于经济发展的差异,很多地区侦查机关只对扣押的麻精药品制剂进行成分鉴定,不进行含量鉴定,又因为麻精药品制剂是正规厂家生产,每片(剂)含量均有定量,案例一中扣押的氟硝西泮片,标明了麻精药品成分氟硝西泮为每片1mg,案例二中扣押的氨酚羟考酮片(泰勒宁)标明了麻精药品成分羟考酮为每片5mg,故计算贩卖麻精药品数量时,只需要根据贩卖片(剂)数量简单计算即可获得,这样做的优势在于节省司法资源,但是不良影响在于会误导检察官陷入麻精药品制剂中只含有麻精药品成分的错误认识,为日后的指控犯罪留下了隐患。而事实上制剂由原料药和药用辅料所组成,麻精药品成分含量通常只占到单个制剂百分之二十以下的比例,其余成分均由药用辅料构成,药用辅料对制剂的关键质量指标起到及其重要的作用,优良的药用辅料不仅可以增强活性成分的稳定性,延长药品的有效期,而且可以更好地调控活性成分在体内外的溶出或者释放行为,因此药用辅料是正规制剂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根据不同的给药途径、剂型、用途,药用辅料在制剂中的分类达数十种之多,具体成分有纤维素及其衍生物、淀粉及其衍生物、无机盐、药用蔗糖等。[3]
(三)认为麻精药品制剂的有效成分为单一纯净物
也有检察官认为,既然侦查机关已经对扣押的麻精药品制剂做出成分鉴定,那么有效成分即为单一纯净物,后续只需要从《目录》中找到对应麻精药品名称即可。从司法实践来看,并不完全准确,许多检察官审查上述鉴定意见时,往往把重点放在了检验程序是否規范以及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是否具有鉴定资质上。但是检察官还原整个检验鉴定过程的话,就会发现成分鉴定并不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而是一个将有与有进行比中的过程,即用检验仪器获取检材的色谱峰及质谱图与数据库中储存的色谱峰及质谱图进行比对,结果一致就能得出检材对应的麻精药品成分。只有当麻精药品成分完全不明时,如遇到新型合成大麻素时,才会动用光谱仪、核磁共振仪、质谱仪、旋光仪等仪器从获得的一系列图谱中,从无到有仔细推敲麻精药品成分的分子构成、空间结构。这些专用仪器是市县级鉴定机构无法配备的,因此常见的成分鉴定非常依赖于数据库,且得出的结论正确但并不精准,无法区分是否存在麻精药品异构体以及异构体种类。而《目录》规定,“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异构体(除非另有规定)”,显然《目录》不可能用枚举法一一列明所有可能存在的异构体名称,故检察官遇到麻精药品异构体案件时,如仍认为麻精药品制剂有效成分为单一纯净物,则很可能出现无法将麻精药品异构体与《目录》产生联系的情况,案件审查陷入僵局。
二、审查麻精药品案件的相关要点
审查麻精药品除了掌握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外,更多的精力应当放在其药物本质上,通过查阅文献、搜集药品周边证据等方法一一辨明商品名、药品名、有效成分,做到心中有数,庭审时才有底气。
(一)准确识别和把握麻精药品种类名称
要形成以麻精药品英文名称为主,中文名称为辅,CAS编号为兜底的审查习惯。虽然中文和英文都是联合国官方语言,但是因为历史原因,在涉及到理工科方面,到目前为止依旧是英文在全球的影响力更大,学者做研究还是非常依赖英文原版文献。而麻精药品的相关学术研究恰恰属于工科领域,因此英文在该领域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力。作为中国检察官,在审查麻精药品案件时也要选择英文名称为主,这样可以指代明确,英文名称基本上能与麻精药品本身相对应。而使用中文名称却容易产生歧义,以麻精药品甲基苯丙胺(Metamfetamine)举例,甲基苯丙胺系中文翻译之一,甲基安非他明(命)却是中文意译、音译混用,而Metamfetamine在我国《目录》中又被翻译成了去氧麻黄碱,三种中文翻译指向的都是同一种麻精药品。又比如地索吗啡(Desomorphine)常被翻译成二氢脱氧吗啡,前者为音译,后者为意译,《目录》中收录的译名为地索吗啡,如果检察官对Desomorphine不熟悉,很有可能在以二氢脱氧吗啡译名检索麻精药品目录时无所适从,具体到案件本身,案例一中扣押的氟硝西泮片外包装标明了麻精药品成分氟硝西泮的英文名称Flunitrazepam,为检察官审查案件节约了精力,案例二中扣押的氨酚羟考酮片(泰勒宁)外包装却是纯中文说明,未能提供审查便利。而CAS是美国化学社的下设组织化学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的简称,该社负责为每一种出现在文献中的物质分配一个CAS编号,是为了避免化学物质有多种名称的麻烦,使数据库的检索更为方便。CAS编号在生物化学上便成为物质唯一识别码的代称,当英文名称也出现指代不明的情况下,便由CAS编号作为兜底,确保检察官准确识别和把握麻精药品种类。
(二)重视麻精药品制剂周边证据的收集
