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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劳动关系治理百年历程*
——基于复杂系统视角的研究

2023-01-08杨河清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劳动系统

魏 巍,黄 伟,杨河清

( 1.北京物资学院 商学院,北京 101149;2.中国人民大学 劳动人事学院,北京 100872;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劳动经济学院,北京 100070 )

一、引言

“中国共产党立志于中华民族千秋伟业,百年恰是风华正茂。”[1]建党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劳动关系系统形成和发展的核心与基础。历史也是一种意识形态。站在建党百年的历史节点,应当秉承回顾历史、总结现在和面向未来的取向,总结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华民族走向独立、富强的过程中为劳动人民谋幸福的成功经验,归纳通过劳动关系治理促进经济崛起和社会稳定的成功模式,探索不同历史阶段党在领导劳动关系治理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关键作用。这种回顾和总结能够从侧面折射出中国共产党为中国人民谋幸福的初心和使命,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具象,在不同经济体制、不同社会情境中有不同的内涵。劳动关系源于对“劳动”问题的回应[2]。在西方,劳动关系被称为产业关系(Industrial Relation),英美学界关于劳动关系的研究存在多元论、一元论、马克思主义等多种视角。由于各国历史文化和经济、政治体制不同,劳动关系分为欧洲大陆模式、盎格鲁—撒克逊模式(英美模式)、斯堪的纳维亚模式和莱茵模式[3]。Clegg认为,产业关系的核心是就业规制(Job Regulation),主要研究工会、雇主、政府多个主体互动过程中的规则制定[4]。Kaufman和John认为,劳动关系研究应当涵盖各种类型的雇佣关系及各种可能解决劳工问题的方法[5]。在中国,有学者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所结成的一种社会经济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结合的具体表现形式[6]。劳动关系被赋予了社会意识形态和经济体制的情境要素,与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属和社会体制息息相关,而中国共产党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形成和道路选择的主导者。

“劳动关系”一诞生就肩负着解决劳工问题与缓和劳动力市场中劳资双方结构性矛盾的使命。一个政党对于一个国家劳动关系的影响逻辑和影响路径是一个宏大而复杂的话题,因为它取决于不同国家的历史文化情境、政治制度、国家治理模式和国民意识形态等综合因素。例如:在英国,工会通过建立政党来影响劳动关系;在意大利、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政党建立工会以动员工人支持其纲领;在美国,工会和民主党之间存在着非正式但非常牢固的关系。在一个国家不同历史阶段,其经济体制的特征、经济发展需要也决定了劳动用工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的特征,进而影响劳动关系。西方对产业关系的重视源于资本主义工业化大生产带来的资本与劳动的冲突升级,最终对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进行重组。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拥有世界规模最大的制造业,也有规模最大的工人群体,仅用几十年时间就走完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工业化历程。这个过程中,党的卓越领导力和把党的理论适时转化为路线方针指导实践的高效执行力,促成中国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关系治理的独特道路,也建立了中国特色劳动关系系统。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劳动关系治理的百年回顾,正是对“党的领导如何通过理论、实践、道路选择形成中国特色劳动关系治理体系”这一问题的探索。

作为我国复杂系统管理学术体系的内核,系统被定义为“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若干组成部分结合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7],功能性和整体性是其基本属性。从辩证唯物主义视角看,系统是能够反映和概括客观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并形成一个整体和具有某种功能的最基本概念[8]。系统科学是通过系统的思想和视角来研究各纵向科学所涉及领域的问题,并形成这些问题共同的本质属性和规律、建立相应的理论与技术体系的科学[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坚持系统观念”是“十四五”时期必须遵循的五项原则之一。通过复杂系统视角看中国百年劳动关系治理,可以发现,其迭代过程中既有系统结构上的创新,也有系统功能上的演进,劳动关系系统功能正是体现了一个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输入与输出的变换关系。结构是“部分的秩序”,功能是“过程的秩序”[10]。劳动关系的中国理论,是对系统的结构、功能和行为的总结,是系统的结构、功能和行为的内在规律。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过程中复杂系统管理将成为新时代管理思维范式、实践范式与研究范式的基础性思想和工作方法。百年回望,中国情境和中国特色的核心在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挖掘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过程中,劳动关系系统与政治、经济建设系统等外部环境互动,劳动关系主体创新和治理体系创新的过程,进而总结中国特色劳动关系系统的核心逻辑和制度优势是本研究的意义所在。

