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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构建个人破产机制的规范研究:问题、规制与进路*

2021-12-30张晓冉文学国

南方金融 2021年1期
关键词:破产法债务人债权人

张晓冉,文学国

(1.中国长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 100054;2.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44)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清算其财产以偿还债务,并对部分债务进行豁免的一项法律制度(章艺霞,2009)。个人破产机制既包括个人破产制度,也涵盖配套的实施机制。研究结果表明,建立健全个人破产机制,将对一国的创业活动水平、自营就业率、贷款违约率等,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Armour 和 Cumming,2008)。2020 年9 月,深圳在国内率先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拟于2021 年3 月起正式施行。本文通过审视他国施行个人破产制度后产生的风险与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剖析国内构建个人破产机制的先决条件以及规避关键性问题的路径,使个人破产机制能够与国内的经济发展、司法体制、信用体系相适应,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实行个人破产机制后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审视:美国个人破产制度运行中的主要问题

(一)个人破产率不断攀升

申请个人破产的债务人通常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有偿还能力,但拒绝向债权人偿还债务;二是缺乏偿还当前债务的现金流,导致暂时无法偿还债务;三是负债多于资产。美国1898 年破产法只涉及第三类人。由于美国最初将个人破产的“门槛”设定较低,导致战后美国个人破产率急剧上升。有数据表明,美国1978 年破产改革法案实施后,个人破产的人数增加了一倍多,1980—1984 年间平均有40 多万消费者通过破产法院要求解除债务(Shepard,1984)。此后美国的个人破产申请数量继续上升,1996 年超过100 万件,1997 年仅上半年的个人破产申请率就达到了140 万件(White,1998)。2002 年11 月25 日,美国法院行政办公室(AOUSC)宣布,2002 年财政年度个人破产申请数再破记录(Wallace 等,2003)。在过去的100 多年里,美国个人破产法始终未能有效解决个人破产率迅速上升且过高的问题。而过高的个人破产申请率可能提高信贷的平均成本(Gross 和Souleles,2002),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并加重司法系统的负荷。

对此,美国有研究者提出质疑,个人破产是否已经成为逃避债务的相对轻松的方式(Higgins,1998)。有学者认为,个人破产法的运行对美国的经济和个人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部分破产律师甚至认为个人破产法是一部糟糕的法律(Blodgett,1984)。美国实施个人破产法以来,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争议不断,历经了多次修正和补充规定。2005 年美国《破产法》修正案通过后,美国国会开始进行旨在限制部分陷入财务危机的公民申请破产的改革,通过提高公民主动申请破产的“门槛”、增加公民申请破产的条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个人破产率的剧增。

(二)破产滥用的风险较大

破产滥用行为通常表现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动机不当,在提出破产申请前处理债权和资产的方式不当,或在不需要破产救济的情况下却提出破产申请(Nimmer,1987)。美国破产法第7 章和第13 章分别规定了两个独立的个人破产程序。根据第7 章规定,大多数无担保债务都已解除,债务人只有义务偿还高于资产免税水平的债务,而不必使用其未来收益偿还债务;根据第13 章规定,债务人必须有固定收益,在3 至5 年间从未来收益中偿还部分无担保债务,还必须使用非免税资产(若有)来偿还(Li 等,2011)。2005 年10 月之前,债务人可以自由选择上述方式中的其中一种来申请个人破产。根据《美国破产法》第7 章,申请破产的债务人,无论其收入多高,都无需使用未来收入偿还债务,且只要他们的资产价值低于居住州规定的免税水平,也不必使用任何资产偿还债务(White,1998)。第7 章的破产方式对债务人极为有利。为了逃避债务且承担更少的经济责任,大多数人通常会选择第7 章规定的个人破产方式。部分不诚信的债务人甚至可能通过第7 章的方式申请破产而获得经济利益,这也是美国颁布破产法以来,申请破产的人数剧增的原因之一。2005 年10 月17 日,美国出台了《2005 年防止破产滥用和消费者保护法》,对个人申请破产的条件进行限制,显著减少了有资格申请破产的人。此次破产改革提高了个人申请破产的成本,降低了房主申请破产的可能性;引入新的计算方式,迫使一些高收入房主根据第13 章提交破产申请,用未来收入偿还部分无担保债务;规定如果拥有住房的家庭少于3 人,其居住的州宅基地价值超过12.5 万美元,房主在申请破产时需放弃住房。上述限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破产滥用的发生。

