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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再生产价值视角的女性生育和劳动权益保障*

2023-01-08黄桂霞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生育人口劳动

黄桂霞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妇女研究所,北京 100730)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口问题,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以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继2013年实施“单独二孩”政策、2016年推出“全面二孩”政策后,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其中“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的政策设计对于保持人力资源禀赋、保障女性生育权益、增强女性生育意愿意义重大。但是也应看到,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遭受显性或隐性歧视的案例层出不穷,因生育中断职业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劳动收入性别差距持续扩大,“全面三孩”政策有可能加剧这种态势,进而影响人们的生育意愿。新时代,如何保障女性生育和劳动权益,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同时,促进男女平等和经济社会发展,是一个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及相关研究

很长一段时期,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物质生产在社会发展中占据主导地位,对社会制度和社会发展的决定作用更根本、更重大[1]。针对改革开放之初人口多底子薄的国情,我国执行的是限制性的计划生育人口政策。21世纪以来,我国生产力水平显著提高,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的发展和需要成为社会发展的首要目标。我国逐渐从人口红利阶段进入人才红利阶段,伴随着老龄化少子化的发展,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从“单独二孩”到“全面三孩”,可以看出国家对人口再生产的重视。

“全面三孩”政策对满足生育需求、改善人口结构、保持人力资源禀赋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比如:可以最大限度发挥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动作用,积极应对生育水平持续走低的风险,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2];可以为实现适度生育率、调整区域人口发展和满足不同人群多样化的生育需求提供空间[3];可以为新型红利的出现和中长期人口红利的持续创造条件,更加凸显家庭规模的差异化和多样化[4]。对此,有专家从三孩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对减轻生育成本、为女性及家庭更好地实现生育权提供政策支持等方面进行了讨论。三孩政策的主要意义在于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生育意愿和生育需求,并努力消除制约和阻碍人民实现生育意愿和生育需求的各种困难。因此,在提出生育政策的同时,就提出了与人口政策实施紧密相关的各项社会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包括与生育紧密相关的婚嫁、怀孕、生产、哺育、托幼、教育等问题,以及与此紧密相关的女性职业生涯中断、女性工作—家庭冲突、女性职业发展困难等问题[5]。

性别研究学者更多关注三孩政策及配套措施对女性和性别平等的影响。各地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等做法,尤其是增设父母育儿假是生育配套支持措施的一大亮点,它改变了生育是女性单方责任的传统观念,强调男女两性共担育儿责任,从根本上讲也是对妇女权益提供的特殊保障[6]。研究发现,子女数量对育龄夫妻市场劳动时间的影响成为育龄夫妻生育决策的关键动力,子女数量与已婚女性的市场劳动时间呈现出线性负相关关系,与已婚男性的市场劳动时间呈现出线性正相关关系[7]。网络上,公众对三孩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评价总体呈消极和中性情绪,其背后存在政策兼容性和系统性不够、配套支持措施未能落地、经济压力太大、无法平衡女性工作与家庭的关系、无人照料小孩等多方面因素[8]46。三孩政策的实施无疑会减少女性的市场劳动时间,加重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地位。

生育影响女性劳动权益、加剧工作家庭冲突,是女性生育意愿下降、生育政策转变未能明显提升生育率的主要原因,也是影响三孩生育政策落实的不利因素。专家认为,育龄女性承受的职场歧视、就业与生育的冲突让女性作出放弃生育多孩的决策,长期低生育率引起的人口负惯性作用以及育龄妇女生育意愿的持续低迷使得未来我国的生育率有进一步下降的可能[9]。生育成本和托幼服务缺失的家庭困境、就业歧视增加的职业发展困境以及社会规范或社会压力,都是阻碍女性生育意愿的因素[10]。“单独二孩”“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一些家庭特别是年轻夫妇想生不敢生,经济负担重、婴幼儿无人照料和女性难以平衡家庭与工作的关系是人们不愿意生育二孩的三大主因,其中认为“经济负担重”的占75.1%,认为“没人带孩子”的占51.3%,认为女职工生育后工资待遇下降的占34.3%,实际上女性因生育导致收入降幅超过一半的达42.9%[2]。

