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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发展型利益保护论析*

2023-01-08殷林飞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者权利

殷林飞

(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北京 102488 )

近年来,“过度加班”“躺平”“平台人员的劳动保障”等问题牵动着人们的神经。2021年7月,中央八个部门出台《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要求提升劳动者,尤其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推动劳动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健全休息制度,完善职称评审政策,保障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不同于以往对公平就业、反对歧视、限制加班、最低工资保障等生存型利益的强调,国家开始重视更高工资、休闲时间、职称评定、子女教育等发展型利益。发展型利益是相对于生存型利益而言的,是劳动者期望摆脱低级保护、简单保护、部分保护的现实需求,也是劳动者追求高级保护、扩大保护、全面保护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积极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对于劳动者来说,要实现全面发展,其发展型利益必须受到保护。为此,应该发掘劳动权中的发展意蕴,发挥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发展型权益的巨大作用。本研究尝试在对发展型利益及相关概念进行辨析的基础上,具体分析劳动权中的生存意涵和发展意涵,提出构建劳动者发展型利益保护的立法原则设想。

一、发展型利益及相关概念辨析

在对劳动者利益保护的研究中,除发展型利益这一概念外,常用的还有增长型利益、人力资本利益,但大都涵盖了更高工资、更好劳动保护、更多培训机会、合理工作时间、体面劳动等方面的诉求,其基本内涵具有共通性。

(一)增长型利益、发展型利益、人力资本利益的内涵

增长型利益是相对底线型利益而言的,所谓底线型利益是指“劳动者在工资收入、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为达到国家法规明文规定的标准而展开的利益诉求”,而增长型利益是指“劳动者不满足底线利益的获取,要求自身利益的增长与企业利益的增长或与社会发展同步”[1]。在学者的视野中,底线型利益一般有明确的法律保护条款和清晰的利益标准,可通过仲裁和诉讼来寻求法律的保护,而增长型利益没有清晰的法律条款和标准,只有通过劳资双方的集体对话、谈判和博弈来实现。其原因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再垄断社会资源,国家意志作用下降,市场意志作用上升,社会资源分配方式由原来的服从命令关系转为委托代理关系,由原来的依赖庇护关系转为契约关系[2]。

对于发展型利益,学界的研究成果比较丰富。有学者研究了农民工的发展型利益,提出了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农民工的利益诉求正从生存型向发展型演变,农民工按照生存标准衡量的生命权、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已经得到基本保障。目前农民工迫切希望自己能获得技能提升、学历提高、职位晋升,从而有向上流动的机会。另外,他们也希望自己的下一代能享受到与城市儿童同样的、良好的教育[3]。同时,学界对妇女、残疾人、老人、儿童、贫困人口等处于不同境遇的人群的发展型利益,关注很多,探讨也很深入,目前也基本达成共识,认为这些群体的发展型利益包含经济发展型利益、政治发展型利益、社会发展型利益、文化发展型利益、可持续发展利益等[4]。经济发展型利益,主要指公平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包括物质性资源和精神性资源;政治发展型利益,强调制度构建权、行为控制权、价值主导权;社会发展型利益,指平等参与社会发展事业的机会并分享社会事业发展的成果;文化发展型利益,主要指提升教育和培训水平,提高文化消费能力;可持续型发展利益,强调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和上下各代的可持续发展。

对于人力资本利益,人力资本理论的奠基者舒尔茨(Schultz)在对比农业国家和工业国家农民收入时发现,劳动者的收入高低与劳动力的技能、智力有很大关系,于是提出了“人力资本”概念。舒尔茨把人力资本定义为“技术、知识以及影响人的生产能力的属性之类的质量成分”[5]。他认为,由教育和培训、医疗和保健、人口迁移等投资形成的人的能力增长和寿命延长都是资本的一种形式,也就是说个人和企业花费时间和费用以增加雇员自身知识和能力的行为是一种投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增值、提高收入并分享一部分剩余价值。在劳动力市场中,学历、经验、能力、健康素质提升确实能给劳动者带来一些收入的提高,而且在企业内部市场中,职级评定、工资提升的标准就是知识和能力因素,一些掌握特殊技能的人才还能分享到一部分企业红利,这成为劳动者争相提升自己的人力资本的原因。换言之,收入、分红、职位晋升都可以看作是人力资本利益。