(三)难以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益

个人破产法的本质既是通过法律介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帮助债权人与债务人解决纠纷,不仅要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还要保护债务人的最低生存权利。在个人破产法的立法中,如何合理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始终是个难点问题。如果个人破产制度的内容亲债权人,可以有效预防破产滥用风险,并且对金融行业形成激励,增加公民的信贷机会。如果个人破产制度设计为亲债务人,虽然可以促进资本的流动性、提高国内的创业率,但也可能增加债务违约率和个人破产率。美国于1898 年颁布第一部破产法,但该法由于过于保护债务人而迅速被废止,此后个人破产法又经历了多次修正,立法导向已经从最初的亲债务人转变为更加重视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总的来看,破产率攀升、破产滥用、权益平衡难度大是美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三大主要问题。我国在设计建构个人破产机制时,既要注意规避前述风险,又不能完全照搬美国解决问题的方法。我国需结合国内经济发展现状,并参考企业破产制度运行中的经验与问题,规范构建适合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信用体系的个人破产制度。

二、剖析:国内构建个人破产机制的前置要素

(一)颁布个人破产法

个人破产法是一种同时解决申报人所有无担保债务的法律程序,其规定了申报人必须偿还多少债务以及债权人如何分配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若有)(White,2009)。Jackson(1982)指出,当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有动机参与“资产挤兑”,要求尽快清算并强制执行其债权,破产法提供了一个具有强制性且有序的机制,协调破产资产的重新分配。我国目前的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企业破产法》自2007 年6 月起施行),尚未就自然人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及财产清算方式立法。为了更好地将个人破产机制融入信用体系,需要颁布专门的个人破产法,明确个人申请破产和强制个人破产的流程和程序,界定破产申请者资格,规范破产清算的程序,明晰破产财产和自由财产的范围,建立关于个人破产的基本制度。将企业破产法与个人破产法一并实施,更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更彰显破产法的人文关怀价值。

破产对于个人、家庭和整个社会而言都是一个不愉快的过程。颁布个人破产法后,应及时建立个人破产法运行数据库,观察并分析破产法颁布后个人破产率、申报破产原因、信贷机会和利率、违约率和创业率等的变化,剖析破产程序中的漏洞,以此作为进一步优化个人破产制度及配套机制的依据。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越多,越容易发现并分析破产法实施过程中的关键问题,从而促使破产法的不断完善(Coulson 和Harrell,1999)。

(二)设立专门的破产法官

自2007 年《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截至2017 年底全国法院系统有3 家高级法院、63家中级法院、31 家基层法院设置了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刘冰,2019)。这些破产审判庭目前仅受理企业破产案件,但也为未来受理个人破产案件奠定了司法基础。在此基础上,应设立专门的破产法官,专职负责企业和个人的破产事项,一方面专门受理个人破产申请,负责清算个人破产财产,界定个人的破产财产及自由财产的范围,另一方面监督破产人清偿债务。

我国法院系统已经培养了一批具备财产清算、破产审判能力的专业化法官。一旦未来颁布个人破产法并设定相关破产程序,将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合并由专门的法官进行管辖和审理是必然的趋势。鉴于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案件数量较大,对法官清算能力、债务重组能力都有专业化的要求,应当设立专门的破产法官,将破产法官与民商事案件法官进行区分,又使其能够在案件的审理上互相配合。

破产法官在审判中可以对破产申请人展开诚信调查,防止破产滥用。在美国,诚信调查通常被用于评估债务人坦诚、公平情况下的行为,同时禁止债务人为了不可告人的动机或目的操纵性地使用破产法令条文(Ordin,1983)。这也意味着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可以通过司法审查分析债务人诚信与否,否决不诚信、有不良动机的恶意欠债者提出的破产申请。法官是个人破产法的执行者,尽管无法统一法官的裁判,但可以给出亲债权人抑或亲债务人的审判、执行倾向。此外,破产法官应对债务人的借款使用情况及欠债原因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决定是否准予其提出的破产申请。法官对于批准破产的决策不能死板地全盘依照法条,应将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这也要求办理个人破产案件的法官具备较高的经济素养。

