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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在”与“自为”维度下的“意识”概念*

2022-07-14徐广垠

广东社会科学 2022年4期
关键词:规定性现象学黑格尔

徐广垠

在《精神现象学》结尾,黑格尔总结说:“精神的力量毋宁在于,在它的外化活动中保持与自身一致,作为一个自在且自为存在者,表明自为存在和自在存在都不过是一些环节而已”①[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先刚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500页。。在黑格尔的哲学术语“阵列”中,“自在”和“自为”以及相关衍生概念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仔细阅读《精神现象学》,我们发现,与其他部分相比,在“意识”和“自我意识”部分,黑格尔比较频繁地使用“自在”,“自为”,“自在存在”和“自为存在”等概念来描述意识形态的辩证运动过程。在黑格尔哲学研究领域,以S.-怀特霍夫(Stekeler-Weithofer)为代表的学者们注意到“自在存在”和“自为存在”这对概念对研究意识问题的重要意义。本文将尝试从黑格尔坚持的“逻格斯传统”出发,澄清“自在”和“自为”以及相关衍生概念的内涵,在此基础上分析“意识”概念的内在结构并阐释从意识到自我意识的辩证运动过程,为进一步理解黑格尔意识哲学提供新视角。

一、“意识”与“对象”之间的互相设定关系

如果我们要准确地理解《精神现象学》中的“意识问题”,那么一个不可或缺的逻辑基点就是维尔纳·马克思所说的“逻各斯传统”。在维尔纳看来,《精神现象学》描述的是绝对精神实现自身的道路,而其中的“主体性是一种将存在的总体逻辑化的运动。因此,它就蕴涵着那种令希腊哲学着迷的逻各斯的意义。······所有这些秩序都不是人类认识的创造,反而人类的认识是去领会他们。······概念的统治一切的运动,也就是逻各斯的自身透明化(Sich-durchsichtig-Werden)。在该概念穿透和扬弃所有与它相异的东西并达到自身之后,便获得了真正完全的明晰性。这种逐步的自我穿透之路,是在认知的、有意识地行为的自我与其‘对象’之间的区分之中进行的运动”①[德]维尔纳·马克思:《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序言”和“导言”中对其理念的规定》,谢永康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2—13页。。而理解这个观点的核心就在于把握黑格尔是如何理解“逻各斯”与“存在”之间的关系的,实际上就是如何理解“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这个问题。黑格尔认为,存在的规定性是最为基础的规定性,“存在”概念是形而上学的基石,他认为在巴门尼德之后的诸多的哲学概念,例如理念、形式、质料、潜能等都可以说是存在。换言之,所有在理性范围之内的概念都是存在。黑格尔继承了巴门尼德的说法,他认为最为贫乏的纯存在仅仅是对纯粹思维领域自身的最为直接的规定性有所自觉而已②卿文光,《希腊存在概念阐释——兼论奥菲斯教对希腊古典哲学的意义》,《求是学刊》2001年第4期,第32页。。黑格尔的存在概念表明:纯粹思维领域的所有内涵都是可以被理性存在者理解/言说(logos),而此种理解/言说所传达的内容具有客观性,它是自在的。而“逻各斯”与存在概念在根本内涵是一致的,但它更加强调:我们的意识中的实存,首先具有一个抽象的存在性的规定,无此规定,我们就认为它是在理性思想之外/不可言说的。换言之,逻各斯(logos)本身与对象的概念,还有对对象的言说是一致的。黑格尔的“纯粹存在”概念直接继承了巴门尼德对“存在”概念的理解和“逻各斯”概念的穿透对象的特质。

具体到《精神现象学》中对“意识”问题的讨论,黑格尔将对存在问题的讨论转化为对“自在存在”和“自为存在”及其关联结构的分析。首先,黑格尔认为,如果要准确把握对象,必须开启对“自然意识”的分析,或者说在对意识结构的讨论中,我们才能分析出概念与对象,主体与客体等一系列关联结构。同时,也只有在意识中,存在者才能显现自身,我们才能认识到抽象概念如何是符合对象,我们才能通过体系性的述说,得到一个关于真理的科学体系。由此,精神才可能作为一个整体被理解。概言之,在黑格尔看来,哲学家们只有彻底分析意识结构,才能获得对“绝对”的认识。而书中提到的“意识经验的科学”中的“经验”具有双重的内涵,首先,在方法论层面,现象学家们把握经验意识本身必须依赖“外在反思”,也就是要求作为观察者的“我们”不加甄别地直接接纳所有意识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他们的内在意涵。其次,被意识接纳的事实具有如下特征,其中的自在体(即自在存在),也就是意识对象必须具有在它物与某物之间自由的转化的特性,才能保证它物与某物之间的共在关系①Jindrich Karasek,„Das Andere seiner selbst.Zur Logik der Anerkennungstheorie in der Phänomenologie des Geistes“,in Hegels Phänomenologie des Geistes Ein kooperarive Kommentar zu einem Schlüsselwerk der Morderne,K.Vieweg&W.Welsch(Hrsg.),Frankfurt am Main:Suhrkamp Verlag,2008,pp.258-266.。它物与某物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关联的关系,二者在存在论上的意义是相等。而在认识论的层面,对象具有能够被意识把握的相互区分的不同的特性。

