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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视域下的反侦查行为研究

2022-11-25王超强李梦宇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犯罪分子手段

王超强,李梦宇

(安徽公安职业学院 侦查系 公安科技系,安徽 合肥 230088)

一、反侦查行为与侦查行为的辩证关系概述

犯罪行为与侦查行为之间的相互对抗自其出现开始便从未停歇,反侦查行为作为二者对抗的一种形式也应运而生。人类社会发展至今,犯罪行为与侦查行为都在不断发展,双方之间的对抗也日趋激烈,对抗手段变化多样、领域不断延伸,与侦查技术手段的不断优化相对,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意识和反侦查行为也在不断变化。大数据时代,犯罪、侦查、反侦查三者构成了一个动态发展系统,可以总结为犯罪—侦查—反侦查—再侦查……这一循环往复的历史发展进程。将这一规律置于个案当中,一起案件最终能否被侦破、犯罪分子是否可以伏法,从根本上就取决于在侦查行为与反侦查行为的激烈较量中,侦查行为最终能否战胜反侦查行为。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是事物前进的根本动力,矛盾双发相互作用,此消彼长,不断发展。侦查行为与反侦查行为也适用此规律,侦查行为与反侦查行为之间的斗争发展史,侦查行为与反侦查行为相互作用、此消彼长的过程贯穿其中,一方的强势必然直接导致另一方的弱势。而侦查行为与反侦查行为自身不断发展变化的根本动因也正是二者之间相互作用、此消彼长的矛盾关系。

二、反侦查行为的产生原因

在某种意义上,反侦查行为理论研究的前提和基础是犯罪分子的反侦查心理。一方面,行为是个体的心理外在表现,其本身就具有目的性、预见性、能动性以及多样性且都是行为人心理意识的反应;另一方面,从个体的本能角度来讲,行为是指个体有目的的由简单动作构成的活动。由此笔者认为,虽然犯罪分子实施反侦查行为的心理成因多样,但其中起到促使犯罪分子实施反侦查行为的根本原因就是犯罪分子本能的趋利避害心理。

所谓趋利避害,顾名思义,就是趋向有利的,避免有害的。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更直接地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趋利避害本能作用的结果;在利与害面前,人在‘利’的诱惑下去犯罪,在‘害’—刑罚的威慑下不去犯罪,都是自由意志的结果”。[1]所以,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是因为“趋利”,而实施反侦查行为则是为了“避害”。对于犯罪分子而言,如何能在获取犯罪利益的同时又可以避免受到法律制裁成为了摆在犯罪分子面前的永恒难题。因此,犯罪分子趋利避害心理的存在便是促使犯罪分子实施反侦查行为的根本原因。

三、反侦查行为的基本类型

(一)根据犯罪阶段划分

从犯罪阶段的角度,可以将反侦查行为分为犯罪预备阶段的反侦查行为、犯罪实施过程中的反侦查行为和犯罪后的反侦查行为。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不同阶段会根据情况选择不同种类的反侦查行为来误导侦查,但每个阶段又分别有侧重。预备阶段主要是为了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在这一阶段犯罪分子的首要目标是要隐藏个人真实身份。而在犯罪具体实施和犯罪之后的阶段,犯罪分子会将掩盖犯罪事实作为其实施反侦查行为的首要目的。

(二)根据犯罪前是否预谋划分

从犯罪前有无预谋的角度,可以将反侦查行为分为预谋犯罪中的反侦查行为、激情犯罪中的反侦查行为。预谋犯罪中的反侦查行为贯穿于整个犯罪过程之中,从犯罪分子决意实施犯罪之时起其反侦查意识就已出现并开始策划实施具体的反侦查行为。犯罪预备阶段表现为犯罪分子犯罪目标、犯罪工具、犯罪时间以及具体作案方式和路线的选择与确定;犯罪实行阶段和犯罪之后表现为对现场痕迹物证的处理和对自己的伪装等方面,力求自己所布置的假象能够促使侦查人员被迷惑至错误的侦查方向,采取错误的侦查手段和措施。