(二)马克思主义视域下发展型利益的本质

对于发展型利益,马克思的观点是,每个人能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天赋等占有自己的全面性,并实现自我发展、自我超越、共享发展成果。马克思指出,全面发展的个人,也就是在适应极其不同的劳动需求并且在交替变换的职能中只是使自己先天的和后天的各种能力得到自由发展的个人[6]。他认为人的发展型利益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实现个人能力的发展。一切社会成员的职责、使命、任务就是尽可能全面地发展、保持和施展自己的能力[7]。二是实现社会交往关系的全面发展。社会关系是劳动实践活动的展开,其广度和深度决定着一个人的发展程度,“个人的全面性不是想象的或设想的全面性,而是他的现实联系和观念联系的全面性”[8]172。三是实现多彩个性之发展。个性发展指“人的自觉能动性、创造性和自主性得到全面发展”[9],这意味着每一个全面发展的人,其人格、理想、社会形象、能力体系都是独特的。从这里可以看出,在马克思主义视域下,人的发展型利益集中在能力发展、社会关系丰富、个性多彩等方面。劳动者一生中很大一部分时间处在工作中,其发展型利益的实现程度,决定着自身的全面发展程度。

在有阶级分化的国家内,劳动者的全面发展需要法律保障。只有在劳动者的发展型利益得到充分保障的条件下劳动者才能全面发展,这就需要克服分工、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对劳动者的限制。对于克服分工的影响,马克思认为,劳动者要经常性地变换工作来发展自己,“用那种把不同社会职能当做互相交替的活动方式的全面发展的个人,来代替只是承担一种社会局部职能的局部个人”[10]561。对于克服劳动时间的影响,马克思提出了自由时间的概念,认为自由时间是实现人的自由发展和个性发展的必要条件。他指出“一旦直接形式的劳动不再是财富的巨大源泉,劳动时间就不再是,而且必然不再是财富的尺度”[8]196,到了那个时候,衡量人们所拥有财富的尺度,将是自由时间,而不会再是劳动时间(即价值,表现为货币)了。对于克服劳动报酬的限制,马克思认为,工资可以购买生存资料、发展资料,满足劳动者的吃喝住行以及教育需要,工资要能达到劳动力的价值,最好能分享一部分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以“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11]299。

目前,学界对发展型利益的研究涉及的方面很多,包括就业能力、就业机会、职业生涯发展、职业教育、技术培训、晋职晋级、专利成果享有、报酬提高、充足休闲时间、良好工作条件、良好工作氛围、子女教育、心理健康、民主管理等,这些都指向了能力提高、社会关系丰富、个性丰富多彩等发展型利益的本质内涵。

二、劳动权中的生存意涵与发展意涵

劳动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源泉,人类自产生以来通过劳动才实现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劳动权和劳动现象的产生并不具有历史和逻辑的一致性。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劳动只是被统治、被压迫阶级的一项义务。进入资本主义后,劳动才作为一项权利出现在世人面前,它是工人长期反抗资产阶级的结果。工人如果没有劳动权,就会失去和生产资料结合的机会,生存和发展就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事情。所以劳动权内在地包括两种诉求,一是生存,二是发展。在劳动权产生的早期,“要生存、要工作”成为历次工人运动的口号和主要诉求,因此劳动权作为生存权的意义而存在。随着劳动权内涵的扩展,“提升质量,实现发展”成为劳动权第一位的关注重点,劳动权中关于发展的规定占比逐渐增多,发展意义上的劳动权作用开始凸显,正如冯彦君认为,“保障‘人作为动物’的生存是劳动权的初级理念,促进‘人作为人’的发展则是劳动权的高级理念”[12]41。

