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创设商事主体除名制
2020-01-14
“商事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除名决定……”近日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针对企业“出生容易死亡难”这一窘境,创设性地推出企业除名制度和依职权注销制度,使得“失联”和“僵尸”类名存实亡商事主体有了强制退出机制。该规定拟于明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注册局副局长赖丽英介绍,商事主体除名制度具有双重功能,对那些处于隐蔽活动状态但不愿意注销的商事主体,可以倒逼其尽快结束失联状态,恢复正常活动,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那些实际无经营且处于事实上“死亡”状态的商事主体,纳入市场退出程序。
依据该规定,商事主体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未按规定办理终止歇业登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将其除名。商事主体被除名后主体仍然存续,仍需办理清算、注销登记手续;对“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被责令关闭”“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依法被除名”的商事主体在6个月内仍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依职权将其注销。
商事主体注销后,其资产或者债权债务依照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处理。对商事登记机关作出的除名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针对实践中部分商事主体无法办理注销的特殊情况,该规定创设性地允许代为注销,可以由该已经注销商事主体的继受主体或者投资主体代为办理。
今年以来,部分商事主体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其仍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待情况好转后可以重新经营。为助力商事主體度过经济不活跃期,降低维持成本,该规定新增规定商事主体决定暂停经营,且在暂停经营期间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的,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报歇业,仍保留其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