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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情怀和国际视野:融中国商法元素于商务英语专业“国际商法导论”课程教学

2021-12-31王文霞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导论商法商事

王文霞

(遵义医科大学珠海校区, 广东 珠海 519041)

国际商法是商务英语专业的重要课程。目前各高校选用的英文版国际商法教材可以分类两类:一类为外国学者所编写,如美国法学家雷·奥古斯特编写的《国际商法导论》,以及英国法学专家阿历克斯·亚当斯编写的《商法——商科学生用》等;另外一类为国内学者编写,如姜作利教授为法学专业编写的英文版《国际商法导论》,陈建平、邹日强教授为商务英语专业编写的《国际商法导论》,张学森教授为法学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金融专业、国际商务专业、商务英语专业等编写的《国际商法导论》等。相比而言,国内学者编写的教材语言易懂,学生阅读和学习障碍较少;另外,这些教材以中国学生为教学对象,或多或少都涉及中国商事法律的有关内容。但是,由于教材编撰者的母语并非英语,教材中难免出现用语不地道的情况。对于商务英语专业的学生来说,英语母语学者编写的教材无疑是更好的选择。然而,这类教材对于中国学生来说也并非完美无缺,这是因为国际商法包括国际性商事规定、区域性商事规定、双边商事规定以及国内商事规定。国际性商事规定指适用范围较广超出某一区域的规定,比如世贸组织协定。区域性商事规定是某一区域的国家为了促进他们之间的贸易发展而制定的规范。与国际性商事规定相比,区域性商事规定适用范围较小,突出代表如欧盟的商事条约和规定、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协定、中国-东盟贸易协定等。双边商事规定是指两个国家之间为了促进贸易发展而签订的双边条约中规定的商事规范,仅对签约国有效。国际性商事规定适用范围广泛,在国内学者和国外学者编写的国际商法教材中均为重点。关于区域性商事规范,外国学者偏重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发达国家组成的或有发达国家参与的区域性组织规范,对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组成的贸易组织则少有提及;在双边性商事规范和国内商法方面,外国学者也是偏重于英国、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对中国关注较少。因此,国外学者编写的教材对商务英语专业的学生来说虽然具有明显的优势,能够使他们阅读地道的法律英语文本,但是这些教材几乎不涉及中国商法内容,不能使学生产生较强的现实感和学习动力。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将中国商法知识有机融入商务英语专业的“国际商法导论”课程教学,从而扬长补短,让学生在享受英美学者地道法律语言的同时学习商法知识,使他们既能掌握国际商法知识,又能了解中国商法有关内容,做到既知己又知彼,既有家国情怀又有全球视野,从而实现学生的培养目标。

一、把中国商法元素融入“国际商法导论”课程教学的必要性

“国际商法导论”课程必须包含中国商法元素,这是由商务英语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国际商法导论”课程的教学目标、学生的知识结构以及学生将来就业等因素决定的。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在素质方面,“外语类专业学生应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良好的道德品质,中国情怀和国际视野,社会责任感,人文与科学素养,合作精神,创新精神以及学科基本素养”。商务英语专业虽然跨商务和英语两大学科,但从本质上讲,仍属外语类专业,学生必须具备“中国情怀和国际视野”的素质。

什么是中国情怀?简而言之,中国情怀就是热爱中国。商务英语专业学生的中国情怀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了解中国的历史和现实,熟悉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能够以英语为工具维护国家的商贸利益,为中国商贸发展做出应有贡献。中国情怀是根基,在此基础上,学生还需具有国际视野。国际视野要求我们“了解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最新状况,特别要了解新的知识创造、新的科技发明、新的管理潮流、新的人文理念,并学会分析其好坏利弊,批判地加以吸收利用,从而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自己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改进自己的管理手段和工作方法”。[1]对商务英语专业的学生来说,具有国际视野是立身之本。学习商务英语,就是为了与外国商事主体进行顺畅有效的沟通交流,学习国外先进的商务、管理经验与技术为我所用。可以说,国际视野是商务英语专业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

商务英语专业“国际商法导论”的教学目标有二:语言(商务英语和法律英语)知识和商法知识,两个目标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语言学习的教学目标决定了在教材方面要选取英文原版教材。然而该类教材对中国商法知识少有涉及,选取案例也甚少与中国相关,容易使学生产生置身事外之感,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有机融入中国商法知识,补充中国相关案例,使国际商法更加贴近学生的现实生活,拉近商法规则与商事活动之间的距离。