意识的直接对象(即:实存)本质上是一个思想。因此,根据我们上文所述,存在即是思维/逻各斯,存在的样态就是意识的样态。从一开始便内在于意识的二元结构(即:知识与自在体)是意识对自身的直接设定。存在者在意识中呈现为一个实存的样态,而“意识”中的直接实存与它的自在的本质(亦即它的抽象概念)是不一致的。这个“不一致”体现在两个方面:一,在本体论层面,实存所指向的是概念的抽象,也就是说仅仅是概念的自在形态。它还与自在且自为现实的概念还存在着差异/矛盾,因此,实存状态本身是不可持续的,意识中的实存必然要消失;二,在认识领域,自在且自为的概念被意识表象为实存,该实存是包含着规定性的表象。这也意味着,绝对精神在意识之中设定了意识与对象,还有不同对象的同时存在。意识中包含了他者与意识的对立,还有意识内部不同“对象”的对立,而全部的认识过程就是扬弃这个对立,解决意识中的主-客矛盾。

二、对象的“自在存在”与“自为存在”维度

黑格尔的“对象”概念具有双重内涵:其一,指在意识中被表象的内容,它通过与意识发生指称行为,成为为意识的存在;其二,指称被意识到的对象以及关于这个对象的知识②[德]维尔纳·马克思:《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序言”和“导言”中对其理念的规定》,谢永康译,第72—74页。该区分意味着:无论是对象还是对象性都是依赖于意识的,或者是在意识中被呈现出来的,也就是说,对象是在意识中并与意识相关联的表象。另一方面,针对对象的定义的改变(即意识形态的变化)就是不同的关于“真”的标准的改变,同时也是对象的形式和对象性的改变,因为对象变化的根源在于意识对对象的衡量标准发生了变化。黑格尔的分析要求我们必须放弃对对象的直接地论断,也就是在“自然意识层面”的直接把握,而是要过渡到对对象的呈现机制分析的“元层面”,因此,黑格尔做出的两对区分(即“对象/知识”和“自在存在/自为存在”),不是一个先验层面的,而是一个完全的经验层面的区分,是对“经验”概念的直接分析的结果。

进一步来讲,黑格尔注意到:在对某一对象关系的反思中,我们反过来也会观察到对象显现的方式。在此反思行为中,对象被呈现为一个精神的或者说心智对象,在对每一个对象关联的辩证分析中,我们又发现了它的基础结构,黑格尔将对意识的辩证运动过程的分析奠基于此③Pirmin Stekeler-Weithofer,Hegels Phänomenologie des Geistes Ein dialogischer Kommentar,Hamburg:Felix Meiner Verlag,2014,pp.109-110.。因此,在黑格尔哲学中,存在着一个本体论的洞见:对对象的存在方式自身的分析,始于对对象在意识中被予方式的分析。在意识的结构之中,对象/本质是自在的,而我们对对象的知识则是自为的。对象内在的深层次动态结构就是“自在存在”与“自为存在”互为中介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是具体的,每个意识形态都包括了自在存在与自为存在的规定性。换言之,意识在认识论层面的二元设定,同时也标志着存在本身/存在总体的分裂,分裂为“自在存在”和“自为存在”,前者是对象性的,后者是关系性的。下面我们将详细分析“自在”与“自为”的基本内涵以及其在分析意识问题过程中的基本作用。