(三)强制个人破产与个人申请破产并行

英美法系通常采取一般破产主义,并颁布单独的个人破产法。国内目前采用商人破产主义,对于普通公民仍适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如果采取一般破产主义,则除了商人外,还允许非商人在不能清偿债务时也可以适用破产程序。此时,应将强制破产和申请破产两种方式并行。

1.强制个人破产

第一,允许银行和金融机构起诉债务人,胜诉后强制破产。抵押贷款仅是对银行而言风险相对较小的一种信贷方式,如果家庭出现意外,遭受不可抗力、金融危机等,同样有止赎的风险。破产可以通过解除家庭的无担保债务来防止止赎,从而腾出用于支付抵押贷款的收入;如果银行可以起诉拖欠抵押贷款的家庭,使被起诉者丧失抵押品赎回权,也可能导致其破产(Mitma,2016)。因此,银行起诉强制个人破产和预防个人抵押贷款后止赎存在相互作用。

第二,允许法院将对债务人的执行案件转为破产案件。2018 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要将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有效衔接,消除执行转破产的障碍。这既是对国内企业破产审判的司法政策,也对未来受理个人破产案件有指导意义。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破产会使公民受到一定的惩罚和必要的行为限制,同时也将成为债务人部分“财产豁免”的法定途径,在决定强制个人破产时必须兼顾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强制个人破产并非是“执行难”的必然结果,司法实践中在将执行案件转为强制个人破产时,必须重视债权人的诉求,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为先。也只有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前提下,破产法才能要求债权人不得侵扰破产后的债务人,进而保护债务人的基本生存空间。此外,需评估被执行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人资格,对于受到破产“门槛”限制的被执行债务人,不得强制其破产。

2.个人申请破产

允许公民主动申请破产是个人破产机制实施的重点和关键。在美国,尽管债权人可以通过提交强制申请来迫使公司或个人进入破产程序,但几乎所有的消费者破产案都是由陷入财务危机的债务人自己自愿提出的(Sullivan 等,1988)。国内尚未采取一般破产主义,目前仅对企业法人适用强制破产,公司破产后只需要以注册资本和公司所有的动产与不动产进行清算、赔偿债务,实质上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有隔离保护作用。国内逐步建立完善信用体系后,应逐步从商人破产主义向一般破产主义转换,允许商人和普通公民主动申请破产。一旦允许个人主动申请破产,可能导致破产案件和申请破产者数量同时剧增,并将增加司法运行成本以及破产办案人员的负荷。为了使个人破产机制真正惠及“诚实而不幸”的人,应当提高个人申请破产的费用和成本,设置一定的个人申请破产门槛。

三、规制:建立个人破产的必备机制

我国应努力规避美国施行个人破产制度以来出现的主要问题,建立符合中国国情、信用体系、经济发展现状的个人破产机制,并提高制度实施效率。具体来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个人破产的主体制度:

(一)个人破产门槛

破产门槛的范围对破产案件的数量和类型有显著的影响(Jensen 和Apilado,1979)。近年来,国内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剧增,2018 年新收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总数超过1.8 万件,同比增长97.3%①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9 年3 月28 日就“优化营商环境两个司法解释”举行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zhibo/content_74620412.htm。。中国是人口大国,一旦国内开始受理个人破产案件,其案件数量之大可能会增加司法运行成本,甚至会挤压司法资源。因此,无论强制个人破产或个人申请破产,都应设定限制条件。

1.明确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

因为个人破产法的初衷是保护“诚实而不幸”的人,在国内适用个人申请破产或强制破产制度的公民应当限定为:第一,消费者、正常信贷者、借高利贷者以及其他诚实守信的公民,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资不抵债时,可以适用个人破产制度。第二,商贩、个体户以及其他以个人名义进行诚信经营、市场交易的人,由于误判经济形势、决策失误等原因导致资不抵债时,可以适用个人破产制度。

2.限制公民主动申请破产的资格

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自然人债务人的破产滥用,个人破产法中应当对有资格申请破产的自然人债务人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对于个人因赌博欠债、非法集资后亏损、恶意串通制造假债务获取利益、转移个人资产、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或者有违法经营等行为的,应禁止其主动申请破产,是否强制破产则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而定。该项限制不仅有利于降低破产滥用的风险,同时也可增加个人破产法官的审查范围。破产法官在个人破产案件的立案和审理中都需注重实质审查。