(一)生存意义上的劳动权

在中国劳动法学界,学者大多认同劳动权是一种生存权,但对劳动权的发展意义研究关涉较少。这有其历史原因,劳动权产生的历史就是劳动者追求生存权的历史,而且,劳动法的发展史就是劳动法对劳动者“松绑”的历史。原来资本家不舍得给予工人的权利,随着工人的斗争,这些权利逐渐得到实现。即使这样,“实际上不过表明,雇佣工人为自己铸造的金锁链已经够长够重,容许把它略微放松一点”[10]714。沈同仙认为,“从劳动权诞生的历史过程可以看出,劳动权的本质属性为生存权”[13]32。林嘉也认为生存权主要体现为劳动权[14]。薛长礼认为,“劳动权的基本价值理念是保证和促进人的生存。生存是人的第一公理”[15]119。王全兴认为,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就业、休息、获得报酬、安全、接受职业培训、参与企业管理、组织工会、取得社会保险等权利,从而使人权(尤其是其中的生存权)具有了实在的内容和具体的法律保障[16]。从以上学者的论述可以看到,劳动权主要被理解为生存权。

值得说明的是,笔者提出生存意义上的劳动权,并不意味着其不包含任何发展权利,而是发展权利相对较少,并不占主体。为了说明这个问题,需区别一下广义的劳动权和狭义的劳动权。广义的劳动权指一切和劳动相关的宪法和法律上所宣言的权利,等同于劳动权利。狭义的劳动权专指获得和选择工作的权利,有时也包括劳动报酬权[17]。我国劳动法律上不使用劳动权概念,通常使用劳动权利或劳动的权利概念。而在研究中,学者们主张使用劳动权概念。少数情况下,学者会把劳动权等同于劳动权利;而多数情况下,学者在使用时会对劳动权和劳动权利作严格的区分。两者的区别如下:首先,劳动权和劳动权利的性质不同。劳动权是一种宏观和抽象的权利,有时专门指“平等就业权”和“自主择业权”两种具体权利;劳动权利是一种微观上和具体上的权利,包含的具体权利比较多。其次,劳动权和劳动权利在主体、内容、存在期间及条件、法律保护方式有所不同。主体方面,劳动权的主体是具有我国国籍的公民,而劳动权利的主体所包含的范围更大一些,不仅包含具有我国国籍的公民,也包括在我国境内具有劳动关系的外国劳动者;内容方面,劳动权内容仅仅包括“平等就业权”和“自主择业权”,而劳动权利的内容却更为宽泛;存在期间和条件方面,劳动权以国籍为存续条件,而劳动权利的享有以劳动者建立和曾经建立劳动关系为条件;法律保护方式方面,劳动权利受到损害,可以通过“调解”“仲裁”和“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请求法律保护,而劳动权为抽象权利,公民主张该权利不能通过诉讼方式来实现,国家也不能作为被告[13]32-35。

从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劳动权中的劳动权利如果按不同的标准进行保障,其对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促进程度是不同的。如取得报酬的权利,假如工资非常低,可能只能够满足劳动者的生存需要;假如工资较高甚至能分享到一部分剩余价值,那么它就能满足劳动者的发展需要。休息休假的权利也是如此,如果日工作时间达到10小时以上,劳动者就没有太多时间发展自己,只能为了工作而工作,为了生存而生存;如果日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甚至少于6小时,劳动者就有充裕的自由时间发展自我。也就是说,生存意义上的劳动权所设定的劳动权利标准相对较低,以维持人的生存为底线;而发展意义上的劳动权所设定的劳动权利标准相对较高,其目标是为了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一方面,保护程度的高低深刻影响着劳动权利的生存性质和发展性质;另一方面,劳动权利中的子权利与生存和发展的紧密程度也深刻影响着劳动权的生存性质和发展性质。如果劳动权在狭义上使用,即指获得和选择工作的权利,那么劳动权其实只是一种生存意义上的权利;如果劳动权在广义上使用,那么受教育权、参与权、公平分享成果权等劳动权利都具有发展的内涵。对于劳动基准的解释也可以照此来进行,如果劳动基准设置得较为严格,给予劳动者休息休假权、教育权、参与权、高工资水平权,那么这种劳动基准无疑具有发展性质;如果只是参照国际劳工标准执行其中的核心劳动标准,即结社自由、废除强迫劳动、禁止童工劳动、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无疑这种基准是较低要求,只具有生存性质。