“自在”(an sich)指的是事物无关于他物的,就其自身而言的存在。该存在“自在”地是该对象与他物相区分的依据,它同时也区分了对象内部本质性的存在与非本质性的存在。更重要的是,它表明了对象即使没有被主体认识到,仍旧不影响其自身的存在。“自在”的重要的意义在于,它将对象刻画为一种独立于知识并决定着知识的本质的直接的规定性。传统形而上学认为,存在着一个永恒的直接的本质并且它是对“存在者”的知识的尺度。这个尺度是直接的,无中介的。比如,柏拉图将这个本质确定为理念世界,而亚里士多德则将它安放于个别存在物之中。但是无论如何,它们都是以范畴形态直接向我们体现出来的,范畴构成了存在者的“是其所是”,是“真”的标准,可以无中介地,直接地被主体把握。而近代哲学,特别是自康德以来,范畴作为知识的规则承载了我们对“真”的判断的功能,并且构成了主体自身的结构。范畴使得对象存在的根源扎根于主体性之中。当意识把对象表象为意识到的内容,在意识中将其作为意识的直接对象予以对待时,意识便可以认为:意识所探寻到的也就是对象的形式或本质,意识就能将其作为“真的”对象来认识。概言之,“自在”向我们标示了高度抽象的理念化的对象性的概念领域,极端的情况就是康德的“物自体”概念。在“物自体”中,其中所有具体的关于物的描述都被忽视了,我们得到的仅仅是关于对象的本质性的规定性,即:对象存在着。

而要认识“自为”(für sich)这个概念,我们要从能动的主体的角度来考察它的内涵和相关性质,也就是要从笛卡尔特别是康德以来的近代哲学立场对其加以理解。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试图向我们论证,康德意义上的统觉的先验统一性,其根源在于概念的统一性,或者说,自我的统一性就是概念的统一性。而概念若是想证成其自身,必须指涉到具体的经验形成过程,或者说,必须成为绝对真理的一个个环节而参与到经验形成的辩证运动中来。在德语中,自为(für sich)的für实际上代表的是一种指向关系。黑格尔哲学对此种关系的核心见解是:知识的对象并不完全独立于知识,对象是与主体自身相关的。换句话说,客体的本质特征从属于主体,同样,主体使用范畴去描述对象。

回顾哲学史,在笛卡尔之后,自我的巨大力量在于:正是通过自我表象的行动,我们才可能认识对象。而这些所有可能性依赖的基础正是主体封闭的自身关涉,就是笛卡尔所说的对我思之思,亦即“反思”。正是通过对反思结构的揭示,黑格尔展开了任意一个自然意识主体的本性之中都存在着对“绝对主体”显示的可能性。自我意识被贯彻的过程,也就是貌似在意识中给定的异己的事物被意识彻底消化,从而变为彻底地为意识的过程。这个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主客体交互的运动。在这个作为主体的自我意识的指向他物/客体的指称活动之中,主体在客体/对象处发现了自身,对此运动的反思活动最后的结果是产生了绝对知识,在绝对知识之中,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分野消失了。

对象的内在深层次结构揭示了自在存在与自为存在之间的互为中介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是具体的,每个意识形态描述的对象都包括了自在存在与自为存在的规定性。在自然意识中,对象/本质是自在的,而我们对对象的知识则是自为的。存在概念之中包含的直接性与间接性的矛盾,通过这两对概念的描述变得逐渐清晰。而具体的物的同一性已经包含了自为存在的关系,而自在存在/本质同时也可以被不同的表象形式表达。黑格尔经常说的自我意识是自在且自为的,指的是“自我意识”就是无限性的同义词,在本文第三部分,这个问题可以得到更加清晰的分析。黑格尔强调,自在是物本身与其现象相分离得到的抽象产物。此种现象从潜能走向现实也就是对象向主体显示,成为自为的过程。黑格尔不同意康德的观点:某物的存在在其表象中被给予,而某物自身是无法认识的。黑格尔看来,物自体不仅仅是自在的,而且能够从自在走向自为。所谓的“自在且自为”,指的是潜能已经向现实展开,自为存在成为真正自为的,而不仅仅是潜在的。也可以说,自在存在是概念的预兆,是概念的抽象存在,将规定性收纳于自身之中。

