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陪产假制度的法律分析与完善

2023-03-14修昕明

华章 2023年9期
关键词:男女平等生育权

[摘 要]近年来,我国人口形势已经产生巨大变化,劳动年龄人口减少,老龄化问题加剧,人口结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对此,我国陆续出台了“三孩政策”等一系列宽松的人口政策,以提高育龄人群的生育意愿。我国法律对于女性生育假期制度的规定比较完善,而对于男性陪产假制度的关注相对较少,为了更好地保障男女双方的生育权,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应当重视男性陪产假制度的研究与实践。本文对我国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梳理,进而分析男性陪产假制度在规定与实践上的不足,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生育权;陪产假;“三孩政策”;男女平等

一、陪产假制度的界定与属性

陪产假制度是指男性在妻子生产、养育婴幼儿过程中暂时停止工作回归家庭,承担起照顾妻子、养育婴幼儿的责任所需的假期时间。起源于西方国家主要是瑞典的“父亲陪护假”这一概念,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不能再仅仅强调女性承担家庭主要责任的角色,而是越来越重视女性的职场角色,这就要求男性承担起原本应当承担的家庭、育儿责任,减轻妻子的产育压力。

(一)依附性

陪产假制度是伴随着妇女社会和劳动地位的不断提高而产生的,其权益尤其是生育权得到了重视与保护,社会更加重视并要求男性承担起家庭中照顾妻子、对婴幼儿身心成长积极影响的重要责任[1]。因为陪产假制度是建立在妻子生育这一事实之上,并且是在产假制度的完善之下催生的,所以陪产假制度自产生之时就具有依附性。

另外,我国并没有制订专门的《生育保险法》对产假以及陪产假制度进行规定,而是将其置于《社会保险法》中,但是对于陪产假的明确规定仍没有涉及,直到2015年10月[2],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提出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如何平衡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责任,如何更好地保障妇女在生育和就业方面的权利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男性陪产假制度随之被广泛关注。

(二)权利与义务的双重性

男性陪产假建立在妻子生育的事实之上,并且依附于产假制度而产生,依照产假制度的设立思路设立,所以在“假期”的意义上属于一种福利,是基本权利。但是陪产假设立的目的是让丈夫承担起照顾妻子和育儿的责任,所以陪产假也是男性应当履行的义务。

依照法理理论来说,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概念,所以陪产假制度也不能例外。在性质上可以将享受陪产假的男性分为两种场合当中的两种主体来看,其一就是这类男性人群作为职工,对与其相对的企业来说,陪产假是企业给予男性暂时回归家庭、照顾妻儿的一种福利,属于权利的一种[3];其二就是这类男性人群作为丈夫来说,陪产假的设立是为了在妻子产育的过程给予关怀照顾,对婴幼儿的成长担负起家庭责任,从这个角度上说,陪产假是一种义务。

二、我国男性陪产假制度的立法沿革

男性陪产假制度的发展脉络是与国家采取的人口政策的变化相关联的,我国的人口政策的变化大致体现为:20世纪50年代,人口开始飞速增长,到70年代初期,國家逐渐重视人口爆发式增长带来的一系列社会和发展问题,先后提出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我国推行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的人口政策,但是随着对于人口增长的控制,又出现了老龄化状况加重、劳动年龄人口不足等诸多社会压力,2015年10月,开始实施“全面二孩”政策。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指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这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三孩”政策时期[4]。

我国男性陪产假制度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部分地方立法中体现,主要作为对于响应晚婚、晚育政策的夫妻的一种奖励假而存在,多个省市在地方生育条例当中规定,晚育女职工的配偶可以享受一定的陪产假福利,而陪产假时长、陪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均按照各地的实际情况各不相同。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不断变化,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剧、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不均衡等一系列问题,2016年1月1日起全国各省市陆续启动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人口政策从“紧缩”转向“包容”,各地也陆续扩大了陪产假制度的主体范围、适当地延长了陪产假时长、完善了陪产假期间的福利待遇等[5]。2021年,为了适应人口新形势,国家开始倡导依法依规生育的夫妻再生育第三个子女,这就对陪产假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完善陪产假制度对于提高育龄夫妻的生育意愿、改善我国人口结构、保障夫妻双方的生育权有着重要意义。

