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视角下的腐败行为引致机制及其预防措施
2021-12-06吴厚庭
吴厚庭
(福建中医药大学纪委综合室,福建 福州 350122)
“要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1]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建设,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2]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进一步提出:“加强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注重家风建设,引导党员、干部修身律己、廉洁齐家,培养现代文明人格。”[3]
随着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标本兼治的综合效应更加凸显,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目标蹄疾步稳。目前,不敢腐的震慑已经形成,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紧,不想腐的氛围越发浓厚。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指出:“反腐倡廉是一个系统的复杂工程,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但从思想道德抓起,具有基础性作用。”[4]338心理建设是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推进“不想腐”的进程中,加强党员干部的心理建设,通过心理塑造,强化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对培养锻造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好干部意义重大。
一、腐败行为及其心理逻辑
西方犯罪心理学家阿伯拉罕姆逊曾提出过一个早已为我国犯罪心理学界所熟知的“犯罪行为公式”(1)阿伯拉罕姆逊犯罪行为公式(Abra-hamsen formula of eriminal behavior)是由美国精神分析学者阿伯拉罕姆逊提出的,从心理学角度解构犯罪行为的公式。腐败行为在本文中未做度的区分,亦未做犯罪与否的裁量,视同犯罪行为。:C=(T+S)/R,其中C为犯罪行为,T为犯罪者的个性倾向,S为外界诱因的客观情状,R为社会个体对外部诱惑的心理抵抗力。这个公式解释了犯罪行为的发生与个体心理的关系,即在犯罪者的个性倾向和外界诱因一定的情况下,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心理抵抗力呈负相关,也就是说,个体对外部诱惑的心理抵抗能力越大,犯罪行为发生的概率就越低。利用这一公式的逻辑分析腐败行为,同样具有很强的解释性。
根据这个逻辑,摒除个性倾向,腐败行为的发生与否并不完全取决于外界诱因的大小,而是由社会个体自身抵制外部诱惑的心理能力来决定,这与反腐败治理从治标到标本兼治再到“三不机制”一体推进的策略逻辑是一致的[2]。“不敢腐”主要是抑制腐败的个性倾向,用威慑力控制住腐败的欲望;“不能腐”意在堵住外界诱惑,用制度锁住腐败发生的可能空间;“不想腐”的目标就是重塑行为主体的内心世界,增强抵御外部诱惑的能力。根据“犯罪行为公式”,在个性倾向一定的情况下,外部诱惑的心理抵抗力与腐败行为呈高度负相关。具体而言,在个体个性倾向T一定的情况下,当R>S时,心理抑制能力强于外界诱惑,腐败行为C发生的可能性就降低了;而当R
综上,腐败行为是个性倾向、外界诱因和心理抵抗力3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一般来说,个体的个性倾向相对稳定,然而随着职级和职位的变化,外界诱因会相应发生变化。大量事实表明,腐败分子的需求结构充满了物欲的特点,一般都会经历从违纪到破法再到犯罪的过程。在这一动态变化的过程中,腐败行为发生与否,与个体对外部诱惑的心理抵抗力有重要关系。这一逻辑,也揭示了个体腐败行为实施的内外因素及主客观条件之间的动态制约关系,即把社会个体在面对外部环境诱惑时的心理抗性(R)强弱置于腐败行为公式中进行综合考虑时,心理因素在腐败行为中的作用就凸显出来,因此可以通过心理建设,对腐败行为产生抑制作用。
二、腐败行为的心理引致机制
“一个人能否廉洁自律,最大的诱惑是自己,最难战胜的敌人也是自己,一个人战胜不了自己,制度设计得再缜密,也会‘法令滋彰,盗贼多有’。”[5]在外界的诱惑和刺激下,一旦心理的抵御机制溃败,腐败行为便会随之发生。
