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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向善:激发金融科技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中正能量路径*

2021-12-30陆岷峰徐阳洋

南方金融 2021年1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监管金融

陆岷峰,徐阳洋

(1.南京工业大学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研究中心,江苏 南京 210001;2.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 南京 210016)

一、引言

近年来,以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得到快速发展,对各行各业都产生深远影响,其中金融行业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在金融科技的作用下,金融服务的广度和宽度得到了延伸,金融领域的创新也越来越频繁,新的业务模式、新的服务方式不断涌现。大数据技术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实施精准获客和精准营销战略;人工智能可以代替人工从事部分重复性劳动,实现24 小时不间断提供金融服务;区块链技术的可追溯、不可逆转等特点可以帮助金融机构解决信贷领域欺诈风险等问题;物联网技术可以帮助广大企业解决动产融资问题;云计算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快速解决企业应用问题。这些技术可以很快地切入金融领域,大型金融科技公司凭借较高的技术、近乎垄断的行业地位,海量的用户规模等优势开始金融化,但是金融科技并没有改变金融的风险属性,金融业务所具备的交叉性、传染性等风险并没有因为金融科技深入应用而发生改变,金融科技和金融应该有明确的界限,金融业务要纳入监管,但是科技公司做起了名为科技、实为金融的业务,规避了金融监管,不利于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金融创新是一个高风险的试错过程,金融科技的金融化无论是对金融创新还是对金融监管都会带来很多问题。站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期,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是我国金融行业永恒的主题,也是一切金融活动不变的基本准则。金融安全关乎国家安全,持续的金融创新是推动金融发展的动力,金融在不断创新的同时还应拥抱金融监管。“十四五”期间,金融在经济中的地位将更加重要,保持金融健康度,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至关重要。

二、文献综述

(一)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的关系

陆岷峰(2021)认为,金融科技通过技术创新优化金融的组织流程、业务模式,提高了金融的服务效率,降低了服务成本,促进了金融乃至经济的发展。陆岷峰和周军煜(2021)认为,当前社会正在经历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为代表的新一轮技术革命,各行各业在技术的作用下都发生了深刻变革,金融行业应该积极抓住此轮金融科技发展机遇,嵌入各类技术的应用,从而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的效率。高伦(2021)认为,金融科技对商业银行的影响非常大,随着科技的运用,商业银行的网点逐渐减少,银行很多重复性劳动将由机器或者软件代替,服务效率更高,目前在金融科技的加持下,未来银行的雏形逐渐开始形成。

(二)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

陆岷峰和周军煜(2021)认为,作为实体经济的血脉,金融业的高质量发展关系到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金融必须不断进行创新,只有创新才能促进经济发展,但是金融创新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不能打擦边球。陆岷峰和徐阳洋(2021)认为,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是天然的矛盾对立体,但是金融创新通常是先于金融监管而存在,金融监管的本质是打击金融市场的伪创新,规范金融市场的创新秩序以及创新规则,真正的金融创新都是在金融监管的框架内进行,建议尽快通过行政手段强制取缔未持牌经营的金融公司。陆岷峰和曹梦石(2021)认为,自2018 年国家开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以来,监管部门一直在打击借着创新名义从事的非法金融活动,根除危害金融市场的非法行为,金融安全关系到国家安全,未来对金融监管的高压态势会处于常态化的状态。

(三)保持金融稳定性和健康性的研究

陆岷峰和徐阳洋(2021)认为,金融稳定关乎社会经济稳定,建立稳定的金融生态圈非常必要,建议应该加强监管科技的运用,通过技术手段建立对金融的常态化监管。陆岷峰(2021)认为,金融的过度创新不利于经济的发展,P2P 行业就是最典型的过度创新,目前的金融市场环境并不适合这种创新模式,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尚未建立,刚性兑付的步伐还未完全打破,投资者也尚不成熟,这些都是金融市场急需解决的问题,P2P 网贷的存在总体上是弊大于利,当前经济的发展急需建立一个稳定的金融生态系统。陆岷峰和周军煜(2021)认为金融科技既促进金融业务的创新,又促进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沙盒监管模式可以使得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达到一种平衡的状态,建议相关部门应该积极研究沙盒监管模式,及早推动沙盒监管模式的落地。