二、中国实践:中国特色劳动关系治理体系的迭代与升级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劳动关系治理的过程,是与不同时期社会主要矛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呼吸共命运的过程。党领导下的劳动关系系统,是动态的系统,是充满活力的系统,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系统,是协调矛盾、寻求最大共识的系统,是新时代社会主义事业的子系统。中国特色劳动关系系统的迭代与升级是与历史文化底蕴相结合的创新实践。

(一)劳动关系系统萌芽时期(1921—1949)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定的革命根据地劳动斗争纲领和劳动法,是党不断学习、探索和积累经验的成果。随着革命形势的变化,中国共产党始终在关键时点把握正确方向,调整和升级革命根据地的劳动关系系统的功能。它经历了从在苏区争取和保护工人阶级的权益,到有限度的“劳资间的斗争”,再到抗战中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的“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变革。从以政治斗争为主的工农联盟为特点的苏区劳动关系系统,到抗战中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以经济斗争为主的劳动关系系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劳动关系系统呈现出高度的适应力,在保护工人阶级的政治权利和地位以及经济利益的同时,能够适应外部革命环境的变化,为建立统一战线、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作出了贡献,充分展现了中国共产党协调系统功能的强大能力。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4—1927),中国共产党制定的劳动斗争纲领,为推动全国工人运动和劳动立法确定了基本的指导方针[11]。基于复杂系统视角,中国共产党、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及历次全国劳动大会或省市工人代表大会等都是劳动关系系统中的重要主体。在劳动斗争纲领指导下,《劳动法案大纲》《中华全国总工会总章》等规范性文件,成为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劳动立法的萌芽,在全国工人运动和工会系统中具有极高的权威。此外,相关会议通过的有关保护童工、女工的基本原则,也是劳动关系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12]49-58。这一时期,劳动关系系统争取和保护工人阶级权益的功能是通过劳动斗争纲领和劳动法规来发挥作用的,主要包括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在北洋政府统治地区,组织群众与反动当局和中外资本家进行斗争,并在工人运动高涨地区开展罢工谈判;第二种是在1924年第一次国共合作实现后,通过劳动立法为工人阶级争取更多权利[12]18-26。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1937),工农民主政权通过劳动斗争纲领和劳动立法,建立了苏区和陕甘宁边区的劳动关系系统。这一历史时期,党中央和各级工农民主政府先后制定了许多劳动斗争纲领和劳动法规。全国劳动大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各边区的工会领导机关也通过了一些有关劳动问题的决议案。1929年11月,第五次全国劳动大会在上海举行,大会确定中国工人阶级当时的根本任务是:联合农民结成坚固的革命同盟,准备武装暴动,推翻帝国主义与国民党的反动统治,消灭封建残余,实行土地革命,建立工农兵代表会议——苏维埃政权,完成中国革命,以达到工人阶级的解放。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临时政府,明确了中国红色政权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13],实行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工农民主专政。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最早的宪法性质文件。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是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法之一。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大大提高了苏区工人的社会地位和组织程度,激发了工人群众的政治热情,使他们在参政、参军方面作出了突出成绩。中国共产党用立法的形式将中国工人阶级和革命人民已经取得的革命成果和纲领体现在根本法中,成为中央临时政府制定和实施劳动法的立法依据。苏区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使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普遍订立,失业工人得到了部分就业或适当安置,缩减了工作时间,改善了劳动条件,不同程度地提高了工人工资,激发了苏区工人的生产热情和参加后方工作的积极性[12]127-145。陈云同志指出:“工人阶级一方面要争取改善自己的生活,另一方面必须把发展苏区的经济,巩固工农联盟,巩固苏维埃政权,看成自己解放的根本任务。”[14]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到1934年10月主力红军撤离南方革命根据地,是工农民主政权劳动立法的主要发展阶段,此阶段劳动关系系统的功能是维护苏维埃政权的整体利益。“巩固苏维埃政权,这是无产阶级阶级斗争目前的最高原则。而巩固苏维埃政权,首先就是巩固工农的联合”[15]21,“使我们的《劳动法》更能适合于乡村,使我们在执行《劳动法》中巩固工农的联合”[15]23。这一时期,劳动关系系统的功能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一方面,要保护工人阶级利益,巩固工农联盟;另一方面,要发展经济,巩固苏维埃政权的根本利益。