(一)心理欲求与外部刺激
腐败行为的发生无一不是受到个体内心不良欲求的影响,这种欲求往往带有低级物欲的特点,表现为想方设法敛取钱物,满足某些特殊嗜好,并在心里形成欲望沟壑。这种欲望的沟壑,如同埋藏在心底的种子,一旦外界刺激条件成熟,或者自我创设的条件形成,就会在行为上作出反应。这种反应发生的快慢、轻重,取决于个体对不良欲求的渴望程度,需求越强烈,对外部刺激的接纳度就越高,产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换言之,在外部刺激的作用下,若心理抑制机制不强,个体就会始终处于一种强烈的“渴求”状态,从而产生想方设法满足欲望的动机,当外界条件成熟或者能够主动创设外在条件的情境下,腐败行为便会产生。
(二)侥幸心理与人性选择
如前所述,伴随腐败行为发生全过程的,是一种心理的斗争。可以说,腐败行为发生、发展的过程,就是人的心理反复博弈的过程。这种心理因素,在腐败行为发生的初期,表现为一种侥幸的心理过程。从理性人的角度,个体是可以预见个人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所要承担的责任,也能够预判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但最终打消这种“顾虑”的,往往是自身存在的侥幸心理,认为腐败行为不会、难以或者不可能被发现,尤其是在高估自身“掩盖”能力的情况下,心理就会产生监管“真空”,继而将纪法置于脑后,最终走上违纪破法的道路。
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认为,人的本性是趋向快乐,避免痛苦的。而选择腐败行为,往往与人的本性是相悖的,因为一旦腐败行为付诸实践,就必然引致源源不断的痛苦。一方面腐败分子要竭力掩盖犯罪行为,对外装出清廉的样子;另一方面,欲望满足的快感使其不断放纵,却终究是欲壑难填。这种极力“掩饰”的不安和担心受到党纪国法处理的惶恐,在现实中就转变为求神拜佛,请大师指点迷津来获得“心安”,因此也就不难解释“台上是人、台后是鬼”的“两面人”和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这些怪相了。
(三)相对剥夺与社会失范
当前,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任何一项改革都涉及利益的调整和分配。宏观上的利益整合调配,对于社会每个成员而言,心理感受是不尽相同的。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动,尤其是社会成员不同利益诉求的横纵向对比,会使人产生攀比心理和落差感,形成一种相对剥夺感。这种剥夺感一旦触发,部分党员干部便通过非法途径来弥补心理缺失,进而演变为腐败行为。这在不少腐败个案的忏悔录中,都能得到印证。美国犯罪学家路易斯谢利在其著作《犯罪与现代化》一书中写道:“当经济发展包含着并且它本身就成为最高目标受到极端重视,而把调整人的行为和控制人的奢望摆在次要的地位时,就会出现长期的反常状态。”[6]另一种诱发腐败行为的心理,就是社会失范。社会成员通过社会化认可了社会正统的成功目标,但却被排斥在正统手段之外,没有正常的途径达到目标;或者有着正统手段,却对正统目标不感兴趣;或者社会成员对正统目标和手段都不重视时,这种失衡状态就叫作“失范”[7]。这种失范是社会发展的常态,在现阶段不仅无法消除,而且还会长期存在。在人情纠缠、裙带相连的现代社会,走捷径、找关系、托人情的多元化手段和正统目标获取之间难免冲突不断,一旦非正常手段可以窃取为正统目标服务的机会,这种手段就会被效仿和利用,获取正统目标的生态就会受到侵蚀和污染,为腐败行为的发生提供温床和土壤。
(四)从众心理与角色冲突
腐败行为的发生,尤其是系统性、塌方式腐败,往往与从众心理有关。一种从众心理是信奉“潜规则”,奉行“拿人钱财、替人办事”的庸俗哲学。尤其是当身边同职级或者上级发生腐败行为却没有被发现,且上下级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时,个体就会产生“不拿白不拿”“法不责众”的心理,导致政治生态严重污染,党员干部被共同的腐败利益所裹挟,抱团腐败。另一种是“权力不用,过期作废”的官场心理,让一些临近退休或升迁无望,在仕途上快“到站”的官员,在“钱途”上大做文章,进而陷入腐败的泥潭。
还有一种心理现象,是角色冲突产生的补偿心理。有的党员干部经不住“枕边风”、子女央求或家族成员的游说,产生“亏欠”心理,急于“补偿”,进而滋生家族式腐败。可见,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是保证腐败不发生、少发生的坚强堡垒,保持了家的清廉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保证了官员个人的清廉。
三、心理视角下的腐败行为预防机制
