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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西北地区国家统治机制探蠡

2022-04-16刘晨亮

荆楚学刊 2022年2期
关键词:龟兹

摘要:汉简《讨羌檄》中虽存错谬,然大致恢复其原貌后,亦可为探讨东汉西北地区统治机制的问题来源。通过分析《讨羌檄》中的诸问题,可以发现:东汉一朝西北地区存在六种统治机制,分别为:督率、监军(以上两种皆暂时之制)、属国、别领、郡县、特殊别领(原郡侨置,属国领郡之旧土)。因北地郡人口稀少,郡县统治的根基不牢,故上郡属国与安定郡之三水、安定属国与上郡之龟兹出现了介于“别领”与属国之间的特殊关系——特殊“别领”。

关键词:东汉;统治机制;上郡属国;特殊别领;龟兹

中图分类号: K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0768(2022)02-0065-09

西汉武帝元狩三年(前120),匈奴昆邪王降汉,汉朝“乃分处降者于边五郡故塞外,而皆在河南,因其故俗为属国”,其后汉朝次第在河西地区设立郡县。关于此期之历史,学术界已有较多之讨论,但是,对东汉一朝西北地区统治模式之研究却数量较少。原因有二:(1)西北地区(文中之西北地区指东汉凉州刺史部、并州刺史部一部(上郡)、三辅(左冯翊、京兆尹、右扶风),即今日陕西、甘肃、宁夏大部、青海东部部分地区)的人口损失较严重,且都城由长安东迁至洛阳,故东汉中央政府对西北地区的重视程度远不如西汉;(2)西北各地所出之汉简大多为西汉简,东汉西北地区统治模式研究的材料不足。

但是,对东汉一朝西北地区的统治模式却亦颇有意义。首先,东汉时期,中央政府数次将羌人内迁,加之新莽末年战乱,西北地区的人口密度与民族构成已与西汉截然不同,此为其特殊性。其次,东汉时期,羌人在政府的封建压迫下发动了数次大规模起义,西北地区十多年烽火连天,此不仅对东汉封建王朝的统治产生了极大的冲击,而且因郡县内迁,产生了颇多的“新制”,这些“新制”后为魏晋国家所吸收,成为中国古代重要的地方行政制度。目前学术界对东汉西北地区统治机制的相关研究多集中于郡县、属国两类。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 1 ],陈仲安、王素《汉唐职官制度研究》[ 2 ],纸屋正和《汉代郡县制的展开》[ 3 ],严耕望《秦汉地方行政制度》[ 4 ]四书对东汉时期的郡县制作了详尽的考察。安梅梅《两汉魏晋属国制度研究》[ 5 ]《两汉的属国制度》[ 6 ]两文对东汉时期的属国的地理分布、职官设置、性质作用亦作了较为详尽的考察,故郡县、属国制两类本文拟不做过多赘述。

黄伯思《东观余论》记载了北宋时出土的东汉永初二年《讨羌檄》,此简史料价值颇高,但是学术界往往仅依其订补史籍年日之谬,对其本身的价值并不是很重视。故笔者欲基于从《讨羌檄》诸问题入手,结合传世文献,对东汉西北地区国家统治机制作出考证。

一、《讨羌檄》释文校勘

《讨羌檄》见于黄伯思《东观余论》《古逸丛书》本、《学津讨原》本、赵彦卫《云麓漫钞》、陶宗仪《古刻丛钞》、叶奕苞《金石录补》。《东观余论》《古逸丛书》本作“永初二年六月丁未朔二十日丙寅,得车骑将军莫府文书,上郡属国都丞廷义、县令三水,十月丁未到府受印绶,发夫讨畔羌,急急如律令”。“上郡属国都”后脫五字,《学津讨原》本此五脱字为“尉二千石守”。《云麓漫钞》卷一、《古刻丛钞》、《金石录补》卷二在“急急如律令”后有“马卌疋(《云麓漫钞》卷一作“四十匹”),驴二百头,日给”之语。陆锡兴《宋代永初汉简的整理和研究》一文将“马四十匹,驴二百头,日给。”定为另一残简,此与上文首尾完整的《讨羌檄》并无关系[ 7 ],此说是。笔者认为,此条中“上郡属国都尉二千石守丞廷义县令三水”一句存在谬误。

首先,应判断“廷义”与“三水”是否为人名,若三水为人名,则其前为官号,廷义当为一县;若廷义为人名,三水则当为一县。《续汉志·郡国五》无廷义县,然安定郡辖县有三水(今宁夏同心县)者,宋人邵博记载崇宁(1102-1106)中出土汉简的地点为天都,《邵氏闻见后录》卷二七载:“崇宁初,经略天都,开地得瓦器,实以木简,札上广下狭,长尺许”[ 8 ]。陆锡兴认为此批汉简出土于天都砦(今宁夏固原市西北75公里)附近,此亦与东汉三水县地理方位若合符契。由上可知,廷义当为人名,其官为上郡属国都尉中二千石守丞。