办理麻精药品案件,切莫依赖鉴定意见,要注意收集麻精药品制剂周边证据。如制剂包装盒、药品说明书、铝箔板、安瓿等等。一是为了方便计算贩卖麻精药品的准确数量,即使犯罪嫌疑人将包装盒、说明书等予以丢弃,也有铝箔板等内包装可以确定规格,进而计算出贩卖数量,如案例一、案例二中被告人均在贩卖麻精药品时将原始包装丢弃,用其他包装进行伪造,但因为有铝箔板内包装的存在,侦查机关轻松溯源到麻精药品制剂原装规格。二是为了确定麻精药品制剂中的麻精药品成分,鉴定意见结论只有一个成分证明,而药品说明书却能列明是否为单方(复方)制剂、主要成分、性状、药理作用、药物滥用及依赖性等等,为检察官审查案件提供了巨大便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即便遇到外国进口或者走私的麻精药品制剂,也不能不去审查外文药品说明书,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提供药品说明书的中文译本,如案例一中的氟硝西泮片为日本制药,检察机关即要求侦查机关提供了日文药品说明书的中文译本。三是为了固定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的证据,属于我国列管的麻精药品,其相应制剂会在制剂包装盒、药品说明书显眼位置印上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标识,如抓获被告人时,能在其身边扣押到上述证据,即可以很好地驳斥其不明知所贩卖的药品为麻精药品的辩解,但其中有一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即某批次生产的麻精药品制剂在该类麻精药品列管前就已生产,而在列管后被告人予以贩卖的,这就会出现已经列管的该类麻精药品制剂的制剂包装盒、药品说明书上缺少相应麻精药品标识的情况,需要检察官在辩护人进行针对性辩护时予以补正说明。
(三)留心升级版本的麻精药品制剂
麻精药品制剂既然是药品,自然会有更新换代的需求,医生和患者都希望能用到药效更好、副作用更小的新型药品,而据笔者所接触到的麻精药品新型制剂,提纯麻精药品旋光异构体是升级版本的麻精药品制剂的重大研究方向,所谓旋光异构是指分子的两种立体异构体互为镜像、具有相同的理化性质(如人体的左手和右手),但是对平面偏振光的作用不同的现象,这些具有不同旋光性的异构体就被称为旋光异构体。[4]事实上在未经特别提纯的情况下麻精药品制剂成分多以外消旋体的形式存在,属于混合物。虽然旋光异构体的理化性质相同,但是药理却有差别,就麻精药品而言,极端情况下会出现一种旋光异构体属于麻精药品,另外一种旋光异构体不属于麻精药品的情况,如左(旋)美沙芬(Levomethorphan)属于麻精药品,而右(旋)美沙芬(Dextromethorphan)却是处方类镇咳药,如这两种药品都进行普通成分鉴定的话,得出的结论只能是“其中检出美沙芬成分”,如果检察官不加以留心的话,极有可能造成办案失误。而在非极端情况下,因为药理有差别,如果提纯药效最强的一种旋光异构体,去掉其它药效较弱的旋光异构体,新制成的药品即为麻精药品新型制剂,属于新药品,相同剂量下药效更强,而研发它的药企便会为其命名一个药品商品名称,因我国的《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只有一些禁止性规定,只要不触犯这些禁止性规定,药企在麻精药品新型制剂的命名自由度很大,如案例二中的氨酚羟考酮片,其商品名称为“泰勒宁”,光从药品商品名称上无法解析出药品实质,也是检察官在审查此类麻精藥品制剂时需要格外留心的一点。
三、庭审中辩护意见的答辩策略
刑辩律师在庭审中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针对性辩护,作为检察官,应当“未虑胜先虑败”,换位思考,从辩护人的角度出发,查漏补缺,针对性准备庭审预案。下文将结合案例一和案例二,针对几种典型的辩护意见进行论述。
(一)混同食品、普通药品型辩护意见
这类辩护意见常见于麻精药品咖啡因,因咖啡因广泛被添加于各类饮品和许多复方制剂类药品中,在检察官办理该类案件时,如毒品“片片”(主要成分为咖啡因),便有辩护人混同食品、药品出具了类比归谬法的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如果贩卖含咖啡因成分的‘片片是贩卖毒品罪,那么日常生活中,贩卖含咖啡因的咖啡饮品、奶茶、感冒药也应当是贩卖毒品行为,饮用咖啡饮品、奶茶、服用感冒药就是在吸毒,这显然是荒谬的,因此被告人贩卖‘片片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针对该种辩护意见,检察官应围绕以下三点进行答辩:一是不要與辩护人争论食品级咖啡因、毒品级咖啡因的不同点,公诉人不能兼任有专门知识的人;二是强调我国食品、一般药品、麻精药品法律规制的不同;三是指出辩护人的类比法欠妥。示例答辩如下:“辩护人提到的诸如咖啡饮品、奶茶等属于食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予以规制,而含咖啡因的感冒药等普通药品,属于含咖啡因的复方制剂(安钠咖除外),按照我国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均不属于麻精药品范畴,更不会属于毒品,公诉机关不会冤枉一个好人,所以不会出现辩护人担心的情况,请辩护人大可放心,回归庭审。”
(二)引证无成瘾性专家意见型辩护意见
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辩护人往往将辩护重点放在“能够使人形成瘾癖”上,常见于各类贩卖“聪明药”案件,如针对案例一中被告人贩卖的麻精药品哌醋甲酯,辩护人搜集了数篇专家意见,论证前述麻精药品不具有成瘾性,作“被告人所贩卖的‘聪明药无成瘾性,不属于毒品,不应计入贩卖毒品数量”的辩护意见。
