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的多维垄断与规制策略

2022-11-27朱建峰

贵州社会科学 2022年8期
关键词:反垄断经济企业

焦 勇 朱建峰

(1.山东科技大学,山东 济南 250031;2.山东省海洋经济文化研究院,山东 青岛 266071)

一、引言

依托庞大的国内市场和商业模式源源不断的创新,我国平台经济实现了由弱小走向强大、由跟随者走向引领者的跃迁。平台经济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在此背景下,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平台垄断成为现阶段反垄断工作的关键。譬如2021年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在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所实施的“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了182.28亿元的行政处罚(1)“二选一”是平台利用其优势地位和经营者的依赖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经营者在平台间进行唯一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46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阿里巴巴反垄断的处罚标准是其2019年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的4%,共计182.28亿元。;2021年4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美团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如何实现平台经济的强监管与反垄断也就成为了经济社会实践发展的重要课题。

相关研究中,部分文献从《反垄断法》实施效果层面展开。余明桂等人利用双重差分法考察了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的效果,结果发现《反垄断法》抑制了垄断性企业的创新活动,并且反垄断执行过程中遵循“政府干预中性原则”,并不存在针对民营企业的选择性执法[1]。王彦超等人认为,《反垄断法》促进了地区之间产业结构调整,降低了产业同质化水平,所以竞争政策可以降低国有企业过度投资与低效率投资行为[2]。部分文献从平台经济垄断成因和危害的视角展开。平台经济规模扩张的主要动因在于网络效应、规模经济和用户黏性,故平台企业天然具有垄断倾向,平台企业可能会利用优势的市场支配地位,往往会导致平台企业赢者通吃的局面。从政治经济学的垄断理论出发,平台经济垄断阻碍了数字经济核心技术创新,致使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3]。平台经济数据垄断不在于平台企业所掌握数据的多寡,而在于数据收集、数据垄断协议、算法共谋等限制竞争行为[4]。因此,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监管也需要坚持包容审慎理念下的依法监管原则,避免从不监管、松监管的极端走向过度监管、过严监管的另一个极端[5]。已有研究提出数据市场具有平台、数据、算法三维竞争结构,分析认为规制数据市场与鼓励数字平台做大做强同等重要[6]。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利用定额罚款和利润比例罚款相结合的组合罚款模式规制合谋行为,并且根据企业的实际合谋期适当延长基础罚款额核算期限,构建合谋罚款威慑的长效机制[7]。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探索了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演化进程与多维垄断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规制策略。本文的边际贡献和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考察了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多维垄断的三个表现形式,分别是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2)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多维垄断将会带来消费者福利损失、损害中小企业利益、资源要素错配、抑制社会创新的后果;(3)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的规制逻辑包含健全监管模式、塑造监管团队、加强数据保护、建立案例档案。

二、从竞争走向垄断的平台经济演化进程

与传统业态比较而言,平台经济作为新生事物仅经历20多年的发展历程,已经逐步实现了从竞争走向垄断的演化过程,这也反映出中国平台经济从弱小走向强大的历史进程。梳理20多年的发展水平、影响程度和标志性事件,可以将中国平台经济的发展划分为四个阶段,分别是:孕育生成阶段、稳步发展阶段、爆发增长阶段和强监管阶段。

(一)平台经济孕育生成阶段

1998—2007年是平台经济孕育生成阶段,其中,以腾讯、阿里巴巴和百度三家公司成立为主要标志。平台经济的孕育和互联网的普及发展高度相关,因为互联网发展所带来的网民数量持续提升,也为平台经济的演化发展提供了消费基础。平台经济孕育生成阶段的可行盈利模式并不多,主要集中于网络游戏带来的增值服务、新闻娱乐带来的广告收入和网络购物带来的价值增值。因此,互联网平台的盈利模式较为单一,且盈利水平相对较低,互联网平台以“烧钱”为主要手段不断探索未来发展的可行路径。在较为长期的发展进程中,腾讯、阿里巴巴和百度三家公司逐步形成了关系型数据、交易型数据、信息型数据的垄断地位,成长为细分领域内的龙头企业。这一阶段平台经济的总体规模并不大,对实体经济的冲击很小,构成对实体经济的有益补充。无论是居民的生产模式、生活行为还是消费习惯,都以线下实体经济为主。