然是官官号亦存问题。首先,《续汉志·郡国五》无上郡属国,《后汉书·和帝纪》永元二年(90)二月己亥条载“复置西河、上郡属国都尉官”[ 9 ] 170,因永初二年(108)上距永元二年(90)不远,故上郡属国永初二年(108)应尚未废。其次,目前学术界对于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和里耶秦简中的“某守”、“某守丞”类表达存在争议,大致有三种观点:(1)“守”即官长(参见杨宗兵《里耶秦简县“守”、“丞”、“守丞”同义说》[ 10 ]、邹水杰《秦代县行政主官称谓考》[ 11 ]),若从此说,则“上郡属国都尉守丞”即行“上郡属国都尉”之实;(2)“守”即试守、试用(参见赵翼《陔余丛考·假守》[ 12 ]、高敏《从云梦秦简看秦的若干制度》[ 13 ]),若从此说,则“上郡属国都尉守丞”即尚处于试守期的“上郡属国都尉丞”;(3)“守”即代理、兼摄(参见大庭脩《秦汉法制史研究》[ 14 ]、李学勤《〈奏谳书〉解说(下)》[ 15 ]),若从此说,则“上郡属国都尉守丞”即他官兼摄“上郡属国都尉丞”事。以上三说各有所恃,不可偏废,秦涛《秦律中的“官”释义——兼论里耶秦简“守”的问题》一文指出,里耶秦简中的“守”,主要为代理、兼摄之意,而“试守”则为汉朝郎官制度成熟之后的后起义项[ 16 ]。因第一种观点当为秦制,故此处之“上郡属国都尉守丞”当取后两义。

然《续汉志·百官五》载“省关都尉,唯边郡往往置都尉及属国都尉,稍有分县,治民比郡。”[ 9 ] 3621郡太守秩二千石,丞秩六百石,即使“二千石守丞”中衍“二”字,仅作“千石”也仍比六百石高。关于此问题,笔者认为此应是增秩。东汉时有增秩犒劳之制,如《后汉书·黄香传》“永元四年,拜左丞,功满当迁,和帝留,增秩”[ 9 ] 3614;《后汉书·左雄传》:“臣愚以为守相长吏,惠和有显效者,可就增秩,勿使移徙,非父母丧不得去官”[ 9 ] 3018。上郡属国都尉为东汉西北地区的重要职官,故有可能犒劳其丞,增秩千石。综上,上郡属国都尉、千石守丞、三水县为此句不可或缺之要素,“令”字前之“县”字应在三水之后,且“二千石”中之“二”字极有可能为衍字。

基于此推论,接下来分析此句中之人名“廷义”。首先,有可能“廷”字(或“义”字)在“上郡属国都尉”之后。不仅(守)丞与太守(县令)一并出现的例子,可见于居延汉简57.10A(乙52版)“元始四年十二月丁酉朔己亥觻得令建守丞安昌敢言之谨移十月”[ 17 ] 41;敦煌悬泉简V1812②:120:“九月甲戌,效谷守长光、丞立、谓遮要、县(悬)泉置,写移书到,趣移车师戊己校尉以下乘传,传到会月三日,如丞相史府书律令。/掾昌、啬夫辅”[ 18 ] 127,而且东汉少有二字人名,《少室山房笔丛·史书占毕六·杂篇下》称:“大抵东汉三国,帝王将相皆单名,二名者百中无一”[ 19 ] 183,故“廷义”可能非一人名,若如此,则此句作“上郡属国都尉廷(或义)二千石守丞义(或廷)令三水县”。若廷义并非两个人名,则“廷”字还有可能置于“三水县”后,《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徭律》121-122简:“县毋敢擅坏更公舍、官府及廷。其有欲坏更殹(也),必谳之。欲以城旦舂益为公舍官府及补缮之,为之,勿谳。”[20]47则此句作“上郡属国都尉二千石守丞义令三水县廷”,其义亦通,且根据《讨羌檄》之文式应为送往三水县之书,其制作者是县廷以外的机关,即上郡属国。

根据以上之考证可推测“上郡属国都尉二千石守丞廷义县令三水”存在:(1)上郡属国都尉二千石守丞廷义令三水县;(2)上郡属国都尉廷二千石守丞义令三水县;(3)上郡属国都尉二千石守丞义令三水县廷,三种可能性。因《后汉书》中几乎无人名廷,二字人名也很少出现,但《后汉书》有传主名义者(卷八一《独行列传》雷义),故笔者认为当以(3)为准。

二、问题的提出

马孟龙《昫衍抑或龟兹——宁夏盐池县张家场古城考辨》一文认为此简之意应为:“上郡属国守丞廷义接到车骑将军幕府文书,通知三水县于十月到车骑将军幕府领取印绶,征发士兵征讨叛羌。”[ 21 ]此说欠妥,首先,此车骑将军为外戚邓骘,《后汉书·安帝纪》永初元年(107)六月条载:“先零种羌叛,断陇道,大为寇掠,遣车骑将军邓骘、征西校尉任尚讨之”[ 9 ] 207;永初二年(108)十一月条载:“十一月辛酉,拜邓骘为大将军,征还京师,留任尚屯陇右”[ 9 ] 211,由此可知,因“永初二年六月丁未朔廿日丙寅”时车骑将军邓骘尚在陇右未返洛阳,车骑将军莫府亦当同处陇右,故由车骑将军莫府发出的《讨羌檄》之制作地应在陇右。那么若《讨羌檄》为移书,为何不由距离陇右较近之安定郡“下当用者”,反而由远在龟兹的上郡属国都尉通知三水县?

