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不作碑志”看苏轼的碑志写作理念
2023-01-06戴菁
戴 菁
(南京工业大学 外国语言文学学院,南京 211816)
谈及碑志一体时,“平生不作墓志及碑[1]1448”“平生不为人撰行状、埋铭、墓碑”等语常见于苏轼笔下[1]929。有宋一代文坛巨擘中,苏轼为人所撰碑志寥寥,亦不似欧阳修、曾巩诸公有专文详论碑志写作原则①。因此,若要探寻苏轼的碑志写作理念,除去在其数量有限的碑志文本本身中尽力勾勒,还可于其“不作碑志”之戒中研讨。作为石刻文体,碑志的写作常包含约稿、定稿、刻石这一生产过程②。苏轼秉“不作碑志”之戒,需考量如何对约文者阐述其“不作”态度,需对已撰的“破戒”之作进行说明,这些陈说均见诸其以尺牍为代表的交游性文字。后人多从反对谀墓与规避党争两方面来论苏轼“不作碑志”之因,若着眼于苏轼对“不作碑志”戒的具体践行,可作出更为细微的探讨。
1 “韩碑不如苏”?
自韩愈引散文笔法入碑志并达“随事赋形,各肖其人”之境后[2]91,散体碑志渐成主流。后有欧阳修踵其实,又注入己之风神。因此人称古之志铭者,常以韩、欧为准。苏轼乃欧公之后的北宋文坛巨擘,但其碑志方面的成就却常被认为逊于韩、欧、王、曾。方苞《古文约选序例》言:“退之、永叔、介甫,俱以志铭擅长”[3]615,不提子瞻。究此评骘之因,一者,苏轼生平不喜为人作碑志,所留篇章甚少;二者,在具体写作上,以欧、苏相较,欧公碑志简约,字数多不过千,苏碑则大多洋洋数千字。章太炎曾言:“宋人作碑,一如家传,惟首尾异耳。此实非碑之正体[4]299。”其所攻者,苏轼碑志可谓典型。章氏之语亦反映了过往诸家对于苏碑的主流看法,即认为苏轼善议论而不善叙事。如茅坤评苏轼《司马温公神道碑》:“独于叙事处,不得太史公法门[5]5735。”田同之论其神道碑不善于结构剪裁,“多者八九千言,少者亦不下四五千言,所当详略敛散处,殊不得史体”[6]4081。
至清代,人们对苏轼志墓之文颇为肯定,但多是着眼于其“不妄作”的品格。然而,亦有从苏碑创作品格出发,乃至将其置于韩、欧之上者。清乾隆时期,文坛上的“南王北朱”——王昶(1725-1806年)、朱筠(1729-1781年)二人曾就韩、苏碑志之高下有过激烈争论。在《与沈果堂论文》中,王昶首先就墓志一体抛出观点:“窃谓墓志不宜妄作。志之作,与实录、国史相表里,惟其事业焯焯可称述,及匹夫匹妇为善于乡,而当事不及闻,无由上史馆者,乃志以诏来兹,以示其子孙。舍是,则皆谀辞耳[7]593。”他认为在论墓志行文优劣之前,当先着眼于其所志对象之价值,并将不达此类标准的作品皆归为“谀辞”。本着这一观念,所志甚多的韩愈在他看来自然有不当之处,苏轼则是其心中“不妄作”之典范:
苏文忠公不喜为墓志、碑铭,惟富郑公、范蜀公、司马温国公、张文定公数篇,其文感激豪宕,深厚宏博无涯涘,使顽者廉,懦者立,几为韩、柳所不逮,无他,择人而为之,不妄作故也[7]593。