1935年瓦窑堡会议后,中共中央决定将苏维埃工农民主共和国更名为人民共和国,并相应地改变一系列方针政策,包括团结小资产阶级和知识分子政策,改变对富农的政策,放宽对民族工商业资本家的政策。毛泽东在《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中强调 :“人民共和国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时代并不废除非帝国主义的、非封建主义的私有财产,并不没收民族资产阶级的工商业,而且还鼓励这些工商业的发展”,“在民主革命阶段,劳资间的斗争是有限度的”。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反帝国主义反封建势力的各阶层人民的利益的。人民共和国的政府以工农为主体,同时容纳其他反帝国主义反封建势力的阶级。这个时期是工农民主政权劳动立法的后期阶段,党在此阶段提出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劳资间斗争是有限度的、鼓励发展民族工商业,这些政策主张成为劳资两利的前身。

全面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这个时期的劳动关系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开始呈现开放性和动态性。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中共中央将《中国共产党为公布国共合作宣言》交与国民党中央,提出团结抗战、实施民主政治、改善人民生活的主张。同年9月,国民党发表宣言并承认中国共产党的合法地位,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正式形成。抗日民主政权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联合一切赞成抗日又赞成民主的革命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对汉奸反动派实行专政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权。为了取得抗日革命的胜利,就要处理好革命政党、工人阶级、农民以及工商业经营者之间的关系,避免尖锐的阶级对抗。中国共产党及时调整劳动政策,兼顾劳资关系,以思想教育的方式来促进职工改变对权益的认识[16]41-46,并制定适合抗日统一战线的劳动政策,以便能够在改善工人生活和促进生产发展之间取得平衡。

1939年4月,《中共中央关于开展职工运动与“五一”工作的决定》作为适用全国的劳动斗争纲领,确定了工人运动的基本方针,即“与各抗日党派各抗日团体的工人运动进行统一战线,在统一运动中把工人组织起来,积极参加战争的各方面工作,在抗战中去解决工人失业饥饿与改善工人阶级政治经济文化的地位,以增加抗战建国的力量”。1940年以后,中共中央对抗日根据地工人运动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研究,针对根据地工人运动的实际情况先后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各抗日根据地劳动政策的初步指示》(1940年12月)、《论政策》(1940年12月)、《中共中央劳动政策提纲(草案)》(1941年3月)、《中共中央对晋东南抗日根据地职工运动的指示》(1942年4月)等文件,明确规定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劳动政策的各项基本原则,为抗日民主政权的劳动立法奠定了正确的指导方针。《中共中央劳动政策提纲(草案)》从理论上论述了中国工人阶级的历史使命,系统全面地阐述了新民主主义劳动政策的各项具体方针,明确抗日根据地劳动政策是以促进和加速抗日战争的胜利为目的,既要满足新民主主义的政治需求,也要满足促进国民经济的繁荣和发展的经济需求。毛泽东将这一时期的劳动政策称之为“两重性政策”,即适当地改善工人生活和不妨碍资本主义经济正当发展的两重性的政策[16]49-53。工会职能定位调整成以生产为中心,“领导工人努力生产,成为第一等重要的实际巩固边区的工作”。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45—1949),在党的正确领导下,这一时期的劳动关系系统具有强适应力,在外部多变的革命环境中进行动态调整,保持了系统自身的存在和运作能力。从抗日战争胜利到1947年秋人民解放军大反攻,部分地区重新制定并公布新的劳动法规,解放区的劳动立法得到空前的发展,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劳动立法奠定了坚实基础。1947年12月,毛泽东在《目前形式和我们的任务》中明确:“新民主主义国民经济的指导方针,必须紧紧地追随着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这个总目标。一切离开这个总目标的方针、政策、办法,都是错误的。”“劳资两利”是当时劳动关系治理的重要原则,其目的是由阶级对抗转向合作两利,实现互惠双赢。1948年8月,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上通过的《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确定了解放区劳动立法的基本原则。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将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纲领和斗争成果以国家立法形式确定下来,规定国营企业应建立在厂长领导之下的工厂管理委员会,私营企业应由工会代表工人职员与资方订立集体合同。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不同历史阶段,从以阶级斗争为特点的劳资对抗,到有限度的劳资斗争,再到统一战线下的公私兼顾、劳资两利,中国共产党顺应外部革命环境的变化,数次对劳动斗争纲领和劳动政策进行适时调整。这是对矛盾论的实践运用,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劳动关系系统的开放性和动态性的本质特征。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劳动关系治理的宝贵经验,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劳动关系规制和劳动立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劳动关系系统转型时期(1949—1978)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党领导下的中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即由新民主主义革命转变到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时期。在此阶段,劳动关系系统实现了转型,从劳资两利的新民主主义时期劳动关系系统转化成统包统配的计划经济时期劳动关系系统。系统内部结构和主体关系发生了重要变化,工人阶级的政治、经济地位大大提高,工人阶级的利益与国家利益实现了有效整合。

