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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的关键“路条”

2022-03-11温小杰高超民邢滔

董事会 2022年2期
关键词:康美重整监督管理

温小杰 高超民 邢滔

2019年以来,上市公司申请(被申请)破产重整的数量逐年增长。2019年有14家、2020年有17家、2021年度有33家上市公司向法院申请(被申请)破产重整。经法院裁定,2019年有6家、2020年有13家、2021年有24家上市公司被批准受理破产重整。2021年12月,*ST康美、*ST实达完成破产重整,如期实现重整目标,破产重整已成A股上市公司风险出清重要通道之一。但同时,也有部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未被法院受理。2021年12月,*ST腾邦、*ST猛狮相继被地方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原因之一是未取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无异议函。那么,资不抵债上市公司如何顺利取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无异议函,实现风险出清,达到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目的呢?

案例1:腾邦国际(300178)破产重整未获法院受理。

2021年3月26日,腾邦国际董事会拟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2021年7月14日,深圳中院决定对腾邦国际启动预重整,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2021年12月15日,深圳中院裁定:腾邦国际未能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无异议函,且已超过预重整期间,不予受理腾邦国际的破产重整申请。

案例2:猛狮科技(002684)破产重整未获法院受理。

2021年初,猛狮科技债权人陆续向深圳中院申请对猛狮科技进行重整。之后,猛狮科技于2021年6月15日向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重整。2021年8月4日,深圳中院决定对猛狮科技启动预重整。2021年12月3日,深圳中院裁定:猛狮科技未能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无异议函,且已超过预重整期间,不予受理猛狮科技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同时终结预重整。

案例三:*ST康美(600518)破产重整完成。

2021年4月,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向法院提出对康美药业破产重整;2021年6月,揭阳中院受理对康美药业的重整申请。之后,康美药业进入重整阶段,2021年11月26日,揭阳中院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康美药业重整程序。2021年12月底,揭阳中院裁定康美藥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康美药业破产重整完成。

腾邦国际、猛狮科技破产重整申请案例未被受理的原因都包含未能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无异议函、已超过预重整期间两个方面的原因,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为什么需取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无异议函。

《企业破产法》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规范了企业破产原因、举证责任认定、申请人权利救济等破产程序,但这些文件均未涉及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事项。

上市公司发展到破产重整地步,一般都是负债累累,难以偿还到期债务。破产重整一般包括债务重整和资产重组两个环节。债务重整环节由法院按照司法程序裁定,但债务重整时常常需要从外部引入出资方,资产重组环节经常需要引入新的产业投资人,两个环节都可能涉及资产注入、资产剥离、引入新股东、股权让渡、股权定价等重大安排。这些事项需要事前取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同意,或者说“无异议”。若司法裁定环节与证监会行政审核环节脱节,易引发因程序冲突而导致重整功亏一篑,二者必须做好程序衔接。

鉴于上述原因,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印发了《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明确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相关程序及要求,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除提交《破产法》规定的文件之外,还需提交一些补充文件,其中就包括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如果证监会核查顺利完成,将向上市公司出具书面回复,即“无异议函”。证监会出具的无异议函成为上市公司依法进入重整程序的必要条件。

深圳中院不受理腾邦国际、猛狮科技破产重整申请的原因之一是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函。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是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核心,通过公平公正、救困扶危及维护稳定的方式,一方面实现化解上市公司债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目标,另一方面杜绝再生无望的上市公司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务,滥用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该如何取得无异议函呢?拟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需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重点问题:

一是拟进入重整的上市公司大股东有无重大违规事项,包括是否存在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或上市公司涉嫌违规担保行为,且是否有对应解决途径。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经常会触及重大资产重组,按照规定,上市公司如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我们看最近发生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案例,大多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部分涉及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涉及违规担保。因此,如果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必须有明确可行的解决方案,否则难以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同时,《纪要》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前因违规占用、担保等行为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的,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应当根据其过错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的股权作相应调整。