对于如何在保障女性生育和劳动权益的基础上贯彻落实三孩政策,有专家提出,工作家庭冲突不仅是职业女性面临的困境,也是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低迷的重要原因,应推动政府、社会、企业界和男女两性等多元主体参与的缓解女性工作—家庭冲突的社会机制建设[4][11]。解决父母特别是女性育儿与工作之间平衡问题有两个路径:一是社会共担生育责任,生育成本社会化,由国家和社会在婴幼儿照料方面为家庭提供高质量的托育、托幼服务,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生育休假等各种待遇,而不是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二是加强男女共担育儿责任的宣传,由父母共同承担婴幼儿照料责任[6]。也有专家认为,需要从落实住房、教育、就业、医疗、养老等配套政策、家庭支持政策与女性就业权益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回应[8]46。如吕昭河和谢玉球认为,可以借鉴那些深陷“低生育陷阱”的发达国家经验,通过“给钱”“给假”“降税”和“帮养”等降低家庭生育成本的方式鼓励生育[12]168。要扭转育儿只是女性责任的观念,树立生育不仅是女性的责任,也是家庭的,更是全社会的责任的观念,政府和劳动力市场都需要分担一定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综上所述,以往研究从平衡工作家庭关系、降低生育成本的角度对保障女性劳动权益、提高生育率等进行了讨论,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但对于生育的社会价值没有作深入讨论,容易出现治标不治本的结果,而很多配套措施因未能很好兼顾企业效益,导致在实践中难以落实到位,效果大打折扣。本研究从人口再生产和物质生产两种生产理论出发,认为生育不仅是女性或者家庭的情感选择,必然也是依据当时或预期的生育的市场价值进行的选择。许多家庭所谓“生不起”和“养不起”,主要原因在于生育行为成本的内部化和收益外部化错位造成的[12]168。无论是养儿防老、传宗接代,还是不婚不育,都有劳动力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蕴含其中。所以,无论是女性生育意愿下降,还是所谓的家庭抚育能力不足而放弃生育多孩,都是社会对女性承担主要责任的生育的社会价值不认同的体现,这也是导致女性生育与劳动就业冲突的根源所在,其本质是两种生产的冲突。

二、女性生育和参与劳动就业存在矛盾冲突

物质生产与人类自身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二者协调会促进社会发展,不协调则会制约进而阻碍社会发展。生育和劳动就业是女性参与人口再生产和物质生产的主要方式,二者协调则会促进女性发展,不协调则会掣肘女性发展。实践中,由于时间和精力的有限性,女性在生育和劳动就业方面存在矛盾冲突:一方面,生育影响女性劳动就业权益;另一方面,劳动就业也一定程度上影响女性生育权益和子女成长。实践中女性面临的工作—家庭冲突,实质上也是参与两种生产之间的冲突。

(一)生育的社会价值不被认同,女性参与两种生产面临冲突矛盾

物质生产与人口再生产之间的冲突矛盾与不平衡是掣肘女性发展和男女平等的主要因素。女性与男性一样是物质生产的主体,是创造历史、推动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妇女能顶半边天”;同时,女性作为主要责任者承担着生殖抚育、家庭照顾以及家教、家风的传承与发展的重任,在人类自身生产中作出了难以替代的贡献。但由于时间精力的有限性,女性难以在两种生产中同时发挥主导作用。这也导致女性生育权益和劳动权益保障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相互制约。倘若过度保护女性生育权益,可能会危及女性就业权。比如社会上很多人提出延长女性产假至1年甚至3年,这样的做法会大幅度增加企业用工成本,加重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进而影响女性就业和职业发展。倘若只注重保障女性劳动力市场的平等权益,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女性的生育权益,如为了降低女性生育对企业的影响,缩短产假时间,会导致女性不能很好地恢复劳动能力,影响身体健康。

人口老龄化与育儿精细化等加剧了家庭照顾负担,以及市场经济对职业、工作效率、工作时间的要求,使得兼顾工作与家庭越来越难。女性在以生育为主的家庭劳动与物质生产为主的市场劳动之间面临越来越多的矛盾与冲突,面临“生”与“升”的二难选择。于是,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女性为照顾孩子退出劳动力市场,另一方面很多职业女性自我发展需求提高,推迟结婚、生育,甚至不婚不育。“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从属地位加剧了她们在家庭内的从属性,在家庭的从属性又加剧了她们在劳动力市场的从属地位。”[13]如果她们不能自由走出家庭选择参与公共劳动,那么无论在家庭还是在社会都难以得到尊重和发展。参与公共劳动是妇女解放的先决条件,但是公共劳动可能会影响到女性的生育权益。如果她们不能自由选择留在家庭且有一定基本保障,那么妇女解放在一定程度上又产生了新的制约。

