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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务人员劳动权保障的研究

2017-03-01任奕囡

法制与社会 2017年4期
关键词:劳动权劳动争议医务人员

摘 要 医务人员是提供医疗技术服务的劳动者,其劳动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由于法律保障的缺失以及我国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当前我国医务人员的劳动权保障不足。为了更好的保障医务人员的劳动权,本文认为制定具体的专门制度,充分发挥劳动监察的监督保护作用,进一步扩大《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医务人员 劳动权 劳动争议 劳动监察

作者简介:任奕囡,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135

近年来,我国医患冲突频繁发生,医务人员在承受极大工作压力的情况下还可能遭受人身威胁。此外,医务人员作为普通劳动者应享受的休息权也无法得到保障,“过劳死”的悲剧时有发生。这种现状使许多医务人员担忧与困惑,导致其不愿意子女将来从事这一职业 。针对暴力伤医,各地各部门都出台了一些措施,“医闹”行为也已入刑,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然而,他们作为普通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权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本文拟通过分析医务人员劳动权保障的现状,并针对其中问题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一、我国医务人员劳动权现状

(一)休息休假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休息休假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支配的时间。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了公民的休息休假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修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落实《宪法》,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制度 。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不应超过8个小时,每周不应超过40个小时。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但因为医疗服务行业的特殊性,医务人员普遍存在工作时间延长,工作强度大,休息时间少的情况。在2014年针对全国医务人员的调查研究中显示:52.72%的医师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在40-60小时,32.69%的医师一周工作在60小时以上。长期加班加点,必然会引发身体过劳的危险信号。数据显示只有7.26%的医师认为自己的身体状况很好,而14.56%的医务人员认为自己的身体状况差 。这一调查结果反映了我国医务人员超负荷工作现象十分严重,其休息权难以得到切实保障。此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星期六和星期天为周休息日,但由于医疗服务行业的工作需要,一般采取轮班制的休息办法。因此,医务人员每周的休息时间并不固定,无法完全享受双休日。

(二)工资收入与付出不成比例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而言,工资水平与劳动付出是成正比关系的。但我国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普遍较低,不能体现医疗服务的专业性技术价值与极高的风险压力。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平均月薪为3667元,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0%左右。在17所医院700人抽样调查中,86.55%的医务人员表示薪酬小于其付出 。此外,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日安排其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法定休假日安排其工作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费。然而,实践中医务人员普遍存在工作时间延长、休息日工作的情况,加班成常态,加班费的落实却很困难。

(三) 公立医院的医务人员劳动权保障不足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公立医院作为事业单位,在医疗改革的形势下与医务人员产生的争议在性质上界定混乱。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在适用实体法上有一定区别,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有很大影响。例如,在实践中存在公立医院的医务人员在进修培训后辞职而赔偿巨额违约金的案例。培训条款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条款。当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了特殊待遇或出资招用、培训的情况下,有权设定服务期,进而约定违约金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违反培训条款的违约金的数额作了限制,即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医院以医务人员违约而主张超过培训费用的违约金的行为不受法院支持 。这是对医务人员与医院实质上不平等的一种矫正,体现了倾斜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原则。然而,公立医院与其医务人员的用工性质不明确,一部分编制内的医务人员得不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若在服务期内辞职则要支付高额违约金 。

二 对现实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保障的缺失

我国关于医务人员劳动权的相关立法主要包含在《劳动合同法》、《执业医师法》、《事业单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而现有法律法规对劳动权保护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性。例如,《执业医师法》在第21条第四项与第六项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对于公立医院编制内的医务人员的劳动权保护仅仅在《事业单位管理办法》第57条提到:“事业单位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法律条文简单笼统,以至于现实中医务人员的劳动权难以落实。

(二)公立医院医务人员的身份障碍

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身份是受劳动法保护的前提。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民营医院医务人员、公立医院编制外医务人员与医院之间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公立医院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医务人员不适用劳动法,产生的纠纷为人事争议 ,这也是实践中医务人员劳动权屡受侵害的主要原因。2014年出台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了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对于该聘用合同的性质《条例》没有明确,我国有学者认为其实质上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 。然而,《条例》对聘用合同的規定未成体系,也没有体现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不利于对公立医院编制内医务人员劳动权的保护。

三、我国医务人员劳动权保障的完善建议

(一) 对医务人员的劳动权制定专门的规定

《职业医师法》明确医师享有“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医务人员的休息权益难以保障。呼吁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专门制度,诸如加班规定、补休办法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医院管理部门要根据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情况,具体限定每天工作时间、最长连续工作时间、夜班工作时间及其夜班间隔时间,保障医务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需要加班时,按法定程序进行,并依法支付加班费,不应通过常态加班和侵占节假日来解决。以制定专门制度的形式将医务人员的劳动权具体化更有利于维护医务人员合法休息的权益。此外,要合理确定医务人员薪酬水平,工资分配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等人员倾斜,提高手术、护理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 ,使医务人员得到与其劳动付出相适应的工资。

(二)充分发挥劳动监察的监督保护作用

劳动监察作为劳动监督的一种方式,在监督执行劳动法律规范上起着核心作用。设立劳动监察制度的基本目的在于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因此,加强劳动监察有利于落实医务人员的劳动权,在实践中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劳动监察机关通过不定期检查的方式,督促医院对休息休假以及加班管理等相关规定的遵守;通过定期巡回监察的方式,及时发现违反规定侵犯医务人员劳动权的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罚。通过加强劳动监督监察的力度,提升监督人员素质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劳动监察制度,充分发挥劳动监察对医务人员劳动权的监督保护作用。

(三) 进一步扩大《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范围

我国《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 。即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目前,我国人事制度还处于改革过程中,《劳动合同法》第96条特别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这说明公立医院作为事业单位与其医务人员发生的劳动合同的争议除特殊规定外,可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医疗改革的推进,未来公立医院将会实行全员合同聘用制,医院也在逐步市场化。因此,公立医院医务人员的劳动者性质将会进一步明确。建议逐步将公立医院医务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这不仅符合我国医疗改革的趋势,更有利于还医务人员普通劳动者的身份,保障其享有的合法劳动权益。

注释:

医务人员生存环境堪忧:78%医生不希望子女从医.见中国青年网.http://news.youth.cn/gn/201310/t20131026_409468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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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于中国医师协会2015年3月发布的《中国医师职业状况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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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北京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发〔201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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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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