案例分析1:在腾邦国际的破产重整中,腾邦国际于2019年11月向大股东腾邦集团出售全资子公司融易行100%股权,腾邦集团欠付腾邦国际股权转让款8.2亿元及相应利息。另外,融易行尚欠腾邦国际21.81亿元和相应利息,腾邦国际为融易行提供担保余额为3.44亿元。这一股权收购行为产生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担保两个事项。腾邦国际在破产重整方案中需提出解决大股东资金占用、解除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提供担保的可行方案。

案例分析2:在猛狮科技的破产重整中,2018年3月,深圳利凯受让猛狮科技全资子公司的应收账款3.29亿元,并支付了转让对价3.23亿元。猛狮科技就上述应收账款转让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深圳利凯作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6月,广州焕森受让深圳利凯所持有的上述债权,猛狮科技对深圳利凯的担保责任同步转移。上述子公司债权转让过程最终演变成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一项义务。猛狮科技的破产重整方案中需对该担保义务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案例分析3:在康美药业破产重整中,康美药业面临的问题包括流动性困难、债务违约风险、大股东资金占用,且金额巨大。

在康美药业的重整方案中,首先回购注销员工股权激励股票,之后按照每10股转增1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股票88.90亿股。转增股票中,12.66亿股用于解决资金占用问题;11.13亿股向股权登记日原前五十名股东之外的中小股东(除原实际控制人)进行分配;28.79亿股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作为受让股票条件,重整投资人需支付65亿元现金专项用于支付重整费用、清偿债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36.31亿股通过以股抵债的形式用于清偿康美药业的债务。重整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广东神农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康美药业的破产重整方案通过引入重整投资人、资本公积定向转增股本等措施,解决了公司大股东的资金占用、偿还债权人欠款,对于控股股东的过错,在重整方案中调减了控股股东的股比,同时变更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这些举措需取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同意。当重组方案解决了上市公司合规问题,下一个就是可持续经营问题。

二是重整后上市公司是否恢復持续经营能力,是否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将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列为重整计划草案的第一项内容,说明该项内容的重要性。债务人的经营方案是公司为摆脱危机而新生的具体手段,直接关系上市公司的未来,在重整程序中至为重要。企业破产法在立法时考虑到在实践中重整措施多种多样,为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给重整参与人预留发挥创造力的空间,并未对经营方案具体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加以明确。但是,上市公司进入到破产重整阶段,需要重整后的上市公司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这就要求重整方案提供具体的经营方案,避免盲目性,同时给后续的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给予一定确定性。《纪要》强调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中的经营方案应当尽量细化,需包括债务人的经营管理方案、融资方案、资产与业务重组方案等上市公司重整具体措施的内容。此外,有关经营方案涉及并购重组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为便于后续的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批,上市公司或管理人应当聘请符合规定的中介机构,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及格式编制相关材料,并作为重整计划草案及其经营方案的必备文件。

例如,在*ST实达的破产重整中,重整程序完成后,实达集团将保留物联网周界安防业务,剥离兴飞公司及其他资产,同时,福建省大数据有限公司作为产业投资人,将积极参与实达集团的日常业务经营,为实达集团的业务经营提供更高水平的管理支撑,适时将星云大数据公司注入上市公司。总的来讲,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目标。

解决了拟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整方案的合规性及可持续经营能力后,下一个就是在重整方案中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三是重整预案有无体现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是否涉嫌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否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

中国资本市场结构的特点决定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在重整方案中具有重要地位,在每一份重整方案制定过程中都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例如:康美药业在破产重整中采取了定向转增股票,转增股票中11.13亿股向股权登记日原前五十名股东之外的中小股东(除原实际控制人)进行分配,在10转增18的方案下,转增前股票收盘价为4.58元/股,转增后除权价格为4.30元/股。这些措施突破了现有的政策框架,保证中小投资者权益不受损害,方案实施后,中小投资者所持股票市值大幅提升。这从某种程度上讲也属于创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此采取了包容态度。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要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实现化解上市公司债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目标。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司法裁定和行政监管环节的衔接,取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无异议函是法院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必要文件之一。要取得该文件,需要上市公司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的违规行为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破产重整后上市公司应恢复可持续经营能力,显著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同时,重整预案应体现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这样才能顺利通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取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无异议函。

温小杰、高超民、邢滔,百色学院工商管理学院。联系人,温小杰,系南开大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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