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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马留政府时期澳葡财政的若干问题

2022-07-14张廷茂

广东社会科学 2022年4期
关键词:议事总督章程

张廷茂 彭 凯

近几年来,随着澳门历史研究的深入发展,学者们开始注意近代澳葡政府的财政问题,相继有多篇文章对此展开了论述。①汤开建、马根伟:《清末澳门华人纳税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赵新良:《鸦片战争后澳门财政制度的若干变化(1844—1849)》,《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曾金莲:《近代西方税收与殖民管治:澳葡政府确立对澳门华人的税收制度》,《广东社会科学》2021年第6期。这些文章涉及了澳葡财政历史的多个方面,如财税体制的改变、财税章程的颁布、财税部门的设立等。细读这些文章很受启发,大大增加了对澳葡财政历史的了解。在学习这些文章的同时,也对这个时期澳葡财政运作的问题产生了一些认识。本文希望通过下面的阐述,对有关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有所助益。

一、1846年《澳门公钞估议抽收章程》

亚马留总督(João Maria Ferreira do Amaral)是第一个采取实际行动破坏中国政府管辖澳门权力的总督,也是最早采取行动开辟新税源、确立澳葡财政新体系的总督。他到任不久,就于1846年7月17日发布第22号总督训令,核准了《澳门公钞估议抽收章程》(Regulamento do Lançamento e Arrecadação da Decima e Impostos anexos na Cidade de Macao)。①参见张廷茂编译:《澳门历史文献辑译》(第一辑),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65—68页。这是澳葡当局发布的第一个关于财税问题的章程,对于澳葡财政历史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自然受到研究财政问题的学者的注意。

澳葡海关取消之后,澳葡当局立刻丧失了几万两的海关收入,造成了严重的财政拮据,亚马留遂谋求开辟新的税源。他于1846年4月命令议事会任命成立了一个十人委员会,责成其研究对超过100元(pataca)的工商业收入征税的问题。该委员会以澳门主教马塔(D.Jeronimo da Mata)为主席。经过数月的工作,该委员会提交了研究报告,亚马留于1846年7月14日下令将该委员会解散。②Boletim Official,Vol.I,N.°28,16-07-1846,p.1.《澳门政府公报》为澳葡政府的葡文刊物,后来有报头汉译名“澳门宪报”,葡文行文常简写为“Boletim Official”。本文引用该刊资料,皆出注Boletim Official,并依次标出卷次、期号、日期和页码。

亚马留总督阅读了十人委员会的报告,在此基础上,于1846年7月17日发布第22号总督训令,颁布了《澳门公钞估议抽收章程》。该章程分为两部分,共由25条组成。第一部分规定了澳门公钞征收的制度;第二部分规定了公钞编制委员会的产生与工作规章。

公钞征收制度主要涉及公钞征收范围、具体标准和免税对象等。关于公钞征收的对象,章程第二条规定:公钞征收范围包括:田产和房产,有纳税负担的房租(foros)、租金(censos)和地租(pensoes),来自工业、商业、代理等任何行业的利息、利润等,不论由本国人经营还是由外国人经营。

公钞征收的具体标准,章程第三至六条规定:已被出租或由房主占据的房产,按照实际的或裁定的租金收入额收取10%的公钞;田产若由土地的主人自己耕种,同样按照实际收入或裁定的收入征收10%的公钞;因房租、租金和地租而使田产或房产有纳税义务的,如果合约已有明确规定,应由房屋出租者或地租收取人支付10%的公钞;属于国家所有、但为终生受赠人所享用,或者属于兄弟会、教友会及其他机构但其收益并非用于慈善事业的物业或年金,交纳其收入的十分之一。

该章程第七条规定了免税的对象:属于国家的完全处于空闲或用于公共目的的物业;目前议事公局开会所用的建筑物;圣餐兄弟会(Irmandade do Santissimo)的财产,圣克拉拉修女会(Convento das Freiras de Santa Clara)的财产及其教堂神父的房屋。