其次,此简并不见移书的公文用语,“永初二年六月丁未朔二十日丙寅,得车骑将军莫府文书”为上郡属国都尉之语气。若以马说为是,则“上郡属国都尉二千石守丞廷义……急急如律令。”为“车骑将军莫府文书”之原文,那么为何要将上郡属国都尉与三水县并列?若出于同为执掌少数民族武装职官的考量,那么为何下文不明言“发青山胡”,而是仅言“发夫讨畔羌”?

最后,若上郡属国都尉守丞与三水县令为并列之职官,那么为何仅有上郡属国都尉守丞之名,而无三水县令之名?故笔者认为,《讨羌檄》不是上郡属国移书三水县,上郡属国与三水县之间必然存在某种联系。《秦代“县廷”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一文举出数例论证“官”上行文书必经县廷[ 22 ],其中8-672一条引起了笔者的关注,土口史记认为此文书的上行过程为田官守→迁陵县廷→洞庭郡府(?),下行文书则为洞庭郡府(?)→迁陵县廷→田官守,《汉书·地理志下》上郡条下“龟兹,属国都尉治。有盐官。”[ 23 ] 1617处于安定郡的三水县(今宁夏同心下马关镇红城水古城[ 24 ])为何要听从治所在龟兹(榆林市榆阳区古城滩古城[ 25 ],或乌审旗噶鲁图镇敖柏淖尔古城[ 26 ])的上郡属国都尉之命令?

王兴锋《汉代上郡龟兹故城考——兼与〈昫衍抑或龟兹〉商榷》一文认为此简之意为“邓隲将军命令上郡都尉丞、三水县令发兵征讨先零种羌叛。”[ 27 ]此说亦不妥。正如上文所述,“永初二年六月丁未朔二十日丙寅,得车骑将军莫府文书”为上郡属国都尉之语气,焉有车骑将军莫府自称“得车骑将军莫府文书”之理?

由此简之内容可提出以下两个问题:(1)车骑将军与上郡属国都尉是何关系?(2)上郡属国都尉与三水县(安定郡)是何关系?兹将此简所存之疑窦罗列于下:(1)车骑将军与上郡属国都尉是何关系?(2)上郡属国都尉与三水县(安定郡)是何关系?

三、三水县与上郡属国之关系的两种推测——兼谈东汉西北地区统治机制

关于上郡属国都尉与三水县的关系,笔者认为存在两种可能:(1)是时上郡属国都尉“督”(此“督”字有“督率”与“监督”两重含义)安定郡;(2)上郡属国都尉是时“别领”三水县,或二者之间存在属国关系。

(一)督率或监督关系

车骑将军除了随行之莫府外,还有其部曲武装。《续汉志·百官一》载:“其领军皆有部曲。大将军营五部,部校尉一人,比二千石;军司马一人,比千石。部下有曲,曲有军候一人,比六百石。曲下有屯,屯长一人,比二百石。”[ 9 ] 3564若仅依《续汉志·百官一》之记载,则大将军之权仅限于五部,但遇兵事时,往往需统帅各种地方性质的部队。

《后汉书·窦宪传》载:“会南单于请兵北伐,乃拜憲车骑将军,金印紫绶,官属依司空,以执金吾耿秉为副,发北军五校、黎阳、雍营、缘边十二郡骑士,及羌胡兵出塞”[ 9 ] 814。窦宪出征北匈奴,不仅统帅车骑将军之部曲,而且还兼统“北军五校、黎阳、雍营、缘边十二郡骑士”。无独有偶,《后汉书·马武传》载:“复拜(马)武捕虏将军,以中郎将王丰副,与监军使者窦固、右辅都尉陈讠斤,将乌桓、黎阳营、三辅募士、凉州诸郡羌胡兵及弛刑,合四万人击之”[ 9 ] 786(此条应注意以窦固为监军使者之事。由《后汉书·明帝纪》“遣中郎将窦固监捕虏将军马武等二将军讨烧当羌”[ 9 ] 97可知,监军使者为使职,窦固以中郎将行监军使者。东汉诸将领兵出征时或设监军,或不设监军,笔者认为此现象应从出征将军与皇帝的亲密程度进行分析,外戚出征则不设掣肘,反之则设)。由以上诸条可知,东汉往往以地方军配合中央将军部曲。

邓骘出征时,亦兼统“三河、三辅、汝南、南阳、颍川、太原、上党兵”,故基本可以推测车骑将军与上郡属国都尉之间的关系为一种纯粹的军事统帅关系(即以尊临卑型督率关系)。