3.设定个人破产的最低负债额

如果不设个人破产的最低负债额度,只要公民资不抵债就允许其申请破产,将严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增加信贷风险。最低负债额度通常应根据债务人长期居住地的经济水平、人均工资、人均收入等制定,对于在最低负债额度内的欠款,债务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清偿债务,而不需要申请破产。应分别设定公民可以主动申请破产和强制其破产的最低负债额度,并且强制个人破产的最低负债额度应当高于主动申请破产的最低负债额度。公民的欠款在最低负债额度以内则不允许其破产,而应当积极还债。

此外,通过设定个人破产的最低负债额,可以将国内全部公民纳入个人破产法的管辖,而不必专门区分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亦不必限制农村居民的破产资格。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有较大差异,因此可以考虑在国内分区域设定个人破产的最低负债额度,这是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的个人破产机制时需要注意的细节。

(二)个人破产清算制度

1.明确个人破产财产的清算范围

债务人财产应当包括其在破产申请受理时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具体包括债务人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在前述债务人财产中,如果部分财产有抵押担保的,应当优先受偿。破产清算主要针对前述债务人财产中无抵押担保的债务和虽有抵押担保但未能完全受偿的债务,作为普通债权依破产程序清偿或者豁免。

通过法律事先明确界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可以有效防止财产转移。债务人在破产过程中故意隐瞒财产,应当受到失信惩罚,严重者应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明确个人破产财产的清算范围,为后续通过失信惩罚机制和刑法,对不诚信债务人转移资产、制造虚假抵押或债权等行为实施惩罚奠定基础。

2.厘清被破产清算人的自由财产

在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破产清算时,需要划分出债务人的自由财产。为了保障破产者的最低生活,给即将破产者保留基本的生存空间和重新开始的机会,其自由财产通常不列入破产清算范围。自由财产主要包括:债务人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费用(参照债务人户籍所在地的低保额)、缴纳社保或纳税的费用、伤残赔偿金、退伍军人补贴等,维持债务人基本生活需要或法定需要缴纳的费用。

法官在审理个人破产案件时,对于破产者自由财产的界定应当采取亲债权人的谨慎态度。美国破产法2005 年修正案专门对破产者的自由财产新增了限制,避免投机者利用法律漏洞获取更多的破产后自由财产(殷慧芬,2007)。此外,有学者指出,应当允许债权人、债权人会议和财产管理人对债务人提出的自由财产申请提出异议,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代策,2018)。

3.个人破产后限期偿债

个人破产法应当明确设定自然人破产后,其收入被扣押偿债的期限。美国对债务人的资产豁免相对宽松,没有设定太多破产后的惩罚。大多数发达国家则要求破产申报者用其个人资产和破产后一定期限内的收入偿还债务。对于个人破产后收入扣押的期限,加拿大规定为9个月,法国规定为8—10 年(Jia,2015)。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避免破产滥用,我国个人破产法应当对个人破产后收入的扣押偿债作出规定,并明确扣押部分收入偿债的期限,该期限可以与个人破产恢复机制中规定的在信用档案中移除破产记录的期限保持一致。

(三)破产豁免制度

个人破产案件经法定程序审理后,被认定为自由财产的通常可以得到豁免,不用以清偿债务。破产豁免制度是为了给破产者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和重获新生的可能,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的人文关怀。因此,破产豁免仅适用于自然人债务人,而不适用于企业(殷慧芬,2002)。个人破产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在债务人偿债能力低下的情况下,通过清偿部分债务,为规避风险的债务人提供部分资产保障(Wang 和White,2000)。因此,经债务人申请,经过破产清算、债务重组后,通常可以豁免破产者的部分债务。然而,有学者在研究破产豁免对信贷供求的影响时,通过对消费者金融调查的数据分析发现,破产豁免增加了高资产家庭的信贷量,减少了低资产家庭获取信贷的可能性和信贷量(Gropp 等,1997)。可见,破产豁免制度并非如想象般有利于低收入的借款人。