(二)发展意义上的劳动权

劳动权不但具有生存的意义,也具有发展的意义。“劳动不仅是公民获得财产的最基本途径,而且是公民实现自我价值和自我完善的基本方式。因此,劳动权是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中的重要内容。”[18]劳动权中的各项子权利都能体现出发展的理念,例如:就业权使劳动者有机会参与实践活动,丰富社会关系;劳动报酬权让劳动者有了经济自由,促进了人格独立;社会保险权让失业者和退休者有了经济支撑;休息权给了劳动者自由支配时间;职业培训权为劳动者提供了继续教育机会,提高了能力和素质。一言以蔽之,劳动权是人的全面发展不可或缺的手段和力量。[15]125

即使劳动权中的发展权利较多,标准较高,是否就认为其就是发展意义上的劳动权呢?笔者认为,发展意义上的劳动权最根本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全面发展,是为了克服人的自由发展的障碍,如分工的限制、劳动报酬的限制、劳动时间的限制,保障劳动者的发展型权利而存在的。发展意义上的劳动权所保护的发展型利益需指向劳动者能力提高、社会关系丰富、个性丰富多彩等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本质。如果只是权宜之计,给劳动者提高工资却要以加班为代价,给劳动者教育机会却以停发工资为代价,给劳动者以文化权利却以减少民主参与权为代价,以及为了企业的发展而以牺牲劳动者的发展为代价,这些做法所体现出来的权利都不是发展意义上的劳动权,还是属于生存意义上的劳动权。

当然,实现发展意义上的劳动权具有阶段性。当前,劳动者要追求的发展权须是“劳动力和资本平等的权利”,即如果资本具有剥削劳动者剩余价值并积累壮大的自然权利,那么劳动者也应有分享自己创造的剩余价值并能够发展自己的权利。这种发展权利包括获得超过自己所提供劳动力价值的工资权利、享受自由时间的权利、享有良好发展条件的权利。马克思的无产阶级贫困理论认为,资本增长的规模和能力越大,产业后备军就越大,需要救济的贫民也就越多,这就是资本主义积累的绝对的、一般的规律[10]742。在当代,资本家为了自己的经营能够进行下去,给予了工人一定的工资增长,劳动时间也有所减少,但“他的相对工资以及他的相对社会地位,也就是与资本家相比较的地位,却会下降 ”。[11]67所以,在新时代,为了对劳动者发展型利益进行整体性保护,必须保证劳动享有与资本同样的发展权利,其目的在于保障能够购买到必要的发展资料,促使劳动者能进行劳动力扩大再生产,保证劳动力再生产四个环节顺畅运行,为最终实现全面发展奠定法治基础。

要实现完全的发展意义上的劳动权,需要无产阶级和人的解放。“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10]338,无产阶级争取自身以及人类解放的运动不能受到资本主义人权体系的整体框架和话语逻辑的迷惑,必须基于全新的人权口号,独立自主地表达无产阶级的权利诉求[19]。人们的人权观念归根到底“都是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从他们的生产方式和产品交换方式中引导出来的”[20],并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变而改变。我们应扬弃生存意义上的劳动权,逐渐构建发展意义上的劳动权。

在此笔者认为,应将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机会并通过劳动获得相关利益的劳动权称之为生存意义上的劳动权,也称之为生存本位的劳动权;应将最终实现劳动者全面发展为目的劳动权称之为发展意义上的劳动权,也称之为发展本位的劳动权。显然,以生存为本位的劳动权并不是不含有发展权利,而是既可能具有生存权利,又可能具有发展权利。以发展为本位的劳动权并不是只含有发展权利,也可能含有很多生存权利。

资本主义性质的劳动权是以生存权为本位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权应是以发展权为本位的。因此,不是要一般性地否定劳动权,而是要否定资产阶级的劳动权,揭示不同时代劳动权的不同本质。为此,必须废除资产阶级所谓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制度,因为资产阶级的劳动权本质上是为资产阶级取得更多剩余价值作辩护的。不能以马克思主义对资产阶级劳动权的批判主义态度为由而看不清马克思主义劳动权理论的建构性。恰恰相反,应十分重视为新的社会创设构建劳动权思想。其目标只有一个,就是“否定资产阶级的劳动权,构建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权”。列宁教导我们,不要因袭陈旧的资产阶级的民法观念概念,不要被昏庸的资产阶级旧法学家所愚弄,要创造新的民法观念,制定新的民法,确定对契约的新的态度[21]。所以,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法应保证劳动者逐步获得全面的发展机会和条件,在劳动法制定修改中贯彻劳动者发展理念,使法律成为实现劳动者利益的手段。