魏晋时期的都督制亦诞生于东汉末年,《三国志·公孙瓒传》载:“光和中,凉州贼起,发幽州突骑三千人,假瓒都督行事传,使将之。军到蓟中,渔阳张纯诱辽西乌丸丘力居等叛,劫略蓟中,自号将军,略吏民攻右北平、辽西属国诸城,所至残破”[ 28 ] 239,此事亦见于《后汉书·公孙瓒传》,其文称“中平中,以瓒督乌桓突骑,车骑将军张温讨凉州贼”[ 9 ] 2358。中平年间(184-189),凉州发生叛乱,车骑将军张温奉命讨伐凉州叛军,公孙瓒以本官(涿令)“督”乌桓突骑配合张温镇压叛军。“督”应即“都督行事”,《续汉志·百官五》载:“护乌桓校尉一人,比二千石。本注曰:主乌桓胡”[ 9 ] 3626,乌桓突骑本为护乌桓校尉所统领,非涿令所能染指,冠“都督行事”号则可领他官之事,此即“都督行事”之意。雷家骥《试论都督制之渊源及早期发展》一文将都督制分为:(1)非常都督制(即征讨都督制);(2)常都督制(即军区都督制)两种,此两种都督制皆起源于东汉时期,并在东汉末年走向制度化[ 29 ]。雷文认为军区都督制的出现应以刘焉为监军使者领益州牧为划时代的分水岭,其说是,然笔者认为,监军与行政权的统一在赵冲以武威太守“督河西四郡兵为节度”时就已出现,此应为刘焉例的滥觞。同时,为了探讨东汉在西北地区的军区都督制之前身,可以通过分析赵冲“督河西四郡兵为节度”时,《西羌传》中西北诸郡太守与赵冲行文之次序及作战之地点来分析除赵冲之军区外,西北是否还存在其他军区。

《后汉书·西羌传》记载了顺帝时赵冲镇压羌人起义的史事:

武威太守赵冲追击巩唐羌,斩首四百余级,得马牛羊驴万八千余头,羌二千余人降。诏冲督河西四郡兵为节度。罕种羌千余寇北地,北地太守贾福与赵冲击之,不利。秋,诸种八九千骑寇武威,凉部震恐。于是复徙安定居扶风,北地居冯翊,遣行车骑将军执金吾张乔将左右羽林、五校士及河内、南阳、汝南兵万五千屯三辅。汉安元年,以赵冲为护羌校尉。冲招怀叛羌,罕种乃率邑落五千余户诣冲降。于是罢张乔军屯。唯烧何种三千余落据参巒北界。三年夏,赵冲与汉阳太守张贡掩击之,斩首千五百级,得牛羊驴十八万头。冬,冲击诸种,斩首四千余级。诏冲一子为郎。冲复追击于阿阳,斩首八百级。于是诸种前后三万余户诣凉州刺史降。[ 9 ] 2896

《后汉书·顺帝纪》亦载此事,永和六年(141)“三月,武威太守赵冲讨巩唐羌,破之”[ 9 ] 270;“九月,诸种羌寇武威”[ 9 ] 271;“冬十月癸丑,徙安定居扶风,北地居冯翊”[ 9 ] 271;“十一月庚子,以执金吾张乔行车骑将军事,将兵屯三辅”[ 9 ] 271;汉安二年(143)“夏四月庚戌,护羌校尉赵冲与汉阳太守张贡击烧何羌于参巒,破之”[ 9 ] 273;“闰月,赵冲击烧当羌于阿阳,破之”[ 9 ] 273。

赵冲永和六年(141)( 1 )“督河西四郡兵为节度”,上引《三国志·公孙瓒传》“督”为“都督行事”,然此处之“督”却与《后汉书·公孙瓒传》的用法不同。首先,公孙瓒“督乌桓突骑”,不含本官涿令,赵冲“督河西四郡(武威郡、张掖郡、酒泉郡、敦煌郡)兵为节度”,含本官武威太守;其次,《后汉书·公孙瓒传》无“为节度”三字,赵冲与司马钧有此三字;最后,赵冲除了“督”诸郡兵之外,还兼领鲜卑兵,《后汉书·应劭传》载:“中平二年,汉阳贼边章、韩遂与羌胡为寇,东侵三辅,时遣车骑将军后甫嵩西讨之……邵驳之曰:‘……往者匈奴反叛,度辽将军马续、乌桓校尉王元发鲜卑五千余骑,又武威太守赵冲亦率鲜卑征讨叛羌”[ 9 ] 1609。武威太守赵冲与鲜卑兵间是否存在“公孙瓒——乌桓兵”之间的“都督行事”关系,囿于史料匮乏不可知。综上,赵冲“督河西四郡兵为节度”与公孙瓒“都督行事”不同,笔者将赵冲、司马钧“督他郡为节度”的情况称为“都督节度”,即拥有调度所“督”诸郡郡兵的权力。

永和六年(141)“罕种羌千余寇北地,北地太守贾福与赵冲击之,不利。”之事并不见于《后汉书·顺帝纪》,《西羌传》载此事于赵冲“督河西四郡兵为节度”之后,此时赵冲已有“督”职,但仍名列于北地太守贾福之后。关于此问题,孙闻博《两汉的郡兵调动: 以“郡国”“州郡”的行政变化为背景》一文指出,秦汉郡守、尉所统郡兵除接受中央征调外,一般只在郡界范围内活动[ 30 ]。两汉之制:二千石不得擅出郡界,由《后汉书·李章传》“出为琅邪太守。时北海安丘大姓夏长思等反,遂囚太守处兴,而据营陵城。章闻,即发兵千人驰往击之。掾史止章曰:‘二千石不得出界,兵不得擅发。”[ 9 ] 2493可知,东汉时期郡太守非得中央征调不得随意出境。永和六年(141)“罕种羌千余寇北地”,事出突然,赵冲必未得到中央征调诏书,擅自出境事后却未遭追责,由此观之,拥有“都督节度”之权者,不仅可以征调所“督”诸郡郡兵,而且还可以出“都督”范围作战。或正因此战爆发于北地,故北地太守贾福得以列于赵冲前,并非贾福拥有与赵冲平行之军区。

