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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职、儿童公共照顾与托育服务的政策意涵
——女性主义相关论述解析

2022-11-27刘中一

贵州社会科学 2022年8期
关键词:托育女性主义家庭

刘中一

(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081)

随着社会经济和人口结构的变迁,妇女就业率的提高以及家庭规模的改变,家庭内部照顾幼儿的功能逐渐弱化,寻找家庭照料之外的托育服务,已经是当今城市双薪家庭的迫切需要。托育服务是现代工业社会的产物,是指因环境造成家庭正常照顾幼儿的功能不足时,其他机构或个人对父母角色的一种补充服务,既属于儿童福利,也属于妇女福利。在推进性别平等和解决女性工作与家庭矛盾冲突的意义上,托育服务是与妇女解放以及女性主义的目标高度一致的。

女性主义理论来源于女性解放运动,它从关注女性受压迫的历史与现实的状况开始,以承认现存社会结构是男权的,即女性权益服从男性利益的权力结构为理论的出发点。从女性主义的视阈看,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在文化上,女性在社会生活中都处于一种边缘地位。女性的社会角色与价值更多地体现在家庭上,如“相夫教子”“承担家务劳动”等。由于与妇女自身解放和女性地位提高等密切相关,女性主义对儿童照顾、母亲角色等问题曾经有过积极的回应。正确认识理解女性主义关于母职和儿童公共照顾的相关论述,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发掘其中隐藏的社会政策意涵,对于提高我国托育服务政策的实效,保障我国儿童公共照顾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启发性意义。

一、母职革命与儿童公共照顾的思想渊源

儿童照顾传统上一直是被视为家庭内部的责任义务,且由于婴幼儿哺乳的天然需要与传统性别分工的共同影响,儿童家庭照顾责任多落在女性身上。随着现代社会女性大量进入劳动市场,儿童照顾者的位置因女性就业而空缺。为了解决就业与照顾竞合关系,各国政府开始运用不同的政策或政策组合,如制定友善家庭政策、扩大公共托育,或是以津贴补充、支持家庭照顾等,以平衡工作与照顾,让育有幼儿的父母能持续地待在劳动市场中。从政策出台的初衷上,这些政策目标即为了调节工作和家庭间责任,期望能减轻育儿成本、负担。[1]客观地说,这些政策规定和法律规范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幼儿父母兼顾工作与照顾的权利,也产生了一定的正向效果,但实际上仍无法让每个幼儿父母皆可充分地使用,或是让他们愿意使用权利。因为,传统社会规范带来的性别期待并没有根本性改变,育儿歧视的状态也未被消弭,单纯的政策规定反而让原意是可减轻父母双重角色重担的策略,“意外”地强化了劳动市场的性别区隔。换言之,在现代社会,虽然大多数女性已经逐渐走出家庭,投入就业市场,然而女性更关心着孩子未来的发展,在扮演照顾子女仍然要不遗余力,母职角色的扮演并未获得多大改变。在如此前提下,如果单纯强调发展托育服务或制定家庭友善政策,很可能不仅不会达到预期政策效果,反而给母亲造成更大的负担和压力,比如,额外增加的托育费用、送托时间损耗和入托焦虑等等。