由于破产豁免制度的存在,银行及相关机构在批准贷款时将更加谨慎,不仅考察借款人的信用评分、信用记录,还可能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缺乏可抵押资产的低收入者,即使有较高的信用评分和良好的信用记录,其获取信贷资源的机会仍将低于拥有高资产的借贷者。我国在设定破产豁免制度时,应当对个人可豁免财产、不可豁免资产、破产者未来收入用作还款的年限等作出严格的限制,谨慎适用破产豁免制度。

(四)个人破产后的恢复机制

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同时使破产人数形成动态波动不至于无限上涨,应设置公民破产后的恢复机制,允许破产者通过以下方式移除自己的破产记录并恢复信誉。第一,若个人破产后,主动清偿通过破产程序已经被豁免的债务,可以申请立即在信用报告中移除其破产信息,恢复正常人的信贷资格和身份。该种制度设计可以激励破产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主动清偿被豁免的债务,也相应顾及了部分债权人的利益。第二,应设置破产信息在个人信用记录中的时效。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要求信用局在个人破产10 年后,从信用报告中移除个人的破产信息(Han 和Li,2011)。该种方式可以帮助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破产一定时期后,重新回归正常生活。

四、进路:完善个人破产的配套机制

2019 年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提出了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明确将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尽管并非所有借款人都有意通过战略性地申请个人破产来逃避债务,但还是有必要运用相关的个人信用配套机制来惩罚这种有意为之的破产行为,增加对不诚信行为的惩罚。在施行个人破产机制的同时,应当辅以配套机制以规避信用风险。

(一)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机制

建立完备个人信用信息机制是国内建立完善信用体系的关键,在对政府、企业、个人的信用规范中起关键性作用。就规范个人信用而言,个人信用信息的档案、公示及查询机制可以辅助加强个人破产机制的实施效果。

1.将个人破产信息载入信用档案

应逐步建立完善公民的信用记录档案,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评分、评级。通过规范公民的信用记录,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分机制,能够为银行提供评估借款人道德风险的依据,降低借款人无抵押贷款的信用风险。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将增加无抵押贷款的出借风险,如果没有科学的信用评估机制,银行为了降低坏账率,会严格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这种情形虽然可以降低借贷风险,却也将降低资本的流动性,大大减少低收入者的信贷机会。另一方面,当信贷市场的利率竞争加剧,也可能导致银行或金融机构放松监管,促成高风险无抵押借贷,从而导致更高的个人破产率。建立科学的信用评分机制和信用记录,不仅将保障部分低收入但信用良好群体的信贷机会,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借款程序,降低高风险无抵押的信贷率。

2.便捷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

通过规范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机制,使国内的政府、企业、公民能够更加便利地获取个人破产等失信信息。构建全国个人破产信息平台,公布其债务清算、重组信息,使个人破产信息数据化,对个人破产者形成一定的声誉压力和社会舆论影响。值得注意的是,人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元,个人破产机制是直接涉及公民个人的制度,不可避免地产生社会影响和社会问题。因此不应仅仅从法律和经济的视角去设计并构建个人破产法,也应当重视个人破产法所处的人文环境和社会心理。美国自颁布个人破产法以来,就有学者提出应当关注破产者的心理承受能力,耻辱管理只是更广泛的污名化和社会控制的一个方面,应当关注破产耻辱造成的长期后果(Thorne 和Anderson,2006)。然而,债权人的社会心理和社会影响,也是在制定个人破产制度时需要考虑的参考因素。在金融服务机构之间实现信用信息的交流,有利于提高信贷效率、降低坏账率和道德风险。公民一旦申请破产,则可视为让渡了自己的信用信息隐私权,这既是一种对个人破产免除部分债务后的惩戒,也是对银行和金融机构信贷、市场交易安全的保护。

(二)对破产个人进行必要限制

对“诚实且不幸”的个人破产后采取限制措施,本质上是对债权的保护,和对被破产豁免债务的一种补偿式约束。因此,尽管强制个人破产也属于失信惩罚的一种,对个人破产后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其惩罚力度和限制方式有别于纯粹的失信惩罚式限制措施。