(四)文献述评

以往研究对金融科技推动金融持续发展的积极意义已经达成了普遍共识,即金融科技既能推动金融创新,又能促进金融监管的加强,但是两方面研究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割裂,具体表现在没有描述清楚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文章的创新之处在于深入细致地剖析金融科技、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三者之间的边界,对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统筹思考。

三、金融科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内在逻辑

(一)金融科技、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之间的生态系统全景图

金融科技、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三者之间本是一种相互支持、制约的生态系统,是一种利于金融更好发展的全景图。金融科技推动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又推动金融监管与时俱进,而金融监管的与时俱进又促使金融科技的创新适应金融监管;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以及金融监管的不断进步对金融科技产生新的需求,推动金融科技的迭代升级。

1.金融科技改善金融监管

由于金融科技在金融业务的应用,跨行业与跨市场的产品不断增加,业务与业务之间的关联性更强,导致金融风险传染性增加,技术在应用过程中会加速信息的流转,资本流通效率上升的同时风险的传导也突破时空限制,不仅如此,由于产品的交叉性增加,对金融风险的度量更难,传统的监管手段难以应对这些日益复杂的金融风险。这是因为传统的监管更多通过现场检查、人工统计等方式,其中现场检查更多依据人员素质,容易造成理解偏差,而人工统计则依据金融机构的数据主动报送以及信息披露,因此,无论是现场检查还是数据报送都难以真正穿透金融产品背后的风险,监管也存在滞后。而金融科技不仅可以推动金融业务创新,同样也可以推动监管的升级,金融监管层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API 等技术手段,构建起监管科技,通过系统的嵌入、应用对接等手段形成数字化的监管协议,实时抓取金融机构的相关数据以及各类业务特征,推动监管由事后监管变成事前监管,减少了监管滞后性的局限。此外,金融科技在金融监管的应用也顺应了时代的潮流,未来社会是数字化社会,金融行业则是数据密集型行业,以数据为核心,同时借助其他金融科技建立科技化的监管手段可以及时地监测出金融数据运行规律以及风险变化趋势。

2.金融科技推动金融创新

金融科技在本质上属于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金融涉及资本的流通,任何能够提高资本流通效率的方法,金融机构都天然地愿意进行试验,因此,金融是技术试验田,新兴技术也就很快被运用到金融机构的业务中。从长远来看,金融科技之所以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广泛重视,是因为其未来可能彻底改变经济制度以及各类经济主体的信任度与交易方式。无论是金融交易的载体,还是金融交易的渠道成本或者是金融交易的效率都在发生改变,金融科技去中心化思想甚至弱化金融机构的作用,企业以及个人在交易当中的参与程度也会发生变化。金融科技契合了熊彼特式的创新特质。金融由于逐利的需求,需要不断提高收益率,当新技术产生时,金融会迅速地利用新技术对生产要素进行重新组合,并据此获得利润。金融科技在信息收集、存储、传输与分析中优势十分明显,于是新的金融业务模式、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方式应运而生,但是这对传统金融市场产生巨大冲击,甚至倒逼金融机构进行改革,这就是“创造性破坏”特点。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共同促进技术和金融的结合,最终促进金融创新发展。

3.金融创新、金融监管对金融科技持续提出新的需求

建设具备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金融市场需要持续不断的金融创新,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改善金融各个业务环节,提高资金流通的速度,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的不竭动力,但是金融创新的同时也会产生很多金融风险,新开展金融业务的金融科技巨头难免有规避金融监管的意图,甚至要求超国民化待遇,其主要业务都是基于互联网渠道进行,容易导致金融风险被扩大化,放贷业务让很多无还款能力的人轻易地获得借款,消费的攀比化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扭曲社会价值观,个人信息在网络上暴露无遗。这些金融创新带来的问题以及金融监管的迟滞性对金融科技又提出新的要求,不断激发金融科技的活力,比如区块链技术,随着区块链技术在金融业务的深入应用,尤其是在零售支付系统,对节点存储量有较高的要求,但是目前的区块链节点储存量较小,无法满足信息的存储,因此就要求区块链技术不断升级。