另外,国际商法导论是商务英语专业除了法律基础之外开设的唯一一门法律课,学生对法的原则、精神、内容、特点等缺乏了解,对国际商法更是寡见少闻,知之甚少。然学生生于中国,长于中国,即使没有受过法学教育,对中国的法律文化和法律规定通过耳濡目染多多少少有一些了解。在课堂上融入一些相关中国商法知识,对学生以前的认知和观念进行确认或者修正,对中国商法和国际商法之间的相似性和差异性进行比较,有助于加深学生对商法知识的理解,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习惯,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最后,从就业的角度考虑,商务英语专业学生毕业后就业范围非常广,这个特点也决定了学生不能只有国际商法知识,也要有国内商法知识。二者的有机融合不仅能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对他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亦有助益。

二、把中国商法元素融入“国际商法导论”课程教学的可行性

国际商法是各国之间为了促进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而制定的贸易和投资规则,是各国之间谈判和妥协的结果,其基础是各国国内商法。国际商法和国内商法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与中国商法之间的关系亦是如此。

首先,中国商法是国际商法的渊源之一。除了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际示范法外,国内商法也是国际商法的一个重要渊源。中国商法作为国际商法的渊源,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管辖法律选择规则,如果当事人明确选择中国法律,或者中国与案件纠纷关系最密切,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纠纷和争议需根据中国国内法解决;(2)根据国际私法冲突规范,需要适用中国国内法;(3)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国际商事组织应受中国相关法律管辖。

另外,为了应对其他国家国内法域外适用带来的不利后果,各国也出现国内法域外适用的趋势,包括中国。近年来,美国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和军事实力,以保护本国国家安全和利益为名,通过法律的域外适用和长臂管辖,不断扩大其国内法的域外适用范围,将其反垄断法、产品责任法、反海外腐败法等多项法律适用于非美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遭到了国际社会的反对。针对这种域外适用行为,各国为了有效保护本国的国家利益以及公民和法人的正当权益,纷纷制定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反制或者对现有法律规定进行灵活解释从而扩大其适用范围[2],从而使国内法超出一国地域范围,具有了国际商法的效力。

中国商法和国际商法的上述关系,决定了在国际商法导论课程中融入中国元素不仅是必须的,也是可行的。

三、融入“国际商法导论”课程教学的中国元素

中国元素指体现中国特征的事物,与国际商法有关的中国元素包括中国优秀商法传统、中国当代商法规范、中国参加的区域性贸易组织规定、中国签订的双边协定内容以及涉及中国因素的商事案例等。

中国五千年悠久历史,孕育了辉煌灿烂的文化,包括商法文化。在西周时期就出现了“傅别、质剂、书契”等契约形式[3]。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商法文化越加丰富,特别是在唐宋时期。《唐律疏议》规定“若是兴生、出举而得利润,皆用后人之功,本无财主之力,既非孳生之物,不同蕃息之限,所得利物,合入后人。其有展转而得,知情者,蕃息物并还前主;不知情者,亦入后人”,保护了商业的顺利开展和善意第三方的权益。国内商业繁荣发展,国际贸易也不落于后。中国早在汉朝时期便与日本等周边国家进行贸易,到隋唐时期,贸易活动更加频繁。为了规范这些活动,《永徽律》规定了“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样的涉外法律适用规范。到了宋朝时期,海外贸易得到了空前发展,其海上外贸的规模数量、货物品种以及外贸关系国家之众等等,都是以前朝代所未曾有过的。贸易的发展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从而产生了世界上第一部海商法《元丰广州市舶条法》。这些商事文化是我国优秀文化传统的组成部分,在国际商法教学的过程中如能稍稍提及,不仅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也能增强他们的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

在国际商法课中同时需要介绍当代中国商法的知识,引导学生比较两种(或多种)商法规定条款的不同,发现商法规定之间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探究相似或不同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不同规定产生的不同影响。以专利法为例,很多国家授予的专利类型为发明专利、植物专利和设计专利。而我国授予的三种专利类型则分别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这是因为植物品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进行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发现人或培育人可以通过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自己的独占权。除了专利法,在国际商法的其他章节同样可以插入有关中国商法内容。例如,讲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企业组织形式的过程中融入中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在母国和东道国对跨国企业的管制中加入中国与外资企业相关的法律规范,在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教学中介绍中国合同法等等。