下文“赵冲与汉阳太守张贡掩击之”之事亦可为此结论之证据。此事发生于汉安二年(143)(《西羌传》作汉安三年(144)安定郡之参巒,汉阳太守张贡与赵冲同属出郡作战,故其名列于赵冲之后。

之所以汉阳太守能出境赴参巒配合赵冲,是因为此时护羌校尉赵冲“督”汉阳太守。永和六年(141)十月,北地、安定兩郡内迁后,“行车骑将军执金吾张乔将左右羽林、五校士及河内、南阳、汝南兵万五千屯三辅”形成一大军区,一并督率武威太守军区与护羌校尉军区(谢绍鹢《两汉护羌校尉略考》一文指出,护羌校尉领有军队(护羌校尉营)的构成主要为直属的编制内的汉人正规军将屯兵与异族骑士组成的义从军,但护羌校尉在战时可指挥郡县系统的边兵[ 31 ]。关于此事可见于后引庞参例与《后汉书·西羌传》“章和元年,(傅)育上请……(傅)育自领汉阳、金城五千人,合二万兵。”[ 9 ] 2882在战事频仍的多事之秋,护羌校尉长期掌握周围郡县系统的边郡郡兵,无“都督节度”之名,而有“都督节度”之实),汉安元年(142)“以赵冲为护羌校尉。冲招怀叛羌,罕种乃率邑落五千余户诣冲降。于是罢张乔军屯”[ 9 ] 272后,东汉的西部地区仅剩一护羌校尉军区,汉安三年(143)参巒之战便发生在此历史背景下。

综上,可将《讨羌檄》中的问题解释为因上郡属国都尉是时“督”安定郡,故车骑将军莫府不得不绕一圈,先发文书至上郡属国都尉,再由上郡属国命令三水县发兵。上郡属国都尉守丞因上郡属国都尉“督”他郡,故为千石,而非六百石。

但是,上郡属国都尉之秩级与安定郡太守之差距并不大,且本身并非京官。由上引《后汉书·西羌传》与《顺帝纪》之记载,赵冲“督”河西四郡未几,北地、安定两郡内徙,行车骑将军张乔罢后,赵冲转任护羌校尉,西北仅剩一军区。上郡、北地、安定三郡因数次内徙与“复故土”,并没有设置军区之历史传统,故笔者认为,上郡属国都尉与三水县之间并不是“督”的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是时西北地区亦出现以侍御史“督”州郡兵的情况。东汉中央政府为了镇压永初年间爆发的羌人起义,将军队屯驻于汉阳、三辅,形成对羌人的包围之势。永初元年(107)冬至三年(109)春,车骑将军(征西校尉、骑都尉)“督”五营及三河、三辅、汝南、南阳、颍川、太原、上党郡兵,由《讨羌檄》可知,以上诸营兵、郡兵为车骑将军(征西校尉、骑都尉)亲率,而上郡属国兵、安定郡兵不含于其中,车骑将军与上郡属国都尉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上下级关系,而是督率,换言之,即“非常都督制”之前身。永初四年(110)春,“乃詔任尚将吏兵还屯长安,罢遣南阳、颍川、汝南吏士,置京兆虎牙都尉于长安,扶风都尉于雍,如西京三辅都尉故事”[ 9 ] 2887。此时征西校尉任尚麾下之兵士,除南阳、颍川、汝南吏士外,可能全由骑都尉任仁接管,即五营、三河、三辅、太原、上党郡兵、京兆虎牙都尉、扶风都尉。后羌人起义规模扩大,“任仁战累败,而兵士放纵,槛车征诣廷尉诏狱死”[ 9 ] 2887,“五年春,任尚坐无功征免”[ 9 ] 2887,羌人起义是时直接威胁到国都洛阳,初期以若干小军区块构建大军区的合围政策可以说已完全破产,东汉中央政府不得不依靠京官(侍御史)督军的形式增强军队的战斗力(以卑临尊型监军),(永初五年,111)“复以任尚为侍御史,击众羌于上党羊头山,破之”[ 9 ] 2888,“而杜季贡、王信等将其众据樗泉营。侍御史唐喜领诸郡兵讨破之”[ 9 ] 2888,皆为明证。永初五年(111)春至元初二年(115)“屯骑校尉班雄屯三辅,遣左冯翊司马钧行征西将军”[ 9 ] 2889,车骑将军莫府统御下的大军区转由东汉中央政府直接通过侍御史指挥调动。后以司马钧行征西将军,“督右扶风仲光、安定太守杜恢、北地太守盛包、京兆虎牙都尉耿溥、右扶风都尉皇甫旗等,合八千余人”[ 9 ] 2889,讨伐占据丁奚城的零昌政权,同时,司马钧的侧翼为“庞参将羌胡兵七千余人”[ 9 ] 2889为司马钧侧翼,笔者认为,此时河西战事已趋平息,整个关西地区被分为了行征西将军与护羌校尉两块军区。