(二)平台经济稳步发展阶段

2008—2014年是平台经济稳步发展阶段,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开始实施构成平台经济稳步发展的关键事件,为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的反垄断执法提供法律依据。这一时期,随着科学技术持续创新和人们生活水平稳步提升,互联网用户群体逐渐形成,多种商业模式形态快速发展,为平台企业奠定了基本的业态模式框架,各种新兴模式新兴事物都在平台经济总体框架下积极探索。随着平台经济规模的提升,平台之间在边界、市场竞争等方面发生激烈冲突,最为知名的是2010—2014年发生的“3Q大战”(2)奇虎360诉腾讯反垄断,称为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最终以奇虎360败诉终结。。总之,平台经济对宏观经济体系的深远影响已经逐渐显现,平台经济的规模以超过实体经济的速度增长,成为补充实体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并且互联网已经构成人们工作、生活、消费等日常习惯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交叉网络外部性是平台企业发展的基本逻辑,平台企业通过实施非对称定价,可以对一端用户收取服务费,而对另一端用户实施免费的策略,例如搜索引擎、电商购物都是对接入的商家收取费用,而对消费者实施免费的策略,这种充分利用交叉网络外部性来实现非对称定价策略激励平台规模的提升。

(三)平台经济爆发增长阶段

2015—2019年是平台经济爆发增长阶段。平台经济爆发增长得益于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人们对网络购物、社交服务、本地生活等业态从电脑端走向手机端,随着5G、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一系列新技术的突破与产业化,以互联网平台为代表的平台经济实现了快速发展[8]。这一阶段无论是平台经济数量还是规模,都实现了爆发式扩容。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平台经济与竞争政策观察(2020年)》报告,2019年全球市场价值超100亿美元的数字平台企业达74家,美国和中国的数量分别达到了35家和30家;中国市场价值超10亿美元的数字平台企业从2015年的67家增加到2019年的193家;数字平台总价值从2015年的7957亿美元增长到2019年的2.35万亿美元(3)资料来源: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平台经济与竞争政策观察(2020年)。http://www.caict.ac.cn/kxyj/qwfb/ztbg/202005/P020200530560741723821.pdf.。同时,新兴领域的平台不断涌现,尤其是本地生活、数字媒体、智慧物流、医疗健康、金融科技、电子商务、在线教育等领域的平台数量增长较快。随着平台之间竞争的白热化以及垄断利润的诉求,平台巨头之间的合并浪潮席卷而来。例如,2015年美团和大众点评合并,携程和去哪儿合并,2016年滴滴收购优步中国,都在细分领域中引起了轩然大波,使得细分市场由双寡头走向单寡头的局面,市场垄断程度急剧上升。

(四)平台经济的强监管阶段

2020年以来平台经济走向强监管阶段,以阿里巴巴的反垄断调查与处罚为标志性事件。在这一阶段,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平台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显。另外,新冠疫情冲击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人们工作和生活的已有模式,进一步加剧人们工作习惯、生活习惯向互联网迁移,对平台经济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平台经济的规模也实现大的跃迁,如何对平台经济进行有效监管、合理监管成为摆在眼前的重要命题。这一阶段,无论是平台经济的规模还是数量都已达到较高水平,平台经济发展的基本矛盾发生变化,演变成平台经济的巨额垄断利润与社会福利损失之间的矛盾。未来,政府对平台经济的监管不再流于形式,或是象征性的零散处罚,而是全方位、系统性、多角度的强监管,强有力的实质性措施会不断出台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三、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多维垄断的表现形式

传统企业反垄断判断的标准是价格和产出等关键指标,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往往利用交叉网络外部性通过低价甚至是免费的策略占领市场,导致传统反垄断判断标准的失灵。平台经济垄断的目的并没有改变,依然是寻求市场支配地位并获得超额的垄断利润。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垄断仍是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三种形式,但是垄断的具体表现却发生了天翻地覆的改变。