(二)金融科技的伪创新严重破坏了金融健康生态系统

1.脱离实体经济

目前国内比较知名的金融科技企业基本都是独角兽企业甚至是金融科技巨头,有一些巨头估值甚至达到万亿元级别。无论是当前互联网市场比较流行的社区团购,还是滴滴美团大战或者更早之前的互联网并购案例,金融科技巨头的一个重要目的都是为了获取海量的客户,掌握这些用户信息,然后对用户进行授信,诱导用户进行借贷。客户在电商购物、在平台点外卖、叫顺风车甚至是看新闻视频时,系统往往都提示用户有几万额度,通过优惠活动或者其他形式鼓励用户借款,从而获取利润,但是这些借贷资金90%以上都是由银行提供。

随着经济形势的下行,以制造业为代表的实体产业面临着成本上升、利润下降的趋势,从事实体产业既辛苦又无法获取高额利润,但是金融行业则相反,因为金融是资本生资本的游戏。2019 年,世界500 强企业中有10%的企业是商业银行,从事金融业务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得较高的利润。国内金融科技巨头的商业模式都是以客户驱动为导向,产品十分注重客户需求,用户需要什么产品,金融科技巨头就生产什么产品。当企业拥有大量的用户以及丰富的应用场景,互联网变现就具备了实施条件,而通过放贷业务进行变现是最容易的方式,这是因为商品过剩的时代里,生产、销售商品产生的利润很低,而放贷业务却有十分丰厚的利润,而且资本的周转率比较高,具备较低的边际成本,且无需物流的参与,极大地降低了成本。实际上,金融科技企业将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于获客以及风险防范本身并没有错,但是几乎所有的知名金融科技巨头都从事着放贷的金融业务,将风险转嫁给别人的同时实现自身收益最大化,这无疑将助长社会居民的金融杠杆,鼓励很多无力还款的人过度借贷资金,陷入循环借贷的陷阱,最终使得原本应流入实体经济的资金成为坏账,既伤害了多头借贷群体,也严重伤害了实体经济(陆岷峰和徐阳洋,2020)。

2.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现代社会中,互联网与人们的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衣食住行,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各类娱乐活动。但是由于APP 实名制的要求,人们使用APP 时必须进行实名注册甚至需要绑定银行卡,更有甚者有些APP 在使用其功能之前必须要获取用户的联系方式、地址位置等信息,人们在互联网的各类行为也都会被记录下来。因此,商业银行网上银行、外卖平台、电商企业、娱乐性平台、保险公司、房产中介等线上平台在成长壮大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用户信息,包括用户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姓名、性别、银行账户等。这些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大量窃取或者出售牟利,后果十分严重,最直接的影响就是用户经常接受到各类理财、购房等骚扰电话。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另外一个直接表现就是在网络购物时可能遇到假货。由于买卖双方在线上进行交易,消费者无法进行事先试用,产品质量难以保证,不法分子经常以次充好或者干脆以假乱真,而消费者一旦发现假货,通常因为繁琐的维权程序或者因商品太便宜导致维权得不偿失而放弃维权(陆岷峰和徐阳洋,2021)。