该章程第八条则具体规定行业收入缴纳公钞的范围:医生、药剂师、律师、公证人、文书、代理人、估价员;由相关银库开支薪水的议事公局、仁慈堂以及各家医院的职员;由各个部门给付津贴(emolumentos)的公务员;工场、商店以及其他任何工艺作坊或机器工厂的业主;时尚商品仓库、店铺、地库和珠宝及其同类商品店铺的主人;从事远洋航运和近海航运的商船的船主;商船的船长、首领、水手长、水手、大副;以从所租赁的土地获得收益为目的的小农场主和耕种者;各种牲畜的所有者;批发商和小商人;大小商人、商业店铺、仓库或地库的簿记员、记账员(书记员)、抄写员和出纳员;亲自或通过中介将其资本投入商业或者从贴现行或其他类似行铺获得利息的资本家。

章程的第二部分具体规定了公钞计划编制委员会的产生办法和工作规程。章程第11条规定,公钞计划编制工作由议事会负责完成。第12条规定了公钞计划编制委员会的产生办法:“议事公局应任命一个由六名殷实市民组成的委员会(Junta)以完成公钞估议,该六名成员的名额分配为:圣老楞左堂区3名,大堂区2名,花王堂区1名,由议事公局一位成员担任该会主席。”第13条规定,现任国家律政司(Delegado do Procurador da Coroa e Fazenda)将作为公物会的监察员出席该委员会的会议。第19条规定,该会任命一位秘书充当公钞估议书记员,公物会(Junta da Fazenda Publica)应该根据该会建议给其工作确定一笔酬金。

章程第14条规定,公钞估议应在该章程公布之日起60天内完成。接下来的几条,具体规定了委员会运作的规程,包括主席的回避、委员的替代和回避等。

章程的最后,规定了公钞计划的公示、修改和定稿的程序。第20条规定,编制好的公钞估议案卷,由该会主席、各位成员、国家律政司及秘书签字,并从中摘录出一份全体纳税人名册,其中应指明纳税人所在的堂区,并在每个名字同行的旁边足够清楚地宣布每人所应缴纳的税额,同样由上述各人签名。第21条规定,该名册应立刻张贴于议事公会大楼门口,以便该市的居民和纳税人知悉,并及时向该会提出其要求。第22条规定,该名册张贴后第十五日,该会将再次举行会议,以听取向其陈述的要求;确定准确后,该会即差人缮写最终文件。第23条规定,该最后文本将由秘书缮写一式两份,由第20条所指出的人签名;其中一份寄送公物会,另一份连同第20条所指的初稿送交议事公局,以便归档保存。

第22号总督令颁布的不是税收方案,而是规定了税收制度,包括税收的基本原则和计划编制委员会的工作规程。该章程第一条规定:“在天主圣名之城澳门,将按照下列规定估议并征收公钞。”可见,这个训令是在确定澳门公钞征收计划编制和抽收的规则,而不是税收方案。同样,议事公局受命组成的这个委员会的职责不是负责征税的具体工作,而是负责编制公钞征收的计划(或方案),并且要在60天内完成这一任务。该章程第十一条规定:“前章所述公钞估议计划之编制,由议事公局负责。”总之,规定澳门公钞的征收制度和确定公钞计划编制委员会的工作规程,是第22号总督训令所颁章程的主旨。对于该章程的理解和概括,都不能离开这个主旨。

二、早期澳葡财政中的Pataca

在澳葡财政运作的早期阶段,使用的货币种类较多,主要有三种:Pataca、Tael和Real,分别是墨西哥元、中国两和葡萄牙厘士。就晚清时期而言,三种货币之间的兑换主要在“厘士”与“元”、“元”与“两”之间进行。具体的兑换标准,笔者已在《晚清澳门番摊赌博专营研究》一书中做了阐述。①张廷茂:《晚清澳门番摊赌博专营研究》,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07—111页。

关于澳门当局使用pataca的情况,我们摘出了下列各例:亚马留总督到任次日,下令实施1845年11月20日敕令;为了弥补关税收入的缺少,亚马留命令议事公局任命一个委员会,研究向房地产和超过100 patacas的各类工商业收入征税的办法。②Lia Arez Ferreira do Amaral,O Significando do Governo de Ferreira do Amaral em Macau 1846-1849.Lisboa:Agência Geral das Colónias,1944,Vol.I,p.41.