在中国,女性受教育程度迅速提高甚至超越男性,性别差距缩小,但是劳动收入的性别差距却呈现扩大趋势,女大学生就业创业遭遇各种隐性歧视,女性生育后再就业更加困难。与此同时,生育政策的转变并未提高女性的生育意愿,“全面二孩”政策未能如预期般提高生育率。从时间精力来看,女性在产假、哺乳假等期间工作投入较少,因承担较多的家庭照顾责任导致其投入劳动力市场的时间精力低于男性,工作家庭冲突对女性的影响远远高于男性。归根结底,是生育和劳动就业的矛盾冲突以及女性生育的社会价值的不被认同造成了上述问题。

(二)生育影响平等就业和发展,女性劳动权益受损

贝克尔认为,在生命的不同阶段,个人的时间价值会发生变化,30—55岁,时间价值相对较高[14]。如果该阶段的女性尤其是高人力资本含量的女性花太多时间精力用于从事“没有社会价值”的生殖抚育等家庭劳动,不仅会造成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也会影响她们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个人发展和社会地位的提升也会受到影响,甚至会影响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只要妇女仍然被排除于社会的生产劳动之外而只限于从事家庭的私人劳动,那么妇女的解放,妇女同男子的平等,现在和将来都是不可能的。”[15]152

1. 生育影响女性就业和职业发展

性别歧视使得女性就业难,职业中断比例高,就业质量低,三孩政策可能会加剧这种状况。女性虽然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劳动参与率,但呈下降趋势。2013年,女性人口占总人口的48.8%,就业人口占总就业人口的45.0%。2019年,女性人口占总人口的48.9%,就业人口占就业总人口的43.2%。从用人单位来说,企业因女性生育甚至职业中断而减少她们的培训机会,职业晋升时也会较少考虑女性,导致女性人力资本存量、职业积累少于男性,更多就职于低收入行业或职位;从女性个人来说,为了更好地照顾孩子,就业时倾向于选择离家近、工作方式和时间相对灵活的职业,就低就业明显[16]。同时,由于公共托幼园所短缺、儿童照料成本高、面临较大的工作—家庭双重压力,不少青年职业女性因生育而中断职业,甚至退出劳动力市场。数据统计发现,我国从事非农劳动女性1971—1980年因生育中断职业的比例仅为5.9%,2001—2010年达到35.0%[17],近年来一直保持较高的比例。2019年城镇失业女性未工作的原因占比最高的是料理家务,为32.7%,男性这一比例仅为2.9%[18]62。

2.生育影响女性劳动收入

生育、教育子女占用了女性用来学习和提高职业技能的时间精力,女性人力资本投资较少,参与公共劳动时间也少,在劳动力市场处于相对劣势,导致其就业层次、就业质量相对较低。女性为照顾孩子就低就业,使得她们的人力资本未得到充分利用。这些都会降低女性的劳动收入。研究证明,生育第二个子女之后,女性的年工资和小时工资会分别下降25.8%和26.9%,而在生育第三个或更多子女之后,女性年工资和小时工资的下降幅度则高达87.5%和86.0%[19]。青年女性生育后主动或被动中断职业,则会导致劳动收入大幅降低甚至失去劳动收入。女性劳动收入低,劳动收入存在较大性别差距,与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有关,与女性公共劳动投入较少、协调工作—家庭花费较多精力有关,其实质是女性生育以及家庭责任负担较重,人口再生产的社会生产价值未能得到社会公正的认同,也未得到相应的保障或经济补偿。

3.生育影响女性社会保障权益

女性平等发展,不仅需要就业,还需要获得平等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权。我国中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导致劳动力市场中处于相对劣势的女性获得的保障也较男性差,表现为社会保险参保率和保障待遇水平低于男性,待遇较高的城镇职工保险参保比例低,待遇水平较低的城乡居民保障参保比例高,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少导致养老金水平低。而越来越多的女性中断职业直接影响她们的社会保障享受资格等。随着全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女性养老保险参保率与男性相差不多,但女性因职业中断、退休较早等因素的影响,退休金/养老金保障水平明显低于男性。

(三)公共劳动参与影响女性生育权益和子女健康成长

“参与社会劳动是妇女解放的先决条件”,劳动就业解放了女性,使她们实现了经济独立,社会地位提高,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她们的生育以及抚育权益。