三、建立与完善男性陪产假制度的必要性

(一)维护男女性别平等

“三孩”政策的提出,无疑增加了育龄妇女的生育压力,不仅身心需要承受生育多胎的伤害,也可能会增加企业对育龄女性的就业歧视。首先,新的生育政策导致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矛盾:政府站在社会长远发展的角度需要维持合理的人口结构,在当前的人口形势下,就需要实行宽松的人口政策,但是站在企业的角度,鼓励“三孩”会大大增加雇佣育龄女性的劳动成本[6]。其次,新的生育政策也会产生家庭中男女分工不平等的矛盾:单单延长产假会加剧企业对于育龄女性的就业歧视,也不利于男性承担起育儿的家庭责任,而固有的两性分工观念会加大男性的经济和心理压力,使男女双方在家庭责任的承担和职场劳动的分配上均有不平等,所以建立与完善男性陪产假制度可以使男女双方共同承担育儿责任,减少女性的就业歧视,维护性别平等。

(二)保障基本人权

生育权作为一项人格权,是为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是与生命权、名誉权等一样应当享受的权利。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都强调女性的生育权保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生育假期、生育津贴等福利制度来保障女性的产育过程,但是并不能否认男性生育权的存在,不能忽视对于男性生育权的保护。法律规定上的缺失,使得企业不能保障男性生育权的实现,实际上是对于男性生育权的侵犯,只有在法律层面承认、保护生育权,才能在实际上落实陪产假制度等对于男性生育权保障的一系列福利措施。

(三)推动“三孩”政策落实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人们不再仅仅追求温饱,而是更加强调享受生活,育龄人群不生、少生的趋势愈加明显。但是从国家角度来看,我国的人口形势必须严肃对待,人口出生率逐年降低、老龄化人口增多、劳动年龄人口不足等问题亟待缓解。构建完善的陪产假制度,让父亲更好地担任家庭中的角色,会减轻育龄女性的家庭和就业压力,提升生育意愿。

“三孩”政策是推动国家缓解人口老龄化,改善人口结构的一大重要举措,自然需要更加先进的生育配套措施,更加完善和科学的生育假期制度,陪产假制度是丰富生育假期制度最应迈出的一步。构建与完善陪产假制度会满足育龄人口多元化的生育需求,释放生育潜能,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

四、我国男性陪产假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陪产假制度的立法位阶低

目前,我国关于陪产假的相关规定分散地规定于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生育条例当中,法律位阶较低。相较于陪产假制度的立法空白,产假制度明确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当中,并且在《社会保险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当中均有体现。在实践当中,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在没有全国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各省的地方性法规处理,但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陪产假时长、工资待遇等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所以,在育龄男士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司法实践中也没有足够的法律支撑来救济他们的生育权利和应当享受的假期福利。

(二)陪产假的成本分配不合理

目前对于陪产假工资、福利待遇的措施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育条例当中做了规定,这些分散的规定对于男性陪产假的前提条件、主体及款项的支付等都不尽相同,使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工资的发放多少、发放途径等都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规定,出现了很多政府倡导甚至强制男性职工享受陪产假,但是对于男性职工在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的成本都需要企业来负责。此外,不得不提及的还有,在陪产假期间,对于男性职工空置岗位的用工成本也需要企业来负责。该成本的负担不仅对于大企业来说是不可忽视的支出,对于中小企业也是致命的打击,所以企业自然会抵触陪产假的实施。作为陪产假制度运行的重要一环,企业若是不想积极配合落实陪产假制度,那么陪产假制度是难以正常运行的。所以为了应对当前人口形势,推行国家愈加放宽的人口政策,政府、企业、个人都应该承担起每个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陪产假制度的配套措施不完善

任何一项制度的落实都离不开诸多配套措施的完善,也就是诸如人、财、物等诸多方面的保障。陪产假制度也不例外,陪产假制度的实现离不开法律法规的重视、政府和企业的监督和资金保

障等。

男性陪产假制度的重要基础就是生育权利,目前在法律上对于男性陪产假制度的法律规定分散并且地区差异较大,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不仅在年龄和主体方面存在限制,关于男性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生育津贴等的规定也少之又少。国家在法律强制规定方面的不完善直接导致了政府对于维护男性生育权利方面的不重视,政府对于男性陪产假制度落实的监管和宣传等工作自然更加薄弱,失去在社会上的引导