由于儿童照顾特别是婴幼儿的照顾与母亲的天然关联,人类社会一直把儿童照顾等于母职,此种将生物本能等同于社会角色的意识形态在女性主义者看来成了一个无法摆脱的魔咒。自十九世纪中叶女性主义与女权运动兴起以来,女性对于自己的生活拥有更大的选择权,角色扮演也更具弹性。然而社会上仍普遍认为母职是女性的天职,并将与家庭相关的刻板印象连结到女性身上。正是在以上的社会背景下,母职革命成为美国第二波妇女解放运动重点关注和研究的话题之一。换言之,女性主义形成后,女性角色、地位及母职的定义都有了新的内涵和诠释。女性主义对母职的论述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发展脉络,各流派之间对于母职也有不同的见解,但是反对把女性等同于母职的认识却是一致的。特别是20世纪中期以来,在人口与家庭结构变动和女性解放运动的共同作用下,合格的母亲必然成为“儿童天然照顾者”的观念受到质疑和挑战。在传统的社会生活中,中产阶级塑造了以儿童为中心、信赖专家指导、高度情绪投入、劳力密集、高经济消费的育儿方式──密集母职。[2]在密集母职的概念中,社会舆论对母亲和母职有高标准的文化期待,孩子的需求永远在母亲的需求之前,母亲肩负着子女主要的养育责任,成为最佳照顾者。在女性主义者眼中,母亲作为一种社会角色被社会与文化所形塑与制约,母职是一种强加在女性身上的负担。在排除将女性与母职画上等号的前提之后,生理母亲的重要性其实并没有社会及文化体系所强调的那么强大。此外,有女性主义者引用精神分析的观点,指出母职的再生产机制实际上是社会结构诱发的心理过程。只要通过推动女性生育自主权,减轻女性地母职负担,就有可能让女性有机会和男性一样外出就业和发展自我,最终实现妇女解放和性别平等。还有一些女性主义者认为母亲指的不仅是“她们”,而更加具包容性地含括实践养育孩子责任的人,男性及不具有生育能力与经验的女性也可成为母亲。总之,母亲的意涵被去性别化地重新定位,从名词转化成动词,意旨在实践母爱的过程中成为母亲。[3]

20世纪中叶以来,在妇女解放运动和女性主义理论的共同推动下,越来越多的西方女性走出家庭、走向职场,造成家庭内部的儿童照顾功能逐渐式微,西方国家对于儿童照顾的政府、社会和家庭间的责任进行了重新划分,儿童公共照顾或者儿童照顾公共化(为了行文一致,下文统称“儿童公共照顾”)逐步成为一种新选择或新趋势。儿童公共照顾意指儿童照顾不再单纯地被认为只是个人或家庭责任,而是由国家、社会共同承担。儿童公共照顾的概念强调应该将照顾服务从传统家庭内解放,将照顾工作从家务事转化为社会共同分担的公共事务。而实践儿童公共照顾有许多方式,包含各种政策措施,如:由国家给付津贴或者是发放补助,达成与以往不同的有薪照顾工作等等。在女性主义看来,儿童公共照顾的产生可归因于社会环境影响对于家庭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的改变。家庭内部因素包括:家庭结构改变导致家庭照顾资源减少、妇女的角色和价值观改变、妇女就业率提升、少子化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期待与投资都增加等;家庭外部因素包括:都市里封闭式的建筑让邻里关系疏离,无法互信互惠、儿童照顾专业化的专业发展造成给付面的刺激。

进一步说,儿童公共照顾思想的基本内涵强调补充父母不足的照顾功能,主旨是为了让父母(特别是母亲)可以兼顾工作与儿童照顾,促进性别平等以及改变儿童照顾过度商品化、市场化等问题。理论上,儿童公共照顾是制度化、正式并由国家法律规范严格限定的,是由国家财政全部或部分负担照顾成本的一种社会福利体制。个体、家庭、市场和国家等不同主体如何分担儿童照顾成本成为判定一个社会的儿童照顾到底是属于社会公共领域还是家庭私领域范畴的主要指标。近些年来,随着现代西方各国政府越来越以儿童公共照顾作为加强社会治理的手段之一,儿童公共照顾的议题也已经突破了女性主义理论讨论的范畴,越来越多地成为现实社会政策的选择。

二、女性主义关于儿童公共照顾的相关论述

19世纪中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就在著作中零星地表述了公共化的儿童照顾是实现妇女解放必经途径的观点。不过,直到20世纪60年代第二次妇女运动的兴起,西方女性主义才开始把儿童照顾公共化引入社会政策的分析框架之中。从历史脉络中,可以明确发觉女性解放议题与儿童公共照顾服务本身之间的紧密连结。特别是妇女公共就业和家庭照顾有酬化这两个概念,更是贯穿了我国儿童公共照顾发展史,许多儿童公共照顾政策制定,制度设置的目的都和妇女公共就业与女性家庭照顾有酬化息息相关。概而言之,随着西方女性主义理论研究和妇女解放实践运动的不断深入,女性主义围绕儿童照顾相关主题曾有过很多的真知灼见。其中,自由主义女性主义者、激进(基进)主义女性主义者和社会主义女性主义者对儿童照顾相关讨论最具有代表性。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女性主义者在不同的议题上可能会分属于不同的女性主义理论派别,即便同属于一个派别的女性主义者在相关议题上的主张也可能大相径庭,所以,我们的概括和总结只是基于某个派别当中的典型或代表性人物的主流观点。在本部分中,除了特别标明出处的引文之外,大部分引述参考和借鉴了美国学者罗斯玛丽·帕特南·童等著《女性主义思潮导论》和我国学者李银河著《女性主义》等著作中的内容。