3.非法集资

我国金融科技发展非常迅速,已经处于世界第一梯队,但是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有很多隐患,其中一大隐患就是很多企业披着金融科技的外衣从事着非法集资的业务,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最典型的就是P2P 网贷和各类代币类融资企业。这些企业具备非法集资的所有典型特征,其中有些P2P 网贷平台宣称自己是金融科技企业,躲避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监管,以ICO 为代表的代币类融资借助虚拟货币的名号吸引各类投资者进行炒作。这些非法集资现象是金融科技领域的“灰犀牛”,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关部门在2016 年开展了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并且一直保持高压态势,打击各类非法集资现象。2020 年11 月,银保监会相关人士表示实际运营的P2P 网贷平台已经归零,但是据市场不完成统计,截至2020 年11 月底,P2P 网贷领域的贷偿资金仍然达到8000 亿元,无数投资者被这些金融科技伪创新所欺骗,教训十分深刻(陆岷峰,2021)。

4.金融服务普而不惠

金融消费是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金融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金融消费也有利于提高居民的财产险收入、扩大内需。金融科技巨头利用技术形成垄断地位,不断进行金融创新,下沉金融服务,对很多原本无法获得借款的用户进行授信,实现了普惠金融的“普”。但是金融本身就是逐利行业,虽然实现了对大部分人的授信,但借助宣传诱导人们进行超前消费,让很多低收入者陷入循环借贷的陷阱。很多借贷类产品利率比较高,综合借款利率都超过了10%,有些甚至达到了20%,曾经的“现金贷”很多都超过36%的监管红线。有些产品的利率虽然在10%以内,但是还款方式是等额本息,折算成年化利率远超过10%,因此这些金融产品并没有实现普惠金融的“惠”。金融科技巨头在金融领域的资源配置过于集中,利用自身的数据垄断地位,从事金融业务,但是却借助金融科技公司的名字规避形式上的监管,获取较大的利润,而资金来源则主要是金融机构或者发行ABS 进行募集,最终的风险就转嫁给金融机构以及购买相应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

5.资本垄断

互联网市场存在着网络效应,金融科技公司发展到最后会形成几家大型的巨头,这就是“赢家通吃”的现象,在市场上形成垄断以及不公平竞争。金融科技巨头通过放贷、游戏等业务拥有较高的流量以及资本优势,有非常稳定的现金流来源,当进入某一领域时,可以不断地进行现金补贴或者资本投资快速抢占市场,然后继续通过优惠等手段挤压对手的生存空间,要么兼并竞争对手,要么淘汰竞争对手,最终完全占领市场,这就是不公平竞争的目的。社区团购就是典型的资本无序扩张并走向垄断的一样现象,先是通过大量的资本投入以及现金补贴入驻城市各个小区,菜价低于菜场小贩价格,将菜场小贩或者个体工商户挤出市场并形成垄断局面,最后提升菜价获得垄断利润,这些资本缺乏监管的束缚通常会无序扩张,与民争利(陆岷峰,2020)。

金融科技伪创新的最终结果是使穷人更穷,让更多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低收入者轻易获得贷款、陷入多头借贷的陷阱中,极大地伤害了普惠金融。金融科技的伪创新或者过度金融化而产生的利润大都归少数金融科技巨头,形成垄断资本或者利益集团,破坏了健康的金融生态系统。

四、推动金融科技、金融创新、金融监管生态健康发展

(一)推动金融科技公司去金融化

金融科技并没有改变金融的风险属性,金融业务所具备的交叉性、传染性等风险并没有因为金融科技深入应用而发生改变。科技公司的盈利渠道应该是提供科技服务,而不是实质性靠金融挣钱。金融科技与金融之间应该有明确的界限,科技可以融合到金融行业当中,但金融不能融合到科技企业当中,因为金融实行准入制,金融嵌入科技往往没有准入。金融科技公司做起了名为科技、实为金融的事情,回避了金融准入这一金融基本属性的原则,甚至可能形成“大而不能倒”的平台,容易影响经济秩序。因此金融科技公司应该坚持科技的定位,以科技为本,坚持为金融以及其他行业提供科技服务,将技术创新做到极致,避免科技的金融化。