由此段可知,他的评判依据主要不在韩、苏的具体行文内容,而在苏轼“择人而为”这一行为本身。先论择人,再议文法。在他看来,苏轼审慎的态度使其所志之人皆是“焯焯可称述”者,进而使其碑铭宏博无涯,能够震慑顽者、激励懦者。若着眼于此点,韩、柳的一些碑志确实由于所志之人的关系而难达此种效果。在《与朱竹君论韩碑不如苏》中,王昶的陈述更具断定意味。其开篇言:“昨于鱼门席上,论苏文忠公撰行状、神道、墓志,虽不多,实大胜韩。足下深不谓然,发声徵色,坐客至失箸,莫能措一语”[7]598。由“几为韩、柳所不逮”至“实大胜韩”,王昶颇为激进的观点使同席的朱筠大不以为然,乃至二人发生争执。王昶归家酒醒后,又取韩、苏之碑志对读,并撰书与朱筠继续商榷:
取苏集中如范蜀公、富郑公、司马温公数文读之。读已,复叹。叹己,复读。既而且读且泣,恨不生同世,厕其门墙,以亲炙其言论风采也。即阅董晋、郑余庆行状,如嚼蜡,如摇鞞铎,毫无足感者,以此益自信,信苏之工[7]598。
董晋为韩愈上级,郑余庆本身德行有欠,在王昶看来皆是韩愈“妄作”之例。他举苏文所志者,皆取朝堂大员、文坛巨擘,却独攻韩愈择人有失之作,恰恰体现了他的碑志写作理念。随之,王昶总结其立足观点为:“凡文以传人也,传人以厉世也[7]598。”他认为,做到这一点的文章,方可谓文,故韩碑不如苏。与王昶相反,朱筠对韩碑极为推崇,据李威《从游记》记载,朱筠自身作碑传时亦承继韩愈的创作理念,“必先进其子孙或亲故,令缕述其生平事迹,得一二殊异者,乃喜曰:‘传神专在是矣’”[8]28。由此可见,朱筠是站在“作文”本身的立场定韩、苏优劣的。与朱筠持同样观点者还有姚鼐,他虽未直接与王昶有所争论,但在其《与陈硕士》中言道:“顷见《王述庵集》论子瞻诸铭在昌黎上,此何其谬邪?[9]120”其所选《古文辞类纂》碑志类与唐宋诸家多选韩、欧、王之作,不选苏作可见其态度。
再回到王昶来说,其重申“择人”之观曰:
夫文以传人,必人以重文。人不足重,弗作可也[7]598。
在他看来,正因为“文以传人”,故而文之高下必与人之高下息息相关③。王昶与朱筠二人观点针锋相对,实是因为站在不同的出发点上对韩、苏碑志之高下进行判定。从王昶观点可见,在后世对苏轼碑志的评价话语中,苏碑呈现出的“不妄作”风貌有时成为凌驾于其文本本身的品评依据。
苏轼本身在论及碑志时,常以“戒”形容其不作碑志之心,此“不作碑志”戒中,其实蕴含着这位文章巨匠的碑志写作理念。
2 文传人以厉世
苏轼践行“不作碑志”戒是十分审慎的,范围外延至朝堂之员的亲眷。披览其尺牍可知,元丰六年,他辞去为范镇父撰写墓志之约,言:“不肖平生不作墓志及碑者,非特执守私意,盖有先戒也[1]1448”;元祐元年,他辞去为李廌祖上撰写志铭、阡表之约[1]1579;元祐六年,他上奏请辞为赵瞻撰写神道碑之令[1]929。
王昶两篇书简中所举苏轼之文包含“富郑公、范蜀公、司马温国公、张文定公数篇”[7]593。苏轼曾于《祭张文定公文》中特别言说自己破戒作墓志之原因:“轼于天下,未尝铭墓,独铭五人,皆盛德故[1]195。”他一生所铭当然不止五人,也曾为亲人以及方外之人作过墓志铭,却只举范镇、张方平、司马光、赵抃、富弼,足见苏轼对此五人“盛德”之推重,亦可见王昶“文传人以厉世”之论与苏轼碑志创作理念颇为契合。