1846年9月12日,议事公局理事官借口保护华人快艇免受抢劫之险,要求对华人快艇进行登记,颁发牌照,每艇每月向议事公局缴纳1 pataca的牌照费。③Boletim Official,Vol.I,N.°42,22-10-1846,p.1.

亚马留将华人分为四个纳税等级,第一等级每年缴纳120 patacas,第二等级60 patacas,第三等级16 patacas,第四等级4 patacas,租金和房租暂缓支付什一税。①Lia Arez Ferreira do Amaral,O Significando do Governo de Ferreira do Amaral em Macau 1846-1849.Lisboa:Agência Geral das Colónias,1944,Vol.II,p.9.

1847年3月12日,亚马留发布命令,要求所有无钱完成迁坟任务的贫困华人,在翻译陪同下前往理事官署,申请按照每座坟墓1 pataca的标准领取迁坟补贴款。②Boletim Official,Vol.II,N.°10,13-03-1847,p.38.

上述引文中的“Pataca”通常音译为“帕塔卡”,实际上是墨西哥元。鸦片战争后,澳葡当局在财政运作中使用这种货币。其葡语的全称是“Pataca Mexicana”,即墨西哥元;稍后澳葡当局的翻译官将其汉译为“元”。在整个晚清时期澳葡当局的官方文件中,葡语文本常简写为“Pataca”,而中文版则写作“元”。该货币也称“西班牙元”。弗雷塔斯(Joséde Aquino Guimarães e Freitas)在1828年出版的著作中指出:“澳门的公共开支估算为100 000西班牙元(patacas espanholas)。”③Joséde Aquino Gumarães e Freitas,Menoriasobre Macáo,Coimbra:A Imprensa da Universidade,1828,p.25.施白蒂亦指出:“1854年7月1日决定,墨西哥元(patacas mexicanas)在澳门具有合法流通地位,与西班牙元(patacas espanholas)被等值接受。”④Beatriz Basto da Silva,Cronologia da História de Macau,Vol.3,Século XIX,Macau: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ducação e Juvetude,1995,p.159.1897年,澳葡官员在《澳门宪报》上刊登了一篇贸易报告,其中第29号表格是依据船政官提供的资料而编制的“1880—1895年澳门各类船只进出口贸易值”,其表题和解说文字都使用了全称“patacas mexicanas(墨西哥元)”。⑤Boletim Official,2.°Supplemento ao N.°6,2 de Fevereiro de 1897,p.86.卸任澳门总督马沙多在其《澳门诸事》中指出:“在澳门流通的货币是墨西哥元(dollar mexicano),即pataca。……Pataca是一种银币,其价值多年以来持续下降,目前已降至450厘士。”⑥Álvaro de Melo Machado,Coisas de Macau,Primeira Edição,1913,Segunda Edição,1997,Editora Multimédia Lda.,p.129.显而易见,19世纪澳门流通的货币就是墨西哥元或西班牙元。

鉴于现行澳门币或澳门元纸币上的葡文字母也是“pataca”,人们很容易将墨西哥元与澳门币或澳门元相混淆。其实,自2011年起,笔者就开始辨析这个问题。我在《晚清澳门番摊赌博专营研究》中加注说:“‘Pataca’一般译为‘帕塔卡’,为澳葡当局采用的货币单位之一。后来,《澳门宪报》中的汉译文将其译为元(有时写作圆)。1905年,葡萄牙政府委托葡萄牙大西洋银行(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a)在澳门发行货币,‘Pataca’被定为澳门币,一直沿用至今。”⑦张廷茂:《晚清澳门番摊赌博专营研究》,2011年,第3页。在《晚清澳门华政衙门研究》中我又说:“‘Pataca’全称为“Pataca Espanhola”,即墨西哥元,澳葡当局所使用的货币之一,汉译为‘元’,也作‘员’或‘圆’。1905年,葡萄牙政府与大西洋银行签署合约,授权该行在澳门发行货币。1906年1月,大西洋银行发行的货币开始流通,时称‘银纸’‘西洋银纸’,为澳门币的起源。有关论著不加区别地将Pataca译为‘澳门币’是不妥的。”⑧张廷茂:《晚清澳门华政衙门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文化局,2017年,第57页。