1.女性生育意愿降低,晚育或放弃生育

随着男女平等的不断推进,尤其是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她们更倾向于个体自我价值的追求,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她们的生育意愿。很多女性为就业与单位签订几年内不生育的协议,或为职业发展/晋升一再推迟生育,错失最佳生育年龄,导致不孕不育的比例升高,高龄产妇比例大幅提高。1990—2015年女性平均初育年龄从24.1岁推迟至26.3岁,平均生育年龄(所有孩次)从24.8岁推迟至28.0岁[20]。育龄妇女的平均初育年龄从1990年的23.4岁提高到2017年的26.8岁[18]23。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育率的提高。

2.劳动保护不足影响女性生殖健康,不孕不育比例提高

如果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比较恶劣,比如长期暴露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环境或者工作强度太高等,会对职业女性的身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影响她们的健康和生育安全,导致流产比例高,新生儿健康状况也相对较差。恩格斯早就注意到,“工厂女工分娩比别的妇女困难”[15]19,而失业的恐惧使得女工提早结束产假,尽快返回工厂,出现产后综合征。当前,我国虽然有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但是对于就业受限的女性来说,如果不在这样的环境中工作可能就得失业,而且有更多女性为保住岗位或职业发展/晋升等,提前结束产假回到工作岗位,影响到身体健康。其实,即使是办公室白领,加班熬夜,也一样会影响身体健康,严重的会导致不孕不育。中国人口协会、国家计生委联名发布的《中国不孕不育现状调研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底,我国的不孕不育患者已超过6000万,男女患者各约占一半,而且越来越年轻化,不孕不育率从20年前的2.5%—3%上升到12.5%—15%[21]。

3.女性照管孩子时间缺乏,影响母亲权利和孩子健康发展

当前,女性可能被市场经济裹挟着将全部时间和精力投入公共劳动,无法很好地履行母亲的义务,承担起母亲的责任,给家庭尤其孩子的成长教育带来较大负面影响。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就提道,“在工厂区,小孩子因缺乏照顾而酿成的不幸事件就惊人地增加起来。造成这样高的(儿童)死亡率的原因,除了当地的情况外,主要是由于母亲外出就业,以及由此引起的对子女的照顾不周和虐待。”[15]10改革开放后,单位托幼园所关停并转,托儿服务严重缺乏,双职工家庭无法照顾孩子,只能将其送回老家,等到上学时再接回身边。近年来,农村人口流动,尤其是农村妇女的大量流动,使得很多农村孩子成为留守儿童,与祖父母生活在一起,有的甚至是几个孩子共同生活。他们基本上处于无人看管状态,发生意外的比例很高,也无法享受到父母的关爱。父母长期与子女分离,缺乏对孩子的爱与关怀,无法享受为人父母的欢愉;而没有父母陪伴照顾长大的孩子,缺少对家庭的眷恋,以后对自己的家庭可能也难以付出太多的关爱。

三、重估人口再生产价值,促进两种生产协调发展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道,“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22]两种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二者不可分割,应该是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女性在两种生产中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只有处理好两种生产协调发展的度,才能更好地推动男女平等和社会发展。新时代,既要重视女性在物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为女性参与公共劳动提供保障,包括劳动就业权、同工同酬以及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又要把握人口再生产规律,适应我国人口政策,在提高人口质量的同时提高生育意愿。帮助女性协调生育和劳动就业冲突,其本质也是更好地处理人口再生产与物质生产的关系,既要重视女性在人口再生产中作用与价值的认同,也要保障女性平等劳动就业的权益。

(一)人口再生产作为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具有明显社会性

人类自身再生产的过程也是家庭为社会提供劳动力的过程,具有极大的社会价值。一方面是生产的劳动力使用价值的实现。人口再生产为劳动力市场提供人力资本,是社会物质生产的根本。另一方面儿童自身具有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增强了人口再生产的公共性。劳动力的培养本身具有社会价值,虽然抚养教育的劳动投入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但其中也蕴含着基本的无差别的劳动,那就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的生存发展,体现于劳动力市场的平均劳动力价值,有差别的投入可以作为劳动力的附加价值,体现在其高于劳动力市场平均水平的那部分价值。所以,人类自身再生产的基本单位虽然是家庭,但所创造的社会价值的直接受益者是国家与社会,这亦是人口再生产公共性的体现。