就写作时间而言,《富郑公神道碑》《赵清献公神道碑》撰于元祐二年,《司马温公神道碑》撰于元祐三年,《范景仁墓志铭》撰于元祐四年,《张文定公墓志铭》撰于元祐七年。苏轼既秉“慎作碑志”态度,范镇、张方平、司马光、赵抃、富弼又多是元祐新旧党争中的重要人物④,其撰写心理颇值得探析。
苏轼在谈及为此五人所撰碑志的文字中,少正面陈述其碑志写作理念,多以人情、诏令不可违而论。如,他应下范纯夫为其父范镇撰写墓志铭,但在尺牍中强调道:“《忠文公碑》,固所愿讬附,但平生本不为此,中间数公盖不得已。……今不可复写,千万亮察[1]1456。” “中间数公”指的便是司马光、富弼、赵忭等人。细看来,苏轼有关为此五人碑志撰写之因的阐说可分为两类。其一,他强调碍于深厚人情而不得推辞。如,他在与李廌的尺牍中言:“近日与温公作行状、书墓志者,独以公尝为先妣墓铭,不可不报耳[1]1579。”他与陈传道去信,言己为范镇作墓志铭,乃是“以景仁丈世契不得辞[1]1575”。其二,强调诏令所下,自己不得不作,如《富郑公神道碑》《司马温公神道碑》《赵清献公神道碑》三篇,苏轼提及此类碑志时皆言乃是“被旨作”[1]1575。元祐六年苏轼上《辞免撰赵瞻神道碑状》,整体论及此前所撰碑志行状:“近日撰《司马光行状》,盖为光曾为亡母程氏撰埋铭。又为范镇撰墓志,盖为镇与先臣洵平生交契至深,不可不撰。及奉诏撰司马光、富弼等墓碑,不敢固辞,然终非本意[1]929。”他明确将所撰的这几篇碑志归为一者为人情,一者为诏令,皆非其本意。总体来看,他作此陈述时,多是为推辞他人邀约,有时甚至来往数封往复强调此“戒”方可辞去。在尺牍中,对于已作之碑志,苏轼自然要着重强调其不得已处,“不可独应命,想必得罪左右”[1]1579,并对以往之作笼统述之。对于“不作碑志”之“本意”背后的写作理念,则并不适合时时申说,只能多从字里行间流露出来。
然而,在阅读苏轼此类阐说文字时,需要作深一层的考察。他为司马光等五人作碑志,其实不仅是迫于人情或诏令,亦有苏轼自身写作的能动性。元祐二年的《富郑公神道碑》便是一例。此碑乃朝廷应富弼之子邵庭之情而下诏令,苏轼旋成此文,并与陈传道言作此碑“欲使虏知通好用兵厉害之所在[1]1575”,朱熹便指出苏轼旋成此文,有“发明其议论”的写作动机[10]3114。苏轼曾作《陈公弼传》,篇末言道:“轼平生不为行状墓碑,而独为此文,后有君子得以考览焉[1]419。”如果说《富碑》的撰写动机颇为具体,《陈公弼传》中此语则可谓对作者撰写理念的概括。无论是“后有君子得以考览”,还是“独铭五人,皆盛德故”皆与王昶“文以传人,传人厉世”之言出自同一理念机轴。
反之,若以文夸饰其人,苏轼则认为不如不作。在书简尺牍中,苏轼“文以传人”、不喜夸饰的观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苏轼反对为他人滥作志、滥树碑。在与门生李廌的来往文字中,可更为真实地体会到苏轼的这一观念。苏轼对李廌颇为赏识,结交甚深,对其为人与作文浮薄之处,亦多恳切相告,其《答李方叔书》所论有二事。其一,李廌寄来孙甫《唐论》,欧阳修与司马光曾分别为孙甫撰墓志与跋尾,李廌受孙甫家人所托,请苏轼亲笔书写二公之文,刻成碑石。其二,李廌意欲苏轼为未葬之父母撰写墓志。苏轼对此二事皆持反对态度。对于前一事,苏轼言:
然足下欲仆别书此文入石,以为之翰不朽之托,何也?之翰所立于世者,虽无欧阳公之文可也,而况欲托字画之工以求信于后世,不亦陋乎[1]1431。
苏轼认为人之传世不朽无需他人文字来托,并在此段后继而批判当时“僭侈无涯”“名过其实”的风气,他“深不愿人造作言语,务相粉饰,从益其疾”。这已不至于对谀墓、刻碑等的反对,而是对整体文人之风气的批评。对于请墓志铭一事,苏轼强调“独所谓未得名世之士为志文则未葬者,恐于礼未安”,并举古人之例,指出古之君子有未即时葬亲人者,皆有不得已之故,而李廌未葬其亲人,“岂有不得已之事乎?[1]1431”他教诲李廌,因未得到名士所撰墓志就不为父母下葬,这种行为十分不可取。这些话语同样是他对当时推誉、谀墓风气的批判。
以上所述虽为二事,但均暗含着苏轼“传名”观,即人不借他人之力传世,只有人、文并重,互为增彩,撰文方免于谀辞之谓,亦正是王昶所言“夫文以传人,必人以重文”者。这一撰碑理念并非苏轼独举,览其前辈,便有欧阳修、曾巩强调作墓志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要虚美隐恶,但“信实”原则不可违。苏轼的“不作碑志”可谓对这一原则另一种方式的承继。
另一方面,对于他人对自己的夸饰称颂,苏轼亦是报以不喜与谨慎的态度。其在与李廌的往来尺牍中,多次传己之意。如元祐年间的两封尺牍皆提及此:
前日所贶高文,极为奇丽。但过相粉饰,深非所望,殆是益其病尔。无由往谢,悚汗不已[1]1580。(《答李方叔·其十一》)
某以虚名过实,士大夫不察,责望逾涯,……欲自致省静寡过之地,以全余年,不知果得此愿否?故人见爱以德,不应更虚华粉饰以重其不幸[1]1580。(《答李方叔·其十三》)
苏轼表示李廌对自己的过誉“深非所望”,在后一封中,他更是“悚息”于当时士大夫对自己的“虚华粉饰”。苏轼对“虚华粉饰”之词的不喜,可见出其碑志写作对“传名”意识的信实态度。
3 不欲“变格”碑志文字
苏轼“不作碑志”之戒常被解读为对党争的规避。北宋党争主要指庆历党争与新旧党争。庆历党争已然波及碑志行文,苏轼于时年纪尚轻,未亲涉其中,但其碑志写作观的形塑或受余风影响。新旧党争由王安石变法引发,历经神宗、哲宗、徽宗三朝。此间,苏轼因文字获罪,几经起落。苏轼“不作文字”之戒便始于乌台诗案后贬谪黄州时期。正是在这一时期,苏轼在元丰六年与范镇的尺牍中首次以“戒”明其不作碑志之举,故苏轼“不作碑志”之戒可归入其“不作文字”的整体戒惧中来体察。
庆历党争对苏轼作碑理念已有所影响,而他沉浮一生的新旧党争对其作碑理念形成更是起着关键的作用。新旧党争延宕三朝,至元祐、绍圣时,政见之争多为意气之争取代。苏轼一生受党争牵绊,因文字获罪,其“黄州惠州儋州”自谓之语对应着他的贬谪之路[11]2475,“不作文字”之戒则贯穿着他的贬谪生涯。他曾与李廌言道:“某所不敢作者,非独铭志而已。至于诗、赋、赞、咏之类,但涉文字者,举不敢下笔也[1]1579。”然而,若细分文体,在“不作文字”的统摄下,苏轼对于“诗、赋、赞、咏”与“碑志”有着不同的处理。苏轼一生虽多次强调不作文字,“诗、赋、赞、咏”却未曾有真正意义上“不作”,而是将这种“不作”的意志化为对文体偏重的协调,以及对行文笔法的变格。