激情犯罪中的反侦查行为与前者的不同在于:激情犯罪是指人在强烈的情绪体验下所做出的毫无理智、肆无忌惮、不顾后果的突发性犯罪行为。[2]犯罪分子实施此类犯罪往往没有事先预谋,具有明显的突发性,在作案时间、地点、作案工具和手段的选择上不会提前筹划,更不可能在犯罪前考虑如何实施反侦查行为。激情犯罪往往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很大一部分都是在公共场合发生,这就决定了其本身具有隐蔽性差、容易暴露的特点,但是,激情犯罪中同样存在反侦查行为。侦查实践中,犯罪分子在激情犯罪之后往往会迅速冷静下来,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就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随机实施反侦查行为,以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逃避侦查。例如在某起案件中,夫妻二人发生争吵,情急之下丈夫挥刀将妻子杀死,冷静下来后为了逃避责任,故意将现场伪装成一起入室抢劫案件,在打斗中妻子被歹徒持刀杀害。激情犯罪中犯罪分子实施反侦查行为同样十分常见,只是激情犯罪中反侦查行为的实施往往滞后,犯罪分子要根据现场情况“就地取材”,随机性较大,容易从中发现漏洞,但这类犯罪主体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可能会表现出更为狡诈的反侦查行为。

(三)根据侦查进程划分

从侦查工作进程的角度,可以将反侦查行为划分为相对的两类反侦查行为,即“背靠背”时期的反侦查行为与“面对面”时期的反侦查行为。侦查人员同犯罪分子之间没有正式接触,双方都处于自由行动状态下,这是“背靠背”时期反侦查行为的最明显特征。它大致包括从犯罪准备开始到案件侦破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为止的全部阶段。而“面对面”时期的反侦查行为则发生在作案人在受到拘捕或其他控制,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同侦查人员进行面对面接触的一段时间内,即侦查讯问阶段的反侦查行为。

此两者不同之处在于作案人所处的环境地点和受到的人身限制不同,受外界影响的程度也不同。“背靠背”时期处于侦查初期,侦查活动尚未开始,一方面侦查人员还未将犯罪分子真正的纳入侦查视线,对其采取诸如控制人身自由等措施也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即使侦查人员已经将侦查方向转向犯罪分子,但是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也无法对其采取相应措施。在这一时期,犯罪分子自身活动不受限制,为了割断自己同案件之间的联系,犯罪分子可以在犯罪的各个阶段绞尽脑汁地选择不同的反侦查行为手段来迷惑、诱导侦查方向,翻新作案手段,给案件侦破设置障碍。侦查机关在此时能够采取的手段只有加紧侦查,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收集作案人足够多的犯罪证据,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对其实施拘捕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阻止犯罪分子继续实施反侦查行为。“面对面”时期就是指侦查人员与犯罪分子之间面对面的“斗法”时期,即是侦查讯问阶段。侦查人员与犯罪分子,一方面,由于其所处环境和地点同以往相比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人身自由也受到了一定限制,他所能实施的反侦查手段也局限于拒供、少供、避供、谎供、串供等几种。对于侦查人员而言,只要掌握并准确运用应对这几种反侦查手段的策略战术,就能保征讯问工作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作案人在讯问初期将侦查内部信息作为他采取下一步反侦查行为的客观依据,会对此表现出特殊的关注,但这一阶段除了与侦查人员进行面对面交流外没有更多的渠道来获取侦查情报,打探相关情况,就会在这种对侦查信息的极端渴求下产生一些错觉,这恰恰成为了侦查人员可以在审讯过程中进行突破的点。在此阶段,犯罪分子的心理防线较容易被攻破,侦查人员应该将已经掌握的相关犯罪证据和一定心理攻势策略相结合,在心理上源源不断地给犯罪分子施加压力,突破其心理防线,促使犯罪分子在重压之下交代自己罪行,实现1+1 大于2 的效果,以提高案件侦破效率。

