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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2018-01-23吴林美子

法制博览 2018年19期
关键词:出庭作证出庭侦查人员

吴林美子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现状

在新刑诉法刚实施半年后就有学者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数据进行了统计,发现“2013年上半年全市各级法院受理刑事案件10958件,涉及侦查人员出庭的案件65件93人,占受案比例的0.6%[1]”。

2017年有学者从北大法意案例数据库中进行了数据统计,结果发现“200多万起案例中只有207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例[2]”。笔者也在中国庭审公开网随机选取了经济发达的Z省和较为偏远的H省2018年基层法院的各500件案件进行数据调查,发现其中并没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件。如此可以看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运用,侦查人员出庭率持续低迷。如果想发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实质作用,那么对该问题的解决便成为重中之重。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的原因

针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可以从侦查人员自身的角度和立法的角度两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从侦查人员的角度,笔者认为原因体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固有思想观念的影响。长期以来侦查人员认为案件移送至检察院侦查行为就已经结束,因此并不重视参加诉讼活动。并且长久以来的官本位思想氛围浓厚,侦查人员不愿意在法庭上处于被动地位的心理导致侦查人员对出庭作证并不积极。

第二,侦查人员客观上没有精力出庭作证,我国地域辽阔,刑事案件较多且案情复杂,侦查人员人力资源少但办案压力大,并没有更多的时间对庭审活动进行事前的资料准备,参加诉讼

第三,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导致其不愿出庭。司法考试并不是侦查人员任职的前提,因此侦查人员对法学理论并不擅长,也不能像经验丰富的律师一样熟练掌握庭审技巧,在法庭上往往会对控辩双方的提问应接不暇,因此并不愿意出庭作证。

第四,侦查人员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出庭,立法并没有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进行细致的规定。因此侦查人员并不知道出庭作证会面临怎样的后果,如果不能有效证明证据的来源和合法性,是否会影响到绩效评定。在没有完善的保护制度之前,家人是否会因本人作证而受到报复等,会阻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脚步。

其次,从立法方面的角度。

第一,立法未作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对于何种情况属于应当出庭作证,何时是可以出庭作证的情形,何时可以采用书面说明代替出庭。因此导致侦查人员的作证行为没有明确的法规进行指导。

第二,立法对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主体规定不细致,虽规定了辩护人和被告可以申请法院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但决定权在法院,法院驳回之后并无救济措施,赋予法院过大的权力,导致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与否由法院来决定。

第三,立法未对侦查人员的出庭身份进行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57条和187条的规定采用了不同的词汇,出庭作证和出庭说明情况,那么到底侦查人员的身份如何,却并未进行定论,侦查人员身份的确定关系到当庭能否对其进行质证和交叉询问,以及拒不作证对其采用怎样的制裁措施。侦查人员身份的不明确,使法院很难强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第四,立法未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保护措施。侦查人员与一般证人相比更接近犯罪嫌疑人,也更面临人身安全的威胁。对其和近亲属进行保护,是让其出庭作证的前提,只有让其无后顾之忧,才能让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五,立法未规定侦查人员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只有在权利与义务都明确的前提下才能彻底规范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行为。

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的解决措施

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后,笔者认为对于该问题的解决措施要从规范侦查人员权利义务、立法的完善、配套制度措施的建立三方面着手。

首先,是对侦查人员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应享有下列权利。

第一,出庭前接受专业培训的权利。对其进行专业培训,既是建立其出庭作证的信心,也是发挥庭审中质证实际作用的必备手段。可以在侦查机关设立专门的值班律师,对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以解决侦查人员专业能力差的问题。

第二,侦查人员的豁免权。笔者认为侦查人员的豁免权可以包括两项内容,第一项,在法庭上所陈述的案件情况,和对控辩双方质证环节问题的回答,不会对侦查人员自身产生不利影响。部分侦查人员并不能熟练掌握庭审技巧,也有一些侦查人员由于时间久远对于案情并不能完全进行叙述,如此在法庭上也许并不能达到应有的质证效果,但并不应因此而影响侦查人员的绩效考核或者判定其工作能力。如此规定是为了可以让侦查人员放下顾虑,放心出庭。第二项,庭审中涉及秘密侦查等内容的可以拒绝回答的权利。这是日后让侦查人员顺利执行任务的必要手段。

第三,侦查人员的出庭补助权。侦查人员的出庭补助,可以比照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助的标准进行,由专门的部门负责,保证因出庭作证而产生的交通费和误工损失,各省市可以按照地方不同的经济水平进行细化规定。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应规定义务如下。

第一,如实作证的义务,要保证在庭审中所叙述的事实都为真实的,如果不如实作证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对拒不出庭作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义务,如果所提供的证据有不可排除的非法性的,要对证据予以排除;侦查人员自身则应对其进行必要的警告或者行政处罚。

第三,当庭接受询问接受质证的义务,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并不能仅是简单的说明情况,应当对控辩双方以及法官的问题进行回答,实现当庭的有效质证。

其次,是立法的完善。

第一,应当在立法中肯定侦查人员的证人身份,这有助于控辩双方对侦查人员进行询问,也有助于在侦查人员拒不出庭时对其采取有效的法律制裁措施。

第二,应当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件范围,明确规定应当出庭的情形,与可以出庭作证的情形,并根据不同情形规定不同的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完全体现在立法规定中,便于侦查人员依法执行。

第三,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申请主体,赋予辩护方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被驳回后的救济权利,让其真正拥有等同于控方的权利。

第四,限制司法人员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中的消极行为,对其规定制裁措施,法官对侦查人员应当出庭而未通知的,应当受到警告等法律制裁。

最后,是配套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笔者认为在配套制度建设方面有必要建立单独的侦查人员保护制度。侦查人员的一线职业特性决定了其较普通证人相比更需要完善的保护机制。设立专门的保护机构、确定保护主体、必要案件将保护范围扩大到近亲属、规定新型作证方式如变换声音、网络在线作证等这些都需要在侦查人员保护制度中有所体现。同时也要明确妨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对报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行为的严厉法律制裁。如此才能让侦查人员放下顾虑,安心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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