以黄州时期为例,首先,苏轼因诗获罪,故将部分精力移至词上,乃至开拓词体新风,可谓文体偏重上的应对调整。其次,对于诗,他并未真正断作。从他尺牍中的相关陈述中可见,苏轼奉“诗戒”的态度亦不如其对“不作碑志”的审慎:
来诗愈奇,欲和,又不欲频频破戒[1]1520。(《与王定国·其十三》)
果若游此,当有新篇。果尔者,亦当破戒奉和也,呵呵[1]1663。(《与蔡景繁·其九》)
此两首一言不欲破戒,一言欲破戒,但从中均可见出苏轼对所持“诗戒”秉的是“可破”的态度,乃至可与友人谈笑般说起自己对诗情的难以压抑。并且,诗之一体有兴象幽微的传统,诗人在笔法曲直上可作调整。因此,对于作诗,苏轼的态度当是可审慎作,但却无法完全不作。具体行文上,他还尝试“变格”文字,使小人无从攻讦。比如,元丰三年宝月大师邀他作《胜相院藏经记》,此时,他初至黄州一年,惊惶未散,去信言己“近日断作文字,不欲作”[1]1888。推辞不得后,他在作文时改变了笔法用语。在与腾达道尺牍中,他两次言及此篇在笔法上的“变格”,可谓颇为满意,亦可见其因文字获罪后的戒惧之心:
但得罪以来,未尝敢作文字。《经藏记》皆迦语,想酝酿无由,故敢出之[1]1480。(《与滕达道·其十五》)
自得罪以来,不敢作诗文字。有成都僧惟简者……坚来要作《经藏碑》,卻之不可。遂与变格都作迦语,贵无可笺注[1]2473。(《与滕达道·其二》)
为了避免因文字获罪,他在写作此篇时,“变格”文字,以方外之语记方外。
无论是笔法上的“变格”,还是对写作文体选择上的调整,均是苏轼在党争攻讦中的自保方式。然而,对于为人作碑志这一点,在尺牍中,苏轼皆未传达出如对诗体一般“虽言不作但其实欲作”的态度,而是慎重强调他不作之戒。在众文体中,苏轼难以“变格”亦不愿“变格”的便是为人所撰的碑志。览其碑志中“破戒”之作,其间涉及党争者,他皆一秉“信实”理念书之。如其《富郑公神道碑》记载富弼对于王安石青苗法的反对,实录其评价新政之语。在篇末总结碑主德行时,苏轼更引富弼劝诫天子辨君子小人之言,足见其文“厉世”之意:
君子与小人并处,其势必不胜,君子不胜,则奉身而退,乐道无闷,小人不胜,则交结构扇,千歧万辙,必胜而后已。小人复胜,必遂肆毒于善良,无所不为,求天下不乱,不可得也[1]536。
由《富碑》便可见苏轼作碑志时的直笔精神,在其余数碑中,涉及新政时,苏轼皆作实录。苏轼所秉的“信实”理念,可谓承自欧公,即如实叙事,不溺于党派意气之争⑤。欧阳修在面对《范碑》争议时曾比较己作与富弼之作:“大抵某之《碑》,无情之语平;富之志,嫉恶之心胜[12]2474”。在北宋儒学复兴的历史背景中览欧、苏之碑志写作理念,苏轼在《六一居士集叙》中感慨宋以来七十余年,“而斯文终有愧于古”“欧阳子论大道似韩愈”[1]316,由此“道统论述”亦可见出欧、苏一系古文家重振文章的使命感[13]25。
