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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背景下商法的发展研究

2022-11-22

法制博览 2022年23期
关键词:通则商法总则

何 霞

北京盈科(绍兴)律师事务所,浙江 绍兴 312300

《民法典》正式施行之后,民商关系又成为人们的讨论热点之一,商事法律规范的统一构建需求也在不断增加。目前,针对未来商法的发展,社会上主要存在两种声音,一种是希望制定与《民法典》相匹配的“商法典”,另一种则是构建“商法通则”[1]。

一、我国商法的地位

受中国传统社会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建立完善的商人自治体系,也没有形成有效的商法传统,这就导致商法在中国长期发展的过程中并没有形成更发达的体系。传统的儒家道德观念中重农轻商,而中国的传统社会也不看重商人的地位[2]。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商人社会不仅仅代表着某一个团体或某一个阶层,更重要的是传递一种身份精神,体现出社会的开放性和竞争性。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我国的市场经济目标更加科学,为商法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我国颁布了一大批单行法来规范各类商事活动,如《海商法》《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等等,国家和政府也在不断积极探索推动我国商法体系完善的有效途径,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良好的基础[3]。

在进入新世纪之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商业的不断成熟,商法的扩张速度进一步提高,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进程越来越快,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推动着商业模式的不断转型和升级。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中国正在积极发展各地区域经济、加快与国际市场的接轨速度、融入世界经济发展圈。从目前的商业发展趋势来看,中国的市场经济开拓的广度和深度已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这同样对商法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商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更多的动力。因此,在《民法典》施行背景下,进一步加快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商法构建与完善,是保证我国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的重要基础。

二、《民法典》背景下商法的发展趋势

在《民法典》背景下,商法的法典化问题再次出现在人们眼前,对于如何有效推动商法法典化的进程,社会各界都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和分析。

(一)《民法典》对商法法典化的影响

在《民法典·总则编》中针对商事立法需求存在一定的空缺,因此在讨论商法时可以先从《民法典·总则编》入手。

一方面,《民法典·总则编》中存在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总则编所自带的法律构造和特有的规则体系与商事交易实践存在脱节的情况,因此无法满足商事发展的实际需求,加上总则编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商事品格,所以在商事立法方面略显不足[4];第二,在总则编中关于商事体系化和规范化的理念不够突出,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难以实现有效的商事回应;第三,总则编的逻辑体系具有特殊性和针对性,因此和现行的商法制度并不完全契合,在许多问题上存在不兼容的情况。由此可见,《民法典·总则编》很难完全地满足商事立法的需求,也很难有效地融合商事法律规范,因此在我国实现“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背景下,《民法典·总则编》与商事法律的对接存在问题,甚至在部分时刻会对商事法律精神的体现和商法规律的传承造成影响,不能真正推动我国商法统一建立的要求[5]。

另一方面,在推动《民法典》落实和完善的过程中,仍然需要加强《民法典》和商法制度的有效融合,这主要是由于以下两点原因:第一,《民法典》中并没有涉及更加丰富的商法特点和规律,因此需要通过有效的途径进一步提高商事法律制度在《民法典》中的参与程度;第二,《民法典》在推行过程中,部分商事法律已经不适应当下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与《民法典》存在不协调的情况,暴露出商事规则的滥用和缺陷问题。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我国商业的繁荣与进步,需要尽快构建具有独立性的商事统领性规范,实现我国商事法律规范的完善和发展。

(二)《民法典》施行背景下商法法典化的选择

在针对“商法典”和“商法通则”的抉择上,本文认为“商法通则”具有更高的优越性和适宜性。

出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商法典”的构建仍然存在许多困难。从乐观的角度来看,在司法领域中商法比起稳定的民法更为活跃,这主要是由于商业始终追逐经济价值的提升而不断迎接和应对新的挑战与机遇,并且我国一直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改革和发展的进程,因此各项商事法律也会随之发生各种变动,这就导致我国的方法规律难以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从消极的层面来看,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单独制定“商法典”的能力[6]。首先,针对“商法典”制定的政治支持力度相对有所欠缺;其次,受历史客观原因的影响,我国商事法律发展的历程相对较短,并没有足够肥沃的土壤,促进商事法律的进一步发展;最后,我国目前的商事法律基础并不强,一些总则性规范并没有完善,社会经济中的商法理念仍然存在边界模糊的情况,甚至存在过度泛化等问题,不利于“商法典”的有效构建。

因此,虽然“商法典”是较为完美的法律形式,但是并不适应我国现在的社会市场经济发展。为了更好地满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发展需求,并建设完善的法律保障经济的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相关立法部门应该仔细分析民法与商法之间的本质区别,并了解市场经济发展对商法构建的客观需求与具体要求,充分认识商法构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遵循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原则。在这样的发展要求下,制定“商法通则”是《民法典》背景下未来商法发展的最佳选择。

三、《民法典》背景下“商法通则”的制定意义

如果能够顺利推动“商法通则”的建立和实施,能够进一步推动我国商法事业的快速发展,也能够为我国未来的商法立法,构建一套完善的设计理念,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转型升级。因此,在《民法典》施行背景下制定“商法通则”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创新