(一)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指的是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传统的垄断协议包含商品数量垄断协议、商品价格垄断协议、联合抵制交易等行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垄断协议可以划分为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和轴辐协议三种形式。

1.横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为了达成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量等协同目标,主要手段包含平台收集用户敏感信息,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实现协调一致的行为。例如,2021年7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知“滴滴出行”APP下架,主要原因是滴滴出行收集用户敏感信息,不利于用户信息安全和可能造成的垄断。尤其是算法共谋这种典型的现象,构成数字经济时代一种较为隐蔽的垄断类型,实施者通过采用一致的程序、算法、逻辑,从而在没有形式上企业串谋的情况达成实质性垄断协议,这种垄断协议是数字经济时代所特有的,具有极高的隐蔽性。但是,它具有和传统垄断协议相同的后果与危害,例如“大数据杀熟”,通过大数据收集用户信息并制定更高价格的行为。

2.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固定转售价格、最低转售价格的合谋,平台经济能够基于平台规则、算法实现固定价格的目的。纵向垄断协议中富有特色的形式是“独家销售协议”,例如平台企业强迫接入平台的企业“二选一”,尤其是传统线下企业想要从事线上业务,选择已有的电商平台成为最优选择,但是“二选一”协议导致传统线下企业只能在唯一的电商平台销售,从而降低了企业的选择空间。假设一家中小型的服装制造商想要接入到电商平台,当遭遇平台企业“二选一”协议时,签署协议将会导致自身品牌只能在某一平台销售,剥夺了该服装制造商在其他电商平台销售的权利;若是服装制造商不签署协议,那么直接被排除在占据支配地位的平台之外,造成更大程度的损失。这种协议也会导致消费者选择权利的剥夺,原本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平台+生产商”的搭配,但是一旦生产商接受平台企业“二选一”协议时,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固定的平台和生产商组合,降低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和选择空间。

3.轴辐协议。《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八条提到了轴辐协议,区别于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这种垄断协议的鲜明特征包含中心参与者和一般参与者。数字经济时代,中心参与者往往是平台企业,而一般参与者则是接入平台的企业。例如,通过“双十一”等节日活动,接入平台的企业“先涨价后打折”行为,并形成一种行业内共谋。轴辐协议中,一般参与者都是和平台企业签订协议,但是他们之间能够预期到协议签订后的协同行为。因此,这种垄断协议是以平台消费者的福利损失为代价,带来平台企业和接入者的整体利益的提升。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依靠资本的市场掠夺。平台经济具有网络外部性和交叉网络外部性,所以平台企业的市场规模足够大,就会获得市场支配地位。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具有非常高的固定成本和较低的边际成本,所以相较于短期盈利,优势资本更加看重平台的成长性与长期利润,这也加剧了短期内平台经济依靠资本进行无序掠夺的现象[9]。第一,平台企业依靠优势资本向产业链的上下游掠夺。平台经济更有可能依靠优势资本进入并不属于主业的其他关联行业,形成无序扩张的局面。例如,近年来无论电商平台、租赁平台还是外卖平台,都热衷于建立自有的金融业务,千方百计打通金融链条,表现为优势资本跨界向金融领域的无序扩张。例如,蚂蚁金服不单是一家科技型企业,更是一家需要监管的金融企业。数字经济时代平台企业利用优势的市场地位和先进的技术手段,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募集大量资金并利用高杠杆从事金融活动,这种依靠优势资本向金融产业延伸的做法将会暴露出较大金融风险和经营风险。第二,平台企业的掠夺性定价策略。掠夺性定价的主要原因在于交叉补贴,例如,近期值得警惕的现象是互联网平台进入社区团购市场,以低价策略来获得社区团购的市场份额,这种“低价策略获取市场→垄断市场后再涨价”成为平台企业的常规操作。第三,平台企业大规模的用户补贴行为。平台经济在进入某一市场时,为了与其它平台竞争市场地位,往往采取大规模的补贴来培养用户习惯,从而获得更大的流量,这需要精准识别界定用户补贴行为的合理性。总之,适度的用户补贴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通行做法,但是以垄断市场为目的而采取的巨额补贴,一旦实质性获得市场垄断地位后,就取消补贴、提高价格的做法触及反垄断法。当然,如何认定用户补贴还是低价倾销,需要识别行为背后的动因和实际效果作为判断的基本依据。