后来,我又指导了一篇硕士研究生论文,对葡萄牙大西洋银行和澳门币的发行做了专题研究。①王澄刚:《大西洋银行与澳门币的发行》,硕士学位论文,暨南大学,2018年。1865年,葡萄牙在里斯本成立了大西洋海外汇理银行(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o,即今日之大西洋银行),但王室令同时规定,该银行无权在澳门发行银行票据。银行章程规定,该行在波尔图和卢安达各设一个分行,在其他海外省各设一个代理处(agencia),但在澳门,这样的代理处迟迟未能建立起来,所以,该银行长期不参与澳门的社会经济活动。迟至1902年,葡萄牙政府才核准章程,允许大西洋海外汇理银行在澳门设立代理处。受葡萄牙政府委托,该银行在澳门发行纸币。1906年,该行发行的一元和五元纸币开始流通,时称“银纸”或“西洋银纸”。当时虽无“澳门元”或“澳门币”的官方名称,但大西洋海外汇理银行发行的“银纸”,可视为“澳门元”或“澳门币”的开端。

三、澳葡财政收入中的中国“两”

鸦片战争后,澳葡当局财政运作中使用的货币单位,除了葡萄牙“厘士”和墨西哥元外,还有中国的“两”(taeis)。中国两主要在前期使用,使用范围较广,如收支结算、违章罚金等。

在对中国“两”的表述中,相关论著存在两种情况:其一,有些研究日欧关系史的学者,跟着日本学者走,将其音译为“塔埃尔”,而不揭示出中国“两”的意思;其二,将倒数第三位前的逗点抹去,直接变成两,这就等于给原来的数额增加了一千倍。外国货币的名称可以音译,但是,中国货币必须写出汉语名称。这里讨论第二种情况。

葡语资料对中国“两”的表述与中文不同。一般情况是,以“两”为单位,在倒数第三个数字的前面有一个逗点(有时是逗号,有时是分号)。这个逗点或分号不能省略,因为逗点后面的三个数字分别是“钱”“分”和“厘”的数位(有时也出现用逗号把钱、分、厘隔开的情况)。请看下面两个例子:

Por consequencia a despeza total do anno a taeis quarenta e dois mil quinhotos e onze,cento oitenta e seis caixas(42∶511.186)。

Deduzida da mesma despeza a quantia de seis mil tresenta trinta e cinco taeis,cincoenta duas caixs(6 335.052)。②Boletim Official,Vol.VIII,N.°26,2 de Setembro de 1853,pp.105,107.

前者可译为“42 511两186厘”,亦即42 511两1钱8分6厘;后者可译为“6 335两52厘”,亦即“6 335两5分2厘”。例子中的“caixa”是葡语对“厘”的表述。葡语对“两”、“钱”、“分”、“厘”的表述分别为:“tael”“mas”“condorim”“caixa”。

其实,关于中国“两”很早就有正确的表述。我在2011年出版的《晚清澳门番摊赌博专营研究》中指出:“在1847—1848财政年度收支表中,则有6个月猪肉营销许可证收入720两和6个月牛肉营销许可证收入167两4钱。”“在1847年1—6月的收支表中则明确写着公共客栈与合法赌博许可证收入60两4钱8厘和5个月开办中式彩票许可证收入720两。”“第一项收入就是4月3日公物会银库库存现款1 761两4钱9分9厘。”“若在报表中,则将taeis放在钱数的前面(例如taeis 40 189.878,即表示40 189两8钱7分8厘)。”③张廷茂:《晚清澳门番摊赌博专营研究》,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5、9、103、110页。