周恩来同志指出,“没有尽母职的良好环境,单靠妇女本身去尽母职是不够的,而且会困难重重的。一个男子没有足以赡养全家的薪资,一个女子没有社会职业的保障,尤其是结了婚的女子更有失业的危险,怀孕的无胎教可说,无休息可能,育儿的无社会津贴,无托儿场所,做工的连哺乳时间都不可得,做保姆教员的也未能得到生活安定,更说不上奖励优待。这些问题不解决,母职的提倡不仅是片面的,而且要妇女们普遍地尽母职,也是不可能的”,“要使妇女们能尽母职,必须以全社会的力量助其成,而不应仅仅责成妇女”[23]。这从另一个角度证实,人口再生产需要国家、社会、家庭合力,要承认人口再生产的社会价值,使得选择生育的女性无论是否就业都能获得基本的保障,而选择就业的女性在劳动力市场可以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待遇,能较好地协调工作与家庭,保障她们的劳动权益。

(二)人口再生产具有与物质生产同等重要的社会价值

人口再生产与物质生产一样是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且人口是“全部社会生产行为的基础和主体”[24]。“生儿育女的妇女对国家做出的贡献决不小于用自己的生命抗击侵略成性的敌人来保卫家园的男子。”[25]229妇女作为母亲,不仅承担着生育子女的主要责任,在子女养育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即使是最天才的人物也是由母亲所生,他所具备的最优秀的素质往往归功于母亲”[25]247。斯大林从国家未来发展的角度揭示:“女工和农妇是我们青年——我们国家的未来——的母亲和教养者。”[26]这些论断给妇女在人类自身生产中的特殊贡献赋予了社会意义和价值。

马克思主义认为,“参加社会劳动是妇女解放的一个重要先决条件”。以经济独立为先决条件的解放,不是妇女真正的解放,而是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将个体与家庭当作经济理性的存在,摆脱了经济剥削与压迫的解放。倘若女性必须走出家庭,放弃教养甚至哺育子女的权利和责任,从另一个层面来说是对她们情感劳动的剥夺。女性通过家庭劳动的方式来参与经济活动是几千年来妇女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方式,但是在“人们在社会上和家庭中的地位,归根到底是由人们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决定的”标准下,女性家庭劳动的社会贡献被低估,社会价值难以获得认同。这一论断其实是以物质生产为主的社会劳动为标准,将物质生产劳动凌驾于人口再生产之上。妇女的劳动权益一方面是公共劳动中从事物质生产的劳动权益,另一方面是家务劳动中进行人口再生产的劳动权益,两种生产都是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不能将公共劳动中的物质生产作为衡量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的唯一标准,需要将人口再生产纳入衡量指标,并且给予其与物质生产同样的社会价值、同等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

其实马克思主义分析妇女受压迫、男女不平等的原因时提出了两点:第一个是妇女只限于从事家务劳动,第二个是家务劳动是无足轻重的附属品。从而妇女获得解放与发展也可以有两个路径:一个是马克思主义提出的妇女大量地参加社会劳动,家务劳动只占她们极少精力,且逐步融入公共事业中;另一个则是家务劳动与社会劳动一样是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必要劳动,妇女无论是从事物质生产的社会劳动,还是从事人口再生产的家庭劳动,都是推动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当然,妇女不能只限于从事家庭劳动,而是有选择参加生产或家务劳动的自由,男性也同样可以选择参加生产或家务劳动,两者都一样得到社会的尊重和认可。在人口再生产中,除了生理决定的怀孕生产和哺乳,其他的抚育和家庭照顾工作男女都可以平等参加。从不可替代性上来讲,怀孕和哺乳的劳动价值应该是更高的,应该得到更多的尊重和社会认同,而不是作为被歧视和压迫的理由。

(三)给予人口再生产主体生育的社会价值的认同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两种生产”的科学论断,既充分肯定了妇女在物质生产中的巨大作用,也对妇女在人类自身生产中的特殊贡献赋予了社会意义和价值。费孝通指出,养育孩子是“一件极其重要又极根本的社会事业”[27]。社会发展需要女性的人口再生产劳动,那么就需要以社会性的方式给予承认。生殖问题必须由女性个体完成,其价值衡量和支付方式由人口再生产在社会中的地位所决定。子女的养育尤其是教育问题,主要体现为家庭和学校以及国家之间的责任分担。既然人口再生产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就应该由国家承担主要责任,或社会与家庭共担,实践中由家庭承担主要责任的必须给予相应的价值认同和经济保障。所以,不仅仅是制定家庭友好政策让妇女在工作和家庭之间更好协调,更为重要的是给予家庭劳动以社会认同和价值赋予。公共劳动与家庭劳动只是工作场所的变化,只存在为他人还是为家人的差异,不存在价值的差异,应给予家庭照顾者与社会化照顾相同的劳务支付。