2.数据垄断。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的显著特征是平台企业可以获得海量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用户信息数据和交易数据,这些数据往往被平台企业所俘获,造成数据垄断的特有现象。这些数据构成平台企业的核心资产,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的加持下可以通过用户画像分析,获得关于消费者需求特征的精准信息,从而为精准营销、个性化内容推送提供便利。事实上,企业合理合法运用这些数据无可厚非,但是滥用数据来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会催生出一系列的数据垄断现象。第一,平台企业利用数据进行不当定价。平台企业获得了用户消费行为数据后,可以较为精准的模拟识别消费者的购买意愿,进而能够以最高的价格推送产品信息,尽可能多地榨取消费者剩余。在大数据和云计算的加持下,平台企业可以实施更加贴近于三级价格歧视的销售价格,从而获得最大化的利润。由此,也就催生出了“大数据杀熟”现象,尤其是在打车软件、租赁市场较为常见,消费者在重复消费、重复搜索后反而会出现更高的商品与服务价格。这种不当定价相当于利用消费者对平台的使用习惯和依赖性,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第二,利用优势数据来实施不兼容行为。平台经济可以利用庞大的用户规模优势,在软件安装、信息推送等领域实施“对内关联、对外封闭”的策略,导致外部竞争者,尤其是初创型企业很难进入市场,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破坏了市场的创新动力。

(三)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主要体现在妨碍市场竞争的并购行为。企业之间的并购是优势资源的互补过程,通过资源重组获得更强的市场竞争力,原本无可厚非。但是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却存在一些妨碍市场竞争的并购行为。主要表现在扼杀型并购和过度并购。一是扼杀型并购。扼杀型并购的发起人往往是市场中占据支配地位的平台企业,并购的对象是初创型企业和新生企业。扼杀型并购和传统并购形式是相似的,但是目的却截然不同。传统并购的目的是获得被并购企业的优势资源、优势技术等,但是扼杀型并购的目的是消除潜在竞争对手,在潜在竞争对手尚处于发展之时,通过并购的形式予以消灭,并且并购后最为显著的特征是终止目标企业的产品和品牌。扼杀型并购最为显著的害处是破坏了创新,导致具有较强发展前景的商业模式和企业形态被扼杀在摇篮。二是过度并购。过度并购在平台经济中表现得较为常见,往往是同一市场寡头之间的合并,目的是消除寡头之间的激烈竞争,从而更早的获取垄断利润。譬如,网络叫车服务领域中滴滴与快的合并,随后又与优步中国合并,导致市场垄断程度的急剧上升,也正是市场垄断带来网络叫车服务水平的下降。

四、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多维垄断的后果

根据芝加哥经济学派观点,自然竞争阶段平台垄断有利于社会福利的提升,垄断高效说也成为放松对平台经济管制的重要理论基础。但是,当平台经济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平台企业可能会利用市场势力来攫取超额利润,因此产生诸多不良后果。并且,由于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的垄断是多维度的,导致平台经济垄断带来综合的负面损失,主要表现为消费者福利损失、损害中小企业利益、资源要素错配和抑制社会创新。

