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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制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作用研究

2022-04-29任心怡

村委主任 2022年12期
关键词:项目制

任心怡

摘要:为满足村民文化需求、缩小城乡文化发展差距,南京市江宁区佘村积极引入“项目制”的治理手段,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以合同契约的形式在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并将社会组织带入农村文化建设场域。文章以南京市佘村文化创投项目为例,探究了“传承传统民俗表演”项目的产生、购买和评估模式,进一步明确了项目制对农村文化建设的作用体现:满足村民文化需求,为农村文化建设筑牢群众根基、丰富农村人力资源,为农村文化建设提供资源优势、减少社会冲突,为农村文化建设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关键词:项目制;农村文化建设;文化创投项目

文章编号:1674-7437(2022)12-0148-03     中国图书分类号C912.82      文章标识码:A

项目制作为技术性、现代化的管理和服务手段,是提升治理有效性的新路径、新选择,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充分发挥项目制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功能与作用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南京市江宁区佘村被誉为金陵古风第一村,文化底蕴深厚,其中,“佘村锣鼓”于2019年被江宁区人民政府录入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佘村锣鼓”是佘村和李家村古代村民在庙会或重大节庆活动时所展现的一种有关“礼仪、节庆、民俗和传统音乐舞蹈”的传统文化,然而,“佘村锣鼓”等本土传统民俗文化面临缺少领路人、资金短缺和专业老师匮乏等文化建设困境。在此背景下,佘村积极进行改革与创新,引入项目制治理手段,旨在对农村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创新发挥积极作用,从而激发农村文化建设的活力。

1   文献回顾

方永恒、李今今(2020)[2]明确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制的内涵:社会力量按照市场规则和运作机制承接政府主导下发的文化服务项目、政府按照其所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支付服务费用的服务模式。学界对于项目制的积极作用主要存在以下讨论:陈家建(2013)[3]认为项目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传统的科层体制存在的问题;张琼文,韦克难,陈家建(2015)[4]指出项目制提高了基层政府的行政效率、为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合作提供了有效路径;尹利民(2015)[5]提出项目制能够有效调动政府、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的积极性;陈家建,巩阅瑄(2021)[6]发现项目制能够集中有限的资源并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但是,也有研究表明,项目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黄宗智(2014)[7]和李祖佩(2015)[8]认为项目制并没有实现国家政权的理性化运作;叶敏、李宽(2014)[9]指出项目制会导致村庄进一步分化,增加基层组织的行政负担。有关于项目制的文章大多围绕项目制的内涵、积极作用及困境展开,对于项目制在农村文化建设方面的作用研究有待完善。鉴于此,文章以佘村文化创投项目为研究案例,深入探讨项目制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2   “传承传统民俗表演”项目的运作模式

“传承传统民俗表演”项目全称为“传承传统民俗表演-助力佘村社区乡村文化建设”,2021年5月,该项目是在区文旅局、街道文旅办和佘村社区的领导下,由南京市江宁区新雅慧博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以公益创投的形式承办的一种社群公益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是喜爱民俗表演的佘村居民,活动分为佘村锣鼓篇、旌旗摆起来-旌旗舞培训、龙抬头-舞龙培训、大舞台炫起来-展演活动四大板块(项目活动的主要内容及目标见表1)。通过该项目的实施,希望实现对农村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创新,发挥农村传统文化在社会治理中的善治功能,从而助力佘村文化建设目标的实现。

2.1   项目产生模式:自下而上

“传承传统民俗表演”项目与传统项目制“发包-打包-抓包”[10]的产生模式不同,该项目是由区民政厅直接向社区进行项目征集,由社会组织而非政府发起项目。在文化创投项目运作过程中,经历了“项目创意-项目申报-项目审定-创投大赛-项目督导-项目评估”的过程,遵循可行性研究、需求分析、编制预算、项目审核、采购用品、签订合同、考核验收、绩效考核、结果公示以及资料归档等环节[11]。其中,项目创意是指社会组织从村民实际文化需求出发制定项目策划书,是一种自下而上的项目产生模式;项目申报是指社会组织在区民政局的指导下完善项目策划方案,填写《南京市江宁区社区公益服务创投项目申报书》,以区为单位进行审核后,上报到区民政局社区建设处;项目审定是指区民政厅组织由具有影响力的社会人士所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依据项目可行性、公益性、创新性以及可持续性这四大标准筛选出可资助的项目策划方案,并择优选取参加公益创投大赛,由专家评审团根据项目推介人所介绍的项目实施情况依据文本材料和现实成果进行综合评定,推选出优秀的社区公益创投项目。

2.2   项目购买模式:需求导向的动员策略

佘村村民通过舞龙来庆祝节日,但随着时代的更迭,佘村民俗文化逐渐淡化,民俗表演断崖式中断,很多年轻一辈的村民甚至都没有听说过佘村的舞龙文化,而较为年长的村民则十分怀念过去扭秧歌、舞旌旗、盘青龙的情景。在此背景下,新雅慧博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安排专业人员前往佘村进行前期调研工作,通过实地调研总结出佘村文化建设三大需求:一是需要一支擅长表演民俗文化的演出团队;二是需要丰富佘村本土文化表演的内容和形式;三是需要扩建乡村大舞台并实现创新发展以满足各类民俗表演需求。该公益创投项目使用的不是控制策略,而是动员政府和群众积极主动参与佘村社区文化建设的策略。