新中国成立后,国民经济虽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但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之间限制与反限制的斗争时起时伏,给国家经济带来很大影响。这种情况使得中国共产党不得不考虑加紧和扩大限制资本的措施,把对国民经济实行系统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提到日程上来。废除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工人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在经济方面面临的根本任务。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共产党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基本完成,以国家工业化为主要内容的“一五”计划也胜利完成,独立的工业体系基本建立[17]。同年9月,中共八大分析了当时阶级关系和主要矛盾的变化,认为“在我国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已经基本解决,国内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1957年2月,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人民内部存在着各种矛盾,必须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

这个时期劳动关系系统呈现明显的计划经济特征,劳动关系系统主体中资方不复存在,系统内部结构和功能重整。面对加强党对工会的领导、工会与群众的关系、工会与厂方行政的关系、国家利益和职工利益等问题,在公私兼顾理论指导下,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内部劳动关系中的矛盾问题,被认为主要是总体利益一致前提下的具体利益差别和公私矛盾,是社会主义人民内部矛盾。公私矛盾的存在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工会存在的客观基础。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是站在职工群众的立场上正确调节和处理公私矛盾,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

直至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经济体制逐渐转变为计划经济体制,在转变的过程中劳动关系主体中的资方逐渐消失。企业是国家的企业,全体劳动者都是国家的主人,也都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劳动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都没有独立的主体身份,双方不是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国家、企业、劳动者三方利益高度一致。1952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146次政务会议通过的《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规定:一切公私企业,对于因实行生产改变、合理地提高了劳动效率而多余出来的职工,均应采取包下来的政策,继续发放工资,不得解雇。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的公私合营企业的职工也采取相同的政策,所有包分配的人员,都成为用人单位的固定职工,不允许随便辞退。1957年1月,国务院《关于劳动力调剂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发布,我国统包统配的劳动关系系统正式形成[18]102-118。

这个时期劳动关系各个方面都由国家统一计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国家下达用工指标,在指标内招工,企业无权自行招用劳动力。劳动者无权自主择业,由国家统一分配安置就业。劳动关系建立后,工资分配、保险福利等都是国家统一制定政策、统一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通过政府的行政指令来实现的,劳动关系一旦建立,没有政府的行政指令,终身保持不变,直至劳动者退休。这种劳动关系形态在当时高效地把劳动力资源组织到国家建设初期的重点产业。“主人翁”是当时劳动者身份的重要特征,劳动者中涌现出大批“劳模”典型,极大地促进了当时生产力的发展,为中国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8]132-146。这个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劳动关系的治理是极具中国特色的。

(三)劳动关系系统变革时期(1978—)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济体制改革先后在农村和城市展开,这个时期中国特色劳动关系系统的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家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过程中,党领导下的劳动关系系统经历了一系列重大市场化改革:系统结构中的主体要素新增了市场化的雇主主体和雇员主体,重新界定了政府角色,充分激发了市场经济活力。这一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劳动制度恢复和改革试点阶段(1978—1985)。这个阶段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初期,劳动关系的计划经济特征仍然较重,但已开始向市场化方向转变。1979年,围绕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改革,劳动用工权和分配权开始部分下放到企业,逐步恢复了奖金和计件工资制度。1980年8月,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提出“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三结合”,劳动力市场的雏形基本形成。198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中指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优势的根本前提下,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长期并存,是我党的一项战略决策,决不是一种权宜之计。”在新的政策指引下,集体经济、个体经济有了新发展,还出现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个体联营共同发展的新经济形势。1982年9月,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重大命题,确定了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宏伟纲领。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要 “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坚持“多种经济形式的经营方式共同发展”[19]。中国开始进行市场经济改革,经济体制改革拉开大幕。1985年开始对国营企业普遍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并逐步探索实行灵活多样的内部分配方式。