(一)消费者福利损失

平台经济的发展能够降低交易的搜寻成本,从而降低交易的不确定性并提高效率[10][11],带来消费者的福利水平上升。在平台经济发展初期,平台企业为人们提供高效便捷且优质价廉的各项服务。但是,随着平台经济走向爆发增长和强监管阶段,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垄断的直接效果是消费者福利更大程度的损失[12]。主要源于平台企业利用大数据进行歧视性定价,从而在商品和服务议价过程中形成天然的优势地位并攫取更多福利,消费者对平台企业不透明的定价策略并不知情,往往会在需求驱动下支付更多成本。大数据杀熟体现在掌握优势数据的平台企业对处于信息劣势的消费者的不公平剥夺,长期以往造成平台之中消费者的福利损失。同时,平台用户规模的提升将会产生用户黏性,导致消费者过度相信并依靠平台,平台能够在不知不觉中榨取尽可能多的消费者福利[13][14]。最后,平台利用自身优势的市场地位和资本力量,扭曲要素和产品的市场价格,妨碍正常的市场定价和公平竞争原则,以优势资本力量致使更高效率的初创型企业很难打开市场,出现低效率在位者阻碍了高效率潜在进入者进入的损失,剥夺了消费者原本能够享受更高福利的产品和服务的权利[15]。

(二)损害中小企业利益

首先,平台企业垄断将会导致市场内部中小平台失去竞争机会。在网络外部性的影响下,用户和资源逐渐向头部平台转移,市场之中很难形成其他具有竞争性的平台企业,所以在位的平台企业一家独大的局面很难被打破,导致市场丧失了竞争活力。这是因为中小平台往往放弃与头部平台直接竞争,转而进入缝隙市场。只有当技术范式发生变革时,才会出现全新头部平台生成的契机。其次,平台企业垄断将会导致与平台共生的企业利益损失。利用平台参与经营的中小企业往往不具备议价能力,或者说议价能力较弱,往往需要付出较多的接入费用和经营成本,并且在市场进入和流量导入等方面受到较多限制,损害了中小企业的合法利益。最后,平台企业垄断导致潜在进入者利益损失。潜在进入者在准备进入市场或者进入市场初期阶段,由于自身实力、资本规模、品牌知名度等往往仍处于弱小局面,作为挑战者被强势的平台企业所打压,很难获得公平的发展机会。

(三)资源要素错配

平台经济演化生成的重要功能是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促进资源要素的充分配置与更高的经济效益。随着平台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又会产生资源要素错配效应,主要表现在平台企业为了获得市场的支配地位,利用优势的金融资本破坏了已有的资源配置状态,导致大量资源在重新配置过程中产生闲置与浪费现象。例如共享单车业态中,从平台企业的自身看,通过优势资本扩大共享单车市场规模,助推了平台企业自身估值的提升;从社会层面看,却是巨额社会资本的损失。主要表现在:第一,传递了有偏差的单车生产信号。在共享单车疯狂扩张时期,原本应该处于平稳发展的单车制造企业获得了海量订单,从而导致短期内产能的巨大提升,但是产能提升之后却又面临需求市场的萎缩,导致生产资源的不当配置与大量闲置。第二,单车资源的浪费。原本,共享单车的目的在于“共享”,让需要的人在需要的时间获得骑行的工具,但是大量单车在城市的集聚却又产生了占道又占地的问题,反而催生了一系列监管难题。第三,资源配置的扭曲。平台经济资源要素错配主要是“垄断利润驱动”和“优势资本加持”引致,平台企业往往推出有悖于常识的低价产品和服务,破坏已有的资源配置状态,最终巨大的社会成本仍然由消费者所买单。

(四)抑制社会创新

数字经济时代也是创新蓬勃发展的时代,平台经济就是持续创新的产物,也是创新最为密集的领域。但是,随着平台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平台企业获得了较强的市场势力,此时它的创新动力将会降低,因为平台企业为了生存而创新的激情将会减弱,为了利润而俘获消费者福利的动力将会上升。对于平台企业而言,抑制创新最大的通道体现在抑制了其他企业的创新。平台经济的创新极为丰富,新业态、新模式持续演化发展,很多新的想法能够快速出现,但是这些全新的业态模式还没有完全步入高速增长阶段,就进入了头部企业的视野。头部企业为了保持市场的垄断地位,往往采取收购的形式获得创新型中小企业,从而阻碍了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创新动力将会逐步萎缩。并且,平台企业抑制社会创新还有一个渠道是抑制社会创新的欲望。当平台经济已经成为市场的主导者,那么具有创新想法的实践者的创新空间将会受到压缩,社会将会缺乏创新的思想和创新的土壤。