概言之,自在存在则涉及对存在样态的直接设定,而自为存在则涉及每个具体的自在体和对象之间的同一性表述,并且后者能够囊括每个现实的经验实存。而如果我们从谓述层面出发考察对对象的固有存在,在自在存在中被区分的某物,必然也就是可以被所有的对象关系把握的指称①Pirmin Stekeler-Weithofer,Hegels Phänomenologiedes Geistes Ein dialogischer Kommentar,p.96.。比如数字5。自为存在表示了这些指称所表达的关系,这个关系是对自在存在的固有存在的展开。接续上一个例子,3+2=5或者 5的平方是5。而为它存在,则是两个独立的个体之间通过比较而得出的,比如说,3小于5,3就是5的为它存在,反之亦然。通过这些例子,我们可以看到,对自在存在而言,同一个符号在保持一致性的同时可以呈现出不同的规定性。对同一个对象A,在不同的层面,我们可以进行多维度的讨论,比如说,一个词“我”(Ich),在《精神现象学》的不同的篇章中,黑格尔分别从不同的本体论和认识论层面对它进行分析,在“感性确定性”篇章中的“我”和在“自我意识”篇章中的“我”就有了本质性的区别,前者是一个单纯的共相“这一个”,而后者则是概念性的主体。因此,当我们谈论表现了同一性的对象性的关系,即自为的关系,实际上就是谈论显现了某种单一的关联的形式的本质性的显像(Erscheinungen)和一个单纯的被命名的对象的一致性②Pirmin Stekeler-Weithofer,Philosophie des Selbstbewusstseins:Hegels System als Formanalyse von Wissen und Autonomie,Frankfurt am Main:Suhrkamp Verlag,2005,pp.135-139.。我们也要要注意谓述与具体事物之间的区分。对具体的事物的划分是偶然性的断言,而在《精神现象学》中,根据我们之前的论述,我们认为黑格尔对诸意识形态的论述,是本质性必然的谓述:黑格尔的经验的概念中预设的自在体就是一个本质性的共相。因此,这个所有的意识形态中的关于“真”的判断,都是一个普遍判断。

而一个对象的自为存在所标示的是对象的本质特征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的总体就是主体所得到的关于“物”的显像。因此也可以说,这些关系是由被主体把握到的从属于对象的关系。所谓的自为存在的“范畴”实际上涉及全体普遍的物的同一性。而此同一性是为我的,这种“为我”源自于概念与范畴之间的同一性,因为二者都是主体辩证运动的结果。而物的本质可以观察到不同的显像或者说实现,所以,物的本质和显现之间就存在着一个被定义了的相等的关系。通过对这个相等关系的陈述,在意识中被把握到的“物”也处于一种自身相关的行为的进程之中。而这个解释的关键就是对这两段的相等关系的描摹。在此意义上,而所谓的意识形态之间的不断的辩证运动就是这个相等关系由建立“平衡”到打破“平衡”再到建立新的“平衡”的过程。自在的对象无法独立于对一个具体的相等体系的谓述和确定的关系之外。在意识中所有被把握到的自在存在都会被证明是自为的,直到绝对知识,自在存在与自为存在之间的矛盾才会彻底消失。

到此为止,我们可以看到,在意识经验之中的具体物的同一性之中,已经包含了自为存在的关系在其之中,而自在存在已经提前被预设在不同的对象之中了。通过对自在存在和自为存在的辩证关系的阐释,我们在意识中建立某个物的存在论层面的“真”的基础,是物的概念层面“真相”(das Wahre)。关于这个“真”的基础的阐释,则是我们能够在经验层面获得一个真的命题(die Wahrheit)的基础①先刚:《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中的“真相”和“真理”概念》,《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第8—10页。。

综上所示,我们可以说,黑格尔的自在(an sich)在和自为(für sich)以及相关概念不是单纯的限定哲学术语。我们发现在《精神现象学》的意识概念中存在着以下互相渗透和支撑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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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言之,对意识本身的考察就是对存在的考察,这个考察的直接的对象是意识形态,就是说,意识将自身分裂,而精神在分裂的中介中认识自身,将自身的实现过程设定为绝对的中介过程。这个过程的每个环节都是意识认识自身的过程,它体现为不同的意识形态。这些不同的意识形态发生了改变,也就是从一个旧的意识形态走向了新的意识形态。而在所有的意识形态之中,具有转折意义的,就是“自我意识”。在“自我意识”之中,意识与对象,知识与自在体之间的矛盾被扬弃了,在“自我意识”之中,精神的无限性特征第一次出现,并且将所有的规定性纳入自身之中,成了“自在且自为的存在者”。在下一节,我们将以“自在存在”和“自为存在”为概念工具去分析黑格尔是如何弥合意识中的自在存在与自为存在之间的矛盾,进而把握意识本身的“真理”,彻底完成对意识概念的扬弃的。