这个时期,尽管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等非公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劳动关系协调的矛盾仍然集中在合同制工人的差别待遇问题和国企富余劳动力的转化问题上[20]。劳动关系主体互动过程中劳资矛盾并不是主要矛盾,劳动关系系统的功能主要是配合国家固定工制度,实现劳动力的优化组合。

第二个阶段是经济结构转型的重要阶段(1986—1994),这个时期劳动关系系统呈现出市场化特征。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得以恢复。同年10月,《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鼓励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党的十三大提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制度。1990年,我国在国有企业开始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1992年4月,《工会法》重新确立集体合同制度的法律地位,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开始在各类企业逐步推行。同年7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颁布,开始全面落实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分配自主权。同年9月,《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进一步要求经营基础较好的国有企业应当尝试对全员执行合同制。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中央明确提出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1993年7月,国务院颁布《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将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扩大到各类企业。同年8月,原劳动部发布《劳动监察规定》,逐步实现对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监管的法制化。

这个时期经济结构转变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国家进一步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开始对国有企业“两权分离”进行探索。劳动力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农村劳动力市场化,大批农民向乡镇转移。这个阶段的劳动关系系统的结构更加完整,劳方主体和资方主体逐渐明确。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被确立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模式的大背景下,劳动关系系统与外部经济系统和政治系统的能量和信息交换也逐渐增强。

第三个阶段是劳动关系系统市场化转型阶段(1995—2012)。1995年1月,《劳动法》的实施是劳动关系系统市场化转型的重要标志,这一阶段是劳动立法的黄金时期,很多标志性法律和政策文件都诞生在这个时期。这期间结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逐步推行了岗位技能工资制、岗位工资制等内部工资分配制度。许多企业探索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等分配办法,部分企业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试点。2001年8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共同建立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2002年建立了以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宏观调控体系。2004年11月,国务院颁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一步确立了劳动保障监察的性质和地位,健全了劳动保障监察制度。2007年6月,《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是这一阶段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同年还颁布了《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10 年10月出台《社会保险法》。至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体系的支架性法律基本具备[21]。这一系列法律的立法过程,也是对中国企业和劳动者进行劳动权益保障意识全面教育的过程。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城镇化以及外商投资带来的灵活就业群体和农民工群体的大规模形成,非公有制企业数量的增加,这个时期的劳动关系系统基本完成市场化转型,劳动关系系统的各主体地位逐渐明晰,自主协商、三方协调的格局逐步形成。从系统功能上来看,劳动关系系统与外部的互动和能量交换增强,作为劳动关系系统重要输出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形成了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主干,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集体合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劳动关系法律政策体系框架,劳动关系协调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新阶段。这个时期的劳动关系系统在系统功能维度的能量转化和处理 “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的整个过程中都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

进入新时代,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劳动用工主体多元化,劳动关系多样化,劳动关系系统主体逐渐成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载体,成为相对独立的两个利益主体,并形成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平等的契约关系。2015 年4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强调探索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之路,这对于新时期劳动关系的理论研究具有全局性指导意义[22]。在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上,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成为完善劳动关系系统的重点工作[23]。从权利争议到利益争议,是劳动关系集体化转型的重要特点。在劳动关系集体化转型的过程中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构建过程和劳动者自发的自下而上的促进过程是两种重要的互补力量和路径。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随着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关系管理的相互融合、新业态中新型工作模式和劳动关系碎片化的趋势、员工持股计划等资本与劳动界限的模糊等新情境带来了劳动关系系统的新挑战[24]。外部环境中科技的作用对劳动关系系统功能和结构都产生了重大影响,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时代劳动关系系统呈现出新的特征,也需要新的治理智慧。

三、中国智慧:党领导下中国特色劳动关系治理的逻辑基础

本研究认为中国特色劳动关系系统运行的核心逻辑和基础规律是中国共产党在指导中国实践过程中对劳动关系的治理,存在包括认知逻辑、决策逻辑和行动逻辑的三个理论逻辑支柱。本研究认为:矛盾论是中国特色劳动关系治理过程的认知逻辑;民主集中制原则是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理论,是中国特色劳动关系治理的决策逻辑;统一战线理论是中国特色劳动关系治理的行动逻辑,强调共同利益、求同存异、寻求最大公约数。