妇女解放需要妇女更多地参与公共劳动,获取社会的认同,而家庭建设则需要女性更多地投入到家庭的抚育以及相应的家务劳动中来。妇女自身有社会参与和个体发展的需要,社会认同与家庭认同本是互相促进的,不能将社会参与当作妇女解放与发展的唯一指标,也要禁止将女性囿于家庭的无酬劳动,将妇女作为家庭甚至男性的附属。无论是公共劳动参与还是家庭无酬劳动的家庭建设,都需要得到社会与家庭的认同和价值回报。罗素设想的让已婚妇女获得经济独立的方式是,“有孩子的妇女只要愿意自己照看孩子就可以得到国家发给的工资。当然,光这样做是不够的,还必须规定,当孩子长到一定年龄时,妇女可以重操旧业。……既然孩子属于国家的利益,而不是父母的,他们的费用理应由国家支付,而不应让这沉重的担子落在父母身上”[28]。

近年来,我国生育政策的几次调整,无形中加大了生育对女性职业发展的影响。传宗接代、多子多孙的生育理念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优生优育、追求自我发展与社会价值成为女性的主流价值观。新时代,要跳出原来局限于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的理念框架,重估生育的社会价值,将人类再生产纳入社会必要劳动来给予价值认同,不再局限于对女性中断职业的生育津贴补偿,而是将生育作为一种社会生产,并承认它的社会价值,从公平的角度,对所有女性生育都赋予相同社会价值。生育,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大事,是整个人类社会特别重要的再生产,要由国家真正去统筹安排,使女性不再因生育而影响个人的职业发展和生活质量,不再将女性置于“生”还是“升”的选择困境中,而是给予女性更多的自由选择权和更好的制度政策保障,使得女性无论是走出家庭参与公共劳动,还是留在家庭为人口再生产贡献力量,都能获得基本的保障,都能得到社会的尊重,唯此,女性才能获得真正的平等与全面发展。

四、国家、社会、家庭:合力保障女性生育和劳动就业权益

女性想要获得平等发展,就需要参与社会生产,而生殖又是人类繁衍、种族延续的基本,是女性不能放弃的再生产责任。其实,女性生育和劳动就业是相辅相成的,生育本身就是为劳动力市场提供潜在的劳动力,同时优质的女性人力资本所创造的价值完全可以抵消短期生育的影响。因此,承认人口再生产的社会价值,推动两种生产协调发展,缓解女性生育权和劳动就业权益之间的矛盾,保障生育为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充足劳动力,而劳动力市场又为生育女性提供基本的保障,是当前保障生育和女性劳动就业权益的最佳方式,也是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释放性别红利的有效途径。

(一)国家承担主体责任

从国家角度来说,政府要提供更多的配套措施,包括更全面的生育保障、0—3岁的普惠托育服务等,来减轻家庭生育尤其是照料负担。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更加重视促进男女平等就业,推动女性实现更高质量、更加充分的就业。同时,不断完善生育保障制度政策,保障女性生育权益,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大力发展普惠型托育服务,鼓励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帮助女性更好应对工作与家庭之间的冲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女性就业、生育保障、劳动保护以及职业中断后的再就业服务等方面都作出相应的规定,既有保障女性生育的配套措施,也有对女性劳动就业权的保障。

1.消除就业和职业性别歧视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女性平等就业和平等获得收入对于提高她们社会地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中应重视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完善就业支持体系,创造性别平等的就业机制和市场环境,推动女性实现更高质量、更加充分的就业,不断提升女性就业创业能力。成本增加是大部分用人单位不愿招用女性的主要原因,因此,建议对用人单位出台相关的激励性措施,以平衡女性权益与企业发展之间的矛盾。例如: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为女性生育后回归岗位或再就业提供支持,增强女性再就业能力,加强督察,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甚至辞退。