第一,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关于儿童公共照顾的主张。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最大的理论贡献在于鼓励女性进入公共领域。后期的自由主义女性主义也主张男性必须进入传统私人领域,以达成工作和生活、男性和女性之间平衡。自由主义女性主义者认为父权文化将母亲形象过度美化为圣洁、慈爱的圣母化身,使母职变成女性的天职,而这样的母职神话及女性错误认知导致女性心甘情愿地扮演丈夫、孩子以及家庭照顾需求的供应者。自由主义女性主义虽然提倡女性从事公共领域的活动,但是不反对女人从事母职,[4]甚至一部分自由主义女性主义者主张女性若能够掌握怀孕生子,自行决定要跟谁生及何时、何地、如何做母亲,并且能将教养子女的绝对权力转移到自己身上,那么为母经验将具有创造与快乐的潜力。因此,造成女性被奴役的原因并非生殖本身,而是在父权体制下男性控制政治、经济权力的模式所导致的结果。在这一体制下的男性已经让女性相信为人母是她们首要的使命,使得女性遭受到压力而伤害了母亲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所以,要摧毁的是母职的体制,而非母职的经验,女性应该保留其生殖的特殊性,并自由操持身体,唯有如此才能从母职经验中获取对抗父权的力量,松脱父权体制对母职的限制。

在儿童照顾方面,自由主义女性主义主张要解决女性在此问题上的两难处境,不能单纯依靠家庭,国家应该在儿童照顾议题上有更积极的作为。大力发展公立儿童照顾设施和发放一定数额的儿童照顾者津贴等都是近几十年来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所强调和推崇的家庭福利政策的重点。不过,这些做法也有来自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流派内的争论。比如,目前儿童照顾者以女性居多的情况下,来自公共部门的津贴补助对女性是补助抑或另一种形式的束缚,很难说清楚。此外,自由主义女性主义者还主张政府在儿童照顾和儿童照顾方面的介入不得阻碍的利伯维尔场机制的发育。在此想法下,儿童照顾依旧被划分为正式与非正式,家庭内的儿童照顾仍然不被视为工作,政府的所作所为只是鼓励、帮助生育的妇女重新进入就业市场。

第二,激进(基进)主义女性主义关于儿童公共照顾的主张。激进(基进)主义女性主义认为女性的生殖功能是造成两性不平等的物质基础,因此女性的解放必须摆脱母职的桎梏,诉诸两性共同参与的社会育婴机构和人工生殖技术取代女人的生育责任,如此才能达到妇女的解放,解除两性的不平等。激进(基进)主义女性主义者认为所谓的母职或母爱只不过是一种迷思,反对凡女性都想当母亲、母亲都需要子女以及凡子女都需要母亲,其主要观点有三:其一,女性会想要当母亲的原因其实是受到社会化过程的灌输,以及伪科学论证的通俗心理学理论影响,倘若父母不那么鼓励女儿玩洋娃娃,学校、教会或媒体不那么强调母爱的神奇伟大,精神科医生、心理学者或内科医生不再将不想当母亲的女孩类归为不正常,那么女性将不再非得以作为母亲为自我价值感的来源。其二,所谓母爱或母职的天性根本是社会制约而成的,女性并非天生就会做母亲,而是受到社会塑造、经由学习而来。其三,“凡子女都需要母亲”假设最具压迫性。生物性母职乃是一种带有压迫目的的神话,是一种社会建构而成的制度,女性为了避免自私、不正常的污名,只能顺应社会压力,乖乖地养儿育女。[5]由此,部分激进(基进)主义女性主义甚至认为,打破性别不平等最好的路径不是传统的社会制度变革,而是母职革命。[6]当然,也有些基进主义女性主义者并不反对母职,甚至主张以其自身作为母亲的充实感,重新看待母职,认为它是创造力、喜悦的可能来源。[7]