作用。

五、完善陪产假制度的建议

(一)提高陪产假制度的法律位阶

我国对于陪产假的相关规定分散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条例当中,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立法,所以在立法方面应当对陪产假制度重视起来,对其进行统一的、体系化的规定。产假制度目前系统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当中,考虑到前文所述的陪产假制度对产假制度的依附性,对于陪产假的立法规定,其体系构建和制度运行可以参照产假制度来制订,故可以考虑将陪产假制度进行独立设计,与女性职工的产假制度一同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当中。从立法价值的角度来说,提升陪产假制度的法律位阶,也是对于男性职工与女性职工享有相同的生育权利的一种肯定,明确规定了陪产假是男性职工应有的一项权利,这样不仅会使企业更加重视保障陪产假的实现,也会让男性职工更加积极地行使陪产假这一权利,有利于家庭和睦。

(二)明确政府、企业、个人的责任承担

目前我国男女职工在单位都平等地缴纳生育保险,但是很明显,男性的保险范围比较局限,一个家庭缴纳两份生育保险但是却不能享受“两倍”的福利,所以生育保险制度的设计不应当以女性为主,可以以家庭为单位,男性职工的生育权利应当得到同等的重视和保障。建议结合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建立相适应的男性生育成本承担机制。政府方面可以通过减免税收等措施来给予企业经济激励,可以借助大数据统筹企业产假、陪产假的落实情况进行排名奖惩。企业方面继续承担职工休假产生岗位空缺等用人成本。对于自由职业者可以缴纳一定比例的生育保险来获得与职工相同的保障。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假期成本,才能更好地促进陪产假制度的

落实。

(三)完善陪产假的配套措施

首先就是扩大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正如前文所述,对于陪产假的相关规定分散且存在差异,造成适用主体、年龄等的限制,实际执行当中尽管男性职工均在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但是享受的福利仅仅局限于女方的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以及男方陪产期间的工资待遇。所以应当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的福利范围,以保障男性在其缴纳的生育保险当中获得补偿。国家在法律法规层面更多地承担陪产假的成本,减小企业成本,使企业更加积极地保障男性陪产假的落实,使男性更多地承担家庭责任,提高育龄女性的生育意愿,从而推动解决我国人口问题。

另外,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发挥政府主导功能。权利意识是陪产假制度落实的重要方面,要通过学校教育、媒体传播等在社会上形成男女平等地享有劳动权利和生育权利的氛围,真正在观念上扭转人们传统的性别分工认识,将女性从生育禁锢中解放出来。宣传教育也会增强人们的维权意识,男性职工应当在政府和社会的帮助下,不断学习并熟练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

我国陪产假制度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它对于促进男女平等、建设和谐家庭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政策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陪产假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陪产假的时长较短,难以满足家庭与孩子照料的需要。此外,陪产假的福利待遇仍然较低,对于经济压力大的家庭来说可能无法负担。除了完善陪产假制度本身,还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对陪产假制度的认知度和重视程度。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陪产假制度的有效执行。总之,我国陪产假制度在法律层面的完善和改进还有待进一步推进。通过进一步完善陪產假制度,可以更好地促进男女平等、建设和谐家庭,为家庭和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梁建章,郭志刚.生育政策调整与中国发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2]江彪.浅析二胎政策背景下夫妻生育权的冲突[J].南方论刊,2018(7):73-75.

[3]贺丹.计划生育是一项人权[J].人口与计划生育,2018(7):96.

[4]马忆南.夫妻生育权冲突解决模式[J].法学,2010(12):15-19.

[5]程晓朴.计划生育家庭福利政策改革思路研究[J].科技展望,2015,25(9):244.

[6]黄桂霞.女性生育权与劳动就业权的保障:一致与分歧[J].妇女研究论丛,2019(5):89-98.

作者简介:修昕明(1996— ),女,汉族,河北承德人,福建师范大学,在读硕士。

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猜你喜欢

男女平等生育权
我国女性艾滋病毒携带者的生育权选择探析
服刑人员生育权论要
浅析我国男性生育权及其保护
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原因及对策研究
詹姆斯与科斯塔的家务劳动计酬化思想探析
中国刑法中的男女平等
男女同尊卑:探析江苏常熟两头蹲婚俗中的性别观
论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的平衡
论女性的可持续发展
失落的中国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