在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与推进制度建设的同时,加强心理预防,从心理维度出发,通过抑制腐败心理动机来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可以作为新时代腐败预防的有益补充。
(一)培育与强化行为主体对腐败行为的抑制心理
增强行为主体拒腐防变的能力,心理预防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必须完善自律机制,筑牢、筑强心理防线。一方面,要深化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读原著、学原理,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感、使命感,从内心做到正能量充沛、正义感强烈,自觉抑制腐败心理,抵制腐败行为。另一方面,要坚定理想信念,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8],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不断健全心理品质,增强预防腐败的心理意识,增强行为主体内心的抑制作用,通过内心世界的塑造和成熟,自觉地把诱惑阻挡在心门之外,远离腐败和低级趣味。“只有理想信念坚定,用坚定理想信念炼就了‘金刚不坏之身’,干部才能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风浪考验面前无所畏惧,在各种诱惑面前立场坚定,在关键时刻靠得住、信得过、能放心。”[4]338
(二)完善与优化行为主体心理欲求的满足途径
库德里亚夫采夫认为:“违法行为是由于客观、主观原因和条件相互作用后产生的,而且,这种互相作用不是短暂的,而是一个复杂的后果链条。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自然情况和偶然情况紧密地交织在一起,互相制约,决定着违法行为的形成。”[9]一方面,通过严格的监督执纪问责,特别是监督执纪第三、第四种形态的精准运用,让行为主体从内心产生对规矩、纪法的敬畏心理,让更多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放下侥幸心理,丢掉幻想,从害怕被查处的“不敢”逐步转变为敬畏党纪国法的“不敢”。此外,要通过强化制度的建设和执行力度,不断健全完善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强化监督制约,织密扎紧制度笼子,有效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堵塞漏洞,让胆敢腐败之人无机可乘,把行为主体的心理欲求匡正在合规合法的轨道上。另一方面,要高度关注行为主体的心理建设,通过正向的心理引导、咨询和帮助,在出现不良苗头和倾向性问题时,及时介入提醒,进行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正,让行为主体的心理始终处于积极、健康、向上的良好状态,把腐败遏制在萌芽状态。在党员干部受到违纪违法处理后,要实行全过程的关怀和帮扶,让犯错的干部知错悔错,消解因纵横向对比产生的心理不平衡,降低相对剥夺感。
(三)塑造与健全行为主体的社会支撑系统
一方面,着力塑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形成人人倡导廉洁、痛恶腐败的工作氛围。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率先垂范,自觉作廉洁表率,当好领头羊,一级带一级,一级做给一级看,让行为主体始终处在良好的心理境遇下,推动工作的心理支持系统健康良性运转。另一方面,要管好“八小时之外”。针对家庭的特殊作用,运用教育引导、案例警示和纪法宣讲等手段,筑牢家庭堡垒,粉碎腐败的“家庭链条”,清洁“八小时之外”的“熟人圈”,刹住特权观念和享乐奢靡之风,让腐败行为不仅得不到家庭系统的支持,还会面临着付出家庭破裂、众叛亲离代价的风险,进而自觉纠正“补偿”“潜规则”等错误心理,束缚住腐败的手脚。同时,要通过及时有效的纪法教育,重塑行为人社会系统,使身边人自觉做抵制腐败的坚强后盾,不为利益所动,不为权威所屈,不为诱惑所俘[10],让那些想要从家人那里找到突破口的不良企图者无缝可钻,无路可走。
综上所述,在规范权力运行、科学制衡和有效监督的基础上,发挥制度的约束保障作用,利用民主监督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构筑心理预防的屏障,是新时代拒腐防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性选择。