(四)根据反侦查手段的表现形式划分

从反侦查行为手段表现形式的角度,可以将反侦查行为分为破坏型的反侦查行为、逃避型的反侦查行为和暴力对抗型的反侦查行为。首先,破坏型的反侦查行为是指犯罪分子及犯罪相关人员为了阻碍侦查工作的开展而对与犯罪有关的人、事、物进行伪装或破坏,从而改变其原始形态的反侦查行为。这里所讲的破坏包括对犯罪有关的人、事、物的直接破坏、源头破坏和根本破坏,例如伪装、伪造、破坏犯罪现场,恐吓、唆使、欺骗他人串供、做假证,打击报复、杀人灭口等。这类破坏大多发生在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实施起来相对容易,而这些信息一旦被破坏,便很难恢复和获取。所以,一般情况下,这种反侦查行为作为犯罪分子能够采取的最简单的手段,却可以对侦查工作带来极大的困扰。其次,逃避型的反侦查行为往往出现在犯罪分子犯罪结束阶段,主要是指犯罪分子为了应对侦查活动采用诸如隐匿逃跑、拒供、谎供、自杀、自残等一些消极方式来阻碍侦查工作顺利开展的行为。这种行为从表面上看是一种犯罪分子主动积极的行为,但本质上是消极的,因为它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具有“守”的特性。最后,暴力对抗型的反侦查行为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及过程后,对侦查人员直接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手段阻碍办案的行为,比较典型的是拒捕行为,除此之外还包括对办案人员及其家属实施的报复及威胁行为。

四、大数据背景下反侦查行为的新特点与新趋势

随着科技的发展,特别是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加深,人们获取数据、信息的速度和能力显著提高。与此同时,犯罪分子获取侦查知识与办案手段的渠道更广,犯罪手段方法翻新,侦查人员与犯罪现象的对抗日趋激烈。当前电信网络新型犯罪的不断变化发展就是犯罪分子在大数据时代反侦查行为不断更新的典型犯罪类型。

(一)反侦查手段科技化

大数据时代,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不断更新的科技化成果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这些科技成果也不可避免地被犯罪分子利用,为其实施犯罪和反侦查行为提供了手段支撑,其科技化水平也越来越高。除了手机、电话、电子仪器等一些常见的科技成果外,犯罪分子尤其是电信诈骗类的犯罪团伙越来越倾向于利用网络来实施反侦查行为,这既可以增加犯罪的机动性又可以提高犯罪隐蔽性,对侦查工作顺利开展的干扰也更为强烈。例如在某些案件中,犯罪分子运用各种先进技术手段,对与案件有关联的账单、文件等进行掩盖或者修改,对这些情况侦查人员很难用肉眼加以分辨。

(二)反侦查谋划提前化

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行为一般而言比较集中在其实施犯罪行为之后这一阶段,但是像累犯、惯犯和一些组织结构完整的犯罪团伙如电信诈骗、黑社会性质组织等这些犯罪分子,他们的反侦查活动从时间顺序上来看,已经由犯罪后出于本能的被动、仓促地采取措施应对侦查措施保全自己转变为提前在犯罪预谋策划阶段就开始主动进行反侦查的计划与预谋,这也使得作案人有足够时间去考虑和设计反侦查方案,思路越发缜密,手段不断革新,经验也更加丰富,侦破难度不断增大。

反侦查活动的提前还从另一个层面给侦查办案增加了难度,例如在讯问过程中,由于作案人提前形成了在讯问中的顽抗意识,认为自己已经实施了反侦查行为,不会被侦查机关掌握犯罪证据。相比于那些仓促进行反侦查活动的案犯,他们在讯问初期通常不会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并且心态较为平静,很少表现出语无伦次和精神紧张的状态。

(三)反侦查行为的识别难度不断增大

反侦查行为自身具有的隐蔽性决定了其识别难度大。而犯罪分子在作案后为了实现逃避侦查和法律制裁这个目标,必然会对与犯罪有关的每一个角度精心策划,对犯罪现场可以伪装伪造,对侦查人员可以谎供串供,对目击证人可以威逼利诱等,而且会综合利用各种反侦查方法手段以蒙蔽侦查机关。尤其是在当今大数据背景下,犯罪分子必然会在此基础上借助新的科技手段和数据信息等千方百计地在犯罪实施的各个阶段,从时间、空间、证据获取和人身特征等方面采用各种手法妄图斩断自己与案件的关系以迷惑侦查人员,逃避侦查。