无论是强制破产还是主动申请破产者,都应在破产后受到相应的限制:第一,限制出境或变更国籍。为了防止个人破产者逃避债务,应限制其在申请破产后出境或变更国籍。第二,限制高消费。应对公民破产后的日消费限额,以及每月、每年消费总额制定限制性标准,破产者在该限制性标准内可以维持基本生活开支,收入超过该标准的部分,应用于抵偿债务。第三,限制借贷。破产者在清偿破产重组后的债务之前,或者到期在个人信用档案中移除破产记录之前,不应再增加新的贷款,以保护旧的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降低新的借贷风险。

(三)建立个人失信惩罚机制

在运行良好的市场经济中,个人信用具备一定的财产属性。公民一旦失去信用,将在社会活动、市场交易、生活、声誉等诸多方面受到惩罚式的限制,失去信用这一无形资产给个人造成的损失,甚至可能大于直接失去动产或不动产等有形资产。因此,允许公民主动申请破产的前提是社会具备良好的防止破产滥用的惩罚机制,能有效预防道德风险。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完善的个人失信惩罚机制可以增加个人信用这一无形资产的价值,形成对公民行为的良性导向,即以守护自己的信用为首选,在迫不得已且必要的情形下,才会选择主动申请个人破产。

1.对不诚信破产行为的失信惩罚

在规制个人破产主体制度的基础上,以个人失信惩罚作为配套机制,起到增加不诚信债务人或破产者信用风险的效用。对基于不良动机、故意逃避债务的目的,恶意申请破产者,应当驳回申请,并应对其已经实施的失信行为进行惩罚,形成制度威慑。对于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故意转移资产、伪造虚假的抵押担保债权以躲避清算的,应当实施失信惩罚,严重者应当被定性为犯罪。个人失信惩罚的部分措施将增加个人破产成本,使公民破产成本与背负债务的成本形成对比,公民主动申请破产成为不得已的选择,间接地保护债权。

2.对故意隐瞒资产行为的刑法惩罚

为了确保相关人员在破产案件中保持诚实管理,并确保将破产财产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分配给债权人,《美国法典》第18 章第152—157 条专门界定了破产罪的范围。我国在颁布个人破产法的同时,应当考虑在《刑法》中增加关于破产罪的规定,对债务人故意转移资产、制造假票据或假抵押、制造假合同或虚假债权等企图隐瞒资产的行为进行严惩,金额巨大或者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定性为犯罪。通过刑法的强制措施和强惩罚力度,对前述行为形成法律威慑,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越宽松的破产法则意味着贷款人存在越高的破产风险(Lee 和Yamakawa,2012)。一方面,通过较为严厉的失信惩罚措施和对破产者的限制,将增加个人申请破产后的失信惩罚力度,加重个人申请破产的不良后果,从而反向促使公民在决定申请破产时更加谨慎。另一方面,如果国内尚未建立健全相关的个人信用机制,则应当延迟个人破产机制的实施,否则难以避免破产滥用的风险。

五、结语

2005 年美国破产法改革之前,有学者认为,美国破产申请的异常增加是人们耻辱感下降的结果,道德懈怠的日益增长导致那些有能力偿还债务者选择破产这种过于宽松的保护(Sullivan,2006)。破产申请人数剧增和破产给个人带来的耻辱感是互为因果的关系,并可能造成恶性循环。破产人数越多,从众心理会导致破产群体耻辱感下降;耻辱感下降使人们轻易地选择申请个人破产,进而增加破产人数。因此,个人破产制度必须在信用体系相对完备的环境中施行,方可起到对破产人的惩戒作用,否则可能成为破产人通过破产豁免逃避债务的渠道。

个人破产法实施后对国内的信贷机会、经济发展、商业银行运营、创业水平等产生的影响,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显现出来。美国自1989 年颁布第一部破产法至今,经历了亲债务人到亲债权人的转变。我国在构建个人破产机制时,应吸取美国的经验,首先立足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在相对完善的个人信用机制和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再逐步放宽对债务人破产耻辱的社会柔性调试。个人破产制度具有保护人权的权利价值、均衡利益的市场价值、规范行为的信用价值。只有构建相对完备的个人破产制度和信用配套机制,在严格限制个人破产资格、有效防止破产滥用、兼顾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之上,破产法才是保障“诚实且不幸”破产者最低生活空间的法律,也是给诚信债务人提供新生机会的有温度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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