(二)坚持科技向善与共享发展理念

金融科技在对各行各业产生深刻影响、创造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在技术、业务、数据等方面带来多重风险,对金融监管带来更大的挑战,除了外部的制约以外,还需要金融科技公司自身打破垄断思维,坚守科技向善的理念,科技本质上是一个工具,业务的需求推动科技的进步,科技产生的问题应该由科技解决,技术自身也隶属于规则体系,应将这种规则体系融入到法律法规中。金融科技公司完成一定的资本积累后,要走契合国家发展战略的道路,主动拥抱监管,利用自身的技术帮助国家承担授权范围内的职能,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要利润来源应以提供科技为主,改善金融机构服务流程,用科技造福人类。特别是已经形成规模的金融科技企业必须引导其资本有序地向国家最迫切的科技项目增加投入,坚持科技和资本都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质量的发展及人民生活质量的改善。

(三)推动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以减少服务盲区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金融的高质量发展。使资金真正流向实体经济,当前应该加快推进持牌金融机构创新速度和服务质量,减少伪金融机构的生存空间。一是金融机构应该考虑推出自己的类似“花呗”、 “借呗”等小额借贷产品。金融科技巨头之所以做大做强,一个重要原因是金融机构更愿意为大客户服务,而诸如“花呗”、“借呗”等产品使用便捷、场景丰富,专门针对低收入者等普惠群体。同金融科技企业相比,金融机构尤其是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有资金优势、资源优势、高质量客户等,应该转变观念、下沉金融服务,仔细总结该类产品的优势与不足,在此基础上推陈出新。如果正规金融机构的产品利率更低、场景更丰富、使用体验更好,金融消费者是不会到伪金融机构进行借贷。二是发展服务实体的金融衍生品市场。除了积极发展传统金融业务以外,我国还应该发展金融衍生品,将发展的落脚点放在服务实体经济,构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体系。三是加快新技术的应用。未来的金融机构是开放式的金融机构,新技术的广泛应用能够打破时间和空间限制,不间断地为各类高净值客户和长尾客户群体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应该加快数字化战略的实施,在前中后台进行架构的重新塑造,真正打造智能化、智慧化的金融机构。

(四)发展监管科技以提升金融监管质效

金融是逐利的行业。在逐利的动机下,金融机构倾向于打规则的“擦边球”以获高额利润,并由此产生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实现对金融监管的规避,突破金融监管的束缚。金融创新会使金融处于一种高速但是并不一定是高质量的发展状态,当金融风险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影响经济的正常秩序。在金融科技的加持下,金融风险具有交叉传染性,传播速度快,影响面广,而传统的金融监管又面临着滞后的局限,这就对金融科技提出新的要求,推动金融监管发展监管科技,通过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金融风险。一是完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可参考北京地区推出的“三合一”(冒烟指数、图谱分析、风险大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通过“冒烟指数”在事前及时识别企业的违规动机,进行分类。通过“图谱分析”在事中研究企业的交易行为以及规律,为决策提供依据。通过“风险大脑”结合大数据、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新兴技术全面监测企业的数据,对企业的交易行为进行实时预防与预警,同时还假设特定场景对企业进行风险压力测试,评估出风险可能存在的影响。二是加快推出监管沙盒模式。监管沙盒模式为金融科技创新产品提供了实验的场所,对产品的服务模式、风险防范等进行完善后推向市场,可以事先不用受到监管的束缚,监管层也可以事先对产品进行风险评估,然后有针对性地建立预防措施。作为一种新的监管模式,监管沙盒践行了规则监管、原则监管等包容性的监管理念,既鼓励了金融创新,又推动了监管的升级。监管层应该积极研究监管沙盒,借鉴国外的模式结合自身特色,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沙盒。三是改善监管科技生态环境。金融创新需要良好的环境,监管科技发展也需要健康的环境,当前应该加强提高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知识。将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通过自律组织的作用解决监管人手不足的困境。探索监管理念,技术和业务不断创新的同时还应加强理念研究,加快政产学研一体化平台建设,为监管科技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五)强化金融科技在金融监管的技术应用