由于我国推行民商合一的商法立法体例,因此通过“商法通则”能够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创新发展。首先,体现出《民法典》为主要脉络、“商法通则”为辅助工具的创新型立法体例。这和传统的民商合一型法典存在显著区别,也和双法典结构有所差异,而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全新立法体例。其次,“商法通则”能够具备更加丰富的立法内容从而有效地拓展商法空间。在《民法典》中可以根据市场经济的实际发展需求纳入较为普遍的商事规则和商法规律,而“商法通则”则更加注重一些特殊的商事规则和商法规律。通过《民法典》和“商法通则”的共同作用,能够将民法和商法的界线合理划分,又能够实现高效的协调统一,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加强社会对法律的理解和支持。最后,“商法通则”的构建能够促进民商法法律位阶的丰富和完善。值得注意的是,商法中的普通法是民法,而民法中的特别法则为商法。因此,在遇到冲突的情况下,“商法通则”中关于商事法律的一些特殊规定会比《民法典》优先适用,而“商法通则”中的各类单行法则具有更高的优先使用权,因此适用顺序为《民法典》—“商法通则”—商事单行法三级法律位阶。

(二)回应我国新时代和新形势的发展

在《民法典》施行背景下,推动“商法通则”的制定和发展,是对我国新时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有效回应,也是保证我国在新形势下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动力。首先,通过“商法通则”,能够避免过度追求形式统一的“商法典”而忽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背景下法律构建的客观条件;其次,通过“商法通则”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尊重我国现有的立法体例,进一步推动我国法律位阶的完善,使我国的法律体系能够更加适应社会主义的发展需求,对现行商法法律中的空白和缺失部位进行有效补充;最后,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商法同样需要不断的创新和进步,才能够更好地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因此商法也要体现出一定的时代性特点,而“商法通则”不仅以《民法典》为基石,同样也以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为背景,能够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也能够更好地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法制难题,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能够推动我国商业的进一步繁荣。

(三)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在《民法典》施行背景下,通过“商法通则”的有效构建,能够切实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首先,“商法通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背景下构建的,同时也有《民法典》作为构建的重要基石,因此能够更好地展示商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和决心,能够有效地增强商事司法领域的公正性和统一性,进一步提高商事法律规范的协调性,为良好的市场秩序建立打下坚实的基础,对各商事主体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并保障各主体的合法权益。其次,“商法通则”也能够很好地满足经济新常态的发展趋势,适应商事体制改革的方向,能够有效地推动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从而使贸易流通市场朝着法治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四、“商法通则”的立法空间与可行性分析

在《民法典》背景下,对商法展开深入探索,推动商法立法的持续研究,探讨“商法通则”的立法空间和可行性,本文提出以下观点。

(一)“商法通则”的构筑原则体系

商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针对商事关系的调整,它不仅包含商事立法的相关理念和思想,也体现了商事立法想要达成的预期目标,突出商事立法的重要价值,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法治化的客观需求。因此,商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不仅对商事主体有重要的约束和规范作用,也能够进一步提高经济秩序的稳定性、提升商事交易的安全性。但是,由于目前存在商法总则性规范欠缺的客观事实,因此例如《民法典·总则编》等现行法在进行商法领域基本原则的提炼时,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现行法律并不能真正体现出商法的特殊制度原则,也不能突出商法的自身特点。一方面是指现行法中各项与商法相关的基本原则并没有得到强化和提炼,另一方面是指提炼出的基本原则对商事法律关系的反映并不充分,也不能满足未来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需求。其次,一些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与商法中的基本原则存在重复的情况,并没有进行有效的区分。最后,由于商法的研究仍然在不断推进中,因此社会上的各种观点较为复杂繁多,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结论。

因此,“商法通则”可以作为总则性规范对未来的商法领域进行有效的指导,在构建过程中应该优先建立起科学完备的商法原则体系。首先,需要将“商法通则”和其他法律原则进行有效区分,避免出现重合或过度泛化的情况,如诚实信用原则。其次,要注重商法特色原则的建立和完善,突出商法的本质以更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商事交易便捷原则、商事交易安全原则等。最后,还应该积极汲取有益的经验和立法成果,吸收国内外的先进研究理论,形成更为人们所接受的商事法律原则,从而打造具有中国发展特色的社会主义商事法律原则体系。

(二)“商法通则”的商事制度构建

在探讨“商法通则”的商事制度构建时,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研究;第一,不断强化已经逐渐成熟的商事法律制度,并将其保留至未来的商事法律体系中,例如商事监管制度等;第二,对于仍然处于发展期的商事法律制度需要不断研究和分析,从而找到完善的有效途径,为未来商事法律体系建立奠定良好的基础,如商事主体制度等;第三,针对目前欠缺的商事法律制度,需要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从而使我国的商事法律体系更加丰富和全面,如商事争议解决制度等。

综上所述,《民法典》施行背景下,我国迫切需要构建更加完善的商事法律制度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运行。本文针对我国商法制度的实际情况展开分析,提出构建“商法通则”是未来我国商法发展的有利趋势,能够进一步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创新发展和商事资源的合理利用,也是为我国逐渐建立起更加完备的“商法典”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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