总而言之,结合赵冲之例,可以推测安帝时,东汉中央政府为镇压西北地区的羌人起义,在西北地区时置一大军区,时分为若干小军区,时以侍御史直接指挥。但是小军区似乎并无权干涉下辖郡中之县,而是以郡太守率郡兵配合小军区之长官的方式运作,上郡属国都尉资格上完全不足以“车骑将军”“征西将军”相提并论。

(二)属国或别领关系

关于上郡属国都尉的治所龟兹城,史籍所载之地望并不一致。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卷62《陕西十一》载:

龟兹城,在(宁夏后)卫东北。汉县,属上郡。颜师古曰:“龟兹读丘慈。”时龟兹国人来降附者,处之于此,因名。亦为上郡属国都尉治,有盐官。后汉曰龟兹属国。永寿初南匈奴别部叛,寇美稷,东羌复应之,安定属国都尉张奂勒兵出长城,遣将王卫招诱东羌,因据龟兹县,使南匈奴不得与东羌交通是也。又《西羌传》:“雍州有龟兹盐池,为民利”,即今大小两盐池矣。晋废。后魏主焘太延五年伐姑臧,自云中济河至上郡属国城,即故龟兹城也。[ 32 ]

顾祖禹认为,龟兹城在宁夏后卫东北,且有大小盐池,明为今宁夏境内。然而,如上文所述,学术界通常认为龟兹城为榆林市榆阳区古城滩古城,或乌审旗噶鲁图镇敖柏淖尔古城,此与顾祖禹之记载龃龉。《续汉志·郡国五》北地郡“富平、泥阳、弋居、廉、参巒、灵州”,谭其骧《中国历史地图集》以古城滩古城为龟兹城[ 33 ],然而若以古城滩古城为龟兹,则其距离三水有数百公里之遥,明显不可能为直属之关系。而且,龟兹、三水间有奢延、富平、灵州、廉县等县,若三水属于上郡属国都尉(治所龟兹在今榆林附近),则此数县何属?若此数县属于上郡属国,那么就会出现北地郡过小(仅剩泥阳、弋居、参巒三县),上郡属国过大(含龟兹、奢延、富平、灵州、廉县、三水六县,东西近千里)的情况。马孟龙《昫衍抑或龟兹——宁夏盐池县张家场古城考辨》一文认为,张家场古城并非学术界所公认的那样为秦汉北地郡昫衍县,而是上郡属国都尉之治所[ 21 ]。若以马孟龙“张家场古城为龟兹城”说为是,将大大缩短三水与龟兹的距离。但是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上郡与安定郡之间横亘着北地郡,根据《郡国志》之体例,东汉时富平为北地郡之治所,即使龟兹与三水距离较近,但依然会把北地郡一分为二,北方三县(富平、廉、灵州),南方三县(泥阳、弋居、参巒)。

此问题就存在两种解释:

(1)此时北地郡就已内徙,唯有如此才能做到永初初年,上郡属国与三水县为“别领”关系。《后汉书·安帝纪》(永初五年,111)“三月,诏陇西徙襄武,安定徙美阳,北地徙池阳,上郡徙衙”[ 9 ] 216,永初五年(111),北地郡徙于池阳。但是,《讨羌檄》之制作时间却早于永初五年(111),那么为了符合《讨羌檄》之记载,永初初年,北地郡就应已内徙,出于孤证不立之原则,此解释应无法自立。

(2)三水诸少数民族与上郡属国都尉之间为“属国关系”。《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二十一年(45)“夏四月,安定属国胡叛,屯聚青山”[ 9 ] 73。《后汉书·冯异传》:“青山胡率万余人降异……上郡、安定皆降,异复领安定太守事。”李贤注引《续汉书》曰:“安定属国人,本属国降胡也。居参巒青山中。”[ 9 ] 651

首先,由以上两条史料可知,东汉初年三水为安定属国之治所。《后汉书·张奂传》:“永寿元年,(奂)迁安定属国都尉。初到职,而南匈奴左薁鞬台耆、且渠伯德等七千余人寇美稷,东羌复举种应之,而奂壁唯有二百许人,闻即勒兵而出。军吏以为力不敌,叩头争止之。奂不听,遂进屯长城,收集兵士,遣将王卫招诱东羌,因据龜兹,使南匈奴不得交通东羌”[ 9 ] 2138。由上文对东汉郡将率兵出郡征讨之情况作出的探讨,结合《张奂传》中“遣将王卫招诱东羌,因据龟兹”之语可知,龟兹在桓帝时(张奂为安定属国都尉时)与安定属国必存某种联系。

而且,与《讨羌檄》之性质相似,然为上行文书之E.P.F22:42+322载:“建武六年七月戊戌朔乙卯,甲渠鄣守侯敢言之,府移大将军莫府书:属国秦胡卢水士民从兵起以来困愁苦多流亡在郡县吏……”[ 34 ] 484,521,其中之“府”当为张掖属国都尉府,秦胡与属国一并出现亦可见于E.P.F22:696:“甲渠言部吏毋作使属国●秦胡卢水士民者”[ 34 ]559;E.P.F22:43:“匿之明告吏民诸作使秦胡卢水士民畜牧田作不遣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作使属国秦胡卢水士民者,敢言之。”[ 34 ] 487以上诸简皆反映了属国与少数民族之关系,兹与三水、上郡属国都尉之关系相近,故笔者认为《讨羌檄》制作时三水与上郡属国仍为传统属国关系(此传统属国关系自身已变化,《讨羌檄》中言“发夫讨畔羌”,而不言“发青山胡讨畔羌”即是明证,虽然此时还未出现拥有领县治民之权的“别领”属国,但是北地属国等属国已对辖境内存在少数民族的诸县拥有一种超越传统属国的权力,此为领县治民的“别领”属国之前身)。