(四)反侦查行为的主动性不断增强

过去作案人的反侦查行为大多处于一种相对被动的状态,在作案前设计的反侦查方案通常不够严谨,甚至有些是在作案后才匆匆采取反侦查措施,很容易被识破。而当今犯罪分子实施反侦查行为则不然,不仅由被动转为主动,而且呈现出愈发强烈的主动性。典型表现在对反侦查行为的选择和实施,犯罪分子不仅会精心策划作案前中后各个阶段的实施方式,力求做到万无一失,而且会主动获悉侦查机关的相应侦查活动情况。例如在长春海关破获的一起走私案件中,走私团伙采取了非常主动的反侦查手段。案发前后,该团伙特意租住在长春海关大楼对面,安排专人每日观察海关的日常状态,甚至时不时到大楼办公区去留意海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状态以求获取对团伙有利的信息。通过采用这些手段,大大增加了犯罪成功率的同时也给侦查工作带来了诸多阻碍。

(五)反侦查行为的组织化程度不断增加

个体的能力是有限的,有些需要多人共同完成的任务个人无法承担。对犯罪分子来讲,他们为了谋求足够力量以实施犯罪、对抗侦查,常常结成严密的黑社会组织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以团伙组织的形式实施犯罪。据统计,目前破获的重大刑事案件中,40%以上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和集团所为,有组织犯罪涉及的重大案件达60%以上。[3]组织性反侦查行为大多出现在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电信诈骗犯罪团伙的犯罪活动中。对于前者,这些犯罪团伙往往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在一定区域内经常欺行霸市、敲诈勒索。此外,他们出于自身保护也会积极通过拉拢腐蚀党员干部来寻求政治靠山,通过他们的庇护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有些犯罪团伙在被侦查机关调查时不仅不配合,甚至会公然对抗。对于后者,这是大数据时代信息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产物。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各个层级、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的明确分工,诈骗组负责诈骗、技术组负责技术支持、资金组负责赃款的分拨与保存。例如诈骗团伙人员从银行取走被诈骗钱款,一方面他们为了不留下自己信息躲避侦查,取款大部分在自动提款机而不去柜台办理;另一方面,对于大额资金他们会将其划拨至几个甚至几十个银行账户进行提款,这不仅可以降低自己被侦查机关追踪到的几率,而且给后续的资金追回也带来很大困难。除此之外,团伙内部各个部门之间很少直接联系,即使抓获其中一些团伙成员对整个团伙的影响甚微。此外,还有一些团伙头目为了躲避侦查一直寄居国外,通过先进的通讯技术手段遥控指挥团伙内部成员,由于各国法律不同和执法工作配合机制不完善,即使侦查机关锁定其身份住所也很难及时对其进行抓捕。正因如此,侦查机关需要加大对组织性反侦查行为的重视程度和打击力度。一方面,相对于个体性反侦查行为,组织性反侦查行为迷惑水平更高、手段更复杂多样;另一方面,个体性反侦查行为与组织性反侦查行为之间存在一种渗透关系,由于组织性反侦查行为的水平更高,一些个体犯罪分子便会学习和模仿犯罪组织的一些相对“高端”的反侦查行为。由此可见,抓住组织性反侦查行为进行研究,就等于抓住了反侦查行为的重点,就能够正确地调查和预测反侦查现象的演变。[4]

五、大数据背景下反侦查行为的应对策略

(一)提高公安机关利用大数据的效能

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控制、打击、防范刑事犯罪,而犯罪分子实施反侦查行为则是通过掩盖、破坏犯罪信息等手段来实现其阻滞侦查机关的目的,这就说明侦查活动是一项对抗性很强的工作。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行为贯穿整个犯罪过程,所以侦查行为与反侦查行为之间并不是一成不变,而是相伴出现并且激烈对抗的动态过程。大数据时代,侦查机关可以通过犯罪分子实施反侦查行为之后所留下的数据信息,对其进行全面地收集整理分析从而破获案件。数据的高效运用是提高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的必然要求。侦查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注重对反侦查行为数据信息的利用,加强反侦查行为数据信息在侦查工作中的建设使用工作。