2.分担女性和家庭生育的社会成本

家庭尤其女性在人口再生产中的角色一直没变,抚育责任越来越重,需要国家给予更多支持。应制定面向所有女性的生育保障,包括免费生育、普遍的基本生育津贴等。应针对不同女性群体制定不同的津贴标准:在业女性按原来的生育津贴政策由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是因生育暂时中断劳动的女性,她们属于非自愿中断职业,与失业无异,可以由失业保险按照生育津贴的标准发放;不在业女性的生育津贴标准可以参照当地平均工资,发放期限为国家法定产假。把因生育中断职业或进入灵活就业的女性自动计入公共养老金待遇,比如生育一个孩子有3年(至少1年)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期,体现生育养育的社会价值。

3.分担企业生育成本,降低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

目前,企业承担了生育保险的主要责任,借鉴疫情期间的政策,对于聘用一定比例女性的企业,可以减半征收,以增强女性就业竞争力。在个税扣除上设计两性差异的优惠比例,给女性一定的税收优惠,相当于“女性自带粮票”,降低企业招用女性的用工成本,增强女性的就业竞争力,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女性。同时,采取鼓励性措施或者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推进育儿假落实。比如,对于执行育儿假政策的用人单位,既可以进行荣誉表彰,也可以通过税费减免、生育保险减半征收等为企业分担压力的方式进行激励。

4.建立普惠式托育服务体系,为女性就业解除后顾之忧

女性不想生育的主要原因是生育的经济成本太高,家庭养育的经济压力太大,应通过公共服务和现金补贴减轻家庭照顾的负担和育儿成本。一种方式是为家庭提供付得起、又能放心的托幼机构,增设公立托幼机构,提高公共托幼的可及性,同时,降低私立托幼机构的申办门槛,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降低办园成本;另一种方式是提供现金补贴,以使照顾者比较容易协调家庭和工作的关系。例如日本推进幼儿教育无偿化的政策,法国对有3岁以下孩子的家庭增加育儿补贴以及对雇用他人照顾子女的家庭提供补助等。

5.保障女性平等社会保障权益

根据马克思的分析,社会保险是劳动的必要扣除,是对劳动者报酬的延期支付。劳动者有权力参与社会分配与再分配,并得到社会保险以及各种劳动保护措施,以保障其参与社会劳动的公正。给予所有参与社会必要劳动的女性以平等的保障,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保障作为社会再分配的重要手段,要充分考虑女性在人口再生产中的贡献,在制度和政策制定贯彻落实时适度向有家庭责任尤其是承担生育责任的女性倾斜。对于占比较高的灵活就业女性,应将她们纳入职工保险,尤其要尽快纳入生育保险,保障她们可以享受较高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从社会与劳动力市场来说,需要创造职场上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发展通道,保障女性的职业发展和个人社会价值的提升与认同。性别平等也是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的竞争力,可以实现企业和职工双赢。媒体要大力宣传男性的家庭角色,推动家庭领域的性别分工变革,动员男性从社会走向家庭,缓解女性所面临的工作家庭冲突。

1.用人单位用工更加规范

用人单位在招录、招聘女工时,应避免隐性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在管理中,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建立哺乳室、孕妇休息室等设施,为有需要的生育女性调整岗位,设置待岗、配岗等,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

2.创造弹性办公环境

《决定》将生育友好的工作家庭平衡措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用人单位应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工作时间。

3.为女性生育后的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产假和哺乳假短时间内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女性的职业发展,可以借鉴自然科学基金一揽子政策规定,如女性科研人员因孕育可以申请在研项目推迟结题,申请青年科学基金的年龄放宽5岁等。用人单位可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适度考虑女性的生育问题,比如现在的“非升即走”制度,生育女性可以比其他人多3 年限期。

4.落实育儿假、产假、陪护假等休假制度

应支持男女职工共同履行家庭责任。除保障女性法定的产假时间外,还应鼓励男性休陪产假、育儿假等。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可以提供普惠托育服务,为有家庭照顾责任的员工提供支持。

(三)父母共担抚育责任

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重要场域,妇女不仅承担着怀孕生育负担,在抚养教育中也承担着主要责任。虽然说隔代照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女性的育幼负担,但是从父母双方来看,在教育子女方面依然是母亲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儿童是家庭的成员,能够为家庭带来情感寄托与未来的经济支持和照料支持,但受益的不仅仅是承担主要养育责任的母亲,父亲同样受益。从这个角度来说,父母应该共担责任,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基于生理差异的生殖是女性发挥独特作用的集中体现,但是在抚养教育中,两性的权利和责任是平等的,都需要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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