激进(基进)主义女性主义通过检视社会经济活动中女性私领域照顾活动被主流社会忽视的现象,主张儿童照顾提供不是个人的责任,而是所有社会成员的集体责任,需要通过国家机器的力量对家庭的儿童照顾工作以津贴、补助的方式进行养育成本的资源再分配。大致而言,激进(基进)主义女性主义认为如果要在社会制度方面达到女性解放,就必须改变父权家庭制度。实质的行动策略包括争取国家对儿童的照顾责任。某种程度上,激进(基进)主义女性主义在儿童照顾公共化程度上已较制定母性保护与儿童照顾政策的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更进一层。换言之,母性保护及儿童照顾制度已经不是其讨论的重点。另外,激进(基进)主义女性主义还特别指出,男性对儿童照顾责任与家务劳动的抗拒是一个根本性的关键特权问题。立基于这一个关键特权,又再度累积、强化了父权特权。在此意义上,儿童照顾方面的性别歧视就不只是偏见而已,更是偏见加上行使偏见的权力。[8]

第三,社会主义女性主义关于儿童公共照顾的主张。社会主义女性主义认为男人对女性的压迫正如工人阶级受到资产阶级的压迫一样,由男性掌控的社会不仅要求女性提供家庭经济支持,更压迫女性需提供家庭劳务性的生产,甚至包括情感上的支持与付出。社会主义女性主义者认为父权体制是将女性次等化、卑屈化的体系,有着性别阶级的存在。其主张家庭政策的改革,减少女性家庭义务的负担,并加强公共责任与社会参与,使养育小孩成为国家、社会大众的责任,并强调产假、育婴假、公设托儿设施及其他有利于女性投入职场的福利政策,让女性能真正自由的选择母职,而不必被迫放弃或限制其参与工作的机会。

在儿童照顾方面,社会主义女性主义认为儿童照顾问题应该从女性问题提升到国家和社会共同养育的问题层次上,主张将儿童照顾社会化,即由国家力量来全面承担儿童照顾的责任,因为市场化将会继续剥削和压迫女性照顾者。同时认为婴幼儿对父亲的需要与对母亲的需要是相同的,一对一的婴幼儿家庭照顾方式并不天然地优于由社会承担的共同照顾方式,并由此提出面对现实生活中的妇女阶层区分,主张国家投入更多的儿童照顾资源介入公益性婴幼儿儿童照顾体系的建构,让低价儿童照顾成为中下层妇女可以选择的育儿方案。此外,社会主义女性主义还认为家庭内部的儿童照顾同样有劳动力的付出,因此,也应视之为工作,由国家给予一定经济酬偿。简言之,社会主义女性主义主张以社会性母亲取代生理性母亲,最终利用社会化的公共育幼制度让女性从儿童照顾工作中解脱出来。[9]

尽管上述三种女性主义理论在儿童照顾问题的认识上、关注点和切入点各有侧重,但三者却有一共通之处,即主张儿童照顾以及儿童照顾中的性别不平等不应该再被视为是一个私人问题。公共性儿童照顾服务的缺失,不仅仅是儿童福利制度的缺失,也是使得女性深陷于依赖男性境地中的重要推手。因此,特别主张国家通过相关制度完善和社会政策制定来维护女性和儿童的基本权益,最终达到女性解放和促进儿童发展的目标。