五、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的规制策略

平台经济的规制策略的离不开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中国反垄断进程中所形成的有效做法,二是传统反垄断规制中的经典策略,三是欧美发达国家平台经济反垄断形成的经验。据此,本文提出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规制策略:健全监管模式、塑造监管团队、加强数据保护、建立案例档案。

(一)健全监管模式

当前,政府需要继续完善常态化事后处罚机制。美国、欧盟对苹果、微软、谷歌、亚马逊、脸书等平台企业进行了一系列的反垄断调查。其中,欧盟的反垄断调查最为严格,例如,2018年欧盟对谷歌处以43.4亿欧元的天价罚款。欧盟对互联网平台的巨额罚款的主要原因可能和自身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较弱、没有形成全球范围内的平台巨头有关。与此同时,美国的反垄断调查则更为审慎,也较少做出巨额的行政处罚,主要出于美国的互联网平台巨头较多,为了保护其国际竞争力。中国平台经济也需要建立常态化反垄断调查、评估、认定、处罚等程序,以事后处罚形成有效的反馈机制,形成防止垄断的第一道门槛。

当然,事后监管虽然能够对平台经济反垄断予以惩戒,但是受制于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形式和规模的认定较难,且需要付出巨额的行政成本与大量的调查取证时间,并且垄断造成的社会损失已经实质形成,难以在事前形成有效监管。所以,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监管需要前移,监管工作需要向事前、事中前置。事前监管的核心在于政府反垄断部门,需要根据平台经济的特征制定好反垄断规则措施,并且需要契合平台经济不断演化发展的动态特征,持续更新反垄断的具体措施。事中监管的核心在于平台企业自身,能够有效引导平台企业做好自我监管。例如,声誉管理就是一种良好的管理模式,积极引导平台企业做好自身的监管,发挥非处罚性监管机制对于平台企业违规行为具有前瞻性预测作用。[16]同时,还可以健全媒体监督,推动企业主动进行社会责任报告鉴定[17],积极做好定期发布数字经济市场竞争性评估报告制度,通过运用正向激励手段引导平台企业公平竞争,也有利于平台企业形成良好的预期。

(二)塑造监管团队

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垄断的具体形式变得更加复杂,传统的反垄断人才队伍在面对全新的理念、内容和技术时,很难有效快速地予以识别,即使知道平台企业存在垄断,也较难迅速提出具体的反垄断策略。所以,需要建立健全以法律、经济、管理、技术等为核心的专业人才队伍。首先,传统反垄断所需要的法律和经济的人才不可或缺,仍然是新时代平台经济反垄断识别与认定的重要力量。并且,考虑到平台经济往往为了长期利益,在短期中更加注重用户规模和用户习惯的培养,往往会采取低价策略甚至免费策略,这并不是完全的非理性定价策略,因此需要有渊博的经济学知识与鉴别能力的专家团队。其次,与传统反垄断最大不同的地方是信息技术人才。尤其是平台经济的垄断往往和算法逻辑、程序编程、底层技术架构相关,这也要求反垄断执法需要专业的信息技术人才。再次,扩大反垄断人才队伍。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的反垄断人才队伍较为庞大,而中国的反垄断人才队伍规模相对弱小。尤其是面对数字经济领域,尚未形成一支强大的专业人才团队。顶层设计层面需要大力吸收高校、科研院所相关专业的专业人才,建立起一支专业技术过硬的兼职人才队伍。最后,加大反垄断的高级人才培养力度。已有的人才队伍是在实际的案件侦查进程中成长,并没有特定的人才培养方向。加大对平台经济反垄断方向的研究生培养力度,切实提高人才专业水平,为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反垄断提供源源不断的理论和实践人才支撑。