东汉一朝属国之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即由西汉的传统属国演变为领县治民的“别领”属国。田立坤《〈后汉书·郡国志〉中“别领”之我见》一文指出,《郡国志》六属国条原文应该依次是:属国名、别领、城数、户数、口数,东汉一朝下辖(别领)诸县之属国都尉仅广汉属国、蜀郡属国、犍为属国、张掖属国、张掖居延属国、辽东属国[ 35 ]。笔者赞同田氏对于《郡国志》六属国原文体例的论证,但是仍存在一个问题,即为何安定属国都尉张奂可以“遣将王卫招诱东羌,因据龟兹”?

《郡国志》所载的政区信息仅为汉顺帝永和五年(140)之截面,并不能动态地反映历史之全貌。李晓杰《东汉政区地理》一书依据《郡国志》之记载认为“安帝为了加强对边疆内附少数民族的管理,先后将犍为属国、广汉属国、蜀郡属国、张掖属国、张掖居延属国、辽东属国等六个重要属国分别由原郡划出,治民比郡,成为正式的行政区划”[ 36 ] 9。李晓杰因《郡国志》所载的政区信息仅为汉顺帝永和五年(140)之截面,故在叙述治民比郡之属国时并非以肯定语气指出即六属国。六属国除了成立时间不明确之“张掖居延属国、张掖属国(可见于《后汉书·明帝纪》)[ 9 ] 122、犍为属国”之外,皆为安帝所置,故“别领”当为汉安帝之首创。综上,《续汉志·郡国五》“安帝又命属国别领比郡者六”可能为概述安帝一朝之整体情况。

然安帝一朝西北地区屡遭兵燹,行政区划频繁更易,囿于史料匮乏,不知上郡属国都尉是否曾短暂拥有过“别领”之权,亦或是与上郡一并内徙。《后汉书·顺帝纪》永建四年(129)九月“复安定、北地、上郡归故土”[ 9 ] 256,安定、北地、上郡皆复旧土,东汉的西北地区逐渐恢复了安帝初年的面貌,且北地郡之治所由马领迁至富平。《后汉书·南匈奴传》永和五年(140):“秋,句龙吾斯等立句龙王车纽为单于。东引乌桓,西收羌戎及诸胡等数万人,攻破京兆虎牙营,杀上郡都尉及军司马,遂寇掠并、凉、幽、冀四州。乃徙西河治离石,上郡治夏阳,朔方治五原。”[ 9 ] 2896因南匈奴起义,与之毗邻的西河、上郡、朔方、西河属国皆内徙。和林格尔汉墓中室南壁下层有“行上郡属国都尉时所治土军城府舍”壁画,黄承璋《和林格尔汉墓壁画与历史地理问题》一文指出,上郡属国都尉亦于永和五年(140),至迟于永和六年(141)徙治土军[ 37 ]。此二次侨置后,上郡、上郡属国都尉再未复旧土。王兴锋《汉代上郡龟兹故城考——兼与〈昫衍抑或龟兹〉商榷》一文以和林格尔汉墓墓主人生前曾以西河长史“行上郡属国都尉”事为据,对马孟龙“张家场古城为龟兹城”说提出商[ 27 ]榷,此亦不甚妥,首先,和林格尔汉墓墓主人生前曾以西河长史“行上郡属国都尉”可能是因为土军县距离西河郡较近;其次,东汉边郡内徙并无规律,新治所往往依据当时的政治形势确定,不一定上郡属国原治所龟兹距离西河近,内徙后的新治所就必须距离西河郡近,故此条亦无法驳倒马孟龙“张家场古城为龟兹城”说。

永和六年(141)十月,北地郡再次内徙,《后汉书·顺帝纪》:“(永和六年五月),巩唐羌寇北地……冬十月癸丑,徙安定居扶风,北地居冯翊”[ 9 ] 271,并与上郡、上郡属国都尉一样再未还治旧土。关于安定属国都尉,严耕望《两汉太守刺史表》一书列出张奂、李翕、盖思齐、孟扶四人[ 38 ],因兹四人时代集中于东汉末年,且张奂“遣将王卫招诱东羌,因据龟兹”,故安定属国都尉应并未遂安定郡内徙。上引《后汉书·冯异传》注引《续汉书》有“安定属国人”之语,今检《续汉志》并不见有此语,此语当出自司马彪《续汉书》传文,由此观之,西汉末年、东汉初年仍置安定属国,然结合《讨羌檄》之内容,可以推测安定属国废置于永初年间之前。

综上,笔者认为,上郡(安定)属国都尉与三水(龟兹)之关系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别领”关系(笔者将其定义为特殊“别领”关系,即属国都尉对侨置郡县故地拥有直接管理权),北地郡未内徙时,则为“属国关系”(人本位);北地郡内徙后,部分地区尚存未内徙之民,与当地本归属国管理之少数民族一并由属国管理(地本位)。张奂“遣将王卫招诱东羌,因据龟兹”并不是因安定属国“别领”龟兹,而是因安定属国特殊“别领”龟兹(是时上郡属国、北地郡已内徙)。