按照上述表述方式,我们对澳葡当局早期财政收入数据做出了整理。据公物会记载,184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共发出40份快艇牌照,收入为28两1钱1分。1847年7月1日至1848年6月30日,发出牌照168份,收入118两8钱5分。1846至1847年、1847至1848年、1848至1849年三个财政年度的快艇牌照收入分别是146两9钱6分、239两2钱1分和182两8钱2分。①Boletim Official,Vol.II,N.°6,11-02-1847,p.23;Boletim Official,Vol.II,N.°27 e 28,12-08-1847,p.106;Boletim Official,Vol.III,N.°17 e 18,23-09-1849,p.67;Boletim Official,Vol.IV,N.°77,11-08-1849,p.79.

另据记载,1847年1—6月,澳葡当局收取停泊氹仔华船吨钞共230两2钱1分,而外国人船只吨钞收入仅15两;中式彩票6个月许可证收入720两。1847年7月至1848年6月,酒馆许可证收入30两2钱4分,中式彩票开办收入2 534两4钱,猪肉6个月承充收入720两,6个月牛肉承充收入167两4钱,华人公钞收入4 810两4钱2分。②Boletim Official,Vol.II,N.°27 e 28,12-08-1847,p.106;Boletim Official,Vol.III,N.°17 e 18,23-09-1849,p.67.

在1847年6月30日公布的财政收支表记中,有1846至1847年财政年度前半年公钞收入,共计5 432两2钱9分7厘。③Boletim Official,Vol.II,N.°27 e 28,12-08-1847,p.106.

据澳门公物会统计,1847年7月1日至1848年6月30日财政年度,收得洋人公钞税5 451两5钱8分1厘,华人公钞税4 810两4钱2分两;1848年7月1日至1849年6月30日财政年度,收得洋人公钞税8 281两6钱7分6厘,华人公钞税5 447两5钱2分。④Boletim Official,Vol.III,N.°17 e 18,23-09-1849,p.67;Boletim Official,Vol.IV,N.°77,11-08-1849,p.79.

这个时期澳葡当局的财政总收入和总支出,则可以总结为下表:

表1 1845—1850年澳葡财政收支一览表

四、公钞会公所的建立

亚马留总督不仅开辟了新的税源,而且创建了新的税收机构(或部门)。澳门省建立之后,澳葡当局的财税事务总体上由公物会负责。该会的正式运作始于1845年4月2日,是亚马留到任之前就存在的政府机构,所以,亚马留继承了这一机构。与此同时,他还进一步创建了一个新的财税部门——公钞会公所。

根据本文第一部分所引1846年《澳门公钞估议抽收章程》的规定,总督把公钞计划编制的任务交给了议事公局,赋予了议事公局在公钞估议方面的重要地位。章程第11条规定:“前章所述公钞征收计划的编制(旧译“估议”)由议事公局负责。”第12条规定:“议事公局应任命一个由6名殷实市民组成的委员会(junta),以完成公钞的估议……由议事公局以一位成员担任该会主席。”

1846年7月28日,议事公局致函澳门总督称:已按照本月17日第22号训令于昨日任命组成了公钞编制委员会(Junta para o lançamento de Decima,e impostos annexos,澳葡当局汉译为“公钞会公所”),并确定每周的周一、三和五在本局会所开会,以便在60日内完成公钞计划的编制工作。澳督亚马留回函对于议事会的决定和委员会主席的任命予以核准。①Boletim Official,Vol.I,№30,2 de Agosto de 1846,p.1.同年9月2日,公钞会公所发布了它的第一份公告,要求所有从华人店铺收取租金的人,以书面形式报告收取租金的店铺的数量,店铺所在的街区名称以及租金支付者的姓名等。②Boletim Official,Vol.I,№35,3 de Setembro de 1846,p.4.