(三)加强数据保护

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与传统经济很大不同的地方在于数据资源,数据已经成为平台企业最为核心的资源,是分析消费者行为与精准营销的关键。所以,各级反垄断部门需要充分学习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为保护宝贵的数据资源提供最新的法律支撑和法理依据,进而保障数据安全,维护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利益。首先,加快完善数据反垄断的制度。明确平台企业能够收集数据的范围、内容与使用规范,防止企业过度收集数据和滥用数据的行为。加快推动用户隐私数据加密处理的立法,防止平台企业因管理不当、利益驱动、个人违法行为等意外情况泄露消费者信息。对平台企业数据泄露、数据滥用等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合理引导平台企业的守法预期。其次,建立内部管理与外部监控相结合的数据保护制度。加强平台企业自身对数据保护的定期报告制度,以企业自我管理、自我保护为基础,引导平台企业对数据保护的重视程度;适时利用非利益共同体的第三方机构对平台企业数据利用情况进行监控,形成对数据资源的多重保护制度。最后,利用行业协会,加强数据保护工作中行业自律的重要作用。

(四)建立案例档案

垄断与反垄断是一对矛盾的事物,并随着外部环境的改变而持续演化发展。数字经济时代平台企业的反垄断问题变得日益复杂,调查企业是否垄断需要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巨大,每一个反垄断调查所形成的档案不单服务于该企业是否垄断,应该起到更大的示范作用。所以,需要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垄断案例建立案例档案制度。以立法的形式赋予平台企业反垄断所形成的案例档案更多的指导意义,能够为以后大量的相关反垄断调查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依据,推动反垄断“替代弹性”“相关市场认定”“处罚力度”等关键信息有法可依、有例可循。同时,建立案例档案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的意义在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预期,正如同对阿里巴巴的反垄断调查与巨额处罚,相对而言该企业垄断事实与处罚的“靴子已经落地”,但是其他平台企业是否垄断、何时认定、如何认定等信息并不明确,反而对其他平台企业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建立案例档案制度能够让其他平台企业有效避免垄断,通过还能够为其他平台企业是否违规、如何规制风险提供判断依据。

六、结论与启示

本文综合考察了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的演化发展历程,分析了平台经济多维垄断的表现形式和福利损失效应,并进一步提出相应的规制策略。研究获得以下结论:(1)平台经济的演化发展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飞跃,根据平台经济发展水平、影响程度和标志性事件,可以将平台经济划分为孕育生成、稳步发展、爆发增长和加强监管四个阶段。(2)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存在多维垄断特征,包含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三方面;与传统垄断比较而言,平台经济垄断出现了轴辐协议和数据垄断这两种全新的垄断形式。(3)平台经济多维垄断将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主要表现为消费者福利损失、损害中小企业利益、资源要素错配和抑制社会创新发展。因此,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的规制策略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分布是健全监管模式、塑造监管团队、加强数据保护和建立案例档案。

近年来,中国平台经济实现了量的突破、质的提升和业态的丰富,无论是平台经济的类型,还是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都取得了长足进步,已经成为并肩美国的平台经济强国。平台经济发展和反垄断构成一对矛盾与发展的事物,需要根据平台经济演化发展的不同阶段推动政府层面反垄断的进程。政府应该以最大的耐心让平台经济能够在宽松的环境下自由发展,当平台经济垄断问题已经构成阻碍创新、导致社会福利损失时,政策强监管也应声推出。无论是“放任自由”还是“强监管”,监管部门都需要把握好反垄断度的问题,不能陷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被动局面。同时,需要客观冷静分析平台经济垄断与反垄断的理论与现实挑战,需要看到平台经济垄断新特征,尤其是数据垄断、算法合谋等一系列新问题,切实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提出可行解决方案。

猜你喜欢

反垄断经济企业
“林下经济”助农增收
企业
企业
企业
敢为人先的企业——超惠投不动产
增加就业, 这些“经济”要关注
民营经济大有可为
国家发改委开出反垄断执法史上最大罚单——高通被罚60.88亿元释放什么信号
经济
评博弈论在反垄断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