三、新母职和儿童公共照顾的西方社会实践

20 世纪后半期以来,母职和儿童公共照顾问题逐步成为西方社会政府福利和社会政策的关注热点。这种局面的形成,很大程度上也要归因于各种女性主义思潮以及女性解放运动对女性就业权力的捍卫。在女性就业必须处理的面向中,除了女性在公共领域中面临职场性别歧视、同工不同酬的性别薪资结构问题外,其中一个面向就是私领域中女性的家务照顾者角色的重新定位。换言之,面对女性就业这样的需求,儿童照顾问题出现了两种响应模式:一种是家庭体制内进行调整,采取性别分工的模式;另一种是强化儿童福利服务分类定义下的补充性服务,将照顾转由家庭以外的服务机构执行。如前文指出的那样,尽管对于达到目的的手段主张不同,但是对大多数的女性主义者来说,不论是哪一种模式都需要国家体制的介入,要以公共领域的力量来处理。

时空演进不仅造成社会结构与文化内涵的质变,人们对世界的认知与观点也与之相互影响,尤以革命性与创新的见解愈能引发整个社会阶层体制的重整。女性主义儿童公共照顾观点与思潮的涌现,直接挑战了传统儿童照顾的意义、制度、功能与意识形态。儿童照顾性别角色划分与家务分工结构,甚至政治运作机制、经济力量与文化系统,传统的儿童照顾制度安排在女性主义全面性地颠覆与解构之后,浮现松动与扭转契机,一系列具有女性主义思想意涵的社会政策和实践活动逐步扩展开来。

首先,父亲假是西方女性主义推动儿童公共照顾制度建构和实践所做的一个卓有成效的工作和成果。虽然,这个工作在不同的国家的理论出发点和侧重点稍有不同。比如,德国的女性主义者致力于保护母亲的合法权益,而法国的女性运动旨在支持母亲参与有偿工作。[10]在20世纪70年代末,欧洲国家就出现了亲职假。1974 年,瑞典把母亲假改为亲职假,开“亲职假”的先河。20世纪90年代,挪威和瑞典又先后在亲职假当中为父亲规定了“父亲配额”,即父母假中一部分假期是专属于父亲的,不能由母亲代替使用。丹麦、比利时和法国随后也设定了“父亲配额”。欧洲大多数国家相继在20世纪90 年代和21世纪初设立了父亲假。[11]85-92当前已有超过一半的欧盟国家要求父亲使用亲职假,以在父母之间公平分配照顾责任。[12]127-134

其次,托育服务是西方女性主义推动儿童公共照顾制度建构和实践的重要工具和途径。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当时的欧共体以《罗马条约》的相关内容为依据,把儿童公共照顾服务作为一种妇女协调就业者和母亲双重角色的途径大力推广。 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盟在促进妇女就业的框架下,积极地讨论儿童公共照顾议题。2002年,巴塞罗那欧盟委员会议建议各成员国应消除阻碍妇女就业的因素,努力提供儿童公共照顾设施。当时确立的一个重要战略目标就是到2010年至少为90%的3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和33%的3岁以下儿童提供公共照顾设施。[11]85-92在实践中,西方国家近年来在托育服务方面的财政投入不断加大。2000-2011年,OECD 国家托育服务的支出比例上升趋势十分的明显,财政支出占比从2000的0.67上升到2011年的0.93。其中,多数OECD国家3-5岁儿童的托育补贴是免费提供的,超过80%的3-5岁儿童参加由政府直接提供或者间接资助的学前教育服务,比1998年增长了64个百分点。[12]127-134

第三,儿童家庭照顾津贴是西方女性主义提高儿童公共照顾制度建构和实践的一种政策工具。20世纪70、80年代中期以来,儿童家庭照顾津贴在西方福利国家得到了有效发展。从政策效果看,儿童照顾津贴的政策设计不仅拓展了父母儿童照顾方式的选择空间,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共托育服务资源的紧张状态。最早向父母提供儿童照顾津贴的国家是芬兰。1985 年开始在芬兰的部分地区实施,1990 年扩展至全国范围。随后,挪威、丹麦、比利时、奥地利、希腊、法国(从第二个孩子开始)、德国和意大利也陆续为家庭当中的儿童照顾提供现金支付。当然,不同的国家对领取儿童家庭照顾津贴的标准和要求也不尽相同。目前,所有实施儿童家庭照顾津贴的国家都是采用定额给付的补贴方式。在德国和奥地利,国家相关政策甚至规定无论父母是否有过就业经历,只要是自己在家照顾幼儿,都有权利领取儿童家庭照顾津贴。[11]85-92