三、劳动者发展型利益保护立法原则构建

需要进一步明确发展型利益的内涵,并实现从利益到法益的跳跃,推动应有发展型利益向法定发展型利益、法定发展型利益再向实有发展型利益的进步。保护劳动者的发展型利益,需要坚持一些新的立法原则,或者对现有的立法原则进行一些改变。

(一)从资本优位到劳动优位

恩格斯指出:“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我们全部现代社会体系所围绕旋转的轴心”[11]79。劳动法就是调整劳动者利益和资产阶级利益最直接的法律,是以资本优位还是以劳动优位直接判明了其阶级性质。部分学者认为,资产阶级的劳动法都是以保护劳动者为立法原则的。应该说,资产阶级的劳动法是以保护劳动者生存权为立法原则的,在其背后暗藏着资本优位的阶级利益。在这种劳动法中,“资本处于发展权的最高层次‘自我实现的需要’,劳动力则处于最低层次的‘生存需要’”[22]102。而在无产阶级劳动法中,资本处于发展权最高层次的“自我实现的需要”,劳动力也应处于最高层次的“自我实现的需要”,两者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劳动力相对于资本来说处于天然弱势地位,这在劳动力产权中,已经埋下了种子。劳动力产权的所有者和资本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平等地交换后,资本所有者笑容满面、雄心勃勃,而劳动者“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10]205。有人总结了劳动力相对于资本处于从属性地位的原因,包括劳动力保有度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力生产要素流动性差、劳动力发展价值被遮蔽、简单劳动力价值贬值明显、劳动力需求弹性大等[22]104。对劳动权利进行保障的意义就是实现劳动者作为人的尊严,促进劳动者全面发展。

从资本优位到劳动优位,在劳动法中应体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劳动者发展权位阶高于资本发展权位阶,在劳动法中不是优先考虑资本盈利问题,而是优先考虑发展岗位的创造问题;其次,在劳动法中,劳动者的发展不应局限于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中,而是应将视野扩展到全国就业单位中,提供发展岗位或发展机会给劳动者;再次,劳动关系相应从生存型提升为发展型,尽量压缩生存型劳动关系的存在空间,促进发展型劳动关系的建立;最后,发展岗位创造要利用工人阶级整体的力量,体现劳动者大联合的思路,防止劳动者分散化、原子化。

目前,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要从生存权本位升级到发展权本位,现行劳动法暂时不用大修。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在实现资本发展权的同时,实现劳动者发展权,等后期劳动者发展权的法律实践成熟后,再行修改劳动法。

(二)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

权利有三种形态: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23]。以此逻辑,可以把劳动者发展权分为应有发展权、法定发展权和实有发展权。三种发展权的实际水平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提高的。应有发展权利是从道德意义和自然法意义上所讲的,是法定发展权利的根据和源头;法定发展权利是应有发展权利的法律化、制度化,法定发展权利相比应有发展权利更具体、更明确,是应有发展权利实现的最有效保障;实有发展权利指劳动者已经实现和享有的发展型权利。

劳动者发展权具有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人格权利统一的特征,其具体内容必然包括人身自由、物质支撑、人格平等方面的权利。虽然劳动者发展权目前还没有成为法定权利,但是可能并不遥远。它会是目前劳动法具体法益的继承、提升和重构,最终成为一个权利体系,成为一个有机的权利整体。实践中,理论界和实务界通常喜欢在生存意义上理解劳动权和劳动法律,但久而久之,停留在这一层面上来认知,会减少和损坏劳动权的发展动力和空间,易泯灭劳动权对劳动者发展的积极作用。就像冯彦君所讲,当前劳动权中发展理念严重缺失,总是忽视休息权、培训权、民主参与权,常常把工作视为“饭碗”,而忽视工作能帮助人增强信心和提供发展机会、发展条件的底蕴,“这样的理论缺陷应该逐步地予以消弥,从而还劳动权以理念上的‘庐山真面目’”[12]41。 目前劳动法所规定的一些内容,如就业权、职业培训权、劳动保护权、劳动报酬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劳动福利权、民主管理权、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劳动争议处理权等可作为劳动者发展权的基因得到保留、提升及重组,另可在劳动标准、劳动关系模式、发展条件等方面形成新的权利主张和要求,并通过国内法和国际法加以确认。