三、自我意识——自在且自为的“无限性”

继承了从康德开始的区分,黑格尔也是从“知性”层面讨论自我意识的。在《精神现象学》中,知性这一意识形态区分了两个世界,现象世界和现象世界之上的超感性世界。作为真相的超感性世界是作为本质的而存在的自在存在。但是,后者作为内核是空洞的,不可能被认识的。针对超感性世界,黑格尔认为,“如果意识透过现象却看不到内核,看不到那些通过推论而与内核结合在一起的东西,那么它唯一能做的事情就是完全拘泥于现象,也就是说,它以为它掌握了真相,但我们却知道那个东西不是真实的”②[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先刚译,第93页。。由此,黑格尔得到了一个重要的针对知性的结论:“知性,作为我们的对象,在它所处的地位上恰恰把内核看作一个普遍的、尚未得到充实的自在体。······知性的运动就在于通过一个中介活动而与内核发生关联,从而使内核得到充实”③[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先刚译,第93页。。现象和内核互相中介,现象是自为存在,本质是自在存在。从二者的关系出发,知觉总是认为,我们是通过自为的现象认识了作为内核的自在本质。但是实际上知性所设定的关系恰恰是相反的,现象是通过内核而得以被认识的,内核恰恰是现象的中介,因此可以说“超感性事物是真正的现象”,意识发现了他所设定的自在存在内在规定性,意识才能将前一个现象世界作为真相而收纳到了知性之中,将其作为一个内在的感性世界予以处理,由此,感性世界才能从自在走向自为。而这内核与本质之间关系的颠倒过程,恰恰是意识对象由“自在”走向“自为”过程的重演。

现象界中所呈现出来的,是力的交织。后者的特性是“一个力被另一个力诱导”。在力的交织中,规定性不断地变化,呈现为绝对的更替。而现象本身则成为一个统一体。在现象这个绝对的更替的统一体中,所谓的差别,都是普遍的差别,是力的规律的体现。黑格尔认为,规律就是作为现象界中介活动所体现的一个个差别本身。而这个抽象的本身(规律)则是不变的,是“变动不居的现象的一幅持久不变的图像”①[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先刚译,第95页。,而规律则是知性认为自己应该去认识的自在的真相,在此规律被对象化为“自在体”。黑格尔在这里区分两种规律,即一般意义上的规律和具有了一定规定性的某一规律。而知性要做的是将诸多的规律合为一个规律。而这个统一的规律实际上是取消了规定性的规律。到此,规律自身被发现了。而这个规律自身实际上是将规律本身对象化,将是“自在的”规律。我们又发现之前存在于现象和内核之间的由“自在”走向“自为”的过程,就是说,特定的规律仍然属于现象,而规律的概念,是超越于所有特定规律的,是对象化,本质化的,作为自在体的规律自身。在对作为对象的规律自身的分析之中,“规律的纯粹概念······是一个绝对单纯的东西,通过它,规律本身包含着的各个差别重新返回到作为单纯统一体的内核(即自在的规律——笔者注)之内。这个单纯统一体是规律的一个内在的必然性”②[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先刚译,第96页。。在黑格尔对规律的反思中,我们会发现:规律只是在封闭的整体设定之中对被给予主体的零碎的呈现出一定反复的现象的归纳性的概括,但是不并是对事物的根本性的解释,无法彻底解释事物存在的根据③庄振华,《黑格尔论规律》,《哲学动态》2017年第2期,第58页。。这也是前文所说的“自在存在”本身的空洞性体现。在黑格尔看来,当知性考察现象界的运动时,它得到的只不过是同语反复,因为,在不断设定差别的过程中,知性发现了无论是现象还是现象的本质都在进行着没有停止的更替,知性发现的不过是绝对更替的“力本身”,更是一种对象化的自在的“变化”自身。总而言之,知性做法就是区分出差别,进而在差别中找到规律,又从具体的规律中发现规律本身,发现了诸多不一致性中自身一致性。

考察到此,我们发现,现象世界和超感性世界是互相映现,互为中介的,也就意味着,自在存在和自为存在之间的矛盾,暂时得到了和解,也就是说,以对差别的理解为中介,这两个世界暂时获得了平衡。我们发现三个对象,超感性世界(自在存在),现象世界(自为存在)和渗透并规定二者的差别本身。就这两个世界而言,而这个差别是自为的差别,就是说,一方在其自身之内就包含了作为对立面的他者。从此看来,二者之间是无法区分的,都是绝对的自为存在,是统一体。到此,我们发现了一种将自为存在和自在存在都包含于其中的对象“自我意识”,而这个对象的特征就是“无限性”。