金融科技虽然促进了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但是带来的金融风险也随之放大,传统的金融监管在面对这些风险监控时遇到了瓶颈,难以达到穿透式监管的目的。从2018 年开始,我国开展了为期三年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经过三年的整治,金融风险得到很大程度的控制,非法集资、企业高杠杆、金融泡沫扩大化、影子银行、全民办金融等金融乱象得到明显的遏制。在保持监管政策连续性的同时,也应加强金融科技在金融监管的应用。一是尽快建立金融行业的数据检测系统。金融行业是数据密集型行业,很多金融风险都是可以提前从数据中分析得出,监管层应该从数据检测的角度,研究出相关统计数据指标,并设计出风险预警,分门别类的将持牌金融机构的数据纳入数据检测系统中,同时通过人工智能技术以及机器学习等方式进行数据的自动化处理,通过大数据技术以及人工智能对数据进行系统化、自动化分析,同时应保持数据指标的灵活度,持续改进、不断完善。二是重视提高风险感知度的监管科技创新。监管科技对金融风险的监管是一种动态式的监管,可以及时、全面、客观地检测相关风险,在金融业务的检测中,要加强对交易双方的身份以及交易过程的检测,检查核实用户的信用状态,及时对金融数据进行搜集,正确地进行风险指标压力测试,一旦发生违规行为,及时进行预警与预防。三是坚持穿透式监管原则。任何金融创新业务都应该纳入监管,对于一些金融科技巨头进入金融领域逐渐形成“大而不能倒”的系统重要性机构,应该纳入金融控股的监管体系中,严格按照《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在具体的监管指标设计上应该建立适合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系。四是持续关注主要金融风险。金融风险的种类多且复杂,监管部门应该关注重点领域的金融风险,包括地方政府各类显性和隐性债务、影子银行风险防范、过度借贷、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非法集资问题,股票市场的股权过度质押以及资金流向房地产市场等。

(六)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在数字化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容忽视,有关部门多次提出要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2020 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旨在建立长效的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银保监会也于每个季度对外公布商业银行的消费者投诉情况。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是从法律法规上继续强化数据的保护力度。从信息安全角度来看,应严格禁止产生商业性的数据垄断现象。对个人信息采集、管理、使用进行严格界定,制定数据的行业标准以及数据商业化使用范围,对涉及个人银行卡等资金账户类的数据应该限制商业化使用。二是建立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目前虽然各大金融机构官网都公布投诉热线,但是实践中这些热线基本都是本机构的法务部门负责,金融消费者协商、维权渠道仍然狭窄,因此应该建立囊括监管层、消费者协会、媒体等在内的官方金融消费者投诉机制或者申诉平台,而金融机构应该开发出一些简单、易于操作的协商程序方便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纠纷的协商。三是提高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相关机构应该改善宣传形式,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知识送进社区、农村、学校等场所,金融机构应该深入了解金融消费者对合法权益保护的需求,并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工作。四是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责机制,对于监管缺失、不主动进行风险防范的监管人员进行问责,倒逼监管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测,对于监管到位的监管部门应该给予物质以及精神上奖励。此外,加强同大型金融机构进行合作,以人员互派等方式充实监管队伍,补齐短板,积极鼓励大型金融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公司等社会力量参与金融监管。

五、结语

金融科技助力了金融创新,也助力了金融监管,但是造成金融市场的伪创新以及科技过度金融化等乱象,挑战了金融监管,也加剧了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科技、创新以及监管健康的生态对于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金融科技去金融化,专注科技创新,充分发挥金融科技的积极作用,推动金融创新与监管进步。科技是一种通用技术,当科技公司达到一定的积累时,应该坚持共享的发展理念,投入到契合民生的公益项目,积极参与到其他行业。当前应该加强金融科技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金融机构加快实施数字化战略步伐,推动金融业务创新,监管部门应该积极与金融机构交流,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视角加强金融监管,及时给予窗口指导,建立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平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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