在经济发展中,公有制企业中管理层与工人都是企业的主人,对劳动权的保护是非常积极的,愿意给予劳动者发展权;而私营企业为了利润的最大化,不愿意给予劳动者发展权。在目前生产力条件下,私营企业还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我们需要私营经济,并非像某些人认为的那样,私营经济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恰恰因为生产力不够发达,私营经济才有积极意义,随着生产力逐步提高,私营经济的积极作用将会逐步消失[24]。私有制经济最终会被消灭,但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样的话,公有制企业中的劳动者一般具有发展权,私有制企业中的劳动者只具有生存权,这就形成了劳动法保护对象上的事实不公平。私营企业中劳动者发展权应该受到劳动法的保护,成为法定权利。

(三)从割裂权利到整体权利

我国现行劳动法中的发展因素较少,即使有发展权的子权利,但子权利之间是割裂的,对于劳动者发展权的维护起不到合力作用。

其实,一些生存权中的子权利可以提升为发展权利。有些生存权是不完整的,需要完整的权利来形成发展权,如得到就业权,却不能得到平等报酬,需要坚持同工同酬原则;有些是程度不够的,需要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如现有劳动法所规定的休闲时间太少,休闲时间需要进一步延长;有些是没充分利用,着力点没抓好,如工会在维护职工发展权方面的职能还没有完全开发出来,需要进一步明确工会维护职工发展权的义务;有些是现在不存在的,需要重新设定,如规定劳动者若在生存岗位就业,就需对兼职保持宽容的态度,改变现有“一人一职”劳动关系建立原则,形成“一人两职”“一主一辅”的劳动关系建立原则;有些岗位划分得不详细,需要进一步细分岗位,用发展权系数评价其是否属于发展岗位,如果不是发展岗位,需要进一步增加发展条件。

劳动者发展权是一个权利束:从权利内容方面考察包括财产发展权、人身发展权、精神发展权等;从涉及领域考察包括政治发展权、经济发展权、社会发展权、文化发展权、生态发展权等;从劳动关系建立先后考察,包括劳动关系建立前的劳动者发展权、建立后的劳动者发展权、终止后的劳动者发展权;从劳动力再生产的环节上来分析,包括劳动力生产中的发展权、分配中的发展权、交换中的发展权、消费中的发展权。任何一项权利的缺失都可能造成劳动者发展权的停滞与终止。劳动者发展权保障要坚持整体性原则,不可偏废一方。

劳动者发展权的实现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民主制基础上,由此无产阶级取得专政地位实现对剥夺者的剥夺是劳动者发展权不断扩大的动力。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公有制已经占有主体地位,劳动者已经当家作主,保障劳动者发展权需要注重批判、改造与借鉴原来资产阶级法权性质的劳动法,如借鉴反映商品经济发展规律的法律制度,加上坚持无产阶级解放的立场,就能形成具有社会主义鲜明品格的劳动法。要达到此目的,应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充分运用无产阶级政党的专政地位,弥合劳动者发展权之割裂现象,实现劳动者全面发展。第二,充分利用团结权、集体谈判权以及民主管理机制,在全产业、全国范围内实现大联合,以工人阶级整体的力量创造劳动者发展权成为实有权利之条件。第三,剥夺“剥夺者”的优势。资本拥有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支配一切的经济地位和权利,劳动者作为被剥削者,不可能享有同资本这个最大的剥削者同样的、平等的权利。不过,剥削者的优势是建立在单个资本家控制的范围内,劳动者联合起来恰恰可以突破单个资本的控制,创造发展机会。马克思早就号召:“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无产阶级联合的最直接任务就是创造发展岗位,在资本实现“自我发展”的同时,实现自我的发展。