由此可见,议事公局是公钞估议工作的直接领导部门,而由其任命成立的公钞计划编制委员会是其下辖部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议事公局对公钞计划编制工作的领导权仅维持了一年,从1847—1848财政年度开始,情况就发生了变化。

1847年11月11日,亚马留总督颁布第46号训令,任命组成公钞会公所,以编制1847—1848年度公钞征收方案。训令内容如下:“澳门帝汶梭罗省总督现决定,任命组成公钞编制委员会(Junta de Lançamento da Decima e Mais Impostos Anexos),以编制1847—1848年度公钞征收方案,其成员除了本督去年11月20日第40号训令所任命之审核委员会成员外,增补奥佐里奥(Feliciano Narcizo Ozorio)作为花王堂区(Bairro de S.toAntonio)的代表,并与本训令之附件一并寄达该委员会,以便遵照指令开展编制工作。有关部门遵照执行。”③张廷茂编译:《澳门历史文献辑译》(第一辑),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78页。

这个总督令的最大变化在于,它改变了公钞计划编制委员的组成办法,即由议事公局任命成立,变成了由澳门总督任命成立。

同日,澳葡当局颁布了经过修订的《1847—1848财政年度澳门公钞估议章程》,除了在公钞征收制度上小有修改外,主要是第二章对公钞编制委员会工作规程的修改。其中第11条规定:“将由政府任命五名成员和一名秘书组成公钞会公所。秘书同时兼任写字,但没有表决权;五名成员包括:三位办事公道的市民(每个堂区一位)、国家律政司和另一位政府官员;在他们中间推选一位主席。”④张廷茂编译:《澳门历史文献辑译》(第一辑),第80页。这里首先改变了委员会的任命权,即不再由议事公局任命,而是由省政府任命,从而取消了议事公局在公钞计划编制工作中的领导地位,为公钞会的独立运作奠定了基础。二是改变了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将由6名市民组成改为由3名市民和国家律政司及1名政府官员组成。此外,章程还增加了新的条款。第22条规定:“在本章程没有论及的情况下,公钞会受葡萄牙有关公钞的法令、章程和指令中可适用于该地区的规定制约”。规则条款规定:“所有公共行政部门、个人、民政职员、教会职员、司法职员,以及公证员、书吏等,应在该会成立后15天内以其所掌握的与公钞估议相关的信息协助该会工作。有任何的隐瞒和遗漏,都将可能导致其失去职位。”⑤张廷茂编译:《澳门历史文献辑译》(第一辑),第80—81页。

总之,1847年第46号总督训令和《1847—1848财政年度澳门公钞估议章程》带来了两个重要的变化:其一,公钞会公所由总督任命,而非由议事公局任命;其二,公钞计划的编制工作与议事公局分离,授权由政府任命组成的委员会独立进行。上述变化在以后的历史进程中成为惯例。由此,自1847年起公钞会公所就成为一个独立于议事公局和公物会而隶属于澳门省总督的独立部门。

五、澳门华人纳税问题

澳门华人占澳门人口的绝大部分,所以,亚马留要开辟新税源、确立新的税收制度,不能不包括华人在内。但是,亚马留也知道向华人征税问题的复杂性,所以采取了两步走的办法:先向葡萄牙人和其他外国人征税,然后再向华人开刀。

1846年7月17日亚马留颁布《澳门公钞估议抽收章程》,10天后成立了公钞编制委员会,但是,对于华人的征税工作并未同步启动。鉴于前述章程中并没有规定向华人征税,公钞会对华人征税的事情持有异议。9月12日宣布向华人船主每月征收1元牌照费,激起了10月8日的快艇暴动。快艇暴动被镇压后,亚马留于10月21日发布命令,要求向华人征税,携带生活必需品来澳者可以免税;拒绝执行此令者,限一个月内带上全部财产离开澳门。①Lia Arez Ferreira do Amaral,O Significando do Governo de Ferreira do Amaral em Macau 1846-1849.Lisboa:Agência Geral das Colónias,1944,Vol.II,p.7.1847年7月14日,亚马留再次发布告示称:“葡萄牙人和其他外国基督徒已经缴纳了税收,华人享受葡萄牙政府的保护,也应该纳税。”②Lia Arez Ferreira do Amaral,O Significando do Governo de Ferreira do Amaral em Macau 1846-1849.Lisboa:Agência Geral das Colónias,1944,Vol.II,p.8.