(一)认知逻辑:矛盾论

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自然和社会的根本法则,也是唯物辩证法最根本的法则。矛盾论认为矛盾存在于一切客观事物和主观思维的过程中,这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绝对性,解决矛盾的方法则因矛盾的性质不同而不相同。对抗是矛盾斗争中的一种形式,当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双方一般采取公开对抗的方式,并且这种对抗性和非对抗性是可以相互转化的。矛盾论认为,事物的性质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随着支配地位的矛盾变化而变化[25]。在劳动关系治理过程中,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是普遍和绝对的,贯穿于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力商品交换过程。职工和企业双方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联合合作,而当条件发生改变时,双方的矛盾可能变得显著,这充分体现了矛盾斗争的普遍性和绝对性。建党百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具有支配地位的矛盾发生变化,从旧中国资本家和劳动人民的阶级矛盾,到新中国成立后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的人民内部矛盾,再到改革开放和实行市场经济后企业与职工主体的经济利益矛盾,我国劳动关系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也随之迭代升级。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劳动关系系统的市场化功能逐步加强,劳动力显现出商品和市场的属性,劳动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劳动者权益保护日益完善,企业合规意识不断加强。新时代背景下,劳动关系中具有支配地位的矛盾已经从劳动者权利争议的矛盾,转化成利益争议的矛盾,进而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劳动关系系统主体关系开始从个体化向集体化转型,在零工经济涌现和新就业形态发展的背景下,劳动关系系统可能面临着进一步的迭代升级。

(二)决策逻辑: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组织原则和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是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理论。中国共产党在诞生时就选择并确立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列宁的历史》一文中列宁绝对主张的,“党应采用中央集权制”是最早的提法[26]。遵义会议毛泽东在党内的领导地位确立后,多次在多部论著中强调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性。“要党有力量,依靠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去发动全党的积极性……用民主制的实行,发挥全党的积极性。”[27]党的七大政治报告《论联合政府》中强调“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28]。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主集中制主要体现在党内管理上,强调严格遵守党的决议,并要求无条件执行。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中明确“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重点在于强调“相结合”[29]。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民主集中制提出了新要求和新论断,“真正把民主集中制的优势变成我们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工作优势”,把民主集中制贯彻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过程。

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找到了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科学规律。在企业层面,职代会与厂长(经理)负责制相结合,构成企业的民主集中制,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制度。职代会反映出职工群众和职工代表个人服从组织、部分服从整体、少数服从多数的正确关系,是党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在职工民主管理活动中的贯彻[30]。充分的民主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政治基础和工作基础。民主集中制在企业层面对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增强职工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有重大作用[31]。

(三)行动逻辑:统一战线理论

“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要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必须团结一切民主政党和社会力量构建共同体和联合体。“联合的行动,至少是各文明国家的联合的行动,是无产阶级获得解放的首要条件之一。”[32]新中国成立初就建立了合作型政党制度,毛泽东进一步强调“统战工作是最大的工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不同历史阶段,中国共产党顺应外部环境的变化,数次对劳动政策进行适时调整,从工农联盟到统一战线,充分体现了党领导下劳动关系系统的开放性和动态性。邓小平用统一战线“不是可以削弱,而是应该加强,不是可以缩小,而是应该扩大”的理论指导改革开放实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时代“统一战线仍然是党的重要法宝”,并强调统一战线是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的联盟,要团结的重要对象就是非公经济,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非公经济本质上具有资本的阶级属性,是劳动关系的重要主体之一。纵观历史,中国共产党在每个历史阶段对民族资本家在经济和政治上都给予充分尊重,在对待其利益诉求时,充分尊重、维护、照顾同盟者,蕴含着和衷共济的共赢理念,闪烁着平等协商的民主智慧。

四、中国道路: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劳动关系治理体系

在中国智慧的指引下,中国特色市场经济,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制度体系,单一制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成为支持中国高效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构建中国特色劳动关系系统的重要外部环境。

(一)主体创新下的宏微观劳动关系系统和“中国式伙伴关系”

劳动关系系统主体相互影响、互相作用。主体互动的过程就是将冲突转化为规则的过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劳动关系系统的主体相比西方更为多元和复杂:从宏观层面形成了以党中央、政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政府等多重角色联动的宏观劳动关系系统,从微观层面形成了以党委、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微观劳动关系系统。无论是宏观系统还是微观系统,中国共产党都是统领各主体的领导者,发挥了与西方政党迥异的作用。