四、女性主义儿童公共照顾论述对我国托育服务政策的启示

新中国成立之后,作为计划经济时期供给制的产物,机关企事业、集体单位所负担的职工福利中包含了大量的儿童照顾相关福利内容。城市地区企业单位所兴办的托儿所或幼儿园等长期成为衡量一个单位或者机构“是否优秀”的标准。当时,很多单位内部都设有专门的儿童托育场所,这样的制度设置虽然使得女性的儿童照顾与工作之间的张力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缓解,但是,随着时间推移也难以避免产生“单位办社会”的问题。除了单位之外,许多城市的街道社区也在获得国家补贴或政策支持的前提下兴办了大量的托幼机构。在农村地区,儿童公共照顾的实现方式是以各类日常的“托儿互助组”或者农忙时期的“农忙托儿所”的形式出现的。[13]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化之后的国有企业改革使得集体化儿童照顾的模式逐渐趋于瓦解。在城市地区,大量单位办托幼机构由于企业改革而消失。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改革使得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严重萎缩,儿童照顾的非正式的社会支持网络由于家庭结构的核心化、人口流动等变得脆弱不堪。与此同时,由于集体式或公共化儿童照顾的衰落,市场化的早期教育或特色儿童照顾服务成为直接的替代,带来儿童照顾服务市场的无序发展和社会资本的过度侵入。儿童照顾从计划经济时期的公共产品或半公共产品沦为市场上的商品。值得注意的是,儿童照顾的商业化发展对于不同经济社会地位的家庭来说,效果大相径庭。对于收入较高的家庭来说,市场能够提供较高质量、多元形式的儿童照顾服务产品以供选择;但对于较低收入家庭,尤其是女性而言,市场化儿童照顾可能是保障自己就业的无奈选择。但是,这样的选择往往反过来加重了这些双薪家庭的消费支出和经济负担,并导致儿童照顾和促进儿童早期发展方面的不平等。另外,从照顾的关系维度出发,照顾体制的变迁还导致照顾共同体的弱化,以往由扩大家庭、社区、单位等共同参与的照顾关系结构变得日益单一化。[14]儿童照顾的经济成本和情感成本几乎完全转移到家庭私领域,而一旦家庭遭遇变故则十分容易导致儿童面临生存和发展的困境。

近年来,在人口、家庭与社会结构加速变迁的背景下,儿童公共照顾日益成为我国社会政策的核心议题之一。在生育水平持续走低和家庭日益小型化的时代背景下,政府注意到应该致力于重构制度化的托育服务体系,实现从以家庭照顾为主向以社会照顾为基础的托育服务体系转型。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地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这是第一次在意识形态层面为探索和重构儿童公共照顾制度指明了方向。在这个意义上,我国儿童公共照顾制度正在进一步丰富保障和改善儿童福利,更精准、更主动、更全面地补齐民生“短板”,促进我国政府责任的承担。

从上文可见,女性主义总体上是作为一种社会思潮和社会意识形态存在。由于女性主义者大都具有反对霸权论述的倾向,因此女性主义儿童公共照顾论述相当的多元且有异质性,甚至还会出现很多的分歧甚至矛盾。不过,无论哪种女性主义,也不论其所主张的策略或所采取的方向为照顾去性别化、照顾去家庭化,其最后要使家庭中的女性(特别是母亲)有能力脱离私人领域照顾工作而进入公共领域。在此意义上,女性主义的核心思想是“把成为母亲和儿童照顾需求通过公共政策和制度设计的途径释放到家庭之外”,这一点与我国新时代大力加强民生建设的指导思想相契合。由此,我国在推动托育服务政策制定与制度构建时,完全可以注重吸收和借鉴其核心思想,批判性地运用到我国现实的托育服务政策当中。换言之,我们在学习和理解女性主义理论关于儿童公共照顾的相关论述时,不应拘泥于一些具体的论述内容或观点,而是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吸收借鉴女性主义的核心思想——推动托育服务政府责任的承担。