针对该种辩护意见,检察官应注意从以下三点进行答辩:一是自行查阅文献,全面客观地了解这些非传统类毒品成瘾性研究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二是从调查研究的严谨性出发,指出少量个案得出的结论仅对样本负责;三是从法律法规效力高低的角度出发,用国家权威机构做背书。示例答辩如下:“辩护人提供的专家意见,公诉人已经查阅完毕,公诉人认为上述专家意见涉及的样本数均极为有限,因此得出的结论仅适用于调查的样本数内,如果要论证是否具有成瘾性,则必须进行药物临床试验,而为研究药物成瘾性进行的人体临床试验,伦理审查肯定是无法通过的,所幸国家公布的《目录》是由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三个国家级权威部门共同审核通过的,《目录》中麻精药品种类的增减均需要以上三个部门同意,既然本案涉及的麻精药品被列明在内,公诉人认为本案涉及的麻精药品具有成瘾性的问题不存在争议。”
(三)曲解升级版药品名称型辩护意见
前文已经提到,麻精药品制剂升级版本属于新药品,可以任意命名,遇到贩卖这些升级版麻精药品制剂案件时,辩护人又有了新的辩护思路,如针对案例一中被告人贩卖的麻精药品阿莫达非尼,辩护人还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我有限的化学知识,芬太尼(Fentanyl)是我国列管的麻精药品,而阿芬太尼(Alfentanil)属于芬太尼的衍生物,也被列入麻精药品管理,同样莫达非尼(Modafinil)属于我国列管的麻精药品,而本案被告人贩卖的阿莫达非尼(Armodafinil),辩护人认为应当属于莫达非尼的衍生物,可辩护人查阅了整个麻精药品目录也没有发现阿莫达非尼的存在,故阿莫达非尼不属于毒品,也不应计入贩卖毒品数量。”辩护人针对升级版麻精药品制剂命名的自由性准备了上述辩护意见,并蕴藏了两段陷阱。如果检察官答辩,根据侦查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被告人贩卖的药品阿莫达非尼中检出莫达非尼成分,辩护人就会顺势质疑该份鉴定意见,认为在阿莫达非尼中检出莫达非尼是匪夷所思的事,侦查机关污染了检材,要求法庭不采纳该份鉴定意见。
针对该种辩护意见,检察官应紧扣以下三点进行答辩:一是借助专家释明麻精药品阿莫达非尼和莫达非尼的关系,莫达非尼是由左旋莫达非尼和右旋莫达非尼组成的外消旋混合物,阿莫达非尼是麻精药品莫达非尼的升级版,阿莫达非尼的实际成分为单一纯净物右旋莫达非尼,是莫达非尼的旋光异构体之一;二是重申法律依据,《目录》下注第2项已经注明,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异构体(除非另有规定);三是规避升级版麻精药品中英文翻译、制剂命名造成的歧意,以英文翻译为主、中文翻译为辅进行答辩。示例答辩如下:“药品阿莫达非尼(Armodafinil)系单方制剂,有效成分为右旋莫达非尼,故阿莫达非尼(Armodafinil)系莫达非尼(Modafinil)的旋光异构体之一,属于莫达非尼(Modafinil)的异构体,根据我国麻精药品相关法律规定,麻精药品异构体亦属于麻精药品,因此药品阿莫达非尼(Armodafinil)属于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同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麻精药品佐匹克隆(Zopiclone)与其的升级版麻精药品右佐匹克隆(Eszopiclone)也是该种关系,一样需要检察官注意。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检察官并非全知全能,可以预知庭审中出现的意外情况以及辩护人的辩护策略,但是如果能在审查案件时做到对自己指控的麻精药品犯罪对象了若指掌,并在庭前做好预案,便可以不变应万变,维护和捍卫法律的尊严。
*对于贩卖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法学界基本无争论,故本文主要讨论的是贩卖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案件。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一级检察官[21440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四级检察官助理[21440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五级检察官助理[214400]
[1] 参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苏0281刑初1474号。
[2] 参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苏0281刑初1257号。
[3] 参见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4] 参见“旋光异构体”,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E6%97%8B%E5%85%89%E5%BC%82%E6%9E%84%E4%BD%93?fromModule=lemma_search-box。,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