(二)加强大数据理念统领下“侦查+技术”复合型人才培养

首先,要加强侦查人员应对反侦查行为的能力。侦查人员需要从理论上武装自己,通过对各类反侦查行为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并做出准确的分析判断,识破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行为。其次,要提高侦查人员的反侦查技能水平。要提高侦查人员运用各种现代科技成果的能力,不仅要熟练使用日常工作中常用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还要熟练掌握诸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技术。最后,要提高侦查科技水平。这里说的侦查科技是指服务于侦查活动的科学技术,比如DNA 检测技术。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对这些常用的侦查技术也有了相应的了解,其在实施反侦查行为时愈发的会考虑到如何避免被现有的侦查科技发现犯罪证据。比如为了应对指纹提取,犯罪分子既可能采取戴手套作案的方式来避免留下指纹,也可能故意将他人指纹遗留在犯罪现场以迷惑侦查。这就需要不断改进现有的侦查技术,探索新的技术手段,帮助侦查人员识破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行为。

(三)借助大数据技术建立反侦查行为识别、预警和分析机制

1.智能分析,总结各类案件中作案人的反侦查行为规律。在侦查工作中依靠侦查人员的办案经验、专案讨论在传统的侦查模式下具有其优势与便利。但是这种方式也有其弊端,比如犯罪分析在证据较少的情况下主观性较强。而且,当今社会犯罪类型不断增多、破案难度不断增大,还仅以此种传统的侦查习惯很可能造成破案压力不断增大,案件侦破率稳定性差等现象出现。而大数据技术的出现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现实手段。一方面,侦查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表现,运用大数据技术分析。通过设置针对性的模型和运算法则,将一些同类案件或者具有相似情形的案件中出现的反侦查行为科学建模并自动归类,为侦查人员采取合适的侦查措施提供技术支持;另一方面,大数据分析是一种全面的相关性分析,通过侦查人员的初次分析将判明的与案件无关的数据筛选出来,对余下的数据信息进行进一步分析计算,从而提高结论的准确性,在侦查人员的分析主导下提高破案效率。

2.针对细节,深度挖掘,识破作案人的反侦查行为。近年来,科技的发展在带给人们生活便利的同时,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也懂得利用先进的科技成果作案。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媒体对侦查机关侦查破案的常用方法和技巧也有了了解,因此犯罪分子犯罪手段愈发智能化,其所实施的反侦查行为迷惑性也越来越强。为了更好地破案,侦查人员需要借助科技手段,对犯罪现场的细节进行挖掘分析,不放过对侦查破案有益的任何蛛丝马迹,尤其是对犯罪分子实施的反侦查行为更要如此。提高科学技术在侦查活动中的使用率,注重发现反常细节,在手段和技术上都胜过犯罪分子一筹。

3.大数据预警,科学预测反侦查行为的变化规律。在大数据的各项功能中,预测功能是大数据技术的核心价值,通过分析相关数据,大数据可以对事态的发展做出一定程度的科学预测。侦查实践中,侦查工作的开展往往滞后于案件的发生,侦查人员与犯罪分子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侦查工作的一大阻碍。通过运用大数据,侦查人员可以对已有的犯罪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测出今后的犯罪发展动向,借此侦查机关可以变被动为主动,提前布局预防犯罪的发生或者提前制定科学可行的应对措施,从而最大化地提高侦查工作效率、降低犯罪的危害程度。