第一,托育服务政策制定与制度构建要处理好“公平”和“发展”间的关系。我国目前托育服务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在于城乡、区域、群体之间的差距较大,这种差距又显著地体现在托育服务体系的差异上。首先是政策资源要向没有被纳入现有普惠托育服务政策体系,享受不到托育服务保障的儿童群体倾斜。重点补齐人口集中流入地、农村地区、欠发达地区、民族地区以及城市薄弱地区的普惠性资源短板,基本实现儿童托育服务体系全覆盖。同时,逐步提高儿童托育服务水平的公平性,使每个儿童都能在需要的时候享有适当的托育服务,保证全体儿童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另外,突出以人为本、关注与推进儿童的早期发展和健康成长的新理念,把促进儿童早期发展理念等“上游干预性”纳入托育服务体系建设领域,充分兼顾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人口结构、收入水平、消费能力和传统习俗等特征,实现儿童托育服务政策体系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托育服务政策制定与制度构建要将扩大托育服务资源看成是一种对儿童的投资。要认识到女性主义关于儿童照顾国家责任的有关主张的深刻性,更要认识到投资儿童发展有助于以人力资本积累战略引导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国家和政府在保障托育服务方面要担负主要的责任,加大托育服务资源的总量投入,同时也要调整现有儿童公共照顾服务投入的支出结构。对于农村欠发达地区的托育服务更是如此。中央财政在农村欠发达地区的托育服务方面应提供有力保障。因为,托育服务是缩小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的基础和有效途径。通过国家及时有效的政策干预,促进托育服务资源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目标。

第三,托育服务政策制定与制度构建必须重视理论研究和效果评估。目前托育服务方面仍存在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前沿问题,需要进行长期跟踪研究。对于已实施的制度和项目则要加强评估,必须充分考虑制度和项目的非预期后果。在进行托育服务制度设计时,如果只强调女性主义追求的妇女解放和性别平等,忽略社会现实的复杂程度,可能会造成表象性、装饰性的平等,或造成新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比如,为了解决部分职业妇女自身工作和家庭难以平衡的问题,政府往往会通过增加和扩建公共化托育服务设施的办法,增加公共化婴幼儿照顾资源,这种做法虽然暂时解决了部分职业女性照顾小孩的难题,但实际上仍然无法帮助女性摆脱社会所认定的儿童照顾角色。

第四,托育服务政策制定与制度构建不能完全排除家庭的儿童照顾责任。女性主义者希望厘清儿童照顾更应该被视为社会国家的责任,而非仅仅是私人领域中女性的工作。社会化的托育制度设计也并非推卸母亲承担儿童照顾责任的借口,而是希望厘清因为刻板的性别分工而将照顾工作集中于母亲身上所延伸的种种不平等关系。比如,托育服务只是一种由父母委托,由他人或机构给予3岁以下婴幼儿的适当安置与照顾。原则上,托育服务属于儿童福利中的补充性服务。现实中托育服务政策和3岁以下婴幼儿公共照顾制度只是帮助女性或母亲可以运用更弹性自在的方式来分摊婴幼儿照顾的工作,而绝不是代替或取代母亲的婴幼儿照顾职责。在此意义上,任何夸大或者片面强调托育服务作用替代性的政策和制度设计都是对托育服务的曲解和误读。

第五,托育服务政策制定与制度构建需要关注儿童照顾对女性的多重意义。虽然,女性主义认为母职和儿童照顾对女性是不利的,主张儿童照顾公共化和社会化,但是在实际生活中,3岁以下婴幼儿照顾对女性并非全然是负面感受,长期从事重复性高且琐碎的婴幼儿照顾工作,虽然常让她们感到心力交瘁与没有成就感,但是其中的一部分人也同时能够享受亲子时光和独自育儿所带来的快乐感受,并乐在其中。因此,在公共政策和相关制度设计时,如果忽略个体经验和感受差异的现实存在,就会对“全职母亲”制造道德绑架,进而形成“阻碍或破坏性别革命”或“男权主义牺牲品”的心理压力。由此,国家应探索支持“职业带娃”或“全职父母”的尝试,并在尊重性别平等原则的前提下,对一些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和提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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