商务英语专业的毕业生很多选择从事外贸相关工作,他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学习国际商法的目的就在于使学生面对这些问题时能够从容以对,对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研判,从而避免纠纷和争端,顺利达成并履行商业交易。因此,在教学过程中,除了涉及他国企业的典型国际案例外,还应该给学生提供涉及中国因素的案例。这些案例可以分为两类:影响重大的案例以及能够体现商法原则的典型案例。前一类比如孟晩舟案。孟晩舟身为华为公司的首席财务官,在加拿大被捕一案轰动一时。对此案进行分析有助于学生更清楚了解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以及美国国内法的域外适用。充分体现商法原则的案件有利于增强学生对所学商法知识的理解,可以从国际商事案例集中选取。例如:中国XX公司与美国XX公司关于乙二醇购货合同争议一案[4]。该案涉及的商法知识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管辖法律的确定、卖方交付合格货物的义务、如何确定产品是否合格的标准、验货的时间和方式、货物瑕疵通知发出的时间、货物风险转移时间和法律后果、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采取的补救措施等。具体的案例能使抽象的法律规定生动起来,同时使学生已有知识结构中片段化的法律知识连成一个整体;另外,中国案例的讨论、分析、讲解会使学生思考中国企业在商务活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为他们以后从事外贸工作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四、如何将中国元素融入“国际商法导论”课程教学

国际商法的教学目标分为语言知识目标和商法知识目标,相应的授课内容包括语言知识和商法知识,中国元素在这两部分中均可有效嵌入。

在语言知识方面,学生要学习法律英语词汇,熟悉法律英语的词汇、句法和篇章特征。在学习过程中,学生经常遇到一些“理解难题”。有些难题的解决办法可以在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中找到。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两个术语“a condition precedent”和“a condition subsequent”,字面意思分别为“先决条件”和“后续条件”。学生查字典后仍不能理解其意,影响学习效果。此时合同法相关内容的补充会使该难题迎刃而解。《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由此可知,“a condition precedent”和“a condition subsequent”分别指“附生效条件”和“附解除条件”。此例说明了法律英语知识的学习和中国元素的融入河同水密,辅牙相倚。

在商法知识部分,教师可在教学的各个阶段融入中国商法内容:通过中国商法元素导入国际商法知识,把国际商法知识与中国商法知识进行比较,给学生选取涉及中国元素的案例等。

沈四宝在首届全国高等院校“国际商法”教学研讨会上提出“打通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5],这个建议对商务英语专业的学生同样适用。如果从国内法过渡到国际法,从国内案件到国际案件,循序渐进,由简入繁,更容易激起学生的兴趣,启发学生的思维。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还可以引导学生进行中外对比。例如在法系介绍部分,可以向学生介绍世界上出现过的五大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五大法系进行比较,了解不同法系的产生发展和利弊得失。这样不仅能扩充学生的知识结构,还能增强他们的民族自豪感和文化自信心。

在课堂案例的讨论、分析部分,教师可以有意识地选取涉中案例。涉中案例指案例的主体一方是中国自然人或法人,或行为发生在中国,或涉及财产位于中国,或管辖法律为中国法律,或审判法院为中国法院,或案件发生影响中国利益等。涉中案例能够引导学生关注中国问题, 促使他们思考如何保护中国企业利益。

五、结语

作为商务英语专业的一门必修课,“国际商法导论”课程以法律英语语言知识和国际商法知识为主要教学内容。为了培养兼具中国情怀和国际视野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接班人,同时考虑到学生缺乏国际商法学习所需的基础法学知识,教师需要在课程教学中有机融入中国商法元素。中国商法是国际商法的渊源之一,与国际商法联系紧密,这为中国商法的穿插提供了可能性,教师可以在课堂上灵活加入中国优秀商法传统、中国当代商法规范、中国参加的区域性贸易组织规定、中国签订的双边协定等相关内容。这些内容既可以作为线索引入将要讲授的国际商法知识,也可以作为国际商法规定参照比较的对象,还可以是引导学生思考的涉中案例。中国商法元素的融入,不仅能让学生产生亲切感和现实感,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还能培养学生的中国情怀和国际视野,更好地实现“国际商法导论课程”的教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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