运用大数据进行反侦查行为规律分析预测同样是大数据预测功能在侦查工作中的应用,也是大数据侦查模式下的一种特殊侦查工作机制。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未发生犯罪案件反侦查行为的预测。侦查机关运用大数据对收集到的以往反侦查行为数据信息进行分析,总结出一定时期内反侦查行为的出现类型及具体手段表现并结合案件发生的热点时间、地域等,对可能发生的案件以及相关反侦查行为活动进行预测,为侦查机关下一阶段的犯罪预防工作提供科学的借鉴。另一方面是对已发生案件反侦查行为的预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通过现场勘查等其他方式收集到犯罪相关的各类信息,将获取的数据信息汇总于数据库并进行分析,可以对犯罪分子的逃跑去向、可能实施的反侦查行为或者下一个作案目标等做出预测,从而提高案件侦破效率,加快侦查工作进程。为了应对当今反侦查行为日益智能化、隐蔽性更强的特点,侦查机关需要借助大数据技术对各类反侦查行为以及相关的数据、资料信息进行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反侦查行为的未来发展变化规律进行预测并做出相应预防,为科学制定侦查策略、打击犯罪提供依据,更好地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4.加强先进大数据科技成果在现场勘查中的应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后不可避免地会遗留下各种痕迹物证,即使通过实施反侦查行为进行掩盖、伪装,也会有一定的犯罪活动相关信息遗存下来,可以说犯罪现场是整个侦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现场勘查是侦查工作的基础。侦查实践中“案件不破、现勘不止”,充分表明现场勘查贯穿案件侦查的全过程,在刑事侦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侦查讯问和法庭审判也必须围绕现场而展开。随着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行为意识越来越强和反侦查手段的愈发隐蔽,通过现场勘查发现犯罪痕迹物证变得愈发困难。因此,侦查人员需要充分借助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对犯罪现场进行深入细致的勘查,从中发现漏洞、识破反侦查伪装以获取相关证据信息,为后续的侦查工作提供支持。

5.发现犯罪现场中的反常细节,注重再生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犯罪分子实施反侦查行为是为了掩盖犯罪事实、迷惑侦查工作方向,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会消除一定的原有犯罪证据,但这些刻意的行为手段同时也会留下新的犯罪行为证据。犯罪分子实施的反侦查行为种类越多、手段越复杂,那么他遗留下的新线索和证据就越多。这些新线索和证据都是其难以消除和掩盖的,而且大都属于细节性的证据信息。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中要多从细节出发,流于表面的、容易发现的证据信息大多是犯罪分子故意留下或者伪造出来迷惑侦查人员的,真正有利于案件侦破的证据线索都存在于一些不易察觉或容易忽视的角落中。例如犯罪现场存在的一些微量物证,这些细小的证据很容易被侦查人员所忽视,但是通过搜集和提取分析这些微量物证,有利于发现现场与真实案情之间存在矛盾的现象,这些现象多为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行为所致。侦查人员便可以识破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行为,抓获犯罪嫌疑人。

6.通过现场分析研究犯罪分子的心理痕迹,拓宽线索来源。犯罪分子的具体犯罪活动是其心理犯意的外在表现,在实施犯罪的各个阶段由于犯罪分子的心理活动会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也会投射在其具体的犯罪行为活动之中,最终体现在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之中。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后,对这些痕迹物证通过心理分析的方法认识和再现犯罪分子的心理痕迹。例如在某起杀人案件中,受害人的死亡是由多处致命伤所致,从中我们可以分析出作案人在行凶所持着致受害人于死地的心理,在后续的侦查中便可以重点从与受害人存在重大矛盾的人入手侦查,从而缩小侦查范围。通过对犯罪分子的心理痕迹分析,不仅可以分析其实施犯罪时的犯罪心理和作案动机,也可以推测出其性格特点、犯罪技能、与被害人之间关系等信息,为后续的侦查工作提供更多线索、明确侦查方向。

综上所述,反侦查行为在本质上同侦查活动一样具有久远的历史,但相较于相对成熟的侦查学理论研究,反侦查行为这一研究课题还不够成熟,也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近年来,有关反侦查行为的相关学术论文在数量和内容上不断丰富,俨然将成为一个新的学术热点。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犯罪分子实施反侦查行为的手段工具、时间选择、方式方法等都有了新的变化趋势,我们要注重对各类案件中出现的反侦查行为的分析总结,不断丰富我国的反侦查行为理论研究,提高侦查机关应对反侦查行为和侦查治理犯罪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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