正因知了自己在为人作碑志时无法违背“直言”与“信实”的原则,故苏轼反复强调“不作”之志,甚至辞去朝廷诏令。如其《与范纯夫》便言道:“自出都后,更不作不写,已辞数家矣。如大观其一也[1]1456。”大观即赵瞻,苏轼辞免为其撰写神道碑,“出都”指的是元祐四年己巳,苏轼以龙图阁学士、左朝奉郎知杭州。览苏轼为五人所撰碑志皆写于元祐元年至元祐七年之间,其推辞撰碑之意亦最盛。这一时期,他先是官至翰林学士,四年出都知杭州,六年归朝,同年出都知颍州,七年再次归朝,官至礼部尚书,其间朋党之祸益兴,侍御史多次论苏轼之过,并在苏轼诗文中网罗“罪状”。苏轼对党争倾轧感受颇深,曾多次请乞出都。在此种环境下,苏轼为司马光、富弼等重臣作碑志时尤坚守信实理念,但他亦知文字或致己再入险难之境,在不欲“变格”碑志文字的观点下,他愈发强调“不作碑志”。由是观之,他奉持“不作碑志”此戒,是其在党争环境中对碑志写作“信实”理念另一种意义上的坚守。
要之,若欲探寻苏轼的碑志写作理念,除去所撰碑志文本本身,还可从其对“不作碑志”之戒出发。以苏轼尺牍中关于此戒的阐发为中心,可见他强调人不因“文”而传名,而是“文以传人”。此外,在党争环境中,无论是“变格文字”,还是“不作碑志”,都是苏轼基于不同问题的具有联动性的应对之举。因秉“信实”理念,故在碑志一体上,苏轼更为强调“不作”之戒,可谓是对其碑志写作理念另一种意味的践履。
注释:
① 欧阳修的《论尹师鲁墓志》《与曾巩论氏族书》,曾巩的《寄欧阳舍人书》皆以大量篇幅述及其碑志撰写理念。此外,他们数量众多的碑志亦是其理念的丰富印证。
② 对此过程的论述可参彭国忠《从纸上到石上:墓志铭的生产过程》,见吴承学,何诗海编:《古代文学的文体选择与记忆》,南京:凤凰出版社,2015年,第61-74页。
③ 王昶既称赏事业卓然之臣,还着眼于德行高洁的“匹夫匹妇”,他的为文理念亦贯彻在自身的写作中。以其为清代诸位女性所作墓志铭为例,王昶于文中数度强调此类墓志可补诸史之缺憾,与惇史相呼应。如其《节母陶孺人墓志铭》言:“余编排史事,方欲举古来卓卓可记者附于《辑览》,而节如孺人,顾不为序次行事、勒诸贞石,其何以训于女士以征信于惇史?”(王昶:《春融堂集》,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2013年,第993页)其《叶孺人墓志铭》言:“自刘子政、范蔚宗传列女,后之惇史专以节烈属之,截发剺面,接踵而起,然能践庸行之常,尽生人之理,及至鞠躬尽瘁,卒以身殉,则诸史所传亦未能多觏也。”(《春融堂集》,第995页)王昶认为记载高义女性具有“励廉耻而植礼仪”的社会功效(《查氏<烈女编>跋》,《春融堂集》,第809页),这与他盛赞苏轼碑志“使顽者廉,懦者立”之语出自同一机轴,皆立足择人而为、文以传人的理念基石上。
④ 有关宋代党争与碑志的研究,可参刘成国:《北宋党争与碑志初探》,《文学评论》,2008年,第3期,第35-42页。苏轼曾代张方平作两篇碑铭,分别是《故龙图阁学士滕元发墓志铭》《赵康靖公神道碑》,亦属此列。因是代作,苏轼少有述及,故在此不论。
⑤ 苏轼对碑铭一体的传统特征亦有照拂。如他曾为司马光作行状,范镇作司马光墓志铭,铭词直斥王安石,苏轼以为“非《春秋》微婉之义”。(邵博:《邵氏闻见后录》,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195页)可见,他既秉“信实”的原则,又体察铭文自身“弘润”之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