我们看到,规律在这个统一体中自在地存在着,意识将规律本身作为对象进行把握,而我们对规律本身进行定义的时候,我们会发现,自在的规律内部包含的是他者或者说自为的差异。那么我们可以说,无限性中包含了所有的差别,任何一个差别本质上都是与自为的差异本身相关联的。进一步推论,我们可以说单纯的差别本身就是自相关联的。也就是说,它内部就包含了他者,包含了对立面于自身,是一个纯粹的自为存在,是“自身一致者”。由此看来,差别是统一体的内在的相关性的抽象表述,反之,统一体也是包含了差别的的抽象表述,区分差别和规律的过程就是对无限性的内涵进行区分的过程,我们区分之后会发现,二者之间也必然要转变为自相一致的,再次回归“无限性”。那么,“无限性”本身就是要在对意识自身不断的分裂与统一过程的描述,是意识不断地确证其自身的过程,在意识之中出现的所以有的自在存在(也就是差别)都被无限性本身“吞没”,因此,“无限性”本身就是绝对的自为存在。黑格尔也正是在此意义上将“自我意识”称为“纯粹自身运动的一种绝对躁动”。其实在对力的交织的描述中,就已经呈现出了与无限性内在运动过程相一致的运动过程。“但在刚开始的时候,无限性是作为一个自由的解释活动而出现的。最终,当无限性的真实本质成为意识的对象,意识也就成为自我意识”①[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先刚译,第105页。。“由于意识是以‘无限性’这一概念为对象的,因此它所意识到的差别是一个直接遭到扬弃的东西。意识是一个自为存在,对无差别的东西进行区分,换言之,意识就是自我意识······自我意识刚刚成为一种自为存在,尚未与一般意义上的意识形成一个统一体”②[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先刚译,第106页。。换言之,“那个以无差别的自身一致者为对象的直观活动把它自己排除出去,设定为一个有差别的内核,但同时又直接发现,这样区分出的二者是无差别的,这就是自我意识”③[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先刚译,第107页。。自我意识的最为根本的规定即自我意识是有欲望的,也就是,自我意识不断地将自在存在内化为自为存在的过程,而这个过程是永不停歇的,也就是说,作为欲望的自我意识没有一个终点。这一方面是因为意识对对象的认识和否定活动本身就是无限的,另一方面是因为意识在否定个别他者的过程中体会到正是通过否定活动意识暂时成为了自我意识,一旦他者消失,或者说,自在存在与自为存在之间的差别消失而仅仅有自为存在的时候,意识就无法成为自我意识。这在经验上体现为对象被自我意识“消费”掉了,自我意识必须去寻求下一个“消费”对象。因此,欲望还有欲望的满足所带来的自身确定性(就是从自在存在走向自为存在的过程)都是以对象为条件的,都需要扬弃这个作为他者的对象自我意识才能成立。与此同时,他者/差别必须存在,才谈得上扬弃。但是扬弃过程不能是意识自己完成的,否则他者就会作为差别源源不断地出现导致自我意识陷入“恶无限”的循环而不能自拔。意识明白自己一开始将对象看作被动的是一个错误,对象应该成为一个主动者,能够自己否定自己,这样意识就能够完全扬弃他者。此时的扬弃不是取消对象,而是取消差别,只要取消差别,更确切地说,是取消“自我意识”与对象之间的差别,将“自在存在”,“自为存在”,还有二者之间的“差别”这“三项”统一为以“无限性”为核心内涵的真正的“自我意识”。当这个差别消失时候,意识才是真正的“自我意识”。

因此,在“自我意识”中自在存在与自为存在之间的矛盾第一次被扬弃,也就是说意识与自我意识的统一完成了,意识认识到了无限性的本质,成为了自我意识。因此,自主体和自在体的统一完成了。正因为自为存在和自在存在就是统一的,真正的合法的对象就是包含了自在存在与自为存在共同建构的结果。或者说,对象就是意识自身的构建,最终都归于自我意识,所以本质自然可以与主体无缝对接。在自我意识的无限性特征和绝对的主动性中,意识内部包含的自在存在与自为存在之间的矛盾才被彻底扬弃。到此,黑格尔用自己的方式证明了“概念之外无物”,证成了“自我意识”的无限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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