然而,由于葡人内部意见不一,特别是议事公局反对向华人征税,加之华人的抵制,向华人征税的事情进展缓慢。在向华人征税问题上,议事公局与亚马留发生尖锐矛盾,直到1847年,议事公局仍频繁状告里斯本,斥责亚马留的行动。而澳门华人也以种种方式抵制亚马留的征税行动。根据亚马留于1848年3月11日发布的告示,他在1847年10月2日任命组成了华人店铺税收编制委员会,该委员会听取了纳税人的意见,已于12月21日公布了纳税人名册,现决定核准该委员会的名册。名册中的所有纳税人须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完成纳税,否则将受到法令的制裁。③Boletim Official,Vol.III,N.°6,20-03-1848,p.23.从1846年下半年公物会的收支记录来看,只有40件快艇牌照费28两1钱1分,尚无华人缴纳公钞税的记录。④Boletim Official,Vol.II,N.°6,11-02-1847,p.23.而在1847年上半年的税收记录中,除了合法赌博和中式彩票外,有华船氹仔吨税230两2钱1分、168件快艇牌照费118两8钱5分,华人和基督徒缴纳的房屋、店铺税303两3钱8分。由此可见,在1847年上半年,开始有华人向澳葡当局缴纳房屋和店铺的税收。在1847年7月至1848年6月财政年度收支记录中,明确记载了华人所纳公钞4 810两4钱2分。由此可以确知,1847—1848财政年度是澳门华人正式缴纳公钞税的时期。不过,据说评估出来的前6个月(1847年8月至1848年1月)税收是7 385元,⑤曾金莲:《近代西方税收与殖民管治:澳葡政府确立对澳门华人的税收制度》,《广东社会科学》2021年第6期,第99页。可是仅收得4 810两4钱2分,可见,直到1848年6月底,澳葡当局尚未完成对华人的征税计划。

虽然议事公局与亚马留之间就华人纳税问题的争执仍在继续,但是,亚马留仍不遗余力地在澳门推行向华人纳税的政策。虽然在纳税分配计划和实际完成的纳税额度之间始终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但是,澳门城内华人向澳葡当局缴纳公钞的事实已成定局。在1848—1849年度和1849—1850年度,澳葡当局向澳门城内华人收得公钞分别为5 447两5钱2分和4 820两3钱2分2厘。①Boletim Official,Vol.IV,N.°77,11-08-1849,p.79;Boletim Official,Vol.6,N.°16,08-03-1851,p.37.

至于澳门城墙界外华人村落的华人何时开始向澳葡当局缴纳公钞,尚需求证。1848年8月22日,亚马留发布命令,要求居住在关闸至各城门(portas do campo)之间的华人,自今年10月起,按照城内华人同样的方式缴纳公钞,不愿执行此令者,可在自即日起一个月内自行离开澳门。②Boletim Official,Vol.III,N.°19,13-10-1848,p.77.此令告诉我们,截至1848年10月,墙外的华人尚未缴纳公钞。1849年5月30日,澳葡政府发布告示称:关闸至妈阁庙间店铺缴纳公钞的名册即将公布,现留出15天时间,由纳税人向理事官署陈述意见,以使他们得到公正对待。③Boletim Official,Vol.IV,N.°67,02-07-1849,p.36.同年11月16日,澳门总督公会发布命令称,为编制澳门市及墙界外华人居民1849—1850年度公钞征收计划,决定将此工作委托给一个委员会,即理事官曼努埃尔·佩雷拉、公物会会计若昂·维克立诺·达·席尔瓦和翻译官贡沙维斯。④Boletim Official,Vol.IV,N.°87,05-12-1849,p.125.据此可以认为,在1849—1850年度的公钞计划中已经包含了墙界以外的华人店铺,进而可以推断,在该年度的财政收入中应该有墙界外华人所缴纳的公钞。