2.3   项目评估模式:过程导向的督导制度

“传承传统民俗表演”项目建立了专门的督导制度,采用的是“社会组织内部和外部双重监督+指导”的项目管理模式,贯穿整个项目运作全过程。在社会组织内部,由新雅慧博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负责人兼任项目督导的工作,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心理疏导、社工专业知识运用等工作;在社会组织外部,特邀第三方机构的舞龙舞狮国际裁判等专家学者进行项目的监督和指导,主要负责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监督与管理、项目问题处理、项目财务问题等工作,全程跟踪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运行效果,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传承传统民俗表演”项目督导制度具体做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掌握项目实时进度,将社区工作人员引入项目中充当项目联络者的角色,随时观察被服务者的心理状况与参与情况;二是每周开展一次项目汇报会议了解项目推进情况,及时沟通、处理和解决项目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三是按照社会组织和相关部门所签订的项目合同,社会组织按时上交项目报告,汇报项目运作情况、资源使用情况、资金利用情况以及项目宣传情况等,便于相关部门解项目运作情况;四是采取实地观察与访谈等方式,调查被服务者对项目开展情况的满意度,对项目运作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做出相应的调整,以便更好开展下一次活动。

3   项目制对农村文化建设的作用体现

3.1   满足村民文化需求,为农村文化建设筑牢群众根基

在农村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村民对于文化需求朝着个性化和多元化方向发展。在服务主体上,相较于政府单方面供给,社会组织作为文化项目的申请者,了解社区居民差异化的文化需求,弥补了政府和市场文化建设中的缺陷,并在此基础上保证其所提供的文化服务的多样性,满足了村民文化需求;在服务内容上,社会组织对村民需求进行了充分调研和分析之后才做出项目创意和策划,在服务过程中社会组织不断与政府村民进行互动,能够灵活调整服务方案,更加贴近村民实际需求,为农村文化建设筑牢群众根基。

3.2   丰富农村人力资源,为农村文化建设提供资源优势

新雅慧博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本着传承社区民俗文化的使命,在公益创投项目中发挥专业优势丰富农村人力资源,为农村文化建设提供资源优势。一是邀请了曾经的南京市江宁区政协副主席兼“佘村锣鼓”非遗文化传承人——一位具备浓厚的乡村使命感、拥有扎实锣鼓技艺的前辈,在文化建设项目中发挥了关键的作用。二是聘请外来专家进行锣鼓、旌旗舞以及舞龙文化的讲授,实现相关文化的传承与弘扬。三是吸引社区志愿者等社区力量加入,这些力量成为佘村文化建设的内生主体,充实着佘村文化建设的人力资源。

3.3   减少社会冲突,为农村文化建设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基于实地考察,笔者发现在政府购买文化服务项目前,佘村村民在文化建设上存在着矛盾和冲突,而项目制介入后,社会组织作为项目执行方,撰写调解冲突工作日志、培养社区冲突调解志愿者并运用微信和QQ等APP建立冲突调解工作群,通过心理疏导、行为矫治以及关系调适等专业性社会工作技术,成为调节佘村村民矛盾与纠纷的镇定剂,有效改变了佘村之前人齐心不齐甚至人不齐心也不齐的局面,提升了佘村村民在农村文化建设方面的主人翁意识、群体凝聚力和社会责任感,营造出一种互帮互助、相互扶持的社会氛围。

4   结束语

政府购买文化服务项目成为基层政府进行农村文化建设的治理手段,以项目形式开展农村文化建设工作,对于农村经济、文化等产业的发展发挥着深远而特殊的作用。通过分析研究,笔者得出项目制对于农村文化建设有三个方面的积极影响:首先,有助于满足村民文化需求,为农村文化建设筑牢群众根基;其次,能够丰富农村人力资源,为农村文化建设提供资源优势;最后在减少社会冲突,为农村文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自身能力以及时间等因素的限制,关于项目制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限度以及项目制下三社联动模式的研究还未涉及,有待深入调查研究。

参考文献:

[1]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EB/OL].(2019-01-30)[2019-01-30].http://www.jiangning.gov.cn/jnqrmzf/201906/t20190620_1571894.html.

[2]方永恒,李今今.我国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政策:历程、困境与创新[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4(01):130-136.

[3]陈家建.项目制与基层政府动员——对社会管理项目化运作的社会学考察[J].中国社会科学,2013(02):64-79+205.

[4]张琼文,韦克难,陈家建.项目化运作对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影响[J].城市问题,2015(11):79-84.

[5]尹利民.也论项目制的运作与效果——兼与黄宗智等先生商榷[J].开放时代,2015(02):143-156+6-7.

[6]陈家建,巩阅瑄.项目制的“双重效应”研究——基于城乡社区项目的数据分析[J].社会学研究,2021,36(02):115-137+228.

[7]黄宗智,龚为纲,高原.“项目制”的运作机制和效果是“合理化”吗?[J].开放时代,2014(05):143-159+8.

[8]李祖佩.项目制基层实践困境及其解释——国家自主性的视角[J].政治学研究,2015(05):111-122.

[9]叶敏,李宽.资源下乡、项目制与村庄间分化[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4(02):14-21+125.

[10]折晓叶,陈婴婴.项目制的分级运作机制和治理逻辑——对“项目进村”案例的社会学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11(04):126-148+223.

[11]王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参与城市社区治理的运作逻辑[J].云南社会科学,2020(03):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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