宏观层面,劳动关系的主体多元性体现在包括党中央、政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政府等多主体联动和“中国式伙伴关系”上。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政治协商是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的重要途径。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作为工商业界组织的人民团体,是爱国统一战线的一部分,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重要组成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书记处领导,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作为国务院的重要部门,负责规划、起草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相关的制度和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各地政策的制定者和国家意志落实的执行机构,也是各地劳动关系治理的重要主体。宏观层面上多主体联动,形成了一个有机的系统,在党的领导下,每个主体各司其职、有机配合,形成了“中国模式”。

微观劳动关系系统中,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业中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通过民主选举成立职工代表大会并形成在企业内部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一种制度。在企业层面,微观劳动关系系统治理的主体包括党委和党委领导下的工会,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现民主参与。基层工会组织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了中国工会制度的基本内涵: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工会建成“职工之家”,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任务,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民主管理等。党委、企业、工会、职工,是中国特色微观劳动关系系统的要素结构和过程载体。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劳资两利”到过渡时期和社会建设时期的“公私兼营”,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和谐劳动关系”,每个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民族资本家(企业家)在经济待遇和政治上都给予了充分尊重,并建立了“中国式伙伴关系”。

(二)聚焦每个时期社会主要矛盾,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每个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都通过对不同时期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明确各个阶段的根本任务。社会主要矛盾在早期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间的矛盾” “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中共八大明确了当时国内主要矛盾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这也就决定了这个阶段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十九大报告中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每个时期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中国共产党都会聚焦不同时期生产力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发展理念,形成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路线方针政策。

西方劳动关系研究的各个流派普遍认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构建对一国经济的崛起具有重要作用。无论是20世纪50—60年代美国经济的繁荣,还是20世纪70—80年代德日经济的高速发展,都离不开当时这些国家内部良好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中国共产党也总是能在关键时点把握正确方向,聚焦社会主要矛盾,实现当时劳动关系系统的迭代和升级,将劳动关系系统的功能调整为保护工人阶级利益、支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三)始终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主线,为人民谋幸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每一个经济发展战略都贯穿着一个不变的初心使命和共同的价值追求,无论过渡时期的经济发展战略,还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经济发展战略,抑或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发展战略,都是在不同历史阶段和经济水平下对人民富裕、国家富强与民族复兴的诉求。例如:在新民主主义社会根本任务是大力发展新民主主义经济,多种经济成分分工合作,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这尤其需要发挥民族资本家的革命动力,保护民族工商业。因此新民主主义的经济纲领是“两没收一保护”。为了推动改革开放,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地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了国家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解放了生产力,创造了“中国奇迹”。

每个时期的制度体制都是服务于实践中党的目标和任务,而每个时期党的目标和任务又来源于党的理论。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因此,中国特色劳动关系治理的百年历程,贯穿始终的一条主线就是“以人民为中心”,这充分体现了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中国特色劳动关系系统中,主体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主体间矛盾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具体利益差别的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每个历史阶段的劳动制度和政策都是为了保障劳动人民的基本利益。中国共产党通过向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放权让利、推行经营者承包、发展非公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等重塑了雇主主体,通过劳动用工制度松动、推行劳动合同制、鼓励灵活用工等打造了劳动者主体,进而形成市场经济的雏形,通过工会组织、政策规制和立法最大限度地降低和遏制了工业化过程中劳动关系风险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建设的负面影响,促进了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走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五、结论和展望

百年回望,我国劳动关系系统治理在以矛盾论为认知逻辑,以民主集中制原则为劳动关系系统规则制定的决策逻辑,以统一战线理论为中国特色劳动关系治理的行动逻辑的“中国智慧”指导下,实现了从中国特色劳动关系系统萌芽时期到转型时期,再到变革时期不断迭代升级的“中国实践”。随着数字经济发展和科技革命席卷全球,世界各国都同样面临着零工经济和人工智能对劳动就业和未来工作的新挑战。新业态的出现和新就业形态的蓬勃发展,为劳动关系系统的迭代升级提供了新的动力,也为党领导下的劳动关系治理提供了新的应用场景和落地模式的探索空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可以发挥制度优势,在应对劳动关系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保持活力,更好地增进人民福祉,更好地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实现国家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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