根据上述论述可知,澳葡当局已部分实现了对澳门华人征收公钞的目的,但这是否意味着澳葡当局已经确立澳门华人的纳税制度呢?答案是否定的。澳葡当局分别于1846、1847和1848年三次通过了《公钞征收估议抽收章程》,其中并无华洋区别,可见,澳葡政府实行的是一个华洋一体的税收制度。对华人征收公钞,无疑是执行了上述章程,但是,澳葡当局并无专门针对华人的或可以称之为“华人纳税章程”的条款。澳葡税收制度的确立是个较为长期的过程。由于亚马留时期只是澳葡纳税制度的初创时期,制度的制定者尚未意识到华洋区别的问题,实行了华洋一体的税收制度。在这个时期对华人征税的过程中,澳葡当局逐步认识到,澳门华人有不同于洋人的社会经济活动和财产持有状态,应该在一般税收制度基础上制定专门针对华人的纳税制度,所以,在亚马留总督之后,澳葡当局才逐步出台了专门针对华人的税收措施,澳葡当局才有了所谓华人的纳税制度。

实际上,澳葡当局形成专门的华人纳税条款,或曰华人纳税制度,是在19世纪50年代。1851年6月10日,澳门辅政使司保尔达罗发布第25号命令,颁布实施《1850—1851财政年度1—2季度华人公钞征收临时指令》(Instrucções Provizorias para a Cobrança dos Impostos sobre os Chinas pertencentes ao 1.°e 2.°Quuarteis do Anno Economico de 1850-1851)。⑤Boletim Official,Vol.6,N.°30,14-06-1851,p.93.6月15日,澳门总督卡多佐发布告示,颁布实施《华人店铺开办执照发放与牌照税征收规范指令》(Instrucções para se Regular a Concessão de Licenças para Abertura de Lojas Chinas,e a Cobrança das mesmas Licenças)。⑥Boletim Official,Vol.6,N.°33,05-07-1851,pp.106-107.9月30日,澳葡当局发布《澳门公钞估议抽收指令》(Instrucções para o Lançamento e Arrecadação das Decimas e Impostos annexos na Cidade do Nome de Deos de Macao)。①Boletim Official,Vol.6,N.°50,01-11-1851,pp.174-176;Boletim Official,Vol.6,N.°51,08-11-1851,pp.177-179.10月15日发布《澳门华人居民公钞估议补充指令》(Instrucções Addicionaes para o Lançamento de Impostos aos Habitantes Chinas de Macao)。②Boletim Official,Vol.6,N.°51,08-11-1851,p.180.随着这一系列指令的颁布实施,澳葡当局才形成了可以称之为华人纳税制度的规章制度。

结 语

亚马留是第一个为澳葡当局建立新税收体制的总督。1846年他发布第22号总督训令,核准《澳门公钞估议抽收章程》,规定了澳门公钞的征收制度和税收计划编制的工作方针。这是该总督令所颁章程的主旨。公钞会公所的任务是负责税收计划的编制工作,且须在60天内完成计划。澳葡当局在早期财政运作中使用的pataca,是墨西哥元,而非“澳门元”或“澳门币”。澳葡政府在财政收支中使用中国两作为结算单位。本文根据西文资料对中国“两”的表述对财政收支数据进行了整理。起初,按照总督训令的规定,公钞会公所由议事公局任命成立,议事公局在税收计划编制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1847年第46号总督训令和修订的《澳门公钞估议章程》,却实现了一个重要的变化,将议事公局排除在公钞估议活动之外,由此设立了一个独立于议事公局和公物会而从属于澳门总督的政府部门——公钞会公所。亚马留政府尝试对澳门城墙内外的华人征税,并部分达到了目的,但是尚未建议起一套专门针对澳门华人的征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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