(四)从促进就业到促进发展

获得就业岗位是劳动者的首要利益,不过就业岗位有生存岗位和发展岗位之分。在不同的就业结构中,发展岗位和生存岗位的比例是不一样的。生存岗位比例大,代表处于生存地位中的劳动者多,处于全面发展地位中的劳动者少;发展岗位比例大,代表处于全面发展地位的劳动者多,处于生存地位中的劳动者少。只有发展岗位增多,才标志着就业质量的改进。可以用发展岗位率(发展岗位数量/总就业岗位数量)来反映就业质量的情况。以前关注就业数量问题较多,对就业质量问题关注较少。究其原因,是“促进就业优于促进发展”的立法原则在起作用。要促进劳动者全面发展,立法中要贯彻促进就业与促进发展同等重视原则,在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保障劳动者生存基础上,尽可能多地创造发展岗位,让劳动者享受到发展型利益的机会。

在劳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应贯彻“促进发展”原则,促使党委、政府、人大、工会共同发力,保障劳动者发展型利益的落实,推动劳动者全面发展取得实质性进步。

对于党委来说,应领导各方维护劳动者的发展型利益,在发展战略中贯彻促进劳动者发展原则,要把促进劳动者全面发展作为推动人的全面发展战略的一部分,配套提出政策,促进劳动者发展型利益逐项落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多次提出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再次向全党发出号召,要求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劳动者是人民的主体。劳动者一生中很长一段时间都处于劳动关系中,其他时间要么处于前劳动关系阶段(准备就业阶段),要么处于后劳动关系阶段(退休阶段)。保障这三个阶段的发展型利益,配套政策应及时跟上,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基础上,探讨和着手制定劳动者发展权方面的相关法律,保障劳动者发展权,促进劳动者全面发展。

对于政府来说,应承担起机构建设、发展规划、标准制定责任,贯彻劳动者全面发展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对于劳资关系的治理必须超越“劳资双方之间的关系”这一狭小范围,把政府的力量充分纳入劳动关系治理中。首先,应新设劳动者发展权促进机构,把保障劳动者发展型利益作为主要职能,也可挖掘人社部门内部的促进劳动者全面发展的职能潜力,不增加新的机构;其次,应把创造更多发展岗位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最后,拟定发展型劳动用工标准体系,拟定适合劳动者全面发展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拟定女职工、未成年工等特殊劳动者发展权保护政策。

对于人大来说,应形成劳动者发展权汇报制度,在制度中贯彻劳动者全面发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可在促进劳动者全面发展方面起巨大作用。各级人大的会议一般要审议以下几种报告:本级政府工作报告、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下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本级检察院工作报告、本级法院工作报告。研究认为,以后可增加“劳动者全面发展促进情况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作为政府工作报告的一部分,由政府向人大汇报,或增加“劳动者发展权维护情况”相关内容,作为法院工作报告的一部分,由法院向人大汇报。

对工会来讲,应强化为劳动者发展服务,在维护职能中贯彻劳动者全面发展原则。党委、政府和人大在促进劳动者全面发展方面作用巨大,工会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直接代表,理应承担更多责任。工会应坚持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强化劳动者发展服务职能,变协调者为组织者,利用自身完整的组织体系、丰富的资源为劳动者提供全面发展服务。在具体安排中,可以赋予其以下职能:进行发展机会、发展条件、发展岗位信息化建设,承担相关统计工作;负责全国发展岗位的交流调配,在特殊形态劳动关系中担保双重劳动关系、虚化劳动关系运行;负责对生存岗位人员、失业人员的发展条件配给,变生存型劳动关系为发展型劳动关系。

四、结语

保护劳动者的生存型利益和发展型利益是劳动法的主要目标。从1802年英国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开始,资产阶级已经意识到必须保护劳动者的生存型利益,以实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从而持续地取得剩余价值。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劳动法时多借鉴了西方国家立法的优秀成果,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较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生存型利益。但是在人民民主专政的条件下,社会主义国家应充分利用法律工具保护劳动者的发展型利益,不断实现劳动力的扩大再生产,并逐步促进劳动者全面发展。

目前看,劳动者对发展型利益的追求,不但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也为劳动法的立法、修改提供了契机。未来的立法应继承、升级、重构现有的劳动者发展权保护办法,坚持以发展权为本位,积极保护劳动者发展型利益。对劳动法的修改应坚持以下四个原则:从资本优位到劳动优位,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从割裂权利到整体权利,从促进就业到促进发展,从而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劳动法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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