而且,北地郡在东汉一朝并不受到中央政府之重视,《后汉书·冯异传》建武六年(30):“北地诸豪耿定等,悉畔隗嚣降”,故冯异“并领北地太守事”,光武帝建武六年(30)时,北地郡才正式纳入汉朝治下。建武六年(30)后,北地郡一度废置,直至建武二十六年(50)时,北地才得以“复故土”,李晓杰认为:“北地所弃之年,于史无稽,颇疑与云中、朔方一样,大致应在建武十年至二十年间”[36]139。东汉一朝建立之初,北地就一度废置,此后安帝、顺帝两朝此郡“内徙→复故土→内徙”,更从侧面反映出此郡在东汉时之地位。又,东汉北地郡的辖县较西汉减少极多,《续汉志·郡国五》载北地郡领县六,而《汉书·地理志下》载北地郡领县十九,李晓杰指出,此十三县当于东汉初年省并。笔者认为,新莽末年的战争使北地损失大量人口,严重破坏了北地郡的人口密度与民族构成,此为新莽末年至东汉初年西北地区的普遍现象,但东汉中央政府仍强制将大量羌人徙入此数郡,加剧了阶级矛盾,造成东汉中、后期废置北地郡。正是因为此郡有废置的历史传统,且缺少形成郡县统治的必要因素(人口),所以位于其两侧的安定郡三水县与上郡属国都尉才能形成特殊“别领”关系(特殊“别领”关系在东汉西北地区仅存在于内徙诸郡的故土之上)。

“安帝又命属国别领比郡者六”反映了安帝时“别领”属国的基本格局,但囿于其的片面性,并不能偏信此条认为上郡属国从未有过“别领”之权。上郡属国于永和五年(140)内徙土军后,龟兹与安定属国之间存在特殊“别领”关系,即属国都尉对侨置郡县故地拥有直接管理权。特殊“别领”关系,是因为上郡、安定郡之间的北地郡人口稀少,且存在大量内徙的东羌人口,郡县统治的根基脆弱,因此出现“内徙→复故土→内徙”现象,正是在这种环境下,上郡属国与安定郡之三水、安定属国与上郡之龟兹才会出现特殊“别领”这种夹于“别领”与属国之间的特殊关系。

四、结语

永初初年羌人起义后,西北地区屡遭兵燹。原先的权宜之制得到了“恒常”化的历史条件。传统“以尊临卑”式督率破产后,新兴的“以卑临尊”式监军(光武帝时暂置监军御史,但非常制)掌握了西北边事,并逐渐开始影响地方行政制度,此制可以说是魏晋时代的“都督某州诸军事”较近之渊源。上郡属国与安定郡三水县、安定属国与龟兹之关系可能存在两种:一是督率或监督关系;二是属国或别领关系。通过分析此两种可能性,可以发现:因上郡、安定郡之间的北地郡人口稀少,且存在大量内徙的东羌人口,郡县统治的根基脆弱,故出现“内徙→复故土→内徙”现象,正是在这种环境下,上郡属国与安定郡之三水、安定属国与上郡之龟兹出现了介于“别领”与属国之间的特殊关系——特殊“别领”。

综上所述,东汉时期在西北地区存在六种统治体制:督率、监军(以上两种皆暂时之制)、属国、别领、郡县、特殊“别领”。

注释:

(1)《后汉书·顺帝纪》不载此事,《西羌传》系此事于“追击巩唐羌”下,故应为永和六年(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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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tudy on Ruling Mechanisms in the Eastern Han  Dynasty Northwest Area

——Take ShangJun(Anding) ShuGuo as an Example

LIU Chenliang

(School of History and Culture, Northwest Minzu University, Lanzhou 730030,China)

Abstract: Although there exist some mistakes in Han bamboo slips of Tao Qiang Xi, it still could serve as the source of exploring the problem of the ruling mechanism in the Northwest Area of the Eastern Han Dynasty after roughly restoring its original appearance.By analyzing the problems in Tao Qiang Xi, we can find that: there were six ruling mechanisms in the Northwest area in the Eastern Han Dynasty,which being: Governor Supervision System,Army Supervision System, (The above two were temporary systems), Vassal State System,Separated leader system,the System of Prefectures and Counties and Special Separated leader System (Resettle the immigrants from the occupied prefectures in the new places and rebuilt their prefectures, the new prefectures are the former land of Guolin Prefecture).Because Ancient Beidi Prefecture was sparsely populated and the foundation of Prefectures and Counties System was not solid. Therefore, the “Special Separated leader System” was born , a kind of system different from the “Separated leader System” and the “Vassal State System”, taking place in Shangjun Vassal State and Shanshui of Anding Prefecture as well as Anding Vassal State and Qiuci of Shangjun Vassal State.

Key words:eastern Han Dynasty;ruling mechanisms ;Shangjun vassal state;special separated leader system;qiuci

收稿日期:2021-10-27

基金項目: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东汉三公制研究”资助项目(Yxm2021066)

作者简介:刘晨亮(1996-),男,宁夏银川人,西北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秦汉魏晋南北朝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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